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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正史——明朝经济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23 13:26:36 0


元末农民大起义后建立起来的明王朝,面临的是这样一种状况:一方面,农民军给蒙汉贵族、地主阶级以沉重的打击,蒙古统治集团被推翻,许多汉族地主被杀。另方面,由于封建统治者在镇压农民起义中的大肆屠杀,元朝统治集团的内部厮杀,以及盘踞在地方上的军阀的混战,使得社会经济残破,人口锐减,土地荒芜。如向称繁华地区的扬州,元末为青军(又称长枪军)元帅张明鉴所占据。他们“专事剽掠”,“人皆苦之”。到龙凤三年(1357)朱元璋部将攻克扬州时,“城中居民仅余十八家”。山东、河南地区长期受到元朝军阀的摧残,弄得“多是无人之处”。洪武元年(1368)闰七月,徐达率师北伐,“徇取河北州县,时兵革连年,道路皆榛塞,人烟断绝”。朱元璋建立的新王朝,如不设法改变这一状况,显然是不能持久的。

朱元璋对上述情况看得是比较清楚的,所以他采取了一系列安定社会、组织生产的措施。早在龙凤十二年(1366)正月,朱元璋就对他的大臣们说:“为国之道,以足食为本”,“衣食给足,则国富而民安。此为治之先务,立国之根本。”吴元年(1367)朱元璋特命中书省,凡徐、宿、濠、泗、寿、邳、东海等郡县,“及今后新附土地人民,桑麻税粮徭役,令有司尽行蠲免三年”,使长期在战乱中遭受抢掠和繁重赋役剥削的人民得以休息。

为了开垦中原地区的荒地,明朝政府专门设“司农司,开治河南,掌其事”。洪武三年(1370)下令,凡是有力量开垦荒地的,“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这些荒芜的土地,有的原是地主的,地主逃亡了,就为农民所占有,当地主还乡时,就出现了产权纠纷。针对这一情况,明朝政府专门制订了一条法令:“各处人民先因兵燹遗下田土,他人开垦成熟者,听为己业。业主已还,有司于附近荒田拨补。”“复业人民,见今丁少而旧田多者,不许依前占护,止许尽力耕垦为业。见今丁多而旧田少者,有司于附近荒田验丁拨付”。这条法令承认了农民战争造成的生产关系发生改变的既成事实。这与明朝建立前,朱元璋进攻张士诚时所发布的《平周榜》,关于“旧有田产房舍,仍前为主”的保证,是很不相同的。这一政策调整,解决了农民开荒地的顾虑,对促进开垦荒地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朱元璋奖励垦荒的政策,直到洪武二十八年(1395)还在大力推行,规定“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扰害者罪之。”

明朝政府组织农业生产,进行屯田是很重要的方面。明朝初期的屯田,计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其中以军屯的规模最大,组织也最完备。

早在明朝建立前,朱元璋就立民兵万户府,“寓兵于民”,实行军屯。屯田的将士“且耕且战”,当时以康茂才搞屯田所取得的成绩最大,他在龙江共“得谷一万五千石,以给军饷”。朱元璋称帝后,继续利用军队实行卫所屯田,军屯士卒就由卫所军士来充当,也由卫所来管理。它的组织是以“屯”为单位。“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这是根据土地的肥瘠和耕种条件不同来区别的。军士屯守比例,一般是“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地肥瘠,地方缓冲为差”。弘治十四年(1501)户部左侍郎李孟阳说:“祖宗时天下都司卫所原额官军二百七十余万。”那么屯守比例如以三、七计算的话,全国屯田军士就有一百八十余万人,如以每军授田五十亩计算,全国军屯土地就有九十多万顷。可见明初军屯数额是很大的。

屯军要向明朝政府交纳赋税,叫做“屯田耔粒”。洪武时期,每份屯田应纳“屯田耔粒”的数量没有统一规定。有的地方是“岁征其半,余存自食”。辽东是每军限田五十亩,租十五石。

明朝初期的军屯,在当时经济残破,人民流徙的情况下,曾经起过积极作用。尤其是统一战争中,由于军屯,使得军粮不致匮乏,保证了统一战争的顺利进行。但当全国基本统一,社会生活已趋于安定,这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释甲归田。但明朝政府盲目依赖军屯,仍然扩充军队,大规模实行军屯,这就弊多利少,消极作用多于积极作用了。因此,军屯在宣德以后很快遭到破坏。

“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民屯由当地的地方政府管理。明初统治者多次大规模组织人多地少的“狭乡”的居民到人少地多的“宽乡”去屯种。洪武三年(1370)六月徙苏州、松江、嘉兴、湖州、杭州无田农民四千多户到濠州种田,给牛具种子,三年不征其税。又移江南民十四万户于凤阳。九年(1376)十月,徙山西及真定民无产者于凤阳屯田。二十一年(1388)八月,迁山西泽、潞二州民之无田者往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诸处闲旷之地置屯耕种。二十二年(1389)四月,以两浙民众地狭,务本者少而事末者多,命杭、湖、温、台、苏、松诸郡民无田者,往淮河以南滁、和等处起耕。山西贫民徙居大名、广平、东昌三府者,凡给田二万六千七十二顷。二十八年(1395)青、兖、登、莱、济南五府,五丁以上,田不及一顷并小民无田耕者,令分丁就东昌开垦闲田。战争之后,土地荒芜,政府采取移民屯种的政策,对当时恢复社会生产起了积极的作用。洪武二十八年(1395)明朝官方记载:“东昌等三府屯田迁民五万八千一百二十四户,租三百二十二万五千九百余石,棉花二百四十八万斤。彰德等四府屯田凡三百八十一屯,租二百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一十九石,棉花五百零二万五千五百余斤。”

徙罪囚屯田,洪武时大都是在凤阳。洪武八年(1375)明朝政府规定:“宥杂犯死罪以下及官犯死罪者,谪凤阳输作屯种赎罪。”洪武九年,官吏有罪贬谪到凤阳屯种的有一万多人。

民屯中每份屯地的数额,没有统一规定。大致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验其丁力,计亩给之”。北方地区是“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这些进行屯种的人民,以屯为其基层单位,即“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一屯就是一里,下分十甲,和一般的里甲制度相同。明朝政府一般对屯种之民供给牛种农具。洪武四年(1371)“命工部遣官往广东买耕牛以给中原屯种之民”。洪武二十八年(1395)“命户部以耕牛一万头给东昌府屯田贫民”。民屯土地的赋税额,未见明确规定,从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来说,《明史·食货志》把民屯划为官田,而“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屯的赋税额大约相当。

商屯是一种特殊的民屯。明朝政府为了解决边防地区的军粮,就利用其所掌握的食盐专卖权,规定商人把粮食运到边防的粮仓,就可以向政府换取贩盐的专利执照(盐引)。然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支盐,再到指定的地域去销售。这套制度叫做“开中”法。洪武四年(1371),明朝政府订定中盐则例,根据里程远近,自五石至一石不等,就可向政府换取一小引(二百斤)的盐引。但“先后增减,则例不一,率视时缓急,米直高下,中纳者利否”而不同。洪武二十年(1387)“命户部于云南毕节卫纳米中盐,每米二斗给浙盐一引,三斗给川盐一引”。除了用米中纳以外,根据明朝政府的需要,也可以用布绢、银钱、马等中纳。但以纳粟开中为主要形式。开中制度大致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个步骤。报中就是盐商按照明朝政府出示的招商榜文要求的开中内容,把军需物资运到规定地区,向政府领取相应的盐引。守支就是盐商领取盐引后,到指定盐场凭引守候支盐。市易就是盐商把盐运到指定行盐地域去销售。有的盐商为了更多的获利,就雇人在边地屯垦,把收获的粮食就地纳仓换取盐引,这就是商屯的由来。商屯对供应边防的军粮和开发边疆地区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明人把这一制度胪列了几个方面的优点:“商人自募民耕种塞下,得粟以输边,有偿盐之利,无运盐之苦,便一;流亡之民因商招募,得力作而食其利,便二;兵卒就地受粟,无和籴之扰,无侵渔之弊,便三;不烦转输,如坐得刍粮,以佐军兴,又国家所称为大便者。”

明朝中期后,土地兼并日益剧烈,屯军的屯地也遭受各级管屯官的侵吞。从百户、千户到总兵官,镇守太监以至王府等,都纷纷抢夺屯地,役使屯军耕种。英宗时都指挥使田礼等“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余顷”。宪宗时大同、宣府等处,军屯膏腴土田多为豪强占种,造成军屯士卒不断逃亡。英宗正统三年(1438)“逃故军士一百二十万有奇”,几乎占全国军队的半数,这就使得原来开垦成熟的军屯土地又变成了荒田。榆林地区“屯田荒芜者强半”,蓟镇军屯“荒芜者凡一千一百顷有奇”。因此,明朝初期时创建的军屯,到宣宗、英宗时已不断遭到破坏,到成化、嘉靖时已是名存实亡。

商屯的情况和军屯的遭遇也一样。皇室、贵族、官僚等看到掌握盐引有利可图,就纷纷凭借他们的特权去抢占盐引。“每岁户部开纳,方其文书未至,则内外权豪势要遍持书札,预托抚臣,抚臣畏势而莫敢逆,其势重者与数千引,次者一二千引”。这种行为称为“占窝”。再把“占窝”的盐引转卖出去,每千引卖七八十两或百余两银子,称作“买窝钱”。“宪宗末年,阉宦窃势,奏讨淮浙盐无算”,“至五百余万引”。因此到孝宗弘治五年(1492)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开中制度的改变,促使商屯彻底破坏,“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直银五两”。

明初,人民进行了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明朝政府对兴修水利也很重视,命令各地的地方官吏,人民如有关于水利的建议,就要立即呈报。对那些不重视水利事业的官吏,则要加以处罚。洪武元年(1368)“修和州铜城堰闸,周围二百余里”。洪武四年修复“广西兴安县灵渠”,“溉田万顷”。洪武八年,“命耿炳文濬泾阳洪渠堰,溉泾阳、三原、醴泉、高陵、临潼田二百余里”。洪武二十三年,“修崇明、海门决堤二万三千九百余丈,役夫二十五万人”。洪武二十七年,明朝政府派遣“国子监生和人材分诣天下郡县修治水利”。洪武二十八年统计,全国共计开塘堰四万零九百八十七处,疏通河流四千一百六十二处,修建陂渠堤岸五千多处。

明初,政府对经济作物的种植也比较重视,尤其注意麻、棉和桑、枣及漆树等的栽培。朱元璋在龙凤十一年(1365)时,就在他的统治地区鼓励种植经济作物。他下令“农民田五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为差,有司亲临督劝,惰不如令者有罚,不种桑使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洪武元年(1368)又把这一法令推广到各个地区,并且规定,凡种桑麻“四年始征其税,不种桑者输绢,不种麻者输布”。洪武二十五年(1392)命令凤阳、滁州、庐州、和州的农民每户种桑、枣、柿各二百株。全国卫所屯田军士每人种桑百株,并随地宜种柿、栗、胡桃等树木。洪武二十七年,令天下百姓务要多种桑、枣,每一户,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栽种过数目,造册回奏,违者发云南金齿充军。洪武二十九年,以湖广诸府县宜于种桑,而种之者少,命于淮安府及徐州府取桑种二十石,派人送到辰、沅、靖、全、道、永、宝庆、衡州等处,各给一石,使其种之。为了鼓励农民多种经济作物,明朝政府于洪武二十七年“令益种棉花,率蠲其税”。二十八年又下令山东、河南农民自二十六年以后栽种桑枣果树,“不论多寡,俱不起科”。明朝政府还规定地方官员任满赴京考课的,“必书农桑学校之绩”,作为官吏考课的主要内容。这些政策的推行,有利于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的扩大,尤其是竭力推广桑、麻、棉的种植,为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原料,为以后丝、棉织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后,十分重视对全国户口的管理。洪武元年(1368)时就下令,叫在各地作战的总兵官及地方官员注意收集户口版籍。但经过元末战乱以后,许多户口材料散失了,而且户口变动也很大。因此,必须建立一套适合于当时情况的户籍和赋役制度。

洪武元年,明朝政府制订了均工夫的役民办法。它规定“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寻编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均工夫的特点是政府佥派徭役不是按丁,而是按田亩来计算。这可能是由于当时朱元璋刚刚转化为封建皇帝,在他的思想里还保存有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均工夫大体只实行于江南地区,是组织当地人民到南京应役的办法,其他地区未见实行。为它服务的均工夫图册,也编得草率,不能担负起对全国人民征收赋役的任务。

洪武三年(1370),明朝政府又推行了户帖制度,命户部“籍天下户,置户籍户帖”。明朝政府规定:“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男女田宅牛畜备载”,“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这一制度,最早是宁国知府陈灌在当地施行的,后来朱元璋把它推向全国。明朝政府为保证户帖制度的顺利推行,采取的措施非常严厉,“令有司各户比对,不合者遣戍,隐匿者斩”。从户帖制度的内容来看,它为明朝政府征收徭役赋税提供了相当可靠的依据。

洪武十四年(1381)明朝政府在户帖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黄册制度。它比户帖更为详密,要以户为单位,详细登载各户的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并按照人们的职业规定人户的籍属,主要分为民、军、匠三大类。民籍除一般应役的民户外,还有儒、医、阴阳等户。军籍除一般供应军役的军户以外,还有校尉、力士、弓兵、铺兵等。匠籍登记手工业户,向政府承应工匠差役以及厨役、裁缝、马船等。还有灶籍,登记制盐户。“凡军民医匠诸色人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黄册的编造程序是:“其法各给户帖,备开籍贯丁产,有司岁加稽察。十年一造(黄册),造必审图,皆据户帖现额添减开除。”这就是政府仍把户帖发给各户,每年填报,由地方官核实其丁口、田宅及资产等的变动情况。其逐年累计的材料,便是十年大造黄册时的依据。黄册共造四份,一份上送户部,其他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份。送户部的册面黄纸,所以叫“黄册”或“户口黄册”。明朝政府依据黄册向人民征收赋役,因此又叫“赋役黄册”。明朝政府对编造黄册是很重视的,规定发给各户的表册,必须由本人填写,或本户自报请人代写,不许其他人包办。如有“团局攒造”,隐瞒作弊,就要严惩。洪武二十四年(1391)命令,若官吏等“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过割,一概影射减除粮额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口迁往化外”。明初黄册的编造,奠定了明朝的户籍制度,它比以往朝代对户口的控制更为严密。

和黄册制度同时产生的还有里甲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明朝政府在编造黄册时规定,“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以丁粮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黄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在轮年应役中,“当年谓之见役,轮当者谓之排年”。里甲的民户要互相了解丁口职业,互相作保。这就是里甲制度。明朝统治者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要把一切人户都编置到里甲之中,然后把编置到里甲中的人户的具体情况登载到黄册中。政府又根据黄册所载人户的情况,通过里甲制度来征收赋役。里甲也是明代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单位。里长的职责极为广泛,“凡其一里之中,一年之内,所有追征钱粮,勾摄公事,与夫祭祀鬼神,接应宾旅,官府有所征求,民间有所争斗,皆在见役者所司”。还有督促生产的责任,“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里长就要受到责罚。

户帖和黄册虽然都登录了每户占有的土地亩数,但有些人仍可设法隐瞒。如“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产诡托亲邻田仆,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沿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谓之通天诡寄”。朱元璋曾经采取奖励受寄之家出官首告,就将本田赏与,永为己业的办法来打击隐瞒土地的活动。但是诡寄之风依然盛行。于是明朝政府于洪武二十年(1387),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丈量土地,以一个粮区为单位,记载每块田地的亩数、质量、方圆四至,以及田主的姓名等,并绘制成图。因所绘田亩形状像鱼鳞,定名为《鱼鳞图册》。除总图以外,还绘有以小块土地为单位的分图。这种土地登记册,内容确实相当完备。明朝政府经过这一次普遍的土地丈量,清查出了不少隐瞒的土地。洪武二十六年(1393)“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是明代见于记载的耕地数额最多的一次。这与洪武二十年开始的土地丈量是有一定关系的。

明朝初期实行的黄册、里甲、鱼鳞册等制度,虽有因袭前代的地方,但却比以往任何朝代都更周密。它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后期出现的比较详备的户籍和赋役管理制度。其主要职能当然是凭借这一套制度,把人民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从而实现其赋税和徭役的剥削。但当时对地主豪富隐瞒土地,规避徭役,也起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使得赋役负担可以均平一些。

明代的赋税,基本上沿袭了唐宋以来的两税制。它规定田赋分“夏税”和“秋粮”两次缴纳。“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所缴纳的“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之”。用米麦缴纳的称“本色”,以丝绢与钞折缴的称“折色”。洪武时规定田赋率:“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据《明史·食货志》的解释官田包括皇庄、学田、王公勋戚大臣赐乞庄田以及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但江南苏、松、嘉、湖的田赋不在此列。因朱元璋怒当地老百姓为张士诚坚守,所以在攻下这些地区以后,“乃借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亩税有二三石者”。当时,苏州一府一年所交的田赋竟达二百八十万九千余石。据统计,当时“苏州之田居天下八十八分之一弱,而赋约居天下十分之一弱”。直到英宗正统元年(1436)明朝政府才“令苏、松、浙江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

明代的徭役分为“正役”和“杂役”两大类。“里甲”称为“正役”,到官府去应役的叫做“杂役”。这类杂役的名目繁多,有的是“常役”,如粮长、解户、马船头、馆夫、祗侯、弓兵、皂隶等。有的则“因事编佥,岁有增益”,如砍柴、拾柴、修河、修仓、运料等。这些杂役中间,有的是明朝政府根据需要因地而设的,如“祗候、禁子、弓兵,悉佥市民”。“养马户”主要在江北、江南、北直隶、山东、河南等地供役。粮长则主要在浙江、南直隶、湖广、江西、福建等地供役。男子称“丁”,不满十六岁的称“未成丁”,十六岁以上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这些徭役,有力役(力差)、雇役(银差),在明朝初期,主要是力役,雇役比较少。

明朝政府在征调徭役时,府州县要根据人户、丁口和产业的多少来编派。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1385),命全国府、州、县官都要以“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贮于厅事,凡遇徭役,发册验其轻重而役之”。当时三等人户的划分标准,大体是:人三丁以上,田粮十石以上,或虽只一二丁,田种不多,“而别有生理,衣食丰裕”,“仆马出入者”,皆为“上丁”。人三丁以上,田种五石上下,“躬耕足食”,皆为“中丁”。其有一二丁,田种不多,“力耕衣食不缺”,或人只单丁“勤于生理”,“亦够衣食”,皆为“下丁”。政府按照民户的“丁粮多寡”,户等高下来佥派徭役,丁粮多者任重役,丁粮少者任轻役。如马驿的马夫是重役,水驿的水夫是中役。府州县的皂隶、禁子等是轻役,应征纳粮二石至三石的人户承当。由于马夫要供应马匹、鞍辔、毡衫(雨具)等项费用,佥点粮数百石以上人户充当。其后,甚至一户已不能应付,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明朝政府重新规定,“如一户粮数不及百石者,许众户凑数共当一夫”。这是明朝初期徭役制度的一般规定,而在实际执行中,地方政府和里长在佥派徭役时,往往“放富差贫”,把徭役转嫁到农民头上,到明中叶时日益严重。

粮长制度,是明朝政府保证田赋收入的一项措施。在未推行粮长制前,明朝政府规定由州县官吏直接征收田赋,纳粮人家则“亲赴州县所在交纳”。因此,“郡县吏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有的粮户往往不亲自去州县,委托别人去州县代纳,于是就产生了所谓“揽纳户”。“揽纳”就是代替粮户到州县政府办理完粮手续,从而向粮户索取一定的报酬。他们往往勾结州县吏胥从中舞弊。明朝政府明令严加禁止:“凡揽纳税粮者,杖六十,着落赴仓纳足,再于犯人名下追罚一半入官。若监临、主守揽纳者,罪加二等。”但这种揽纳现象依然不断发生,“各处纳粮纳草人户,往往不量揽纳之人有何底业(资产),一概将粮草付与解来”。而有的揽纳户“不行赴各该仓库纳足,隐匿入己”。这种揽纳户并不始自明代,在宋、金时已有这种现象。在田赋征收实物和运输困难的情况下,揽纳户的产生是有它的社会基础的。明朝政府所以实行粮长制度,可能就是从揽纳户方面受到启发。洪武四年(1371)九月,朱元璋“命户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且谓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

粮长的职责主要为对本粮区(交纳一万石田粮的范围)田赋的催征、经收和解运三个方面。而这三项任务,最为繁重的是解运。明朝政府为了要粮长每岁运纳田粮,于洪武六年(1373)九月“诏松江、苏州等府,于旧定粮长下,各设知数一人、斗级二十人、送粮夫千人”。粮长经收的税粮,从其处理的情况来看,计有“存留”,即是留在本地方开支的;“起运”,即是运交外地的。“起运”部分又有“京运”和“对拨”两种。“京运”是运纳京师的,这是解运中最为重要的部分,须由粮长亲自押运。“对拨”则是拨运到外地军卫的官军俸粮。粮长除负担上述几项主要任务以外,还要参加编制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等。明朝初期的粮长制,主要在浙江、南直隶、江西、湖广和福建等地区实行。这些地区占全国秋粮税额的一半以上。

洪武时期,明朝政府对粮长的待遇是很优厚的,如期如数解运税粮到京师的,皇帝往往亲自召见。洪武十四年(1381)二月,“浙江、江西粮长一千三百二十五人,输粮于京师,将还,上召至廷,谕劳之,赐钞为道里费”。有的甚至由粮长擢升为七卿。如严震直,“以富民择充粮长,岁部粮万石至京师,无后期,帝才之。二十三年特授通政司参议,再迁为工部侍郎。二十六年六月进尚书”。再如浦江郑氏家族,多由粮长入仕,其中的郑沂,“自白衣擢礼部尚书”。明朝政府设立粮长时,原想以此来禁绝舞弊,事实上并不能如愿,如粮长邾阿奶,“起立名色,科扰粮户”,“加五(成)收受”,贪污田粮计般水脚米、斛面米等达十三种之多。勒逼粮户以房屋、牲口、衣服、农具等折纳田赋。

粮长的地位,后来大有变化。随着明朝政治的日益腐朽,土地兼并日趋剧烈,优免人户不断增加,从而造成田赋逋负越来越大的现象,而政府却一味责令粮长赔纳。因此,在明朝初期看成美差的粮长,后来却被人视为苦差了。世宗嘉靖时,“江南赋役必责粮长,粮长承役必至破家”。所以这时的大地主就多方规避,粮长往往就由中小纳粮户来充当了。

明代中期,封建统治者面临农民反抗的风暴,内部政治混乱,更处于严重的财政危机之中。统治阶级中有人实行自救,有的主张裁革“冗吏”“冗费”来解决当时的财政困难,有的则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其中以内阁首辅张居正推行的改革收效较大。

张居正改革的最主要内容,是清丈土地,改变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万历六年(1578),张居正下令对全国各种类型的土地进行清丈,限三年竣事。清丈结果,垦田数达“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视弘治时赢三百万顷”。原来垦田数字减少最多的湖广等地,经清丈后增额最多。接着,张居正便实行赋役制度的改革,于万历九年(1581)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又称“条编法”,早在嘉靖和隆庆时,海瑞在浙江淳安和应天等地实行一条鞭法,庞尚鹏也于嘉靖和万历初在浙江和福建实行一条鞭法。但由于当时土地没有清丈、役法混乱和大地主豪强的阻挠,未曾很好推行。而作为统一制度向全国推广,则是从张居正开始的。

一条鞭法的内容是:统一役法,并部分地“摊丁入地”。把原来的各项徭役合并为一,不再区别银差、力差,一律征银。由政府雇人应役,一般民人不再亲自出力役。役银也不再像过去按照户、丁来出,而按照丁数和田粮来出,即把丁役部分地摊到土地里征收。丁和粮各占多少比例,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实行不一。有的地方以丁为主,以田为辅,采用丁六粮四的比例;有的地方以田粮为主,以丁力为辅,“丁居四分之一,而粮石居四分之三”;也有丁粮各半的。因为各项赋役统一征收,故称这种办法为“一条鞭法”。田赋除在苏、松、杭、嘉、湖地区征收本色(粮食),以供皇室、官僚食用外,其余一律收折色银。以县为单位计算赋役数目,以原有税额为基准,不得减少。把原有税额按一定比例分摊到田地和人丁上,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赋役统一交银,轻便易储存、运输。不像过去交本色时体积大、数量多,需要由里长、粮长协助征收和管理。径直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和运送国库,所以说“丁粮毕输于官”。一条鞭法的赋役制度,上承唐代两税法,下启清代“摊丁入亩”制,是中国赋役法上的大事。

明代中后期,由于劳动人民的阶级斗争和生产实践,社会生产力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提高,突出表现在商品——货币经济的空前发展上。

明代的农作物主要是稻谷,这时江南有了两季稻,广东海南岛出现了三季稻,种植区域向长江以北地区发展。万历时徐贞明著《潞水客谈》,主张在北方种植水稻,并在京东一带兴屯水田,获得一定的成绩。玉米、向日葵、花生等作物也从美洲传入,白薯从菲律宾传入。这时,水稻产量有了提高,一般稻田亩产二石到三石,个别地区达到五六石。由于粮食产量的提高,使得人们可以更多地从事于农业商品的生产。

经过明代前期注重对经济作物的种植,明中期以后棉花、烟草、蚕桑及油料作物等的种植已很普遍。江南、陕西、河北、河南、山东、山西、两淮等广大地区都种植棉花,形成“地无南北皆宜之,人无贫富皆赖之”。种棉的获益已超过了传统的桑麻作物。主要产棉区的松江,“官民军灶垦田凡二百万亩,大半植棉,当不止百万亩”。棉花是手工业的生产原料。江南棉纺织业所用的棉花,除一部分是本地所产的以外,很多是由外地供给。如山东、河南一些地区的农田“半植木棉,乃棉花尽归商贩,民间衣物,率从贸易”。出现“北土广树艺而昧于织,南土精织衽而寡于艺,故棉则方舟而鬻于南,布则方舟而鬻于北”。桑麻作物也有很快发展,浙江湖州植桑养蚕事业很是发达,“蚕桑之利,莫盛于湖(州)”。他们所产的生丝,也作为商品供应苏州、杭州的丝织业。这种手工业和原料产地的分离,使得原料和产品都成为商品,扩大了市场,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农业生产的发展,为手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同时,明代手工业的生产关系,由于手工工人的斗争,也不断地在起着变化。以官营手工业的情况来说,明初主要是轮班制的“匠户”,到成化时就开始允许工匠以银代役,到嘉靖时,就完全实行了以银代役的“班匠银”制度,这表明了明朝政府对手工业工人的控制在逐渐削弱,是有利于民营手工业的发展的。

明代的手工业以丝棉纺织业发展最快,纺织机也有了改进,出现了脚踏纺轮、手纺双纱或三纱的纺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当时还有一种叫做花机的丝织机,构造比较复杂,除织机的主要部件外,还有花楼,上坐提花工协助织工工作,可织出复杂的花纹,色彩鲜艳,图案美观。

这时从全国来说,虽然是男耕女织,手工业仍是依附于农业的家庭手工业。但在江南的一些先进城镇,则已突破了这种情况。如当时苏、杭二地是丝织品的主要产地,明人张瀚说:“东南之利,莫大于罗绮绢纻,而三吴为最。”嘉兴的王江泾镇,“多织绸,收丝缟之利”。吴江镇的盛泽、黄溪居民“尽逐绫绸之利,有力者雇人织挽,贫者皆自织,而令其童稚挽花”。尤其是松江地区出产的棉布,全国驰名,城镇居民几乎全赖棉纺织业生活,“所出布匹,日以万计”。当时有谚语说:“买不尽松江布,收不尽魏塘纱”。他们所织的绸、布行销全国,“远近流通”。

制瓷业中心景德镇,除官窑外,民窑也大量发展起来。到明代后期,景德镇的官民瓷窑共有三千余座。陶瓷工艺也有革新,用陶车旋刀代替以前用的竹刀旋坯,以吹釉法代替以前的蘸釉法,青花瓷更趋精美,还出现有名的五彩、斗彩等。瓷器的生产数量也大为增加,每窑能烧制小瓷器上千件。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镇也比宋元时进一步发展起来了。明代全国有较大商业城市四十多处,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南北两京不仅是政治中心,还是重要的经济城市。城内商店林立,百货云集,重要商品有一定的地区出售。北京有缸瓦市、猪市、煤市等,正阳门外是商人集中区,商业繁盛。南京设有专门为商人使用的货栈,叫“塌房”。南京还是丝织生产的重要城市。手工业的重要产地苏州、松江、杭州、成都,同时也是商业城市。万历时,松江有二十多万人,有成千的建筑工人。运河沿岸的德州、临清、济宁、徐州、淮安、扬州,是沟通南北商品的重要城市。湖广的汉口、荆州、沙市也是商业重镇。汉口是中原、关陕与西南、南方商业贸易的枢纽。沙市有街巷九十九条,每一巷为一行业,“舟车辐辏,繁盛甲宇内”。

商业发展,货币运用更广泛了。洪武七年设宝钞提举司。第二年“造大明宝钞,命民间通行”,“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罪之”。但政府滥发纸币,钞价大跌,到正统时赋税征收金花银,宣告禁用金银法令失效。此后,商业的发展,白银成了通行的货币,大宗贸易和零星交易都用银钱计价。

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说已经达到了封建社会的高峰。尤其是明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地区的一些手工业部门中,突破封建生产关系,出现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关系。其中以江南地区苏州、杭州等城市的纺织业表现得比较明显,但数量是相当少的,还只处于萌芽状态,而且还受封建统治者的种种限制和打击。所以直到明朝灭亡,从全国范围和社会经济总体来看,个体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然占着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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