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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简史——商鞅军事思想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17 14:04:11 0


商鞅(约前390~前338),卫国人,出身公族,原名卫鞅,亦称公孙鞅。在秦时被封为列侯,食邑于商,号为商君,所以后世在习惯上称之为商鞅,曾辅佐秦孝公嬴渠梁变法图强,是我国先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长期担任秦国军、政最高长官——大良造,为秦的富强及后来统一全国的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军事改革家和军事谋略家。他著有专门的军事论理论《公孙鞅》二十七篇,《汉书·艺文志》归入兵权谋家一类。可惜已经散佚。现在传世的《商君书》(亦名《商子》),系其门人后学所撰,其中尚保存有商鞅关于军事方面的部分言论。商鞅战国时期,仅较大的作战,就发生了二百三十次,几乎年年都有。所以战争就成了社会各阶层都关心的大事,随之也产生了对战争的各种不同看法。商鞅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从当时的客观实际出发,形成了他的战争观。根据史实和《商子》所载商鞅的言论,可以看出,商鞅的战争思想,大致有以下四点。

认为战争胜利是达到统一目的惟一途径

战国时期封建割据战争的发展趋势,必然是统一全国。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要求。商鞅从历史经验和当时的社会现实中认识到:“名尊地广以至王者,何故?战胜者也。名单地削以至于亡者,何故?战罢者也。不胜而王,不败而亡者,自古及今未尝有也。很明显,这是站在封建地主阶级立场上,就统治者的主观动机而言的。但在客观上,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商鞅的军事思想来源于此,商鞅的改革措施也由此出发,这是商鞅对战争的根本观点。

认为战争胜利的基础是发展农业经济

战争是力量的竞赛,但不单是军事力量的竞赛,还是经济力量的竞赛。因为军事力量的强弱,都是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物质基础的。虽然古代战争方式简单,对经济的依赖关系不像现代那样明显,但没有充足的军粮和一定的武器装备,也难以获得战争的胜利。商鞅对此有深刻的认识。他特别强调农业生产,把农与战并重,看作是获得战争胜利的根本。他说:“圣人知治国之道,故令民归心于农”,农业发展了,才能“兵出,粮给而财有余”,“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从而他得出结论:“国之所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能行二者于境内,则霸王之道毕矣”。重农重战,是我国古代军事家的一贯重要思想。而商鞅,则是第一个较系统地论述农、战重要意义的军事家。农、战,是商鞅军事思想的核心。

认为战争胜利的根本保证是政治

战争产生于政治,政治对战争胜负起决定作用。商鞅虽然还未能从理论上认识到战争与政治的辩证关系,但他已经认识到“战法必本于政胜”。认为要取得对外战争的胜利,首先要搞好国内的政治。商鞅所谓的“政胜”,即保证战争胜利的政治条件,主要有四条。

1.“缘法而治”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首先必须能确实控制全国民众,使其绝对服从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命令。因而,商鞅赋予政治的第一个职能,就是“缘法而治”。即实行法治。商鞅说:“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本不坚,则民如飞鸟禽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遏制)民以法,而民、地作(得)矣。”为做到令出必行,禁出必止,商鞅规定了严酷的刑罚维护法治,使“民莫敢议令,”“有敢(duo,删改)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2.“举国而责之于兵”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最重要的必须有足够的军队和充裕的兵源。因而,商鞅赋予政治的第二个职能,就是实行全民当兵的兵役制度。商鞅认为“圣王见王之致于兵也(王业成就于兵强),故举国而责之于兵(要求全国民众都当兵)”,所以商鞅特别重视户籍制度。据《文献通考·兵考一》说:“及孝公用商鞅,定变法之令,令民什伍,……凡民二十三,附之畴官,给郡县一月而更,谓之卒。复给中都一岁,谓正卒。复戍边一岁,谓戍卒”。“正是由于这种严密的户籍制度和全民当兵的兵役制度,才保证秦国有充裕的兵源,使秦军高达“带甲之士百万”。在我国古代军事史上,第一个提出并实行全国适龄民众都要服兵役的动员制度的军事家,就是商鞅。这一制度对我国军制史的发展,影响极大,几乎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沿用。

3.“一民于战”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最主要的必须使军队经常保持有勇敢杀敌的高昂士气。因而,商鞅赋予政治的第三个职能,是“一民于战”,即用法律、制度来培养和巩固全民重战的精神。商鞅说:“民勇者战胜,民不勇战败。能一民于战者,民勇,不能一民于战者,民不勇”;“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则可用矣”。怎样才能一民于战?商鞅认为“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则兵无敌矣”。所以商鞅实行了对历史产生深刻影响的军功爵制度,使“利禄官爵搏(专)出于兵无所异施,”不论何人,要想得到官爵利禄,只有在战场上立劝,除此以外,别无他途。商鞅还对于军功的晋级加赏办法,以及户口登记、攻城和野战立功的标准、考核方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与赏伴随而行的则是重刑。商鞅认为:“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立约也”。例如他规定,攻城时突击队员(陷队之士)十八人编为一组,能拼命奋战,完成任务,每人赐爵一级,战死者由家中一人继承爵位;但如不肯拼死奋战,则斩首;逃避战斗,则处以当众车裂之刑。商鞅就是用赏刑两手使全民重战,从而提高军队战斗力的。比他稍后一点的荀况,曾对齐、魏、秦三个大国的制度及战斗力进行评论。荀况认为:崇尚个人技击的齐军,只有“事小敌”;实行“武卒”职业兵制度的魏军,“数年而衰”;只有用赏刑两手,“使天下之民,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的秦军,才最有战斗力。他说:“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有遇之者,若以焦熬投石焉”,必然溃败。这种评价,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

4.“故秦事故,新民作本”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除了要有大量从事战斗的军队以外,还必须有大量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大军。因而,商鞅赋予政治的第四个职能,就是招引三晋民众来秦,实行“故秦事故,新民作本”的政策。商鞅根据当时秦国地广人稀,三晋土狭民众的情况,用“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的优厚条件,招诱三晋的民众来秦务农。他认为这样将使“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百万之众的人民离开了三晋,“其损敌也与战实同,而秦得之以为粟”,这是对农、战两利之计。商鞅说:“夫秦所患者,兴兵而伐则国家贫,安居而安则敌息(敌人得到休养生息),此王所不能两成也。故四世战胜而天下不能令。以故秦事故(以秦国原有的民众从事作战),而使新民作本(使新招来的民众从事农业生产),兵虽百宿于外,境内不失须臾之时,此富强两成之效也。臣之所谓兵者,非谓悉兴尽起也,论境内所能给军卒、车骑。(我所说的用兵,不是全国内所有人都去作战,而是按国内所能提供的兵员、车辆和马匹来动员)令故秦兵,新民给刍食,天下有不服之国,则王以此春围其农(春天破坏放人农耕),夏取其食(夏天去吃敌人食粮),秋取其刈(秋天抢收敌人庄稼),冬陈其宝(冬天发掘敌储存之粮)。以大武摇其本(用战争手段破坏,动摇敌国的根本),以广文安其嗣(再用政治手段争取敌国民众)。王行此,十年之内,诸侯将无异民(无不归顺之民)。”商鞅将民众划分两部进行大体分工,一部主要从事作战,一部主要从事生产的政策,来源于管仲的“三其国而五其鄙”,它对秦国当时和后来的战争,都起过积极的作用,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和军事制度,也有一定的影响。

认为战争胜利的关键是战略决策正确

战略、战术,作为军事理论,在我国先秦时期还没有明确的区分。但在进入战国后,由于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战场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有时甚至同时存在两个战场,战争全局和局部的区分,逐渐清楚;战争的战略决策和战争的作战指挥之间的差别,也开始为人们所了解。商鞅对此有相当可贵的认识。他非常重视战略的作用,他认为带有全局性的战略决策,是决定战争胜败的关键。他说:“若兵敌强弱(双方力量相当),将贤则胜(将帅指挥才能高的一方战胜),将不贤则败(将帅指挥才能差的一方战败);若其政出庙算者(如果战略决策是根据对战争全局权衡后作出的),将贤亦胜,将不如亦胜(将帅指挥才能差一些也能获胜)。”他还认为所谓权衡战争全局,就是对敌我双方总的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他说:“兵起而程(衡量)敌,政不若者勿与战。食(军粮储备)不若者勿与久(持久战),敌众勿为客(敌军数量占优势不要进攻它),敌尽不如,击之勿疑(敌各方面都不如我军,则毫不迟疑地向它攻击)。兵大律在谨(决定战略的主要原则是必须谨慎),论敌察众,则胜负可先知也(作出决策之前,能从各个方面对敌情进行分析,就可以判断出战争的结果)”。

此外,在《商子》中,还保存有商鞅有关城邑攻防战法和军队编成等部分言论,从中也可以看出他的一些战术思想。在当时,他是被看作为优秀的军事家的。如荀况就将他和田单、乐毅、庄跻等名将并提,说他们“皆世俗之所谓善用兵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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