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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正史——北齐政治制度

历史大观园 魏晋风度 2020-07-23 08:43:17 0


北齐政权由东魏过渡而来,并且为时甚短,不足三十年,因此它的政治制度有许多方面沿袭魏制。例如经策试而选官之法,由中书策秀才,集书策贡士,考功郎中策廉良。又有天子亲自策试秀才、孝廉之制:天子常服乘舆,坐在朝堂的中楹,若应试者有文字脱讹,便立即被喝令站立席后;所书粗制滥造的,则罚饮墨水一升,诸如此类的制度和规则,有些并不实用,只是流于形式。

高欢的长子高澄,在年纪很轻之时便已执掌东魏的朝政大权,他摄吏部尚书之职后,有意于改革北魏的选官制度,以使之更为切合当前的客观实际。其时掌管大选的著名人士不过几个人,然而由于各个主选官自身风格不同,故而被选者也就利弊兼备。高澄年少聪慧,但是失于粗疏;袁聿修谨慎敦厚,可惜过分保守;杨愔风流干练,不过所取者失于浮华。只有辛雄学识渊博,对于新旧制度都有很深了解,因此所选拔的人具有比较全面的优点。

至北齐皇建二年(561),孝昭帝高演诏令内外执事官,从五品以上,凡三府主簿、录事、参军、诸王、文学、侍御使、廷尉、三官尚书、郎中、中书舍人,每三年之内,都要各推举一人。所推举的,有些是以前曾经为官,后来因冤屈而遭贬谪者;有些是曾经被选,却至今未授实职者;有些则是胸怀宏才,仍然被埋没在民间者。只要有一技之长的,均可推举,不一定要“全才”;举荐的文字,只要指出事实,建议被举者可任何职即可,不准高谈阔论,谬加夸奖。被举者只任一个职务,若在三周之内犯死罪以下、刑年以上之罪,则举主和准举者都要处以罚金;若被举者治事有功,则主举者也获赏赐。如果百官在限期之内不作举荐,则同样要被课以罚金。

这些措施,使得北齐吏治一度出现比较清新的局面。然而,后主高纬继位之后,政治日益腐败,至武平(570—576)年间,更是君主昏庸,奸佞当道,后主动辄将举官之权赐给亲宠,任其从中谋利。从此之后,州郡的官吏,乃至乡官的任命,往往都出自朝廷,以至频见以圣旨委任州主簿、郡功曹者。于是,辟士之权被滥用,地方上的许多贤者被屏于仕途之外。

在刑法方面,北齐的第一任君主文宣帝高洋登基之后,即下令刊定魏政权的《麟趾格》,并商议制定北齐自己的律令。然而,当时大局甫定,战事尚多,难以专心于法律,因此一年之后,新律依旧未成。决狱定罪,虽有魏制可据,但也并不认真执行,随机应变,谓之变法从事。政权建立之初,吏治尚好,没有法律的弊端还未充分显露出来;但是天保六年(555)以后,文宣帝逐步居功自傲,肆意狂暴,尤其是酗酒后,更加任情胡为,草菅人命。这样一来,上行下效,酷刑和冤案迅速增多。

常山王高演深知这种现状所造成的祸害之大,故在登基为帝(即孝昭帝)之后,欲图改革,可是在位期太短,未能如愿。武成帝即位之始(561),便下诏制订律令,其原则是赏宜从重,罚宜从轻。河清三年(564),尚书令,赵郡王高睿等人撰成《齐律》十二篇,即《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后来又定《新令》四十卷,大体上均采自魏晋时代的旧制,分成五大刑名:死刑、流刑、耐刑、鞭刑、杖刑,每类刑中又分不少等级。

有些不可定为法者,则另外制成《权令》,与《齐律》和《新令》一起施行。嗣后,平秦王高归彦造反,照例应该依据正式法律条文,加以处罚,但因此前并无这类条文,故又制订《别条权格》,与律并行。从形式上看,书面的法律文本似乎不少,但是在具体定罪之时,司法人员仍然可以徇私:若对犯人怀有善意,则比附轻罪;若怀恶意,则比附重罪。因此一旦吏治腐败,这些法律仍然不能发挥真正公正的作用;到了后主时代,权幸用事,法律条文更成为奸徒打击异己的主要手段。政权一旦陷入这种境地,其败亡也就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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