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历史 > 隋唐气象

简明正史——隋朝政治制度

历史大观园 隋唐气象 2020-07-23 08:58:27 0


开皇元年(581)二月,文帝在正式即皇帝位之后,便采纳崔仲方的建议,废除了北周的“六官”,而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度。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是为“三省”。尚书省的“令”、“仆射”,门下省的“纳言”,内史省的“监”、“令”,即是宰相。这三省乃是最高行政机构。尚书省下设六部: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后改作刑部)、度支(后改作户部)、工部,每部均设“尚书”,主管其事。

当隋文帝接管北周政权之时,全国共有二百十一州、五百零八郡、一千一百二十四个县,平均每州管辖不到三郡,每郡只有两县。因此,文帝于开皇三年(583)按照“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将州、郡、县三级行政管理制改为州、县两级制(大业三年又改为郡、县两级制)。地方行政机构的简化,既节约了国家的经济开支,更主要的是还加强了中央政权对于地方的控制。

与两级行政管理制相配合的是,同时规定:凡是九品以上的地方官一律由中央的吏部任免,每年由吏部考核,定出优劣名次。另一项规定是:州、县的最高行政长官刺史与县令三年一届,期满后必须他迁,不得连任,辅佐之官也应四年更换一次。至于吏部在挑选地方官时,则多用外地人。《通典·选举典·历代制》称:“当时之制,尚书举其大者,侍郎诠其小者,则六品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隋政府采取由中央任命大部分地方官吏的制度,比较有效地结束了地方上豪门大族垄断政权、对抗中央的局面。

开皇十年(590),文帝对此前的府兵制进行改革,要求府兵军士“耕田籍账,一与民同”。亦即是说,要府兵与农民同样隶属于州、县,改变过去兵、民分治的状况,以实现“兵农合一”,从而使府兵制与均田制更好地结合起来。这样,便加强了对农民功役的控制。

在府兵的统率方面,则沿袭魏、周遗制,设置十二卫,各卫置大将军,是为府兵的最高将领,总属于皇帝。各卫所统兵府乃是府兵的基本组织单位,至炀帝时改称“鹰扬府”。这一改革,将全国的军事统率权集中到了中央,有利加强隋王朝的中央集权统治。

开皇初期,文帝正式废除了此前各朝采用的“九品中正制”,因为这种选官制度弊病很多,后来更是被豪门把持,成为他们操纵政权的工具。自北周以降,对于官吏的选用已不再全部取决于门第,而是逐步注意到其人的才干;隋文帝则最终完成了这一改革。开皇七年(587),命诸州每年贡三人;至开皇十八年(598),则命“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士济二科举人”,显然在逐步走向科举制度。

至炀帝时期,则更添设了进士科,这标志着科举制度的确定。隋廷在地方上设立州、县学,原有的秀才、明经两种科目可以由州、县学的生徒进京考试,也可以由诸州将人才选送中央,经考试后再量才录用。科举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很大,它既将选官之权集中到了中央,因此便削弱了地方上门阀大族的势力,同时也使庶族地主的势力相对上升。各地才干出众者与中央政权的关系更加密切,其结果即是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

在刑法方面,隋王朝乃是使用修订过的北魏、北齐刑律。开皇元年,文帝即命高颎、郑译、杨素等人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等改定新律。修订而成的,便是《开皇律》。《开皇律》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十二篇;刑罚则有“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种。《开皇律》删去了前朝的一些酷刑,减省了若干刑律。例如,除去了宫刑,减去了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等。此外,尚规定凡有冤屈者,可逐级上诉,直至天子。

尽管《开皇律》在本质上是维护王朝统治集团利益的,某些条文仅仅是装饰性的,尤其是在炀帝时期,“有法不依”之事屡见不鲜,但是总的说来,《开皇律》仍是一种进步,对于民众的苦难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安抚作用;而对于抑制世家豪族,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嗣后唐代著名的《唐律》,就是沿袭《开皇律》而来。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或者相关专家观点,本站发表仅供历史爱好者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zgls/stqx/27460.html

  • 手机访问

站点声明:

历史学习笔记,本站内容整理自网络,原作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

Copyright © http://www.historyhot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2005564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