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历史 > 隋唐气象

古代生活史——丧葬

历史大观园 隋唐气象 2020-07-15 00:35:35 0


一 顺其自然的生死观

隋唐五代不少人对死没有恐惧心态,认为这是天道常理。人既有生就有死,应顺其自然。隋文帝说:人死“乃人生常分”。即人死是人生正常的本分。显庆三年(658),处士贾德茂“自识云亡,乃诫其子曰:‘生者气聚,死者气散,聚散之间,天道常理’”。总章三年(670)刑部尚书卢承庆说:“死生至理,亦犹朝之有暮。”开元时人司马洋说:“死生夭寿天道常,达人大观庸何伤!”京苑总监茹守福患病,“呼集家人,告以死日。”子女环泣,他制止道:“生者物之始,死者物之终,终始循环,天之常道,又何足悲也。”天宝年间一位佚名者说:“贵者未闻终吉,贱者不曰无凶。生死之际,贤愚混同。”即在生死面前,人人平等。唐穆宗时,襄州节度押衙卜璀说:“崇山有崩,大川有竭。万物草木,既荣必枯。死生之理,昭然可见。”唐宣宗时,越州处士叶再荣对妻子说:“人生必有灭,有来必有往。”受佛教一切皆空思想影响的泗州司仓参军刘某妻张氏认为:“人之死生,岂殊蝉蜕。”后梁崔涿认为死生有命。后唐常州刺史敬威对人说:生而有死,人孰能免?

这些人有上述认识,他们视死如归,能从容地生前安排后事。卜璀“愿及生前得备葬事”。预掘坟墓者有之。长孙无忌自作墓于昭陵茔中。开元时太原人王氏,“自营墓所”。卜璀家人为他营筑坟阙于襄阳县。叶再荣“欲逆修墓茔斋七,身后无扰”。开成四年(839)卜宅吉兆,选地得宝泉乡孝敬里新成村预造坟墓。于墓中起居、宴客者有之。《唐才子传》卷1《卢照邻》“豫为墓,偃卧其中”。司农寺主簿李源“穴地为墓,预为终制,时时偃仰于穴中”。司空图“豫置冢棺,遇胜日引客坐圹中,赋诗酌酒,瑑醉高歌。客有难者,曰:‘君何不广耶!生死一致,吾宁暂游此中哉’。”自撰墓志铭者有之。唐初人王古代生活史——丧葬,“身死之日,自为铭焉”。太史令傅奕,“自为墓志曰:‘傅奕,青山白云人也。因酒醉死,呜呼哀哉!”杜牧“临死自写墓志”,心情平静恬淡。白居易《自撰墓志》云:“其生也,浮云然;其死也,委蜕然。”颜真卿被叛臣李希烈杀害前,自作墓志、祭文。辛秘自铭其墓。自撰墓志者还有御史大夫李栖筠、宰相裴度、枮校金部郎中柳子华、欧阳秬等。临终前与亲友诀别者有之。卢照邻“与亲属诀,自沈(沉)颍水”。《唐才子传》卷2《王维》“临终,作书辞亲友,停笔而化”。茹守福“自为沐浴,衣以新衣,乃请诸名僧,造庐念诵,君端坐寝床,精爽不乱,言话如故,诫嘱无遗”。欧阳瑑临刑,“为书遍谢故人”

人们对死字还是忌讳的。数以千计的大量墓志铭显示,直言死字者寡,往往代之以别称。以唐代而言,计有亡、身亡、倾背、倾逝、迁化、迁神、舍寿、殒、夭年、伤逝、怛化、不禄、告尽、长逝、夭殁、天逝、逝化、殄、捐世、捐生世、捐背、捐生、捐养、捐馆、不幸、寿终、易箦、启手足、背代、奄背、奄终、奄捐、奄没、如寐而往、朝露逝、殁、卒、薨、终、崩、谢世、暝、没、弃世、弃养、不起、归人、告终、古代生活史——丧葬、即冥等。

二 丧葬风俗

(一)厚葬

厚葬之风,由来已久。它是帝王及富有者炫耀权力和财富、幻想死后像生前一样奢侈享乐在丧葬上的表现。

唐开国初期,由于承隋末战乱浩劫之后,社会残破,经济凋敝,崇尚节俭,厚葬者少。从贞观后期,尤其是武后执政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厚葬之风在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阶级和商贾富人中开始抬头。唐太宗为高祖所修献陵、为自己所筑昭陵,武则天为高宗所建乾陵,就是典型之例(详后)。永隆二年(681),唐高宗诏雍州长史李义玄曰:“商贾富人厚葬越礼,卿可严加捉溺,勿使更然。”皇帝专门诏令地方长吏严加处理商贾富人不遵朝廷规定,厚葬死者,表明这种现象已非个别。龙朔二年(662)宰相李义府改葬祖父是突出表现。当时三原令李孝节私课丁夫车牛,为其载土筑坟,昼夜不息。“高陵、栎阳、富平、云阳、华原、同官、泾阳等七县以孝节之故,惧不得已,悉课丁车赴役。高陵令张敬业恭勤怯懦,不堪其劳,死于作所。王公已下,争致赠遗,其羽仪、导从、古代生活史——丧葬古代生活史——丧葬、器服,并穷极奢侈。又会葬车马、祖奠供帐,自灞桥属于三原,七十里间,相继不绝。武德已来,王公葬送之盛,未始有也”。至唐中宗时,“群臣务厚葬,以俑人象骖眩耀相矜,下逮众庶,流宕成俗”。就是说,厚葬之风已成为风俗。神龙三年(706)陪葬乾陵,特恩“号墓为陵”的永泰公主墓,非常豪华。墓由墓道、甬道和墓室三部分组成。墓于平地堆卜夯筑,平顶。墓前,由北向南分立东西一对高阙、一对石狮、二对石人、一对华表。从墓口到墓室,是一条宽3.9米,长87.5米,高16.7米的斜坡形墓道。墓道两侧修有五个过洞、六个天井和八个便房。便房内散放着1354件唐三彩骆驼、马、人俑、碗、杯、古代生活史——丧葬、碟、房屋模型,以及铁、锡、铜、金、玉器等。壁画和藻井装饰,色泽艳丽、精美。如墓门两侧壁画上的仕女,均高髻、袒胸、长裙及地,着云头履,但二者发式、神态和服色不同。宫女行进画上的人物,妆饰典雅,仪态万千,充满青春活力。模仿苍穹的墓室顶上绘有天象图:点点繁星间,横亘一条从东北泻向西南的长长天河。永泰公主棺椁置于墓室正中,以青石雕成。椁呈屋形,庑殿式顶,飞鸟、花草和仕女等线刻画,遍布椁身。已发掘的章怀太子墓和懿德太子墓,修筑规格和豪华,大抵同于永泰公主墓,而壁画则更加丰富多彩:有宫廷建筑、歌舞伎乐、出行仪仗、畋猎马毯、使节往来及王公贵族日常起居等。

古代生活史——丧葬

圜丘遗址 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内 隋唐

唐玄宗执政时期,唐王朝已经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获得长足发展,出现了国家统一,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国势富强的开元、天宝盛世。随着财富的日益增多,生活水平的提高,厚葬之风更加流行。开元二年(714)唐玄宗制书曰:“自古帝王皆从厚葬为诫,以其无益亡者,有损生业故也。近代以来,共行奢靡,递相仿效,浸成风俗。既竭家产,多至凋弊。”“今乃别造田园,名为下帐。又冥器等物,皆竞骄侈。失礼违令,殊非所宜;戮尸暴骸,实由于此”。《封氏闻见记》卷6《道祭》亦云:“明皇朝,海内殷赡,送葬者或当冲设祭,张施帏幕,有假花、假果、粉人、粉帐之属,然大不过方丈,室高不逾数尺,识者犹或非之。”

安史之乱后,厚葬之风“大扇。祭盘帐幕高至九十尺,用床三四百张,雕镌饰画,穷极技巧,馔具牲牢,复居其外。大历中,太原节度辛云京葬日,诸道节度使使人修祭,范阳祭盘,最为高大。刻木为尉迟鄂公(尉迟敬德)与突厥斗将之戏,机关动作,不异于生。祭讫,灵车欲过,使者请曰:‘对数未尽。’又停车,设项羽与汉祖会鸿门之象,良久乃毕。缞绖者,皆手擘布幕,辍哭观戏。事毕,孝子传语与使人,祭盘大好,赏马两匹。滑州节度令狐母亡,邻境致祭,昭义节度初于淇门载船桅以充幕柱,至时嫌短,特于卫州大河船上,取长桅代之。及昭义节度薛公薨,归绛州,诸方并管内县涂阳城南设祭,每半里一祭,至漳河二十余里,连延相次。大者费千余贯,小者三、四百贯。互相窥觇,竞为新奇。柩车暂过,皆为弃物矣。盖自开辟至今,奠祭鬼神,未有如斯之盛者也。”这是唐代宗、德宗时封疆大吏的厚葬。表现是祭盘的高大,饰画的穷极技巧,机关动作的新奇,馔具牲牢的奢侈,奠祭鬼神形式下的夸富斗贵。唐德宗即位初,即下制令为唐代宗治丧“山陵制度,务从优厚,当竭币藏以供其费”。唐德宗在“朱古代生活史——丧葬之乱”流亡城固时,欲为去世的“唐安公主造塔,厚葬之”。文敬太子、义章公主薨,他又“厚葬之,车土治坟,农事废”。此后厚葬之事仍史不绝书。元和三年(808)京兆尹郑元修奏称:“是时厚葬成俗久矣,虽诏命颁下,事竟不行。”左金吾大将军赵建遂夫人董氏、王氏,大中九年瑑葬时,嗣子德行“罄生业就百金,力备丧事”。节度副将吴清,咸通二年殁,家人“丧尽家财,以营大事”。荆南同节度副使严筹殁,其家“致之厚葬”。咸通十二年(871)正月葬同昌公主,其丧葬的排场之穷奢极侈是罕见的。“凡服玩,每物皆百二十舆,以锦绣、珠玉为仪卫、明器,辉焕三十余里;赐酒百斛,饼古代生活史——丧葬四十橐驼,以饲体夫(古代生活史——丧葬柩之夫)。上与郭淑妃思公主不已,乐工李可及作《叹百年曲》,其声凄惋,舞者数百人,发内库杂宝为其首饰,以瑑八百匹为地衣,舞罢,珠玑覆地”。敕祭同昌公主于韦氏之庭,“韦氏之人争取庭祭之灰,汰其金银”。出殡时,唐懿宗与淑妃亲御延兴门,“出内库金骆驼、凤凰、麒麟,各高数尺,以为仪从。其衣服玩具,与人无异”,“刻木为数殿,龙凤花木人畜之象者不可胜计。”又“以绛罗绮瑑,络以金珠瑟瑟,为帐幙者千队。其幢节伞盖,淋街翳日,旌旗珂珮卤簿,率多加等”,“敕女尼、道士为侍从引翼,焚百灵香,击紫金磬”。繁华辉焕,殆将二十余里。“冶金为俑,怪宝千计实墓中”。唐懿宗还允许文武百官为同昌公主“祭以金贝、寓车、古代生活史——丧葬服”,祭后焚烧,“民争取煨以汰宝”

上述史实表明,隋唐五代厚葬之风主要流行于皇帝、贵族官僚。当然,在此风影响下,平民百姓中也有厚葬现象。皇帝有条件厚葬不言自明。贵族官僚生前俸禄优厚,死时赙赠丰厚,为厚葬提供了经济基础。贵族官僚可以按官爵高低、功劳的大小,获得等级不同的俸禄、土地及赏赐的宅舍、奴婢和各种财物。所谓赙赠,乃是朝廷给予已故者的助葬费用(详后)。他们认为厚葬亡故亲人,才是符合葬礼的。有些人,昔人曾是官宦门阀,后家道中衰,但为符合丧礼,大办丧事。试左武卫率府兵曹参军张惟妻卢氏,贞元二十一年(805)为其夫及前妻王氏合葬,“营办丧事,罄竭家资”,博得“哀礼合仪,闾里称叹”之誉。广平郡宋夫人,元和十四年(819)死,“罄竭家产而修葬仪”。“禀气风儒”,“举措合规”的河南府巩洛府折冲骑都尉张昱,大中十三年(859)死,嗣子“营备葬事,罄竭有无”。有些人厚葬死者,乃是为了表示竭诚哀悼之情。左龙武军宿卫杨择文,元和元年死,家属“倾财竭产,共营窀穸,以付哀诚”。钜鹿人魏仲俛死于宝历元年(825),其兄为“追天伦之厚情,悲同器之生落,感孀妇之昼哭,念孤女之号擗”,遂“尽力竭财,以资窀穸”。当时人们相信灵魂的存在,认为人死进入另一个世界后,仍如生前一样生活,需为其准备大量生活用品。除粮食、钱币外,大批象征性冥器(墓出土实物难以数计)、日常起居的壁画,就是这种意识的反映。此外,有些人大作佛事,以追冥福。长庆初年,校尉刘明德次子刘进晟,为考妣(父母)“追福。请僧转读大乘(佛经)”,“大价召于良工,葬土殷丰,重遗酬于招匠”。沧州饶安县令妻刘氏,夫死后,“修营佛像,造作经文,罄竭家资,望垂不朽”

古代生活史——丧葬

石椁 陕西 三原碑林石刻艺术藏李寿墓

(二)薄葬

隋唐五代也有相当多的各阶层的人反对厚葬,主张薄葬,并身体力行,其中唐人较多。从唐初至唐末,这种人不绝如缕。武德年间,内史令窦威死,“遗令薄葬”。宋国公萧瑀遗书曰:“气绝后可著单服一通,以充小殓。棺内施单席而已,冀其速朽,不得别加一物。”“诸子遵其遗志,殓葬俭薄”。贞观十年(636)长孙皇后殁前对太宗说:“自古圣贤,皆崇俭薄,惟无道之世,大起山陵,劳费天下,为有识者笑。但请因山而葬,不须起坟,无用棺椁,所须器服,皆以木瓦,俭薄送终。”万年宫监事赵宗麟德元年(664)死,“晗襚之礼,皆依俭约”。乾封二年(667)太子太师李古代生活史——丧葬死前对其弟弼说:“见人多埋金玉,并不须尔。惟以布装露车,载我棺柩,棺中殓以常服,惟加朝服一付”,“冥器惟作马五、六匹,下帐用幔阜为顶,白纱为裙,其中著十个木人,示依古礼刍灵之义,此外一物不用”。总章三年(670)刑部尚书卢承庆遗嘱:“殓以常服,坟高可认即可,有棺无椁,务在简要。”孙思邈永淳元年(682)殁,“遗令薄葬,不藏冥器,祭祀无牲牢”。天授二年(691)曹州离狐县丞高像护死“遗令薄葬,务取随时”睿宗时左仆射苏古代生活史——丧葬“遗令薄葬,布车一乘”。太极元年(712)宁州刺史裴古代生活史——丧葬遗命殓以时服,诸无所藏。开元、天宝年间遗令薄葬者颇多,如中书令崔知温妻杜氏、黄门侍郎卢藏用继母、尉氏县尉妻源氏、李少府妻窦氏、安平县主簿妻萧博、太原王晓妻崔淑、刑部尚书李瑑、忠王府文学王固己、泉州龙溪县尉李某、开州刺史郑古代生活史——丧葬、渭南县尉张时誉、桂州都督府仓曹许义诚、梓州长史刘彦之、邕府长史周利贞、左武卫中郎将军石映及妻孙氏、毕氏夫人宋五娘、随州刺史源公、亳州临涣县丞赵琼琰、颖王府录事参军郜崇烈、相州临河县令贾令琬、京兆府功曹韦希捐、汾州长史沈浩丰等。元和十一年(816)邕管经略使张士陵“寝疾,乃著遗令,送终之具,务从俭薄”。会昌六年(846)白居易死,语其妻、侄:“殓以衣一袭,送以车一乘,无用卤簿,葬无以血食祭,无请太常谥,无建神道碑,但于墓前立一石,刻吾《醉吟先生传》一本可矣。”大中年间,刘处士夫人梁氏殁前诫诸子弟:“吾殁之后,务从俭薄,以素棺时□(服)”,“古来厚葬,无益死生”,“汝宜慎之”。岭南节度使韦平卒前,“遗令无厚葬,无用鼓吹,无请谥”。咸通六年(865)前东都北衙右羽林军副使魏俦,殁前诫诸子:“切勿以奢古代生活史——丧葬为荣,乃广设祭祀之礼。”咸通十五年,左拾遗孔纾病重,告家人“送终设祀,宜益俭削,无以金古代生活史——丧葬纤华为殉,无以不时之服为殓”。昌黎韩绶,乾符五年死前诫子“送往之仪,务从俭约”

古代生活史——丧葬

雀甫墓志 河南开封博物馆藏 唐

薄葬原因主要是:1.一贯简朴。有些人生平不事奢侈,弥留之际嘱咐亲属丧事从俭。如贞观十七年(643)魏徵死,唐太宗赙绢布4段,米粟千石。魏徵妻裴氏曰:“徵平生俭素,今以一品礼葬,羽仪甚盛,非亡者之志。”悉辞不受。竟以布车载、柩,无文彩之饰。魏信生平不崇饰费,贞观十八年(644)死,遗嘱衣衾棺椁等务从清俭。文林郎杨训心安陋巷,体甘菲薄,如意元年(692)“临殁诫子:令其俭葬。座唯瓦器,殓以时服,素棺黄埌,归其速朽”。卫尉少卿崔古代生活史——丧葬,神龙元年(705)“遗令日:吾家尚素薄,身殁之后,殓以时服”。广府兵曹参军贾黄中,“稚性俭约,不好繁华”,开元六年(718)“遗令务从薄葬”。2.死者不应妨碍生者。主张薄葬者认为人死就不存在了,不应该花大钱厚葬,祸害活人的生活。处士贾德茂,显庆五年(660)死前诫其子:“吾暝目之后,称家还葬,不用送死妨生。”证圣元年(695)处士朱简遗令“慎无厚葬伤生,小棺刍灵而已”。大中十一年(857)泗州司仓参军刘某妻张氏,对其家人说:“汝当节去哀情,无令害己,俭薄营葬,勿遣妨生”。3.薄葬符合礼仪。薄葬者认为这样做是符合礼仪的。天宝二年(743)李少府妻窦氏,“以厚葬非礼”,临终遗嘱薄葬。左武卫郎将元镜远妻郑氏,大历四年(769)死,元镜远官居正五品上,属中级官员,完全有条件把丧事办得体面,但他“单车送终”,认为“俭而得礼”。从上述记载来看,唐代主张薄葬者,主要是中、下层官员及其妻子。

(三)归葬先茔

归葬先茔,是死后埋入父祖先人之茔。人们生前不能与父祖先人俱死,殁后希望葬于其旁,在另一个冥冥世界与亲人团圆,认为这是“不忘本也”,符合“昭穆顺叙,礼也”。那些背井离乡在外仕宦、谋生者,临终之愿便是遗嘱子女将其骸骨送回故里,陪侍先人于九泉之下。活着的后人,则不畏艰辛,即使异国绝域,也要遂亡者之愿。中国人落叶归根之风,于兹可见。

归葬先茔,一是死时立即扶柩返乡安葬。隋开皇时,宗正卿李百药,“初侍父母丧还乡,徒跣单衣,行数千里,服阕数年,容貌毁悴,为当时所称”。唐贞元八年(792)嗣曹王李皋死于山南东道节度使任所,嗣子护丧归于洛阳祔先茔后左。二是因战乱等原因,难以及时返乡,则就地权瘗,若干年后迁葬入土。右庶于刘升之子刘颖,唐开元二十一年(733)死,假殡十二年,反葬北邙先茔。魏县令崔夷甫,安史之乱举家南徙殁于汝阳,野殡其地,大历十三年(778)返葬北邙先茔。贺州长史赵沃心妻裴氏,唐大历九年(774)死于长沙,属中原多故,未克返葬。其母兄命人远赴江潭,“舟车万里”,于大历十三年将其迁葬邙山父茔侧

归葬先茔,一般是原籍。仪凤二年(677),行军总管彭城人刘审礼,军败被俘,死于吐蕃。其子“徒跣万里,扶护归彭城”。而相当多的唐人,则因“仰嵩邙之奇峻,濯伊洛之清深”等原因,特喜长眠河南府洛阳邙山一带。出生此地而殁于天涯海角者,回兹故土葬者难以数计。除前述诸例外,又如吉州长史疋娄思,其先出自北裔,随魏文帝南迁成为河南洛阳人氏。他开元十二年(724)卒于扬州大都督府,返殡洛阳平阴乡。不少祖籍外乡者,只要考妣之茔在洛阳北邙,也必归骨于此。元和十一年(816)邕管经略使张士陵殁,其子“扶护神灵,匍匐万里”,归葬洛阳金谷原先茔墓次。陇西李某,元和十五年(820)殁于宜春县尉官宅,其妻荥阳郑氏及子,扶棺归葬,夫人又殁于硖州,其子“号哭徒行二干余里,远之洛汭,克遂归窆”。赵郡李古代生活史——丧葬妻荥阳郑氏,大中九年(855)病逝蒙州,权殡该州紫极宫南,四年后瑑葬于洛阳县金谷乡先兆。祖籍琅邪,后定居吴地的鸿胪卿支竦嘱其子:“如我死,则必葬我于邙山之下。申命之曰:吾思得陪祖祢埌兆之后,汝当上迁五世,从窆于斯,而为支氏阡也。”其子泣奉遗告,自吴“启举高祖暨公(支叔向)及子齐六代廿五丧,同卜宅于河南府河南县平乐乡北邙”。有些无先茔在洛阳北邙者,也愿卜墓于兹,才算窆得其所。上谷昌平人并州录事参军寇洋,唐中宗时“丁曹州府君忧,与弟溶等跣奉灵榇,戴涉冰雪,行路哀之,卜宅于邙山之下,躬畚坟土,手根墓木”。湖州武康县主簿卫景初,开成元年(836)殁于舒州,旅殡于兹。会昌五年(845)秋,“启护归洛,卜地芒山”,葬河南县平乐乡。唐宣宗时,太原人王脩来已抬至墓穴,犹嘱其妻鬻宅将其归葬洛师。大中年间,敦煌张审文从泉州将父尸“扈从归洛,湖山数千里,号恸不绝声,一止一行,未尝亏于丧礼”。上述事例还说明,人们归葬途中也要按丧礼行事:招魂、徒跣、哀哭。改葬则要按卜宅、启请、开坟、举柩、奠、升柩车、殓、奠、设灵、进引告迁、哭柩车位、设遣奠、古代生活史——丧葬车发、宿止、到墓、虞祭等十六个程序行事。

这么多人看重河南洛阳北邙一带这块宝地,视为最佳安息处。“北邙山头少闲工,尽是洛阳人旧墓。旧墓(一作洛阳)人家归葬多,堆著黄金无买处。天涯悠悠葬日促,冈坂崎岖不停毂。高张素幕绕铭旌,夜唱挽歌山下宿。洛阳城北复城东、魂车祖马长相逢。车辙广若长安路,蒿草少(一作多)于松柏树。涧底盘陀石渐稀,尽向坟前作羊虎。谁家石碑文字灭,后人重取书年月。朝朝车马送葬回,还起大宅与高台。”诗中显示,当时的北邙山,日以继夜地治丧,人们举着高高飘扬的铭旌,唱着哀婉凄凉的挽歌,一队队的车马,将崎岖的冈坂踏成了宽广的长安街路。这里坟茔成千上万,松柏遍布山岗,石羊、石虎立满坟前,碑文频繁更新,“堆著黄金无处买”葬地,出现上下迭压而葬的罕见景象。

(四)夫妇合葬

人们除喜归葬先茔外,夫妻则有合葬之风俗。尽管有些人不主张夫妻合葬,认为合葬非古。邢州任县主簿王君夫人宋氏,天授二年(691)临终对子说:“合葬非古,与道而化,同穴何为?”遂葬其夫茔五十步处。朝议郎周绍业妻赵氏,长安二年(702)死前,“以府君倾逝年深,又持戒行,遗嘱不令合葬坟陇”。开元十年(722),随州刺史源果说:“古无合葬,弗令重开(先亡妻墓)。”开元十四年(726),杭州司士参军赵越宝妻张氏,死前诫曰:“若逝者有知,虽异穴而奚妨;若逝者无知,纵合防而岂益!我殁之后,勿祔先茔。”黄门侍郎卢藏用继母遗令:“精气无所不之,安以形骸为累,不须祔葬。”

但绝大多数人主张夫妇合葬。理由是:1.夫妇合葬,符合周礼。他们认为:“合葬非古,始自周公”。“合葬非古,肇乎姬旦,积习生常,因为故实”。“合葬非古,周人所述,始兆青鸟,终伤白日,敬遵周公合祔之仪”。“合葬非古,行自周年,遵礼而循,流之唐日”。兴州刺史刘寂,神龙两年(706)死,与妻合葬,被称为“遵周公之制”。青州长史孙安,与妻独孤氏于开元九年(721)合葬白鹿原,被视为“盖遵周公之典”。开元二十二年(734)右威卫将军王景曜死,翌年“承诏葬之礼,依周公之仪”,与亡妻李氏、高氏合葬于河南平乐原。同年,绵州司马白义宝,与妻李氏“用周公合葬礼也”。开元二十三年(735),武骑尉王羊仁,与亡妻“依周公合葬之礼,同窆于河南县之平乐原”。河阳军节度左马军虞侯秦士宁,元和七年(812)殁,家人移发其十年前权殡河阳县亡妻王氏棺,与其合葬于汜水县。元和十年(815)书香衣冠李岸与妻徐氏合葬,认为这样做是“周公所从也”。盐铁转运等使杨仲雅元和十三年(818)与亡妻“同穴,从周礼也”。吐鲁番唐墓多为夫妻合葬。2.夫妻合葬为的是在另一个世界里再为夫妻,相依为命。如文林郎王顼夫人先死,他于墓“虚其左室”,准备死后与亡妻合葬于此,“冀泉埌再合,神魂相依”。左卫兵曹参军裴孝仙,与妻诸葛氏“合葬幽冥,再调琴瑟”,即死后再为伉俪。

由于当时存在一夫多妻制,又有原配与继室之别,故夫妻合葬颇有讲究:1.与原配合葬,其中又分:(1)合葬一茔。怀州录事参军崔稃,与结发郑氏合葬。隰州大宁县令王纂,永徽元年殁于长安。妻吉氏贞观十三年死,乾封二年“招魂与君合葬邙山之阳”。(2)同茔异穴。郑州刺史源光俗嗣子洧等,开元二十年(732)迎其于殡,迁夫人郑氏于堂,“同窆一茔,为庚、壬两穴,斯亦卫人之祔焉”。荥阳郑氏,开元二十八年(740)殁,与夫同茔异穴。2。与原配合葬,继室旁葬。河南县主簿崔程,贞元十四年(798)死,与夫人郑氏合葬同穴,继室郑氏葬于附近,“因生无并配,葬宜异处。先长同穴,情合理中,故后夫人(继室)之墓共域并阡,列于西次”。工部尚书崔泰继妻李氏,元和十一年(816)死后,葬其夫坟旁,“不合葬者,以前夫人卢氏已同穴矣”,这是按礼仪行事。3.不与原配合葬,而与继室合葬。监察御史刘密,大和五年(813)死于宜城县,翌年启开十八年前去世的继室崔氏之殡,合葬于襄州襄阳县,末与先死37年的原配齐氏合葬。大中二年(848)分司东都郑古代生活史——丧葬字死,未与早卒原配合葬,而与后卒继室合葬。4.与原配、继室一起葬,但葬法有别:(1)合葬一处。束城县令张景旦,夫人王氏死于总章四年,权殡并州祁县。后夫人皇甫氏,垂拱四年死于汝州鲁山县官舍,张本人死于开元五年汝州龙兴县庄所,开元九年,“大启茔兆”,合葬于河南府邙山。郑滑节度十将孟维字,元和十二年死,与原配张氏、继室宋氏“合祔于北原”。东都留守曹庆,大中元年(847)其侄将其与亡正室樊氏、继室李氏三棺同穴而葬。(2)原配、继室同墓异处。潘伯玄永徽二年死,大业十年先亡的正室张氏葬墓左,贞观五年后亡的继室姚氏葬墓右。(3)与原配合葬,继室同兆异穴。怀州录事参军崔府君与“前荥阳郑夫人合祔之,周制也”;大中十三年(860)继室卢氏死,“则同其兆,异其穴,示不相黩,永康神人”。5.与三夫人合葬。陪戎校尉崔相,开元十年(722)死,与夫人丁氏、苏氏、李氏合祔于村西北二里平原。6.不与改嫁之妻合葬。定安公主初嫁王同皎,后嫁韦濯,又嫁崔铣。开元二十一年定安公主死,王同皎子驸马王繇请与其父合葬。敕旨依请。给事中夏侯铦认为定安公主一嫁再醮,已与前夫义绝,合从后夫礼葬,若依王繇之请,恐王同皎不纳,崔铣必诉于玄天。

民间夫妇合葬成风。而皇帝与皇后合葬在隋唐五代较少。隋文帝仁寿四年(604)死,与两年前先逝的独孤皇后“合葬于太陵,同坟而异穴”。神龙元年(705)武则天将与高宗合葬乾陵,给事中严善思上疏认为:“乾陵玄宫以石为门,铁锢其缝。今启其门,必须镌凿。神明之道,体尚幽玄,动众加功,恐多惊黩。况合葬非古,汉时诸陵,皇后多不合葬;魏晋已降,始有合者。望于乾陵之傍,更择吉地为陵。若神道有知,幽途自当通会;若其无知,合之何益。”唐中宗未纳其谏,命人打开乾陵,把武则天的遗体安置陵中。唐武宗欲启穆宗陵祔葬宣懿皇后,“中书门下奏曰:‘园陵已安,神道贵静。光陵二十余载,福陵则近又修崇。窃惟孝思,足彰严奉。今若再因合瑑,须启二陵,或虑圣灵不安,未合先旨。又以阴阳避忌,并有所疑。不移福陵,实协典礼。’乃止。就旧坟增筑,名曰福陵”

(五)招魂葬

所谓招魂葬,是凡因横死不得尸者所行之葬。魏晋人曾就此种葬法展开过争论。干宝等人认为考稽经传无闻招魂葬,虚造斯事以乱圣典,应当禁止。沙歆《宜招魂论》则认为,“若五服有章,龙旂重旒,事存送终,班秩百品,即生以推亡,依情以处礼,则近代之数密,招魂之理通矣”。唐人太常博士静景直,在言及唐中宗和思皇后赵氏招魂葬时,论述了具体葬法:“古无招魂葬之礼,不可备棺椁,置古代生活史——丧葬辌。宜据《汉书·郊祀志》葬黄帝衣冠于桥山故事,以皇后袆衣于陵所寝宫招魂,置衣于魂舆,以太牢告祭,迁衣于寝宫,舒于御榻之右,覆以夷衾而祔葬焉”。唐代招魂葬所在多有。唐高祖从父弟永安王孝基,武德二年(619)被刘武周杀害。“购其尸不得,招魂而葬之”。显庆元年(656)可那氏与“贞观十□年入辽身没”的丈夫上轻车都尉张府君招魂合葬杨绍宗妻王氏,“父殁辽左,招魂迁葬”。英王李显妃赵氏,坐其母罪废死,“求其瘗莫有知者,以袆衣招魂”而葬。长寿二年(693),相王李旦德妃窦氏,为户婢团儿诬谮,被武则天暗害,“梓宫秘密,莫知所在”,李旦即位,“招魂葬于都城之南”。李旦另一妃刘氏,与窦氏同时遇害。景云元年(710)亦“招魂葬于东都城南”。太原人王宝,死于求学他乡,坟陇无纪。其妻胥氏继亡。长安四年(704)其子以吉辰招魂将他们合葬。钱塘县尉元真,至德二载(757)殁,权厝于河阴县佛果寺果园,因史思明叛乱,失其墓处。大历四年(769)招魂归葬河南金谷乡。陇西李氏殁于兵乱,墓无志识,贞元四年嗣子“束茅像(李氏)形,号诉申论,谨招先妣之魂,合葬事终之礼”。太原府都知兵马使武珍,贞元元年(785)战死于卫州,“寻访无所”,贞元二十年(804),子志温等“奉夫人之裳帷,招府君之魂”合葬。游击将军张晕,大历十三年(778)暴卒于蜀州金堤府左果毅都尉任上,“远之巴蜀,永别乡关,亡榇委灰,归魂未葬,岁月滋久,神识无依”,嗣子季良等于贞元年间将其与夫人姚氏,“拜手招魂,合祔葬于万年县龙首乡原”。张籍《征妇怨》所云“九月匈奴杀边将,汉军全没辽水上。万里无人收白骨,家家城下招魂葬”,则是唐人对血洒战场亲人实行招魂葬的缩影。

(六)埋葬法多样化

隋唐五代埋葬形式多样,有土葬、火葬、层砖造塔葬、风干葬、饲鸟兽葬、裸葬和杀身殉葬等。

古代生活史——丧葬

乾陵 陕西乾县 唐

1.土葬

以棺椁盛尸埋入土中的葬法称土葬。它是隋唐五代最盛行的主要葬法。大量文献记载和出土墓志铭、棺椁等考古文物证实:上起帝王,贵族官僚,下至平民百姓,死后一般都是择地垒坟而葬。个别僧尼也愿土葬。如法界寺尼正性,贞元六年(790)“殁,不建荼毗之塔”,而从俗礼,葬其父茔。有些少数民族入唐者,因久居而渐习唐礼,死从土葬。如突厥三十姓可汗毗伽公主,开元十一年(723)殁于长安,葬龙首原,筑坟,“虽送终之礼,已启松茔;而推改之俗,虑为芜没”。“大唐制,诸葬不得以石为棺椁及石室。其棺椁皆不得雕镂彩画、施户牖栏槛,棺内又不得有金宝珠玉”。从已发掘的唐墓来看,只有永泰公主等少数人使用了石质棺椁。隋代也只有李静训墓出土石棺椁。一般人则使用木质棺,富有者加椁。唐代还有纸棺、“桐瓦为棺”。五代“天成、开运以来,俗尚巨棺。有停之中寝人立两边不相见者。凶肆号布漆山”。南唐有桐棺。在有些少数民族中,也流行土葬。吐蕃“人死,杀牛马以徇,取牛马头周垒于墓上,其墓正方,垒石为之,状若平头屋”。乌蛮酋长死,葬骨于山。黑水靺鞨死者埋葬,无棺椁。

古代生活史——丧葬

乾陵蹲狮 陕西乾县 唐

古代生活史——丧葬

宝帐内出银椁金棺 西安临潼 唐 庆山寺地宫释迦如来舍利

2.火葬

隋唐五代僧尼基本上都实行火葬。火化后,取骨灰起塔。《续高僧传》、《宋高僧传》等佛教典籍所载僧人,莫不如此。少林寺唐僧人塔等,至今犹存。俗人实行火葬者也不乏其例。边氏,元和七年(812)遗愿死后“权于府君(丈夫)墓侧,别置一坟,他时须为焚身,灰烬分于水陆”。乾祐二年(949),后晋安太妃临终前对石重贵说:“当焚我为灰,南向古代生活史——丧葬之。”三年,后晋高祖皇后李氏弥留之际对石重贵说:“我死,焚其骨送范阳佛寺”,石重贵遵嘱“焚其骨,穿地而葬焉”。安太妃和李氏要求火葬,与当时契丹灭后晋,晋帝、后等被俘北地,她们不愿埋骨异国他乡,而企望火化,“庶几遗魂得反中国”、无“为虏地鬼”有关,同时也反映了火葬在五代的流行。在少数民族中,火葬较盛行。隋代突厥“有死者,停尸帐中,家人亲属多杀牛马而祭之,绕帐号呼,以刀划面,血泪交下,七度而止。于是择日置尸马上而焚之,取灰而葬,表木为茔,立屋其中,图画死者形仪及其生时所经战阵之状。尝杀一人,则立一石,有至千百者”。及至唐初,突厥曾一度改火葬为土葬。唐太宗说:突厥“其俗死则焚之,今起坟墓,背其父祖之命”。旋又复原。贞观八年(634)春,突厥颉利可汗死于长安,唐太宗命其国人以突厥俗“焚尸以葬之”。焉耆“死者焚之,持服七日”。末些蛮贵贱皆焚尸。

3.层砖造塔葬

此葬法是不起坟,以层砖造塔而葬,源于天竺。主要在居士和佛教信徒中流行。营州都督上柱国渔阳郡开国公孙管真显庆四年(659)死,调露元年(679)十月十四日收骨于古代生活史——丧葬鸣埠禅师林左起塔。绵州万安县令管均,乾封元年(666)死,调露元年(679)十月十四日“息弘福寺僧嗣泰收骨起塔于终南山古代生活史——丧葬鸣埠禅师林左”。营州都督上柱国渔阳郡开国公孙管俊,乾封二年(667)死,调露元年十月十四日于古代生活史——丧葬鸣埠禅师林左起塔。从孙管真等不同年死,而同年同日收骨起塔来看,显系僧人嗣泰所为。赵氏之子开元十九年(731)塔殡于龙门菩提寺山。次年,居士孙节死前预造仙塔。肃王详建中三年(782)死,唐德宗“不令起坟墓,诏如西域法议层砖造塔”。兴元元年(784)又“欲为唐安公主造塔”

4.风干葬

这种葬法主要流行于少数民族中。隋代室韦,“部落共为大棚,人死则置尸其上。居丧三年,年唯四哭”。唐代室韦也是如此。《隋书》卷84《奚传》云:“死者以苇薄裹尸,悬之树上”。契丹“父母死而悲哭者,以为不壮;但以其尸置于山树之上,经三年之后,乃收其骨而焚之,因酹而祝曰:‘冬月时,向阳食,若我射猎时,使我多得猪鹿。’”契丹风干葬不同于室韦和奚之处,在于风干后还要收骨火葬。

5.饲鸟兽葬

此为唐代个别地区的葬法。“太原俗为浮屠法者,死不葬,以尸弃郊饲鸟兽,号其地曰‘黄阮’。有狗数百头,习食胔,颇为人患。”开元年间,李暠任枮校太原以北诸军节度使,“遂革其风”

6.裸葬

唐代个别人实行裸葬。唐初太史令傅奕临终诫其子曰:“古人裸葬,汝宜行之。”

7.杀身殉葬

在隋唐五代丧葬中,尽管广泛使用各种陶俑代替古代活人殉葬,但也残存着以活人殉葬的现象。隋末起兵反隋的杜伏威,其“士有战死者,以妻、妾殉葬”。贞观八年(634),突厥颉利可汗焚尸长安灞水东,“其旧臣胡禄达官吐谷浑邪自刎以殉”。贞观二十三年(649)唐太宗殡葬,“阿史那社尔、契苾何力请杀身殉葬”乾元二年(759)回纥毗伽阙可汗殁,“回纥欲以宁国公主为殉。公主曰:‘回纥慕中国之俗,故娶中国女为妇。若欲从其本俗,何必结婚万里之外邪’”。会昌六年(846)唐武宗崩,王才人自缢而死。吐蕃也有杀人殉葬的丧礼。“其臣与君自为友,号曰其命人,其数不过五人。君死之日,共命人皆日夜纵酒;葬日,于脚下刺血,出尽及死,便以殉葬。又有亲信人,用刀当脑缝锯。亦有将四尺木,大如指,刺两肋下,死者十有四、五,亦殉葬。”在一些少数民族和国家中,有的人虽未杀身殉葬,但要毁容以表其哀。唐太宗驾崩,“四夷之人入仕于朝及来朝贡者数百人,闻丧皆恸哭、剪发、古代生活史——丧葬面、割耳,流血古代生活史——丧葬丽地”。宝应元年(762)太上皇李隆基崩,“蕃官古代生活史——丧葬面割耳者四百余人”。宁国公主虽拒绝殉葬,“然亦为之古代生活史——丧葬面而哭”。所谓古代生活史——丧葬面而哭,乃“漠北之俗。死者停尸于帐,子孙及亲属男女各杀牛马,陈于帐前祭之,绕帐走马七匝,诣帐门,以刀古代生活史——丧葬面,且哭,血泪俱流,如此者七度,乃此”

(八)扫墓烧纸钱

王建《寒食行》云:“寒食家家出古城,老人看屋少年行。丘垅年年无旧道,车徒散行(一作车古代生活史——丧葬散乱)入衰草。牧儿驱牛下塚头,畏有家人来洒扫。远人无坟水头祭,还引妇姑望乡拜。三日无火烧纸钱,纸钱一作哀哀那得到黄泉。但看垅上无新土,此中白骨应无主。”所谓“三日无火烧纸钱”,是说寒食节禁火三日,无法在扫墓时烧纸钱。此外,人们上坟祭奠已故亲人时,是有火烧纸钱的。

过去,一般认为烧纸钱始自唐玄宗时王屿。《旧唐书》卷130《王屿传》云:“屿专以祀事希倖,每行祠祷,或焚纸钱,祷祈福祐,近于巫觋,由是过承恩遇。”《事物纪原》卷9曰:“汉葬者有纸寓钱,谓昏晚埋钱于圹中,为死者之用。至唐王屿,乃于丧祭焚纸钱以代之也。”就是说,由瘗钱转为烧纸钱,始于唐。至唐德宗时,烧纸钱“自王公逮于匹庶,通行之矣”。李山甫《项羽庙》“停分天下犹嫌少,可要行人赠纸钱”、吴融《野庙》“古原荒庙瑑莓苔”,“野风吹起纸钱灰”,说明直至唐末,烧纸钱的风俗仍很盛行。

唐代民间盛行的烧纸钱风俗,至五代十国时,不仅继续流行于民间,甚至有些帝王也用于祭祀已故亲人

三 各阶层的丧葬

隋唐五代的丧葬,尊卑贵贱不同,葬礼有异,不得僭越。法令明确规定了从皇帝、贵族、文武官员及平民百姓的丧葬礼仪。它是封建制度在丧葬上的体现。

(一)皇帝的丧葬

《新唐书》卷20《礼乐志十》曰:“《周礼》五礼,二日凶礼。唐初,徙其次第五,而李义府、许敬宗以为凶事非臣子所宜言,遂去其《国卹》一篇,由是天子凶礼阙焉。至国有大故,则皆临时采掇附比以从事,事已,则讳而不传,故后世无考焉。”实际上,李义府、许敬宗后唐代天子凶礼并不阙,现据《通典》、新旧唐书等有关记载论述于下。

1.皇帝殡葬程序

唐代自高宗修成大明宫,天子听政及起居于此后,太极宫已失去建唐以来政治中心的地位,不少皇帝的丧事在此办理。唐天子凶礼的过程大体是:(1)属纩。天子初丧,用新绵置其口鼻,如无动静,则证其确崩。(2)复。即招魂,使其复魂。高品五人常服,左手持大行皇帝兖冕服,升太极殿屋,北面西上,三呼而止,投服于下,接于箧中,覆大行皇帝尸上。(3)设床。设御床于殿内楹间,迁大行皇帝于床,南首,以衣覆体,去掉死衣。用角柶楔齿,以便饭含。燕几缀足,以防诈尸。殿内东西哭位,嗣皇帝以下舒草荐。(4)奠。置酒、脯、醢祭奠。(5)讣告。遣使至诸州,向地方官、僧、道和百姓宣布皇帝驾崩、新天子即位,并服丧。(6)沐浴。垒灶殿西廊下,为大行皇帝浴,理须发,剪指甲,盛小囊中,大敛时置棺里。浴罢覆以大敛衾,嗣皇帝等入内,依礼就位哭。(7)含。嗣皇帝奠玉贝于大行皇帝口中,大臣一人纳粱饭,次含玉。(8)袭。陈袭衣,天子十二称,覆以大敛之衾,设充耳,著握手及手衣,纳舄。(9)设冰。为防暑热尸腐,于尸床下置冰。(10)设铭。以绛色幡,长二丈九尺,上书“某尊号皇帝之柩”。(11)悬重。重由长一丈二尺木、横木六尺,横木上悬盛米粥的幂疏布的八鬲,并以苇席北向屈两端交于其上,下缀竹篾制成,设在殿西南。(12)小殓。丧次日行小殓礼。给大行皇帝加衣十九称,结绞而衾,嗣皇帝及王公贵族临哭。(13)小殓奠。小敛后,斋郎以酒跪奠,嗣皇帝等哭踊。(14)大殓。皇帝等依礼哭踊再拜,陈大殓衣百二十称,绞古代生活史——丧葬衾及珪、璋、璧、琮、琥、璜六玉,奉大行皇帝于梓宫,宫内置七星板,加盖,覆以夷衾。(15)大殓奠。皇帝及王公贵族等依礼就位哭。皇帝以酒奠于馔前,太祝读祝文,皇帝等再拜哭踊,十五举声。(16)殡。大殓后,殡梓宫于西阶。设熬黍稷,盛八筐,加鱼腊等。在礼官导引下,皇帝等就位哭。(17)将葬筮宅。既定陵地,择地,太常卿祭服涖卜,祝及卜师、筮师吉服为大行皇帝度兹陵兆,卜筮讫,若不从,又择地卜筮。(18)启殡朝庙。除皇帝贵族百僚外,还有蕃客、酋长、僧道等,依礼于太极殿及承天门拜奠。(19)祖奠。皇帝、贵族和百官依礼就位,皇帝跪奠于龙古代生活史——丧葬盾东南馔前,太祝北面跪读文,皇帝及贵族百官哭踊再拜。(20)遣奠。于承天门外将梓宫抬上辒辌车,皇帝跪奠,向陵墓进发,有挽士虎贲1000人,挽郎200人,挽歌2部(各64人),代哭150人,均白布丧服。(21)葬仪。皇帝亲临,太尉跪奠,将梓宫安御榻褥上,奉宝绶、谥册、哀册和玉币,陈明器。闭玄宫,司空复土九锸。(22)虞祭。虞为安神之意。皇帝及群臣祭奠大行皇帝神主。(23)既虞饯尸及卒哭祭。既虞之后,卒哭而祭。(24)祔祭。卒哭次日,将神主依礼祔于太庙。(25)小祥变。周年举行小祥祭,皇帝跪奠。(26)大祥变。小祥后周年举行大祥祭,皇帝及群臣拜奠。(27)禅变。大祥后一月而禫祭。皇帝及群臣哭拜。明日皇帝改服惨吉服。至此,天子丧事完毕。

隋唐五代诸帝,因各种原因,丧礼有繁有简,并非都按上述27个程序办理,有的还有所不同。如后周世宗丧礼有道祭。显德六年(959)后周世宗庆陵攒土发引之日,“百司设祭于道。翰林院楮泉大若盏口,予令雕印字文,文之黄曰泉台上宝,白曰冥游亚宝”

古代生活史——丧葬

唐三彩镇墓俑 故宫博物院藏

古代生活史——丧葬

彩绘人面镇墓兽 西安灞桥 唐 金乡县主墓

2.皇陵的修建

贞观九年(635)五月,太上皇李渊死。时值唐初,各项典章制度(包括丧葬制度)未遑齐备。太宗下诏:“山陵依汉长陵故事,务存隆厚。”期限既促,功不能及。秘书监虞世南上疏谏,认为“圣人薄葬其亲,非不孝也,深思远虑,以厚葬适足为亲之累,故不为耳。昔张释之有言:‘使其中有可欲,虽锢南山犹有隙。’刘向言:‘死者无终极而国家有废兴,释之之言,为无穷计也’。其言深切,诚合至理。伏惟陛下圣德度越唐、虞,而厚葬其亲乃以秦、汉为法,臣窃为陛下不取。虽复不藏金玉,后世但见丘垄如此其大,安知无金玉邪!且今释服已依霸陵,而丘垄之制独依长陵,恐非所宜。伏愿依《白虎通》为三仞之坟。器物制度,率皆节损;仍刻石立之陵旁,别书一通,藏之宗庙,用为子孙永久之法。”唐太宗置之不理。虞世南复上疏,进一步指出:“汉天子即位即营山陵,远者五十余年,今以数月之间为数十年之功,恐于人力有所不逮。”有的公卿奏“请遵遗诏,务从节俭”。唐太宗对中书侍郎岑文本说:朕欲依遗诏,但又不忍心,厚葬复恐遭后人废毁,难以自决。遂将虞世南疏交有关机构,命其详议妥善处置,不要置自己于不孝之地。房玄龄等认为:“汉长陵高九丈,原陵高六丈,今九丈则太崇,三仞则太卑,请依原陵之制。”此事遂定。一个月后,陵墓筑成于京兆三原县东18里,名曰献陵。陵前立有石虎、石犀和华表,陪葬墓25座

贞观十年(636)十一月,唐太宗在葬文德皇后时,“为文刻之石称:皇后节俭,遗言薄葬,以为‘盗贼之心,止求珍货,既无珍货,复何所求。’朕之本志,亦复如此。王者以天下为家,何必物在陵中,乃为己有。今因九古代生活史——丧葬山为陵,凿石之工才百余人,数十日而毕。不藏金玉,人马、器皿,皆用土木,形具而已,庶几奸盗息心,存没无累,当使百世子孙奉以为法”。次年正月,太宗“以汉世豫作山陵,免子孙苍猝劳费,又志在俭葬,恐子孙从俗奢靡。二月丁巳,自为终制,因山为陵,容棺而已”。实际上,昭陵的修筑,“因山为陵”是也;“容棺而已”则不确,而是相当奢华。该陵是唐太宗自选之地,“因九古代生活史——丧葬层峰,凿山南面深七十五丈,为元宫,缘山傍岩,架梁为栈道,悬绝百仞,绕山二百三十步,始达元宫门,顶上亦起游殿,文德皇后即元宫后。有五重石门,其门外于双栈道上起舍,宫人供养如平常”。墓内“宫室制度闳丽,不异人间。中为正寝,东西厢列石床,床上石函中为铁匣,悉藏前世图书,钟(繇)、王(羲之)笔迹,纸墨如新”。游殿之下修有紫府观。南有供祭祀与朝拜的献殿,其遗址出土的鸱尾,宽0.65米,高1.5米,长11米,重300斤,献殿之庄伟,不言而喻。陵后建有寝殿、司马门和祭坛。寝殿是祭祀墓主之所。司马门内东西庑,立有唐太宗赞文、欧阳询书字的“昭陵六骏”浮雕。它由六块高2米半、宽18米石板拼合而成,犹如一道屏风。六骏,是隋、唐之际唐太宗为秦王时逐鹿中原骑过的六匹战马。浮雕六骏,均有辔头,鬃剪三花,缚尾,神态则异。

昭陵西南的下宫,亦称寝宫,是守陵官吏和宫人的住址。其南为陪葬墓地,共有魏徵等陪葬墓155座。昭陵后“司马门内,又有番首勇卫轩禁者一十四人石像,皆刻其官名”

唐太宗所说“因山为陵”,继承并发展了魏晋以来“依山为陵”的修建方式。墓室凿于山南之腰,墓借山势,居高临下,气概非凡,充分显示了墓主唯我独尊的大唐天子气魄与威严。武则天为唐高宗所修乾陵,使这种“因山为陵”的陵墓模式日趋完善。

乾陵坐落于今陕西乾县梁山,海拔1047.5米。墓室筑于梁山最高的北峰中。其南东西对峙的二峰,犹如乳房,俗名奶头山,三峰鼎足屹立,使乾陵更显宏伟。该陵周约80里,分内、外两城。378间殿堂宅舍点缀其间。内城有东青龙、南朱雀、西白虎、北玄武四门。献殿。外城在朱雀门外。从此门往南延伸的长达8里的起伏笔直的神道上,先后对称地排列着一组巨型石雕:石狮。高约3.4米。昂首,圆目,张嘴,突胸,卷云纹毛。斜立前腿粗短,后腿屈踞,威猛异常。61座王宾像。神道东29尊,西32尊,是据参加唐高宗葬礼的外国使节及国内少数民族首领,雕成像后刻有国名、姓氏及官爵,今仅存束腰袍服残体。无字碑。矗立神道东,高7.05米,宽2.10米,厚1.49米,八条相交螭(龙子)首,盘于碑顶,碑身饰有大云龙纹及如意云头纹。碑面无字。传说武则天遗嘱:自己功过让后人评说,故不置一辞。也有人说,罄人间笔墨难述其功。宋、金以后,始有游客挥毫其上。述圣纪碑。立于神道西,高6.3米,边宽1.86米,屋形碑顶,线刻兽纹碑座,五节碑身,故又称七节碑。颂扬唐高宗丰功伟绩的碑文由武则天亲撰、唐中宗李显楷书,字填金屑,灿然富丽。石人。高4.10米,胸宽1米。头冠,浓眉,突目,闭嘴,隆鼻,短胡,丰颐,硕耳,广袖,长袍,双手握剑柄于胸。形体高大,神态威严。共十对。雁立于神道两旁。石马。高1.80米,长2.45米,宽0.80米。马首较小,目光炯炯。剪鬃,粗颈,膘肥,腿壮。鞍蹬俱全。马夫伫立于马首(头残),共五对。朱雀。又名鸾鸟,即鸵鸟。浮雕于立石之上。头小,颈细长,腹圆如鼓,尾宽而短。右腿立,左腿残。翼马。高3.17米,长2.80米。翘首,目上视。嘴闭。鬃长,体壮,腿短。翼饰缠枝卷叶忍冬纹。华表。高8米,直径1.12米。为上小下大八棱柱形,上托球体摩尼宝珠。表身饰狮子、云、蔓草纹,这一组石刻群,造型新颖,雕刻精致,形神兼备,气势恢弘,是唐代陵园石雕艺术的精粹,在中国古代石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石刻群东南一带还有16座陪葬墓

从昭陵到乾陵的修建格局来看,唐代皇陵鲜明地昭示着天子至高无上的封建等级观念,永享极乐的心态。内城象征皇宫禁苑,外城那一系列肃立神道两边的石人、石兽之类,宛如恭谨侍奉皇帝的文官武将。就是说,皇帝驾崩后,从尘世的京都长安,君临于冥间,继续统治着进入这个神秘王国的臣民。无怪乎有人曾发生幻觉:开元十七年(729)唐玄宗谒昭陵时,“陪葬功臣尽来受餐,风吹飗飗,若神瑑之所集。陪位文武百僚皆闻先圣(指唐太宗)叹息、功臣蹈舞之声,皆以为至孝所感”。这种内涵的陵墓符合李唐天子口味,故肇自昭陵,完善于乾陵的“因山为陵”模式,为其后的多数唐代皇帝承袭。尽管由于时代不同等原因,后建诸陵的范围大小、人兽等石刻风格等有所差异,但其基本框架,则无出其臼,唐式皇陵,成为中国古代丧葬史上具有独特风采的皇家陵园之一。

唐代皇帝陵墓深埋山中,用意之一,在于防盗。但无济于事。耀州节度温韬,“唐诸陵在境者悉发之”。诸陵以“昭陵最(坚)固”,也被打开,“取所藏金宝”。传说仅乾陵幸免,是因温韬掘乾陵,辄雨,复掘又雨,无奈而罢。此说荒诞无稽,建国后实地勘查却证明乾陵确未被盗。永泰公主墓被盗可见唐人盗墓一斑:该墓甬道东洞口下曾有人骨一副。据专家鉴定,死者为盗墓贼,可能死于同伙灭口。墓门左上方破损处,是盗墓贼进入墓室所凿,因惧墓门有防盗暗器,不敢直入墓内。唐代有的墓中确有暗器之类防盗设施。唐德宗时,高陵盗发一古冢,“开时箭出如雨,射杀数人。众惧欲出,某审无他,必机关耳。乃令投石其中,每投箭辄出,投十余石,箭不复发,因列炬而入。至开第二重门,有木人数十,张目运剑,又伤数人,众以棒击之,兵仗悉落”。南壁悬棺“两角忽古代生活史——丧葬古代生活史——丧葬风起,有沙迸扑人面”,“一人复为沙埋死”

3.皇陵的管理与祭祀

隋唐五代对皇陵非常重视,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已故天子的日常祭祀、陵园的修葺和守卫。《唐六典》卷14《诸陵署》云:“令各一人,丞一人,录事一人,府二人,史四人,主衣四人,主辇四人,主药四人,典事三人,掌固二人,陵户。”“献陵、昭陵、乾陵、定陵、桥陵、恭陵署(令各一人,从五品上……隋令:‘诸署每陵令一人。’皇朝因之。开元二十五年,诸陵、庙隶宗正寺丞一人,从七品下……隋诸陵丞各一人,有主衣、主辇、主药等员,皇朝因之。)。录事一人(皇朝置)。陵户(乾陵、桥陵、昭陵各四百人,献陵、定陵、恭陵各三百人)。陵令掌先帝山陵,率户守卫之事;丞为之贰。凡朔望、元正、冬至、寒食,皆修享于诸陵。若桥陵,则日献羞焉。凡功臣、密戚请陪葬者听之,以文武分为左右而列(坟高四丈已下,三丈已上)。若父、祖陪陵,子、孙从葬者,亦如之(若宫人陪葬,则陵户为之成坟。凡诸陵皆置留守、领甲士,与陵令相左右。兆域内禁人无得葬埋,古坟则不毁)。”

古代生活史——丧葬

唐桥陵 陕西薄城

《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户部尚书》云:“凡京畿充奉陵县及诸陵墓及庙邑户,各有差降焉。桥陵尽以奉先;献陵以三原,昭陵以醴泉,乾陵以奉天,定陵以富平,各三千户。若献祖、懿祖二陵,各置洒扫户三十人;兴宁、永康二陵各置一百人,恭陵亦如之”。《唐六典》成书于开元二十七年。故上述反映的是开元以前唐代皇陵的管理制度,其间已有些变化。如永徽二年四月“秩太庙令及献、昭二陵令从五品,丞从七品”。天授二年(691)废唐兴宁、永康、隐陵署官,唯量置守户。开元十七年玄宗谒桥陵,“制奉先县同赤县,以所管万三百户供陵寝,三府兵马供宿卫”。开元二十五年(737)敕诸陵庙并隶宗正寺,其宗正寺官员,自今并以宗枝担任。守陵户称陵户、墓户,一般由陵园附近民户充当,洒扫、守护陵寝。

开元二十八年(740)建初、启运陵如兴宁、永康陵置署官、陵户。天宝十三载(754)制:献、昭、乾、定、桥五署改为台令,各升一阶。自后诸陵,例皆称台。至德元年(756),前兴定陵署焦士炎上表,请永康、兴宁二陵为署。元和十五年(820)山陵使奏:准崇陵例,当使合置副使两员,从之。

陵令有的是以孝著称者。如武后稷州奉天令独孤思贞,丁家艰、“孝极君亲”而被朝廷“特赐龟,加一阶,除乾陵署令”。守陵人有些是已故皇帝的宫人,诸帝驾崩,宫人无子者全部遣送皇陵,供奉朝夕,“具古代生活史——丧葬栉,治衾枕,事死如事生”,像生前一样侍奉已逝之帝。每天为其洒扫、铺床叠被,供奉食物。有些是“因谗得罪配陵来”(白居易《陵园妾》)的宫女。总之,这一套陵寝制度完全是依照皇帝生前的君臣关系安排的。有些是被贬黜官员。如咸通十三年(872)五月,古代生活史——丧葬门使田献铦因国子司业韦殷裕于古代生活史——丧葬门上疏论郭淑妃弟阴事,懿宗怒,夺其紫衣,“改桥陵使”。有些是受处分的宦官。如宝历二年(826)十一月受杖打三十的太监李奉义、王惟直、成守贞,分配诸陵。大中九年(855)监军王宗景因浙东观察使李讷被逐而“杖四十,配恭陵”。也有个别是自愿的。唐德宗韦贤妃,“言无苟容,动必由礼,德宗深重之,六宫师其德行。及德宗崩,请于崇陵终丧纪,因侍于寝园”

后唐同光二年(924)停废诸陵台令、丞,以本县令兼知陵台事。同光三年敕:关内诸陵,顷因丧乱,例遭穿废,多未掩修。其下宫殿宇法物等,各令奉陵州县府据所管陵园修制,仍四时各依例荐享。逐陵各差近陵百姓二十户放杂差役,充陵户,以备洒扫。其寿陵等一十陵,亦一例修掩,量置陵户,仍授尚书工部郎中李途京兆少尹,充奉修诸陵使。后周广顺元年赦文:唐庄宗、明宗、晋高祖,宜各置守陵十户,以近陵人户充。河南洛阳特置一令、丞各一员。

唐代诸陵平时的修葺,由陵官负责,有些较大缮修,则由朝廷临时委任大臣专管。贞元十四年(798),以右谏议大夫、平章事崔损充修八陵使。“献、昭、乾、定、泰五陵,各造屋三百七十八间,桥陵一百四十间,元陵三十间,惟建陵不复创造,但修葺而已。所缘寝陵中帷幄床褥一事以上,并令制置”。献陵等五陵,一次各造屋即多达378间,其陵园规模之大可以想见。大和八年(834)七月大雨雹,定陵东廊下地裂137尺,深5尺,诏宗正卿李仍叔启告修塞。《唐会要》卷21《诸陵杂录》云:会昌二年(842)“敕节文诸陵柏栽”,今后每至岁首,委有司于正、二、七、八四个月内,择吉日,命奉陵诸县百姓栽种,典折本户税钱。

唐代诸陵还有上食制度。守陵官员和宫人照章行事。“凡国陵之制,皇祖以上至太祖陵,皆朔望上食,元日、冬至、寒食、伏腊、社各一祭。皇考陵,朔、望及节祭,而日进食。又荐新于诸陵,其物五十有六品,始将进御,所司必先以送太常与尚食,滋味荐之如宗庙”。永徽二年(651)有司言,献陵三年之后每朔望上食,冬夏至伏腊、清明、社节等日,亦准朔望上食,来月之后,始复平常。昭陵依献陵故事。神龙二年(706),太常博士彭景直,以为诸陵每日奠祭乖于古礼,请停。中宗曰:“乾陵宜依旧朝晡进奠。昭献二陵每日一进,必若所司供办辛苦,可减朕膳,以为常式。”据《唐会要》卷21《缘陵礼物》载:开元二年(714)敕:高宗时所置诸陵所有供奉鹰狗等停。二十三年,敕献、昭、乾、定、桥、恭六陵,朔望上食,岁冬至寒食日,各设一祭,如节祭共,朔望日相逢,依节祭料,桥陵除此日外,仍每日进半口羊食。二十八年敕其建初、启运、兴宁、永康四陵,每年四时八节,委所司判与陵署相知,造食进献。天宝二年敕:自今以后,每至九月一日,荐衣于陵寝,贻范千载。大历十四年(779)礼仪使颜真卿奏请元陵除朔望及节祭外,每日更供半口羊充荐,准祠部式供拟。泰陵、建陵则但朔望及岁冬至、寒食、伏腊、社日,各设一祭,每日更不合上食,代宗认可。元和元年礼仪使杜黄裳奏引故事,丰陵日祭,崇陵唯朔望节日伏腊各设一祭,宪宗认可。十五年礼仪使奏:按礼文令式,皇祖以上,至太祖陵寝,朔望上食,其元日、寒食、冬至、腊社日,各设一祭,皇考陵朔望及节祭外,每日进食,今丰陵合停日祭,景陵日祭如式,宪宗认可。此外,还有天宝二年始以九月朔荐衣于诸陵。又常以寒食荐饧粥、鸡毬、雷车,五月荐衣、扇。凡有异物宝货,或战胜敌国获取战俘,都要献祭,以告慰列祖列宗。永徽元年五月吐火罗遣使献大鸟如驼,食铜铁,上遣献于昭陵。同年九月,右骁卫郎将高侃执车鼻可汗诣阙,献于社庙及昭陵。显庆二年(657)唐俘阿史那贺鲁,次年“献于昭陵”。总章元年辽东道行军总管李古代生活史——丧葬等攻克平壤,虏高丽王高藏等。高宗命李古代生活史——丧葬“以高藏等献于昭陵”。礼毕,备军容入京城,献太庙。有司尝献新苽、樱桃,文宗命献陵寝宗庙。

唐朝皇帝还不定期地亲自拜谒皇陵。拜陵后,皇帝有时发布大赦,减免赋役,以示隆重。

(二)贵族官僚的丧葬

1.贵族、官僚丧葬与皇帝丧葬的同异

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依据传统丧礼属纩等一整套程序办理的。不同之处:

(1)规格不同。如复。已故皇帝称大行皇帝。而已故贵族官僚男呼字及伯仲,妇人称姓,六品以下男子称名。前者以箧接投下大行皇帝衣,后者六品以下用箱接衣。含。大行皇帝饭粱、含玉。三品以上饭粱、含璧。四品、五品饭稷、含碧。六品以下饭粱、含贝。陈袭衣。天子十二称。五品以上袭三称。六品以下袭一称。此外,旌、重、引、披、铎、翣、挽歌等均不同。

(2)告丧不同。皇帝驾崩,要向全国发出诏告。贵族官僚死,据《开元礼》规定,六品以上必须遣使至京,向朝廷报丧:“臣某之父某官臣某薨若母若妻(各随其称。四品以下言死,余同),谨遣某官姓某奉闻。”此外还要向亲朋故旧发讣书,称“凶讣”。有的讣书很快。如大中五年八月癸卯(初四),尚书刑部员外郎余从周死,“甲辰,讣于尚书”。甲辰为初五,即第二天尚书省就收到了“凶讣”。凡收到者,则要奔丧,以示哀悼。吉州长史疋娄思开元十二年死,“及属纩之文远近亲识,前后佐吏,望柩而奔讣者,日以百十矣”。许州长葛县尉郑古代生活史——丧葬妻孙氏,元和二年死于东都,当“其丧之讣于郑也,自长及幼,物哀共叹”。贞元二十年故侍御史裴琚殁于南海,“凶讣远到襄阳,(其子)承章哀号,几灭天性,将奔迎焉”。有的人还自动聚会,吊唁死者,追思其生平功业道德。如余从周凶讣至尚书省,其生前同列诸郎立即聚而相吊。吊讫,共语与余从周同为贡士者、集仙之职者、博士者、秘书官者、王畿尉者、刑部之属者等,分别缅怀其当时政绩、德才,叹息久之。然后各往余从周家哭祭,其中一人应家人之求,撰墓志铭。如出于各种原因匿丧不报,一经查出,或为人所告,则被视为“十恶”中的第七恶“不孝”。《唐律疏议》卷10《职制中》云:“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安史之乱后,一些藩镇,尤其是河朔三镇,现任节度使殁,其子弟或部将,为继袭节钺,往往匿丧,而以其病为幌子,或伪造死者表章上奏朝廷,索取任命。朝廷知其内幕,却无力绳之以法,往往只好姑息。

(3)服丧与守孝不同。隋唐五代,沿袭古代传统“五服”制,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等五种丧,其中以为父母所服之丧最重,丧期为三年。皇帝是天下之主,国家不可一日无君。因此新即位的皇帝不可能按照传统凶礼的规定不理朝政而为已故天子服丧守孝三年之久。以唐代而言,新皇帝一般是在大行皇帝柩前即位后,三日就上朝听政了,二十七日释服。当然,在整个治丧期间,他还是要按凶礼规定,参加必须亲自到场的有关祭奠活动。也有些皇帝,并不受丧礼各项要求约束,为所欲为。而贵族、官僚居官遭丧,则必须解官服丧。“凡斩衰三年、齐衰三年者,并解官。齐衰杖周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若庶子为其母者,解官,申其心丧。皆为生己。若嫡继慈养改嫁或归宗三年以上断绝者,及父为长子,夫为妻并不解官,假同齐衰周”

(4)定谥号不同。“自汉魏以来,虽道德之重,先无爵者不加谥。晋代王遵上疏,称‘武官有爵必谥,甚失制度之本’。自是公卿无爵皆谥”。所谓定谥号,是依据死者生前的功过、品德,予以评定一个称号,盖棺论定。谥号名目众多,有褒有贬,内容复杂。在唐代,只有皇帝及“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死后才定谥号。皇帝的谥号由大臣与礼官拟定。皇帝谥号与贵族官僚谥号的不同,在于前者的谥号几乎都是褒的,因为大臣与礼官为当今皇上的先帝拟谥号,谁敢说个不字呢?所以李唐二十一帝,除哀帝外,每个皇帝的谥号都是褒的,尤其是都有一个孝字,这是中国历史上少见的。甚至还给祖宗增谥。如大历十四年(779)七月,礼仪使、吏部尚书颜真卿上言:“上元中,政在宫古代生活史——丧葬,始增祖宗之谥。玄宗末,奸臣窃命,累圣之谥,有加至十一字者(按天宝十三载,加祖宗谥号并庙号皆为九字,而群臣上玄宗尊号凡十四字,未知颜真卿所谓加至十一字何帝也)。按周之文、武,称文不称武,言武不称文,岂盛德所不优乎?盖群臣称其至者故也。故谥多不为褒,少不为贬。今累圣谥号太广,有逾古制,请自中宗以上皆从初谥(初谥,高祖太武皇帝,太宗文皇帝,高宗天皇大帝,中宗孝和皇帝),睿宗曰圣真皇帝,玄宗曰孝明皇帝,肃宗曰宣皇帝,以省文尚质,正名敦本。”上命百官集议,儒学之士,皆从真卿议;独兵部侍郎袁古代生活史——丧葬,官以兵进,奏言:“‘陵庙玉册,木主皆已刊勒,不可轻改’,事遂寝。不知陵中玉册所刻,乃初谥也”

贵族官僚定谥号就不同了。唐制太常博士掌王公以下拟谥。根据本人功德决定褒贬。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身亡后,由其生前佐吏录行状申报考功,责历任勘校,下太常寺拟谥后,再申报考功。都堂集省官议定,然后奏闻皇上。因谥号关系本人盖棺,直接影响子孙后代的前程,家族的荣誉。家人对逝者的谥号极为关注。若谥不符实,或认为不公,都要提出修改,甚者不惜诉诸法律,对簿公堂。争持不下,则由天子出面裁定。天子认为某人议论不当,或有司拟谥欠妥,则予以贬官等处分。仅《通典》卷104《凶礼·单复谥议》所载,从武德至代宗时,太常所谥有异议者,即有咸亨三年谥赠扬州大都督许敬宗曰缪、景云元年谥赠荆州大都督韦巨源曰昭、开元七年谥赠工部尚书宋庆礼曰专、开元十八年谥赠燕国公张说曰文贞、永泰中谥赠凉州都督郭知运曰威、谥赠吏部尚书吕古代生活史——丧葬曰肃、大历十三年谥赠司徒杨绾曰文贞、及赠左卫大将军宇文士及初谥为恭等。其中以定许敬宗之谥争议最为激烈。许敬宗死,太常将定其谥。博士袁思古认为他弃子荒徼,嫁女夷落,事绝趋庭,纳采问名,唯闻黩货,请谥为缪。“敬宗孙太子舍人彦伯不胜其耻,与思古大相忿竞,又称思古与许氏先有嫌隙。请改谥官。”太常博士王福畤请依思古谥议为定。诏令尚书省五品以上重议。礼部尚书杨思敬议称“按谥法,既过能改曰‘恭’,请谥曰‘恭’。诏从其议”。这场风波才平息下去。

原定谥号不符本人情况者,一经查出,则另改其号。《旧唐书》卷63《封伦传》载:右仆射封伦贞观元年(627)殁,谥曰“明”。数年后,唐太宗始知封伦生前阴附太子李建成等事。贞观十七年(643)治书侍御史唐临追劾封伦“罪恶既彰,宜加贬黜”。唐太宗命百官详议。民部尚书唐俭等议曰:“‘(封)伦罪暴身后,恩结生前,所历之官,不可追夺,请降赠改谥’。诏从之,于是改谥‘缪’”。“缪”者,“名与实爽”

(5)寒食扫墓不同。文献不见记载唐代皇帝寒食节扫墓陵园的。官僚却每年寒食节出城上坟,为已故父母等亲人扫墓,培垒新土,蔚然成风。“寒食上墓,复为欢乐,坐对松槚,曾无戚容”,见于龙朔二年(662)诏令,说明唐初寒食扫墓尚不正规。这或许与“寒食上墓,礼经无文”有关。至开元二十年唐玄宗鉴于“近世相传,浸以成俗”,下诏“寒食上墓,宜编入五礼,永为恒式”。但“凡庶之中,情礼多阙,寒食上墓,便为燕乐者”,说明直到开元年间,寒食对已故亲人的祭扫,仍不严肃。为矫其弊,玄宗敕令不严肃者,“见任官与不考前资,殿三年,白身人决一古代生活史——丧葬。唐后期,官员对寒食拜扫比较重视。鉴于近来常参官,请假东郊拜扫,多旷职事,影响正常行政工作,贞元四年德宗下诏,“自今以后,任遣子弟,以申请礼”。为防止有关衙门或人妨阻官员寒食拜扫,使其能表达对已故亲人的哀思,长庆三年穆宗下敕:“自今以后,文武百官有墓茔域在城外,并京畿内者,任往拜扫。但假内往来,不限日数,有因此出城,假开不到者,委御史台勾当,仍自今以后,内外官要觐亲于外州,及拜扫,并任准令式年限请假”。太和三年(829)唐文宗敕令:“文武常参官拜扫,据令式,五年一给假,宜本司准令式处分。如登期未经五年,不在给假限。”八年八月又敕:“厘革应缘私事,并不许给公券,令臣等商量,惟寒食拜扫,著在令式,衔恩乘驿,以表哀荣。遽逢圣旨,重颁新命,其应缘私事,及拜扫不出府界,假内往来者,并不在给券限,庶存经制,可久遵行,从之。”开成四年(839)中书门下奏:“常参官寒食拜扫奉进止,准往例给公券者,臣等谨案旧制,承前常参官应为私事请假,外州往来,并给券牒。”五代则有一些皇帝寒食野祭。庄宗每年寒食出祭,谓之破散。后汉承袭其制。乾祐三年(950)寒食,隐帝奉皇后幸南御园家祭。后周广顺元年(951)寒食,太祖出元化门至蒲池,设御帐遥拜诸陵。北宋史学家欧阳修将这种“寒食野祭而焚纸钱,天子而为闾阎鄙俚之事”,斥之为五代三纲五常之道礼乐崩坏的表现。

2.贵族官僚丧葬所受优待

隋唐五代,贵族官僚去世,朝廷按其职位高低,赐予等级不同的财物,名曰“赗赙”。赗者,补也;助送葬也。《通典》卷86《赗赙》曰:“大唐制,诸职事官薨卒,文武一品,赙物二百段,粟二百石;二品物一百五十段,粟一百五十石;三品物百段,粟百石;正四品物七十段,粟七十石;从四品物六十段,粟六十石;正五品物五十段,粟五十石;从五品,物四十段,粟四十石;正六品物三十段;从六品物二十六段;正七品物二十二段;从七品物十八段;正八品物十六段;从八品物十四段;正九品物十二段;从九品物十段。(行若守从高)王及二王后若散官及以理去官三品以上,全给;五品以上,给半。若身没王事,并依职事品给。其别敕赐者,不在折限。诸赙物应两合给者从多给,诸赙物及粟,皆出所在仓库。服终则不给。”此外凡五品以上薨、卒及葬合吊祭者,应须布深衣、帻、素三梁六柱古代生活史——丧葬均官借之,其内外命妇应得卤簿者亦如之。还给五品以上已故官员修造坟墓的民夫,一品100人,二品80人,三品60人,四品40人,五品20人,修坟10天。“凡以理去官及散官三品已上,与见任职同,其五品已上减见任职事之半,致仕者同见任。”甄官署则供给明器:“三品以上九十事,五品以上六十事,九品以上四十事。”

在实际实行过程年,贵族官僚得到的助葬费用等,与法律规定是出入较大的,请参阅下表。

表中显示:

(1)赗赠未完全按朝廷规定兑现。赗赠由绢粟组成。表中诸人或赠绢未赠粟,或绢粟均未赠而给丧具夫役等。除娄敬、魏靖、李仁德等少数人符合规定外,大多数人或多或少。如孙处约少粟40石。阿史那忠少绢布100段,粟多500石。泉男生段粟均多500。王侁多900段,粟400石。马怀素多220段,220硕。高延福多240段,少粟60石。杨执一多米100石。张去逸多500段,少粟100石。瞿昙古代生活史——丧葬巽多绢100匹,少粟100石。曹景林绢布多50匹,少粟100石。

唐朝廷给予部分贵族官僚赙赠表

古代生活史——丧葬

续表

古代生活史——丧葬

续表

古代生活史——丧葬

(2)赗赠相差悬殊。多者温彦博2000段,尉迟敬德绢1500段,米粟1500石。王侁1000段,米粟500石。少者成忠绢五匹、布五端。根据“凡赙匹帛,言段不言端匹,每二丈为段,四丈为匹,五丈为端”计算,则成忠绢五匹为10段,布五端为12.5段,共22.5段。温彦博是他的88.8倍,尉迟敬德是他的66.6倍(不包括米粟),王侁是他的44.4倍(不包括米粟)。

古代生活史——丧葬

朱雀人物图 陕西三原 唐 李寿墓石椁浮雕

(3)所得赙赠的多少,主要是由死者官爵高低决定的,个别官爵不高者所得赙赠偏高,则有特殊原因。

(4)皇帝对宠信之臣,赗赠之外,另加优赠绢、钱、腴田、甲第、度僧尼追福等。

(5)不少人的赗赠不见于新、旧唐书本传,而载于墓志铭中。

有些贵族官僚,因当朝天子的特别宠信,或立有殊勋,或出于其他特别原因,在丧葬上还获得制度以外的特殊哀荣:

(1)皇帝亲自临丧。唐朝皇帝一般不亲临贵族官僚之丧,只有极个别人才能享此殊荣。贞观十六年魏徵死,“太宗亲临恸哭”。唐代宗特爱华阳公主,公主病危,代宗亲往探望,“属纩之际,啮伤上指”

皇帝登楼目送丧车出殡,以示哀悼。魏徵出殡时,“上登苑西楼,望哭尽哀”。贞观二十一年(647)高士廉死,唐太宗将亲往哭悼,房玄龄以皇上病刚好,极力谏阻。“上曰:‘高公非徒君臣,兼以故旧姻戚,岂得闻其丧不往哭乎!公勿复言’。帅左右自兴安门出。长孙无忌在士廉丧所,闻上将至,辍哭,迎谏于马首,曰:‘陛下饵金石,于方不得临丧,奈何不为宗庙苍生自重?且臣舅临终遗言,深不欲以北首、夷衾,辄屈銮驾’。上不听。无忌中道伏卧,流涕固谏,上乃还入东苑,南望而哭,涕下如雨。及柩出横桥,上登长安故城西北楼,望之恸哭。”总章二年(669)李古代生活史——丧葬卒。葬日,唐高宗“幸未央(宫)古城,登楼临送,望柳车恸哭,并为设祭”

(2)不避忌讳。襄州都督张公谨殁,唐太宗“闻而嗟悼,出次发哀。有司奏言:‘准《阴阳书》,日子在辰,不可哭泣,又为流俗所忌。’太宗曰:‘君臣之义,同于父子,情发于衷,安避辰日’,遂哭之。”

(3)按天子规格安葬。上元二年(675)四月皇太子李弘薨于合壁宫绮云殿。五月追谥为孝敬皇帝。令修恭陵。

(4)特加鼓吹。武德六年平阳公主死。唐高祖诏令加前后部羽葆、鼓吹、大辂、麾幢、班剑40人虎贲甲卒。“太常奏议:‘以礼,妇人无鼓吹’。高祖曰:‘鼓吹,军乐也。往者公主于司竹举兵以应义旗,亲执金鼓,有克定之勋。周之文母,列于十乱,公主功参佐命,非常妇人之所匹也。何得无鼓吹!’遂特加之,以旌殊绩。仍令所司按谥法‘明德有功曰昭’,谥公主为昭”

(5)墓上起山。贞观十四年卫国公李靖妻卒,唐太宗预为李靖修坟,“诏坟茔制度依汉卫(青)、霍(去病)故事,筑阙象突厥内铁山、吐谷浑内积石山形,以旌殊绩”。总章二年太子太师李古代生活史——丧葬死,“所筑坟一准卫、霍故事,象阴山、铁山及乌德犍山,以旌破突厥、薛延陁之功”

(6)墓内立人马。贞观十二年左武卫大将军秦叔宝死,“太宗特令所司就其茔内立石人马,以旌战阵之功”

(7)在家斋僧造道像。贞观十二年,弘文馆学士虞世南去世,唐太宗“于其家为设五百僧斋,并为造天尊像一区”

(8)命大臣送葬。唐太宗诏百官为李古代生活史——丧葬送葬至故城西北。李光弼死,诏宰臣送于延平门(长安外郭城西面南门)。

(9)配享庙庭。获此皇恩者有房玄龄、殷开山、刘政会、张行成、李古代生活史——丧葬、李神通、李孝恭等。

(10)特别辍朝。唐代凡三品以上大臣去世,均有辍朝,一般是一日。对立有殊勋或宠臣,则破例辍朝数日。开元十八年左丞相张说薨,“辍朝五日”。开元二十九年宁王宪薨,辍朝十日。大中十一年(857)右羽林统军郑光卒,因是宣宗元舅,特诏辍朝三日,经御史大夫李景俭上疏谏,犹改罢朝两日。天福三年,前兴元节度使张筠殁,太常礼院奏称:准故事,前节度使无礼例辍朝。后晋高祖敕特辍一日朝参。

但是,唐朝皇帝对已故有罪之臣,则毫不手软地给予严惩。嗣圣元年(684)李敬业等在扬州起兵反武则天。武则天“追削敬业祖、父官爵,剖坟古代生活史——丧葬棺,复本姓徐氏”。太子通事舍人郝象贤,垂拱年间坐事伏诛,临刑言多不顺,武则天大怒,“令斩讫,仍支解其体,发其父母坟墓,焚爇尸体,(其祖侍中郝)处俊亦坐古代生活史——丧葬棺毁柩”。天授二年(691)辅国大将军岑长倩因不同意立武承嗣为皇太子,忤武则天意,下制狱,被诛,父祖坟墓被发掘。《旧唐书》卷7《中宗纪》云:神龙元年(705)制令“其酷吏刘光业、王德寿、王处贞、屈贞筠、刘景阳等五人,虽已身死,官爵并宜追夺”。丘神古代生活史——丧葬等“虽已身死,并宜除名”。景云元年(710)追废皇后韦氏为庶人,安乐公主为悖逆庶人。武三思父子“古代生活史——丧葬棺暴尸,平其坟墓”。天宝十二载(753)杨国忠说安禄山诬李林甫等谋反,唐玄宗“制削林甫官爵,子孙有官者除名,流岭南及黔中”,“剖林甫棺,抉取含珠,褫金紫,更以小棺如庶人礼葬之”。大历十二年(777)杀宰相元载,毁其祖及父母坟墓,古代生活史——丧葬棺弃柩和私庙木主。

(三)平民百姓的丧葬

朝廷对平民百姓的丧礼,如丧车的种类、装饰、明器的数量等,都有明确规定,不得逾制。如唐元和六年(811)规定:“庶人明器一十五事,共置三舁。丧车用合辙车,古代生活史——丧葬竿减三尺,流苏减十道,带减一重。帏额魌头车魂车准前,挽歌、铎、翣、四神、十二时各仪,请不置。所造明器,并令用瓦,不得过七寸。”庶人的明器,比三品以上少75事、47舁,五品以上少45事、27舁,九品以上少25事、7舁。长庆三年(823)浙西观察使李德裕奏:“今百姓等丧葬祭,并不许以金银锦绣为饰及陈设音乐,其葬物涉于僭越者勒禁”,建议“自今以后,如有人却置,准法科罪。其官吏以下,不能节级惩责,仍请常委出使郎官御史访察,所冀遐远之俗,皆知宪章。”穆宗敕依。会昌元年(806),御史台奏得到武宗敕准,规定“工商百姓诸色人吏无官者,诸军人无职掌者,丧车魌头同用合辙车,丧车不用油古代生活史——丧葬流苏等饰,兼不得以缯彩结络,及金银饰。挽歌、铎、翣并不得置。丧车之前,不得以鞍马为仪。其明器任以瓦木为之,不得过二十五事,四神、十二时并在内,每事不得过七寸、舁十舁”。这一规定的明器事、舁数量,比元和年间规定有所放宽,而挽歌等仍不许设置,它们还是贵族官僚等的特权专利。朝廷将此条流散发张榜于城市及城门,如有违反,先罪供造行人贾售之罪,以杜绝僭越。后唐天成元年(926)敕令规定:“庶人丧葬,宜令御史台委两巡御史点检,假赁行人,须依条例,如有违越,据所犯重轻,临时科断,台司不得妄有搅扰。”百姓丧葬,只能使用鳖甲车,无古代生活史——丧葬、襈和画饰。长兴二年(931)规定:“庶人使八人舁古代生活史——丧葬车,竿高五尺五寸,长一丈,阔四尺。男子以白绢半幅为带额。妇人以紫绢半幅为带额,周回遮蔽。魂车一,香古代生活史——丧葬子一,并使结麻网幕。明器一十四事,以木为之,不得过五寸,共置五古代生活史——丧葬,不得使纱笼、金银、帖毛发装饰。除此外,已上不得使结络绵绣等物色,如人户事力不便,八人已下,任自取便。其丧古代生活史——丧葬车已准敕不全废,任陈灵古代生活史——丧葬之前者。”

平民百姓也不像贵族官僚那样从朝廷获得赙赠与丧具。所需葬具只能到市场去买。唐代长安有专门出售丧葬用品的店铺——“凶肆”。唐文宗“开成初,东市百姓丧父,骑驴市凶具”。有的凶肆除售“辇古代生活史——丧葬威仪之具”外,还提供唱挽歌者,凶肆之间竞争激烈。在唐后期,有的地方平民百姓结社互助办丧事

在吐鲁番出土的大量唐墓中,从今存部分随葬衣物疏来看,随葬品一般是死者生前服用的生活用品,数量不多,少数所列绢千万匹、黄金等,疑非实数,而是一种供奉死者丰厚物品的象征性数字。死者穿的寿衣、寿鞋,盖的寿衾也都是用废弃文书裁制而成。唐代战乱期间,人们有穿纸做衣服的。死后无钱制备新的寿衣等,而以废纸来代替,聊以遮盖尸骨而已。这种丧葬现象表明,吐鲁番墓葬大体上属于平民百姓的墓葬。

由于平民百姓在丧葬上受到许多限制,经济状况又不富裕,所以办丧事比较简略。

(四)服丧与守孝

丧葬完毕后,人们还要进一步地服丧与守孝。服丧与守孝有一整套的制度和礼仪,为官者并需辞官。

武德二年(619),李唐草创,唐高祖就“初令文官遭父母丧者听去职”。七年“以天下大定,诏遭父母丧者听终制”。开元年间宰相李林甫主持修撰《唐六典》,将丧假正式列入典章制度。《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吏部尚书》云:“内外官吏则有假宁之节……(齐衰周,给假三十日;葬,三日;除服,二日。小功五月,给假十五日;葬二日;除服,一日。缌麻三月,给假七日;葬及除服皆一日。周已上亲皆给程。若闻丧举哀,并三分减一。私忌给假一日,忌前之夕听还)。”唐律还规定:国忌日天下州县不得饮酒,官员不视公事,不行鞭笞。“诸国忌废务日作乐者,杖一百,私忌减二等”。“诸父母死,应解官,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如果“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被视为“十恶”中的第七恶“不孝”。对于诸种违反丧礼的行为,唐律也规定了处罚;“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丧作乐自作遣人等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神龙元年禁婚娶之家父母亲亡停丧成礼。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已婚无效。居父母丧为人主婚者,杖一百;充当媒人者,杖八十。服丧期生子,处徒刑一年。五代关于服丧守孝规定:后唐长兴二年(931)敕令:“朝臣居丧终制,委御史台具姓名申奏。诸道宾从除丧后,合宣行恩命。州县官才授新命及到任一考前丁忧者,服阙日除官。”清泰二年(935)规定:应州县官新授及到任一考前丁忧服阕,准格取文解南曹磨勘,申中书门下,当与除授,不得经堂陈状。后周广顺三年(953)敕令规定:“应内外文武臣僚幕职,州县官、举选人等,今后有父母亡殁,未经迁葬,其主家之长,不得辄求仕进,所由司亦不得申举解送。如是卑幼在下者,不在此限。”“犯者必行典法”。“其中有兵戈阻缩,或是朝廷特恩除拜,起复追征,及内外管军职员,并不拘此例。”

不少人能够按照丧礼要求,为父母等服丧和守孝。隋文帝时,汉王府参军姚思廉,丁继母忧,庐于墓侧,毁瘠加入。游击将军韩逻永徽四年(653)死,“诸子攀号,绝浆七日,苫庐枕块,泣血三年,府僚兵士,匍匐临哭”。唐初,梁文贞父母死后,“泣血庐墓三十余年”,“不言三十年”,以尽孝心。淮安王神通死,其子道彦“丁父忧,庐于墓侧,负土成坟,躬植松柏,容貌哀毁,亲友皆不复识之”。苏州嘉兴县令燕秀,“丁内艰去职,执丧逾礼”,“因兹寝疾,遽而灭性”,死于永淳元年(682)。唐高宗时,右卫铠曹参军吕方毅,“母终,哀恸过礼,竟以毁卒。布车载丧,随母古代生活史——丧葬车而葬”。武则天时,右领军卫将军薛瑑,父母去世,“哀号罔极,终朝一溢,泣血三年,不尝菜果,不衣缣纩,毁瘠之貌,可以鸡支;摧咽之容,还闻鹤吊”。文林郎田待夫妇相继逝世,嗣子为报双亲抚养之恩,“遂截左耳,当父终之辰;复割右耳,以母丧之日。缅窥泣血,鬻身无以加也”。开元年间,新安县令张炅,赴任途中丧亲,“捧叩屍柩,口舐涎唾,不怖腐坏”。回家后,“七日苫块,不食水米,少不九旬,行坐泣血”,以致而殁。开元二十三年去世的开州刺史郑古代生活史——丧葬,自三岁迄于终年76岁,“每常为先人追福,礼拜不阙”。颍川人陈周子,“丁内艰再月,号泣过度,天宝二年十月廿(二十)四日,春秋廿,不胜疾而终”。嗣曹王李戢,开元二十九年(741)“丁父忧,三年不言,三日不食”。乾元元年(758)年十二的元濬长,为父服丧,“涉旬绝浆,三年之中,曾不见齿,亲族以为难”。唐德宗时,窦群母卒,“哀踊不已,古代生活史——丧葬一指置棺中,结庐墓次”。元和八年(813)殿中监石神福死,“男乃泣血,女孝绝浆,号天叩地”。唐穆宗时,度支郎中王兗,丁父艰,“勺浆不入口七日”,“哭无常声,宾不忍吊”。丁太夫人忧时,“泣血六年,几不全者数(次)”。会昌二年,文林郎杨宇述妻杜氏丁父丧,“毁灭号泣”,“每声一发,未尝不绝于地,或血流于鼻口间,闻之者咸为出涕”,以致翌年初,因悲伤过度而死。奉天人赵隐,以父死于军乱,“与兄骘庐墓几十年”。兵部尚书柳公绰“居丧毁慕,三年不澡沐”。池州人何澄粹,亲人病,他“剔股肉进”,“后亲没,伏于墓哭踊无数,以毁卒(死),当时号‘青阳孝子’”。寿州民李兴。也割股肉治父病,父死,“昼夜哭诉”,柳宗元为作《孝门铭》。河阳军节度押衙张亮,大中元年患病。其三子“躬执饮膳汤药,昆季必先尝之,面垢体羸,不饰冠带”。张亮死时,三子“发哀陨血,号扣天地,一哭三绝”。试殿中监刘自政,大中五年(851)死,三子“公余皆蓬首糜粒,毁容垢貌,几至灭性”。节度副将吴清咸通二年(861)死,其子“攀号昼夜,泣血绝浆,人子之道备矣”

以上史实表明:人们为父母服丧时,亲手掘土垒坟,种植松柏等树木,在墓旁搭草庐,披麻戴孝,不衣鲜华衣饰,卧苇蓆,枕土块,和衣而眠,三、五、七、十日或更长时间不尝菜果,不饮水米,茹荼,有的三年不沐浴,蓬首垢面,行坐泣血,有的三十年不开口说话,“攀号昼夜”。有的守在父母坟旁几十年。如果父母先后而死,则其子就再重复上述行为一次,不仅浪费了几年甚至几十年宝贵时光,而且精神和肉体都受到极大摧残,有些人因悲伤过度而染病,乃至身亡。孝敬父母是应该的。但采取上述方式并不合适,口舐尸水、截指置棺、割掉耳朵之类更属愚昧,而在当时却被说成“人子之道备矣”的“美德”加以颂扬。那些被誉为“孝子”者,备受社会舆论赞美,朝廷封官赐物,录其事迹于史馆,垂名青史。开皇二年(582)鄜州刺史达奚长儒母丧去职,“水浆不入口五日,毁悴过礼,殆将灭性。天子嘉叹,起为夏州总管、三州六镇都将军”。太子千牛备身田德古代生活史——丧葬,开皇初“丁父艰,哀毁骨立,庐于墓侧,负土成坟。上闻而嘉之,遣员外散骑侍郎元志就吊焉。”复降玺书褒美,赐缣二百匹,米百石,复下诏表其门闾。司隶从事李德饶丁父母忧,水浆不入五日。“送葬之日,会仲冬积雪,行四十余里,单缞徒跣,号踊几绝”。纳言杨达巡察河北,特至其庐吊慰,并改所居乡村为孝敬村、和顺里。楚丘人翟普林,大业初年服父母孝极诚,擢升孝阳县令。唐高宗时,苑西面副监房惠琳“丁太夫人忧去官,蓬发垢容,绝浆泣血,毁过于礼,殆无人形”,乡党誉其节,“朝廷式其门焉。既免服,诏以忠臣资于孝子,除延州延水县令”。稷州奉天令独孤思贞“丁家艰,三年斋居,七日不食,戴纡纶邈,荣问苫庐,爰命入阁,赐绢、帛、缯、古代生活史——丧葬三百段,衣裳数袭,礼阕,以孝极君亲,量能昭洽,特赐龟,加一阶,除乾陵署令”

隋代尽管官员大多能遵守丧礼,但实际上朝廷出于需要,往往夺情起复,使大多数官员不能服满三年之丧。隋文帝夺情起复的有尚书右仆射苏威、左仆射高古代生活史——丧葬、太府少卿张古代生活史——丧葬、东南道行军元帅长孙览、左武卫将军杜整、扬州总管椽张衡、判兵部尚书事柳述、司农少卿崔仲方、尚书虞部侍郎柳彧、考功侍郎薛濬、民部侍郎郎茂、著作佐郎王劭、嵩州刺史樊子盖、泾州刺史周罗古代生活史——丧葬、尚书右丞皇甫诞等。隋炀帝夺情起复的有侍御史陈孝意、殿内丞阎毗、内史诗郎虞世基、辛公义等。这些被夺情起复者,上起宰相,下至地方长吏;既有文官,也有武将。有些以父母丧去职岁余,有些则是刚刚服丧,即被诏令强制起复,他们请求、甚至有人流涕哀诉服满三年丧,均不允许。

唐代官员丁忧服丧期间被朝廷夺情起复也常有发生。如高宗宰相李义府、武则天夏州宁朔府折冲阎虔福、中宗昭容上官氏、苏颋、开元左金吾大将军陈伯献、宰相张九龄、宪宗正议大夫梁守谦、宣宗郑古代生活史——丧葬字(任常州参时)、前右金吾将军郑汉璋、前鸿胪少卿郑汉卿等。他们被迫中断服丧,主要原因是军国事需要。如阎虔福丁父忧旋起为平狄军大使,是“属寇扰河西”。陈伯献丁内艰“特命起复”,他“匍匐号诉,表请终礼”,但天子“以亲巡朔垂,金革不避,公(陈伯献)不得已,力哀扈跸”。梁守谦“以其内相权重,夺情起复”

有些官员被夺情起复后,在可能范围内,仍尽量按丧礼规定服丧和守孝。太子詹事于志宁贞观十五年起复后犹寝苫块服母丧。《唐会要》卷38《夺情》云:调露二年中书舍人欧阳通为母服丧,被高宗强令起复本官,而他入朝“必徒跣至城门外”然后穿古代生活史——丧葬靺上朝。在中书省值班,“则席地籍蒿,非公事不言,亦未尝启齿。”在家里,“必衣衰绖,号恸无常”。西平郡王李晟子,甚至公然违反唐德宗不许其庐亡父墓侧诏令。

有些官员,为保官、升迁或其他原因,千方百计谋求尽快结束服丧和守孝。大历五年(770)荆南节度使卫伯玉为保其职,指使大将杨古代生活史——丧葬等留己起复。王叔文丁母忧,正值以他和王古代生活史——丧葬为首的“永贞革新”派处于生死存亡关头,为摆脱困境,王叔文“与其党日夜谋起复”。元和四年昭义节度使卢从史遭父丧,朝廷久未起复;卢从史惧,通过左军中尉吐突承璀请求发本军讨伐擅自立为成德节度使的王承宗,以讨天子欢心,“起复从史左金吾大将军,余如故”

为解决起复中的弊端,大中五年(851)宰臣奏称:“伏以通丧三年,臣庶一致,金革无避,军旅从权。近日诸使及诸道,多奏请与人吏职掌官并进奏官等起复,因循既久,讹弊转深,非惟大启悻门,实亦颇紊朝典。臣等商量,自今以后,除特敕及翰林并军职外,其诸司诸使人吏职掌官并诸道进奏官,并不在更请起复授官限,其间或要藉驱使官任。准旧例举追署职,令句当公事,待服阕日,即依前奏官。”得到唐宣宗的批准。

五代十国服丧守孝及官员丁父母忧解职、“夺情起复”,与隋唐基本相同。如后唐兴唐少尹龙敏丁母丧,退居邺下,赵在礼反,逼敏起视事。后晋枢密使刘处让母亡,起复为彰德军节度使。原州刺史王殷母殁服丧,起复为宪州刺史。宰相李崧丁内艰,起复。

不能按丧礼要求服丧守孝者,则不为社会舆论所容,会受到弹劾、处罚。隋初礼教凋敝。父祖死后,也不行三年之丧。治书侍御史李谔说:“如闻朝臣之内,有父祖亡没,日月未久,子孙无赖,便分其妓妾,嫁卖取财。有一于兹,实损风化。妾虽微贱,亲承衣履,服斩三年,古今通式。”“复有朝廷重臣,位望通贵,平生交旧,情若弟兄。及其亡没,杳同行路,朝闻其死,夕规其妾,方便求娉,以得为限,无廉耻之心,弃友朋之义。”开皇初,永宁令李公孝,四岁丧母,九岁外继。其后父更别娶后妻,后妻死后,河间刘炫以无抚育之恩,认为李公孝不应辞官服丧。侍御史刘子翊驳道:继母齐杖之制,如同亲母,刘炫违礼乖令,有亏风俗。隋文帝采纳了刘子翊的意见。应州刺史唐君明居母丧,娶雍州长史库狄士文的从父妹,遭到治书侍御史柳彧弹劾,“二人竟坐得罪”。郢国公王谊子奉孝娶兰陵公主,死后一年,王谊上表说公主年少,请除服。御史大夫杨素弹劾王谊不遵三年丧礼,“恐伤风俗,请付法推科”。永徽元年(650)唐太宗女衡山公主将于金秋婚于长孙氏,于志宁奏称“公主服本斩衰,纵使服随例除,岂可情随例改,请俟三年丧毕成婚”。从龙朔二年(662)诏“如闻父母初亡,临丧嫁娶,积习日久,遂以为常”来看,唐初临丧嫁娶的现象是较多的。圣历元年(625)凤阁侍郎王方庆奏称:“准令:期丧大功未葬,并不得参朝贺,仍终丧不参宴会。比来朝官不依礼法,身有哀惨,陪列朝贺,手舞足蹈,公违宪章,名教既亏,实玷皇化,请申明更令禁断。诏曰:可。”贞元十二年(796)驸马郭暧及诸亲,唐代宗忌辰时于宅中欢乐。唐德宗大怒。特下诏书曰:“先圣忌辰,才经叙慰,戚里之内,固在肃恭。而乃遽从燕游,饮酒作乐,既乖礼法,须有所惩。”驸马郭暧、王仕平勒归私第,前邠州长史郭煦于袁州安置,前南郭县尉郭晅柳州安置,教坊音声人曹自庆配流冰州。元和十二年(817),驸马都尉于季友居嫡母丧,与进士刘师服欢宴,“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师服笞四十,配流连州;于古代生活史——丧葬不能训子,削阶”。开成二年(837)以前忠武军节度使杜悰为工部尚书、判度支。当时杜悰既除官,久未谢恩。户部侍郎李珏奏杜悰为岐阳公主服假内。说:“‘比来驸马为公主行服三年,所以士族之家不愿为国戚者以此。’帝大骇其奏。即日诏曰:‘制服轻重,必资典礼。如闻往者驸马为公主行服三年,缘情之义,殊非故实,违经之制,今乃闻知。宜行期周,永为定制。’”后唐天成年间,原州司马聂屿丧妻未及于半年别成姻媾,被朝廷勒令本处赐死。

有些皇帝不遵守丧礼。贞元十三年(797),张茂宗将尚义章公主,太常博士裴堪上疏曰:“伏见驸马都尉张茂宗犹在母丧,圣恩念其亡母遗表,许公主今年八月出降,仍令茂宗借吉就昏。”因夫妇之义是人伦大事,借吉就婚,是以凶渎嘉,不符礼法。“伏愿抑茂宗亡母之诫”,“待其终制,然后赐昏”。八月,唐德宗起复茂宗为左卫将军同正,许其完婚。左拾遗蒋瑑又上疏谏。德宗派中使告谕他,他仍坚持己见。德宗召对于延英,说人间多借吉成婚,你为何坚决反对?蒋乂还是认为婚姻丧纪,人生大伦,吉凶不可渎。太常博士韦彤等复上疏谏,德宗“不悦,命趣下嫁之期,辛巳,成婚”。元和十五年(820)正月,唐宪宗死。继位的穆宗违反丧礼,多次观赏百戏,作乐不辍。九月,大合乐于鱼藻宫,观竞渡。又召李古代生活史——丧葬、李光颜入朝,欲于重阳日宴群臣,拾遗李珏等上疏谏:“‘元朔未改,园陵尚新,虽易月之期,俯从人欲;而三年之制,犹服心丧。夫遏密弛禁,盖为齐人,合乐内庭,事将未可。’不听”

五代十国一些帝王和大臣也无视丧礼。如后晋开运元年(944),“帝居丧期年,即于宫中奏细声女乐”。后汉古代生活史——丧葬帝“高祖在殡,作乐酣饮,夜与倡妇微行,倮(裸)男女而观之”。宰相苏逢吉“继母死不行服,妻死未周,其子并授官秩”。闽王王延翰,父丧“未期,撤其几筵,又多选良家女为妾”


《全唐文》卷142。

《旧唐书》卷10《肃宗纪》至德三载(758)正月乙酉条下(《全唐文》卷42肃宗《放宫人诏》)云:宜放内人三千人;同书卷15《宪宗纪下》元和八年(813)六月辛丑条(《唐会要》卷3《出宫人》元和八年六月条同):“出宫人二百车,任从所适”;《唐会要》卷3《出宫人》敬宗宝历二年(826)十二月敕:“在内宫人,宜放三千人。”此类事例还有一些,不拟赘引。

《资治通鉴》卷273后唐纪二庄宗同光三年(925)三月己酉条下记宦者言于庄宗:“臣昔逮事咸通、乾符天子,当是时,六宫贵贱不减万人。”建议庄宗采择民间女子,以充后庭。

《唐会要》卷3《内职·杂录》贞观十三年(639)二月二十五日尚书议(《通鉴》卷195太宗贞观十三年二月戊戌尚书奏略同)提到以往掖庭之选,或是“微贱之族”,或是“刑戮之家”,使她们入侍宫闱是很不合适的,建议今后内职员应选取有才行者主要是“良家”子女充任。太宗似乎采取了这一建议。《通鉴》卷197太宗贞观十七年(643)冬十一月条下载“敕选良家女以实东宫”;并言:“吾不欲使子孙生于微贱耳。”玄宗时,据《太平广记》卷486杂传记录薛调《无双传》提到“宫嫔选在掖庭,多是衣冠子女”;又陈鸿《长恨传》也说“宫中虽良家子千万数,上无悦目者”(《太平广记》卷486)。可略知一二。五代十国时期也是如此。如后唐庄宗曾命宦者和伶人“采选民间女子,远至太原、幽、镇,以充后庭,不啻三千人”(《通鉴》卷273后唐纪二庄宗同光三年[925]三月己酉条);后蜀孟氏至后主昶时,曾搜选“民间女子有殊色者充之”宫掖,至有“民间惧其搜选,皆立求媒伐,而嫁之。谓之‘惊婚’焉”(见阙名氏《五国故事》卷上)。

《大唐六典》卷12《内官·宫官·内侍省》叙内官沿革云:“隋氏法周官,而悉置焉。则列夫人、嫔、婕妤、美人、才人、宝林、御女、采女等充百二十位。”此乃叙炀帝时制度,而非终隋之制。

分见《大唐六典》卷12,《内宫·宫官·内侍省》叙内官之制;《旧唐书》卷51,《后妃传上·序》;《新唐书》卷76,《后妃传上·序》;《唐会要》卷3,《内职》。

《旧唐书》将则天皇后另立一卷,《新唐书》入于《后妃传》。此外,《新唐书》增懿宗皇后王氏、淑妃郭氏二传;《唐会要》卷3略同。

参见《新唐书》卷80,《太宗诸子传》;同书卷82,《十一宗诸子传》等,此不一一列举。

《旧唐书》卷67《李古代生活史——丧葬 传附孙敬业传》载敬业起兵,“移檄诸郡县”之檄文。《资治通鉴》卷203则天后光宅元年(684)九月条下略同。

《新唐书》卷77,《后妃下·武宗贤妃王氏传》。

《新唐书》卷82,《十一宗诸子·玄宗子瑛传》云:“初,瑛母以倡进,善歌舞,尝在潞得幸。”

参阅高世瑜《唐代妇女》第二章,第一节,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

如隋文帝之宣华夫人陈氏,当文帝死后,被炀帝所烝,尔后出居仙都宫(见《隋书》卷36《后妃传》、《北史》卷14《后妃传下》);唐肃宗韦妃,被弃后,遂削发为尼,居禁中佛寺(见《旧唐书》卷52《后妃传下》,《新唐书》本传略同)。

《隋书》卷36,《后妃传序》。

《大唐六典》卷12,《宫官》。

《唐会要》卷3《内职·杂录》记述宋氏姊妹事称:“未为妃后,一旦褒赠,荣及祖祢,前例无之。”显然,她们实际上并非妃后。

《旧唐书》卷52,《后妃下·女学士尚官宋氏传》。

参见唐范摅《友溪友议》卷10、孟棨:《本事诗》(《太平广记》卷274,《开元制衣女》引《本事诗》稍异)、《太平广记》卷354李茵引《北梦琐言》、宋王绖《补侍儿小名录》贾全虚条、刘斧《青琐高议前集》卷5《流红记》诸条。

《隋书》卷36,《后妃传》。

《旧唐书》卷51,《后妃上·中宗上官昭容传》(《新唐书》卷76本传同)。

《新唐书》卷82《十一宗诸子·文宗庄恪太子永传》记载稍异,谓“禁中女倡十人毙于永巷”,不言宫人张十十等。今从旧传。

见前引《旧唐书》卷51《后妃上·中宗韦庶人传》载中宗景龙四年(710)正月条。

《新唐书》卷207,《宦者上·马存亮附严遵美传》。

见《隋书》卷80,《列女传》各本传。

《通典》卷34,《职官十六》内官·命妇附载“大唐外命妇之制”下原注。

《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载吏部尚书·司封郎中员外郎条下。

《大唐六典》卷29,《公主邑司》。

《旧唐书》卷183,《外戚·武承嗣附攸暨妻太平公主传》(《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太平公主传》略同)。

《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各本传参照。

《明皇杂录》卷下。

《杜阳杂编》卷下。

《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顺宗女汉阳公主传》:“时近戚争为奢诩事,主独以俭,常用铁簪画壁,记田租所入。”并常年服出嫁时旧衣;同卷《宪宗女岐阳庄淑公主传》载岐阳庄淑公主,不受所赐奴婢,而“丐直自市”,与夫杜悰赴澧州,从者不足二十婢,“乘驴,不肉食,州县供具,拒不受。”此两例大致是相对俭约者,但为数甚少。

并见《资治通鉴》卷239,宪宗元和九年(814)六月条下。

《旧唐书》卷168,《独孤郁传》载:“权德舆作相,郁以妇公辞内职。宪宗曰:‘德舆乃有此佳婿。’因诏宰相于士族之家选尚公主者。”又《新唐书》卷146《李吉甫传》:“十宅诸王既不出阁,诸女嫁不时,而选尚皆系中人,厚为财谢乃得遣。吉甫奏:‘自古尚主必慎择其人。江左悉取名士,独近世不然。’帝乃下诏皆封县主,令有司取门阀者配焉。”吕思勉先生亦曾引之,并认为此乃唐室愿婚士族之始,见所著《隋唐五代史》第16章,第1节,第790页。

《资治通鉴》卷202,高宗开耀元年(681)秋七月条下。

《旧唐书》卷149,《于休烈附曾孙琮传》。

如前引《通鉴》卷202,高宗开耀元年(681)七月条薛克构所说唐代谚语:“娶妇得公主,无事取官府。”又如《新唐书》卷204,《方技·张果传》亦曾提到类似民谚:“娶妇得公主,平地生公府。”均表明时人对“国婚”之惧怕。

如《隋唐嘉话》卷中载高祖女轻视驸马薛万徹,“不与同席数月”;又《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宣宗广德公主传》载于琮,初尚永福公主,“主与帝食,怒折匕筯。”

《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太宗女合浦公主传》。

《旧唐书》卷125,《萧复传》。

《旧唐书》卷142,《李宝臣传》。

据《旧唐书》卷125,《萧复传》及同书卷142《李宝臣传》,郜国公主与襄阳公主宣淫事败露后,均被幽禁。

此类事例甚多,此仅举一例。《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宣宗女万寿公主传》载万寿公主嫁郑颢,“主每进见,帝必谆勉笃诲,曰:‘无鄙夫家,无忤时事。’又曰:‘太平、安乐之祸,不可不戒!’故诸主瑑畏,争为可喜事。帝遂诏:‘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按《通鉴》卷248宣宗大中二年(848)十一月庚午条下亦详载此事,并记:“(郑)颢弟古代生活史——丧葬 ,尝得危疾。上遣使视之,还,问‘公主何在?’曰:‘在慈恩寺观戏场。’上怒,叹曰:‘我怪士大夫家不欲与我家为婚,良有以也!’亟命召公主入宫,立之阶下,不之视。公主惧,涕泣谢罪。上责之曰:‘岂有小郎病,不往省视,乃观戏乎!’遣归郑氏。由是终上之世,贵戚皆兢兢守礼法,如山东衣冠之族。”

《旧唐书》卷51,《后妃上·玄宗杨贵妃传》;《新唐书》卷76,《后妃传上》本传略同。

《太平广记》卷236,虢国夫人引《明皇杂录》略同。

参见王重民辑《敦煌曲子词集》所收《云谣集杂曲子》,商务印书馆1950年初版,1954年再版;潘重规:《敦煌云谣集新书》,石门图书公司(台北)1977年版。

较为典型的例子如张易之母阿臧,据《朝野佥载》卷3载:易之为母造七宝帐,“金银、珠玉、宝贝之类,罔不毕萃。旷古以来,未曾闻见。铺象牙床,织犀角簟、瑑貂之褥,蛩古代生活史——丧葬 之毯,汾晋之龙须,河中之凤翮以为席。”又如元载宠姬瑶英“处金丝之帐,却尘之褥”(《云溪友议》卷12;《太平广记》卷237,芸辉堂引《杜阳编》),等等。

见《云溪友议》卷12、《太平广记》卷237,芸辉堂引《杜阳编》载:元载被戮,妻王韫秀被“令入宫”,或云“上宥其罪”,或云“京兆笞而毙之”。总之,下场是十分悲惨的。

《唐国史补》卷上:“元载之败,其女资敬寺尼真一,纳入掖庭。”

《通典》卷58,《礼十八》公侯大夫士婚礼录唐显庆四年(659)十月诏;太极元年(712)十一月左司郎中唐绍上表。有关唐代婚姻聘财事,史料繁多,不拟列举。

《朝野佥载》卷3:“唐冀州长吏吉懋欲为男顼娶南宫县丞崔敬女,敬不许。因有故胁以求亲。敬惧而许之。择日下函,并花车卒至门首。敬妻郑氏初不知,抱女大哭,曰:‘我家门户低,不曾有吉郎。’女坚卧不起。其小女白其母曰:‘父有急难,杀身救解。设令为婢,尚不合辞;姓望之门,何足为耻。姊若不可,儿自当之。’遂登车而去。”

官僚贵族之家,也有不少贫寒饥馁者,吕思勉《隋唐五代史》第15章第2节征引事例甚多,可以参见。

有关唐代下层宦门妇女的情况,可参阅高世瑜《唐代妇女》,第46-47页。此不拟赘述。

参项楚《王梵志诗校注》卷2,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敦煌变文集》卷6,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

关于当时妇女从事家务劳动诸如汲水、煮饭事诗文中记载甚多,较具体的资料参见白居易《朱陈村》诗(《白氏长庆集》卷10)、《酉阳杂俎续集》卷2,《支诺皋中》载王申夫妻将一投宿求水女子作儿媳事及《太平广记》卷251,邻夫引《笑林》。

《全唐诗》卷314。

戴叔伦:《女耕田行》,《全唐诗》卷273。

杜甫:《负薪行》。

项楚:《王梵志诗校注》卷5,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太平广记》卷271贺氏引《玉堂闲话》记兖州农妇贺氏,里人谓之织女,“其姑(婆)已老且病……妇佣织以资之,所得佣直,尽归其姑。”此为“佣织”事例;又《酉阳杂俎续集》卷3,《支诺皋下》荆州百姓郝惟谅条,记唐武宗会昌年间一女妇与人佣纫事。同卷载汴州赵怀正妻贺氏在文宗太和年间,“尝以女工致利”,后段成式家曾“雇其纫针”。并属佣织、佣纫事例。

《太平广记》卷37,阳平谪仙引《仙传拾遗》载九陇人张守珪在仙君山之茶园,“每岁召采茶人力百余人,男女佣工者杂处园中。”可知其中有不少是女性。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所收阿斯塔那178号墓出《唐开元二十八年(740)土右营下建忠赵伍那为访捉交河兵张玄式事》。

参见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5页。

《全唐诗》卷298。

同上书,卷427。

《全唐诗》,卷23。

《酉阳杂俎续集》卷3,《支诺皋下》荆州百姓郝惟谅条。

《太平广记》卷62,何二娘条引《广异记》。

高世瑜:《唐代妇女》,第55页,认为唐代“没有浮游四方的行商”,似非确论。

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三联书店1957年版。

并见《敦煌资料》第1辑,中华书局1961年版。

李丰楙《唐代公主入道与送宫人入道诗》(收于《第一届国际唐代学术会议论文集》学生书局1989年版)曾言及唐公主与其他女冠的入道动机,大致归纳为慕道、追福、延命及夫死舍家与避世借口等。前揭高世瑜《唐代妇女》第2章第9节对此也有分析,可以参见。此不拟赘引相关史料。

有关唐代公主之类入道之宗教意识,李丰楙氏上揭文中曾有分析,并据此将当时女冠区分为修真女冠和宫观女观两大类。

《资治通鉴》卷205则天后天册万岁元年(695)条。

《唐才子传》卷2《李季兰传》载:天宝间,玄宗闻其诗才,诏赴阙,留官中月余,优赐甚厚,遣归故山。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曾疑此事不在天宝间,而系代宗大历暮年之事。

《旧唐书》卷52,《后妃下·肃宗张皇后传》。

《唐会要》卷49,《僧尼所隶·杂录》。

《北梦琐言》卷9;《唐诗纪事》卷78;《唐才子传》卷8,《鱼玄机传》。

《太平广记》卷273,李季兰引《中兴闲气集》;《唐诗纪事》卷78;李季兰条,《唐才子传》卷2,《李季兰传》。

《唐诗纪事》卷78,女道士元淳条;《唐才子传》卷2,《李季兰传》附。

李白:《江上送女道褚三清游南岳》。

项楚:《王梵志诗校注》卷2。

同上。

《敦煌资料》第1辑,“契约文书类”所收。

《新唐书》卷76《后妃上·中宗韦庶人传》载:“封巫赵陇西夫人,出入禁中,势与上官埒”;《资治通鉴》卷209唐中宗景龙二年(708)条:“安乐、长宁公主及皇后妹瑑国夫人、上官婕妤、婕妤母沛国夫人郑氏、尚宫柴氏、贺娄氏、女巫第五英儿、陕西夫人赵氏,皆依势用事,请谒受赇,唯屠沽臧获用钱三十万,则别降墨敕除管。”

《朝野佥载》卷3。

同上。

较主要的论著有滨口重国《唐王朝的贱人制度》,京都大学文学部东洋史研究会1966年版;李季平《唐代奴婢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王永兴《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校注》第1编上第1章第1节,中华书局1987年版。其他论著还有许多,不拟具列。

《大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都官郎中员外郎条:“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下注云:“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参《唐会要》卷86《奴婢》引《旧制》)

如隋代开皇十六年(596)合川仓粟丢失,主典被斩,没其家为奴婢(《隋书》卷25《刑法志》);贺若弼大业三年(607)坐诛,妻子为官奴婢(《隋书》卷52《贺若弼传》);阎毗在大业二年(606)坐太子勇事,与妻子皆没为官奴婢事(《隋书》卷68《阎毗传》、《通鉴》卷180隋炀帝大业二年条下)等。唐代此例记载更多,如李孝本坐李训诛,女儿没于掖庭(《旧唐书》卷176《魏謩传》)、殷裕妻崔氏等九人配于掖庭(《旧唐书》卷19上《懿宗纪》咸通十三年(872)五月条下)等。余不具列。

《大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都官郎中员外郎条、同书卷3《户部尚书》仓部郎中员外郎条下。参见《唐会要》卷86《奴婢》大历十四年(779)八月都官奏。

《大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都官郎中员外郎条;另参同书卷19《司农寺》:“凡官户、奴婢,男女成人,先以本色媲偶。”

《大唐六典》卷27《太子家令寺》典仓署令之职:“凡}db1}户奴婢}/db1}及番户、杂户,皆给其资粮及春冬衣服,等数。”另外《新唐书》卷47《百官志》叙内侍省掖庭局令之职下、《通鉴》卷205长寿元年秋七月条下均提到“户婢”。

参见上揭滨口重国《唐王朝的贱人制度》第127页。

有关唐赐官奴婢的规定与事例,参阅《大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都官郎中员外郎条、《旧唐书》卷62《李大亮传》、《旧唐书》卷59《姜行本传》、同书卷60《河间王孝恭传》、卷67《李靖传》、卷9《玄宗纪》天宝十三载(754)春正月乙巳条。

《唐会要》卷86,《奴婢》录《旧制》。

参见《册府元龟》卷42帝王部·仁慈门贞元二十一年(805)二月癸丑条,同卷同门穆宗即位大赦诏。

《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卷14,《户婚律》参照。

参见上揭李季平《唐代奴婢制度》、王永兴《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校注》第1编上第1章。不另赘引。

《唐律疏议》卷26,《杂律》;《大唐六典》卷20,京都诸市令条。

并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

同上。

敦煌文物研究所资料室:《从一件奴婢买卖文书看唐代的阶级压迫》,载《文物》1972年第12期。

《隋书》卷48,《杨素传》。

《太平广记》卷193,虬髯客引《虬髯传》。

《旧唐书》卷183,《外戚·武承嗣附太平公主传》。

《旧唐书》卷118,《元载传》。

《太平广记》卷275,却要条引《三水小牍》。

其实,当时官僚士大夫拥有僮婢数恐远过于此。《文苑英华》卷531《判》类录《奴婢过制判》判文提到:“得丁上言,豪富人畜奴婢过制,请据品秩为限约。或责其越职论事,不伏。”由此推测,“畜奴婢过制”的现象绝不是个别事例。

《太平广记》卷495,邹凤炽条引《独异志》。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所收。

同上。

同上。

同上。

如吐鲁番阿斯塔那35号墓出《武周漏新附部曲客女奴婢名籍》(《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阿斯塔那509号墓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十二月西州蒲昌县九等户籍》(《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敦煌掘《唐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斯514号,见《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籍账类所收),均见普通民户中拥有奴婢的事例。

《唐律疏议》卷4《名例律四》也说:“生产蕃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

唐耕耦:《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籍账类所收,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

如《太平广记》卷340,卢顼条引《通幽录》载唐贞元六年(790)十月,范阳卢顼家于钱士唐,假食于郡内郭西堰,“常令家婢小金主堰事”。又吐鲁番阿斯塔那184号墓出《唐请处分前件物纳官牒文稿》行5残存:“奴婢因兹逃避,田地无人浇溉。”(收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似乎也从事农业生产。

参见《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三》疏议语。另外,主人将奴婢配为夫妻事,见《新唐书》卷196,《隐逸·张志和传》。

《白氏长庆集》卷26《南园试小乐》云:“红萼紫房皆手植,苍头碧玉尽家生。”此“苍头”指奴,“碧玉”是婢,均为家生者。《太平广记》卷375李仲通婢条引《惊听录》载李仲通婢死后复活,仲通“驱使如旧,便配于奴妻,生一男二女”。

见《唐律疏议》卷22《斗讼律》诸主殴部曲至死者条答问;同书卷4《名例律》诸以赃入罪者条答问。

见《太平广记》卷333,黎阳客引《广异记》。

《太平广记》卷219,梁革条引《续异录》载一婢女莲子前后被转易三次,虽曾一度得主人宠幸,但稍一笑语得罪,即被货卖。

《朝野佥载》卷2录唐代妒妇多条,言主人幸婢而被主人妻所虐,有的被刀截其耳鼻,有的被杀死,见濮阳范略妻任氏条、梁仁裕妻李氏条、枝江县丞张景先妻杨氏条。另《太平广记》卷486薛调《无双传》载王仙客为救所爱无双,听从富平县古生之计,杀死无双侍婢采顼,而假冒无双之尸。可知婢女可任意宰杀。

《太平广记》卷275,韦桃符条引《朝野佥载》,隋开皇中,京兆韦衮有奴曰桃符,“以桃符之从驱使,仍放从良。”这是放奴从良之例,放婢应如之。又《旧唐书》卷192《隐逸·崔觐传》载觐“老而无子,乃以田宅家财,分给奴婢,令各为生业。”

见《敦煌资料》第1辑,编号分别为:斯5706、斯0343,斯4374、斯6537号。

参《唐律疏仪》卷12,《户婚律》放部曲奴婢还压条答问。

《旧唐书》卷18上,《武宗纪》会昌五年(845)八月条;《唐会要》卷84,《杂录》;《唐大诏令集》卷113。

《韩昌黎集外集》卷下,《顺宗实录》卷第二略同。

《太平广记》卷338,朱自劝条引《广异集》。

《太平广记》卷62,玉女条引《集异记》。

《旧唐书》卷18上,《武宗纪》会昌六年(846)正月监察元寿奏。

《太平广记》卷103,尼修行条引《冥报记》。

《唐开元年间(731)西州诸曹符帖目》,池田温:《中国古代籍账研究·概观·录文》第362页,东京大学出版会1979年版。

《敦煌诸寺丁壮眷属名簿》,编号为斯0542号,《敦煌资料》第1辑所收。

《流沙遗珍》一四《唐天宝六载(747)四月交河郡佛寺给家人春衣历》,其中所记有常住奴等,未及婢,但同为寺院依附人口,待遇应相同。

前举敦煌所出《咸通六年(865)尼灵惠唯书》,即在遗嘱中将婢威娘转留给其侄女(见《敦煌资料》第1辑,编号斯2199)。

详见敦煌所出《僧崇恩处分遗物凭据》,编号为伯3410号,《敦煌资料》第1辑所收。

《太平广记》卷338,朱自劝条引《广异集》载某寺尼令婢“往市买胡饼,充斋馔物”。即是一例。

《唐会要》卷34《论乐》载先天元年(712)正月太子舍人贾曾上言,提到:“后庭妓乐,或古有之。”此“后庭妓乐”当包括宫妓在内。此外,关于宫妓问题,参见王书奴《中国娼妓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资治通鉴》卷179,隋文帝开皇二十年(600)十月条下。

《隋书》卷15,《音乐志下》。

《太平广记》卷271肃宗朝公主条引《因话录》:“肃宗燕于宫中,女优弄假戏。有绿衣秉简为参军者。天宝末,蕃将阿布思伏法,其妻配掖庭。善为优。因隶乐工。是以遂令为参军之戏。公主谏曰:‘禁中妓女不少,何必须得此人。使阿布思真逆人耶,其妻亦同刑人,不合近至尊之座;若果冤横,又岂忍使其妻与群优杂处,为笑谑之具哉!’”本条所说阿布思之妻配入掖庭,当是宫婢,但由于善戏优,故选为“艺伎”。本处用语甚混乱,既云此人“因隶乐工”,又说“禁中妓女不少,何必须得此人”,前后对举,未知孰是。

段安节《乐府杂录·歌部》:“开元中,内人有许和子者,本吉州永新县乐家女也。开元末选入宫,即以永新名之。”

《开元天宝遗事》卷下《风流阵》条:“明皇与贵妃,每至酒酣,使妃子统宫妓百余人,帝统小中贵百余人,排两阵于掖庭中,目为风流阵。以霞锦被张之,为旗帜攻击相斗,败者罚之巨觥以戏笑。”

《开元天宝遗书》卷上《妓围》条:“申王每至冬月,有风雪苦寒之际,使宫妓密围于坐侧,以御寒气,自呼为妓围。”同卷《醉舆》条:“申王每醉,即使宫妓将锦彩结一兜子,令官妓辈抬舁归寝室,本宫呼曰醉舆。”

《太平广记》卷271,肃宗朝公主条引《因话录》。

崔令钦《教坊记》叙制度与人事部分。此据任半塘《教坊记笺订》本,中华书局1962年版。

《隋书》卷15《音乐志下》载炀帝大业六年(610),“乃大括魏、齐、周、陈乐人子弟,悉配太常,并于关中为坊置之”。任半塘《教坊记笺订》第16页疑此“关中为坊置之”之“坊”乃指教坊;王永兴亦主此说,见前揭《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校注》第一编,第113页。但是否如此,有待进一步考证。

《旧唐书》卷43,《职官志》内教坊条原注;《新唐书》卷38,《百官志》大乐署条引《孔帖》。

《旧唐书》卷43,《职官志》习艺馆条;《资治通鉴》卷208,唐中宗景龙元年(707)十月条下胡注。

同上。

崔令钦:《教坊记·自叙》。

任半塘:《教坊记笺订》,第23-24页。

《旧唐书》卷28,《音乐志》;《唐会要》卷34,《论乐·杂录》开元二年(714)条。另参任半塘《唐戏弄》第922-923页,《梨园考》。

任半塘氏认为,宜春院之妓女,乃色与艺均极精选者(见《教坊记笺订》第24页)。而实际上,至少在玄宗时期,主要是侧重于艺,对色并不十分重视。

参阅任半塘《教坊记笺订》,第24页。

这里所说的“云韶”,乃指云韶府。本为内教坊,武后时改名,中宗神龙年间复旧,见《旧唐书》卷43《职官志》内教坊条原注。任半塘氏认为:此处所叙,乃开、天间事。开、天间,云韶旧府之人与内教坊及宜春院等,并在宫中。但此时云韶虽仍为内府,其人却已沦为宫人贱隶。曰“云韶”,殆为教坊之代词耳。见《教坊记笺订》,第25-26页。

“内人”大致在玄宗朝身份稍高于一般宫妓,以后有所变化,自当别论。同时,她们虽然备朝廷节会筵宴之需,但主要是献艺,偏重于歌舞。不过,由于宜春院设于禁中,固而“内人”出外应同样有严格限制。

均见崔令钦《教坊记》叙制度与人事部分。

韩愈:《顺宗实录》卷2;《新唐书》卷7,《顺宗纪》;《唐会要》卷3,《出宫人》,贞元二十一年三月条。

《旧唐书》卷17上,《敬宗纪》宝历二年(826)五月戊辰条下。

《唐会要》卷34,《论乐·杂录》宝历二年(826)九月条。

《唐会要》卷34《论乐·杂录》宝历二年(826)九月条京兆府奏:“伏见诸道方镇,下至州县军镇,皆置音乐,以为欢娱。”表明那时音乐妓人不限于京师一带。

《唐语林》卷3本条下又载:“宦者请令扬州选择妓女,诏扬州监军取解酒令妓女十人进入。监军得诏,诣节度使杜顼,请同于管内选择。”按选择酒令妓女事亦见《新唐书》卷166《杜顼传》、《通鉴》卷247唐武宗会昌四年(844)七月条下。

《陆宣公集》卷16,《兴元论浑瑊诏书为取散失内人等议状》。

参见《全唐文》卷970,阙名氏:《重定正冬朝会仪奏》开成四年十一月;《旧唐书》卷20上,《昭宗纪》光化三年正月条。

《云溪友议》卷7。

《云溪友议》卷9;《鉴诫录》卷10,《蜀才妇》。

《太平广记》卷274,戎昱引《本事诗》。

《太平广记》卷273,徐月英引《北梦琐言》。

《太平广记》卷252,李曜引《抒情诗》。

《太平广记》卷274,薛宜僚引《抒情集》。

杜牧:《张好好诗序》。

《云溪友议》卷12。

《太平广记》卷272,张褐麦引《北梦琐言》。

《太平广记》卷274,欧阳詹引《闽川名士传》。

《太平广记》卷273,罗虬引《唐摭言》。

《太平广记》卷273,曹生引《抒情集》。

《太平广记》卷264,李仁矩引《北梦琐言》。

《云溪友议》卷3。

《云溪友议》卷2。

《云溪友议》卷12。

《太平广记》卷273,杜牧条引《唐阙史》。

沦入地方“乐营”者当然不限此二类,还有些是丧失了其他亲人之后,生活无依,而自行“委身乐部”者(见《云溪友议》卷3,潭州乐妓舞柘枝条)。

同上。

如刘禹锡赴任姑苏,道经扬州,州师杜鸿渐特令二乐伎“侍寝”事,见《云溪友议》卷7。

如张褐典晋州,外贮所爱营妓,生一子。参《太平广记》卷272,张褐妻条引《北梦琐言》。

如武宗会昌年间,薛宜僚充使新罗至青州,对籍中饮妓段氏“颇属情”,节度使乌汉真遂将此妓置于驿中,赠与薛氏。见《太平广记》卷274,薛宜僚条引《抒情集》。

杜牧《张好好诗序》云:“牧太和三年佐故吏部沈公江西幕,好好年十三,始以善歌来乐籍中,后岁公移宣城,复置好好于宣城籍中。”

《太平广记》卷273罗虬引《唐摭言》载罗虬唐末在鄜录州,曾手刃一籍中乐妓红儿;同书卷273徐月英引《北梦琐言》载金陵徐氏诸公子,曾宠一营妓,后竟将其烧死。

《云溪友议》卷3(参见《唐语林》卷4)。

参见《旧唐书》卷160,《李翱传》。

《太平广记》卷273,韦保衢引《玉泉子》。

关于左右教坊之方位,参阅任半塘《教坊记笺订》附录一《西京教坊位置图》。

也有可能是名隶于教坊的妓女散居于此,但均无确据。

见《北里志》杨妙儿条之莱儿、楚儿两例。

《北里志》王团儿条原注:“曲中诸子,多为富豪辈,日输一缗于母,谓之贾断。但未免官使,不复瑑接于客。”

《北里志》王团儿条之福娘,即对一客说:“某幸未系教坊籍,君子倘有意,一二百金之费尔。”又如《太平广记》卷419《杨娼传》载:“长安里中之殊色也……名冠诸籍中,大售于时也。”岭南某帅“乃阴出重贿,削去娼之籍,而挈之南海,馆之他舍。”此杨娼之“籍”是属于教坊籍还是一般妓籍,不十分明确,但王团儿之养女福娘所说则显然是嫖客出钱,自可赎身。

《太平广记》卷484,《李娃传》。

《太平广记》卷485,《柳氏传》。

《太平广记》卷274,欧阳詹引《闽川名士传》。

如张生之弃莺莺,见《太平广记》卷488,《莺莺传》。陈寅恪《读莺莺传》一文曾详加辨之,指出张生实系撰者元稹托名,元氏之所以遗弃崔氏(莺莺)改娶,乃在于门第高下问题。见《吏语所集刊》第10册,1948年版。

《太平广记》卷354杨蕴中条,载进士杨蕴中得罪下成都狱,夜梦一妇人,虽形不扬,而言词甚秀。曰:“吾即薛涛也,顷幽死此室。”可证薛涛亦相貌平平。

《鉴诫录》卷10,《蜀才妇》条。

《太平广记》卷273杜牧条引《唐阙史》又载杜牧出佐沈传师江西宣州牧,后闻湖州名郡,前往游之,湖州刺史某,投之所好,每为之曲宴周游,“凡优姬倡女,力所能致者,悉为出之”。这里所说的“优姬”当包括优伶在内,可知在某种情况下,优伶也被迫沦为权贵之玩物。

《太平广记》卷251冯袞条引《抒情诗》载袞饮酣戏酒妓事,同书卷256李宣古条、同卷杜牧条诗嘲酒纠事参照。

《太平广记》卷236许敬宗条引《独异记》:“唐许敬宗奢豪,尝造飞楼七十间,令伎女走马于其上,以为戏弄。”这里所说伎女,实乃弄杂技的优伶。

《太平广记》卷273洛中举人条引《卢氏杂说》载举子某乙,在洛中与一弹弦的幼年乐妓茂英相识。多年之后,某乙到了江南,在宴席上又遇到茂英,弹弦酌酒,成为官使酒妓,后赠诗寄情,使得节度使所感,将茂英送之。这一故事虽以完满结局告终,但表明了某些优伶的遭遇。

《隋书》卷36,《后妃传》本传。

同上。

《旧唐书》卷7,《中宗纪》景龙四年(710)五月、六月条。

《新唐书》卷76,《后妃传上》本传。

《旧唐书》卷51,《后妃传上·中宗韦后传》。

《旧唐书》卷51,《后妃传上·中宗上官昭容传》。

《旧唐书》卷183,《外戚·武承嗣附攸暨妻太平公主传》;《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高宗女太平公主传》;《旧唐书》卷8,《玄宗纪上》。

《旧唐书》卷52,《后妃下·肃宗张皇后传》;《新唐书》卷77《后妃传下》本传略同。

《旧唐书》卷52,《后妃下·宪宗后郭氏传》。

《新唐书》卷77,《后妃下·宪宗后郭氏传》。按高世瑜《唐代妇女》第122页认为唐宪宗死后,太子年幼,宦官谋划让郭太后称制。是误将“穆宗”作“宪宗”,其时,宪宗早死,《新唐书》本传中称“帝崩”,乃指穆宗。

《旧唐书》卷52,《后妃下·宪宗后郭氏传》。

《旧唐书》卷51,《后妃传上》本传。

同上。

《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肃宗女和政公主传》;《唐语林》卷5。

《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顺宗女汉阳公主传》。

还有和蕃公主们,对于当时的政治、外交均有一定影响,自不待言。

并见《隋书》卷80,《列女·谯国夫人传》。

《旧唐书》卷58,《柴绍附平阳公主传》;《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高祖女平阳公主传》略同。

《旧唐书》卷4,《高宗纪上》永徽四年(653)十月戊申条;同书卷77,《崔义玄传》;《资治通鉴》卷199,唐高宗永徽四年冬十月条。另有相关记载,张泽咸《唐五代农民战争史料汇编》,中华书局1979年版(上),第21-25页征引甚详,不拟具列。

参见《旧唐书》卷193,《列女·邹保英妻奚氏传》;同卷,《古玄应妻高氏传》;《太平广记》卷270,侯四娘条引《独异志》等。

如《隋书》卷80《列女·郑善果母传》载:隋武德郡公郑善果,历任刺史,号为“清吏”,乃与其母崔氏的教示有关。崔氏“有节操,博涉书吏,通晓治方。每当善果出听事,母则坐胡床,于鄣后察之”。唐代有关事例参见《旧唐书》卷91《崔玄顼传》、同书卷193《列女·董昌龄母杨氏传》等。

参见胡文楷《历代妇女著作考》隋唐五代部分,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

《旧唐书》卷51,《后妃传上》本传。

同上。

《旧唐书》卷52,《后妃传下》本传。本节(一)后妃部分参照。

《唐诗纪事》卷79、《全唐诗》卷7分别录其诗数首,《全唐文》卷945载其《乞归疏》。又《唐才子传》卷2《李季兰传》附能词藻之女性中也列有其名。据所撰《乞归疏》知其出身下层家庭,德宗时入宫。《全唐诗》卷7小传亦叙此。

《旧唐书》卷51,《后妃传上》本传载:尝撰《女则》十卷,自为之序。

江妃亦善属文,《全唐文》卷98存《楼东赋》一篇,《全唐诗》录其诗数首。

《唐语林》卷4《贤媛》载柳婕妤“有才学,上甚重之”。

这几位皇后并有文存世,见《全唐文》卷98。

王建妃徐氏有诗数首存世,今本《全唐诗》收录;花蕊夫人著《宫词》一卷,胡文楷氏上揭书曾有考证。

见平冈武夫、市原亨吉二氏编《唐代的诗文》,[日]同明舍版,中译本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见陶慕宁《青楼文学与中国文化》,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太平广记》卷273,徐月英条引《北梦琐言》。

《唐诗纪事》卷79载窈窕居于蜀,当时诗人,雅相重之。并录其诗二首;《全唐诗》卷802载其诗多首。

娼妓常浩,事迹见《又玄集》卷下、《唐诗纪事》卷79。诗见《全唐诗》卷802。

《太平广记》卷273,武昌妓引《抒情诗》。

《太平广记》卷274,欧阳詹引《闽川名士传》。

关于李季兰生平,参傅璇琮主编《唐才子传校笺》卷2本传校笺(本书第1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

《唐才子传》卷2《李季兰传》并已提及。详情乃见《唐诗纪事》卷73、《刘随州集》卷2。

见《全唐诗》卷805李季兰《恩命追入留别广陵故人》及《唐才子传》卷2本传。

见赵元一《奉天录》卷1。

《北梦琐言》卷9;《太平广记》卷271,鱼玄机条引《北梦琐言》同。

参《唐才子传》卷8,《鱼玄机传》。

《北梦琐言》卷9。

《唐才子传》卷8,《鱼玄机传》。

《朝野佥载》卷3。

《全唐文》卷98,宋尚宫(若昭)《牛应贞传》;《太平广记》卷271,牛肃女条引《纪闻》。

《太平广记》卷271,关图妹条引《南楚新闻》。

《太平广记》卷271,孙氏条引《北梦琐言》。

《太平广记》卷271,张睽妻条引《抒情诗》。

《新唐书》卷205,《列女·殷保晦妻传》;《大平广记》卷270,封景文引《新唐书》同。

《新唐书》卷205,《列女·李拯妻卢氏传》。

《新唐书》卷205,《列女·王琳妻韦氏传》。

《旧唐书》卷193,《列女·宋庭瑜妻魏氏传》。

高适:《为东平薛太守进王氏瑞诗表》,《全唐文》卷357。

《新唐书》卷58,《艺文志》。

《因话录》卷3,《商部下》;《唐语林》卷4,《贤媛》略同。

《全唐文》卷945分别录有李邕妻温氏《为夫谢罪表》、番阳曹因妻周氏撰其夫《曹君墓碑》、牛应贞《魍魉问影赋》李元真《请归葬祖父于越王茔次状》、侯莫陈邈妻郑氏《进女孝经表》、胡瑑(号见素子)《黄庭内景五脏六腑补泻图序》等,可以参见。

参见《隋书》卷14《音乐志》、《旧唐书》卷29《音乐志》。任半塘《校坊记笺订》存唐代曲名(含小曲和杂曲)凡278种,大曲名存辞存者,有11调,辞13套,而辞佚而曲名尚可考者约140余,合计150种。此外,关于舞蹈种类,唐段安节《乐府杂录》及唐人诗文中均有记载,任半塘《唐戏弄》有详考。可以参见。

段安节:《乐府杂录·歌部》。

苏鹗:《杜阳杂编》卷下。

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卷上,《眼色媚人》条。

《朝野佥载》卷3。

《太平广记》卷203,于古代生活史——丧葬 条引《国史补》略同。

《太平广记》卷205,王氏女引《北梦琐言》。

《太平广记》卷451,李黁引《广异记》。

《太平广记》卷361,素娥引《甘泽谣》。

《唐国史补》卷下。

《宣和书谱》卷1,《历代诸帝王书·后附》武则天条。

《宣和书谱》卷5,《正书三》女仙吴彩鸾条。

《宣和书谱》卷4,《正书二》詹鸾条。

《宣和书谱》卷10,《行书四》妇人薛涛条。

《新唐书》卷205,《列女·殷保晦妻封氏传》。

《酉阳杂俎续集》卷3,《支诺皋下》。

《太平广记》卷209二王真迹条引《谭宾录》:“长安中太平公主奏借出外拓写,因此遂失所在。”似表明太平公主亦善书,但缺乏其他例证。

《太平广记》卷271,薛媛条引《云溪友议》同。

《唐语林》卷4,《贤媛》。

《杜阳杂编》卷中。

白居易:《缭绫》,《全唐诗》卷427。

见《全唐文》卷945,胡愔《黄庭内景五脏六腑补泻图序》。此书《新唐书·艺文志》有注录,今存《道藏》洞玄部·灵图类·国字号。

高适:《为东平薛太守进王氏瑞诗表》,《全唐文》卷357。

这一时期,属于女性所撰述的女教作品如唐太宗长孙后《女则》十卷、眉州司功参军王琳妻韦氏撰《女训》一篇、韦温女、薛蒙妻韦氏《续曹大家女训》十二章、刑部郎中元沛妻《女仪》一篇、宰相王搏妻杨氏《女诫》一卷、侯莫陈邈妻郑氏《女孝经》一卷、宋若莘、若昭姊妹《女论语》十篇等。前文多已提及,其存佚情况参见胡文楷《历代妇女著作考》隋唐部分。

参见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第五章之七,《班昭以后的圣人》,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参见《隋书》卷80,《列女传·序》及《史臣论》;《旧唐书》卷193,《列女传·序》及《赞》;《新唐书》卷205,《列女传·序》。

《新唐书》卷205,《列女传·序》。

李希泌《曲石精庐藏唐墓志》第63号,《郑夫人陈氏志》(齐鲁书社1986年版)。此陈氏死于唐天宝十三载五月十三日。

颜真卿:《杭州钱塘县丞殷府君夫人颜君神道碣铭》(此人死于开元二十五年),《全唐文》卷344。

颜真卿:《曹州司法参军秘书省丽正殿二学士殷君墓碣铭》,《全唐文》卷344。

《唐文拾遗》卷31(此人死于大中十年二月)。

杨俭:《唐故山南节度使右常侍杨公女子书墓志》(死于乾符五年),《唐文拾遗》卷32。

徐膠:《大唐故幽州节度要籍祖君宏农杨氏墓志铭并序》(死于广明二年七门),《唐文拾遗》卷32。

参见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中篇,《政治革命及党派分野》,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吕思勉《隋唐五代史》第16章第1节,[上海]中华书局1957年版;另参上海古籍出版社1959年版。

《唐语林》卷1《德行》录崔枢夫人、西平王李晟女,夫家亲属病,而为晟“作生日”祝寿,晟怒而遣之归夫家,并亲自至崔家问疾。因“治家整肃”,注重礼法,因而深为勋臣推重,据说“勋臣之家,称‘西平礼法’”。此事亦见《旧唐书》卷133《李晟传》。李晟为代、德宗时人,可知此时注重礼法者,在勋臣官僚之家犹凤毛麟角,故特受推重。

《全唐文》卷315。

李华为开元二十三年(735)进士,天宝中为监察御史,安禄山陷京师,扈从不及,陷贼署伪官,长安收复后,贬官,卒于家。可知《书》中所述乃是玄宗年间事。

《旧唐书》卷193,《列女·孝女王和子附郑神佐女传》,载大中五年(851),兖州郑神佐女自往庆州护父丧还乡,守墓自誓。节度使萧俶状奏表彰。奏语中言及“闾里之中,罕知礼教”事。

《资治通鉴》卷248,宣宗大中二年(848)十一月庚午条。参见本节“公主”部分。

王顼:《唐故颍川陈夫人墓志铭并序》,见前引《唐文拾遗》卷31。

前引《资治通鉴》卷248唐宣宗大中二年(848)十一月条,载宣宗女万寿公主在慈恩寺戏场看戏事;另《北里志》载平康诸妓出里艰难,“每南街保唐寺有讲席,每以月之八日,相牵率听焉”。这两例所说一类是公主,一类是妓女,出外观戏与听讲,由此可以知道一般居民之女子观戏与听讲者应更属常见。除此之外,妇女外出进香供奉者也人数众多,除散见于诸书记载外,《房山云居寺石经题记》中有大量妇女题名,可资旁证。见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等《房山石经题记汇编》,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

见唐耕耦《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

本件编号为伯3489号,见上揭《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

上揭《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五)社邑文书之一《立社条件》收文书15件;社邑文书之二《请求入社退社状》录文书8件,其余有关《社司牒状及处分》、《各种转帖》件数甚多,可以参见。

参见郭锋《敦煌的“社”及其活动》,载《敦煌学辑刊》1983年,第4期。

《仪礼》卷4-6,《士昏礼》,《艺文类聚》卷40。

《唐律疏议》卷13,《户婚中》。

《唐律疏议》卷14,《户婚下》。

《唐会要》卷83,《租税上》。

《唐大诏令集》卷110。

《通典》卷59,《嘉礼四》、《男女婚嫁年几议》。

白居易:《赠友五首》。

《新唐书》卷147,《李叔明传》。

《唐会要》卷83,《嫁娶》。

《旧唐书》卷150,《德宗顺宗诸子传》。《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十一月云:嫁岳阳等九十一县主。

《杜阳杂编》云同昌公主出嫁,唐懿宗赐“钱五百万贯,更罄内库珍宝,以实其宅”。

《全唐诗》卷425,《赠友五首》。

《唐大诏令集》卷110,《诫励氏族婚姻诏》。

《旧唐书》卷65,《高士廉传》。

《资治通鉴》卷195,贞观十二年正月。

《唐大诏令集》卷110,《诫励氏族婚姻诏》。

《旧唐书》卷61,《窦威传》;《资治通鉴》卷195,贞观十二年正月。

《新唐书》卷95,《高俭传》。

《旧唐书》卷82,《李义府传》。

《资治通鉴》卷200,显庆四年十月。

《旧唐书》卷81,《李敬玄传》。

《资治通鉴》卷202,开耀元年七月。

《全唐诗外编》上,《全唐诗补逸》卷2,《王梵志》。

《封氏闻见记》卷10,《讨论》。

《新唐书》卷146,《李栖筠传附吉甫传》。此处“封县主”,乃指封诸王之女。

《唐语林》卷4,《企羡》。

《新唐书》卷172,《杜兼传附中立传》。

《唐语林》卷7,《补遗》。

《唐代墓志汇编》,第2401页。

同上书,第636页。

同上书,第877页。

同上书,第1493页。

同上书,第1986页。

同上书,第2012页。

同上书,第2222页。

同上书,第2232页。

《唐代墓志汇编》,第2376页。

同上书,第2392页。

同上书,第2403页。唐代也有些人婚姻不攀门阀。太师李光颜女未聘,“从事许当及幕僚盛誉一郑秀才词学门阀,冀其选拣。谢曰:‘李光颜,一健儿也,遭遇多难,偶立微功,岂可妄求名族?已选得一婿也。诸贤未见,乃召客司小将’”。(《北梦琐言》卷3《李光颜太师选佳婿》)

《资治通鉴》卷270,贞明三年十月。

《旧唐书》卷65,《高士廉传》。

《唐会要》卷83,《嫁娶》。

《资治通鉴》卷200,显庆四年十月。《唐会要》卷83《嫁娶》云:自显庆四年十月十五日诏令发布以后,“天下嫁女受财,三品已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过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过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皆充听嫁女赀妆等用”。

《旧唐书》卷82,《许敬宗传》。

同上。

《霍小玉传》。

同上。

《太平广记》卷159,《崔玄综》。

《杨太真外传》卷下。

《新唐书》卷146《李栖筠传附吉甫传》。

白居易:《议婚(一作贫家女)》,《全唐诗》卷425。

杜甫:《负薪行》,《全唐诗》卷221。

薛逢:《贫女吟》,《全唐诗》卷548。

邵谒:《寒女行》,《全唐诗》卷605。

《唐语林》卷5,《补遗》。

《资治通鉴》卷239,元和九年六月。

李白:《代别情人》。

《霍小玉传》。

《唐语林》卷2,《文学》。

《新唐书》卷130,《裴盌传附宽传》。

《唐代墓志汇编》,第2017页。

同上书,第1032页。

同上书,第1044页。

《八琼室金石补正》卷53。

《唐代墓志汇编》,第1032页。

同上书,第1033页。

同上书,第1646页。

《唐代墓志汇编》,第2376页。

同上书,第59页。

《唐律疏议》卷13,《户婚中》。

《唐律疏议》卷4,《名例》。

《唐会要》卷83,《嫁娶》。

白居易:《续古诗》。

《唐代墓志汇编》,第1599页。

同上书,第2376页。

《隋书》卷37,《李穆传附李敏传》。

《唐代墓志汇编》,第2226页。

同上书,第2234页。

《唐才子传》卷7,《李频》。

《唐代墓志汇编》,第2053页。

《旧五代吏》卷127,《和凝传》。

《唐代墓志汇编》,第2225页。

《开元天宝遗事》卷上,《选婿窗》。

元稹:《莺莺传》。

《仪礼注疏》卷4,《士昏礼》。

《旧唐书》卷45,《舆服志》。

白居易:《和春深二十首》,《全唐诗》卷449。

《唐摭言》卷10,《海叙不遇》。

《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

《五代会要》卷2,《婚礼》。

《酉阳杂俎》续集卷4,《贬误》。同书前集卷1《礼异》。

《酉阳杂俎》前集卷1,《礼异》。聓,即新郎也。

同上。

《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

《旧唐书》卷45,《舆服志》。

《唐会要》卷83,《嫁娶》。

同上。

《酉阳杂俎》续集卷3,《支诺皋下》。

《唐摭言》卷10,《海叙不遇》。

《酉阳杂俎》前集卷1,《礼异》。同书续集卷4,《贬误》。

白居易:《和春深二十首》,《全唐诗》卷449。

《酉阳杂俎》续集卷4,《贬误》。

《酉阳杂俎》前集卷1,《礼异》。

王建:《失钗怨》。

《酉阳杂俎》前集卷1,《礼异》。

《酉阳杂俎》前集卷1,《礼异》。

同上。

《全唐诗》卷540。

《全唐诗》卷706,《去扇》。

《酉阳杂俎》前集卷1,《礼异》。

《资治通鉴》卷235,贞元十三年八月。

《资治通鉴》卷209,景龙二年十二月。

《旧唐书》卷51,《后妃传上》。《隋书》卷36《后妃传》云:隋文帝时,因文献皇后嫉妒,不设三妃,自嫔以下置六十员。炀帝设三妃,加上九嫔等总一百二十员。

《隋书》卷2,《高祖纪下》。

《唐律疏议》卷13,《户婚中》。

同上。

《唐律疏议》卷13,《户婚中》。

同上。

《隋书》卷664,《李谔传》。

《隋书》卷36,《独孤皇后传》。

《隋书》卷45,《文四子传》。

《隋书》卷48,《杨素传》。

《隋书》卷52,《贺若弼传》。

《资治通鉴》卷179,仁寿二年十二月。

《资治通鉴》卷181,大业八年。

《隋书》卷41,《高古代生活史——丧葬 传》

《隋书》卷38,《刘昉传》。

《北梦琐言》卷11。

《资治通鉴》卷254,中和二年四月。

《资治通鉴》卷256,中和四年十二月。

《洛阳搢绅旧闻记》。

《唐代墓志汇编》,第1976-1977页。

同上书,第1258页。

同上书,第518页。

《唐语林》卷5,《补遗》。

《旧唐书》卷82,《李义府传》。

《资治通鉴》卷261,乾宁四年十一月。

《唐才子传》卷6,《殷尧藩》。

张祜:《爱妾换马》,《全唐诗》卷26。

贯休:《轻薄篇》,《全唐诗》卷25。

《全唐文》卷673。

《资治通鉴》卷220,至德二年十月。

《旧唐书》卷173,《郑覃传》。

《唐才子传》卷5,《王涯》。

《隋书》卷36,《后妃传》。

《隋书》卷74,《库狄士文传》。

《酉阳杂俎》前集卷8,《黥》。

同上。

《朝野佥载》卷2。

《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

《朝野佥载》卷2。

《朝野佥载》卷4。

《北梦琐言》卷8。

《群居解颐》。

《朝野佥载》卷3。

《资治通鉴》卷201,乾封元年八月。

《资治通鉴》卷201,麟德元年十二月。

白居易:《长恨歌》。

《杨太真外传》。

《新五代史》卷68,《王审知传》。

《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妻无七出而出。

同上。

《旧唐书》卷62,《李大亮传附迥秀传》。

《全唐文》卷672。

《全唐文》卷673。

同上。

《全唐文》卷672。

《全唐文》卷673。

《旧唐书》卷69,《张亮传》。

《大唐新语》卷3,《公直》。

《唐才子传》卷1,《崔颢》。

《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

《旧唐书》卷52,《肃宗幸妃传》。

《隋书》卷44,《滕穆王瓒传》。

《旧唐书》卷18上,《武宗纪》。

《旧唐书》卷193,《列女传》。

《旧唐书》卷18上,《武宗纪》。

《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所列诸帝公主为210名,实载212名,因传中列玄宗29女,实为30女。列穆宗8女,实为9女。

《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

《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

同上。

《旧唐书》卷193,《列女传》。

同上。

同上。

《唐代墓志汇编》,第621页。

同上书,第555页。

同上书,第1330页。

同上书,第1498页。

同上书,第1507页。

《唐代墓志汇编》,第1523页。

同上书,第1535页。

《千唐志斋藏石》823《大唐故朝议郎行洪府法曹参军荥阳郑府君故夫人河南万侯氏墓志铭并序》。

《唐代墓志汇编》,第1647页。

同上书,第1677页。

同上书,第1842页。

同上书,第1914页。

崔国辅:《妾薄命》。

杜审言:《妾薄命》。

武平一:《妾薄命》。

李白:《妾薄命》。

刘得仁:《长门怨》,《全唐诗》卷545。

《云溪友议》卷下,《题红怨》。

《云溪友议》卷下,《题红怨》。

《全唐诗外编》下,《全唐诗续补遗卷十三·韩氏》。

薛调:《无双传》。

《全唐诗》卷419,元稹《上阳白发人》;同书卷426,白居易《上阳白发人》。

如元和十年十二月,“出宫人七十二人置京城寺观”(《旧唐书》卷15,《宪宗纪下》)。开成三年六月,“出宫人四百八十,送两街寺观安置”(《旧唐书》卷17下,《文宗纪下》)。

《唐代墓志汇编》,第424页。像这样的宫人,在这本汇编中有62人,都在唐开元年间以前(另有二宫人系残志所载,年代不详),此后至唐亡无载。

施肩吾:《古别离二首》,《全唐诗》卷494。

张籍:《妾薄命》,《全唐诗》卷382。

施肩吾:《古别离二首》,《全唐诗》卷494。

张籍:《别离曲》,《全唐诗》卷382。

施肩吾:《古别离二首》,《全唐诗》卷494。

杜甫:《兵车行》,《全唐诗》卷216。

薛蓬:《追昔行》,《全唐诗》卷548。

《皮子文薮》卷10,《卒妻怨》。

白居易:《琵琶引》,《全唐诗》卷435。

李白:《长干行》,《全唐诗》卷26。此诗又说为张潮、李益所作。

刘得仁:《贾妇怨》,《全唐诗》卷545。

白居易:《琵琶引》,《全唐诗》卷435。

张潮:《长干行》,《全唐诗》卷26。

李白:《长干行》,《全唐诗》卷26。此诗又说为张潮、李益所作。

王建:《江南三台四首》,《全唐诗》卷26。

《唐代墓志汇编》,第1084页。

同上书,第1592页。

同上书,第918页。

同上书,第307页。

同上书,第332页。

同上书,第307页。

同上书,第314页。

同上书,第748页。

《唐代墓志汇编》,第918页。

《唐代墓志汇编》,第1084页。《旧唐书》卷187下《崔元波传》云:唐中宗景龙年间,“时中书令、酂国公萧至忠才位素高,甚承恩顾,敕亡先女冥婚韦庶人亡弟”。

《旧唐书》卷86,《高宗中宗诸子传》。

《唐代墓志汇编》,第1592页,

《太平广记》卷333,《季攸》。

《太平广汜》卷333,《长洲陆氏女》。

《太平广记》卷334,《王乙》。

《旧唐书》卷116,《肃宗代宗诸子传》。《新唐书》卷82,《十一宗诸子传》。

《唐代墓志汇编》,第1964页。

《旧唐书》卷194上,《突厥传》。

《隋书》卷84,《突厥传》。

《隋书》卷84,《突厥传》。

《旧唐书》卷199下,《室韦传》。《新唐书》卷219《室韦传》文意同。《唐会要》卷96《室韦》所载不同:“婚嫁之法,二家相许,婿辄盗妇持去,然后送牛马为聘”(《隋书》卷84《室韦传》同)。

《新唐书》卷219,《室韦传》。《唐会要》卷96《室韦传》同。

《旧唐书》卷197,《南平獠》。《新唐书》卷222下《南平獠》同。

《旧唐书》卷197,《东谢蛮》。《新唐书》卷222下《南蛮下》文意同。

《新唐书》卷222下,《南蛮下》。

《旧唐书》卷198,《吐谷浑传》。

《旧唐书》卷198,《党项羌》。

《隋书》卷2,《高祖纪下》。

《千唐志斋藏志》164。

《旧唐书》卷81,《卢承庆传》。

《唐代墓志汇编》,第1329页。

同上书,第1275页。

《千唐志斋藏志》811。

《唐代墓志汇编》,第2069页。

同上书,第2314页。

《千唐志斋藏志》1140。

《唐代墓志汇编》,第2069页。

《唐代墓志汇编》,第1388页。

《旧唐书》卷187下,《李憕传附李源传》。

《唐才子传》卷8,《司空图》。《旧唐书》卷190下《司空图传》文稍异。

《文苑英华》卷961,《自撰墓志》。

《旧唐书》卷79,《傅奕传》。

《唐才子传》卷6,《杜牧》。

《文苑英华》卷945。

《新唐书》卷146,《李栖筠传》。

《新唐书》卷173,《裴度传》。

《旧唐书》卷165,《柳公绰传附子华传》。

《新唐书》卷203,《欧阳詹传附犛传》。

《唐才子传》卷1,《卢照邻》。

《唐代墓志汇编》,第1275页。

《新唐书》卷203,《欧阳詹传附犛传》。

《旧唐书》卷5,《高宗纪下》。

《旧唐书》卷82,《李义府传》。

《新唐书》卷113,《唐临传附绍传》。《旧唐书》卷45,《舆服志》,《通典》卷86《礼四六·凶礼八》所载更具体。

《旧唐书》卷8,《玄宗纪上》。

《封氏闻见记》卷6,《道祭》。

《资治通鉴》卷225,大历十四年六月。

《资治通鉴》卷230,兴元元年四月。

《新唐书》卷159,《吴湊传》。

《唐会要》卷38,《丧》。

《唐代墓志汇编》,第2318页。

同上书,第2388页。

同上书,第2395页。

《资治通鉴》卷252,咸通十二年正月。

同上。

《杜阳杂编》。

《新唐书》卷83,《诸帝公主传》。

同上。

长庆三年(823)浙西观察使李德裕奏称:“缘百姓厚葬,及于道途,盛设祭奠,兼置音乐等。闾里编古代生活史——丧葬 ,罕知极义,生无孝养可纪,殁以厚葬相矜,丧葬僭差,祭奠奢靡,仍以音乐荣其送终,或结社相资,或息利自办。生业以之皆空,习以为常,不敢自废,人户贫破,抑此之由。”(《唐会要》卷38《丧》)

《唐代墓志汇编》,第1939页。

《千唐志斋藏志》1017,《广平郡宋氏夫人墓志》。

《千唐志斋藏志》1145,《大唐故河南府巩洛府折冲骑都尉吴郡张府君墓志铭并序》。

《唐代墓志汇编》,第1952页。

同上书,第2084页。

同上书,第2065页。

《唐代墓志汇编》,第59页。

《旧唐书》卷61,《窦威传》。

《旧唐书》卷63,《萧瑀传》。

《旧唐书》卷51,《后妃传上》。

《唐代墓志汇编》,第448页。

《旧唐书》卷67,《李古代生活史——丧葬 传》。

《旧唐书》卷81,《卢承庆传》。

《旧唐书》卷191,《孙思邈传》。

《唐代墓志汇编》,第816页。

《新唐书》卷125,《苏古代生活史——丧葬 传》。

《唐代墓志汇编》,第2022页。

《文苑英华》卷945,《自撰墓志》。

《唐代墓志汇编》,第2272页。

《新唐书》卷158,《韦皋传》。

《千唐志斋藏志》1166。

《金石萃编》卷117,《孔纾墓志》。

《千唐志斋藏志》1202。

《旧唐书》卷71,《魏徵传》。

《千唐志斋藏志》400。

《唐代墓志汇编》,第1802页。

同上书,第1208页。

《千唐志斋藏志》164。

《唐代墓志汇编》,第872页。

《千唐志斋藏志》1140。

《唐代墓志汇编》,第1625页。

《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武官》。

《唐代墓志汇编》,第1770页。

《唐代墓志汇编》,第1904页。

《旧唐书》卷72,《李百药传》。

《唐代墓志汇编》,第1813页。

《旧唐书》卷77,《刘德威传》。同书卷193,《列女传》载郑神佐女,大中五年(851)自庆州护战殁之父丧,还原籍兖州瑕丘县与母合葬。

《千唐志斋藏志》1133。

《唐代墓志汇编》,第2022页。

同上书,第2064页。

《千唐志斋藏志》1132。

《唐代墓志汇编》,第2338页。

同上书,第1627页。

同上书,第2248页。

同上书,第2374页。

《通典》卷140,《开元礼纂类三十五·凶礼七》。

王建:《北邙行(一作北邙山)》,《全唐诗》卷298。

《千唐志斋藏志》405,《唐故邢州任县主簿王君夫人宋氏之墓志铭并序》。

《千唐志斋藏志》670,《唐故朝议郎周府君夫人南阳赵氏墓志铭并序》。

《唐代墓志汇编》,第1258页。

同上书,第1347页。

同上书,第1309页。

《唐代墓志汇编》,第1079员。

同上书,第966页。

同上书,第1709页。

同上书,第506页。

同上书,第1070页。

《陕西金石志》卷11。

《千唐志斋藏志》742,《唐故右威卫将军上柱国王公墓志铭并序》。

《千唐志斋藏志》741,《大唐故赠绵州司马白府君墓志铭并序》。

《唐代墓志汇编》,第1445页。

《唐代墓志汇编》,第2016页。

《唐代墓志汇编》,第2031页。

同上书,第2347页。

《千唐志斋藏志》993,《前试左卫兵参军裴孝仙墓志》。

《唐代墓志汇编》,第468页。

《千唐志斋藏志》715,《大唐故郑州刺史源公故夫人郑氏志铭》。

《唐代墓志汇编》,第1906页。

《千唐志斋藏志》1008,《唐陇西郡君夫人(李氏)墓志铭》。

《唐代墓志汇编》,第1242页。

同上书,第2029页。

《唐代墓志汇编》,第141页。

《千唐志斋藏志》1157。

《唐代墓志汇编》,第1258页。

《隋书》卷2,《高祖纪下》。

《资治通鉴》卷208,神龙元年十二月。

《旧唐书》卷18上,《武宗纪》。

《通典》卷103,《凶礼·招魂葬议》。

《旧唐书》卷51,《中宗和思皇后赵氏传》。

《旧唐书》卷60,《永安王孝基传》。

《唐代墓志汇编》,第241页。

《旧唐书》卷51,《中宗和思皇后赵氏传》。

《旧唐书》卷193,《列女传》。

《旧唐书》卷51,《睿宗昭成皇后窦氏传》。

《旧唐书》卷51,《睿宗肃明皇后刘氏传》。

《唐代墓志汇编》,第1849页。

同上书,第1934页。

同上书,第1850页。

《唐代墓志汇编》,第1858页。

《唐代墓志汇编》,第1280页。

《通典》卷85,《凶礼·棺椁制》。

吐鲁番阿斯塔那墓出土了大量唐代纸棺。它是用细木杆搭成棺形,外糊以当时废弃文书,即成无底棺。再以废弃文书铺上苇席糊成棺底,二者合而为一完整纸棺。

《新唐书》卷188,《杨行密传》。

《清异录·丧葬》。

《南唐近事》卷1。

《唐会要》卷97,《吐蕃》。

有个别僧尼不火葬,如《全唐诗》卷606,林宽《哭造微禅师》云此僧“神迁不火葬”。

《千唐志斋藏志》1000,《唐故边氏夫人墓记》。

《新五代史》卷17,《安太妃传》。

《新五代史》卷17,《皇后刘氏传》。

《隋书》卷84,《突厥传》。

《册府元龟》卷125。

《旧唐书》卷194,《突厥传》。

《隋书》卷83,《焉耆传》。

《唐代墓志汇编》,第661页。

同上书,第659页。

同上书,第661页。

《旧唐书》卷150,《肃王详传》。

《资治通鉴》卷230,兴元元年四月。

《隋书》卷84,《契丹传附室韦传》;《唐会要》卷96,《室韦》。

《隋书》卷84,《契丹传》;《新唐书》卷219,《契丹传》;《新五代史》卷72,《四夷附录第一》。

《新唐书》卷78,《宗室传》。

《旧唐书》卷79,《傅奕传》。

《资治通鉴》卷183,义宁元年正月;《新唐书》卷92,《杜伏威传》又说他后来“除殉葬法”。

《旧唐书》卷194,《突厥传》。

《资治通鉴》卷199,贞观二十三年八月;《旧唐书》卷109,《契苾何力传》。

《资治通鉴》卷221,乾元二年四月。

《新唐书》卷77,《后妃传下》。

《唐会要》卷97,《吐蕃》;《旧唐书》卷196上,《吐蕃传上》云:“赞普死,以人殉葬。”

《资治通鉴》卷199,贞观二十三年五月。

《资治通鉴》卷222,宝应元年建巳月。

《资治通鉴》卷221,乾元二年四月。

《封氏闻见记》卷6,《纸钱》。

《新五代史》卷17,《晋家人传第五》。

《清异录·丧葬》。

《资治通鉴》卷194,贞观九年七月。

《通典》卷79,《凶礼一》。

《资治通鉴》卷194,贞观九年七月。

《唐会要》卷21,《陪陵名位》。

《资治通鉴》卷194,贞观十年十一月。

《资治通鉴》卷194,贞观十一年正月。

《唐会要》卷20,《陵议》。

《新五代史》卷40,《温韬传》。

《新唐书》卷204,《薛颐传》云:唐太宗“为筑观九古代生活史——丧葬 山,号曰‘紫府’,拜(薛)颐太中大夫,往居之”。

《金石萃编》卷139,《游师雄题六骏碑》。

此据《唐会要》卷21,《陪陵名位》。

《炙毂子杂录》;《资治通鉴》卷199,贞观二十三年八月。

宋人张师正说:“唐诸陵皆无碑记,惟乾陵西南隅有大碑,高三十余尺:螭首龟趺,岿然表里无一字,不知其何为而立。”(《倦游录》,载《说郛》卷37)

此据《唐会要》卷21,《陪陵名位》。

《旧唐书》卷25,《礼仪志五》;《唐会要》卷20,《亲谒陵》所载有所不同:“上入寝宫,闻室中謦欬之音。上又令寝宫门外设奠,以祭陪陵功臣将相萧瑀、房玄龄等数十人,如闻其抃蹈之声。”

《旧五代史》卷73,《温韬传》;《资治通鉴》卷267,开平二年十月。

《酉阳杂俎》前集卷13,《尸穸》。

《旧唐书》卷4,《高宗纪上》。

《旧唐书》卷8,《玄宗纪上》。

《唐代墓志汇编》,第921页。

《资治通鉴》卷249,大中十二年二月。

《资治通鉴》卷252,咸通十三年五月。

《资治通鉴》卷249,大中九年九月。

《旧唐书》卷52,《德宗韦妃传》。

《唐会要》卷20,《陵议》;《旧唐书》卷13《德宗纪下》所载不同:“献、昭、乾、定、泰五陵,各造屋三百八十间,桥、元、建三陵据阙补造。”《旧唐书》卷136《崔损传》也异:“献、昭、乾、定、泰五陵造屋五百七十间”,桥、元、建三陵修建同于《唐会要·陵议》所载。

《新唐书》卷14,《礼乐志四·拜陵》。

《唐会要》卷21,《缘陵礼物》。

《通典》卷108《开元礼纂类三·序例下·杂制》、《新唐书》卷14《礼乐志四·拜陵》均云“五陵”。

《新唐书》卷14《礼乐志四·拜陵》云“二十年”,误。

《资治通鉴》卷200,显庆三年十一月。

《资治通鉴》卷201,总章元年十月。

《通典》卷138,《开元礼纂类三三·凶礼五》、《赴阙》。

《千唐志斋藏志》644。

《千唐志斋藏志》994。

《唐代墓志汇编》,第1954页。

《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云:“七曰不孝……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

这种事例颇多。如贞元十二年(796)魏博节度使田绪暴薨,左右匿之,使其幼子领军事。建中二年(781)正月成德节度使李宝臣死,其子李惟岳匿丧二十余日,并诈宝臣表章,求朝廷令惟岳继袭其职。同年七月,平卢节度使正已薨,其子李纳秘不发丧,擅领军务,秦请袭父职。元和九年(814)闰月彰义节度使吴少阳殁,子吴元济不报天子,自领军务。

《通典》卷108,《开元礼纂类三·序例下·杂制》。

《封氏闻见记》卷4,《定谥》。

《唐会要》卷79,《谥法上》;同书卷80,《谥法下》。

《唐会要》卷79,《谥法上》。唐代民间还有私谥。

《资治通鉴》卷225,大历十四年七月。

《旧唐书》卷82,《许敬宗传》。

《唐会要》卷80,《谥法下》。

《唐会要》卷23,《寒食拜扫》。

同上。

《唐会要》卷32,《寒食拜扫》。

《旧唐书》卷3《玄宗纪》。

《唐会要》卷23,《寒食拜扫》。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五代会要》卷3,《寒食拜扫》。

《新五代史》卷17,《晋家人传第五》。

《唐六典》卷18,《司仪署》。

《唐六典》卷23,《甄官署》。开元二十九年玄宗敕令:明器、墓田等,令于旧数内减(详见《通典》卷86《凶礼·荐车马明器及饰棺》)。元和六年品官明器又恢复到三品九十事等(《唐会要》卷38《丧》)。

《五代会要》卷8,《丧葬上》。

《旧唐书》卷71,《魏徵传》。

《旧唐书》卷52,《代宗贞懿皇后独孤氏传》。

《旧唐书》卷71,《魏徵传》。

《资治通鉴》卷198,贞观二十一年正月。

《旧唐书》卷67,《李古代生活史——丧葬 传》。

《旧唐书》卷68,《张公谨传》。

《旧唐书》卷58,《柴绍传附平阳公主传》。

《旧唐书》卷67,《李靖传》。

《旧唐书》卷67,《李古代生活史——丧葬 》。

《旧唐书》卷68,《秦叔宝传》。

《旧唐书》卷72,《虞世南传》。

《唐会要》卷25,《辍朝》。

同上。

《旧唐书》卷67,《李古代生活史——丧葬 传附敬业传》。

《旧唐书》卷84,《郝处俊传》。

《旧唐书》卷51,《韦庶人传》。

《旧唐书》卷183,《武承嗣传附三思传》。

《资治通鉴》卷216,天宝十二载二月。

《唐会要》卷38,《丧》。

《唐会要》卷38,《丧》。

同上。

《五代会要》卷8,《丧葬上》。

《五代会要》卷9,《丧葬下》。

《酉阳杂俎》前集卷15,《诺皋记下》。

《李娃传》。据该传记载,长安有东西二凶肆,为争胜负,于天门街比赛二肆所卖诸种丧葬用品,不胜者罚钱五万并签署符契。市民观者数万,巷无居人。最后,东肆以唱挽歌薤露之章获全胜。

《唐会要》卷38,《丧》。

《资治通鉴》卷222,宝应元年十月。

《旧唐书》卷1,《高祖纪》。

同上。

《通典》卷108,《开元礼纂类三序例下·杂制》所载有所不同。

《唐律疏议》卷26,《杂律上》。

《唐律疏议》卷25,《诈伪》。

《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

《唐律疏议》卷10,《职制中》。

《唐律疏议》卷13,《户婚中》。

《五代会要》卷8,《丧葬上》。同书卷9《夺情》载后唐应顺元年(951)敕令:“凡在苴麻,并须终制。”“内诸司使副带西班正官者,宜候过卒哭起复授官;不带正官者,及供奉官、殿直承旨等,宜过卒哭休日赴职;其有带东班官者,只以枮校官充职,服阙日加授前职。”

《五代会要》卷9,《丧葬下》。

《唐代墓志汇编》,第193页。

《旧唐书》卷188,《梁文贞传》。

《旧唐书》卷60,《淮安王神通传》。

《唐代墓志汇编》,第699页。

《旧唐书》卷79,《吕才传》。

《唐代墓志汇编》,第1396页。

同上书,第1133页。

同上书,第1777页。

同上书,第1459页。

同上书,第1555页。

同上书,第1613页。

同上书,第1939页。

《唐才子传》卷4,《窦群》。

《唐代墓志汇编》,第1991页。

同上书,第2134页。

同上书,第2226页。

《新唐书》卷182,《赵隐传》。

《新唐书》卷163,《柳公绰传》。

《新唐书》卷195,《孝友传》。

同上。

《唐代墓志汇编》,第2256页。

《考古与文物》1983年第5期,《刘自政墓清理记》。

《唐代墓志汇编》,第2388页。

荼是一种苦菜。茹荼意为断绝荤食,以表哀思。仅据《唐代墓志汇编》所载,父母去世,子女等“茹荼”即多达36例。

《隋书》卷53,《达奚长儒传》。

《隋书》卷72,《田德懋传》。

《隋书》卷72,《李德饶传》。

《唐代墓志汇编》,第1410页。

《唐代墓志汇编》,第921页。

同上书,第1087页。

同上书,第1488页。

同上书,第2103页。

《资治通鉴》卷224,大历五年六月。

《资治通鉴》卷236,永贞元年七月。

《资治通鉴》卷237,元和四年四月。

《唐会要》卷38,《夺情》。

《旧五代史》卷108,《龙敏传》。

《旧五代史》卷94,《刘处让传》。

《隋书》卷66,《李谔传》。

《隋书》卷66,《柳彧传》。

《隋书》卷40,《王谊传》。

《资治通鉴》卷199,永徽元年正月。

《唐会要》卷23,《寒食拜扫》。

《唐会要》卷38,《杂记》。

《唐会要》卷23,《忌日》。

《旧唐书》卷15,《宪宗纪下》。

《旧唐书》卷17下,《文宗纪下》。

《唐会要》卷38,《夺情》。

《资治通鉴》卷235,贞元十三年八月。

《旧唐书》卷16,《穆宗纪》。

《资治通鉴》卷284,开运元年二月。

《资治通鉴》卷283,天福八年三月。

《旧五代史》卷108,《苏逢吉传》。

《新五代吏》卷68,《王审知传附延翰传》。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或者相关专家观点,本站发表仅供历史爱好者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zgls/stqx/25244.html

  • 手机访问

站点声明:

历史学习笔记,本站内容整理自网络,原作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

Copyright © http://www.historyhot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2005564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