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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析——明代独裁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24 12:57:39 0


朱元璋是因为推翻了蒙古人的统治,才当上了洪武皇帝,不过,在1368年以前,他的主要精力被用来对付自己在长江中下游的竞争者上面。他称自己的王朝为“明”(光明之意),从宇宙论的角度说,这是一个“火向”的字,正好可以接续“水向”的“元”(乾元之意;物质与人世一样,被认为是周而复始的,即金、木、土、水、火五行)。这个字也表明,他吸收了明教意识形态中关于光明与黑暗两股势力的斗争的宇宙论观点。他在早期揭竿而起的时候与该教派有着密切的关系。

朱元璋声称,他的使命是将蒙古势力赶出中华,并恢复宋制。这个传言让他的儒家幕僚十分受用,也可能迎合了民间的民族沙文主义(ethnic chauvinism),然而,他的新政权却更多地复制了他本人熟悉的元朝惯例。结果便产生了一种杂糅了蒙古汗和宋朝皇帝两方面传统的新统治模式。半个世纪以前,20世纪杰出的明史专家牟复礼(Frederick Mote)称这种新模式为“专制统治”(despotism)。牟复礼相信,宋代是中国专制统治的滥觞期,但他也指出,他所谓的蒙古的“野蛮化”(brutalization)将帝制中“大部分对皇权的限制都摧毁了”,因此,为明代的专制统治开辟了道路。“元朝野蛮化的世界的重要性在于,她是明朝第一代统治者和臣民成长的世界,正是以这种方式,她参与了明王朝的基调和特征的形塑。”

牟复礼提出中国专制统治形成于宋元时期的假说,是为了挑战盛行于20世纪50—60年代、由魏特夫(Karl Wittfogel)提出的冷战思维模式的汉学观点。魏特夫认为,从久远的过去直到现在,亚洲一直笼罩在一种亘古不变的专制统治之中。这是欧洲知识分子在17世纪发明的、用来描述西亚与南亚政权的概念。18世纪以后,这一概念才被逐步用以描述中国,最终还给中国扣上了专制统治最高阶段的大帽子。这一命名是欧洲为了论证其帝国主义合法性而建构的帝国霸权意识形态的要素之一,结果却一直影响着我们对中国的看法和预期。

牟复礼之后一代的明史专家范德(Edward Farmer)将讨论明代政府的语汇由“专制统治”变为“独裁统治”(autocracy),即“帝制中权力的进一步集中”。这一定义把独裁作为各种制度设计中内含的一种政治组织系统提炼了出来。问题的核心不再是忽必烈汗的蒙古习惯,抑或朱元璋的暴戾性格,中国社会的权威本质(the authoritarian nature),而是他们为了维持自己权力所引入的制度。这个词的好处是能让人立即抓住权力由朝堂上的程序和民众的期待对皇帝的限制转移到皇帝本人手中的变化。但是历史上几乎没有一个皇帝是真正独自统治国家的(“独裁”一词起源于希腊文的“独自统治”)。正如牟复礼所见,即便是明朝最有决断的皇帝,其权力也受到了“现实的限制”。

有一种制度我们可能会把它当作是对独裁的限制,那就是法律。明朝创立者在国家成立之初就颁布了一部律法。其法条旨在约束官员和百姓的行为,对皇帝却不加限制。朱元璋并不认为他本人应受到自己所立律法的束缚。但是他失望地发现,《大明律》尚不足以达到锄奸惩恶,明刑弼教的目的,于是又亲手创制了“法上之法”。14世纪80年代中期,他将这些“法上之法”编成一部《大诰》(Grand Pronouncements),成了第二律法。朱元璋命令官员们谨遵其精神,但他又谨慎地强调,唯他一人可以《大诰》拟罪,而法司拟罪则要比照《大诰》减一等。

朱元璋并非没有意识到,人民觉得新法有处置太过的地方,但他相信,用重典是开国之初惩处时弊的必要手段。朱元璋逝世前一年,有刑部官员请求将大明律的刑罚提高到《大诰》的水平,但朱元璋驳回了。这本是一个可以让可汗的拟罪特权超越约束皇权的法律制度的时刻,但他就这样放过了。即便如此,作为儒家善政核心原则的君臣、君民间的互惠关系,却是朱元璋所强调的规范与制度所缺乏的。他的治国理念刨去了儒家道德传统,留下的只是维持政府健全的惩罚手段。次年,朱元璋去世,这个堪称中国史上最特殊时代之一、几乎实现了专制乃至独裁的时期也随之告终(图7)。尽管他留下遗训:“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但他的子孙并未持守他所致力推行的专制体制。尽管朱元璋所建立的法制应该是金科玉律,他们却不得不篡改他的垂法之意。毕竟,当实际偏离了应然的轨迹,比如,皇帝昏庸无道,在战争中被俘,或无承嗣时,任何政治体制都要进行改弦易辙。此类危机只有通过某种程度的篡改(fudging)和类推(analogical reasoning)才能度过。然而,也正是因为规则的弹性,每一次危机都会变成继承的危机,而每一次危机的解决都要以体制本身应对未来威胁能力的下降为代价。我们与其通过跟踪常规情况下的政治运作来理解明代统治,不如以明王朝的五次重大危机为背景进行考察。明代的第一次重大危机便发生在王朝创立仅12年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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