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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史——什叶派现代伊斯兰主义的滥觞

历史大观园 列国史志 2020-06-30 00:02:53 0


教俗关系的嬗变

世俗与宗教长期并存的二元体系以及世俗倾向与宗教倾向的此消彼长,是伊朗政治与社会领域的明显特征。自1501年萨法维王朝建立开始,什叶派取代逊尼派伊斯兰教,成为伊朗官方的宗教信仰,进而在伊朗诸地广泛传播。

什叶派不同于逊尼派伊斯兰教,属于穆斯林社会中的少数派,在中世纪曾经长期被排斥于哈里发国家的政治舞台。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教俗并立的二元倾向和独立于世俗政治的宗教政治逐渐成为什叶派区别于逊尼派伊斯兰教的显著特征,伊玛目学说则是广泛影响什叶派穆斯林政治生活的信仰原则。在什叶派穆斯林看来,只有欧莱玛才是沙里亚的体现者和伊斯兰教的捍卫者,至于国王的统治只能局限于世俗的范围。

萨法维时代,王权膨胀,宫廷凌驾于教界之上,什叶派欧莱玛成为从属于王权的御用工具。恺伽王朝时期,王权衰微,什叶派欧莱玛构成伊朗政坛中举足轻重的社会势力。恺伽王朝时期伊朗政治生活的突出现象,在于世俗君主与什叶派欧莱玛的权力分享;首都德黑兰无疑是宫廷的所在和世俗权力的中心,什叶派宗教圣城库姆则是欧莱玛的据点和宗教权力的象征。然而,伊朗的什叶派教界不同于西方的天主教会,它并非浑然一体,缺乏严密的组织体系,其与宫廷之间关系各异,或与宫廷保持密切来往,接受国王的赐封,充当国家与民众之间的纽带,或远离宫廷,以民众利益的代言人自居。尽管如此,恺伽王朝与什叶派欧莱玛有着共同的国内敌人即巴布教派和共同的国外敌对势力即西方列强。巴布教派的起义和西方列强的入侵制约着恺伽王朝与什叶派欧莱玛之间的矛盾,却为两者的联合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基础。宪政运动集中体现了什叶派欧莱玛在伊朗社会的广泛政治影响;1906年宪法及其补充条款的相关规定,诸如承认什叶派伊斯兰教作为伊朗官方的宗教信仰、由欧莱玛上层即穆智台希德组成的最高委员会享有监督议会和政府的绝对权力以及沙里亚具有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标志着伊朗传统政治模式的延续。

自1925年礼萨汗即位至60年代初白色革命前夕,什叶派传统的宗教政治与巴列维王朝的世俗政治处于共生的状态。1925年礼萨汗建立巴列维王朝和1953年巴列维国王发动政变,皆曾得到什叶派欧莱玛的有力支持。不仅如此,什叶派传统的宗教理论构成巴列维王朝的官方信仰和御用学说,什叶派传统的宗教政治则是巴列维王朝世俗政治的延伸和补充。另一方面,什叶派欧莱玛长期构成伊朗传统社会势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伊朗传统社会秩序的既得利益者和捍卫者。采用传统经营方式的宗教地产瓦克夫是什叶派欧莱玛的主要经济来源,清真寺与巴扎的广泛联盟则是伊朗传统宗教政治的社会基础。

巴列维王朝前期,什叶派欧莱玛属于伊朗社会的保守势力,支持君主政体。什叶派欧莱玛与巴列维王朝两者之间不无矛盾:礼萨汗和巴列维国王两代君主的世俗化倾向和世俗政治的膨胀导致什叶派传统教界的政治影响日渐衰微,白色革命的相关举措导致什叶派传统教界的不满和反抗。尽管如此,什叶派传统教界毕竟构成君主制度的历史参与者和传统政治模式的重要社会基础,其对巴列维王朝的不满和反抗大都局限于传统秩序的框架之内。强调沙里亚的神圣地位、遵循1906年宪法关于维护教界利益的相关内容和反对白色革命期间巴列维国王推行的土地改革,是什叶派欧莱玛与巴列维王朝之间矛盾的焦点所在。什叶派欧莱玛无意倡导民主政治,承认传统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是什叶派欧莱玛所奉行的基本原则。因此,什叶派欧莱玛首先于1925年支持礼萨汗建立巴列维王朝,试图借助于君主制维护教界的既得利益,抵制共和制的世俗化倾向,继而于1953年再度与巴列维国王携手,共同反对摩萨台政府,旨在通过君主制的政治形式捍卫传统的私有制和遏制共产主义。1953—1960年,巴列维王朝与什叶派欧莱玛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教界领袖布鲁杰尔迪以及贝赫贝哈尼和卡萨尼作为1953年政变的重要支持者深得国王的宠幸。巴列维国王经常前往马什哈德和库姆拜谒圣地,以示虔诚。即使是阿亚图拉霍梅尼,最初亦曾承认立宪君主制的合法性。

教俗关系的核心内容是权力的角逐,而教俗双方的力量对比决定着教俗关系变化的走向和权力角逐的结局。1906年颁布的宪法及其补充条款,可谓20世纪初伊朗教俗之间力量对比的产物,亦是教俗关系的集中体现。然而,法律条款与现实的政治生活处于互动的状态。巴列维王朝建立后,教俗之间的力量对比经历此消彼长的历史运动。由于君主专制的强化和威权政治的膨胀,1906年宪法及其补充条款成为一纸空文。日趋紧张的教俗关系抑或官方的世俗政治与民间的宗教政治之间的抗争,成为巴列维王朝时期伊朗政治生活的突出现象。

什叶派现代伊斯兰主义的缘起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阶级社会的诸多宗教作为阶级对抗的产物和体现,具有双重的社会功能。一方面,阶级社会的宗教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秩序和压迫民众的精神枷锁,是“人民的鸦片”。另一方面,在阶级社会,“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宗教为民众反抗现实的苦难提供神圣的外衣,进而构成社会革命的外在形式。至于理性通过神性的扭曲形式而得以体现和发扬,在历史长河中亦非鲜见。穆罕默德时代的伊斯兰教无疑是革命的意识形态和改造阿拉伯社会的重要武器。“穆罕默德的宗教革命……是一种表面上的反动,是一种虚假的复古和返朴。”

在中世纪的漫长历史时期,伊斯兰教作为官方的学说趋于保守和僵化,进而演变为维护封建秩序的思想理论。然而,伊斯兰教并非孤立存在的意识形态,什叶派欧莱玛亦非一成不变的社会群体。通常认为,伊朗的什叶派欧莱玛始终代表传统的社会秩序,构成现代化进程中的保守势力和逆向因素。阿约曼德认为,什叶派教界尽管与世俗统治者不无矛盾,毕竟构成君主制和传统政治模式的参与者和重要社会基础;巴列维时代的世俗化倾向,特别是白色革命的诸多举措,极力排斥什叶派教界的政治参与和权力分享,摧毁了什叶派教界与世俗统治者之间的政治联盟,进而改变了什叶派教界的政治立场,导致什叶派教界从君主制和传统政治模式的捍卫者转向为君主制和传统政治模式的对立面,成为民众利益的代言人和民主政治的倡导者。然而,实际情况不尽如此。

自19世纪以来,伊斯兰世界现代化进程的长足发展导致新旧社会力量的尖锐对立,伊斯兰教作为伊斯兰世界的意识形态随之形成官方学说与民众信仰的明显差异。伊斯兰教的官方学说大都具有浓厚的保守色彩,而民众信仰则往往包含挑战现存秩序的革命思想。20世纪初,现代伊斯兰主义悄然兴起,集中体现了伊斯兰世界之民众信仰与官方学说的激烈抗争。20世纪60年代,现代伊斯兰主义思潮自埃及和巴基斯坦传入伊朗,哈桑·班纳、赛义德·库特布和阿布·阿拉·毛杜迪的宗教政治学说逐渐影响伊朗教俗各界,进而冲击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什叶派教界的传统理论。

巴列维王朝时期无疑是伊朗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阶段,传统经济秩序的衰落与新旧社会群体的此消彼长构成此间伊朗历史的突出现象。伴随着伊朗现代化的长足进步和新旧社会力量的尖锐对抗,伊斯兰教作为意识形态在诸多方面发生相应的变化,什叶派教界内部亦经历着裂变的过程,进而形成官方教界与民众教界之间的差异和对立。官方教界恪守传统的意识形态,极力维护传统秩序的合法地位。与此同时,民众教界倡导激进的意识形态,现代伊斯兰主义成为挑战君主政治的革命理论。作为阿亚图拉的霍梅尼,并非传统教界势力的代表,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众教界的化身和民主政治的象征。正因为如此,霍梅尼自1963年起在民众之中久享盛誉,而在教界内部却曾势单力孤。

特定的政治制度决定政治运动的相应形式,巴列维国王的统治模式决定着伊朗民众的反抗模式。现代世俗政治的重要形式是政党政治。然而,巴列维王朝长期操纵议会选举,排斥世俗政党的政治参与,直至取缔政党,禁止民众的自由结社。世俗形式的政治斗争缺乏必要的存在条件和发展空间,世俗反对派政党已无立足之处,宗教几乎成为民众反抗的仅存空间,宗教反对派应运而生,政治斗争随之由世俗领域的议会政治逐渐转化为神权形式的宗教运动,宗教情感成为政治情感的扭曲反映,宗教的狂热成为民众发泄不满和寄托希望的首要形式,清真寺则取代议会成为反抗巴列维王朝独裁专制的主要据点。

1963年教界掀起的政治风波平息以后,民众建立的宗教组织如雨后春笋,遍布伊朗各地,仅德黑兰就有民间宗教组织达12300个之多,其中大都出现于1965年以后。新兴民间宗教组织大都具有行业背景或地域背景,在巴扎成员和来自乡村的城市贫困人口中颇具影响,成为凝聚下层民众的社会载体,而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的广泛发行则是民间宗教组织满足民众宗教需要的重要形式。据统计,1976年,仅德黑兰便有48家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出版商,其中25家系1965—1975年间开始经营。现代伊斯兰主义的宗教政治思想,正是通过这样的渠道而在伊朗社会广泛传播。

什叶派现代伊斯兰主义的先驱

什叶派教界的传统理论作为传统社会的客观现实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体现,与传统社会群体的既得利益密切相关,是维护传统社会秩序的舆论工具。相比之下,现代伊斯兰主义强调《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原则以及早期伊斯兰教的历史实践,崇尚穆罕默德和麦地那哈里发国家的社会秩序,其核心内容在于倡导平等和民主的政治原则。现代伊斯兰主义貌似复古,实为否定教界传统理论及其所维护的传统社会秩序,是颇具革命倾向的宗教学说和政治理论。现代伊斯兰主义在伊朗的广泛传播,根源于巴列维王朝威权政治的客观环境以及民主与专制激烈抗争的政治需要,标志着崭新的政治文化借助于宗教的形式初露端倪。

自60年代开始,法赫里丁·沙德曼、贾拉勒·艾哈麦德、马赫迪·巴扎尔甘和马哈茂德·塔里甘尼等人积极倡导通过什叶派伊斯兰教的途径寻求伊朗的进步和解放,阐述宗教政治化的社会原则。

法赫里丁·沙德曼从民族主义的立场出发,强调伊朗的现代化并非等同于完全抛弃本国的传统和简单的西化,声称伊朗在历史上屡遭外族的侵略,而西方列强是目前伊朗面临的最危险的敌人,他们正在通过文化的形式而不是武力的手段侵略伊朗,他们试图剥夺伊朗民族的尊严和宗教,直至奴役伊朗民族。“西方文明在伊朗的胜利将是伊朗最终的失败,伊朗民族将不复存在。”伊朗抵御西方列强的唯一途径是被西方列强征服之前首先战胜西方文明,学习西方文明的先进经验进而丰富伊朗文明则是抵御西方列强和战胜西方文明的先决条件。

贾拉勒·艾哈麦德反对模仿西方,主张通过回归什叶派伊斯兰教抵御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西方思潮,将欧莱玛视作解放伊朗的潜在政治力量,进而倡导欧莱玛与世俗知识分子建立共同反对独裁专制和帝国主义的政治联盟。“每当欧莱玛和知识分子为了共同的事业而携手一致的时候,我们总是能够看到成功、进步和社会发展。”

马赫迪·巴扎尔甘和马哈茂德·塔里甘尼领导的解放运动沿袭摩萨台的政治立场,支持摩萨台创立的民族阵线,是伊朗最具宗教色彩的世俗政治派别。与法赫里丁·沙德曼和贾拉勒·艾哈麦德的民族主义立场相比,马赫迪·巴扎尔甘具有浓厚的民主主义倾向,强调西方现代的科学、理性、自由、民主诸多概念与伊斯兰教的统一,尤其强调民主主义与伊斯兰主义的结合,反对教俗分离,认为参与政治活动是欧莱玛和什叶派穆斯林不可推卸的宗教责任。马赫迪·巴扎尔甘声称:“我们是穆斯林、伊朗人、宪政主义的信徒和摩萨台的追随者。我们是穆斯林,因为我们反对信仰与政治分离;我们是伊朗人,因为我们遵循我们的民族传统;我们是宪政主义的信徒,因为我们憧憬自由;我们是摩萨台的追随者,因为我们向往国家的独立。”

马哈茂德·塔里甘尼更具激进思想,构成解放运动中的左翼倾向,支持伊斯兰圣战者等民兵组织的暴力活动,崇尚宪政革命,强调伊斯兰教框架内的自由、民主和社会公正。马哈茂德·塔里甘尼认为,君主独裁与伊斯兰教之独尊安拉的信仰原则存在根本的对立,专制主义则是偶像崇拜的逻辑延伸。在经济方面,马哈茂德·塔里甘尼认为伊斯兰教并非维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意识形态,人民的需要应当得到满足,伊斯兰教倡导公正和平等的社会原则,而社会的公正与平等源于被压迫者的解放。在政治方面,马哈茂德·塔里甘尼主张联合一切进步的教俗力量,克服摩萨台时代民主阵营的脆弱和分裂。

阿里·沙里亚蒂的宗教政治理念

阿里·沙里亚蒂是什叶派现代伊斯兰主义的先驱和伊朗现代宗教政治的杰出理论家,被誉为伊朗和什叶派伊斯兰教的马丁·路德。阿里·沙里亚蒂出身于呼罗珊的乡村教师家庭,早年留学法国,1965年获得社会学博士学位,回国后曾在马什哈德大学和德黑兰侯赛因·伊尔沙德经学院任教,1977年被伊朗政府驱逐出境,流亡英国,同年遭到暗杀。

阿里·沙里亚蒂援引《古兰经》的相关启示,阐释人文主义的信仰理念,强调人的自由和尊严是现代文明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阿里·沙里亚蒂认为,人生而平等,男人与女人同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历史前进的方向是正义的胜利、被压迫民众的解放和邪恶的最终灭亡”。与此同时,阿里·沙里亚蒂认为,早期的伊斯兰教是革命的意识形态和民众利益的体现,《古兰经》则是规范穆斯林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的蓝本;自16世纪起,什叶派蜕变为历代王朝统治人民的官方学说和君主制度的舆论工具,是保守势力的象征和君主制度的卫士,而现存的伊斯兰教恪守传统的社会秩序,是业已僵化的神学理论;应当摒弃教界传统理论,回归经训的道路,恢复伊斯兰教的本来面目,实现安拉与人民的原则,建立平等和民主的社会秩序。

中东史——什叶派现代伊斯兰主义的滥觞

阿里·沙里亚蒂

阿里·沙里亚蒂主张通过革命而不是改革的方式改造伊朗的社会秩序;“民主制是最进步的和最符合伊斯兰教的政治制度”。阿里·沙里亚蒂明确区分两种类型的伊斯兰教,即阿里家族的伊斯兰教与萨法维王朝以及巴列维王朝的伊斯兰教,前者作为民众的伊斯兰教,代表进步和革命的运动,后者作为统治者的伊斯兰教,背离经训的教诲。“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前者是被压迫民众的宗教,后者则是哈里发和宫廷的宗教……真正的伊斯兰教并不仅仅是穷人的宗教,而是追求公正、平等和根除贫困的宗教”,“我们需要的是自由和进步的伊斯兰教……我们需要的是战斗者的伊斯兰教……我们需要的是阿里家族的伊斯兰教,而不是萨法维王朝的伊斯兰教”。阿里·沙里亚蒂极力强调,真正的伊斯兰教并非远离政治的个人信仰,而是革命的意识形态,反抗邪恶的统治既是伊玛目的事业,更是所有穆斯林的神圣职责。在阿里·沙里亚蒂看来,伊斯兰教的精髓在于生命的奉献。阿里·沙里亚蒂的名言“殉难是历史的核心”和“时时都是阿舒拉,处处皆为卡尔巴拉”,在后来的伊斯兰革命期间成为广泛流传的政治口号。

然而,阿里·沙里亚蒂所倡导的是伊斯兰教的革命而不是教界的革命,他否认什叶派欧莱玛抑或教法学家具有神圣的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阿里·沙里亚蒂激烈抨击教界保守势力,谴责教界保守势力已经沦为统治阶级的组成部分,已经与统治者和富人沆瀣一气。“在先知的时代,穆斯林具有独立的见解,相互之间商讨不同的看法。相比之下,现在的许多冒牌宗教学者极力使信众成为驯服的羊群,使信众失去抗争的意识而成为统治者的顺民。”“宗教学者并非法定的权威……伊斯兰教中没有教士,教士是从基督教借用的词汇。”在阿里·沙里亚蒂看来,回归真正的伊斯兰教意味着现存秩序的否定,而回归真正的伊斯兰教不能在教界的领导下付诸实践,只有进步的知识分子才能领导民众回归真正的伊斯兰教。

霍梅尼主义的宗教政治内涵

20世纪40—50年代,霍梅尼持传统的宗教政治立场,倡导欧莱玛参与国家事务,却并不主张建立教界的政权。早在1942年,霍梅尼遵循1906年宪法的基本思想,撰文阐述欧莱玛的政府监督权。霍梅尼认为:“穆智台希德从来不反对国王的统治,即使国王实行的政策与伊斯兰教的原则不尽一致。”“我们无意强调国家政权必须掌握在教法学家的手中,只是强调政府必须遵循安拉的法度,因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求政府遵循安拉的法度,而宗教领袖的监督是政府遵循安拉法度的保证。这样的政治原则已经由1906年宪法批准,而且符合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霍梅尼认为,欧莱玛的立法监督有助于社会各阶层与政府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

60年代初,霍梅尼致力于捍卫1906年宪法,谴责巴列维国王独裁专制和出卖伊朗的国家利益,抨击巴列维国王充当帝国主义和犹太复国主义的工具。1964年,霍梅尼在批评议会授予美国公民享有外交豁免权时明确表示:“过去,英国人奴役穆斯林国家;现在,这些(伊斯兰)国家处于美国的奴役之下”,“来自美国的大资产阶级拥入伊朗,以投资的名义奴役我们的人民……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西方的政治和经济剥削……另一方面说明现行的政府屈服于殖民主义……现行的政府力图毁灭伊斯兰教及其神圣的法律。只有伊斯兰教和欧莱玛能够阻止殖民主义的侵犯”。然而,直至1965年被巴列维国王驱逐出境时,霍梅尼并未提出发动革命和推翻君主制的政治主张,承认君主制是合法的政治制度。

自60年代后期开始,霍梅尼在反对巴列维国王独裁专制的基础之上,将攻击的矛头指向伊朗传统的君主制度,同时强调宗教应当超越信仰的范围而走进政治领域,强调顺从欧莱玛是穆斯林的宗教义务,将宗教视作反对巴列维王朝独裁专制的政治武器,主张建立教法学家统治的伊斯兰政府,进而发展了现代伊斯兰主义的宗教政治理论。

霍梅尼认为,世俗统治与经训阐述的原旨教义不符,君主制度背离早期伊斯兰教的历史实践,伊斯兰世界的君主制是倭马亚人从罗马帝国和萨珊王朝继承的异教制度,伊玛目侯赛因与倭马亚人抗争的实质在于反对君主制的统治。“在伊斯兰教中,既没有君主制,也没有王朝的世袭。”“伊斯兰教与君主制的全部观念存在根本的对立。”另一方面,霍梅尼将社会成员划分为相互对立的两大群体,即“剥夺者”与“被剥夺者”。所谓的“剥夺者”指富人、剥削者和压迫者,所谓的“被剥夺者”指穷人、被剥削者和被压迫者。巴列维王朝的独裁政府保护“剥夺者”的利益,损坏“被剥夺者”的利益。只有推翻世俗化的君主制度,重建教俗合一的神权政治,才能摆脱独裁专制,保护“被剥夺者”的利益,实现社会秩序的平等和民主。在此基础上,霍梅尼声称:“我们所需要的伊斯兰政府将是宪政的而不是专制的。然而,伊斯兰政府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立宪政府即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法律。新的国家将严格遵循《古兰经》《圣训》和沙里亚所规定的原则。”“既然伊斯兰教的原则是法律的原则,那么只有教法学家而不是别人负有治理国家的使命。他们是理解先知意图的人和按照安拉的旨意管理社会的人。”“教法学家有权支配国家机构、传播公正、保障安全和调整社会关系。教法学家具有确保人民的自由、独立和进步的知识。”“伊斯兰政府不同于现行的其他政府形式。它不是专制的政府,那种政府的首脑支配着民众的思想,损害民众的生活和财产。先知以及信士的长官阿里和其他的伊玛目都无权毁损民众的财产或他们的生活。伊斯兰政府不是专制的,而是立宪的……伊斯兰政府是法治的政府,安拉是唯一的统治者和立法者……成千上万的人饥寒交加,得不到起码的医疗和教育,却有许多人腰缠万贯,挥金如土……我们的义务是拯救被剥夺者和被虐待者。我们有责任帮助被虐待者与压迫者斗争。”

所谓的霍梅尼主义,其核心内容在于强调共和政体与教法学家统治的合一。“启示关于教法学家是先知代表的内容并不意味着教法学家的权力局限于解释先知的话语。相反,先知的首要目的是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和实行法治,而这样的目的只能由执行法律的政府完成。既然先知是政府的象征,那么伊玛目和他们的继承人即教法学家也应当是政府的象征。”“既然伊斯兰的统治是法律的统治,那么只有教法学家而不是其他人负有管理政府的责任;只有他们能够实践先知的意愿,只有他们能够执行安拉的意志。”“当代的教法学家是先知权力的继承人。安拉托付先知的,就是伊玛目托付教法学家的。教法学家对于一切事务拥有权力。他们被托付的是治理国家的权力。”“教法学家应当在治理国家方面行使权力,应当在传播公正、提供安全和调整社会关系方面行使权力。教法学家具有相应的知识,以保证人民的自由、独立和进步……我深信你们(即欧莱玛)有能力在暴虐和压迫的基础崩溃的时候治理国家。你们可以在伊斯兰教中找到所需要的一切法规,无论是关于治理国家的法规,还是关于税收、权利、惩罚或其他方面的法规。”在此基础之上,霍梅尼批评脱离政治的宗教倾向。“不要让西方人和他们的走狗统治你们。应当向人民宣传真正的伊斯兰教……殖民主义者传播阴险的思想,那就是宗教应当与政治分离,教界不得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在先知的时代,宗教与国家是分离的吗?教职人员与政治家是分离的吗?”与此同时,霍梅尼批评教界中的温和反对派,强调伊斯兰教的政治革命是根除暴虐、腐败和背叛的唯一途径,进而主张司法审判的权力必须交还教界,伊斯兰国家必须由教界行使最高权力。霍梅尼认为,君主制是与伊斯兰教背道而驰的政治制度,因为先知将世袭王权视作邪恶和蒙昧的现象。“宪政革命期间,英国的代理人欺骗民众,引进外国的法律,意在削弱沙里亚。当革命家坐下来起草国家的宪法时,这些英国的代理人求助于比利时大使,采用比利时宪法。这些英国的代理人复制了比利时宪法,补充了英国和法国宪法的若干内容,然后用伊斯兰教的词语加以掩饰。结果,(伊朗的)宪法成了欧洲的舶来之物,却与伊斯兰教毫无干系。”“我们需要的伊斯兰政府应当是宪政的,而不是专制的。但是,这个政府将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立宪政府——法律将由民众选举的议会制订。这个政府之所以是立宪政府,在于国家的制度和法规将严格遵循《古兰经》、《圣训》和沙里亚。”然而,霍梅尼在公开场合往往回避关于建立教法学家统治的国家即最高宗教领袖体制的政治设想,却着力谴责巴列维国王勾结美国和以色列而背叛伊斯兰教的信仰和出卖伊朗民族的利益,抨击政府操纵选举和践踏宪法以及维护富人的利益而压迫穷人,强调反对帝国主义和实现国家的真正独立,恢复伊斯兰教的公正秩序,捍卫劳动人民的利益,改善民众生活,建立民主和自由的伊斯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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