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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史——自上而下的新政举措与宪政运动

历史大观园 列国史志 2020-06-30 00:02:37 0


塞里姆三世与马哈茂德二世的新政举措

奥斯曼帝国的衰落与近代欧洲的崛起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自15世纪末开始,近代的曙光在亚非欧大陆的西端冉冉升起。新航路开辟以来,特别是自工业革命开始,基督教欧洲诸国的现代化进程逐渐启动。相比之下,奥斯曼帝国恪守传统秩序,墨守成规,长期处于相对停滞的状态,由此形成与欧洲基督教世界之间的巨大历史落差,基督教欧洲与奥斯曼帝国之间的力量对比随之发生深刻的改变。进入19世纪,奥斯曼帝国面临近代欧洲崛起的巨大压力,来自基督教世界的战争威胁促使伊斯坦布尔的苏丹开始推行自上而下的新政举措,试图延续奥斯曼帝国在亚非欧大陆中央地带的霸主地位,古老的封建帝国开始经历蜕变的过程,现代化的历史帷幕由此徐徐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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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塞里姆三世

法国是奥斯曼帝国的传统盟友。早在18世纪初的郁金香时代,法国文化和时尚已经令奥斯曼帝国的统治者心向神往。1789年,正值法国革命爆发之际,塞里姆三世(1789—1807年在位)继任奥斯曼帝国苏丹。塞里姆三世即位之前,曾经与法国国王路易十六保持书信往来,仰慕路易十六的君主专制,将路易十六视作模范君主。塞里姆三世即位后,颁布诏书,实行新政,名为尼扎姆·贾迪德,旨在扩大苏丹的权力,强化中央集权的政治秩序,克服地方势力的离心倾向,重建奥斯曼帝国的强盛与辉煌。塞里姆三世的新政举措,主要是仿照法国模式组建新军,裁减被称作耶尼切里的近卫军团以及被称作西帕希的封邑制骑兵,而组建新军的直接原因,是奥斯曼帝国与俄国之间的战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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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普卡帕宫第二庭院吉兆之门前塞里姆三世接受群臣谒见

塞里姆三世推行新政举措之前,奥斯曼帝国的近卫军团约15万人,其中5万人驻扎在首都伊斯坦布尔。1792年,塞里姆首先组建员额600人的新军,身着欧式军服,采用西方战术,聘请法国军官主持训练。此后,新军的规模不断扩大,1797年为2500人,1801年增至9000人。1807年,新军人数达到3万人。新军的兵源,主要是来自安纳托利亚的土耳其青年。塞里姆三世组建的新军实行薪俸制,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分别驻扎于伊斯坦布尔和安纳托利亚。

与此同时,塞里姆三世重组御前会议,调整御前会议成员的职责,削减大维齐尔的权力,缩短行省长官的任期,缩小包税范围,设立直接征收赋税的专门机构,扩大财源,筹集军费,创办新式医院和军事学校,向伦敦、巴黎、柏林和维也纳派出常驻外交机构。1793年,塞里姆三世从包税商手中收回约400处封邑,实行直接征税。此后,越来越多的封邑处于苏丹的直接控制之下。

塞里姆三世的新政举措,损害了传统的军事贵族、近卫军团、欧莱玛阶层和包税商的既得利益,遭到保守势力的激烈反对。1807年5月,驻扎在伊斯坦布尔的近卫军团发动兵变,以新政举措与伊斯兰教法不符为由,解散新军,罢免塞里姆三世,拥立穆斯塔法四世(1807—1808年在位)出任苏丹。穆斯塔法四世即位后,谴责塞里姆三世的改革举措系违背教法的邪恶行为,宣布取消新军,恢复奥斯曼帝国的原有秩序,新政随之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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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穆斯塔法四世

1808年7月,多瑙河地区的奥斯曼贵族巴拉克塔尔·穆斯塔法帕夏率军入主伊斯坦布尔,废黜苏丹穆斯塔法四世,在塞里姆三世死于保守派的暗杀后,拥立马哈茂德继任苏丹,是为马哈茂德二世(1808—1839年在位)。马哈茂德二世当政期间,恢复塞里姆三世时期颁布的新政法令,延续塞里姆三世制定的新政举措,扩大改革的领域,时人称之为奥斯曼帝国的彼得大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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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着传统服饰的马哈茂德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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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着新式军服的马哈茂德二世

塞里姆三世的新政举措,主要局限于军事层面。相比之下,马哈茂德二世的新政举措,涉及奥斯曼帝国统治制度的诸多领域,包括军队的欧式化、土地制度的非封邑化、政府机构的官僚化和政治生活的世俗化,其中新军的重建构成新政的核心内容。

马哈茂德二世首先致力于重建新军,配备新式枪支和火炮,聘用普鲁士军官,采用普鲁士的训练模式。1826年5月,马哈茂德二世与驻扎在伊斯坦布尔的近卫军团发生冲突,苏丹出动新军镇压近卫军团的反叛,进而解散近卫军团。1827年,新军人数达到2.7万人,分为31个团,其中10个团驻守伊斯坦布尔,21个团驻守行省;每团包括3个营,每营包括8个连。马哈茂德二世当政后期,新式步兵达到6.5万人。

1831年,苏丹宣布将提马尔收归国有,废除封邑制,全面改革税制,旨在扩大财源,为重建新军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与此同时,马哈茂德二世改革奥斯曼帝国传统的官僚机构,设立新的国务会议,下辖陆军部、内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司法部和瓦克夫事务部,大维齐尔改称首相(不久后又弃首相的称谓而恢复维齐尔的称谓),起用新官吏,身着欧式官服,实行薪俸制,旨在强化苏丹的统治,削弱贵族的离心倾向。

此外,马哈茂德二世效法埃及的统治者穆罕默德·阿里帕夏,在保留传统宗教教育体制的同时,推行世俗教育,进而形成教俗二元的教育体系。马哈茂德二世当政期间,派遣留学生赴西欧诸国学习军事技术,创办包括陆军学校、海军学校和军事医学院在内的新式学校,聘用欧洲教官,采用欧洲教学模式,使用欧洲语言授课,旨在培养新军将领及政府官吏,是为奥斯曼帝国世俗教育的原型。

苏菲派拜克塔什教团长期以来与近卫军团保持密切关系,制约苏丹的权力,构成奥斯曼帝国政治舞台上举足轻重的社会势力。马哈茂德二世解散近卫军团之后,平息拜克塔什教团发动的叛乱,进而取缔拜克塔什教团,没收拜克塔什教团的财产。1826年,马哈茂德二世任命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作为欧莱玛的最高宗教首领,同时规定瓦克夫事务部掌管欧莱玛控制的宗教地产,剥夺欧莱玛的经济自主权,由国家向欧莱玛发放俸禄,宣布教育部和司法部分别掌管学校教育和司法审理,将欧莱玛纳入苏丹控制的国家体系,进而开辟奥斯曼帝国世俗化进程的先河。

花厅御诏与坦泽马特时代的改革

1839年6月马哈茂德二世死后,其子阿卜杜勒·马吉德(1839—1861年在位)即位。马哈茂德二世生前所致力推行的新政举措并未由于苏丹的更替而夭折,新苏丹延续着强化中央集权和实施现代化改革的历史发展方向。阿卜杜勒·马吉德即位之际,正值穆罕默德·阿里在埃及的势力日渐强大,开罗与伊斯坦布尔之间矛盾加剧,奥斯曼帝国亟须得到欧洲列强的支持,遏制穆罕默德·阿里的领土扩张。1839年11月,在托普卡帕宫外的玫瑰花园广场,大维齐尔穆斯塔法·雷什德帕夏以苏丹的名义颁布敕令,史称花厅御诏。花厅御诏的内容包括:第一,保障苏丹臣民的生命、荣誉和财产;第二,废除包税制,实行直接征税制;第三,采用征兵制,明确限定服役期限;第四,打破宗教界限,强调权利分配的世俗原则,即帝国臣民无论信仰何种宗教,皆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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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阿卜杜勒·马吉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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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阿卜杜勒·马吉德(二)

奥斯曼帝国颁布的花厅御诏,无疑包含自由平等的法律原则和世俗化的政治倾向。自由平等的法律原则,来源于西方近代的宪政思想。奥斯曼帝国内部诸多民族和非穆斯林宗教群体日趋高涨的反抗运动,构成法律地位之平等思想的社会基础。花厅御诏颁布的目的,在于缓解奥斯曼帝国境内的社会矛盾,争取西方列强的支持,进而遏制穆罕默德·阿里的离心倾向。西方列强要求改善基督徒的地位和对基督徒提供保护所形成的压力,亦是促使奥斯曼帝国颁布花厅御诏的重要原因。

1839年花厅御诏的颁布,标志着奥斯曼帝国进入坦泽马特时代(1839—1876)。坦泽马特是土耳其语“改革”一词的音译。坦泽马特时代沿袭和发展塞里姆三世和马哈茂德二世的新政举措,强化奥斯曼帝国的中央集权构成坦泽马特时代的历史主题,大维齐尔穆斯塔法·雷什德帕夏以及卡吉扎德·马哈茂德·福阿德帕夏和马哈茂德·艾敏·阿里帕夏主持的最高波尔特成为奥斯曼帝国的核心政治机构。

阿卜杜勒·马吉德即位后,扩充新军,打破宗教界限征募士兵,组建5个军团,军队将领由中央任命,隶属伊斯坦布尔的苏丹,不再从属于地方行政长官,哥萨克人、鞑靼人、土库曼人和库尔德人构成辅助性的军事力量。新军配备普鲁士制造的枪支和火炮,由普鲁士军官训练,服役期为5年。1869年,重组新军,第一军驻扎在伊斯坦布尔,第二军驻扎在多瑙河流域的萨姆拉,第三军驻扎在蒙纳斯迪尔,第四军驻扎在厄尔祖鲁姆,第五军驻扎在大马士革,第六军驻扎在巴格达,第七军驻扎在也门;每军员额26500人,包括6个步兵团、4个骑兵团和2个炮兵团。继阿卜杜勒·马吉德之后继任苏丹的阿卜杜勒·阿齐兹(1861—1876年在位)热衷于扩充海军,此间奥斯曼帝国的舰队规模一度位居欧洲第三。

阿卜杜勒·马吉德按照欧洲国家的政府模式改组奥斯曼帝国的政府机构,在国务会议之外增设司法会议,初步实现行政与司法的权力分割。与此同时,阿卜杜勒·马吉德宣布成立地方议会,议会成员包括地方官员、欧莱玛以及选举产生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民众代表,隶属各级行政长官,负责商讨诸如道路和桥梁的建设、税收、农业生产、商业贸易以及民众的诉求。1840年,奥斯曼帝国开始实施新的税收体制,原有的各种税收合并为三种基本税收,即征收于非穆斯林的人丁税、征收于穆斯林的什一税和征收于全体臣民的公共税。1864年,奥斯曼帝国援引法国的行政区划颁布法令,将全国划分为27个行省(维拉耶特),下辖州(桑贾克)、县(卡扎)、乡(纳希耶)和村(卡里耶),行省总督由苏丹任命。

传统的伊斯兰教理论,坚持沙里亚的神圣地位,否认世俗的立法权,同时强调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信仰差异和法律界限。坦泽马特时代,传统的伊斯兰教法并未废止,然而其应用的范围逐渐缩小。奥斯曼帝国在沿袭传统法律框架的同时,开始尝试世俗领域的立法实践,引进世俗法律,进而形成伊斯兰教法与世俗法律并存的二元体系,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法律界限和法律地位的差异逐渐淡化。

1840年,奥斯曼帝国颁布新的刑法,在遵循传统的伊斯兰教法的基础上,首次引入苏丹的所有臣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司法原则。根据传统的伊斯兰教法,叛教者应处以死刑;1844年,该项法律被苏丹废除。1855年,奥斯曼帝国宣布废除征收于非穆斯林的人丁税,代之以数量相同的代役税。奥斯曼帝国于1850年从法国引入商法,1863年制定海上贸易法,进而开启世俗立法的先河。1867年,奥斯曼帝国颁布法律,允许外国人在帝国境内购置土地。1869年,奥斯曼帝国建立世俗性质的混合法庭,亦称尼扎米耶法庭,负责审理涉及非穆斯林的法律诉讼。坦泽马特时代,奥斯曼帝国的法庭除传统的沙里亚法庭依旧由穆斯林宗教学者穆夫提和卡迪主持之外,刑事法庭、商业法庭和上诉法庭均由穆斯林法官和非穆斯林法官共同主持,允许非穆斯林出庭指证穆斯林,具有明显的世俗色彩。

世俗法律的制定和世俗法庭的创建,导致奥斯曼帝国的二元司法体系,开始打破欧莱玛在司法领域的垄断地位,进而限制欧莱玛的司法权力,构成坦泽马特时代世俗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诸多的非穆斯林宗教族群内部亦经历世俗化的过程,世俗法律逐渐取代宗教法律,基督教和犹太教的教士阶层地位随之下降,米勒特制度趋于瓦解。

坦泽马特时代,教育领域出现明显的世俗化倾向,而创办世俗教育的首要目的,在于满足军队和政府机构的需要,培养新式的军人和官员。

奥斯曼帝国于1846年创办公共教育会议,1847年改称公共学校部,1866年成立公共教育部。1869年,奥斯曼帝国根据法国的教育模式,制定公共教育法,宣布12岁以下的儿童实行强制性教育,采用现代教育方式,规定在帝国境内的乡村和城市普遍设立不同层次的世俗学校,其中500人以上的村庄设立称作鲁斯迪耶的四年制初级学校,千人以上的市镇设立称作伊达迪耶的三年制中等学校,省城设立称作苏勒塔尼耶的高等学校,同时创办女子学校,面向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招收学生,教育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初级学校开设宗教、语言、算术、历史、地理等课程,中等学校开设逻辑、经济、地理、历史、数学、工程、物理、化学、绘图等课程,高等学校开设人文科学、外语、经济、国际法、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课程。奥斯曼帝国的第一所高等学校名为达尔·法农,成立于伊斯坦布尔的加拉塔区,系伊斯坦布尔大学的前身,采用法语授课和法国教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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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坦布尔的加拉塔区

此外,美国、奥地利、法国、英国、德国和意大利在奥斯曼帝国境内相继创办教会学校,其中多数为初级学校,亦有少量中等学校,采用西方教学模式,学生主要来自非穆斯林的宗教族群。

克里米亚战争期间,奥斯曼帝国仅有世俗初级学校60所,学生3370人,均为男生。1867年,世俗初级学校增至1.1万所,男性学生24万,女性学生13万。1895年,世俗初级学校达到2.9万所,男性学生64万,女性学生25万。另据相关统计,1895年,世俗中等学校的学生为3.5万,世俗高等学校的学生为0.5万,军事学校的学生为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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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部族学校的学生

1895年,奥斯曼帝国总人口1900万,包括穆斯林人口1400万和非穆斯林人口500万,教育机构包括伊斯兰教的传统宗教学校麦克台卜和麦德莱赛、官办世俗学校、基督徒和犹太人米勒特资助创办的私立学校、欧洲基督教诸国资助创办的教会学校在内的各类学校,学生总数为130万,其中世俗学校的学生人数约90万。世俗教育的发展,形成对于宗教教育的挑战,国家权力随之在教育领域逐渐延伸。

坦泽马特时代的新政,主要局限于上层建筑领域,触及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改革举措尚不明确。1839年颁布的花厅御诏强调推行税制改革,废除包税制,统一税收标准,缩小免税范围。然而,税制改革进展缓慢,政府岁入并无明显的增加,农民亦未摆脱税吏的盘剥。奥斯曼帝国政府尽管鼓励投资工业,兴办新式工厂,然而步履维艰,成效甚微。1857年,奥斯曼帝国颁布移民法,向来自境外的移民分配国有土地,其中定居鲁梅利亚的移民6年免纳土地税,定居安纳托利亚的移民12年免纳土地税,领有土地的移民20年内不得出售土地或离开土地,必须保证土地处于耕作的状态,成为苏丹的农民。1858年,苏丹颁布农业法,明确土地所有权,将所有土地划分为五种类型,即称作米里的国有土地、称作穆勒克的私人地产、称作瓦克夫的宗教地产、称作米特鲁卡的公共土地和称作麦乌特的荒地,将原有的各种土地税合并为收成10%的什一税,扩大租种国有土地的农民的经营自主权,直至赋予农民对于所租种土地的交易权,旨在鼓励农业生产。农业法的实施,加速了土地所有制的非国有化进程。然而,由于技术落后,工具简陋,加之局势动荡,战乱频繁,奥斯曼帝国的农业生产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从青年奥斯曼党到宪政运动

青年奥斯曼党形成于坦泽马特时代后期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是奥斯曼帝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现代意义的政治组织,其社会基础来自具有世俗教育背景和现代自由理念的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青年奥斯曼党具有泛奥斯曼主义的思想倾向,抨击花厅御诏和坦泽马特时代的世俗化改革屈从西方列强的压力、背离伊斯兰教的信仰和出卖奥斯曼帝国的主权,进而试图突破坦泽马特时代的政治框架,倡导宪政主义、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强调伊斯兰教的意识形态与西方现代文明之间的包容性,强调伊斯兰国家理论与西方自由主义的结合,主张通过君主立宪实现苏丹制与民众政治参与的结合,通过宪法的方式限制官僚机构的权力和保护民众的利益,将选举产生的议会作为实施宪法和实现不同米勒特之政治联合的必要载体,呼吁保卫奥斯曼帝国的领土、维护奥斯曼帝国的统一和重振奥斯曼帝国的辉煌。

纳米克·凯末尔1840年出身于奥斯曼帝国的贵族家庭,曾经担任报刊撰稿人,后来由于与政府不睦而一度流亡欧洲。纳米克·凯末尔作为青年奥斯曼党的代表人物,崇尚法国近代政治文化,深受法国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孟德斯鸠和卢梭的影响,持自由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政治立场,反对坦泽马特时代的苏丹热衷于模仿西方体制和强化独裁统治而无视奥斯曼帝国传统和伊斯兰教信仰的新政举措,强调现代西方的自由民主与早期伊斯兰教的政治理念具有一致性,倡导回归伊斯兰教的政治原则和民众主权的政治理念,主张制定宪法和实行选举,建立代议制政府,保障公民权益。纳米克·凯末尔声称:“人民的主权,意味着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它是由每个个人天然具有的独立性中必然会产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每个人都是他自己那个世界的皇帝”,“我们唯一真正的宪法是伊斯兰法典……奥斯曼帝国是建立在宗教原则之上的,如果违背了这些原则,国家的政治生存将处于危险之中”。

1865年,纳米克·凯末尔等人建立秘密政治组织,名为爱国主义联盟,亦称青年奥斯曼党。此后两年间,青年奥斯曼党的成员达到数百人,其中包括奥斯曼帝国王室成员穆拉德帕夏和哈米德帕夏,以及埃及统治者伊斯马仪帕夏的胞弟穆斯塔法·法兹勒。纳米克·凯末尔与穆斯塔法·法兹勒等人在伦敦、巴黎和日内瓦从事政治活动,创办报刊,发表时局评论,阐述青年奥斯曼党的思想纲领,反对奥斯曼政府的专制统治。1871年,纳米克·凯末尔等人返回伊斯坦布尔,宣传自由与宪政思想,倡导英法模式的议会制度,屡遭苏丹政府的迫害。青年奥斯曼党的出现,标志着奥斯曼帝国政治生活的崭新模式初露端倪,具有深远的政治影响。青年奥斯曼党阐述的政治思想,提供了宪政运动的理论框架。

卡吉扎德·马哈茂德·福阿德帕夏和马哈茂德·艾敏·阿里帕夏作为坦泽马特时代推行新政的核心人物,位高权重,左右政局,力主强化奥斯曼帝国的独裁专制。19世纪70年代初,卡吉扎德·马哈茂德·福阿德帕夏和马哈茂德·艾敏·阿里帕夏相继去世,新兴政治势力遂开始浮出水面,是为宪政改革的重要条件。1873—1874年,安纳托利亚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乡村人口锐减,导致政府税收明显下降,财政拮据。与此同时,基督徒人口居多的巴尔干地区爆发叛乱,波及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保加利亚。奥斯曼帝国出兵镇压,大量的叛乱者被处死,时人称之为“保加利亚大屠杀”,伊斯坦布尔的苏丹政府因此面临来自欧洲基督教诸国的巨大压力。1876年5月,苏丹阿卜杜勒·阿齐兹被迫退位,曾经参与青年奥斯曼党政治活动、热衷于宪政改革并与纳米克·凯末尔交往甚密的穆拉德帕夏即位,是为穆拉德五世(1876—1876年在位)。同年9月,穆拉德五世退位,哈米德帕夏继任苏丹,是为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1876—1909年在位)。

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即位后,指定青年奥斯曼党的重要成员米扎特帕夏以大维齐尔的身份主持召开立宪会议。立宪会议包括28名成员,其中政府官员16名,欧莱玛10名,军官2名。1876年10月,立宪会议制定议会草案,颁布临时选举法。同年12月,奥斯曼帝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即1876年宪法正式公布。1876年宪法的颁布,“至少在理论上标志着奥斯曼帝国从独裁君主制转变为立宪君主制。在奥斯曼帝国600年的历史上,苏丹不再享有绝对的权力,民众分享的政府权力得到承认,尽管这样的权力可能受到种种的限制”。

奥斯曼帝国颁布的1876年宪法以1831年比利时宪法和1850年普鲁士宪法作为蓝本,包括12章119款。1876年宪法规定,成立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上议院议员由苏丹任命,终身任职,下议院议员选举产生,每5万名男性国民选举1名下议院议员,任期4年,上议院议员的人数不得超过下议院议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全体议员必须宣誓效忠苏丹和遵守宪法;内阁提交的法案和预算首先由下议院审议,然后由上议院审议,直至获得苏丹的批准;议员不得同时担任政府公职。根据1876年宪法,苏丹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召集和解散议会、任免内阁大臣、批准议会制定的法律、统率军队、对外宣布战争与缔结和约;苏丹具有哈里发的身份,是伊斯兰教的保卫者和沙里亚的监护者,处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不对任何他人或机构负责。1876年宪法规定,奥斯曼帝国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帝国境内的所有臣民皆称作奥斯曼人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享有同等的权利,司法独立,保障人权和人身自由,保护私有财产,伊斯兰教是帝国的国教,其他宗教受帝国政府的保护,土耳其语为官方语言。1876年宪法规定,内阁政府对苏丹负责,首相及内阁大臣由苏丹任免;大维齐尔主持内阁会议,内阁决议须经苏丹批准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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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

1877年1月,奥斯曼帝国举行第一次议会选举,穆斯林获得71个席位,基督徒获得44个席位,犹太人获得4个席位;苏丹任命26名上议院议员,其中21人为穆斯林。1877年3月,奥斯曼帝国召开第一届议会;同年6月,苏丹阿卜杜勒·哈米德宣布解散第一届议会。1977年11月,奥斯曼帝国举行第二次议会选举,穆斯林获得64个席位,基督徒获得43个席位,犹太人获得6个席位。同年12月,第二届议会在伊斯坦布尔召开。

1876年宪法的颁布和立宪君主制政体的建立,史称奥斯曼帝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宪政运动。1876年宪法无疑包含诸如自由、平等、选举、议会、司法独立和权力制约等现代政治要素。然而,1876年宪法强调苏丹的权力与臣民的义务,至于苏丹的责任和臣民的权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1877年3月召开的第一届议会与苏丹政府处于合作的政坛;议长由苏丹阿卜杜勒·哈米德提名保守派人士艾哈迈德·瓦菲克担任,议会俨然是苏丹政府的口舌,反对派议员的声音微乎其微。相比之下,1877年12月召开的第二届议会与苏丹政府之间的关系出现明显的变化;议长由议员选举自由派人士哈桑·法赫米担任,议会讨论具有浓厚的民主氛围,反对派占据议会的多数席位,苏丹政府的诸多政策遭到反对派议员的激烈抨击。1878年2月,苏丹阿卜杜勒·哈米德宣布议会休会。

1876年宪法规定,“倘若苏丹解散议会,新的议会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召开”,“宪法条款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中止”。然而,自1878年起的30年间,议会停止召开,宪法如同一纸空文,宪政制度名存实亡,苏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作为拥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主,长期统治奥斯曼帝国。宪政运动的发起人和大维齐尔米扎特帕夏遭到撤职流放,1884年死于阿拉伯半岛的塔伊夫。继米德哈特帕夏之后,苏丹阿卜杜勒·哈米德于短短6年间任免16位大维齐尔,却不授予大维齐尔以管理国家的实际权力。与此同时,苏丹的宫廷取代大维齐尔主持的最高波尔特,成为奥斯曼帝国的权力中心。最高波尔特下辖警察部、内务部、外交部、宗教部、军事部、司法部、财政部、教育部、贸易与公共工程部,作为奥斯曼帝国的内阁,处于从属宫廷的地位,成为苏丹实行独裁统治的御用工具。自塞里姆三世和马哈茂德二世时代开始的旨在强化苏丹统治地位和奥斯曼帝国中央集权的政治理想,在阿卜杜勒·哈米德当政的时代终于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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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德哈特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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