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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史——伊斯兰教的法学流派

历史大观园 列国史志 2020-06-29 23:53:01 0


圣训派与意志派

在伊斯兰世界,《古兰经》作为安拉的启示,是规范穆斯林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是阿拉伯人最早的成文法典和伊斯兰教法律制度的原型。《古兰经》中有数节经文直接涉及法律的内容,然而它们大都只是原则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条款。《圣训》作为穆斯林尊奉的重要经典,广泛补充《古兰经》所规定的诸多原则,是伊斯兰教法律体系的另一基石。

《古兰经》和《圣训》主要是针对先知穆罕默德时代阿拉伯半岛的特定社会环境,阐述相应的法律,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随着阿拉伯人的征服和伊斯兰世界的拓展,诸多法律问题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无明文可循,只能由各级法官或宗教学者裁决。于是,区域性的教法学派应运而生。

倭马亚时代,圣门弟子及其再传弟子大都生活在希贾兹,尤其是聚集在圣城麦地那。他们在法律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强调严格遵循《古兰经》的有关启示,广泛参照《圣训》确定的诸多条款,进而形成较为保守的麦地那学派,亦称圣训派。

伊拉克是倭马亚时代伊斯兰世界的另一文化中心,那里的圣门弟子及其再传弟子数量较少,尤其是阿拉伯人与非阿拉伯人以及穆斯林与异教徒杂居生活,法律诉讼颇为繁杂。由于环境的差异,教法学家不得不在没有《古兰经》和《圣训》的明文可凭遵循时,依靠个人的主观判断,广泛采用公议和类比的原则,进而形成教法实践相对自由的库法学派,亦称意志派。

圣训派和意志派的形成,集中体现了伊斯兰教早期法律思想的两种倾向,即对于《古兰经》和《圣训》相关法律原则的具体性遵循抑或抽象性遵循。阿拔斯时代,伊斯兰教的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形成著名的哈奈菲派、马立克派、沙菲仪派和罕百里派四大教法学派。

哈奈菲学派

哈奈菲学派兴起于阿拔斯王朝初期,主要承袭库法的意志派传统,在遵循《古兰经》和审慎参照《圣训》条款的前提下,积极倡导类比和公议的法律原则,是伊斯兰世界最具自由倾向和宽容色彩的法律学派。

哈奈菲学派创始人阿布·哈尼法(699—767)祖籍波斯,生于库法,早年经商,后来师从教法学家哈马德和圣训学家阿米尔以及什叶派第六代伊玛目贾法尔·萨迪克,研读经训,造诣颇深。

阿布·哈尼法强调《圣训》条文的严格选用,主张缩小《圣训》作为司法依据的使用范围。在此基础之上,阿布·哈尼法重视执法者个人意见的价值和个人判决的必要性,积极倡导公道至上的法学思想,代表了伊斯兰教法学的最高成就。“阿布·哈尼法精通类比并大量使用类比,加之推论的广泛运用和对词义含混的经文的明确解释,为法学权威做出法律决断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这对伊斯兰教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阿布·哈尼法曾在库法和巴格达广招弟子,但是生前并无著述。他的弟子阿布·尤素夫著有《赋税论》一书,较为完整地阐述了阿布·哈尼法的法学观点。

马立克学派

马立克学派的出现略晚于哈奈菲学派,主要承袭麦地那的圣训派传统,强调遵循“圣训”规定的法律原则,反对执法者依照个人意见进行司法裁决。

马立克学派创始人马立克·艾奈斯(715—795)生于麦地那,曾任麦地那大教长,在圣训学方面极有造诣,将自己的法学体系建立在《圣训》的基石之上。与阿布·哈尼法的明显不同之处在于,马立克·艾奈斯强调《圣训》条文的广泛选用,主张扩大《圣训》作为司法依据的使用范围,积极倡导遵循圣训学家的司法实践,而在采用类比和公议方面持相对审慎和保守的态度。

马立克·艾奈斯著有《圣训易读》一书,收集整理有关法律的《圣训》条文1700余项,阐述当时盛行于麦地那的各种司法准则,作为马立克学派的教律,是流传至今的最古老的伊斯兰教法学文献。

沙菲仪学派

沙菲仪学派汲取麦地那学派和库法学派的思想精华,兼重《圣训》条文和公议原则,是颇具中庸色彩的法律学派。

沙菲仪学派创始人穆罕默德·伊德利斯·沙菲仪(767—820)属于古莱西部落,出生于加沙,后移居麦加,继而定居于麦地那,幼年丧父,家境贫寒,曾经长期师从马立克·艾奈斯研习教法,亦谙熟哈奈菲派教法,后在巴格达和弗斯塔特执教。沙菲仪的贡献在于,赋予伊斯兰教法律的传统概念和原则以崭新的含义,系统阐述伊斯兰教的法律渊源,进而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学思想体系。

沙菲仪学派的特点是广泛采用公议的原则,将公议视作最高的司法权威,使公议的裁决由允许使用的方法上升为必须遵行的原则。沙菲仪学派的另一特点,是强调严格的类比推理原则,主张类比的运用必须局限于经训条文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推理必须依据《古兰经》和《圣训》以及公议所核准的原则予以引申,反对违背上述原则的随意解释。相传,沙菲仪曾经告诫弟子如下:“经训是根本。若无经训,可用类比”,“学问的要旨是经训、公议和名言,其次是类比……只有掌握了类比本领,即精通《古兰经》的律例、义务、礼仪、新旧章节的人,才能使用类比;只有对圣训、先人的主张、众人的公议了如指掌,并精通阿拉伯语的人,才可使用类比;只有头脑健全、思维清楚、善解疑难、审慎稳重、不轻易下结论又不拒绝听取不同意见以减少疏忽和增强信心的人,才有资格使用类比。为此,使用类比的人需鞠躬尽瘁,倾全力秉公执法,方知言出何处,所断何因”。

罕百里学派

艾哈迈德·罕百里(780—855)系移居呼罗珊的阿拉伯人后裔,属于舍伊班部落,祖居木鹿,生于巴格达,早年游历各地搜集《圣训》,并且师从沙菲仪研习教法,曾因反对穆尔太齐勒派的“《古兰经》受造说”而遭阿拔斯王朝的监禁。

罕百里学派承袭麦地那学派和马立克学派的法学传统,恪守《古兰经》的字面经文和《圣训》的法律条款,将《古兰经》和《圣训》视作不谬的法学原则,认为理性判断和公议类比不足凭信,故而又称经典派。“罕百里教法的大部分是建立在圣训基础上的。即如果他找到一条正确的圣训,就不再顾及其他;如果找到圣门弟子的一项裁决,就遵照执行;如果发现圣门弟子对律例有多种解释,就择其最符合经训者用之;有时圣门弟子对同一案例有两种不同的裁决,就将两种裁决都传述之;如果只有再传弟子传述的圣训或不大可靠的圣训,他也宁肯选用而不使用类比。总之,不到万不得已,罕百里是不使用类比的。”

罕百里学派是伊斯兰教法学流派中保守主义的主要代表,具有明显的复古倾向。艾哈迈德·罕百里曾经以其渊博的学识和虔诚的信仰得到穆斯林的广泛崇敬,但是罕百里学派却由于守旧和死板而在伊斯兰世界影响甚微,追随者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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