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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史——逊尼派伊斯兰教的宗教政治理论

历史大观园 列国史志 2020-06-29 23:52:57 0


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特定的政治环境,决定相应的政治理论。在哈里发时代的阿拉伯社会,逊尼派伊斯兰教长期占据统治地位,逊尼派穆斯林的政治理论得到广泛的发展,维护现存政治秩序的合法地位构成逊尼派穆斯林政治理论的宗旨。

在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教会与国家长期并存,教权与俗权处于二元状态。“基督教的创立者吩咐他的信徒,将恺撒的权力交还恺撒,将上帝的权力交还上帝。”相比之下,“伊斯兰教的先知亦是穆斯林的君士坦丁”“在伊斯兰教中,没有恺撒,只有安拉,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

穆罕默德作为伊斯兰教的先知,兼有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既是穆斯林的宗教领袖,亦是伊斯兰国家的化身。历代哈里发作为先知穆罕默德的继承人所统治的乌玛,既是宗教意义的集合体,亦是政治意义的集合体。教会与国家被穆斯林视为同一概念,两者之间并无明显的界限。在穆斯林看来,只有信士与异教徒的差别,绝无教权与俗权的区分。因此,伊斯兰世界的宗教思想与政治理论浑然一体;宗教思想构成政治理论的前提,政治理论则体现为宗教思想的延伸和补充。

乌玛与沙里亚

逊尼派穆斯林政治理论的基本框架,是乌玛的原则和沙里亚的学说。

根据逊尼派穆斯林的政治理论,宗教是国家的基础,乌玛是伊斯兰国家的外在形式;国家起源于安拉的意志,捍卫沙里亚的神圣地位是伊斯兰国家的目的。

“沙里亚”一词在阿拉伯语中本意为“通向水源的道路”,在伊斯兰教中特指安拉的法度,即伊斯兰教法,源于《古兰经》的如下启示:“我使你遵循关于此事的常道。你应当遵守那常道,不要顺从无知者的私欲。”此处“常道”一词,在阿拉伯语中读为沙里亚。

逊尼派穆斯林的政治理论认为,安拉是乌玛的主宰,是世人的君王,而沙里亚是安拉意志的体现和安拉规定的法度,是先于国家的秩序和尽善尽美的制度,芸芸众生只有遵循沙里亚的义务,绝无更改沙里亚的权力。既然沙里亚是安拉的法度,而捍卫沙里亚规定的神圣秩序是国家的目的所在,那么国家无疑是合理的,国家的存在无疑是不可或缺的。

安萨里认为,君王是安拉在尘世的代治者,他所行使的权力应当使他的臣民望而生畏,从而使他的臣民相安无事,否则,安拉的法度将会无以维持,芸芸众生亦将受到无尽的伤害。因此,百年的苛政胜过一年的无序,而一日的公正治理强于60年的拜功。

伊本·泰米叶(1263—1328)则认为,世人无法孤立生活,只能相互依存,其本质是政治存在,因此,世人必须顺从自己的长官,顺从国家的秩序。“如果我们终生祈求安拉而仅有一次如愿,那么我们应当祈求安拉赐福我们的长官。”

哈里发的学说

逊尼派穆斯林政治理论的核心,是关于哈里发的学说。乌玛作为伊斯兰国家的外在形式,其顶端是兼有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的哈里发。伊玛目是哈里发的宗教称谓,信士的长官则是哈里发的世俗称谓。

麦地那时代末期,穆斯林内部矛盾加剧,冲突迭起,哈里发的权位归属成为穆斯林争执的焦点。倭马亚王朝的统治者极力强调,哈里发应当出自阿卜杜勒·麦纳夫的后裔,而阿卜杜勒·麦纳夫是倭马亚族和哈希姆族的共同祖先。麦地那时代诸哈里发均称作先知穆罕默德的继承人,倭马亚人则改称安拉的哈里发。

马立克当政期间,出于其自身利益的需要,强调《古兰经》的前定思想,声称倭马亚王朝的统治是安拉的前定,不可更改,而反对倭马亚王朝即违背安拉的前定,是亵渎信仰和叛教的行为。诗人法拉兹德格(640—728)曾有如下词句:“大地属于安拉,安拉将大地上的一切托付给他的哈里发,哈里发的国家万世长存”“麦尔旺的子孙是信仰的栋梁,仿佛天地以山岳作为支柱”。诗人贾里尔(653—733)亦云:“安拉以启示和哈里发赐予世间,安拉所欲之事不可更改”,“如果没有启示和哈里发,世间便没有公正和聚礼”。

针对哈瓦立及派和什叶派的观点,穆尔吉叶派崇尚前定的宗教倾向,主张延缓穆斯林内部的权位争执,留待安拉裁决。穆尔吉叶派强调顺从当政的哈里发,即使当政的哈里发罪恶多端,惩罚的权力只属于安拉而不属于臣民。穆尔吉叶派的代表人物阿布·哈尼法(700—767)认为,哈里发应当出自古莱西部落;无论哪个古莱西人呼唤世人遵循经训的教诲,且行为公正,皆可被拥立为哈里发。穆尔吉叶派的上述思想,体现了维护倭马亚王朝合法统治地位的政治倾向。

倭马亚时代逊尼派穆斯林内部的政治反对派是盖德里叶派。盖德里叶派攻击穆尔吉叶派的前定倾向,崇尚意志自由,强调哈里发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认为哈里发如果缺乏公正的行为,即应自行退位,或被臣民罢免。科普特血统的盖德里叶派学者加伊兰·吉马士基(?—745)否认具有古莱西人的身世是出任哈里发的必要条件,主张只有遵循经训的人方可成为合法的哈里发。他认为,哈里发“可以是古莱西人,也可以不是古莱西人,可以出自阿拉伯血统,亦可出自非阿拉伯血统,首要条件是虔敬安拉,通晓经训,行为公正……当古莱西人傲慢无礼、腐化堕落、作恶多端时,安拉必定使信士群起攻之,罢免其权力”。

阿拔斯王朝建立后,逊尼派穆斯林学者极力推崇麦地那哈里发国家是伊斯兰历史上的黄金时代,谴责倭马亚王朝的统治,称颂阿拔斯王朝的功绩,进而阐述君权神授和君权至上的政治理论。

伊本·穆加法(724—759)出生于法尔斯的摩尼教家庭,成年后改奉伊斯兰教。伊本·穆加法认为,哈里发在遵循经训的前提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地位,哈里发的统治无可争议,臣民无权约束哈里发的行为,只有顺从的义务。“臣民无法找到实现自身幸福的出路,除非顺从哈里发的意志——因为臣民是软弱的和无知的。”

阿布·尤素夫(731—798)进一步指出,阿拔斯王朝的统治是安拉的选择,阿拔斯哈里发是安拉在尘世的代治者。“仁慈的安拉使拥有权力的人成为其在大地上的代治者,为民众设置光亮,启迪民众的心灵,规定民众的责任。拥有权力的人,其光亮的启迪包括维护神圣的教法、赋予民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阿布·尤素夫阐述了绝对顺从当政哈里发的忠君思想,并且援引《圣训》如下:“畏惧安拉,顺从安拉;即便是一个鼻子扁平而面部丑陋的阿比西尼亚奴隶被赋予统治的权力,也要倾向于他的意志和顺从他的命令”,“顺从安拉的人便是顺从我的人,顺从伊玛目的人亦是顺从我的人。反叛我的人便是反叛安拉的人,反叛伊玛目的人亦是反叛我的人”,“如果伊玛目是公正的,报酬属于他,众人应当感谢。如果他是暴君,罪过属于他,众人应当忍耐”。阿布·尤素夫认为,统治者是臣民的牧人,他将为自己的行为和臣民的行为对安拉负责,而选择统治者和惩罚统治者的权力只属于安拉。“信士的长官!安拉赋予你(治理乌玛的)重任,(这件事的)报酬将是最大的报酬,惩罚也将是最严厉的惩罚。”

逊尼派穆斯林与哈瓦立及派、什叶派之间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谁是合法的哈里发”。阿拔斯时代的逊尼派穆斯林学者对此有大量的阐述。查希兹(775—869)认为,教化臣民是哈里发的职责,博学则是出任哈里发的先决条件;哈里发应当是乌玛中最杰出的人。哈里发“应当勤于思考,学识渊博……或许有人在某些方面疏于这样的意念,成为统治者和哈里发,但他必须是同时代的人中最优秀的……只有像安拉的使者那样的人才能在各自的时代出任哈里发,才能行使相应的权力”。巴格达迪(?—1037)认为,出任哈里发者应当具备四项条件:渊博的学识、虔诚的信仰、经国治世的才能和古莱西人的血统。

逊尼派穆斯林政治理论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哈里发的产生方式。查希兹认为,哈里发可以产生于三种方式。首先,他援引阿布·伯克尔即位的先例,强调哈里发选举产生的原则。其次,他援引奥斯曼即位的先例,阐述协商确定哈里发人选的原则。第三,他援引阿拔斯王朝建立的先例,认为哈里发可以产生于合法的暴力行为。巴格达迪认为,哈里发产生的最佳方式是民众的选举,哈里发的指定继承也是可以接受的方式;由于全体穆斯林参与的选举无法实现,选举者只能是少数具备相应资历的人;假如多人当选,且均符合条件,那么首先当选者应被视为合法的哈里发。麦瓦尔迪(974—1058)认为,哈里发应当产生于穆斯林的选举,选举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宗教资历、渊博的学识和公正的立场。他认为,哈里发具有十项权力和职责:一是保卫伊斯兰教信仰,二是执行伊斯兰教法律,三是保卫伊斯兰世界的疆域和穆斯林的安全,四是惩罚背叛信仰的行为,五是巩固伊斯兰世界的边防,六是致力圣战,七是征纳赋税,八是管理公共基金,九是任命官吏,十是监督公众生活。他还援引如下经训作为理论依据:“达乌德啊!我确已任命你为大地的代治者,你当替人民秉公判决,不要顺从私欲,以免私欲使你叛离安拉的大道。”“你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牧人,每一个牧人都要看管好自己的羊群。”麦瓦尔迪的上述观点,从理论上赋予哈里发以广泛的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反映其主张教俗合一权力体制的政治倾向。然而,在麦瓦尔迪生活的时代,哈里发的世俗权力丧失殆尽,哈里发国家名存实亡,其政治理论只能是对于鼎盛时代哈里发制度的历史回顾,而与当时的政治现实大相径庭。

逊尼派穆斯林的政治理论不仅阐述了乌玛的思想和哈里发的学说,而且规定了穆斯林的相应义务。穆斯林作为臣民不仅要顺从哈里发的意志,更要遵循沙里亚和安拉的法度。民众顺从哈里发的前提条件,是哈里发的言行符合沙里亚的原则。否则,民众应当放弃对于哈里发的顺从,罢免哈里发的统治权力,直至诉诸暴力手段。因为,《圣训》中有如下内容:“众信士没有顺从罪恶的义务”,“不可顺从受造者而背离创造者”。伊本·穆加法和阿布·尤素夫强调君权至上和臣民绝对顺从的思想,查希兹则反对臣民无条件顺从哈里发的政治倾向。查希兹认为,无论何人,如果缺乏公正的行为,均应予以谴责,而无论何人禁止谴责不公正的行为,均应予以反对;如果统治者恐吓善良,纵容邪恶,偏袒固执,炫耀权势,蔑视民众,欺压臣属,以至于达到背离信仰的程度,穆斯林应当拒绝顺从并予以反抗;无端杀人者应当受到惩罚,即使统治者亦不例外;如果统治者忽视职责,滥用权力,臣民应当终止顺从的义务并予以谴责,直至罢免统治者。然而,穆斯林臣民终止顺从哈里发的义务,在逊尼派穆斯林的政治理论中仅仅局限于笼统的阐述,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相比之下,虽然哈里发必须遵循经训和执行沙里亚,但是何谓违背经训和沙里亚,教法学家却未作具体的规定。因此,臣民终止顺从哈里发的义务,往往只是理论上的虚构和道义上的制约,现实意义微乎其微,而忠君思想则是哈里发时代逊尼派穆斯林政治理论的实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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