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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帝国——法律与统治

历史大观园 帝国时代 2020-07-01 00:20:47 0


伊斯兰法与苏丹法

在苏莱曼一世执政(1520—1566)的后半期,奥斯曼帝国对外扩张的势头停止,但这二十余年,帝国内政却取得了显著的建树。奥斯曼帝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苏莱曼的曾祖父穆罕默德二世开始推行的中央集权的各种政策在这时已经形成了体系。

奥斯曼帝国的统治者极力让制度体系化的过程符合伊斯兰逊尼派教义的解释,并以此为方针。特别是法制建设,沿着这个轨道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帝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明确无争议且全民共有的伊斯兰法和苏丹确定的法律(简称苏丹法,音译为卡努恩)的关系,并确定伊斯兰教在帝国体制中的位置。奥斯曼帝国已经将阿拉伯地区纳入统治范围,俨然成了伊斯兰教世界的盟主,所有的政策,包括法制建设都必须顺应这种新形势。而且,奥斯曼帝国与信奉什叶派的萨法维王朝长期对抗,为取得优势,也必须高举逊尼派的大旗,以争取逊尼派教徒的支持。

不过,这种法制建设并不改变既有的习惯法,反而可视作是为维持现状而封杀异端的理论武装过程。例如,在帝国各地依然有效的习惯法多数被纳入苏丹法体系,用于继续约束臣民。帝国总的法律体系还吸纳了基督教国家匈牙利的法律和东安纳托利亚的法律。帝国通过宣称“苏丹法”体系是以伊斯兰法为基础的,与伊斯兰法毫不抵触,从而使处于法律原点位置的习惯法也被纳入伊斯兰法之中而继续遵守。

奥斯曼帝国——法律与统治

苏丹的花押(图格拉)

 花押是苏丹的证明。首席书记官负责在公文书上署上这一花押。此为苏莱曼一世的花押。伊斯坦布尔国民图书馆藏

法制建设的总设计师是苏莱曼一世非常信任的欧莱玛艾布斯托,他担任“谢赫伊斯兰”这一职位长达三十年,做了很多苏丹法明文化的工作,而且明确提出这些苏丹法都在伊斯兰法的框架之内。他主政司法部门期间,整理发行了很多涉及具体领域的司法判例(fatwā),总称《艾布斯托司法判例总集》,为帝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结果,就像苏莱曼一世在后世被称为帝国的“立法者”那样,帝国的法制已经体系化了。这一切离不开苏莱曼的助手艾布斯托的努力。

艾布斯托起草的苏丹法涉及很多统治基础相关领域。例如,他整理了到当时为止以市为单位编纂的地方法令集,依据哈乃斐派古典伊斯兰法理论详细说明了奥斯曼帝国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在苏莱曼一世时期,中央政府和官吏必须遵守的“统治法令集”(相当于现在的行政法)也重新制定了。“统治法令集”始于何时?一说是穆罕默德二世时期,一说是巴耶济德二世时代。总之,政府在15世纪后半期开始大量编辑整理。布斯托与担任最高书记官的杰拉尔扎迪·穆斯塔法一起承担这项法律制定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中央政府的构成和官员的位阶、基本的税制、军人的义务、非伊斯兰教徒的待遇等。帝国的基本政治规则已经有法可依。

这样,官僚阶层设计的帝国应有形态已经很清楚了。法律规定的帝国的形态与真实的奥斯曼国家或社会的状况并不符合,不过后来的奥斯曼帝国臣民总是认为,在苏莱曼时代已经实现了法治化,眼前糟糕的现实是脱离了帝国正常运行轨道的结果。这种看法是把苏莱曼在位时期视作帝国鼎盛时代的奥斯曼臣民的历史观的出发点。

欧莱玛与谢赫伊斯兰

苏莱曼一世时代的立法者之一的艾布斯托在谢赫伊斯兰的位置上推进了立法工作。为此,在他任职时期,谢赫伊斯兰的重要性大为提高,此后被视作欧莱玛的最高职位。

奥斯曼帝国的欧莱玛职位,分为从事教育、培养后继人才的麦德莱赛(Madrasah)教授职位和地方法官职位两个系统。此外,还有负责为各类具体问题提供伊斯兰法解释的穆夫提。在伊斯坦布尔的穆夫提就是谢赫伊斯兰(伊斯兰教长老)。首都地区的穆夫提负责应苏丹要求以伊斯兰法为基础对政治问题做出判断,其作用非常重要。谢赫伊斯兰和出席御前会议的两名军人法官,是帝国欧莱玛机构的最高长官。

历任谢赫伊斯兰和艾布斯托一样,努力从制度上巩固帝国的统治。他们作为苏丹的近臣,和军人政治家相互配合,共同支撑奥斯曼帝国的中央政府。因此,后来的谢赫伊斯兰也在事实上被和“苏丹的奴隶”等同对待。若因失策而造成损失,谢赫伊斯兰也可能被处刑和没收财产,而这样的刑罚原本是不针对欧莱玛阶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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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赫伊斯兰的工作

 私宅亦是办公室,请求法律判决的人排成长队,台阶上的谢赫伊斯兰(右上角)在写判决回复。17世纪初绘,托普卡帕宫博物馆藏

欧莱玛的任官资格制度

艾布斯托的另一重要功绩,是设计了欧莱玛官僚的任用和晋升制度。

在理论上,欧莱玛集团是学习《古兰经》和伊斯兰法的知识分子的总称,其中能够在政府机构中任职的原本并不多。但是,奥斯曼帝国的欧莱玛已经职业化了。事实上,只有已经在政府机构中任职或候补的人才被视作欧莱玛,这样,对政府职位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制定任用和晋升的规则,对欧莱玛集团内部来说已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当务之急。艾布斯托努力着手解决欧莱玛官僚机构的制度化问题。

奥斯曼帝国——法律与统治

欧莱玛官僚的职业晋升

首先,1537年,政府制定了制度,授予在被视作首都最高学府的麦德莱赛中就读,并且接受哈乃斐派法学教育的学生任官资格,并登录在具有任官资格者的名单上。然后,政府以这个名单为基础,任命各地的地方法官和麦德莱赛教授。这一制度发挥了很大效力。没有候补资格,即未在名单上登录者完全没有被任命的可能。

因此而制度化的欧莱玛官僚集团的世界有明有暗。表面上,这是一种从地方城市到中央的层级性麦德莱赛教授和法官职务分配。他们的等级通过俸禄清楚地表现出来。此外政府有时还会进行职务晋升的专门考试。这种制度确保了庞大帝国的行政、司法和教育三方面的事务都处于同一发展水平,短时间内不会出现结构失衡。

但欧莱玛晋升制度还有内在的一面。首先,为取得任官资格,必须要取得特定职务的上级欧莱玛的推荐。而且,担任特定职务的欧莱玛,拥有将其子弟无条件登录“候补名单”的特权。此外,虽然乍看之下,这是金字塔形的教授和法官的等级体系,但实际上,欧莱玛官僚阶层只分成两层。就任高级欧莱玛必须具备特别的资格,即便别人有资格,也优先权贵子弟。

结果,在表面制度化的背后,欧莱玛为寻求升职而专心于经营人际关系。这样,就出现了掌控晋升体系的欧莱玛大族。很快,奥斯曼帝国的高级欧莱玛被少数大家族垄断了。

被边缘化的人们

苏莱曼一世时代对法律和制度的修订与完备,带有运用伊斯兰教制度完善统治、加强中央集权的性质。但是帝国臣民中有相当一部分始终和作为统治工具的伊斯兰教不相容,坚持着土著的信仰。16世纪,挥舞着逊尼派旗帜的地方法官已经遍布帝国全境。毫无疑问,那些不接受逊尼派教义的人虽然日常生活受到了帝国的影响,但无疑逐渐在政治上边缘化了。

最初被边缘化的是帝国早期非常活跃的阿金基。他们中的多数人,讴歌圣战与殉教,信奉伊斯兰教中的异端。他们的信仰虽有很多被什叶派苏菲主义教团吸收,但不论怎样,在他们看来,伊斯兰教和法律或政治是毫无关系的。不仅仅是阿金基,在广阔的巴尔干和安纳托利亚,很多在乡骑士和游牧民的精神世界总是和正统的逊尼派伊斯兰教无法融合起来。

既非苏莱曼的奴隶
也非塞利姆的臣属
谁知我心
只为慈悲的贤王效力
来生为谁牵马坠镫
来生谁是我的主上
苦难来临
英勇的武士
转眼成了
啼血的杜鹃
真主自会垂青
我们在天国
也像永不停息的河水一样
勇往直前
?

这首诗的作者哈伊雷迪(?—1535)出生于马其顿,作为奥斯曼帝国的阿金基非常活跃。属于什叶派苏菲主义教团的他和凯兹巴什游牧民的地位相差无几,但是,却经常为帝国在前线效力。

写出如此过激诗篇的诗人,也曾经在伊斯坦布尔疏通关系,希望能够为大宰相易卜拉欣·帕夏服务。在16世纪前半期,他的住所依然在帝国境内。但是,随着苏丹权威的绝对化和帝国逊尼派色彩的强化,这类用诗歌吐露心声的骑士无声无息地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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