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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正史——南朝陈帝政治制度

历史大观园 魏晋风度 2020-07-23 00:23:28 0


从古到今,学者们的看法是陈朝的诸种制度因袭梁制,这大体没错,只是在基本沿袭的前提下,陈朝还是有所变更的。

在中枢机构中,八公仍为赠官。尚书令的品位再次提高,至一品。由于位高而不常授予人,于是仆射代总省务,俨然也居相位了。诸曹尚书定五员,但郎曹从梁代的二十三曹减为二十一曹。

如同当年尚书取代三公一样,此时的中书也取代了尚书。凡国之政事,并由中书省。置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书十人,书吏二百人,分掌二十一局事,各主尚书诸曹,并为上司,总国内机要,尚书只是听命而已。凡受任中书舍人,多擅威势,不仅掌诏令决策,还控制了行政实权,势倾天下。与梁代相比,陈的中书省机构更加膨胀,说明世族势力进一步下降,寒族控制了朝廷的方方面面。

陈朝的地方行政区划一如梁末,乱设州郡,体制紊乱。以东吴与陈比较:吴有三州、四十四郡、三百三十七县,陈(以太建五年计算)有州八十五、郡二百五十、县在六百二十八以上。陈朝的疆域比吴小,长江以北、上游地区皆入北朝,而州、郡、县的设置却数倍于吴。这种情况表明,陈需要许多官职来安排士庶之求官者,以赢得他们的支持;再就是地方势力的强大。在政局动荡的岁月,如此繁多的地方政权对于集权国家来说,总不是个好事。

州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刺史为行政长官,兼领军民两政,因此有将军府和刺史府两套系统。将军府设有“阁内”,即办公室秘书班子。置主簿,职掌文书出纳。东西阁祭酒、东西曹掾、录事、功曹督护等以主阁内事务。另有职掌警卫之任的防阁将军。军府设有列曹机关,置录事、记室、户曹、仓曹、中兵、外兵、骑兵、长流、贼曹、城局、法曹、田曹、水曹、铠曹、集曹等十五曹参军,协助将军分掌军府各方面的军务。其中,中兵参军的职掌颇重,内而佐统兵政,外而率兵征伐。录事、记室参军掌文事;功曹参军掌纠劾;长流、贼曹、法曹掌治安刑狱,至于户、仓、田、水等曹,皆属民政,是军府为了干预民政才设置的。州府的行政组织,全从前朝,有别驾从事、治中从事、主簿、功曹、西曹书佐、录事、省事、记室、朝直、门亭长、麾下都督、祭酒从事、部传从事、学官等职。其中别驾、治中权力尤重,居于州府群僚之右,而主簿为刺史掌节杖文书,传令检校,是喉舌耳目之任,心腹之寄。这三职为乡选之极品,非一般人所能涉足。

州之下为郡,长官沿前制为太守,王国长官相当于郡太守者称内史。太守和内史经过加权,也相应成为一个地区的军事长官,如在前朝加将军、加督、加节的基础上,陈朝对军事要地的郡官长官几乎全加“都督”,对要郡大郡长官,则加“使持节”、“持节”、“假节”。在陈朝,还出现了合二郡置一太守即所谓“双头郡太守”的现象,如新安王陈伯固曾为彭城、琅邪二郡太守。双头郡多设于边境之地,主要是为了便于控制,集中军权兵力,为一种特殊的地方军政体制。

除大郡和边郡外,陈朝郡一级不置军府,只有一套常规行政机构,其建制有如州府,有上佐和外内两系佐吏。至于县级行政体制,陈朝完全依从前朝,县廷组织机构主要有县丞、县尉、功曹、列曹机关以及主簿、录事史等县令办公室人员。县以下的地方行政体制更是一点变化也没有。

陈朝的选官制度在表面上与梁朝稍有差异。梁初,武帝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度,但在梁敬帝太平二年(557)的时候,九品中正制度又恢复了。这是陈霸先操纵朝权时期。有人说陈霸先恢复旧制,意在拉拢世族,支持他上台。但不管怎么说,在选官问题上,九品中正制确已走到尽头。陈武帝恢复了中正,但记录陈朝活动的史籍少见中正官在评选人士中的活动,多见的是吏部的任用、察举、征辟以及考试录官。

和梁朝一样,陈在军队组织体制上大体沿袭刘宋之制,中央直辖军队有内外之分,内军由领军将军总统,主要是宿卫宫廷;外军由护军将军统领,除警卫京师外,作为机动部队,必要时奉命出征。在中央军外,则是数目庞大的地方军。陈朝通过诸王都督刺史,来控制地方武装。陈的军队仍以军为最高建制单位。水军的发展代表着陈朝军队发展的水平。在世兵之外,募兵和征兵是陈朝的主要兵源。

陈初,武帝曾令范泉主持参定律令的工作。范泉制律三十篇、令律四十卷。采酌前代,流于冗杂,纲目虽多,却博而非要,实际上仍是晋律的继续。陈律中仅有的创造是推出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当徒,用官爵抵罪。如五年刑,以官爵抵掉两年;三年刑,当官的只要服刑一年;若是只有二年刑,用官位就足够抵押了。这种把官当与古代赎刑结合的办法,使官僚完全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这种法律,只会带来吏治的弊败。除此之外,陈律确无多少发明了。近人在评价陈律时说:梁武帝崇尚佛教,煦煦为仁,而陈朝加以仿效,律令虽然繁多,却无足称道。今人研究法律的学者,也多有南北朝时律法分两支而北优于南说。因此,陈朝亡,南朝的法律便宣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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