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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正史——王安石

历史大观园 宋元文明 2020-07-23 12:30:08 0


王安石(1021—1086) 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江西抚州)人。幼年时,好读书,作文下笔如飞,见者皆服其精妙。其父王益为官,辗转各地,他随父到过韶州(广东韶关)、开封、江宁(江苏南京)等地,开阔眼界,看到不少社会问题。十七岁那年,他立志读书,谢绝一切社会应酬,打算为国干一番事业。庆历二年(1042)考中进士,时年二十二岁。

王安石初任淮南签书判官年满后,本可呈献文章求试馆阁之职,这是当时文人们公认的美差。但王安石尽管文章出众,却并无此意,而是到鄞县(浙江宁波)为知县。在那里修堤堰,兴陂塘,为水陆之利。又在百姓需要借贷时,由官库出谷低息贷给农民,既解决农民所急,官库粮食又可新陈相易,公私两便。此后,宰相文彦博及欧阳修等都曾推荐他,嘉祐三年(1058)入朝为度支判官。他根据自己多年对社会问题的观察了解,竟大胆地向仁宗皇帝写了一篇《言事书》,即所谓的《万言书》,用汉之张角、唐之黄巢作例子,请求宋廷提高警惕。书中他指出了当时吏治腐败,财政危机等种种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办法。其理财的方针是:“盖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在他看来,自古以来的治世,没有感到财政不足而为患的,患在理财无道。就宋朝而言,财力困穷,患在风俗衰坏,不知法度,不能效法古代先王之政。因此,他认为必须改革。为了不使反对改革的人感到恐惧,他提出了一个“法先王”的口号,即打着效法古代先王的旗号,“法其意”而不是复古。这篇万言书,使当时士大夫们有一个很明显的感觉,王安石的议论高奇,思辨博大,又果于自用,表现出一种不平常的“矫世变俗之志”。

这篇言事书,无疑是王安石早期变法思想的一个纲领,许多主张改革的士大夫都把眼光投注到他身上。但是,由于范仲淹庆历新政的挫折,原来的新政官僚随着政治地位的变化,早已失去了进取的勇气,尽管他们不少人称赞过王安石,但实质上并不真正了解他。王安石本人在宋廷未采纳他的政治主张时,多次表示不愿出来作官,给他的那些官职,在别人看来都是美官好差,而他却不屑一顾。

治平四年(1067)正月,神宗继位,他在当太子时曾有机会看到王安石所上的《万言书》,此时即起用安石为江宁知府,几个月后又召为翰林学士兼直讲,讨论变法事宜。熙宁二年(1069),任参知政事,开始主持变法。一些士大夫凭着过去对王安石的好感,“众喜得人”,表明大部分官僚在开始时是支持他变法的。

王安石为了新法的推行,建议在中央成立了一个新机构,名为三司制置条例司,作为变法的指导中枢,由坚决拥护新法的吕惠卿负责,章惇为编修三司条例官,曾布为检正中书五房公事。熙宁三年(1070)韩维、王安石同为宰相,与神宗一起组成了变法运动的核心,陆续制定并颁行了一系列新法。

均输法。这是熙宁二年七月颁布最早的一项新法,其目的在于调整物资的供求关系。原先发运使总领东南六路财赋收入,以茶、盐、矾、酒等税收,来购买国家储备之物。实行均输法后,在东西六路由国家支钱三百万贯,米三百万石作为周转之费,发运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徙贵就贱,用近易远”,来备办京师仓库所需物资,既可保证物资供应,又可节省国家开支。

青苗法。又称常平法,根据各路常平广惠仓所储存的粮食,采用陕西已经实行过的青苗钱敛散办法,在青黄不接之际,由官府出面,将钱物贷给困难户,等收成之后,再按半年为期,取息二分或三分收还。

农田水利法。主要目的在于兴修各地水利,开垦农田,凡对此有妨碍者,由官府出面处理,官吏百姓均可提出意见,经官府认可,小者由州县解决,大者上奏朝廷实行。根据实效大小,各有不同奖赏。经过几年努力,各地发展水利一万余处,水利田三十六万顷,是北宋水利发展最快的一个时期。

免役法。又称募役法,此法从熙宁二年十二月实行,到熙宁四年,经过不断改进充实,逐步完善起来。原来役法是按户高低分别负担农村及州县官衙的差役,称作职役,既带有一定职务,又具有服役性质,对服役的户等来说,没有报酬,是一种义务。随着北宋中期政治的腐败,部分去服重难之役的,往往会造成家破人亡的结果。王安石变法,实行出钱雇募人充役的办法,钱的来源是原服役户按户等高低交纳一定钱数,不再服役,称作“免役钱”。城市中的上五等户、农村中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官户、寺观户,原不服役,此时接等减半出钱,称作“助役钱”。另外,又加收十分之二,称作“免役宽剩钱”,官府用这些钱雇募人服役,以解决原来产生的社会矛盾。

市易法。“草泽人”魏继宗等上书,汴京市场在富室大贾垄断之下,物价波动极大,严重损害中下阶层商人、市民及外地商人的利益,其他城市的情况也大体如此。这样一来,国家容易失去对物价的控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王安石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于熙宁五年(1072)三月,在京师成立了市易务,由三司判官吕嘉问主持。宋廷从内库中拨款一百万贯作本钱,来掌握物价及商品流通。几年当中,又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京师市易务改为都市易司,成为全国的总机构,各主要城市及沿边州军,如杭州、成都、楚州、扬州、广州、永兴军、大名府、秦州、通远军等,相继设立市易务,互相通报物价及货物情况,进行平衡工作,把部分商业利润从大豪商手中夺归政府。

免行法。此法原归入市易法中,实际上是从市易中发现了新问题,而专门制订的另一项新法。宋初城市中,官府所需的物品以及人力,都是通过科配制度,向各行各业强制摊派,而价钱总是低于市场价,一旦所需货物有缺,行户所费率皆数倍,甚或十几倍,往往造成破产失业。行户与官府之间,实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价格关系,称之为“行役”,或“当行”。熙宁六年(1073),开封肉行徐中正代表二十六家中下等行户,向官府提出交纳一定数量的免行役钱,作为对官府买肉的补贴,肉行不再以肉供应各处官府。官府吃肉到市场上随行就市进行购买。这显然是肉行百姓自发形成的一个创举,就是用一定的经济代价,解除官府强加在行户身上的剥削。王安石及时地发现了这一点,令市易务主持成立了“详定行户利害条贯所”,制订“免行条贯”,即所谓“免行法”。各行按照“利入厚薄”,每月交纳免行钱,免除行户对官府的供应。手工业工人原来为官府服役的,交钱后官府可以雇人代役。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看,各行是否愿意推行免行法,由自己决定。显然,这与市易法本身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

方田均税法。宋初以来,赋税不均,以官僚为首的大地主采用各种手段隐瞒土地,逃避税收,形成一大社会难题。真宗时全国耕地已达五百二十四万余顷,仁宗皇祐年间竟只有二百二十八万余顷,虽经整顿,至英宗治平中,也才达四百四十余万顷,土地隐漏十分严重。王安石变法力图解决这个难题,他根据仁宗时的方田方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为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令各县依此分别丈量,登记在册,验其土色,按照肥瘠,定为五等,以等定税。这种方法行之简便,每年农历九月至次年三月进行,不误农时。这项工作由于大地主阻挠,进展较慢,至元丰八年(1085)才丈量全国土地的一半,最后被迫而止。

以上是新法中主要的经济内容,也即王安石富国的重要政策。另有关于军事的“强兵”政策如下:

将兵法。各地驻军,以三千人为一个单位,置一将统领,专掌教阅,加强训练,提高军队素质。全国有九十二将,驻守重要边防及内地城市堡寨,以代替原来的更戍法。

保甲法。自熙宁三年十二月开始,在京畿各县制订保甲条例,而后逐步向全国推广。其办法是每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将住户编制起来。由主户中物力高者并有才干心力的人为保长、大保长、都副保正。不论主客户,每户二丁抽一,称为保丁,组织起来,备弓箭,学武艺,负责维持地方治安。经过训练后,较试武艺,有些胜于正兵(禁军)。这实质上是古代的一种民兵,为禁军的后备军。

保马法。宋朝骑兵较弱,官府原设有牧马监多处,养马以供军用。此时,号召民间保甲养马,每户一匹,有力之家也可二匹。马的来源,或官拨给,或官给价钱由民户自买。平时民养民用,可以用于驱逐盗贼,战时抽调军用。

军器监法。王安石之子王雱根据前代经验及宋初以来武器制造方面发现的种种弊端,请求宋廷像设置钱监一样,成立专门机构,制造精良可用的武器。王安石认为兵械制造不是一朝一夕可办,必须预先安排,经神宗同意后,乃于熙宁六年八月设立军器监,由吕惠卿、曾孝宽为判监,所制武器,“近代无比”。由于军器监工匠多是强迫服役,待遇很低,曾发生过斩马刀局工匠暴动事件。王安石对此极为重视,要求神宗改善工人待遇,认为应当采用雇募的办法,使工人自愿做工,乃能保持长久。这是他改善官营手工业雇佣关系的重要思想,符合时代潮流,比神宗单纯依靠镇压要高明得多。

另外,王安石根据他“义利兼行”的思想,在变法中还要“一道德”,要把思想道德统一起来。为此,他于熙宁四年(1071)促使宋廷颁布贡举新制,废除旧的明经诸科,应举人不再考试诗赋、帖经、墨义之类的课程,而以《诗》、《书》、《易》、《周礼》、《礼记》为本经,《论语》、《孟子》为兼经,考兼经时“务通义理”,不必再用旧的注疏。为了适应新的考试,对学校也进行改革,创立太学三舍法:初入学为外舍,不限名额;经过定期学习和考试,及格者转入内舍,以二百人为限;再转入上舍,以百人为限。太学置直讲十员,二员共讲一经。上舍优异者,委主管保明,中书考察,不再参加科举考试,直接由朝廷除官。这种由学校直接选拔人才的办法,无疑也是一种首创。

为了统一思想,设立了经义局,由吕惠卿、王雱任提举。王安石亲自领导撰写《诗义》、《书义》、《周礼义》,即所谓《三经新义》,于熙宁八年(1075)颁行学校,作为教科书,科举考试也以此为标准,否则不录,企图选拔拥护改革的官员。

由此可见,王安石的新法涉及北宋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的许多领域,较之范仲淹的新政要宏大得多。显然,他对社会的观察是非常敏锐的,如免行法,以及管手工业的雇募等问题,这些都是带有历史发展方向性的新法,抓住典型,进行改革。新法基本上以国家利益为主要,在解决实际社会矛盾时,适当考虑了农村乡户地主及有产者、城市中下层工商业者的利益,带有“抑兼并”的性质,因此受到了大官僚地主、豪商大贾、皇室贵族等特权阶层的强烈反对。

当推行青苗法时,由于限制了大地主高利贷的利益,官僚中的代表人物韩琦、欧阳修等激烈反对,认为国家放贷利息虽低,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是与“民”争利,不可为法。后来,青苗法在不少地方为了完成放贷取息任务,硬性按户等摊派,户等高而不需要借贷的反而定的任务也高,这就失去了法的原意,反对的人更多了。

免役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原服役户的问题,而那些原不服役户要出助役钱等,从而损害了官僚地主、单丁、女户、寺观户等利益,他们激烈反对势所必然。以知枢密院事文彦博为代表支持范仲淹的女婿东明知县贾蕃,制造了一个东明事件,故意乱定户等,煽动东明县万余户到开封闹事,甚至包围过王安石宅第,逼迫宋神宗不得不出面解决。

至于免行法的实行,更揭露了外戚向经(神宗岳父)的不法行为,使得宫廷后族、皇族及外戚势力群起反对。王安石无奈之下于熙宁七年(1074)四月辞去相位,退居金陵(江苏南京)。罢相前,他向神宗推荐吕惠卿为参知政事、韩绛为宰相共同主持新法,因此,吕被称为“护法善神”,韩被称作“传法沙门”,反变法的浪潮初步受到遏制。

在王安石罢相后,变法派实际上失去了推动新法的核心人物,吕惠卿、韩绛及曾布与神宗之间产生了不少矛盾。熙宁八年(1075)初,神宗再次起用王安石为相。因新法派内部的分裂及守旧派的挑拨离间,王安石实际上已很难有所作为,至熙宁九年(1076)十月他坚决辞去相位,出判江宁府,后来隐退,潜心做学问,不过他仍然关心新法的命运,为神宗时新法取得成绩而讴歌,为哲宗即位后新法遭到罢废而痛心疾首。元祐元年(1086)四月卒于金陵。

评:王安石的人品、道德和学问,一直受到宋人的交口赞誉。变法前,议论高奇,士大夫们都希望他能挽救社会危机。及至新法实行,损害了皇室、外戚、官僚地主及豪商们的某些利益,他们不管新法所取得的成绩,一概加以反对。从新法整个实行过程来看,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仍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南宋人把北宋灭亡归咎于王安石变法,这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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