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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正史——五代十国政治制度

历史大观园 隋唐气象 2020-07-23 12:25:25 0


五代的政治制度,基本承袭于隋唐,然各国各代因形势的变化,因当地当时的政治需要,而变革了一些部分。下分职官、考选、兵制、刑法四个方面叙述。

职官制度。从形式来说,五代的中央政府还是以三省六部为主,然而其很大的一部分职能转移了,转到了特设的机构和使的手中。三省的最高长官尚书令、中书令、侍中的名号,多授予臣服的割据政权首领及方镇大将,以为荣誉。而主事的宰相,则常用各部尚书、侍郎或其他高级职务,加平章事来确定。

梁太祖登基,将唐由宦官主掌的枢密院改为崇政院,并开始用士人为官员,以敬翔为院使,设一名判官为副手,后改名为副使。下设直学士二员,选有政术者或精文学者担任。崇政院使名义在宰相之下,实际是顾问参谋军政大务,宣达皇命,让宰相执行。后唐时,将崇政院复名为枢密院,令宰相郭崇韬兼院使。此后几代,多有宰相兼枢密使之事,不仅扩大了枢密使的权限,而且宰相不兼枢密使,则落为徒有虚名。后汉晚期,郭威以兼枢密使的身份带军出征,枢密使多次与重大的军事发生关系,使其逐渐含有了军队最高长官的意义。

在枢密院之下,有宣徽院。宣徽院在唐时由宦官执掌,管宫廷杂务。晋高祖一度暂停枢密院,以枢密院副使张从恩为宣徽院使,掌一部分高级政事,开由士人领宣徽院之先风。

唐后期,特设度支使、盐铁使、户部司使、转运使、两税使等财政长官,常由宰相兼领一种。后梁初年,合各种财政职能,设建昌院,由梁太祖之子朱友文判院事。后改判建昌院事为建昌宫使。乾化年间,废建昌宫,改设国计使,又另设租庸使。后唐时,废国计使、租庸使,设三司使,规定位在宣徽院之下。

原是文化性质的翰林院,在唐后期就融进了既深且浓的政治色彩,分割了一部分相权。梁太祖时,仍设翰林学士备顾问,拟诏书,将翰林院负责人由承旨改为奉旨。另改思政殿为金銮殿,置大学士一名,以崇政院使敬翔担任,其职与三馆大学士同。唐庄宗初即位,特置护銮书制学士,以应权宜之事。另设翰林学士,恢复翰林承旨之名,后再设翰林院使。唐明宗时,因四方文书增多,而枢密使安重诲不通文义,遂置端明殿学士,用冯道等翰林学士充任,职理文书,位在翰林学士之上,并规定补充人员从翰林学士中挑选。

五代时,特设之司使颇多,以应专门之事。后梁的司使除上述之名外,尚有客省使、天骥使、飞龙使、庄宅使、大和库使、丰德库使、仪銮使、乾文院使、文思院使、五坊使、如京使、尚食使、司膳使、洛苑使、教坊使、东上阁门使、西上阁门使、内园栽接使、弓箭库使、大内皇城使、武备库使、引进使、左藏库使、西京大内皇城使、闲厩使、宫苑使、左右军巡使、安南送旌节官告使等。后唐又设三川搜访图籍使等。

梁太祖即位前,大灭宦官,中原、关中地区宦官基本绝迹,幸存者流窜四地。然宦官势力并没有被彻底消灭,在受到一些割据者保护后,又死灰复燃,其中尤以后唐、前蜀、后蜀、吴越、南汉为烈。他们轻则担任要职,重则控制政府及君主。高级宦官最常见的事务是出任监军,在朝内所任的职名有内三公、内三师、内侍监、内常侍、内中尉等,名目繁多。

五代的地方官制,同样继承了唐的体制,首都地区设府,一般地区为州、县二级。州的长官是刺史,县的长官是县令。不过,虽然体制与唐相同,但是实质却有一定的变化,即唐代刺史由文官担任,而五代则多由武将担任。此外,刺史在形式上直接从属于中央,其实还得听命于其上的节度使。梁太祖鉴于这不正常的状况,曾下令:诸州镇使,无论官秩高低,均处县令之下。然此命令仅被一时执行而已,根本无法彻底改变基本状态。

考课选拔。考课原是唐代考核官吏政绩的方式,铨选则是用一定的标准选用官吏。进入五代后,考课虽未废除,然却名存实亡。后唐清泰时,尚书考功部门上奏说:各机构诸官并无考较之事。铨选则多用于举人,官员很少受此影响。

尽管战争不断,除有几年停顿外,该时代的科举大体是正常进行的。考试的科目有进士、明经、三礼、三传、开元礼、三史、童子、拔萃、明法、明算、道举、百篇、博学宏词等,其中以进士考最为正常,其他科时行时废。科考,后梁举行过十三届,后唐举行过十二届,后晋举行过九届,后汉举行过四届,后周举行过九届,共录取进士六百四十名,明经六名,其他科一千五百三十名。十国的科举,数南唐、南汉、后蜀、闽四国较为正常。

兵制。五代的兵制,以节度使问题最为显著。节度使本是唐代所设的军职,管一大区的军事,自藩镇割据后,节度使成了管军管民的双重长官。至五代,节度使虽未被明确为地方长官,在名义上仍是军事建制,然实际上依然与唐晚期差不多。从隶属于一国政府的节度使来看,其往往拥有一至数个大州,并具有很大的军事和政治权力。而且,许多政权的领袖,都是从节度使发展而来。中原王朝,也常用节度使的头衔授予臣服的各国首领。

禁军系统,由几大军组成。梁太祖立国后,对原来的一些亲兵部队进行了改组,先后建立左右龙虎军、羽林军、神武军、龙骧军、天兴军、广胜军、神捷军,其中以左右龙虎、天兴四军最为亲近,长官名统军。另设立了一支侍卫马步军,长官侍卫亲军指挥使由左右龙虎军统军兼任。后唐的禁军建制与此大同小异,不过,由南衙诸卫军长官兼任北衙诸卫军长官。另保存了其原沙陀军的特色,依旧设蕃汉马步军,长官为总管,负责出征。亲军设侍卫亲军马步军,长官为都指挥使;下分置侍卫马军、侍卫步军,长官均为都指挥使。唐明宗时,保留了左右神武、龙武四军,将其他诸卫军精简合并为左右羽林军,下分四军,军长官为都指挥使;每军下再分十指挥。尔后,以秦王李从荣为天下兵马大元帅(人称是前所未有),作为军队最高长官。李从荣死后,大元帅一职即被取消。后晋、后汉两朝,禁军名称也有些变动,然影响不大。周太祖登基,将侍卫马军、侍卫步军两军,分别改为左右龙捷军、虎捷军。周世宗因高平之战的教训,大幅度对侍卫亲军进行改革,挑选精壮并武艺高强者入伍,部分吸收后晋以来殿前侍卫军的作法,把禁军建为殿前诸班、侍卫马军、侍卫步军三大系列,均设都指挥使为长官。

刑法制度。五代虽为乱世,不依法草菅人命事随时可见,但刑法修订之事却时有进行,其主要依据是唐律。刑法条文分律、令、格、式四大类型,分别用于正刑定罪,设范立制,禁违正邪,轨物程事。梁太祖登位的第三年,诏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衮、户部侍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等官员,删定律、令、格、式,共成律、令三十卷,格十卷,式二十卷,目录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一百零三卷。事成后,由宰相薛贻矩奏上,起名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随即颁示天下。

《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在后唐初年遭到了全盘否定,理由是:僭逆者所为,重货财轻人命,量刑过度,滥加刑罚。为此,命定州节度使王都缮写唐朝格式律令副本,得二百八十六卷。随之,代替梁律,以为刑法准绳。次年,刑部尚书卢价奏上《同光刑律统类》,共十三卷。从而,后唐有了本朝所修的法律。由于这部法太简单,至唐明宗初,借鉴唐开成格为后唐的格令。八年后,御史中丞龙敏、给事中张鹏、中书舍人卢导、尚书刑部侍郎任赞、大理卿李延范等人,奉旨详定《大中统类》。唐末帝时,御史中丞卢损等整理清泰元年以前的本朝内制敕,将可行的三百九十四道,编为三十卷。进奉后,付御史台颁行。在后唐的刑法中,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即开始使用凌迟之刑。

晋高祖时,左谏议大夫薛融、秘书监丞吕琦、尚书驾部员外郎刘皞、尚书刑部郎中司徒翊、大理正张仁瑑,奉命共同参详后唐所有的内制敕,取三百六十八道,分为三十一卷,与格式参用。

周太祖初,因战乱,法律之书散失,命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重新修订法书。修成后,为一百四十八卷,改正错、别、误字二百一十四个。并采录后晋、后汉及本朝初有关刑法的制敕二十六条,附于其后,名为《大周续编敕》,令有关机构行用。周太祖对前朝的刑法有所改善,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用刑过重太滥且不辨是非的弊病。如后晋对奸有夫之妇罪,不论是强奸还是通奸,男女双方均处死。后汉盗窃一钱者即处死;罪不至造反谋逆,往往灭族及抄没家产。周太祖下令:强奸罪,男子诛杀,妇人不究;通奸罪,酌情量刑,不处死;非造反谋逆罪,不得灭族及抄没家产。

周世宗时,因法书用了多时,文意古奥,条目太繁,使人难以理解,各种条文重叠复杂,无法适从,遂展开了重修工作。重修依据的旧本,为当时所用的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十卷、《大中统类》十二卷、后唐至后汉制敕三十二卷,以及本朝制敕等。参加者有侍御史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率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十一人。修订的原则有这样几条:律令中有费解者,加以训释;格敕中有繁杂者,甄别删除;采用的条文当合理简约,明了易懂;轻重不当、互相矛盾、不合时宜者,可无拘无束地给予改正。修成后,定名为《大周刑统》,颁行天下。

十国中,吴有《吴令》。南唐订《升元格》,和《吴令》同行。

历仕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四朝为高官的和凝,根据前代史书,辑录了各种案例,并加以分门别类,其主要是历代智破疑案的故事,另有正确解释律法和引用律法故事。至北宋,其子和简明正史——五代十国政治制度对此稿做了进一步的增补和整理,以《疑狱集》之名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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