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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析——农耕帝国的混合经济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24 12:57:56 0


马可·波罗在忽必烈汗国所见到的富庶景象令他瞠目。他说,那里人户“繁多”,乡村“景色宜人”,城市“广大庄严”,土地“精耕细作”,“百物输入之众,有如川流不息”。当他的驳船在大运河上航行时,只见“沿河城市、村庄甚众,到处皆有民居,要说人家尽枕河大概也不为过。沿途物资——米、面、肉、鱼、水果、时蔬、葡萄美酒之属,供给一应充足,且价格极廉。”城市居民“恃工商为活,商货繁盛,人民赖之收入甚丰,舟船往来不绝”。其生产力之强大已超出了欧洲人的想象。

两个世纪后,明弘治元年(1488),朝鲜官员崔溥在海上遭遇风浪,漂流到浙江沿海上岸。他走陆路返回朝鲜时也假道大运河,像马可·波罗一样,他亦为眼前的景象所震惊。他自运河行船,穿越江南地区时这样写道:“海陆珍宝,若纱罗绫缎、金银珠玉,百工技艺、富商大贾,皆萃于此。”苏州城内“市坊星布……人物奢侈,楼台联络”,而运河沿岸的码头,则“楚商闽舶辐辏云集”。如此胜景奇迹,不似在人间,令他恍若置身于唐代诗歌中的宫殿华厦。

一方面,人们质疑马可·波罗对元朝的描述过分夸大;另一方面,崔溥倒被视为仔细而严肃地记录了明代生活的实相。然而,他们两人对各自读者述说的故事却基本相同:这个国家极度富饶,治理井然,物力丰沛。这期间或有自然灾害肆虐,但丝毫未使经济实力下降到勉强糊口的地步。几个世纪以来,生产力的富余,使这里的政权和社会的物质水平远远高于朝鲜、威尼斯,乃至世界上的任何地方。然而在明朝末年,当欧洲突然迈入早期近代的转型阶段,一切将随之发生改变,不过这一转型带来的后果要在很久以后才会全部显现出来。



元和明都是农耕帝国,其大部分臣民都是农民,北方种植小米、高粱和小麦,南方种植稻米和冬小麦。马可·波罗认为“精耕细作”的田地值得记述,在他的印象中“没有一处是未被开垦的荒地”。然而,崔溥注意到的却是码头上“接屋成廊,连袵成帷”,“蛮樯海舶,栉立街衢”。马可·波罗也注意到了这个方面,码头上“市店相接,商舶辏集”,常常令他目不暇接。从耕地、制造到商贸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是整个帝国的重要支柱。它们相互依存,使商贸得以扩张,农业得以繁荣,城市得以发展。商业化不是一条单行道,但它的发展常常足以使人们产生这样的错觉,而明末的人们便是如此。

国家从农产品中获得大笔赋税。元大德三年(1299)的岁入粮数是1200万石(合11.5亿升)。假设一个成年男子年消耗粮食6石(合570升),而元大德四年(1330)统计的人口数量为6000万,则需要年产3600万石(合34亿升)粮食才能养活全部人口。并非每个登记在册者的年消耗粮食数都达到了成年男子的水平,但实际人口数量可能是统计人口的1.5倍。如此两者相抵,则可得税率为3.4%,符合中国政府通常征收粮食税的税率。

洪武二十六年(1393)的岁入却大相径庭。明政府官方所记税粮数为米24729450石(合26.5亿升),麦4712900石(约合4.47亿升)。两样合计,当年岁入粮数为31亿升,超出元大德三年之数2.5倍。如果明代年消耗粮食数与元代相同,则明代的粮食税率为9.1%,比元代有显著提高。造成这种提高的原因何在?这一区别也许说明,明政权比元政权的征税效率更高,而且事实上很可能就是如此。它也可能说明,实际人口比统计人口多,因此缴纳的税粮也多。它还可能暗示了,政府征税地区的粮食生产力更高,这也是有可能的。

明朝初年,政府为了刺激粮食产量的提高,将部分人口迁移到因战事而废耕的地区。朱元璋的理想是让每个农户拥有100亩(约合6.5公顷)土地,即足够支持北方一个大家庭的日常食用,或在农业经济更密集的南方,令一个普通家庭过上富足的生活。到16世纪,要实现这一理想,在北方只要每户50亩土地即可。17世纪20年代,有一位郁郁不得志的北方诸生从其父手中继承了如是数目的土地,但这一已经缩减的数目并不足以维持其生计。他感叹道:“焉有世上男子可禄以五十亩者耶?”遂变卖田产后从军。在南方,许多人家只能依靠二三十亩土地勉强过活。

在度过了明初恢复期以后,经济产出主要依靠农民最大限度地投入粮食种植,财政收入则几乎完全依靠国家的粮税。然而,一旦经济上了轨道,国家便开始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这一转变是通过被称为“一条鞭法”的改革举措,后详)。如此,则中央收到的粮食总量便逐步下降。迁都北京是触发这一转变的因素之一。将首都迁至北方农耕区的后果是其粮食供给相对人口数量的不足,为此,一方面政府要实行更积极的囤粮举措,故而着手重修大运河;另一方面,政府也意识到,要养活首都和北方边防线上的全部人口已超出了自身的征派能力,如果实行货币税并用税钱激励私人商业就能更有效地满足这一需要。这一安排也使粮食本身留在了产出各省,继而可以在有余粮的和缺粮的地区之间进行再分配。结果,广西、云南、贵州等距离北京最远的省份可存留全部税粮用于满足本地的需求,而不再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将其运往首都后再行分配。广东、福建等较为偏远的省份也可以留下约三分之二的税粮。四川、湖广等产粮大省的布政使司有权存留约60%的税粮。

因此,明朝从肇建之初就创造了一种与私有经济相配合的统制经济。这不是一种单纯的被动安排,因为明朝政府为促进超出自身财政与垄断经营范围的生产与贸易提供了有利条件。这个帝制晚期的中国与同时期欧洲国家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深信国家对民众福利负有责任。明正德十三年(1518),洪水过后京师大饥,皇帝敕令“各巡抚其督有司,加意抚恤,毋致失所”。这不仅仅是一种表现仁政的姿态,而是一种道德命令和赈济灾民的努力。历史上的许多皇帝都忽视了民众对政权的这种期望,许多官员也仅把出仕当作谋私的利器,而他们身败名裂的下场无不证明了“善政之要,唯在养民”的规律。

元明两代——尤其是明代——的大部分经济增长,在组织和资本方面得益于私有经济,但整个经济运行仰赖的基础结构却是由政府创造和资助的。政府为商品流通提供了一套交通体系。它最终采取税收折合银两后收取的制度,为价值的计算和交换确立了标准。食盐和贵金属的国家专营和赋税等财政政策,不仅为私人经济设定方向,也塑造了百姓的生计规划。仓廪实,则政府在荒年就能干预粮食市场,化解饥馑的威胁。官营织造坊主要集中在商业中心江南,满足了皇室的需求。政府也会委托特种工坊如江西景德镇官窑和运河北段临清的砖厂,生产用于营造朝堂的物件。最后,政府为调节冲突和控制经济纠纷提供了行政与司法的制度保障。看似寄生性的政府,实则对经济建设颇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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