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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正史——南朝梁帝政治制度

历史大观园 魏晋风度 2020-07-23 00:19:08 0


梁朝中央官制,初行九品制,大体如宋、齐。天监七年(508)起,为了调节与世族的关系,并照顾世族的利益,梁武帝接受徐勉的建议,对官制进行改革,将旧日的一至六品官职分为十八班,以班高为贵。列于每班之首的,大抵属于清官。其中枢机构有尚书省、门下省、集书省、中书省、秘书省、御史台,并模仿古制,废宋、齐六卿,设春、夏、秋、冬十二卿。以太常为太常卿,加置宗正卿,以太司农为司农卿,这三卿称为春卿。又加设太府卿,以少府为少府卿,加置太仆卿,这三卿称为夏卿。以卫尉为卫尉卿,廷尉为廷尉卿,将作大匠为大匠卿,这三卿称为秋卿。以光禄勋为光禄卿,大鸿胪为鸿胪卿,都水使者为太舟卿,这三卿称为冬卿。十二卿位在九至十四班之间。

与宋、齐相较,梁朝对相位的猜忌、防范有所减轻。一个有力的证明就是和宋、齐害怕宰相威望和地位的提高相反,天监七年的官制改革,将尚书令、仆射由宋、齐的三品,分别提高到十六班(相当于正二品)、十五班(相当于从二品),超过了原来同品的侍中、中书令,宰相的权力、责任和品位基本上得到了统一,改变了“秩轻于衮司(三公),而任隆于百辟”的现象。

宋、齐以来,由于重玄轻儒之风的流弊,为高官者好“以文义自逸”,不善吏事,甚至出现尚书仆射看不懂文书的怪事。世族居高官与吏事的矛盾,宋、齐时已经发现,采取的对策是让寒族出身的“佞幸”代替世族参与机密和议政。但这种做法并不经常,且不固定。梁武帝的办法一是比较经常、固定地重用低级士族或高级土族中之明习吏事者,一是仍然加重中书通事舍人的权任。梁初,武帝以世族周舍为中书通事舍人,参预机密,前后达二十余年。周舍死后,武帝改用寒人朱异接任此职,典掌机要,朱异后累官至中领军,但始终兼任中书舍人。朱异居权要三十余年,威震内外,对梁朝政治有不小的影响。

梁初,不少大臣对宋、齐以来皇帝倚重典签裁制诸王的做法提出批评,认为皇帝与诸王之间的矛盾激化,以致诸王遭残杀,实由典签权重之故。有鉴于此,梁武帝对典签的权力加以限制,使诸王都督刺史掌有实权,另高选行事以助幼王。至此,典签不再为皇帝所倚重,重归为州府中一小吏。

南朝的中央监察机关,承汉制而设御史台,梁亦如此。但它不再如汉制那样,属于九卿之一的少府,而是直接受皇帝控制的独立机构。御史台长官称御史中丞,属官有治书侍御史、侍御史、殿中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有二人,助中丞领各曹侍御史,并掌举劾。侍御史有九到十人,分曹察事。殿中侍御史有四人,居殿中伺察非法。梁朝不设固定的地方监察官职,由中央御史台不定期地派御史巡察郡国。

御史中丞权位甚重,自皇太子以下百僚皆得纠劾。梁初张缅为御史中丞,号为劲直,梁武帝请画工画其像于台省,以励百官。张缅弟张绾,于大同年间任御史中丞,弹纠无所回避,群僚惧惮。

以前,御史中丞职无不监,但却无其他官职监察中丞,这就不能保证中丞恪遵职守。自南齐以后,朝廷规定尚书左丞与御史中丞互为监察,梁朝延续此制,使中丞的权力得到了一定的约束。

虽然高门大族在走下坡路,梁朝时他们仍势盛权大,御史中丞多不能举职,即使有一二举职者,由于得罪的人太多,也不能久居其位。如张杲在天监五年为御史中丞,“号称不畏强御”,得到了梁武帝的回护,但仍不免于次年即调迁其他职位。御史不敢举事,贪官污吏横行不法而无所顾忌,致使梁中期以后吏治大坏。

梁朝的地方官制一如宋、齐,州设刺史,郡设太守,县设令、长(大县为令,小县为长),皆有僚属。只是梁朝州的设置比前朝多了许多,如天监十年(511)为二十三州,天监十八年为四十五州,中大通五年(533)为八十六州,中大同元年(546)竟达一百零四州,三十余年增长了四倍多,这是很不正常的。

梁朝在选举制度上有一重大变化,即在天监七年至敬帝太平二年(557)这五十年中,选举无中正之官,更无中正定品之制。梁武帝用“州重”、“郡崇”、“乡豪”代替了大大小小的中正。一方面是吏部据谱牒簿状而任官,另方面是用“无复膏粱寒素之隔”代替门选,选举强调通经,规定不通一经,不得为官。在这种情况下,国学有所兴盛,并开科取士,使社会下层人物多了入仕的机会。

梁朝在军队组织体制上大体沿袭宋、齐之制,主要的一点变化表现在水军的装备和战术有所发展。当时既有载重二万斛的大舰,也有机动能力较强的快舟,此外,威力极强的拍舰已在水军作战中普遍使用。拍舰就是装备有抛石机的战舰,类似近代的炮舰。拍舰成为水战中的中坚力量,说明当时的水军实力超过了前代。

如前所说,为了调和皇室与大族、世族与庶族之间的矛盾,梁武帝采取了多设官爵广泛安排的政策。武官方面,大大增加了自魏晋以来所设将军之名号、等级与数量,竟使各类将军名号多达二百四十余种。在这些武职中,大多数名号与军事相脱离,成了一种没有实际职守的散官。

另外,梁朝仍以宗室诸王出镇掌军。他们在控制兵户的同时,又广募兵卒,在地方上拥兵自重。梁末侯景大乱前后诸多割据势力的形成,与此大有关系。

在法律建设上,武帝曾在天监元年(502)下诏修订梁律,参加修律者有蔡法度、沈约等十人。次年,蔡等上梁律二十卷、令三十卷、科四十卷。于是颁新律于天下。这是南朝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但梁律不过是以南齐王植的旧本为依据,做了一些晋律中的游辞费句,并对其注解不同者,以众议定其可否。梁律与晋律相较,同为二十篇,且次第相同,改易最大者只是名称的变动,如将盗律改为盗劫,把贼律改为贼叛,把捕律改为讨捕,等等。最大的变化是删去了晋律中的诸侯律,增加了仓库一篇。后来,梁武帝一心奉佛,以护法主人自居,企望以佛法来行善止恶,因而不再重视国家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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