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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析——宗族和家庭中的性别

历史大观园 秦汉精神 2020-07-24 09:48:32 0


展延家庭(extended families,大家庭)的瓦解,始于战国时期周代贵族政治的解体,此时国家的目标在于尽可能多地从民户中抽取赋役和兵役。秦国特别制定了税收政策来鼓励大家庭的分家析产,把核心家庭建成为社会最基层的单位。最为普遍的家庭规模是一家五口或者六口人。汉代早期延续了这种政策,小的核心家庭成为西汉社会居民和劳动力最基本的单位。

到东汉时期,当经学理论和对孝道的崇拜极度影响到朝廷时,政府就把这个政策做了调整,引入了一种数代人共居的理念,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它意味着家庭中的兄弟比邻而居(不是住在同一民舍中),而且也可能在死后都葬在同一个宗族墓地中。但它在不改变核心家庭作为社会家庭基础单位的前提下,构建了一种更为紧密的居住方式。大家族强调血统的重要性,目的是维持一个包括了无数民户的联盟,而该时期的同居血缘群体(residential kin groups)是由夫、妻、子女组成,有时还有住在一个房屋之中的祖父母;在一些大家庭中,还包括居住在周围的展延家庭。

纵观整个早期中华帝国历史,宗族问题尤为突出,这在单个家庭和父系血缘之间的紧张关系中显现出来。它根源于这两个方面所持原则之间最根本的矛盾对立。血缘,或者说父系血统,正如礼仪经典所说,也如古代宗庙所展示的那样,被界定为从父辈到子孙之间一代又一代人的传承。在这个男性世界里,女性以妻子的角色进入其中,仅作为附属品。相反,家庭首先被定义为夫妻之间的关系,然后才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这个领域中,身为妻子的女性产生巨大的影响,而当她作为母亲时则影响更大。宗族是文人们所提倡的经由法律文本规定的单位,他们对亲缘关系抱有兴趣,但家庭却是人民真正生活和建立亲戚联系的单位。这两种模式之间的矛盾影响着中国家庭的每一个方面,并且向外延伸到经济、政治和信仰各个领域。



从经学的角度来说,在从一位老年男性祖先追溯到另一位男性祖先的长长的链条中,单个的家庭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直到追溯至一个最初的祖先。这个宗族是由父子和兄弟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在这里,女性是外来者,对繁衍后代是必需的,但对于丈夫所属的家庭而言,她只是异族。婚后,一位妻子仍然保留着她的家族姓氏,同她出身的家庭保持着联系。这对于确保政治联盟是至关重要的。但尽管有这些出身的联系,女性在她们出身的家庭也还是外来者。一个女儿在她父亲的家庭中并非一个永久的成员,她嫁给了外人,并且与她的夫家人生活在一起。哪怕是未嫁出门、生活在父家的女儿,通常也不可能分到一份土地。

妇女在父系血统中的地位有相应的文本定义,然而这并不指导日常的行为和生活。在家庭内部,妇女拥有一定的权力,这种权力主要通过一位母亲向她的儿子们施加影响力来完成流动。在早期中华帝国,年龄的权威通常排在性别之前,向双亲——其父母——恪尽孝道是作为人子的最高义务。虽然据著名的“三从”原则,一位女性应该总是服从她所属家庭的男性,但实际上,汉代家庭的妇女们主宰了她们的儿子,儿子被迫尊重并服从她们。

女性权威的一个关键性的表征,可以从唯一现存的一份大约在公元5年的汉代遗嘱中看到。这份遗嘱以一位寡母的名义所立,她召集了本地的官员作为这份遗嘱得以生效的见证人,她列出了家庭成员以及亲属名单,然后规定土地怎样在她的儿子中间进行分配,以及在怎样的前提条件下他们才能够获得这些土地。官员们作为证人参加遗嘱公证,这显示出政府认为这位寡母在处置家庭土地问题上拥有的权威是正常和合适的。另一个类似的例子刻在一方于公元178年竖起的石碑上,它记录了一位徐姓的寡妇如何处置、分配家里的土地。在这两个案例中,按照礼仪制度的规定,两位寡妇都应该服从她们的儿子,然而这种制度丝毫没有影响到实际发生的操作过程。

当一位寡妇再婚时,个人意志再次引发了一些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因为每个儿子的待遇取决于他们尊敬的先父与这位分配家产继承权的寡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的威胁被以下事实缓解:这位寡母仍然在她第一位丈夫的家中生活。她的继夫和她一起生活,而非反过来。于是,她先夫的直系子嗣们的生活状况——以礼仪制度来看,这是她应该最为关注的问题——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儿子们的地位取决于他们的父亲,与此相似,第二位或者第三位妻子所生的孩子,其地位也总是低于第一位妻子所生的孩子。

母亲的权力在汉代诗歌中也有反映,《孔雀东南飞》这首诗以一位受公婆欺压的儿媳妇的口吻,记叙了她的丈夫如何被公婆控制,并被迫与自己离婚。另一首诗《陇西行》对一位理想中的完美女性进行了如下总结:“健妇持门户,亦胜一丈夫。”更能说明妇女对她们的丈夫施加影响的例子是《孤儿行》,它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孩子在其父母双亡后,他的兄长取得了这个孩子的抚养权,结果这个孩子沦为一个不法小贩。如果出于和亡兄之间的情谊,这位叔叔应当采取更为得体的方式来对待这个孩子,但是,这位弟媳利用她的影响力破坏了这种关系。

比弟媳问题更为严重的,是继母问题。当一个男人的发妻去世后,他又续弦娶了一个妻子,于是,她就以后妻(继母)的身份进入到这个男人的家庭。后妻或者第三位妻子通过残害她现任丈夫与其发妻生育的孩子来提高她自己所生孩子的地位,这种情况在当时颇为常见,以至于被视为中国家庭的一种结构性特征。在早期汉代的故事和汉代艺术中,对继母问题表现出来的焦虑,以及对失去母亲的孩子的关心,都是被给予重视的主题。比如闵损(字子骞)和蒋章训这类人物形象的故事,都是中国历史上经典的“恶继母”传说。在前者的故事中,继母残害丈夫和第一位妻子所生的儿子,直到孩子的父亲发现这个残酷的事实。在后者的故事中,当丈夫死后,继母试图杀掉丈夫前妻所生的儿子,多次失败后,她才相信,自己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上天在护佑这个孩子。

尽管妇女可能有一种养育自己的孩子的天性,但是作为楷模的妇女能够保护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孩子,甚至以牺牲她自己的孩子为代价。这不但保护了家族血统——在这种家族血统中,第一位妻子的后代具有最高的地位——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表明一种放弃自身权利的意愿,她的后代也同样会这样做。因此,“齐义继母”故事中的两个儿子因为和一具被发现的尸体距离很近,从而被卷入一桩凶杀案时,他们俩都承认是自己作案,以此来保护对方。由于“吏”无法侦断此案,便将此案上达到“丞相”那里,丞相让这位继母选择真凶。“其母泣而对曰:‘杀其少者。’相受其言,因而问之,曰:‘夫少子者,人之所爱也。今欲杀之,何也?’”这位母亲回答说:

少者,妾之子也。长者,前妻之子也。其父疾且死之时,属之于妾曰:“善养视之。”妾曰:“诺。”今既受人之托,许人以诺,岂可以忘人之托而不信其诺邪!且杀兄活弟,是以私爱废公义也;背言忘信,是欺死者也。夫言不约束,已诺不分,何以居于世哉!

由于这位妇女遵守自己的承诺,齐王出于对她的尊重,发善心放过了这两个儿子。但是,这个皆大欢喜的结果并没有缓和这个故事背后所掩盖的冷酷诫训。为了维护亡夫的父系宗法,一位妇女被迫选择杀死亲生儿子,而人们却为此欢呼雀跃。这个故事申诉着“公义”和“私爱”之间的矛盾,令人心寒,在这里,道德体系彻底地按照男性之间的传递来划定亲缘纽带。

对妇女的这类质疑是如此强烈,以至于一些奇闻逸事都赞誉和支持妇女在关键时刻选择一位兄弟的宗法血脉,而不是选择她丈夫这支,仅仅是因为需要这位妇女放弃她自己的情感和利益。因而,当“鲁义姑姊”放弃她自己的儿子而去挽救她兄弟的儿子时,她再次履行了这种以“公义”的名义放弃“私爱”的行为。同样,“梁节姑姊”竭力想从一场火灾中救出她长兄的儿子,却意外捡起了她自己的儿子。当她发现这个错误时,烈火已经延烧开来,已经无法再返回去挽救她的外甥了。在场的人们努力阻止她再次返回火场,他们大声疾呼:“‘子本欲取兄之子,惶恐卒误得尔子,中心谓何,何至自赴火?’妇人曰:‘梁国岂可户告人晓也?被不义之名,何面目以见兄弟国人哉!吾欲复投吾子,为失母之恩,吾势不可以生。’遂赴火而死”

另一个和继母与弟媳所带威胁相关的危险,是寡母再嫁他人。这一点早在秦始皇时期的会稽刻石中已有所反映,“有子而嫁,倍死不贞”。妇女再嫁(再醮)在汉代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事件,因为如果一个寡妇再嫁或者把她的忠诚转移到另一个新的家庭,那么任何父系宗法都会面临损失,或者父亲面临绝嗣。同样可以理解,寡妇的生身父母家族经常鼓励她们再嫁,为的则是建立新的家庭联盟,而妇女在某些情况下,出于自身的某些考虑,毫无疑问会选择再嫁。在这样的情况下,她会在她新家庭的推动下,优先支持她新夫家的儿子,其次才考虑她自己此前婚姻所生的儿子。

为了避免这种现实困难,一些文章辩论说,女性根本不应该再嫁:“信,妇德也,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此类思想的最经典的体现,是梁国一位寡妇的“梁寡高行”。梁氏以貌美闻名,年轻寡居,却拒绝再婚。梁王派出一位国相,带着聘礼去聘她为妻。她回答说:“妇人之义,一往而不改,以全贞信之节。今忘死而趋生,是不信也。见贵而忘贱,是不贞也。弃义而从利,无以为人。”言语未落,她就拿出一柄镜子和一把小刀,切去了自己的鼻子。她说,“妾已刑矣。所以不死者,不忍幼弱之重孤也。王之求妾者,以其色也。今刑余之人,殆可释矣。”

这个令人沮丧的可怕故事并非耸人听闻——很多历史记录里都有发生在寡妇身上的类似事件。寡妇们为了拒绝再嫁,忍痛割掉自己的耳朵、手指或鼻子(图13),还有一些则干脆选择了自杀。

如同这些故事和汉代艺术中所描述的,亲缘结构是在父子之间构成的宗法制度。对于宗族而言,核心家庭——汉代家庭的主宰形式——的基础是不安全的,因为它把族外的女性卷涉其中。所有和妻子、姻亲、母亲以及继母的关系,都威胁着存在于父子之间的唯一可靠的联系。一位妇女可能因为忠心于她所出身的家庭,忠心于她潜在的第二任丈夫,或者忠心于她自己生育的孩子,而对她的现任伴侣及其后代构成威胁。对于一位继母而言,这种情况更是如此。但是,对于任何妇女而言,即使是一位母亲,如果她夫死再嫁,或者她对儿子的行为造成的影响过于强大,她都会成为一种威胁。对妇女的疑惧集中表现为一些特别极端的自我否定的行动,她们被社会要求向宗族显示她们的忠诚。对于家族中的男性而言,肢体的伤残和自杀行为都属于最高形式的犯罪,不但于己有害,而且不利于宗族。妇女们这样的行为受到欢迎,显示出女性正统思想观念中的边缘地位。

历史解析——宗族和家庭中的性别

图13 当国君的信使到来时,“梁寡高行”梁氏贞妇手持镜子和匕首割掉了自己的鼻子

这些故事中的妻子们在与宗族的关系中还充任了家庭仆人的角色。作为外来人,妻子是为达成雇佣、仕进的目的,或者为取得某种认可,通过彼此交换忠诚的方式,才与亲缘集团联结在一起的。她和宗族联结为一体的方式和战国时代客卿与杀手和其主人的关系是一样的。这些故事中的妇女所采取的借以证明自己的极端行为,和战国时期一些杰出刺客和忠心门客向他们的主人表示效忠的自我否定的行为是一样的,这一切并非巧合。

这些故事中没有出现父亲的影子,而且他们对于遭受母亲去世之痛的孤儿所担负的责任,也不存在所谓的“公义”。父亲们不需要这类有关正当行为的寓言故事,因为他们既是宗法的构成部分,又是其受益者。男人对他们儿子的私爱(以及对他们物质利益的关注)和他们的公义是一致的。相反,对于女人而言,爱和责任在某些时候是相对立的,前者很可能要对后者做出牺牲。汉代亲缘体系遵循着礼仪经典的教诲,在此范围内,它强迫女性处于外人的地位,谴责她们因这种地位而存在道德上的缺陷,然后向她们提出获得救赎的方式:摒弃自我情感,放弃自身利益,如果有必要,还要采取自残、杀婴或自杀的方式。

实际上,女性成功地在各个方面颠覆了这些说教。皇亲的外戚大族(与皇帝有姻亲关系的豪强大族)中的强势女性努力寻求她们自身的利益,这在记录中都有细致入微的证据。在秦汉时期,如同家中的一位母亲可以主宰这个私家民户一样,太后也发挥着巨大的权威。在秦始皇年纪尚幼时,他的母亲就曾经是朝廷权威所在。汉朝开国皇帝的遗孀同样控制着朝政,并且在朝廷安插了大量自己家族的人。另外,在汉武帝统治早期,他的母亲实际上也控制着国家。在东汉时期,从第四代皇帝开始,登上皇位的都是一个又一个小皇帝,但朝廷实质上都是被他们的母亲或者外戚控制,或者被和皇家女眷们共享内廷的宦官把持。有很多情况下,皇后或者皇帝的嫔妃还控制着他们已经成年的丈夫。汉成帝刘骜(前33——前7)就是其中最著名的例子,他的统治归因于他没能生育男性继承人,但是根据历史记载,他杀掉了两位继承人,因为他们威胁到了他所钟爱的皇后的地位。

太后或皇后当权,就有可能造成政治权威从政府官僚机构转向皇帝的内宫。随着权力日益集中于皇帝个人,政府事务也就由外部政府和朝廷机构转到了所谓的“内廷”。政治决策以及法令、文告等都落入皇帝身边人之手。起初,这些都由皇帝私人的秘书顾问团体负责。然后,那些负责照料皇帝起居的宦官以及皇帝的嫔妃和外戚开始对朝政施加越来越大的影响。虽然这些人中没有任何一个具有正式的权力,他们却通过和皇帝本人直接接近的机会,控制了政府的行政事务。顾问成为官方认可的权力中心,在汉代以后的几个世纪里,这种模式一直被重演,直到在生活上更接近皇帝的职务意外出现时,他们才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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