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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析——法律和行政管理

历史大观园 秦汉精神 2020-07-24 10:06:10 0


虽然战国及早期帝国时代的法律仍然与该时期的宗教行为和理念紧紧联结在一起,但它仍然是确保社会秩序的行政管理工具。从它的这个角色而言,法律远远超过了单纯地禁止某种行为、讯问他人,然后行刑或者处以罚金。整个社会结构被建成一个由法律规定的赏与罚的过程。这个时期的司法行为把一个正常发生作用的社会归因于它的面貌能够被皇帝及其代理人很好地理解。

最清楚明白的一个例子是奖惩的区别建立在被卷入的这些人的身份地位之上。皇帝拥有半人半神的地位,它把处置冒犯皇帝及其财产行为的法律称为滔天大罪。比如,对皇宫或者皇陵做出破坏之举的人将被处以死刑。如果某位匠人不小心造成皇帝所乘车马的轮轴破裂,匠人将被处死。即使是意外地打碎了皇帝所赐的礼品,比如一只鸠杖,也可能导致一位官员被斩首。

这种对过失和刑罚划分等级的做法还被运用到普通人家。被亲戚告发的犯罪行为要比被陌生人检举揭发的罪行严重得多,年轻人对年长者犯罪,其罪行要比年长者对年轻人犯罪严重得多。由于秦律给父母的权威以法律认可,因此,一位人子如果告发他的父亲,他的话不能够作为证据,告发者反而可能因为这次检举而受到处罚。父亲能够免除孩子给予他的伤害,但是如果孙子打了他的祖父,他将被处以黥刑,并发配服劳役。父亲能够利用法律体系来给予他自己的家庭某种处罚,甚至是鞭打或者处死他们。通常而言,父亲以法律的名义对孩子施加的低级别的暴力行为似乎就是标准情况。公元1世纪的王充在传记中强调说,他的父亲从来不鞭打他,这件事对他来说是难以忘怀的。后期的著作显示,2000年以来,这类鞭打在中国的教育过程中是家常便饭。

沿用到汉代的秦律中最令人瞩目的一个特征是“连坐”。针对某些特点的犯罪,刑罚并不止于罪犯本人,而且还会牵连到其家庭、邻居,对于官员犯罪而言,还可能把其上级、下级,甚至他的举荐人都卷入其中。但联系最紧密的是他的亲属,而且集体性刑罚涉及的范围为我们提供了亲属关系的范围限制的重要证据。在当时的帝国,这种限制在社会和法律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亲戚处以集体性刑罚有一个专门术语叫作“灭族”。在春秋时代,“灭族”一般是指一种政治事件,即一个贵族家族消灭掉另一个贵族家族,通常是屠杀对方所有的家族成员,或者把对方家庭成千上万的人变成奴隶。到了战国时代,这个词语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如同埋入地下的法律文书中所指出的,这个词语在当时指违背了盟誓的个体家庭的毁灭。在那不久以后,它开始包括对那些在战场上失败的人的家属处以刑罚。于是,在秦汉时期,“灭族”开始变成一个法律工具,有助于政府在消灭、征募或控制个体家庭时发挥作用,因为这些家庭是帝国权力的基础。

如同经典著作中描述的,这种扩大的对犯罪行为负责的家庭义务,和血亲复仇这种道德义务具有类似的重要性。首先,复仇之举要求的是集体负责。东汉早期写就的一部回忆录描述了相互仇视的人是怎样导致整个家庭的毁灭的。在一些例子中,复仇者没能杀掉真正的仇家,而是杀掉了对方的妻子、孩子或者其他一些亲戚。有时候,被复仇者的一位亲人会主动跑去见复仇者,希望通过自己的献身来换取这位亲人的性命。由于复仇的义务建立在亲缘纽带之上,复仇者和牺牲者的角色总是表现为以集体亲缘为单位,而非以独立的个人为单位。

国家采用的“灭族”政策,反映了或者激励了这种社会行为,法律条文要处罚的对象是那些地方上的世仇斗殴。因而,集体所负的法律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为国家干预以血亲复仇为内容的社会的一种方式。在一个人们的亲戚被迫要为其复仇的世界里,任何杀人者都毁灭了一个家庭,甚至国家也不能把自己从杀或被杀这种规则中解脱出来。在很多案例中,复仇的目标是那些执行过司法处决的官吏。

集体连带负责制不但是政府用大规模的刑罚来恐吓人民的手段,也是保证人民相互监督的方法。如果一个亲戚或邻居告发与他们有某种联系的人的犯罪行为,他们不但能够免于刑罚,而且还能得到奖励。早期帝国政府寻求方法,希望用为数不多的官吏来治理大量人民。因此,正如秦国首相商鞅在其变法中所说,统治一个国家需要全民的参与,如本书第48页(见页边码)中所引段落。

通过集体连带责任制和互相监控,国家希望塑造它的人民,使之能够主动地执行上级下达的法律指令。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体系中,人民将裁决他的同伴;或者更精确地说,他们将裁决那些和自己捆绑在一起的亲戚或者构成集体责任纽带的同伴。在商鞅所提倡的法治国度里,一个人如同生活在古典世界里,将面对那些他被迫去复仇的人对他的审判。

法律文书中的刑罚还意味着存在着一种社会等级,它是通过彼此负有恩惠和债务的关系而建成的。法律没有简单地规定某种具体的刑罚,而是指出每一宗犯罪都将产生一种义务,它将以某种具体的行动,或者特定的赔偿方式来偿还。作奸犯科但社会地位不同的人,都具有不同偿还责任的方式。个人不同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其应得的刑罚,正如他所犯的罪行性质一样。在秦律和包山楚简材料中,决定性因素是罪犯与掌握刑罚形式的官吏的私谊。这种关系可以用被卷入相互交易的官吏所出具的礼品收据来证明,被写入了刑法。

最清楚的例子是授予爵位头衔。这些爵位头衔是通过为君主效忠而被其授予的,最早是通过兵役获得爵位,其次是因为向国家捐助一定数量的报效而得到爵位头衔。爵位头衔是普通人可能获得的主要报偿,而它能使获得者减少受到的处罚。这意味着任何拥有爵位头衔的人所犯的罪行都可能被降低受罚的程度——或者更精确地说,爵位头衔能够被归还给君主,以换取减轻某个普通处罚。在秦朝的法律秩序中,这种为了减轻处罚而进行的地位交换,是通过一种高度复杂的形式来操作的。

在秦律中,官吏犯罪通常是处以罚金,衡量单位是一定数量的铠甲。这些个人拥有爵位头衔,借其保护,因而享有附加的权力,能够赦免任何不端行为,只被要求对军队做出贡献。多数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经济处罚,因为金钱只能上交来购买铠甲。因此不只是那些从君主那里获得头衔的人能够用头衔来赎罪,那些从君主那里领取薪金的人也能够通过把钱返还给皇帝,来避免被没身为奴的命运。然而,这个原则不是绝对的,没有担任公职的人如果犯了与金钱有关的罪行,或者没能履行军事义务,也必须以“纳甲”的形式上交罚金。既没官阶又没公职的人员,则只能服一定时间的劳役,或者以国家奴役的方式来为自己赎罪。另外,刑罚反映了个人和君主之间的关系,因为劳役是农民最基本的义务。

肉刑可以追溯到商周时代,超出了建立在地位之上的互惠原则,不能够通过“纳赀”来逃避刑罚。但即便是这些古老刑罚,也会根据罪犯的地位和特权来灵活实施不同等级的肉刑。肉刑分为黥、髡、刖、劓,以及宫刑或死刑,实施刑罚的幅度有轻微的调整,以此和犯罪前此人所做的贡献相对应。

获得爵位头衔标志着把自己和国家结为了一体,除此之外,普通人也能被赐予姓。在周代,姓是一种贵族特权,但是在战国时期,姓被扩大到普通家庭。于是,“百姓”这个过去用来指代“贵族”的术语,开始意指“普通人”。按照法律要求,社会成员需要在一个家族或者家庭内进行登记。云梦秦简法律文书中的《封诊式》指出,任何诉讼证据都应该从姓名、地位(爵)以及法定证人的居住地开始。包山楚简中更早的案例则提供了很多这种行为的例子。

自从普通民众被授予爵位,或赐给此前贵族专有的姓,这些赏赐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如同兵役制的全民化把一项贵族的特权转变为奴役的象征,姓、头衔、登记的普及化也剥去了它们作为权威的这些特性。当周代贵族从周王那里接受头衔或封号时,他们把这些头衔、封号刻在礼器上,向祖宗们汇报,因为祖宗们也赋予后人权力和地位,它们并不完全依仗于周王。与此相反,虽然战国时期农民的赐姓或者封号显示其地位是政治秩序中、法律意义上的一名自由人,却被刻写在最终上交给君主的登记簿上。把一个人的姓名和头衔进行登记,意味着他只是国家法律统治下的一介臣民。

人口登记以及与人口相关的地图,证明国家政权开始把自己的权力升华到法律档案这种表现方式。这些东西神奇地体现着人民和他们所代表的地域。比如,荆轲为了刺杀秦王,假托举行正式的献礼——包括相关的人口登记和地图——向秦王“献地”,以此谋取机会前往朝廷。这类档案在法律上的力量可以从公元前309年的一个墓中出土的“更修田律”得到反映。

到了战国晚期,人口登记已经变成了一种宗教行为的因素。最直接的例子见于放马滩秦墓出土的秦简。该墓的大概年代是公元前1/3个世纪时期,墓中的文书讲述说,一个男子遭受了不公正判决,为了避免羞辱,他选择了自尽。有人求助于“司命史”,在一位神灵的命令下,死者尸体被挖了出来,并且逐渐活转过来。这个故事描述了一个地下世界的官僚制度,它登记着地方法律文书中那些凡人,并与其保持着联系。还有一个令人瞩目的地方是,地下司命被唤醒,以纠正一桩由于人世的司法错误而引起的死亡。

掌握人生寿命的“鬼录”也出现在战国时期的《墨子》和《国语》以及汉代早期的哲学总集《淮南子》等书中。公元前4世纪的楚国帛书也同样包含了一个类似官僚机构的仙班。在汉墓简牍中还出现了一个通过法令来操作的、更为精细的阴曹地府的官僚体系,来操纵魂灵世界。

秦的文书还讨论对案牍的处理方式,谷仓及仓储的管理,以及贷种、贷牛给农民。从西北地区的敦煌和居延遗址中出土的汉代简牍为我们提供了有关生产管理的细节,包括保留记录,做汇报,保养工具,每年测试士兵箭术(表现好的有奖励),旅行获得通行证明,批准兵士请假回家为父母营葬,交税,颁发通告抓捕罪犯,等等。所有这些文书显示出,在早期帝国的行政管理中,法律是颇为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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