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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析——法律和宗教信仰

历史大观园 秦汉精神 2020-07-24 10:06:08 0


在古代中国,法律是一个多变的词汇,与生活的很多方面联系在一起。它是和宗教信仰、宗教行为紧密相连的一套权威主张,是国家借此把自己的标准强加给社会的一系列法则,是确保长者权威的一套延伸的家族结构,是一种语言形式,是一种职业类型,是一种把某些不利的人口因素驱赶到边疆前线的方式,也是一种招募劳力为国家服役的渠道。

成文法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当时诸侯国将征税和征役对象扩大到城市中的社会低层和内陆的农民。那些负责落实这些任务的地方官需要一套成文的法律和规则来保留记录,处罚罪犯,以及用于其他行政管理方面。但这些法律并非仅仅是理性的行政管理的工具或野蛮的实用政治需要,而是深深根植于这个社会所赖以产生的宗教信仰和礼仪制度。

《左传》中的历史故事发生在公元前7世纪到前5世纪之间,它们描绘了周代贵族通过血祭仪式来唤醒那些强有力的神灵,召集这些神灵来推动实现他们的誓言。这类“盟誓”通过在参加者的嘴唇上涂抹祭物(牺牲)的鲜血或者坑埋“牺牲”的方式把它们送到神灵的世界,被广泛运用于城邦或者宗族之间的结盟。他们还规定这种建立在协商基础上的制度应该让所有加入同盟的人见证。近年来在山西侯马、河南温县和沁县发现了这类“盟誓”坑,通过对这些遗址中出土文献的辨读,显示这些资料是怎样为一个建立在书写基础之上的政治权威提供宗教信仰基础的。

除了盟誓之外,把早期法律神化的第二种写作形式是商周时期在宗教崇拜仪式中使用的青铜器上的刻划符。这类刻划符除了其他一些功能之外,还具有和祖先联系的作用,并且使任何君主所赐的礼物或者政治权威的赏赐变成永恒。到了西周晚期和春秋时代,一些刻划符都记录了法律判决,多是关于土地争议的。陕西歧山董家村窖藏中发现了一个青铜器具,记载了一位受到刑罚的牧人,他被处以鞭打和“(黥)墨”之刑。到了公元前6世纪,根据《左传》记载,郑国和晋国铸了“刑鼎”来保存他们新施行的法律。于是,在祭器上铸以纹饰或刻划符具有一定的权力,在周代具有其特权,它们都被加以调整和改造,来使新兴地方权威合法化。

通过盟誓或者铸造青铜器“刑鼎”来使法律神圣化,这并未因后来出现了简牍文书这种更为精致的书写方式而终结。汉代文献中保留了好几个资料,记录了秦汉之际到汉代早期用歃血仪式来郑重发布新的法令。当然这个时候的重点转移到了作为约束力量的誓言文本——一种对神圣的文字内容的认识和理解。

近年来在云梦(古属秦国)和包山(楚地)官吏墓中出土的战国法律文书是典型的例子,也显示出这种早期法典与宗教的联系,说明法律文书在葬礼中也具有某种形象。现在还不清楚这些文书被置于墓中是因为它们是力量强大的神圣语言,能够保护墓主死后的生活,还是因为它们是墓室建筑设计中的一个部分,墓中的所有材料都是为了墓主人能够在地下世界保持生前的生活方式。在这两种情况下,在静静的、层层叠加的丧葬礼仪和政治权威的空间里,这些法律文书起着类似周代青铜器的纪念作用。墓主人通过君主赠予而获得这些文书,表明对其下属拥有权力,也是行使其特权的工具。既作为约束,又作为授权,这些文书被带到死后的世界,以保持死者生前所拥有的地位。云梦和包山发现的法律文书不仅仅是对周代青铜礼器的继承,也是对周代盟约的继承。和这些礼仪盟誓一样,法律文书被埋入地下,是为了把它传递到魂魄的世界。但更重要的是,它把皇帝的政策直接传递到执行政策的领袖之手,这些执行者反过来又把它们传递到其下属或者亲戚那里,通过这样的方式,法律文书在构造这个国家的过程中起到了枢轴作用。

地下契约文书上的人名都是地方权势家族的首领,他们和正在崛起的统治者同属一个时代,并且向后者及其亲族表示效忠。这些誓言不但约束着家族首领,而且也约束着他们家族一些次要的成员。同样,战国时期的法律也被刻在礼仪资料上,赐予这些政策执行人,这些人接受了这些神圣的物品,也就和统治者站在了一起,统治者由此向他们发号施令。在任命仪式之前举行实际的法律文书授权仪式,对日后法律发生作用而言是中心事务,因此司法礼仪在葬礼上也被实施。

从云梦秦简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法律集中在皇帝对官吏的控制方面,普通人则居于次要的地位。在这些文书中,被当时《秦律十八种》的编者集中使用最早、最长的部分几乎都是关于官吏行为的法律,记录档案的准则,考核官员的方法。第二部分是《仓律》,指出了官仓的维护和档案记录等。第三部分是《杂律》,与前二者紧密相关。第四部分《法律答问》界定秦律的条文,规定其诉讼程序,以便于官吏能够按照朝廷的意图来解释和执行律文。第五部分是《封诊式》,指导官员在调查和审讯过程中,要有合适得体的行为,以确保精确的结果,并把它们上报朝廷。

对控制地方官吏的强调还出现在同一个墓中出土的《为吏之道》这种法律文书上。官吏必须服从上级,抑制私念,并且修建道路,以便中央可以迅速直接、不费周折地到达本地。它赞扬忠诚、无私无偏、正视现实的品质,视其为最高的道德。它抨击个人欲望、断于己见、抵制上级、专注于私务的品质,视其为最大的错误。简而言之,它提倡一种新思想:官员就像导管一样,他向朝廷传送他的忠诚,把朝廷的决策传输到边境,丝毫不夹杂自己的意愿或想法。这个墓里所葬之人正是这种通过法律文书的指令造就出来的官员。

早期法律隐含的原则与该时期的仪式行为也联系在一起。两个特殊意义包括在契约交易中的刑罚思想,和冠名、正名的重要性。

在公元前4世纪的包山楚墓中出土的不但有法律文书,还有方术材料,它给我们披露了一个通过自商代沿用下来的祭祀模式来进行诅咒/厌胜的体系。法师/占卜人确定那些可能带来病魇的鬼魂的存在,确定它们和病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用以抚慰鬼魂所必需的祭物种类和数量。宗教仪式是一个和无道德维度的世界进行交换的操作过程。有一个类似的确认鬼神,驱除鬼魂或者取悦神灵的宗教仪式——“鬼魂学”——在云梦秦墓中也有发现。这篇文献的名字叫作“诘”,这是一个技术术语,在法律文书中的意思是“审讯”,但同时也指通过书写文字的作用来命令神灵;在周代的文献中,这个术语意味着“通过书写内容来把自己祭献在神灵之前”;在这里,一个表示和神灵的文字联系的术语被运用到法律实践中,通过证人提供的证据来制作书写文件。信仰和法律语言之间的这种紧密关系在云梦出土文献中随处可见。

控制鬼魂的文书和法律文书的共同之处不只是具有相同的词汇,还表现为共同的行为模式。在两个领域——信仰和法律——命令和控制都始终贯穿以下整个过程:对不吉的事物进行确认,并根据其不同的严重程度,采取足以对抗威胁或者能够弥补损失的反制措施。法律刑罚具有微小而明确的级别层次,如同商代以来用不同的祭祀来对付作祟的鬼神。驱邪和刑罚之间的这种对等关系在秦或者汉代早期成书的政治哲学著作《韩非子》中的有关章节中也被提到:“鬼祟也疾人之谓鬼伤人,人逐除之之谓人伤鬼也。民犯法令之谓民伤上,上刑戮民之谓上伤民。”

云梦秦简包括了《日书》——这种文书旨在帮助人们判断日期的吉凶,即某一个具体日期是有利于做某事,还是不利于做某事——里面还包括了一个通过占卜来对抓贼(这是一项法律关注的事务)的指导。它描述说,当贼实施犯罪时,可以通过日期来判断其外形特征。其他的简牍则教人怎样择日就任官职,并且指出在每天不同的时间段接待客人,将会产生何种结果。由于这些占卜文书和法律文书埋在一起,很有可能墓主人(死去的官吏)或者他的下属在其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都在运用这些原理,这进一步模糊了法律活动和宗教行为的界限。

早期中华帝国法律和宗教的联系造成了政府行为和天地、自然的一致。比如,法律规定死刑只能在秋季进行,因为这个季节是腐败和死亡的时间。如果一个被判死刑的人由于司法程序延期,或者因故拖延而侥幸活过了冬天,那他就很有可能不再会被处决。有一个故事说,在汉武帝时期有一个酷吏叫王温舒,当时处决了地方豪族中的数千人,“会春,温舒顿足叹曰:‘嗟乎,令冬月益展一月,足吾事矣!’”

一个相关的常规做法是对重犯之外的所有轻罪进行大赦。这类大赦通常是在一些与皇室有关的庆典场合作为恩赐之举而进行,比如皇子出生或者立太子。发生自然灾害时,朝廷会认为它们可能是由政府苛政造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也会举行大赦。皇帝的角色决定了他操纵着人的生杀大权,因此他的大赦是在模仿上天的好生之德,在模仿他的精神之父以及其他相关神灵。

认为人类的不端行为会影响自然秩序,这种思想导致了一种确切的与刑罚有关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刑罚会被施加“报”,暗示着将被犯罪扰乱的自然平衡恢复正常。为了起到预期效果,一项刑罚既不能太严酷,也不能太仁慈;如果刑罚和真实的犯罪不能平衡,自然秩序就无法再恢复了。以这个理论为基础,学者们在某些情况下会争论由于不合适的刑罚或者根本没有给予刑罚而造成的特别自然灾害,或非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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