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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和明帝国——农业的反应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15 09:53:13 0


走向农业集约化

农业对人口增长的反应落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到近几十年为止,有人一直求助于忽视人口增长的“王朝循环论”来解释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且有些人士仍继续持这个论点。这个概念坚持,王朝开始时,官方的政策以及存在大范围未耕的和遭受破坏的地区容许拥有少量土地的农民的出现;当时的和平环境和增加的财富导致土地所有制日益向两极分化;富人于是合法地或非法地逃避赋役,从而增加了小土地拥有者的税负,他们最终发动叛乱并造成王朝的垮台。这种模式预先就假设人口是固定不变的,经济出现零增长,它还假设小农的分化在和平时期是自然现象。因此,它不能解释以下的重要事实就不足为奇了,即不能解释每个人与土地之比率的减少、小规模经营的继续、佃租和雇工之比率的变化,以及其他中国经济上某些特有的特点。其他的历史特有特点包括功名拥有者的社会经济的重要地位、宗族土地所有制、北(产麦)南(产米)两个农业体系之间的巨大农业差别。在以后的帝国时期,有人不用王朝循环论来解释社会经济变化,就能概括地辨认出农业史中一个朝集约化和商业化发展的线性趋势,这个趋势又以各种复杂的方式与更纯的社会经济趋势互相联系起来。

毫无疑问,明代的农业生产有了进步,这些进步使空前众多的民众或多或少地得到适当的供养。明代停滞论是一种偏激的观点,一些学者,特别是顾炎武(1613—1682年),对它进行宣扬;它不是纯经济的观点,其论述是出于对满洲人的仇恨和对沦于他们之手的清王朝的愤懑情绪。现在非常难以肯定人均产量究竟是增加,保持不变,还是减少。答案必须考察到以下几个因素的时空差别:社会劳动力分化的加剧、非农业的商业追求、劳动不太密集的农业耕种方法(因引进新作物而出现)的进步,当然还有天气条件。相对地说,所有这些因素是互相独立的,任何一种因素的变化趋势不一定是直线型的。不妨比较保险地承认,我们仍不知道产量或人均收入状况是如何发展的,即使凭主观印象也做不到,倒不如像有的人所做的那样脱离历史记载去假设,当时能维持固定的基本生活水平。我们不必附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悲观论者,他们认为对群众的封建主义剥削日益加剧,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下降;也不必追随美国的乐观论者,他们认为明代是不断“成长”和“高度综合”的经济。人们在读到认为经过几个世纪假定的有力增长以后19世纪和20世纪中国的商业化水平仍相当低的作品时,头脑倒常常会清醒起来。有迹象表明,15世纪和16世纪的经济增长以后,社会经济结构在食品生产力方面已经达到极限。导致作出这个结论的因素包括:在探讨清代时发现死亡率增加,寿命缩短,地主及农业专家要求恢复种稻以代替种经济作物的压力加大。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紧密相连,达到的极限并不一定意味着是纯经济因素所致。

在17世纪的江南,特别在30年代和40年代,普遍出现一种不满情绪,即佃户种棉太多,代替了地主需要的稻米。这种不满的出现,是经济实践和社会实践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结果。地租以棉花缴付,租额在很早以前确定,不能改变。由于歉收、人口压力、所谓的“白粮”(宫廷需要的最佳的税米,以实物缴纳)的需要和急剧增加的战争征用,大米的需求增加,米价也被抬高。以棉花缴纳的地租再也不够缴这些税和其他的特种税,因此地主陷入困境。另一方面,佃户受到棉花的低需求的困扰,因为大部分佃户必须用大部分收入购买食品。棉花产量的增加不能弥补佃户遭受的棉价下跌的损失。但是棉花在与大麦、小麦或豆类(它们不用缴租)套种时,就能保证棉农最低的生活水平。转种稻米牵涉到缴租。种稻比种棉需要更多的灌溉,但建造和维修灌溉系统或者重建这些已经损坏的系统所需要的社会机制在监督这些活动的地主移居他处时就消失了。不像以前普遍产米的时候,水的管理对大部分农业人口来说多少已不相干。如果每个人无一例外地都种水稻,恢复米的生产就会增加农民的平均收入,但这容易鼓励一些自由搀和者,他们会在短期内从灌溉系统取得更多的利益而花费较少的力量去开发或维护它。由于同样的原因,一个使用者的疏忽能够破坏整个灌溉系统的效用。因此,即使宏观经济指导农民在其他方面能够获利,但出于社会原因,棉花生产仍在继续。

17世纪初期最进步区域粮食生产利润的增加(这意味普遍的人口压力使中心区的多种生产不能再靠其他地方生产的多余粮食来支撑)还可以在江南以外的地区看到。例如在1615年至1617年的福建,地主们不断增加压力要求恢复交谷租种制,并放弃以定额的现钱缴租(后一种办法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在历史上是更加进步),并要求官方的支持。此时地主和佃户分享的粮食生产的剩余显然是如此之少,以致不惜为之斗争。

弗朗西丝卡·巴里近来总结出适用于北方产麦粟区和适用于南方产米区的不同的农业发展机制。她与其他几个专家在细节上有所不同,特别在农业差别方面,她为各种一般的社会发展找到了基本的解释,但她的大部分论点被其他人从不同的意识形态的立场上加以重复。

早在6世纪,北方已经找到了适宜本地的技术。集中种植小麦的监管费用高昂,但是通过适当的轮种(如麦或粟与豆类或苜蓿轮种)和更合理地利用肥料、牲畜和雇用劳动力,就会产生几种规模经济效益;较大庄园的利润要大于小农场。牲畜的利用在北方很重要,耕地面积在100亩以上获利最高。在高价时期,大庄园地主雇用劳动力,或严密监督在自己小块地上种植赖以生存的作物的分成缴谷租种者。但是,随着南方的农业制度能取得高得多的利润,北方进一步的发展日益受到阻碍,政府和富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到南方。

在南方,种植的灌溉和集约化一般都比新开发地区更为廉价,是提高生产力的非常重要的方法。劳动集约化的一年两熟作物,只要有额外劳动力和土壤肥沃程度不减,仍在耕种,在明代从江苏、浙江、福建扩大到安徽,甚至扩大到黄河的有些排水区。由于大米的改良品种的扩大使用,以及肥料用量的增加,报酬递减现象的冲击推迟了。甚至在把更多的劳动力用于插秧、除草和种植多种作物时,报酬递减的现象依然推迟出现。新稻田的产量增加了。

一个成年男丁集约种植稻米适当的单位面积约为一亩,即六分之一英亩。几个世纪中,这个适当的面积没有多大变化。种植不用机械,因为对小块土地不很适用或根本不适用;有成效的种植需要有质量的劳动;特别在人口密度高的地区,租佃比大规模的农场耕种更加有利,因为监督种稻米的工作几乎与自己耕种一样花钱。务农的家庭能够通过酿酒,制作豆腐、酱油、酱菜和种春季作物(常常可以免租)来增加收入。由于家庭兴衰循环而造成的可利用的劳动力供应的变化导致土地的高流通率,大部分家庭每一代人至少一度有一定数量的土地。真正的农奴制基本上与生产稻米的总的状况是不相容的,已知的准农奴制的事例,几乎都见之于北方、边境和山区。分成缴谷租种制在江南很少见。在这些耕作劳动集约程度很高的地区,帝国晚期出现了朝固定地租发展的明显趋势,这给了佃户一种甘冒风险的动力,以增加他们的收获。另一方面,拥地者似乎丧失了为改善他们土地而投资的兴趣,因为进行严密监督的费用高昂,这个困难意味着最终反而使佃户获益。下面将会谈到,出于商业和政治的原因,土地所有制会带来利润,但严密管理的庄园并不有利可图,所以不去发展。

关于明代的农业改进,我们可以提到北方高粱的普及,高粱可以补粮食之不足,还可用作牲畜饲料。高粱因能在碱性土壤生长,所以特别有用。棉花种植的普及已在前文讨论过。糖在南方占有重要地位,精白糖制造业始于16世纪中叶的广东和福建。糯米主要用于酿造米酒,在有些地区已广为种植,以致像浙江的绍兴,食用的普通大米不得不从外界购买。茶在山西和陕西是国家的专卖品,在长城以外用来交换马匹,但在其他地方种茶没有限制。产茶业在广东、福建、安徽和江西尤为发达,特别在与欧洲国家开始进行贸易后更是如此。

在南方,人口的增长及随之而来的对劳动集约型农业的依赖,说明了有些早期的作者认为是表现出明代农业落后的几个特点。不但很少出现任何新开发的或改进的农具,甚至以前样式引人注目的农具在有些情况下被用人力而不用畜力的更简单的农具所代替——因为人力更加便宜。在北方,唐代就已存在的长柄翻土犁板普及得很快。它翻土不很深,因此在供水不很稳定的地区可以防止水分过快的蒸发。对比之下,南方则需要深耕,增加施肥和使用更加廉价和简便的农具,如铁搭(铁犁)和耘荡(除草器)。人口压力在北方也引起了集约化,尽管规模不同。根据税制改革,可以明显地看出,北方许多地区随着多种作物轮种法的增加,原来夏、冬田地之分逐渐被取消。

据说在江苏南部的苏州,有一头牛或水牛的家庭最大的耕地面积为10亩,如果无牛,则为5亩。其他材料的数字与此相似或稍高——在耕作集约化程度较低的地方,多达20—30亩。这些数字与宋代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比,当时使用耕牛的面积从60—100亩的自耕地相当普遍。宋代使用国家资金开垦的大面积低地被进一步划分——这是由于人口增长而造成的一个必然过程。宋代低地中部未耕的大沼泽地和湖泊区都被排水,小河被开挖,把宋代的低地分成200—500亩的较小的区域。这些小河形成运输网络的基础,沿岸出现了村社组织。明代在原来征税的土地上开挖小河的地方,此税或是被取消,或是在其他土地上分摊。有的小河为村社所有,有的则为私有。小河提供肥料,也用于排水,是农业的一大进步。棉花通常种在堤坝和河堤上,这样就可把劣质土壤用于生产,可以方便地把河流的淤泥用作肥料。棉花还便于运输。

宋代引进的占婆米的普及有几个原因。由于较少依靠阳光(因此成熟更快),它可以在预计的旱涝来临前,或在早期的水灾损坏作物后播种和收割。它还能在较贫瘠的土壤上生长。它原先被认为口感不佳和难以保存,通常不予征税。此外,它可以与小麦交替种植,从而保证人们继续食用它。杂交作物的改良使明代可以利用更早熟的品种。但是专门种植占婆米的地区逐渐转种更有利润的棉花,它具有占婆米的某些优点,但没有它的缺陷。

明代农业有进步表现的最后一个领域是用于养蚕业的桑树种植。它的改良品种变得更低矮,可以更快地采摘,种得更密。最后,种桑树所得的利润可与产米的利润相匹敌。

土地所有制的几个社会经济侧面

拥有土地的面积

讨论明代拥地制度的近代作者已经提出几个问题:土地拥有的大小和演变;涉及土地所有制和租佃的关系;农民拥地面积和实际耕种的农田(包括租种的田地)面积之间的差别;在里的规定中地主、自耕农和佃农的地位等等。这些问题的不同方面是难以互相分开的,或难以与其他更确切的社会或政治因素分开,但这里仍试图逐一讨论其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拥地面积演变的趋势的大辩论仍在继续,这一争论引起了关于诸如维持生存的一般水平、佃农的社会地位及有关事务等因素的不同意见。有关这些问题的观点可以分为三大集团。

一个群体已经发现,在同时存在土地自由市场和对功名获得者和官员豁免税赋的情况下,土地更加集中在少数人之手。这种地主可以雇用劳动力,甚至使用奴隶在田地上干活,但更普遍地依靠佃户;他们让佃户分成缴租转为固定地租,有时甚至改缴现金,这是他们更加离开其实际耕地的一个迹象。一般的佃户反而会变成富裕佃户,在特殊情况下,还自己雇用劳动力。如在山区,幼树要花费很长时期才能长成可以出售的商品木材,从而会推迟投资的任何回报,这使大多住在其他地区的土地拥有者愿意把这种毫无其他用途的土地以优惠的条件租给有创业精神的佃户。

第二种有特点的口头意见是日本学者小山正明提出的,他认为明代的土地拥有的主要趋势是脱离家长式的地主统治制(大部分耕作者在此制度下如无其地主的经常帮助,根本不能维持自己的生计)而向佃户通过集约化和商业化的农业更能达到维持生计(虽然很勉强)水平的制度发展。这些佃户逐渐能够自己组织里社,而留下的农村地主不得不使生产集约化,开始依靠比明初期的“奴隶”花费较少和技术较高的雇用劳动力。

小山的理论虽然在一些西方的著作中有影响并被采用,但大部分必须不予考虑,或者必须予以修正。前面已经谈到,里甲制不是由有奴隶的大地主组成,而是基本上由在小块田地上劳动的小农组成。没有理由假设,佃农只能达到可以维持生存的水平而从来不能逾越这个界限。此外,相当重要的一点是:佃农是独立的,佃农的契约毕竟是契约,即使在北方极为不平等谷租分成制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赵冈提出的理论更能说服人。他坚持,仅人口增长这一因素就足以解释晚明无监督的佃户兴起的原因。全家在农田耕种的劳动组织可能使边际劳动产量(即由于增加了一个人的劳动的产量)降到能维持生存的水平以下。虽然增加的一人(也许是儿童)通过劳动会增加总的收入,但此人(不论男女)的消费大于其产量。如果是儿童,家庭可以接受这种不经济的做法,因为儿童终归要消费。但在经济意义上,雇用一个外来人就行不通,因为用于他食品和工钱的花销大于他的产出。因此,从纯经济角度衡量,只有从家庭内部,才能雇用产出少于花费的劳动力。除非边际劳动生产力的下降率被其他因素(南方的糖、烟草和水果种植或北方小麦农场的规模经济,或进入市场的方便程度)所抵消,否则在产米的南方经营地主的人数只会减少而不会增加,因为他们必须至少付给每名增加的雇工基本生活消费的费用。

此外,人口的增加不但降低了工钱,而且增加了土地的需求,从而使提高地租出租土地更有吸引力,而高额地租正是因需求的增加而成为可能。在北方产麦区,劳动相对地说不是集约化的,因此劳动力不像南方那样重要。另外,耕种所需要的农具和牲畜往往为地主所有。这样,仍需要监督管理。这些因素以及存在的高风险(降雨量不稳定),再加上地主和佃户追求稳定收入的愿望,迫使他们通过分担风险而使双方对耕种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收成分成制就这样产生了,即使在土地拥有者还有土地以外的农活所需要的农具和牲畜时,分成制也常常对他非常有利。另一方面,在南方的农业风险较小的精耕细作地区,监督的成本较高,因为种稻的劳动更加密集。雇工是否勤劳对收成非常重要;而且风险始终存在,即一旦有了基本生存的保证(南方由于气候较好,更可能做到),除非受到严密的监督,劳动者就没有任何增加收成的欲望,尤其在地主分得增产的最大份额时更是如此。为了寻找一种办法,即既要节省这些监督的费用,同时又要提供刺激以保证佃户能继续改良土壤和增加田地的价值,地主发现征收固定的地租是有利的,这样可以使佃户自担歉收和丰收时取得的剩余有多有少的风险。当征收固定的租额时,就不必像收获分成制那样每年确定收获的数量。此外,从长期观点看,土地简单地通过定期施肥就能增值。

因此,晚明奴仆(其中许多人并不从事农业生产)人数的增加应该用政治原因而不是纯经济原因来解释。只要边际生产力没有下降到零,即使在平均生产力下降时,也不会达到马尔萨斯论的危机状态,这种危机状态表现为通常的人口按倍数增长已经超过了通常的生产力线性增长能够承受的程度。

佃农和奴仆

虽然我们没有忘记社会的阶级是根据许多非经济的因素(如是否识字)划分的,但出于某些目的把明代农村人口按照拥有土地的情况分成若干社会经济群体还是很有帮助的。

前面几次提到一种向日益分化的土地所有制发展的社会趋势,其过程首先从明初占压倒多数的自耕农以及一些不很大的土地所有者开始。

有更专门的数据。在1379年,中国全国拥地700亩以上的户只有14241个。数字表明,每个县的这种户平均不超过10户。甚至在江南的松江,拥地1000亩以上的不超过250户。在1570年,中国最大的拥地者占有7万亩,常州最大的则拥有2万 亩。即便如此,只有很少的个别拥地者占有地1万亩以上。租佃(或是按租地户的百分比,或是按佃户种地面积的百分比)情况可能已经增加;但不一定假设拥地平均数量同时也有增加:土地产量的提高使更多人出租自己的土地,从而降低了可能成为地主的条件。

在中国各地存在一批社会地位低下、奴役性很强的佃农。他们的起因仍是一个谜,甚至在清代“解放”他们后,他们仍处于这个地位。他们是一个另类群体,只能在某些地理上有限的地区找到,其中最著名的是在安徽的徽州、宁国、池州诸府和湖北的麻城县。许多人卖身,并且妥为保存其卖身文契的副本。他们能拥有财产,但习惯上或由文契规定,必须干通常佃农不屑干的低贱的活。

有的卖身的奴仆与长期的穷雇工没有差别,但有的也是富有的店铺的管理人和佃农的监工。总的说来,他们无论如何都是小人物。

有功名的人拥有土地的总的百分比逐渐增加,但在明代后半期更为明显。典律规定有功名的人免受肉刑,他们的影响对其族人、奴仆和“被举荐的”富户来说就很重要。虽然有功名的人及其影响都有增加,但大部分地主的土地依然不多。

一般佃农与其地主之间的关系是有契约约束的,虽然是不平等的:其间存在一种前后辈分的关系。除了契约规定的一些劳务外,佃农不必履行其他的特种劳务。地主早就知道,要求太多会影响及时缴租。江南的地租主要收(但不是只收)粮食作物,地租一般占收成的五成至六成,最初缴实物。随着不在本地的地主人数的增加,固定的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就流行了。

虽然固定的地租省去地主的监督费用,但在价格上涨时,这种地租也会导致地主实际收入的减少。结果在晚明,地主通过要求收地租押金作为契约展期的费用,或用作附加地租以补偿收入的减少。他们遭到激烈的反抗。对这类加租的抵制活动蔓延开来,一直持续到康熙时期(1662—1722年)。地租本身很少成为抗租运动的焦点。

佃农日益参与市场,土地市场的成交量日益增加,这使得地主—佃农的关系很可能是暂时性的;佃农人数的纯增以及不在本地的地主之远离佃农,形成了佃农不再是边缘人口的社区:他们不论是否得到官府的帮助,都组成了自己的组织。在16世纪,佃农支付了灌溉工程的大部分费用,同时许多抗租骚乱也说明村落的佃农中存在着一种相当严密的网络。但另一方面,佃农的日益独立不一定会提高其平均收入:生产力的提高会被人地之比的恶化抵消,参与市场活动的增加也会带来更多的风险。由于取得支付地租和债务的现金的压力加大,佃农就不再依赖地主,转而依靠商人和放高利贷的地主;棉布或大米价格的下跌可能是非常灾难性的。对小土地所有者和佃农来说,当铺老板和大米中间商就成为重要人物。

因此,为说明佃农经济地位演变而提出的两个争论的理论都有一定的正确内容。持佃农地位改善论的人提出以下几点来支持他们的论点:在固定地租中增加收入(确保增加的产量属于佃农);许多地主不在本地(减少了直接控制和监督);“长期性”租佃增加;双季作物增加(第二季作物一般不缴租)。持反对改善论者列出以下理由来支持其观点: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从而增加了佃农的绝对人数和相对人数;存在着土地所有制的中间层,从而使下层佃农的租金加了一倍;每人的拥地数减少;地主力图增加地租。

调和这两种理论的一个办法是更充分地考虑地理的影响:不同地区给佃农提供不同的参与市场的方式。在四川或湖广的一些地区,地主在参与市场(就大米市场而言)和收取诸如地租押金以抵消佃农拖欠地租的风险等方面,都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当官府控制软弱无力,本地地主拥有武装和权势,劳动力不足因而多方寻求时,佃农就被迫处于奴隶般的境况,这种境况可在这些省份的落后山区见到。在其他地方,山区也能维持一种不寻常的多样化经济。地主在一开始投入相当多的资金以后,确定固定的现金地租(作为回报,佃农将取得永佃权)比继续分成收取劳动所得更加有利。木材的情况就是如此,那是需要多年才能成材的。一个富裕的佃农阶层能够而且的确在产林的山区存在,他们对贫苦的劳动移民常常充当二地主的角色。佃农没有地主或官府的帮助自行开垦土地,如果他们下工夫对它进行丈量,登记并纳税,他们的权利就得到支持,这样有利于纳税。

开垦土地常常是取得永佃权的一种途径。在许多情况下,地主不能把其佃农赶出这种开垦的土地,而佃农自己可以互相转让耕种权。另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是所谓的一田数主制,它最早出现于福建。一般地说,称这种现象为佃农与佃农之间的中间层可能是夸大其词:许多人是地主和商人,他们在旧地主和佃农之间插了一手,办法是付较低的地租押金,再转租给某人,从中收取高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这种土地“中间权”(包括收租,但不缴税,税仍由原来的地主缴)的价格要比“真正的”所有权(即包括缴税在内的所有权)的价格高得多。福建等地区的城市商人有多余的现金,这些中间权就成了他们投资的目标,农村的佃农变得更加独立,虽然他们要付较多的地租;同时原来缴税的农村地主对这类佃农的控制被削弱了。货币使用的增加又加快了土地的周转;这种情况往往在原来的土地所有者不知情时发生,并且又使真正耕作者的身份模糊不清。因此,后来的契约常常禁止一田数主制。

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永佃权。军户在自己不从事农业时,有时愿意赠予或出售他们土地的永佃权而取得固定的地租。寺庙有时愿意把小农的土地披上官田的外衣以取得地租,作为回报,小农取得永佃权,契约订定后,他们可以免服杂役,因为寺庙土地可以得到这种豁免。习惯上存在购回权的事实提供另一个例子,即同一块土地可以自然地产生几种不同的权利。

一田数主制

我们已经看到,提供永佃权的各种安排常常与流行于福建的一田数主制相混淆。永佃涉及一名地主和一名佃农,其形成是由于前面提到的因素(不在本地的地主、土地开垦),在开始时无转租权。一田数主制至少涉及有关的三方,并与有关纳税的问题紧密相连。常常有中介的一方处于原来的土地所有者和佃农之间,他们收租,但不纳税。一田数主制是人口过多的一种反应,并把对土地的权利分散到其他措施难以做到的大群体。一田数主制的事例主要限于福建的情况并非偶然,因为那里人与地之比属于全国最差者之一,但它能取得商人资本,并且对土地投资比对本地工业投资更加方便。人地之比的结果加剧了对有限资源的竞争。

同时代的作者们意识到这种情况:《五杂俎》的一段文字提出:江南田赋太高,从农田获利太少,不能保证商人投资。山西以及陕西农田产量太低,坏气候造成的风险太高;江西和湖广偏南之地米价低,人们不把土地看作追逐的投资目标。只有福建和广东的田赋不高,地价适当,仍可获利。结果,官、商只在那里向土地投资。

有几种不同类型的一田数主制。就政府而言,所有的真正土地所有者都必须缴税,不考虑他实际上是最有力的土地权利索取者还是取得土地收益最多的人,也不考虑他是不是被更有权势的人所迫而缴租。早在1472年,长泰就已存在一田数主制,但到16世纪,这种做法才遍及福建全省。

一田数主制的起因之一发生在以下的情况:原来的土地所有者把权利和缴税义务廉价售给另一个人,后者就成了大租主(纳税人),其地位可能并不令人羡慕,除非本人是免税户,或者拥有武装或运转良好的收租机构,这种收租机构被指望收到多于契约规定的地租。最后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大租主)还依靠第四者白兑(非官方的兑换人)作为包租人。但是佃农更多的是通过中间人把租缴给大租主,或者地租分别由佃农缴给中间人,中间人再缴租给大租主。

一田数主制的第二种更流行的形式是:原来的地主出于种种原因保持其纳税人(大租主)地位,而常常不得不出售其免税和收租的中间层权利给他人,这些人往往是城市商人,据说他经常利用农村的每一次危机,从处于困境的当地农民那里取得这些权利。这类土地的结局是依然登记在某个人的名下,他虽然不再控制土地,却有为这块土地纳税的义务,而实际的地主却不缴分文。同时代史料中的“虚悬”(虚登记)常常不是单纯地指税册中的一种普遍混乱现象,而是指这种特殊的情况。

通过这些方式,税赋和实际土地所有权(即收入)之间关系变得很疏远,而政府则不断试图使两者的关系紧密相连。罗青霄(1562年科进士)在1573年的改革努力是企图做到这一点的最著名的行动,此外这种尝试就很少作为惟一的貌似公平的解决办法,知县们试图按照一块土地最初投资的价值来征税;但这些努力太复杂,注定不会成功。它们还产生了一个后果,即破坏了与这个制度中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一些地价的微妙的平衡。

农业和土地制度:区域的差别

华北

在全国的不同区域中,土地所有制的类型一方面根据主要作物类型,另一方面根据经济发展而有所不同。以下的论述是对一些大致凭印象界定的区域作出简单的一般观察,目的在于避免对明代的土地及其使用进行更空泛的概括。

有人常常论及20世纪,说华北自耕农种植比南方各地区更为盛行;并说这一事实是由于种麦或粟和种大米有不同的需要。但是,他们没有十分注意以前时期的情况。人们普遍同意,虽然自耕农更加普及,但在北方,特别在商业化程度较差的地区,大、小土地所有者之间存在的差别更大。

这种状况可以用以下方式与农业实践加以联系。一般地说,小麦、粟和某些饲料作物是中国北方的主要农产品。由于每年有大部分田地休耕,平均一年一收的作物在清初之前最为普遍。牲畜对犁地、运输和制肥是非常重要的。要最充分地利用这些牲畜,最经济的农田规模应为100—300亩,最多为400—500亩,虽然也有经营较小农田的若干农民也能集中其资财自行购买一批牲畜。因此,北方的地主一般地说平均比南方的地主拥有更大的地产。由于北方全部田地的较大部分被这类地主所有,他们在北方的社会结构中占有突出的地位。

这些有权势的地主既有较长期劳工(伙计),又有其庄园的监工。监工管理必须干的犁地、锄地和除草等农活,一部分工收现钱。足立启二根据清初期的几部农书指出,虽然这些活动很多是现金交易,但这些庄园的目标是自给自足,剩余的农产品或是就地消费,或是借给该区地少的小农,从而使他们处于极端屈从的地位。

除了大地主和拥有很少土地的小农(小农耕自己的土地,同时作为雇工或收获分成的耕作者种同样数量的田地)以外,还可以在这个制度中找到富裕的佃农,他们往往有一群牲畜,再另外租种土地,以便尽量利用它们。

在明代的北方,土地最肥沃地区使用劳动集约化耕作的情况也增加了。有少量土地的小农和无牲口的劳动者也(而且格外)种植商品化的作物。耕种少量田地在经济上变得可行,牲口的重要性下降,这种情况在明末工钱的上涨方面得到反映。北方的情况与南方形成对比,因为北方的小农愈加不愿意受雇外出打工。租佃小块农田的做法发展缓慢,它在北方的实行远比南方晚。

江南:苏州

人们都认为,江南区(包括江苏南部、浙江北部和安徽的几个邻近的区)是中国经济最进步的区域。这里稻米的产量最高,也是上市产品的一部分。现金交易更加频繁,城市人口更多,造成了粮食作物及其他产品更多的需求。更多生产非农业品的工匠在这里劳动。中国能否发展自己的以资本主义方式使用投入的劳动和资本的富裕农民,因此经常被认为是一个只有这里才能提供最佳答案的问题。

曾有人对帝国晚期和20世纪初期的平均农田面积进行了调查。有人认为,农田规模的趋势会反映某一特定的农业制度的适宜的规模,从而告诉我们,富裕地主的大农场(大于单家独户能耕种的农田)是否确实在经济上比小规模的小农耕作者的农田更加有利。在北方和四川,表示某一特定地方的农田规模和耕田农户百分比之间关系的曲线成反比:即大多数的农户耕小块农田,数量适中的农户耕种的农田面积适中,只有少数户耕种大农田。但是根据在耕地的总面积观察,大部分耕地属于中等的和大的农田,这反映了前面概括的农业传统。在更商业化和集约化的农耕地区,大农田甚至更少。

在南方的大部分地区,包括江南的大部分和山东的几个部分,面积很小的农田占主要地位。大部分土地被分割成小块,农田小到肯定不能供养一个户:大部分民众不得不依靠副业以弥补生计的不足。大于5—10亩的农田数明显下降,这似乎暗示大农田在这个区域是无利可图的。

但是在最进步的农业区,出现了最小的和最大的农田消失而代之以中型农田的趋势。因此原则上似乎没有任何不让农村中产阶级发展的障碍。没有这种障碍,是否从历史的角度(而不是从理论的角度)看就能听任中产阶级发展,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更严谨地调研一些数据。

我们应从明初期的形势开始。在朱元璋没收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后,我们料想绝大部分的田地应为自我经营的小农田。如上所述,一对夫妇能耕肥沃的低田25—30亩。在贫瘠的高地或需要投入更多劳动力的土地上,能耕的面积减少到5亩。据《天工开物》记载,合适的农田面积对有一头牛的夫妇来说应为10亩,对无牛的夫妇来说应为五亩。如同里甲制所暗示的那样,如果租佃在明初期不如后来普及,我们可以利用1370年苏州府税赋分摊的数字来确定农田的面积(见图表9-4)。这些税赋数字间接地指出,拥地在200—7800亩之间的户数超过500;鉴于所讨论的地区一定存在远远大于此数的应纳税户,可以认为这些数字进一步证明拥有大地产的情况相对地少,虽然很少的大地主确实占有支配地位。

关于租佃比率的增加、小农债务、假登记(诡寄)以及不在本地的地主(寄庄户)的存在等资料非常之多,以致不能排除租佃普遍流行的可能性。应该承认,我们根据文献资料所掌握的土地所有制中阶级分化加剧的材料多不胜数。

即使如此,地产的平均面积绝对不会很大,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占用大量土地:在16世纪晚期,服徭役最高一类的人(布解)的土地拥有量只有2000—2500亩,一般地主的地远远少于此数。张履祥指出,只有1%的户拥有的土地超过40亩。这种状况出现在他所在的相对的落后区,当时据说10亩地勉强够维持一家人的生计;这些家庭不得不派家人外出打短工,或者举债,或者寻找副业,以弥补生计的不足。晚明清初的鱼鳞册一般证实了上面所述的情况。

至于农田面积,吴县(其治地在苏州)的一本鱼鳞册显示,很小而又紧密的农田占优势。即使小农田包括几小块土地,它们相隔也不超过五六百米。佃农必须从几个土地所有者那里租小块地,才能组成如此紧密的农田。有许多“半无产者”,他们单靠种田难以维持自己的生计:在耕地不足五亩的人中,耕地少于2.5亩者占60%。可是耕地在20—50亩的富裕小农在经济上占重要地位:虽然他们只占耕地农户总数的9.5%,却耕种全部土地的30%—40%。

经与农田面积的数据对比,从清初长洲鱼鳞册中发现的数据给人展示了另一个图景。它显示地主户有地10—25亩,很少几户有地30亩以上,只有1户的土地超过100亩。在此鱼鳞册登记的有地户中,70%的户有地不足五亩,许多有地10—20亩的户出租其地的一部分。经营地主为数很少。吴县的鱼鳞册说明,最大的地主依然占重要地位:占全部户3%的最大的户拥有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

从另一本鱼鳞册中,我们了解到在各种圩田中,68%—96%的土地被租出,这些数字扎实地证实了文献的材料。占全部农户2.6%的最大的农户拥有全部土地的37.5%,典型的地主自己经营10—20亩,如果有地30亩以上,肯定要出租。4%的户有地超过100亩,全部户的一半稍多有地不足5亩。社会经济的分布状况见图9-6。图内的数字表示特定类的户数。注意图内有2户甚至属于所有3个社会经济群体。也就是说,他们耕种自己的一部分地,因此被归入“自耕农”类;出租其他一部分地,因此被归入“地主”类;并且又从其他户租种土地,因此又属于“佃农”类。这说明在社会经济体内部,即使不是总体流动,其流动性也相当大。

明朝和明帝国——农业的反应

图表9-6 晚明时期长洲的社会经济群体Ⅰ

同一材料显示,自耕农的土地比佃农少,而且贫瘠。自己拥有一部分土地另外再租种土地的人显然比耕种自己田地的人的境况要好一些。另外,53%的佃农从一个以上的地主租种土地,这表明地主佃农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个人依附的严格的“封建”关系。还有一本鱼鳞册描述了与此相类似的情形,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官田类土地被取消后的情况,此前,官田占了全部土地的95%。只有10名地主种地超过20亩,但9名佃农也是如此。但两名最大的地主却占有土地的20%以上。这里拥有小农田并另外租种一定数量土地的小农也比只耕种自己土地的小农境况要好(见图9-7)。离城市愈远的地方,租佃现象愈增加,农田也愈小;三个社会经济群体之间的差别比图表9-6的显示更为明显。

明朝和明帝国——农业的反应

图表9-7 晚明时期长洲的社会经济群体Ⅱ

总之,根据这些鱼鳞册,占人口比率很小的一部分人拥有大部分的土地,但土地的实际经营却广泛地分散在少地或无地的人手中。

江南:徽州

材料最丰富的地区也许就是位于安徽省的徽州府。除了从张居正丈量时期起的鱼鳞册外,现在仍存在几个名门望族的土地契约簿册。遗憾的是,徽州在明清时期中国所占的非常特殊的地位,徽商的突出的位置,以及奴役佃农的特殊性的存在,使人们难以根据描述该府状况的材料来概括整个中国。但我们仍可以思考某些最引人注目的详细情况,这些情况在近来日益不断的徽州社会经济制度的研究中展示了出来。

在1384年,歙县的最大的地主缴税600担米,说明他的地产有1200亩。在不同时期,徽州府的其他地方的地主很少有超过1000亩的。在16世纪后期的一段时期,县内的最大的土地所有者有地2400亩。

一般土地交易的规模表明少数地主有大地产。但是呈现出一种趋势,即地主平均的拥地数量增加,更多的交易在地主之间进行。地主日益摆脱对土地本身的实际管理,这个事实可以从租佃簿册中愈来愈少地提到地块的准确位置的现象中得到反映,簿册中只记录租额和佃农的姓名。

直到16世纪初期为止,大部分交易使用纸钞、粮食或棉布作为交换媒介;15世纪晚期以后,银子逐渐代替了以前的交换媒介。

为什么土地集中在少数所有者之手的进程十分缓慢,一个原因是,至少在徽州,只要有可能土地只出售给族内的其他人。这种做法不但暗示存在着强烈的宗族凝聚力,而且暗示宗族成员内部存在相当大的经济差别。作为社团实体的寺庙和宗族拥有土地也有增加。向寺庙捐献土地或把土地登记为宗族所有,是防止土地因出售或继承而分散的一种手法;在法律上和习惯上,这样捐献或登记的土地不能出售。在山区,地主和佃农分担风险或收成分成的做法仍在实行,不过固定地租日益成为惯例。但固定地租从未全额缴付。

江南:桐乡

如果不提《沈氏农书》及张履祥之补,即《补农书》,对江南的论述就不算完整。张履祥及其几个朋友是兼营的小经营地主,但大部分土地所有者作为经营地主就无法生存。租佃显然更加有利可图。从购买肥料中(整个农活都被肥料所缠,因为肥料通过在农田放养牲畜才能得到),有人已经看到严格意义的资本主义农业的开始(肥料增加生产,因此是资本)。

在此书两次印刷期间,物价上涨,工钱下降。在第二次印刷时,物价和工钱作了调整。由于有迹象表明,在16世纪后期工钱稍有增加,这个材料证实了以上所述的社会政治趋势:已发生的雇佣劳动力供应的增加部分地是由于有的自耕农不愿耕种自己的土地,因为对土地所有者徭役需要过于沉重。16世纪的几次改革以后,情况有明显好转,劳动力供应因此减少,从而工钱暂时增加,直到长期的人口趋势再次把工钱降下来。

张履祥作为一个经营地主,既不算大地主,也不是成功的地主,他的农业事业最后终于失败。他没有完全商业化:生产的粮食自己消费,如果能找到雇佣劳动力,只有有风险的丝市为他提供一些利润。张履祥在失败前的一切利润都用在书上。

江西

为了方便,我们把江西分为两大区。第一个是鄱阳湖周围和沿赣江下游的肥沃的平原,那里在明代以前已发展成为粮食输出区。第二个是江西南部的山区,在明初那里基本上仍是不发达和程度不同的自给自足的地区。

这两个地区不但以不同方式跨入明代时期,而且它们此后的发展也不相同。江西的北部从未停止向江南输出粮食,尽管大力发展灌溉网络和低洼地,但那里仍日益苦于人口过多。从明代开始,江西北部的特点就是向其他省份和向省内其他地区移民。

省内的流动是沿长江支流移向南部地区,那里种稻的机会吸引许多定居者。赣州靠近广东边境,通过赣江与鄱阳湖,进而与江南相连,成为大米的纯输出基地。

从江西涌入湖广的最大的移民潮在15世纪初期已在进行。湖广吸引人之处与江西南部相同,但规模要大得多。移民处于王朝开始时制定的税制范围以外,因此对一个勤劳的小农来说比较容易站稳脚跟。这样就损害了已经纳入里甲制组织的当地民众,因此这样的迁移成为不断冲突的根源就不足为奇了。移民潮不但在江西的记载中容易找到,而且在湖广本身也十分明显。一次次的调查透露,湖北、湖南绝大部分的移民宗族最初来自江西,而且大部分移民在明代迁来。

江西的多山说明了与粮食生产无关的大部分经济发展的原因。因瓷器而闻名于世界的景德镇由于它自宋景德朝(1004—1007年,该地以此得名)以来其产品已在国家控制之下并专供国家使用,可能是一个例外。但即使在明代的后半期,景德镇从事制造瓷器的窑也是私营的。有人估计,16世纪后期的产量为3600万件,总产值达银180万两。

虽然景德镇没有真正影响其邻近的农村内地(那里除了供瓷窑的烧柴业外,商业化程度依然很低),其他地方则比较普遍地有了发展。有的山区的产品和手工业品保持着相当的多样化,产品包括竹器、草药、茶、靛蓝,甚至矿产品。像河口(即铅山)等地,在晚明的发展中堪称典型;它们在河边建仓库,山区的产品就运到那里。这些产品把江西与全国市场联系起来,就景德镇而言,则与国际市场联系起来。

湖广

湖广在明代是相当令人猜测的区域。掌握重要材料的作者坚持该区有一种地主支配的出口经济,而《五杂俎》等著作则称贫富差别不很大。如果考虑到湖广的特殊条件,这两种观点是可以调和的。湖广原来人口相当稀少,但到15世纪中叶,它的大米出口经济是如此繁荣,以致出现了“湖广熟,天下足”之说,它模仿了以前与江南有关的一句谚语。结果,官方的税册(在王朝初期已被固定)和土地所有者的现实情况之间出现巨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为移民和佃农向上爬提供了方便。当该省更加充分发展时,地主更有能力供应出口的市场。

作为产米区,湖广发展的基础是:耕地面积增加了;洞庭湖周围勉强能种双季作物,而一年两熟作物在醴陵、攸县和安仁等县生长。湖北在1400年前后,在与江南和湖南很不相同的条件下开始了巨大的灌溉系统工程:需要多县大力协调的长堤坝对确保今武汉周围的湖北平原的安全是必不可少的。排水在这块平原非常重要,因为长江在那里的水流缓慢,积聚了大量淤泥。16世纪中叶这个系统出现了重大危机,当时私人开发的低洼地过多,过多的排水地已被占用;为了保证位于安陆县的嘉靖帝双亲的陵墓有好风水,许多排水口被封闭。这样就引起了低洼地区的水灾,迁移在1567年以后放慢或停止。有些灌溉工程仍在进行,但是政府的财政问题使这些工程无效率可言。湖北在明末已面目全非。

湖南的灌溉工程更属于地方的事务,特别集中在洞庭湖周围。少量的地方权势者(多数是有功名的人)通过管理灌溉工程和充当堤长或塘长来增加自己的势力,许多低洼地在绅士的领导下得到开垦。

因此,从16世纪开始,贫富阶级明显地更加分化;在原来的纳税人口中佃农和穷人增加,地主通过对灌溉工程的控制,对佃农的控制日益加强。然而,从长江诸省,特别是江西,仍有一次大迁移,这些移民不负担任何赋役义务。地主常常雇佣这些移民开垦新地,并且出现了一种政府鞭长莫及的状态,其结果因区域的不同部分而有差异。在官方控制力量本来薄弱和因缺乏水运而输出产品的可能性很小的地方,地主有时可以使用武装团伙,把奴役性很强的条件强加给佃农。这种做法尤其在西部和南部更为盛行,那里的少数民族人数仍众多,民间也是高度军事化的。

但是沿着河道,地主和移民都能利用它们输出产品。尽管有这些机会,原来有少量土地的小农经常抱怨说,外来人不入政府税册,另外他们的湖地不纳税。结果反对江西移民的情绪高涨。

地主权力的加强,以及迁入的佃农能成为土地所有者的可能性,必定造成了《五杂俎》等著作提到的形势,即富人和穷人的社会地位和位置依然是相当流动的。在一条鞭法改革和张居正在湖广进行的相当成功的丈量以后,这些情况有了变化:经济的和社会的地位的流动性变得较小。地主最终支配社会的趋势加剧,这种形势可以说明清初的佃农为什么趋于贫困化。

四川

众所周知,关于四川的明代资料很难找到,而打算探讨还留存的材料的学者也很少。蒙古人的征服和明清过渡时期张献忠的占领是灾难性的。可供利用的少量史料显示,明代继续宋代已经开始的趋势,即与中国北方相连的陆运被与中国中部和南方相连的河运所代替。四川东部日益成为中国本土的一部分,而不再是以往那样的少数民族地区。沿长江上游的农业产量提高;在晚明,大部分府趋于自给自足,有的府甚至自给有余。16世纪,玉米种植扩大到不能灌溉的丘陵区。

明代四川沿长江的贸易中心(应加上湖广的沙市,因为那里有四川的大船队)主要是转运中心,其河岸的内陆地区很少。

社会的详细情况知之甚少。四川的情况一定与湖广相似:仍有新土地,因此移民(开始时从湖广、广东和福建,后来从江西、陕西和贵州迁来)仍有机会为自己创造较美好的生活。但是我们不能假定四川的近代特点之一(即其农村人口分居在小村庄或孤立的农舍,它们是被集市形式而不是被村社结构脆弱地联系着)在明代已是如此。这种社会形态更可能是在张献忠以后发展起来的。

福建

福建提供了一个使人产生兴趣的研究对象。人口过多、小规模生产者被迫的商业化、海外商人网络以及剩余资金,这一切形成了前面已经讨论过的一田数主制和抗租运动。关于农业商业化中更突出的因素是推进还是牵制的一场讨论还在继续。人口压力很大,同时代的人也认识到这种形势,不过例如内陆的永春等县,在1526年条件仍很好,完全能供养当地的人口;而在1612年,地方志不顾改进肥料和引进甘薯的事实,把那里的景象描述得一片惨淡。

其他作物被引进种植,其中包括1500年前后引进的安南大米新品种,从而使双季稻的种植成为可能。花生约在1600年引进。

但是严重的缺地事实被普遍认为是当地许多人从事贸易的原因。经济作物仍处于次要地位,不如直接为消费而耕种的作物,大麦缓和了日益恶化的人地之比的后果。条件的改善从未超过维持基本生存的经济水平。事实上,人口压力和由此引起的高粮价促使养蚕业和种棉业在17世纪的福建南部被逐渐淘汰。仅有的几个适合种植经济作物的地区在泉州和漳州周围有限的区域,它们与大规模的贸易有联系,但这些贸易的特点是包括许多非本地商品的再出口。

大部分利润来自福建的商业增长——从农业角度说,这种利润是寄生性的,因为其基础是海上贸易(铜钱从漳州出口到日本),海外贸易的货物产于其他地方(如丝、棉花),只有少量原料或商品在福建本地生产——运往江南;另外的利润来自商人居住的城中对造船、建房和教育等事业的投资所得。

但是许多小地产农民和佃农参与贸易网络,并从外界资源中取得相当可观的收入。为了抢先增加面积太少的农田,已在防御海盗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宗族企图通过建立公共财产的土地来保护自己,这是一种伪装的加以集中的土地。在福建,这些宗族往往是虚拟的,其公共的族姓也是灵机一动想出来的。驻守的军队和寺院也是大土地所有者,在1564年丧失特权前都正式免缴赋税——不过习惯上他们保持特权的时间仍要长得多。这些寺产从100亩到好几百亩。一份夸大的记载,漳州县七分之六的土地由寺庙土地组成。一部分寺庙土地只是名义上的,寺庙只为真正的中间层的土地所有者充当大租主的角色。

珠江三角洲

自16世纪初开始,广东珠江三角洲已在迅速发展;对外贸易在16世纪中期开始影响该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市场数从永乐时期的39个增至1558年的95个,到1602年又增至176个;广州本身的人口据说从明初的7.5万人增至1562年的30万人。

粮食产量相当高:一年每亩能产米七八担。其他经济作物有时利润更高(甘蔗每亩获银多达14—15两),自嘉靖时期以来,大米从贵州和湖广输入。丝棉织业在15世纪发展起来,使用的原料是江苏和安徽输入的丝和棉花。广州被指定为官方海港的措施,以及人地之比的日益恶化,保证了农业的商业化不会丧失其发展动力;烟草从吕宋进口,在16世纪其种植面积扩大。茶被集约化种植(需要2人种1亩),同时妇女日益成为劳动力的一部分。随着南海县(其治地在广州)实行种植果树的农田与养鱼塘相结合的做法,出现了一项重要的技术突破;而九江村种桑树则更能营利。如同福建,该区也出现了某些受出口驱动的经济发展,其中包括佛山的铁工厂。

珠江三角洲有许多不在本地的地主(寄庄户),所以租佃率相当高。更早期的边陲状态产生了另一种一田数主制,即富裕的佃农从地主租田,以便转租给其他人。宗族在开垦土地方面常常发挥重要作用,而族长兼做政府税收的代理人。这些情况,以及防止全区盗匪横行所必须的防御体系,使得住在设防村内的有内聚力和各具鲜明个性的宗族成为那里风土人情的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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