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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和明帝国——宏观经济环境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15 09:53:02 0


导论:区域划分

就历史分析的需要来说,省一级的行政单位及其往往更古老的府、县级的下层行政单位是中国最有用的区划形式:传统的行政资料被编制和汇总,保存在这几级行政单位;这些资料往往反映了全省实施某些特定政策的情况。此外,明清时代新出现了功名获得者的阶层,这些人本身就是按行政结构的等级组织起来的科举考试的产物;他们日益形成了分别隶属于这些行政单位的既是文化的、又是政治的幕僚集团。有些学者为了作某些历史分析,也利用施坚雅提出的更细致的“大区”体系,即把各地细分为经济的和社会的“中心区”和“边缘区”。虽然施坚雅为清代提出的构想被人甚至提前用于宋代(960—1279年),这种用法在许多方面是与时代不符的。从最好方面说,大区是被一体化的经济网络和大区内中心地的服务等级划分而成的。但是,成为这种考虑基础的经济区域只是在明代的后半期才逐渐形成。这种用法的最差的一点是,作为分析手段的大区被错误地认为是具有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某些特点的同类的区域,这些特点被断定存在于整个区域中。经济网络的发展、网络的范围、一体化的程度、地方渗透的密度,以及它们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物质基础,都是中国历史的重要课题。但是有关这些课题的问题不是简单地参阅一幅大区的地图就能解决的。首先,施坚雅界定并被广泛重复的大区并不一定是通过经济数据的归纳而作出的,而是在某些情况下以武断地勾勒的水系作为依据。人口密度、市场渗透、土地产量,这些都是任何社会和经济分析的重要因素。它们应被视为绝对的变数,不应被仅仅看成是次于或从属于诸如“中心区”和“边缘区”之类的几种武断的思维产物,可是它们在“中心区”和“边缘区”中,却在大区范围内部成了相对化了的变数。

更为重要的是,对许多社会、政治和文化方面的需求来说,地理的或社会的划分反而更能说得通:一些方言区域可能比商人更能反映较大群体的真实的社会和文化网络。其他的事例需要更为客观地确定并以地理、气候或人口统计等特定标准为基础的地形学来划分。在大部分事例中,对社会的或经济的现象的任何认真的解释需要把许多这类因素综合起来阐述。但是没有一种武断的界说,不论是“中心区”说,或是“边缘区”说能够适用所有的目的。这里我们将采用一种较简单的省份组合方法,这些省份很松散地根据地形学、气候、农业生产的性质和社会组织形成了地理区域。它们不能看作绝对的实体或网络。

如果我们把讨论对象放在中国本土,华北的特点是一部分用畜力耕种小麦和小米的农业,按照各方面作者的争论,也就造成了比其他地方更多的经营地主和分成租种的小农。特别在平原,人口分布在相对密集的大村落中,这些村落被简陋的道路连接起来。在元代(1271—1368年),或元明过渡时期(不能确切肯定是元还是明),各种情况已经造成人口的大量减少或流离失所。但是许多世纪遗留下来的无数星罗棋布的小县比其他地方提供更为无孔不入的政府控制和援助的机会。大运河沿岸涌现出许多仅次于江南的重要贸易城市。仅边境巨大的军队消费群体在明代初期就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这里所说的江南笼统地包括江苏南部和安徽(明代为南直隶,简称南京),以及浙江,它自宋代以来已成为中国的经济中心:新出现的稻米品种创造了生产足够的剩余粮食的机会,以供应许多小村落和充满活力的城市,它们通过贸易,用无所不在的水路与外界连接起来。下一步就转向耕种更有利可图的作物和从事手工业,之所以成为可能,是由于依靠从其他地方,特别是沿长江(明代通称为大江)一带输入粮食。在种稻米的地方,富有户依靠租佃而不是直接交纳谷物,他们把财富转投到其他方面,特别是文化、政治和教育方面。许多功名获得者介入官府和直接耕作者之间,依靠与官府的交往而取得了保护;更还有一说不知是否言之有理,有人认为在皇室中存在一种排斥江南的情绪。苏州周围的区域可以认为是最能体现这些特征的地区。还有一个分区即徽州,如果我们从纯粹的地理学角度考虑,它只能被认为是江南的一部分;它在许多方面基本上可以说是独特的,这是由于它具备遍布全帝国的徽商网络,有着最著名的理学家朱熹遗留的持久的影响,最后(但并非不重要),它保存着商人精英下的大批经济资料。

江西和湖广是盛产稻米的农业富饶地区,它们通过长江及其支流相连接。没有河流的地方就比较不发达,但是靠近长江的区域日益参与以江南区域为中心的贸易。在明以前时期,江西在全国比在明代更加重要;明代的人口过剩引起了江西向湖广及以外的地方迁出民众。湖广包括现在的湖北和湖南两省,取代江西而成为以长江为中心的中国的米袋子;今日的汉口(包括汉阳镇和武昌府治地江夏)逐渐取代了前政治中心江陵(即荆州)。在明代的大部分时期,来自其他省份的移民仍能改善自己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直到晚明粮食产量已不能满足当地人口的增长并导致输出大米的地主与当地民众开始发生冲突时为止。

四川当时似乎没有从长江沿岸增长的粮食需求中获益,它似乎基本上保持自给自足。明清过渡时期人口和资源的巨大破坏可能会使我们产生假象。18世纪四川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两个世纪前湖广的水平相似,但是这个事实并不一定意味着在整个明代四川的经济不很发达。

福建(及其北面和南面的类似地区)在经济上逐渐变得很发达,发达的基础不是农业,而是国内的和国际的贸易。以城镇为基地的商人精英赚得的财富投向任何有利可图的地方。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投资可以投向土地;“外来的”资金和土地的短缺(福建多山)相结合,造成了普遍的和特有的土地所有制,在这种制度下,不同的人对土地投入不同份额资金,并有权分享不同份额的产量。

在明代的大部分时期,广东的珠江(明代通称西江)三角洲还没有纳入沿海贸易之中。发展首先是在名副其实的聚居地代理机构的严格指导下采取逐步开发沿海的沙地的方式实现的。社会地形结果造成了有时是强大的敌对社团组织,最终导致有时是虚假的“宗族”的出现。由于税额在明初期户数较少时已经确定,这些宗族组织的族长在纳税时享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在法律面前,全族常常代替一户。结果,在这种安排下,在一个真实的家庭和国家之间没有什么直接的接触。在明代,云南及其邻近诸省仍是远离国家舞台,结果记载是如此之少,以致只在特殊情况下才被提起。

气候

我们时代的许多历史学家寻找过经济盛衰的终极的原因,但是社会经济生活十分复杂,寻求个别的原因可能仍是徒劳的。取而代之的是,人们必须尝试去调查和联系尽量多的因素,以期能构成一个整体的综合经济“形态”,它包括诸如价格、收成、生产力、工资、利率、营业额和货币等因素。

在解释近代以前农业社会的短期和中期经济表现时,正在研究的表示多年实际收成的农业生产曲线的真正形状有着极大的重要意义。农业生产直接影响消费和生产者本人的消费和再生产能力。农业生产的水平,结合人口对农产品和自然资源的压力,决定了农产品的价格。在取决于不同社会经济阶层民众的市场参与的水平和类型的同时,这些价格又反过来影响那些阶层的命运。收成又间接地决定着为制成品创造的大部分城乡需要。不像现代,那个时候农业出现危机也意味着制造业的危机:对工匠制成品的需要下降,同时他们收入中用于食品的比重急剧上升。有几位历史学家已经指出,大部分短期的经济动荡取决于收成的逐步变化,而不是长期的生产力或货币供应的发展程度。

收成的结果是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因素,在这样一个经济制度的背景中,研究气候条件就很重要,因为气候是影响收成情况的主要变数之一。但是,对气候效果的概括很难作出,因为作物有其自身的生长要求,特定的天气条件对每种作物的影响就不同。气候又间接地影响着对经济或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诸如影响收成、动物和人类健康的微生物的流行,运输条件的状况,或者取得风动力或水动力的能力。

气候只是影响经济活动的因素之一。大部分作者同意权威的意见,他们坚持一般地说法,依据我们所知的整个历史时期来判断,社会经济制度能够适应天气和雨量变化的幅度,甚至在某些个别的事例中,平均气温或雨量稍有下降,也只能出现维持最低生计和挨饿的差别。

自然灾害在一定程度上与气候有关,但不能一概而论。有一种假设提出,欧洲的自然灾害(包括流行病)使大批人死亡,但土地却完好无损,从而在灾害过后期提高了劳动力成本,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对比之下,据说亚洲的特点是土地和人都遭了殃。一般地说,中国的自然灾害对资本、土地和设备的破坏甚于对人的生命的毁灭,因此不会引起劳动力供应的剧减。所以那里在自然灾害过后不会有大的缓解或经济反弹。

关于研究气候条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应注意的最后一点是,研究欧洲的气候历史的成熟的研究作品数量远比研究中国的多。但是,根据欧洲气候变化的研究作品来推断中国可能的情况也很可能起误导作用。一般地说,欧亚大陆两端之间的气候状况如果有相互关系,也是很少的。例如,在16世纪晚期的所谓“小冰河时代”,欧洲异常潮湿,而在中国的寒冷时期,却比平常更为干燥。

为了说明中国和欧洲气候的巨大差别,中国的著名气象史学家竺可桢(1890—1974年)提出一个假设,即寒冷中心约在1100年始于太平洋,然后移向欧洲,在那里从1300年滞留到1600年,才又移回。此外,异常的状况在全中国范围内并没有显示出一致性,一年中异常情况发生的确切的时间(例如播种或收割的时间)才是重要的。

关于世界气候体系如何起作用的理论问题还伴随着缺乏资料的问题,以及我们拥有的资料不准确的问题。资料显示,明代初期量雨器被分发至各地;1424年的诏书责成官员们上报农业产量;但是我们不知道量雨器是否被使用,农业产量是否真正上报过。总之,这些措施的资料都未保存下来。物候学的方法(采用间接措施进行的研究,它根据诸如花卉、植物开花和成熟的资料,作为确定气候条件的手段)已被用来间接地再现气候变化的记录,以期克服缺乏直接资料的困难。以中国的事例而言,已有从日记摘编的记载,日记记下了桃、杏、丁香、酸苹果开花的时间。

虽然在明代流行病相当定期地伴随着饥荒,而饥荒又常常伴随着旱灾,但是我们最好分别对它们进行考虑。流行病并不是旱灾引起的,它们的存在与否可以造成完全不同的死亡数字:1586年的流行病使安徽省的六安就死了3万人。这么大的数字很难能归因于地方的饥荒,因为那里的灾民有其他的选择去对付饥荒,尤其可以暂时迁移。有的历史学者声称17世纪40年代饥荒或流行病使人口大量减少,但更严谨的研究表明,这个数字是根据与税赋有关的证据作出的,对这类证据必须谨慎地评估,而且人们难以测定准确日期。

除了间接说明气温变化的物候学研究,一本地舆图集近期问世,它利用选自各地方志中的印象主义的资料,再作出统计学的调整,以提供旱涝灾害连贯和全面的图景。按这些图景的性质,这些资料没有精确地或直接地反映出降雨量;但对我们的目的来说,它们仍优于其他资料,因为它们的确反映出降雨量对收成的影响,从而引起了社会经济史学家们较大的兴趣。。遗憾的是,图集只提供了从1470年起的资料,所以必须通过其他途径找到研究明初期的资料。我试图利用刘昭民提供的至1470年的更为印象主义的资料。至于从1470年到明朝灭亡再到约1650年的时期,我主要利用图集更加丰富的资料,再用刘昭民的资料进行比较。这些计算的目的是确定相对的降雨量,办法是把涝灾与旱灾的资料分开,并按每10年一期计算出与正常降雨量的差异。 17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被认为是叛乱起因所谓的山西、陕西和山东的恶劣气候条件被这些数据所证实,但这些年代并不一定比明朝以前年代更加恶劣。虽然这里不可能详细阐明采用的方法,但我们已经综合上述的所有的数据,以作出明代主要气候状况的非常假设性的表述(见图表9-1和9-2,注意两个图表的标度不同)。出现的总的状况是:在相对潮湿的元代以后,约在1620年前的整个明代时期比通常要干燥。如果我们把明朝细分成若干时期,以下的结论似乎是站得住脚的。

明朝和明帝国——宏观经济环境

图表9-1 按照刘昭民数据的明代气候

从1350—1360至1640—1650年(10年一期)

明朝和明帝国——宏观经济环境

图表9-2 按照《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的明代气候

从1470—1480年至1640—1645年(10年一期)

1.1350—1450年。这个时期整个中国出现寒冬,较暖和的春季也许始于1400年前后。1454年江南区域仍能见到雪。这里只列出几次最具破坏性的灾害:有两次大旱灾,一次发生在1353年至1354年的山西、河南、浙江、湖南和广西;另一次发生在15世纪20年代的山西。这个时期的平均气温也许比现在的平均气温低1摄氏度。

2.1450—1520年。这是比较干燥的时期,特别在1499年之前有温暖的春季(偶尔出现早霜)和暖冬,1500年以后冬季气温逐渐变冷,1513年以后太湖、鄱阳湖和洞庭湖都结冰了。最常见的灾害类型是南涝北旱。1452年湖广,1504年河北、山东、山西和陕西发生了大旱灾。1482年,洪水淹没了河北和湖广的大部分。明代最大的灾害也许是1485年至1487年祸及山西、山东、湖北以至江南地区的严重饥荒;1484年是全国性最干旱的年份。南方在1477年至1485年间经历了连续9年的水灾。平均气温依然比现在约低1摄氏度。

3.1520—1570年。这是一个较潮湿和相对寒冷的时期,但到这个时期终了时,冬季变暖。长江区域有干旱,但其北和其南有涝灾。1528年,浙江、山西、陕西和湖北出现大旱;这一年的旱灾可以算作整个明代最严重的一次。 1568年福建大旱,北直隶(简称京师)气候普遍恶劣,而1569年全国的气候极为潮湿。平均气温比现在低1.5摄氏度。

4.1570—1620年。这个时期相对地温暖,特别在冬季;但春季出现霜冻,但仍日益暖和。总的说,虽然许多区域有涝灾,这个时期仍较干燥;1613年出现全国性的涝灾。1585年华北平原发生大涝。然后在1586年又发生了一次邓斯坦所描述的大流行病。平均气温比现在低半摄氏度。在这个时期末,即在17世纪10年代,山西、福建和山东有旱灾;最严重的一次是1589年的全国范围的旱灾。

5.1620—1700年。气候趋冷,而且稍为潮湿;1618年广东下雪。这标志着“小冰河时代”的开始。17世纪30年代山东、山西有旱灾,然后发生流行病,1637年到1641年屡次出现涝灾。1640年和1641年还有大旱。平均气温比现在低1.5到2摄氏度,特别在17世纪晚期。

人口

导论:人口趋势

影响农业社会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两个基本因素是人口的多少和总耕地面积的大小。遗憾的是,在近代以前无论何处都没有关于人口和在耕地的可靠统计数字,中国也不例外。明清时代官方出版物中提供的一些貌似系统的数字一定要非常小心地进行处理,并且要与编制它们的体制常规联系起来重新进行解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根据地推测这些数字掩盖的实际的情况。这些数字还必须与从非统计学的文学史料获知的总趋势联系起来,还必须与少数纯人口统计的数据联系起来,这些数据随着学者们分析了一些非官方的、主要是家谱的材料而被人掌握。根据所有这些因素,人们就可以对明代的人口作出几种与以前稍有不同的估算。这些新的数字尽管是尝试性的,但确实有应该认真考虑的含义:明代和清代的经济学者常常坚持各种理论,虽然每种理论本身听起来似乎有理,但当相互比较时,它们就不能被同时认为是正确了。

明代的缔造者朱元璋在他事业的早期就很注意他控制地区的人口数量。部分原因是征兵的实际需要,部分原因是在公平地分配税役时掌握人口记录和使用它们是一个想成为帝国皇位的合法登基人的长期以来的特权。早在1358年,南京区域(在1356年已成为他的根据地)的人口被认为已经登入新的户册。1370年,在正式宣布王朝成立以后,户帖制被广泛推行。户的成员(包括年龄和姓名)及其应纳税的资产(主要是拥有的土地,还有牲畜及房屋)都被列入表内。这种表格即将成为推行载入黄册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人口—税赋登记的基础,这种登记还与全面推行所谓的里甲制联系起来。

这一制度行使职能的方式将在后面进行探讨。在理论上,每一里(行政村社)由110个有土地和“能维持生计的”户组成,对寡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人等另作规定。但在实际上,里从一开始就是沿袭下来的单位,负责提供各种税役,提供农业的互助,编制里内居民的原来人口数字并定期修正。因此,在开始实施时,我们可以假设(有大量证据支持这一假设),只要自然条件容许,村落被合并,以组成约110个能维持生计的户的里。以前的划分单位被细分或合并,以接近这个数字,但很少进行重建。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行政村社(里)数未被调整,当局也无意进行调整。对里和对黄册记载的所谓10年一次调整,只根据各户的经济变化来考虑已存在的里的集合体的变化和重新分配税额。例如,没有明确的机制把所有定居在一个村的家庭纳入管理该村的里。官府强烈地坚持一个规定(只有少数例外),即各户应在原来登记的地方登记,这样,除了本地自然增长引起的变化外,就直接阻碍了里甲制为适应变化而作出的调整。此外,里之内的几个儿子结婚,他们被鼓励不要自立门户,以免减少大户的户数,因为这些户被指望去应付最迫切需要的、常常是惟一的徭役差事。结果,这个制度只会减少家庭单位,即使连绝户(已不存在的户)常常记录在册时也是如此。这一做法说明,即使其他证据指出人口增加了,却出现许多“绝户”的材料和有时随之而来里的合并的材料;人口的增加大多是由于外来新家庭的迁入。在地域上,一个里经过一个世纪,将包括那些原来的家庭(即使它们原来从外地迁来)后代的“老户”,而村内新的家庭,只通过土地税或徭役再分配的非正式的当地安排,与里发生间接关系。它们可能被征收不同的税,但不直接受里的安排。

这种总的模式有若干例外,主要在华北,那里在15世纪初期面临着大量浮动人口,于是官府采用鼓励向有许多空地的县迁移的政策。官府也暂时地和偶尔地容许在那里进行正式的再登记(附籍)。1431年,华北准许对那些拥有50亩(在那里这是户在经济上能维持生计的最低数字)以上的户进行一次全面的再登记,在15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的华北,新“移民的”里一般地与现存的里合成新的区划。

陕西、河南、湖广和四川交界的荆襄区域是关于里的正常做法的另一个例外。这个区域已成为重新安置流民的大区,不过在洪武朝(1368—1398年)时那里的居民曾被清出,该区已被宣布为移民的禁地,因为它为盗匪们提供了一个理想的避风港。但这个措施未取得成效。到15世纪初期,据说该区域已有20万以上的非法占地者,在15世纪20年代,有几个县增设了移民的里。1465年至1476年当另一次移民潮引发了几次叛乱时(在此期间大批新的非法定居者反而又被驱赶返回原地),许多户才终于在那里获准重新登记。

这些例子清楚地说明,明代存在的里的数字,与人口数字的精确编制工作毫不相干。对明代建朝后的任何时期来说,以里的数乘以其组成的户数110(甚至更糟的是,乘以550,即乘以每户5口的假设性的“通用乘数”)来计算人口的企图,都是毫无用处的办法。

上报的(即登记的)人口数字的精确性各不相同,这要视它们在地方里甲制中的重要性而定。北方人口数的重要性与南方大不相同:在北方,徭役以及货币税赋的征用量都是根据各户所定的等级,更具体地说,是根据丁(每户内16—60岁的健壮男人)来征用。因此,官府普遍注意保存反映财产(包括人力和畜力)分配的记录;由于耕作方法的性质不同,同样的这些财产,北方比南方更加重要。除了这一有利于保存记录的因素外,北方官府控制的程度较高,地方上有势力的地方集团(如有功名的家族)较少,那里有可能把移民纳入里甲制中,这些都使保存的记录在较长的时期内较为可信,特别在河北和河南更是如此。在南方,根深蒂固的非法行径、较不公平的土地分配、妇女儿童不登记的普遍做法(官方或多或少地不加追究,结果儿童成年后继续不登记),使人口的记录非常不完整。之所以对此没有进行什么纠正,是因为这些记载并不直接为了征税的目的。只是往后拖了较长的时期,才作出了一些纠正的措施,但是对付南方最不合理的税赋分配措施是进行新的土地丈量和不再依靠人口数字的较新的税制,于是人口数字就成了过去税制的无意义的遗物。在明代较晚时期,官府尝试进行几次新的户籍调查,但它们是零星的,与下面讨论的新的土地丈量尝试相比,也是次要的。

在万历朝(1573—1620年)期间,也许与在新税制基础上大力重建地方税赋结构的尝试有关,许多县增加它们的人口数字,甚至那些在以前多年来上报人口减少的数字也增加了。利夫·利特鲁普假设,新数字可能是以新编的地方记载为依据,但这个假设没有证据。更可能的是,它们反映了对在册户籍的修正,而不是全新的人口普查。例如,在福建省惠安县,叶春及(1532—1595年)留下了大量里的计量的材料,除去某些基本上可以解释的差异,材料似乎有几分可靠。这次“新”调查的问题是它得出的新数字与1489年的数字相比几乎未变。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这些数字意味着对旧的里集合体后代的另一次再调查,而忽略了大批后来住在那里而仍未纳入里甲制的居民。另外,可以看出妇女数字是使用平均乘数作出的。

中国北方的人口(即个人,相对于户)的数字是比较可靠的,它显示的增加速度大于户。这种情况似乎反映前面所述的原因,即不要求一个户分家,当儿子或孙子结了婚,也不鼓励这样做,这种做法本质上不构成逃税。我们必须设想,在徭役变得过于沉重之前,当里内各户的平均境况稳定,户与户之间的经济差别不是太大而且随时会发生变化时,采用某些方式公平地重新分摊税役,对里之内各成员本身有利。但是,随着农业日益货币化,重新分摊税役负担的其他方式形成了。同时,内部经济的日益分层化,进入官场的途径更加多样化,减低了民众反抗权势者私利的普遍愿望和能力。这些变化的后果是,甚至在北方,记录的质量终于下降了。

在南方,对里甲制不利的因素从明代刚开始就有了。口与户之比例下降而不是提高,因为逃避口的登记甚至比逃避全户的登记更加容易。

国内的迁移类型

在明代,两大人口再安置的类型影响着人口趋向和官方的人口记录。一类是官府命令的强制民众进行的重新定居;一类是在灾祸的压力下发生的或自愿的内部迁移。

在明代开始时,或是由于导致建立明朝的内战,或是由于更早的混乱,中国北方的大部分都处于荒芜状态。为了进行补救,洪武帝和永乐帝都重新安置了大批民众。仅仅洪武朝时候,由于这些政策约有300万人被重新安置。他们主要来自不像其他地方深受14世纪中期战祸的山西。在河南发现的一块“迁民碑”记载了来自山西的一个流民群体(110户整,说明它严格地遵照官方的规定标准)。来自山西的自愿的移民源源不断地迁移达到了如此规模,以致官府后来不得不命令移民返回山西。再安置政策对中国北方的发展有巨大影响,其痕迹可在方言和风俗中找到。在南方,洪武朝时期也出现了从浙江和福建的沿海富饶地带向其内地的强制性迁移。

其他两大内部迁移与政府的干预关系较少。前面已经讨论了特别在15世纪期间像流民这样的浮动人口向毗连河南西部的荆襄地区不断的流动。又出现了从江西平原向江西山区和向整个湖广以及新建的省份相似的流动。向土地肥沃和相对空旷的湖广区域的大部分迁移发生在明代很早的时期。直到清初,湖广才不再接纳大批前来的移民。惟一的例外是洞庭湖周围的地区,那里继续吸引着流民。许多移民作为工匠和小贩来此,但他们在新居住地相当容易转为佃农。他们因为是流民,不能被纳入里甲;通过开发新的和因此不必纳税的土地,他们能够转变成完全独立的农民。

这些国内的迁移部分地由官府自己引导。明初不发达区域的税赋份额是低的,尽管这些区域后来有了发展,仍保持低税额。结果,这些地区继续吸引外来者,同时民众倾向于逃离在明朝开始时已经稳定和繁荣的区域,因为那些繁荣区域较高的税率反映了它们原来较好的境况。

明代人口的增长也引起了十分地方化的迁移。例如,在浙江东部,迁移主要在1550年后趋于频繁,那时宗族分支迁移到附近,常常迁向县内的同一个乡内。新的定居地常常位于现存的村落之间,这样做通常只要作出很小的灌溉规划。从某人原来的住地迁出而实际上仍留在离它很近之处,这样就可能容忍了一种逃税形式,即听任他逃离以前的里甲登记:迁移的户被列为“绝户”,或者至少在原来的里的征用额会降低;可能仍需缴纳田赋,但徭役可能免除。虽然这种做法严格地说是不合法的,但难以制止。

人口统计学的标志

近来,有的学者更加力图弄清较后期的中华帝国人口中诸如一个人的配偶数、守寡的比率、婚姻的生育率、性别比率、婚姻双方的年龄差别等人口统计学的特征。关于人口中的精英的、甚至皇室的宗谱的抽样材料已经提供了使用方便的数据。其他家庭的家谱也被充分地利用。甚至更新和更复杂的统计方法也被用来从有限的史料中推断各种数据。如同斯蒂文·哈勒尔等人所论证的那样,中国的大族比欧洲的氏族更能贴切地反映一个能包容财富和地位有巨大差别的复杂的社会,因此对大族的研究并不像研究英国贵族那样有社会偏见,这肯定是正确的,但是对这些家族的研究仍难以取得可以方便地加以概括的资料。使用中国资料的家谱学,家务必把许多复杂因素考虑进去。

上面已经提出应谨慎处理的问题,但是人口统计史学者的几个发现,仍能引起人们的兴趣。总之,他们的发现倾向于说明,整个明代以至于清代,人口增长的速度普遍降低,这主要是由于死亡率的上升。很重要的一个发现是出生的平均寿命在明清时期普遍缩短了。高层精英成员和下层人们的死亡率有着很大的差别。

总结起来,可以用来证明并坚持明中叶至清中叶生活质量和人口增长速度趋于恶化的各种数据如下:未婚者的百分比增加;一夫数妻的人数减少;在全国范围内(湖北可能例外),1500年至1800年期间平均的死亡年龄稳定地下降。这些数据已在图表9-3中标出。只有1675年至1725年稍低的初生年龄(与以前和以后的世纪相比)可以对此结论提出异议。因此,我们可以作出结论,从1500年至1800年人口增长速度应该是稳定和缓慢地在下降,从明过渡到清的恢复元气时期可能是例外。

人口计算

为了试图对1380、1500、1600年和1650年的中国人口作出新的计算,我们必须用中央政府在1380、1391年和1393年编制的人口调查数字作为基础——1393年的一次是对以前人口调查的复核。在14世纪晚期的这些数字中,江苏、江西、福建、湖南和广西的数字低于宋元两代的相应的数字。较低的数字可以说明,未完全登记是比何炳棣和其他作者所暗示的更为重要的因素。关于明代人口的一篇老的、但仍有用的研究论文的作者横田整三作如此说。因此,我们可以相当保守地接受1380年的人口为8500万这一数字,此数是横田的大致估算。这将在官方调查的6000万这一数字加上2500万,其数字的分配如下:北方少登记数500万;全国女性和儿童少报1000万(17%);四川、沿海省份和各省周边少报1000万。

明朝和明帝国——宏观经济环境

图表9-3 1500年至1800年区域的估计寿命

注:图表的数字表明人口的平均死亡年龄已经达到中国人年龄15岁(原文如此,疑为45岁。——译著者)。所有数据来自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

116—138页;26,第2期(1939年),第122—164页。

在少数几个似乎存在相对可靠数据的府和县,它们至1500年的增长率从0.46%到1.27%。这些县大部分在河南和山东,但是江南沿海的经济活力一定至少出现了相似的增长率。我们只能作出结论:当与中国和平条件下已知的增长率相比,我们假设的下面3种不同的增长率方案是很保守的。以下方案的前提是,在整个明代,甚至在其经济增长时,人口增长率几乎肯定是非常缓慢地在下降。此外,这里使用的最初的人口增长率已经低于其他作者提供的估计的“正常”增长率。

第一种假设设想,从1380年至1500年人口每年增长率为0.6%,从1500年至1600年为0.5%,从1600年至1650年为0.4%(由此还可减去战争和灾难的损失,不过这些也可能已包括在最后50年较低的增长率中)。第二种假设的设想分别是0.5%、0.4%和0.3%。难以相信的第三种假设的三个时期较低的增长率则为0.4%、0.3%和0.2%。应用这些数字的结果仍能给人以启示。应用第一种假设的结果是:1500年为1.75亿人,1600年为2.89亿人,1650年为3.53亿人。最后的数字几乎等于1812年的官方数字,而这也许是1393年以后最可靠的官方数字。在第二种假设中,上述三个时期的数字分别为1.55亿、2.31亿和2.68亿人;而相当难以置信的第三种假设为1.37亿、1.85亿和2.04亿人。以上所有的数字,包括1650年最低的三个数字,都比被广泛使用的何炳棣的估算数字要高得多。需要重复的是,在得出这些数字时,使用的是保守的增长率,这种增长率要低于任何可利用的量化数据;尽管文献描述了至少从1500年以来的生气勃勃的经济,这些低增长率仍被人采用。

有种种证据支持以下的意见,即明代的人口增长的速度更接近于前两种假设。总之,这些假设含蓄地指出增长率低于何炳棣为清代作出的假设。尹水源(音)根据1593年至1594年河南饥荒救济的几个措施,确定1600年为2亿人。赵冈由于断然错误地接受1380年恰好为6000万人这一数字,就沿着不同的思路提出1595年为1.64亿至2.98亿人,并提出整个明代“很合理的”总增长率为0.6%。我们作出的数字(止于较晚的时期,但始于1380年的8500万)假定了低得多的增长率。实际的人口数很可能在我作出的第二种和第一种假设之间。但无论如何,所有的证据都说明一个事实,即人口“爆炸”(有的经济和社会史学家以此来总的解答多种多样的社会和经济现象),不仅仅是清代的现象,也是明代的现象。所有的关于晚明人口过剩(相对于在耕地面积而言)的文献数据应予认真对待。此外,人口增长是否为引起晚明许多史料中明显记载的农村商业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应特别注意。

至于各省的估计数,每省占1393年8500万总数的相对人数被表列出,对1812年的数据也同样处理。这些数字都被平均以取得1600年分布的数字。最后得出的比率再用于所需要的不同乘数,以取得2.3亿(对1600年,使用第二种假设)和2.9亿(对1650年,使用第二种假设;对1600年,使用第一种假设)。这些数据都列在以下的表内,表内其他栏列出了每省的平均增长率[假设A指的是1600年中间的(即第二种)估算,假设B指的是1600年的高(即第一种)估算]。见表9-1和9-2。

表9-1 1393年和1812年可利用的区域人口数据(单位:千)

明朝和明帝国——宏观经济环境

资料来源:主要根据梁方仲的《中国历代户口》中表甲69和表甲82;1650年人口的百分比根据1400年(1393年)和1800年(1812年)数据线状算出。

表9-2 晚明中国人口“推测估算”(单位:千)

明朝和明帝国——宏观经济环境

资料来源:主要根据梁方仲的《中国历代户口》的表甲69和表甲82。

耕地面积

导言:土地丈量

官方人口数据的不可靠性并不准确地反映在表示征税土地(也就是耕地)数量的数据上。土地拥有与征税有着直接的和基本的关系,而且当徭役日益部分地根据拥有的土地来折征时就变得更加重要。这种增加的征收更促使肆无忌惮之徒隐瞒拥有的土地和不正当地进行登记。另一方面,也有对欺诈施加的抵消性的压力:地方官员和善意的人们希望在当地能够保持合理和公平地分担税赋负担的局面。最重要的是,登记意味着官方正式承认了某人的土地所有权——这种承认可用于到处出现的土地争端中。我们听说明朝一开始就有的多种弊端是错误登记土地所有权,而不一定是少登土地。这些弊端表现的几种形式是诡寄(假依附),即以他人(知情或不知情)名义登记土地;飞洒(或洒飞),用这种手法就可以造成一种假象,即此人拥有的土地被分成小块,从而逃避分摊给他的累进的徭役;投献(投靠更有权势的户),把土地委托给贵族或功名获得者的户的成员,这些户在法律上或习俗上,有资格享有豁免的特权。全部或部分的税赋义务常常脱离了财产本身或财产的用益权而被单独出售,以换取部分租金的回报。这种操纵如果巧妙地运用,可以使记录完全混乱。如同所有的时代,公开逃税行为是存在的,不过新开发的土地不纳税是合法的,不算逃税。

甚至土地被合法登记时,权势者仍有许多办法分摊较低的税负。在北方,他们已拥有使用大于“小亩”土地单位的量器丈量的“大亩”,而小亩则是明初推行移民计划时丈量和开垦的土地单位。在南方,权势者以“低税率”登记其土地,他们常常不正当地以民田的低税率代替,而不是以向官田征收的以税代租的较高的官田税率登记。

土地的丈量也常常不准确。缺乏受过训练的人员,缺乏测量不规则土地的有效的数学方法,这些都成了准确测量的障碍。近期一位作者指出,1524年出版的书中提供了测量土地的正确的指导,但实际上在以后的丈量中未被使用。此外,许多持怀疑态度的作者指出,大量不合标准的尺和步的量器被用来丈量基本亩(其田面面积约等于1/6英亩)。另外,在明代洪武以后,新编的基本地籍并不总是由中央保存。这个因素容易使地方对其做手脚。

但是,在限制这些主要弊端时,里拥有很大的社会控制权:在登记时,民众可以抱怨其邻居的评估。如果控告属实,原来的犯法者要被严惩,原告作为控方会得到奖赏。中国使用的这种测量方法——先自估和自报,然后用抽样调查来核实——并不是像最持怀疑态度的作者使我们相信的那种不可靠的土地丈量方法。看来它们属于近代以前作出地方能接受的税赋评估最佳方法。在社会控制措施被普遍破坏的那些地区,如寄庄户(村社内无利害关系的不在本地的地主)盛行的地区,或者在法制开始出现矛盾的地区(如那里的特权户已经增加得太多),这种方法就不能行之有效。公平合理的评估可能是正常的;只有一些例外,即出现许多不在本地的地主的特殊情况,除此没有太多的抱怨。

所有这些地方的实际解决办法的结果是否系统地上报上级行政机关,这些解决办法是否应用一致,以致使形成的数据具有可比性,都是很成问题的。遗憾的是,在大部分情况下数据没有可比性。税赋份额定于王朝开始的洪武朝,直到万历朝,税额才被认为增加了。如果上报较新较高的数字很容易引起增加征收的担心,因此就没有了改变上报数的需要,这样常常会造成在一个制度中保持两套记录的情况:用旧份额的一套上报中央政府;另外一套包括更近期的数据,应用于当地。当把两种可利用的记录进行分析,就很能给人以启示。许多作者认为所谓的“折亩”是真正了解在耕面积的数据的障碍,但这只是从更早时期起出现的现象的一小部分。事实上,折亩是明代特殊的政治和历史条件造成的。折亩不是表示数据不可靠,而是容许人们对标准亩的总概念有推测的余地,不过折亩只是在这种或那种情况下见之于地方志或其他文献之中。使用一定的折换率,人们有时能方便地取得当地采用的“真实”数字。在其他情况中,从地方志中发现的许多文字修补工作不是出于复杂的现实,而是由于把较新的当地数字折成原先过时的份额的需要。

洪武时期的土地丈量

所称的“鱼鳞册”在整个明代用于地籍记录,它叙述附在拥有的土地调查记录上的地图。由于按照图式绘于地图上,许多小块土地的范围外形像鱼鳞。早在1190年宋代已使用这个名称;当时编的修正的或未修正的记录仍被继续使用于元代,以致明代登记地块的所有者都收到所有权的证件。鱼鳞册最为定期修正的地区之一是浙江北部的婺州(明代为金华),1359年,朱元璋在那里与他的顾问开始一起制定他当时创立的政体的治理计划。很可能当时已对作为治理工具的鱼鳞册有了兴趣。 1368年,特别是为了对诡寄(假登记)的弊病进行专项斗争,官府在浙江西部进行了一次监督得力的丈量,使用的是一批来自国子学的可能是廉洁的学员。许多官方记载似乎暗示这次丈量是全国性的,但这肯定与事实不符;洪武朝时耕地数因此普遍不如人口数字可靠。但是根据一些较晚期的记载,奉命在1387年进行的一次全国性的“丈量”至少使政府取得了全国可靠程度不等的数字。

在地方上,这种数字常常根据宋元时期的数据,但在许多地方,它们的耕地数大大低于宋代数字。这些差距使一些学者大为不解。但经更严谨的考察,应该认为耕地数低于宋代数字的原因与其说是明代少报的结果,不如说是因为指导应该登记的原则的不同。宋代许多地方的数字很高,甚至高于20世纪30年代;不论是否明确地说明,它们包括了许多不能耕种的山地。

身为学者的官员霍韬(1487—1540年)声称,普遍的少报现象、赐给王侯的土地从地籍册中剔除的情况以及文书的错误,使全国可征税土地从850万顷减到430万顷(1顷等于100亩)。这些数字已被反复引用,以说明明朝岌岌可危的状况。20世纪40年代,藤井宏公布了对从地方志中摘出的200组地方数字的详细分析,得出了关于明代土地登记的相当肯定的结论,可惜未被广泛利用。在耕的850万顷的高数字证明是根据记录中几个明显的、但仍普遍被人忽视的错误作出的。仅仅湖广数字中这样的记录错误就达200万顷(一个10的因数增加了湖广的数据),另一个河南的记录错误使数据相差100万顷以上!以后的明代官方编纂的文献,如万历时期的《大明会典》由于未加批判地照抄这些1393年的省的数字而沿袭了这些错误,并由此推算出其他的数字。

经过与地方志和洪武时期定的税赋份额比较,我们应沿用藤井宏的假设,即不论与现实是什么关系,实录中记载的1391年的390万顷是政府实际使用的数字。霍韬痛切地哀叹国家控制的耕地面积在减少,而现代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认为是残酷剥削的结果,根据上面的假设,这种说法是荒谬的。这个数字与章潢(1527—1608年)编的《图书编》中报道的约1500年的更详细的数据很吻合,《图书编》显示,在16世纪土地丈量前耕地面积反而稍有增加。因此,最好根据1400年的数字,从中得出土地面积的分布状况,虽然它并不反映实际的增长。

洪武帝到张居正的几次丈量

政府正式规定继续采用洪武时期的税赋份额,同时豁免所有新开垦地的田赋。但16世纪20年以后,调整似乎是势在必行了。前面所说的种种非法弊病在北方和南方达到了不可收拾的程度,尽管原因各不相同。在北方,造成日益恶化的问题是,原来的当地拥地者使用“大亩”,而在早期官方重新安置的移民用“小亩”,这就导致了在当地使用一致的亩来丈量土地的新的全面测量的需要,以使赋役更加公平。人们指望,这些丈量应包括新开垦地及以后前来的非官方组织的移民的土地。

著名的官员桂萼(1511年科进士,死于1531年)在北直隶成安县任职时,于1522年倡议一种新的折亩登记法,即把实际增加的耕地亩数折成固定亩数加入原来的税赋份额中。土壤的肥沃程度以及用于给土地分等的其他标准也加以考虑,这样,一定数量的特定等级实际亩数可考虑折成一亩用于纳税的“官”亩。这样就使拥地者在计算税率时更为简便,因为不再需要把不同税率用于不同等级的土地:这种差别在登记一块地的官定面积时已经加以考虑。此后,“小亩”和“大亩”之称就被用来区分实际的亩和官亩。使用这种新法的地区,从北方的山东、陕西和河南扩大到南方的江西、安徽和广东。官府对这种做法时而鼓励,时而又禁止,理由是与此有关的工作会落入县衙书吏之手,这批文人—官员总是被怀疑为容易“腐化”的集团。

与此同时,中央政府推行了其他的纠正措施。对新的丈量出现了抵制,大拥地者担心他们拥地真相一旦大白就会增加税负,但事情不仅如此。实际上,随着税制的任何变化,有的拥地者会受益,而其他拥地者受损,尽管税制改变后总的说更加公平。新丈量的一个普遍令人注意的后果是,经过一段短期间歇后,地价上涨,市场活动增加。这些现象表明,至少在土地市场上,人们发现新的赋税分摊制度是一个改进。这些丈量的结果是,许多地方准备了新鱼鳞册,有的还是第一次编制。此外,以后每次土地交易都有土地所有证。另一个副产品是归户册[逐户列的(土地)登记册]。一户的所有地块被列入册内。它们代替了黄册——由于前面所说的理由这种人口登记册已没有用。通过这几次丈量,有关土地所有权的大部分混乱现象得以清除。

张居正的丈量

1581年,万历朝初期的宰相张居正(1528—1582年)下令在全国进行土地丈量,并大力推行。20世纪的学者通常把这次丈量视为并不重要的举措。清水泰次、何炳棣和黄仁宇的意见是典型的。他们争辩说,这次丈量从未完成,因此无重要的实际意义。如上所述,藤井宏早就指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在更近期,一小批中国和日本的史学家开始对它重新评价,认为它具有很重要的历史意义,而且是提供重要数据的有价值的史料来源。它可以被描述为宋代以来第一次全国的丈量,其范围之广,丈量质量之细致,都是在近代以前无可比拟的。中国大部分区域的鱼鳞册或是第一次编制,或是已经过修正。事实上,鹤见尚弘已经指明,所有的明、清地籍可追溯到1581年或1582年,而不是洪武时期。这次丈量产生的一些现存地籍簿册包括了其他文献史料一切可信的内容,簿册中应该有:地块的名称;面积计算法(至今甚至还保存着单独的计算书籍); 土地所有权;租佃情况;标明大部分小地块的图;至今常常还没有得到解释的山区地块的特征,这些地块可能是村社所有,或者是数人共有。但许多地籍册没有实际的税赋数据,这令人吃惊。情况似乎是,这次丈量主要着眼于土地的布局,不是税赋本身,不过地籍簿册中的确有详细的拥有地地图。

经过几次地方性的试行后,全国范围的丈量在1580年12月16日宣布进行,此时离张居正之死不到两年。官方提供的关于推行这次新的普遍地籍测量理由是拖欠应缴官方的税款(税款总是低于评估之数)的情况,和对日益普遍的一田数主制的做法的不满,这种做法使纳税义务由经纪人而不是由真正的应税田拥地人或耕作者来承担。

拥地人必须公布丈量结果,清查其拥有的财产及其佃户(如果有佃户),然后取得新的文契。佃户然后根据正式登入官方税册中拥地人名下的土地数量缴租——这个程序确保互相监督。许多专业的书吏在丈量时被雇佣,其报酬由几年前地方奉命留存的税赋支付。在开始时,新的丈量进行过快,有充分理由确信,一些上报的结果是虚假的;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对此立刻进行严惩。还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书吏不会拥有过多的权限和处理权;他们的姓名被记录在册,以使他们对其工作负责。使用制定的240平方步等于一“实”亩这一标准,地册的折算普遍展开。已被折成稻田的旱地或山地、已被折成田地的池塘重新被登记入册,归入更高的税类中。这些丈量大多显示,耕地面积大量增加,不过偶尔有因新丈量而面积减少的情况,这可能是因为使用了新的测量标准,或是由于改正了原来的不正确的数字。

虽然存在着世界任何地方的地籍测量都有的不一致和问题,但是通过在16世纪20年代把新的丈量推广到全国,许多积极的结果随之产生了:许多可靠的地籍资料——“实赋役”簿——被编制,文契也被颁发了。

此外,这次测量的重要历史意义由于以下的事实而更加突出:所有清代的数据最终都溯源于它,只是作了若干调整和豁免,这是为17世纪中叶的战争破坏作出的补偿。遗憾的是,张居正的大部分政策在他死去的那一年内被废除。结果,由于这一废除,新数字不必上报中央政府(因为丈量的公开目标不是增加税赋份额),现在只能找到这次丈量的几个省的合计数和几个地方的数据。我们缺乏明代全国性的县一级的耕地面积数字并不意味着明代官员和地方民众不能利用这些数字,也不是说这些数字对他们没有用。

在耕地面积下的计算

如上所述,1400年的数据都不如《图书编》提供的耕地数字。对1578年的数字,万历版《大明会典》中保存的张居正之前的数据可以利用,但要进行前面讨论的再估算。至于1581年的张居正测量的新数据,各省耕地的增减已经知道。在有几个省,“旧”数字与新的总计数并存。但这些“旧”数字存在一个问题。它们与已知的更早时期的数字常常不符。因此意味着“旧”数字要用新采用的“小亩”作为标准来重新衡量,“小亩” 自古以来就是应税的土地单位。其间这些数字或许是局部存在、并且从16世纪20年代经过多次新测量得出的“实”数,但因为未被官方采用而在1578年的《会典》中被删除。

以各省1600年应税土地面积的分布数作为衡量基准,根据1400年和1766年的土地面积数据进行线性推断,并把这些数字与各省1581年至1582年似乎是最可靠的耕地面积数联系起来,我们可以算出列在表9-3和表9-4中的耕地面积。通过把这些数字与此前的人口估计数进行对比,就能得到每人所占耕地之比,比率列于表9-5。

表9-3 明代早期可利用的耕地面积数据(单位:千顷)

明朝和明帝国——宏观经济环境

资料来源:除了南直隶和北直隶(都用1502年数字代替)及湖广(用《图书编》数字代替),《诸司职掌》的数据取自表乙(30页),载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图书编》数据取自表乙(31页),载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

表9-4 晚明耕地面积“毛估”数(单位:千顷)

明朝和明帝国——宏观经济环境

资料来源:关于《实录》的数据,见赵冈等《中国土地制度史》中之表2.6;合计数是我算的。1812年数据取自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表乙(61页)。1600年前后估计的%根据《图书编》和1812(1800)年数据算出。

表9-5 明代每人耕地面积估计数(单位:亩/人)

明朝和明帝国——宏观经济环境

注:1400—1600年和1600—1925年之间的(负)年增长的总差别在假设A栏是最低的。资料来源:根据前面表9-1至9-4计算。

上列表的材料似乎指明,中国北方和南方之间人与耕地亩数之比的巨大差别在明代开始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逐渐变小。实际的人口对土地压力问题似乎在19世纪中期发生太平军起义的区域已经很尖锐了:起义造成的破坏使19世纪晚期的数据较难与明代和清初期的状况相比较。到晚明时期,中国人口相对地说显然已经过多。中国人均拥地数明显地证实这一点。赵冈提出1109年每人有地5.45亩,1748年为3.96亩。我们使用的数字指出1400年之比是每人5亩,而早在1600年的几个数字是在4.1亩和3.2亩之间。从翰香声称,明初江南已经有巨大的人口压力,从而导致了农业的集约化和分散化,这不是夸大其词。虽然这里提出的估计数的根据是比以前更可靠的数据,但它们依然是假设性的。不宜根据它们作出深远的推算。此外,为了对土地上的人口压力作出分析,原始的人口和土地数据必须补充农产品剩余的分配、产品价格和土地增产情况等材料,而这些因素都是难以衡量的。有人可能争辩说,1600年浙江每人2.9亩地能过得比1400年每人4.5亩地更好,但这也不能真正肯定,还要取决于物价变动等诸多其他因素。明代商品价格史的研究仍处于初始阶段,可能还未成熟。

价格和货币

物价水平是最常用于衡量经济活动的指数之一,但只有把物价史置于总的经济背景下研究,才能显示其全部意义。脱离其他经济因素而考虑物价,只能取得很少收获,物价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可使用的贵金属的数量:如果有更多的可用的贵金属,即使没有其他经济变化(不过这种情况很少发生),物价也会上涨。在收成欠佳时,食品价格也会临时上涨,当人地之比恶化而产量没有提高时,物价就长期上涨。这些因素对社会上的不同活动和集团有不同的结果。

当然,陈旧的货币学观点已被抛弃,它认为16世纪欧洲富有活力的经济完全是美洲白银大量流入的结果,17世纪晚期的萧条是白银流入减少的反映。其他因素,诸如战争、饥荒、信用设备的可利用程度以及收成的好坏,证明至少与白银的流入一样重要。首先,对贵金属供应与货币的关系,其次,对货币供应与价格的关系都要作出比以往理论预料的远为细致和经验主义的探究。世纪末,大量增加的货币能买到的东西比世纪初要少。

如果我们需要评估中国从16世纪中叶起在世界白银网络中所起作用的近期看法,上述引言是很重要的。的确,白银的进口及与白银进口有关的兴衰一点也不能低估。1540年至1600年期间,中国白银的年进口量从4万公斤至少增至15万公斤,大大地超过了国内的白银产量。当然,白银的进口对经济交换有利,否则就不会进口。但是把白银的进口数量和周期看成是经济活动周期的直接原因是错误的。欧洲的事例已经说明这一点。

此外,我们甚至缺乏一般的经济数据,以便与欧洲的(或者日本的)物价系列进行哪怕是关系很远的比较;鉴于上述的异议,我们不能无保留地使用白银进口数,或中央政府太仓财政库的白银收入来代替所缺乏的材料。

在收成不佳时食品价格上涨的现象并不令人吃惊,同时期棉价下降这一不那么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是如此。但是这些现象的确指出,欧洲社会经济史学家的几大发现也适用于中国:如收成的好坏在短期内对价格有重要影响,以及前近代的经济剪刀差模式对中国也有效。我们掌握的少量关于大米产量或国家的白银收入的经济数据以及类似的数据,必须被置于这种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中加以考虑才有意义。缺乏数据使这项任务难以完成,但这是处理这个问题惟一可能的途径。

我们只能大致叙述关于货币供应的不完整的材料。在明朝开始时,洪武帝试图推行纸钞制,但纸钞既不能交换,又没有白银做后盾。为了保证纸钞流通,铜钱和银块都被禁用。出于同样的原因,明代的税制虽然基本上要求以实物缴付,但有时也容许以铜钱和银子代替,但不许用纸钞,为的是使铜和银退出流通。纸钞被大量印发。铜钱供应紧张,因为在宋代提供95%的供应的铜矿已被开采殆尽。铜的短缺使铜钱稀少,因此价值提高。

过度印发纸币通常被认为是失信于民的原因。但是如果谨慎地加以利用,没有理由认为纸币不能代替铜和银。在某些时期,例如在1425年前后,政府似乎几乎要推行一种制度,如容许以70%的纸币和30%的铜钱缴纳商业税。

但是在货币结构中存在几大矛盾。官员和士兵的薪俸都以纸币支付,薪俸的数量也不以物价水平为指数。物价上涨虽然不一定在经济上有破坏性(恰恰相反),却对推行纸币流通政策的官员没有好处。1433年,开始容许以部分白银缴税,这样较纸币少受通货膨胀的影响;1436年,更扩大到以银缴田赋,和矿工与工匠的以银代役。但这些准许都不表示政府试图用银本位来代替政府规定的纸币制的理想。

官员和诸如参与北方边境开中法贸易的巨商,发现使用白银很有帮助,因为它量小价值又高。数额巨大的白银比大量的铜钱更易运输,因此白银对进行大宗交易更有帮助。可是白银不是经常用于日常交易,因为数量不够,而且长期以来白银价值高,不适合购买低价物品。严格地说,白银也不是通货。它未被铸成银币,因此,它比西方来仍然更是商品中的商品;是否要多开采白银,受制于总的市场条件。虽然尚未作适当的调查,但似乎可以合乎逻辑地假定,增加(但有限度地)使用白银,对纸钞的流通有负面的影响。

15世纪50年代,徭役从服役转为付钱,同时缴税也从以实物缴纳转为以货币缴纳。那时指定使用铜钱。直到16世纪20年代,最底层的征税才使用银子。

由于铜和银基本上用于不同的部类和经济的不同层次,铜的供求变化并不一定意味着银的供求变化。因此,当把取自不同史料的物价进行比较时,当代的历史学家必须断定(显然并不一定可能),价格是以白银标明和支付,还是以白银标明而以铜钱支付(还要断定是以官方的银铜兑换率计算,还是以市场兑换率计算),还是以铜钱标价又可能以铜钱支付。随着白银进口量的增加,特别在开采波托西银矿以后,白银作为经济交换的媒介很可能深入原先使用铜钱、纸钞、布或进行物物交换的各种经济部类。考虑到征税方式的所有变化,我们必须作出如下的论点,即表示政府在不同时期收进太仓国库的白银数量(最多年份为1570年和1621年,最低年份为1590年)的曲线甚至不能被认为是那些年份总的经济状况的近似标志。

大体上可以这样说,白银在政府收入中终于起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它缓慢地代替了实物税。1631年政府收入的白银是1618年的两倍,1642年又是1631年的两倍。至于它值多少,有一种对明末白银总供应量的奇怪的计算:晚明户部的一名低级官员蒋臣估算有2.5亿两,其中包括餐具和饰品。由于没有更早时期的可比数字,所以无法知道货币供应是否能与人口增长和物价水平保持同步。

除了这些应注意的事项,还有甚至更加令人遗憾的情况,因为我们很难取得明代不同商品价格的资料。官方不合理地固定的价格表确实存在,但只是从1570年起,才一年调整两次。但这些价格表一份都没有保存下来,所以我们不知其价值如何;可能价值不大,因为所列的价格可能是商人作为部分税赋必须卖给政府的售价。彭信威提供的物价最频繁地被采用,但这些物价来自全无联系的数据,所以即使是最易轻信的物价史学家也不应过于相信它们。根据这个证据,卡蒂埃尔指出1400年前物价急剧上涨,此后直至1430年至1450年物价下降,在1500年前逐渐复原,高物价维持到1610年,此时物价已是早期的3倍或4倍。北方另一个粮食价格系列表现为其价格持续上涨,但那里的粮食供应日益恶化,这是开中法贸易制度和商人屯田的变化所致。也许我们只能这样说,在16世纪40年代前后或70年代前后当白银开始增加进口时,总的说物价似乎没有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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