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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和明帝国——沿海中国人的世界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15 09:52:43 0


本章的结构似乎需要通过一个有关欧洲各国及其人民与诸如中国国家、中国人民这类如此庞大而又没有差异性的统一体之间关系的论题来处理作为具体的研究对象。不过绝大多数这种关系是在一种受极为独特的中国文化、经济和政治变异体支配的十分特殊的环境下发生的。这种变异体就是沿海中国人的世界。我们看到了那些居住在诸如马尼拉、台湾等远离中国的居住中心区的海上中国人,更甚于居住在中国沿海岸本身的沿岸中国人。除了著名的郑氏家族之外,我们还见到了一些有名有姓的人,如台湾的苏鸣冈、郭怀一,及马尼拉不幸的胡安·鲍蒂斯塔·德·拉·维拉。后者的命运是冒险超越文化和语言的障碍进行调和的突出例子,而这些障碍正是沿海中国人所具有的特质。我们还看到许多沿海中国人程度不同地采纳了统治他们的欧洲人的服装、习俗和宗教。

我们看到了葡萄牙人首次到印度以东的冒险得益于在他们到达时就已经在满剌加贸易的中国人,也是他们帮助了葡萄牙人前往暹罗和中国沿海,16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葡萄牙人与一群中国人头领分享处于转折关头的沿海世界。这些中国人头领随着时机的变化,或者进行袭击,或者开展贸易,或者与政府谈判。依据我们所掌握的史料尚难以确定特定的相互作用。1600年至1605年期间,是近海的私通外国者和中间商人将荷兰人带到福建沿海,也是他们将中国代理商带到马尼拉。郑氏家族支配了大部分荷兰与中国的关系,正如该家族在1625年以后支配了大部分中国沿海贸易一样。

从中国南部沿海出走的中国人的成就常常通过荷兰人及其他欧洲人的记载,可在长崎、巴达维亚、万丹、阿瑜陀耶、满剌加、望加锡等东亚、东南亚港口查寻到。在这些记载中,对于我们的论题最重要的,并得到充分研究的,记述得也许最为完备的是巴达维亚的记载。在荷兰人1619年征服以前,在雅加答就有一小群中国人居住。荷兰人取胜后不久,令人生畏的总督简·皮特尔兹·科恩就任命苏鸣冈(荷兰人称他为“本肯头人”[Captain Bencon])为中国社团的头领。苏与另一个荷兰人称之为简·孔(Jan Con)的中国人(我们不知道其中国姓名但能力极强)头领立即着手与荷兰人订立各种各样的贸易和其他活动的收税合同,其中中国赌博税收是最早的和最有利可图的。简·孔还为兴修建筑物和城堡提供木材、石料,这是一桩艰苦的工作,并且由于以万丹为基地的荷兰人的敌人的攻击更具有危险性。他还与荷兰人签订契约为修建房屋、城墙和水渠提供中国劳工。中国社团的头领从劳工契约、供给建筑材料、征收农业税中获利,而广大的中国穷人则有稳定的建筑活可干,两者的利益极其一致。1625年,在简·孔的建议之下,荷兰人开始对每一个中国人征收三个里亚尔的特别税,收上来的税款指定用于建筑项目,这样又以工资、劳务契约费和建筑材料费等方式返回给中国人。此外,中国人还要支付人头税,以免除在由中国头领承包的民团中服役。这两种税收超过巴达维亚捐税的一半。1644年,荷兰人在巴达维亚的24种捐税和垄断事业中,有19种为中国人承包。

到1639年简·孔和1644年苏鸣冈逝世之时,在巴达维亚的中国社团已十分繁荣,他们不再干巴达维亚的重体力活。他们维持着一个复杂的与众多港口有联系的贸易网络,其中包括那些不允许荷兰人进入的,或者荷兰人顾不上来的港口。是他们最早在巴达维亚附近作出努力,从事可望在那个世纪以后时间中发展为大规模产业的盐的生产和甘蔗的种植。当荷兰人与他们在万丹和马塔兰的爪哇敌人的外交关系紧张,纠缠不清之时,两边的中国人顾问经常充当调解人。巴达维亚与马尼拉、台湾的热兰遮堡一样,在许多方面,简直就是一个“中国人的殖民城镇”。

本章中所描述的两个世界充满活力的汇合,如在马尼拉、澳门那样的复杂的中国与欧洲相互容纳的发展演变,早期传教士和皈依者网络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在中国沿海的和在外国港口的沿海中国人,归功于机敏现实的官员,归功于那些比起高唱中国文化老调的人更令我们信服的擅于接纳新鲜事物、愿意与外国人相辅相成的政治家和知识分子。在我们这个相互作用和跨国活动日益增长的世界上,研究这些中国人的成功和挫折,研究那些他们与之相互作用的令人惊叹的形形色色的欧洲人,不论是残暴的、虔诚的、愚钝的还是勇敢的,将给我们提供丰富的精神粮食。

(吕昭义 译)


小约翰·E.威尔斯:《朝贡、防御与依附:关于清代中期对外关系某些基本思想的使用和范围》,载《亚洲研究协会东南亚会议年刊》,第8期(1986年),第84—90页;《美国海神》转载,第48期,第4期(1988年秋),第225—229页。关于明代朝贡体制的概述见威尔斯:《使者与错觉:荷兰、葡萄牙使者觐见康熙,1666—1687年》(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84年),第14—23页。

见《明史》,第28卷,第8400页记载有一个叫谢文彬的人,他当上了暹罗的高级官员,1481年率领朝贡使团来华,被查出进行违禁货物的交易(原书所记《明史》的卷数错,应为324卷暹罗条。——译者注)。

张维华:《明史佛郎机吕宋和兰意大里亚四传注释》(北平,1934年),第52页。我所引的《明史》“四传”中有关欧洲的史料绝大部分引自他的注释。与葡萄牙有关的另见周景濂:《中葡交通史》(上海,1936年)。

唐纳德·福开森:《1534—1536年广州葡萄牙俘虏来信,附:关于16世纪上半期葡萄牙与中国交往评介》,见《印度文物》,第30期(1901年),第421—451、467—491页。

福开森:《来信》,第422页。

有关托米·皮雷斯出使的葡萄牙的主要史料见若奥·德·巴罗斯、迭哥·德·库托:《亚细亚》(里斯本,1777—1778年;1973—1975年里斯本重印)Ⅲ∶ Ⅰ  ∶Ⅰ;Ⅲ∶Ⅱ∶Ⅵ,Ⅶ,Ⅷ;Ⅲ ∶ Ⅵ ∶ Ⅰ,Ⅱ;Ⅲ:Ⅷ∶Ⅴ中的有关段落(罗马数字分别表示Decadas,Livros,Capitulos。以下的单个注释所提到的段落难以在编年顺序中找出,将给出上述重印书的页码)。关于将延误归咎于官员们个人的自私自利见Ⅲ∶ Ⅱ∶Ⅷ,第209页。

巴罗斯和库托:《亚细亚》,Ⅲ∶Ⅵ∶Ⅱ,第17页。

张维华:《明史佛郎机》,第32页。

福开森:《来信》,第467页。

在北京严密讯问译员的材料中对此有暗示;巴罗斯和库托:《亚细亚》,Ⅲ ∶ Ⅵ∶ Ⅰ,第8页。

福开森:《来信》,第469页。

阿尔曼多·科特索在他给托米·皮雷斯《东方概要》(伦敦,1944年)写的评介中(第xlvii—xlviii页),争辩说这些信写于1524年。但是,福开森的《来信》第478页的一封信清楚地提到在沿海维持防御舰队直到1528年。

伯希和:《明代历史上的火者与写亦虎仙》,见《通报》,38(1948年),第81—292页。

朱尔吉斯·埃利索纳斯的《不可分的三位一体:日本与中国、朝鲜关系》对此作了精彩的总结,提供了翔实的史料,见约翰·惠特尼·霍尔主编、詹姆斯·麦克连副主编:《剑桥日本史》,第4卷《现代日本早期》(剑桥,1991年),第235—300页。

《明人传记辞典》,第373—375页;《剑桥中国史》,第7卷,第494—495页。

张维华:《明史佛郎机》,第43—47页。

查尔斯·R.博克瑟编译:《16世纪的中国南方:盖略特·伯来拉、加斯帕·达·克路士、马丁·德·拉达的记述》(伦敦,1953年),第26—37,190—211页。

现存最早提到这一日期是门德斯·品托,见费尔瑙·门德斯·品托著,利贝卡·D.盖茨编译:《门德斯·品托游记》(芝加哥和伦敦,1989年),第508页。

这些信件由约道·德·弗雷塔斯于1910年首次公开发表。见弗雷塔斯:《16世纪澳门史料》(最早登于《葡萄牙历史档案》第Ⅷ 卷,里斯本,1910年;1988年澳门再版);J.M.布拉卡的《西方先驱者及其对澳门的发现》(澳门,1949年)一书对于这一时期作了精彩的概述。

弗雷塔斯:《澳门》,第8—9页。

弗雷塔斯:《澳门》,第20—21页。

《耶稣会士日本、中国书信》,2卷本(埃武拉,1598年;1972年日本重印),第1卷,对开页码,第32v—37页。

弗雷塔斯:《澳门》,第30—35页。

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1757年原版),第1卷,第2、23页。

张天泽:《1514—1644年的中葡贸易》(莱顿,1933年;1969年莱顿重印),第102—103页。

安德鲁·扬斯德特德爵士《葡萄牙人在中国殖民简史》(波士顿,1836年),第79页;耶稣会士乔治·敦约翰:《巨人的时代:明朝末年中国的耶稣会士的故事》(诺特丹,1982年),第19—22页。

张天泽:《1514—1644年的中葡贸易》,第101页。

C.A.蒙达尔托:《澳门史》(香港,1902年),第36—37页。

关于这一事件的最可靠的史料见《北京主教训及有关澳门历史的其他文献》(里斯本,1943年),第142页。

查尔斯·R.博克瑟:《热带地区的葡萄牙社会:果阿、澳门、巴伊亚、罗安达的地方自治市政会》(马迪逊与米尔沃基,1965年),第6—7、42—71、167—176页。

本书这一卷中,威廉·阿特韦尔所写的章节对此有全面的分析。

乔纳森·D.斯彭斯:《利玛窦回忆》(纽约,维京,1984年),第192—193页。

沈有容:《闽海赠言》,见《台湾文献丛刊》,第56卷(台北,1959年),第34页。

张维华:《明史佛郎机》,第62页。

张维华:《明史佛郎机》,第52—53、62—63页。

周景濂:《中葡交通史》(原文如此,似应为《中葡外交史》。——译者注),第93页。

查尔斯·R.博克瑟:《来自亚马逊的大船:澳门与旧日本的贸易编年史》(里斯本,1959年;1988年澳门重印),第61—62页;巴罗斯和库托:《亚细亚》,Ⅻ.Ⅱ.Ⅺ;安东尼奥·德·摩尔加编译,J.S.卡明斯:《菲律宾大事记》(伦敦,1971年),第136—138、148—149页。

查尔斯·R.博克瑟:《日本的基督教时代:1540—1650年》(伯克利、洛杉矶、伦敦,1951年),第269—271、287—288页;查尔斯·R.博克瑟:《远东的费达尔戈人》,第53—54页;见以下有关荷兰的航行。

张维华:《明史佛郎机》,第61页;周景濂:《中葡外交史》,第95页。

《北京主教训》,第115—116页;文献错署为1579年,而文本中的一个正确的年代为万历四十一年。

张维华:《明史佛郎机》,第64—67页;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1:第25ab页;《北京主教训》,第116—118页。

张维华:《明史佛郎机》,第68页;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Ⅰ:第1ab页。

博克瑟:《远东的费达尔戈人》,第5章。

匿名作者(认为是V.P.Kirwitzer所作),《1624年中国行记》(巴黎,1629年),第22—24页。

《澳门创建史》,1623年11月27日,发表于弗朗西斯科·保罗·门德斯·达·鲁兹的印度委员会:《17世纪初葡萄牙海外商贸和统治(管理)史研究建树》(里斯本,1952年),第606—616页,引文在第614—615页。

周景濂:《中葡外交史》,第89页;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2:第22b—23页。

查尔斯·R.博克瑟:《葡萄牙支援明朝反对满族的军事远征:1621—1647年》,见《天下月刊》7.1(1938年8月),第24—50页;《明人传记辞典》,第414、1147页;敦约翰:《巨人的时代》,第215—218页。

博克瑟:《来自亚马逊的大船》、《日本的基督教时代:1540—1650》(伯克利、洛杉矶、伦敦,1951年);朱吉斯·埃里索纳斯:《基督教徒与大名》,见怀特利·霍尔主编、詹姆士·麦克连副主编:《剑桥日本史》,第4卷《现代日本早期》(剑桥,1991年),第301—372页。

关于澳门1640年后期至1660年后期的情况参看威尔斯:《使者与错觉》,第83—101页。

罗伯特·R.里德:《殖民地时代的马尼拉:西班牙都市化背景及其发育进程》(伯克利,洛杉矶,伦敦,1978年)。

关于马尼拉中国人的概要及史料介绍参看威廉·L.舒尔茨《马尼拉大帆船》(纽约,1939年;1959年纽约重印)第1章及小阿方索·菲利克斯主编的《菲律宾的中国人》(马尼拉,1966年)第1卷的各篇论文。关于西班牙人到来前中国的情况参看传道团修士阿尔贝托·桑塔马利亚:《中国城》,见A.菲利克斯主编的《菲律宾的中国人》第1卷第67—118页,该书第106页中引用了马尼拉前国王的一个年长的儿子的证言。

《明人传记辞典》,第917—919页;博克瑟:《16世纪的中国南方》,第44—47页。

张维华:《明史佛郎机》,第75—77页。

《明人传记辞典》,第1131—1136页。

多明戈·萨拉札尔主教:《1590年6月24日信》(已绝版),菲利克斯的《菲律宾的中国人》中重印,第1卷,第121页。

皮埃尔·乔努:《伊比里亚人的菲律宾和太平洋(16、17、18世纪):方法及活动介绍》(巴黎,1960年)。

耶稣会士H.德·拉·科斯塔:《1581—1768年菲律宾的耶稣会士》(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61年),第205—206页。

桑塔马利亚:《中国城》,见A.菲利克斯主编的《菲律宾的中国人》,第1卷,第67—118页。

小约翰·E.威尔斯:《从马尼拉到福安:多明我会传教政策的亚洲背景》,见D.E.蒙格罗主编《中国礼仪之争:历史与意义》(内特托尔,1994年),第111—127页。

《萨拉札尔主教和朱安·科波的报告》(已绝版),见A.菲利克斯主编的《菲律宾的中国人》,第1卷,第119—142页。

《萨拉札尔的信》,见A.菲利克斯主编的《菲律宾的中国人》,第1卷,第129页。

米拉格罗斯·古雷罗:《菲律宾的中国人:1570—1770》,见A. 菲利克斯主编的《菲律宾的中国人》,第1卷,第15—39页,引用史料见第30—31页。

1603年事件的叙述依据以下著作:德·拉·科斯塔:《菲律宾的耶稣会士》,第203—215页;莫尔迦:《菲律宾大事记》,第206—225页;耶稣会士弗朗西斯科 ·科林:《菲律宾耶稣会士传布福音的活动》,耶稣会士帕布罗·帕斯特尔斯主编(巴塞罗那,1904年),第2卷,第428—432页;张维华:《明史佛郎机》,第90—101页。

依据乔努《伊比里亚人的菲律宾和太平洋》第34、92页的数据,用年均46390比索的税收除以3%税率,考虑到获准免税及税收起征标准以下的贸易,再乘以2。

查尔斯·H.坎宁汗:《西班牙殖民地的检察法院,以马尼拉的检察法院为例,1583—1800年》(伯克利,1919年),第253页。

乔努:《伊比里亚人的菲律宾和太平洋》,第92页。

这段记述依据德·拉·科斯塔的《菲律宾的耶稣会士》第389—392页,菲力克斯《菲律宾的中国人》一书第103—105页中桑塔马利亚的记述,埃玛·H.布赖尔、詹姆士·A.罗伯逊编的55卷本《菲律宾群岛》第29卷,第201—258页。

多明戈·阿贝拉:《1662年几乎结束西班牙在菲律宾统治的国姓爷》,载《菲律宾历史评论》,2,第1号(1969年),第195—347页,材料引自第301—302 ·321—322页。

德·拉·科斯塔:《菲律宾的耶稣会士》,第450、483—484页;布赖尔和罗伯逊:《菲律宾群岛》,第36卷,第213—266页;小约翰·E.威尔斯:《一个多明我会会员的传教历险记:维克托里奥·利西奥在厦门、台湾和马尼拉,多明我会的传教冒险,维克托里奥·利西奥》,见《尚蒂伊第二次国际汉学讨论会文集》(巴黎,1980年),第231—257页。

见本书(英文版)第789—840页。

耶稣会士约瑟夫·西比斯:《利马窦的先驱者》,见查尔斯·E.罗南、S.J.波内、B.C.奥赫编:《东西方相遇:耶稣会士在中国(1582—1773年)》,第19—61页。

这段陈述主要依据敦约翰的《巨人的时代》。

张维华:《明史佛郎机》,第171—180页。

《明人传记辞典》,第1177—1178页;约翰·D.杨:《儒学与基督教:第一次遭遇》(香港,1983年),第60—61页。

《明人传记辞典》,第1151页。

《明人传记辞典》,第20—22页。

罗马耶稣会档案:《中国—日本教区档案》,第122卷,第204—242张;《安东尼奥·郭维亚致总主教维特列齐,1645年8月16日》,见第212—213张。

耶稣会士安东尼奥·弗兰西斯科·卡汀:《日本传教团的战斗》,卢西亚诺·科尔迪罗编(里斯本,1894年),第37—40页。

这部分依据W.P.格罗恩费尔德特:《在华的荷兰人》(海牙,1898年);张维华:《明史佛郎机》,第113—147页。

中国文献间接地证实了这一点,张维华《明史佛郎机》第120页引述沈告诉荷兰人的话:“四海大矣,何处不可生活。”

关于澎湖事件另见列昂纳德·布鲁塞:《荷兰对澎湖列岛的占领,1622—1624年》,见《日本东方学国际会议会刊》,18(1973年),第28—44页。

岩生成一:《日本平户中国居民的头领李旦,明朝末期的日本》,见《东洋文化研究部论文集》,第17卷(1958年),第27—83页。

有关荷兰人在台湾的初期最重要的史料和文献导读是J.L .布鲁塞等人编的台湾热兰遮记载,1629—1662,I:1629—1641(海牙,1986年);有价值的研究包括曹永和:《台湾早期历史研究》(台北,1979年);约翰·谢泼德:《台湾边疆的政略及政治经济,1600—1800》(斯坦福,1993年),第2、3章;徐文相(音):《从土著人岛屿到中国的边疆:1683年以前台湾的开发》,见罗纳德·G.纳普编:《台湾历史地理学中的中国岛屿边疆研究》(檀香山,1980年),第3—29页。特别引用的一些论断可以参见小约翰·E.威尔斯的《台湾历史上的荷兰时期:试探性的综述》(未发表)。

列奥纳德·布鲁塞:《荷兰人在中国沿海的陈规和社会策划》,见W.L.伊德马:《莱顿汉学研究》(莱顿,1981年),第87—105页。

布鲁塞等:《记录册》,第451页。

托马斯·O.霍尔曼:《福摩萨及鹿肉鹿皮贸易》,见《约1400—1750年亚洲海上贸易中教堂楼堂、商品和企业家》,载罗德里希·普塔克等编:《南亚文集》,第145号(斯图加特,1991年),第263—290页。

约翰尼斯·胡贝尔:《中国移民对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反抗:1652年台湾郭怀一领导的叛乱》,见E.B.弗米尔编:《17、18世纪福建省的发展和衰落》,载《莱顿汉学》,第22卷(莱顿,1990年),第265—296页。

小约翰·E.威尔斯:《从王直到施琅的沿海中国:边缘历史题目》,见乔纳森·D.斯宾塞,小约翰·E.威尔斯编:《明清之交:17世纪中国的征服、地区与持续》(纽黑文,1979年),第204—238页。

布鲁塞:《奇怪的伙伴》,第4、5、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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