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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和明帝国——朝贡国家的范式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15 09:52:21 0


1514年至1662年间,中国的人民和政府都卷入了“现代世界体系”发展的第一阶段之中,并受其影响。这种卷入是通过将除了南极洲、澳洲之外的所有大陆连接起来进行商品、谷类植物、疾病、人员和思想交流的海上道路来实现的。在与葡萄牙人首次遭遇后,明朝的官方观念及正规化了的对外关系体制几乎完全不能指导中国官员,对于中国与欧洲的关系也几乎没有产生任何作用。然而,官方的实际反应是警惕的、通融的、合理有效的。中国的商人、工匠、水手热火朝天地参与到建设南中国海贸易和居住点的新世界的活动之中。长崎和九州的其他海港的兴起,台湾中国人移居地的开拓,海澄和稍后的厦门的突然出现,澳门、马尼拉、万丹、巴达维亚、阿瑜陀耶、满剌加的繁荣,以及许多商业和经济中心的增长,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都有赖于中国的这些创业者的活动。与日本、马尼拉的丝—银贸易对明朝经济发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罗马天主教传教团的来临及中国对它的反应,尽管规模很小,但也触及到中国社会各阶层。正如我们努力去了解个人卷入的动力一样,我们也需要利用我们对于明代后期文化和社会日益增长的知识,尤其是对于作为社会、经济、政治变体的沿海地区的知识。在第7卷中精辟地归纳的全帝国的政治变化往往有助于我们理解官方处理沿海问题的变化。

中国官方对外关系的某些长期存在的特征都已包含在明朝的朝贡体制之中。这些是:防御性、以礼仪性的皇帝至高无上地位为中心、单方面的官样文章式的规章,及对与外国交往的限制。明朝的朝贡体制以一种独一无二的系统化和官僚化的形式将这些特征汇集起来。在其他地方我曾争辩说,如果我们对明朝的这一体制保留“朝贡体制”的概念,而不将它笼统地应用于其他时期不那么系统化而更为多样化的外交实践,将有助于澄清我们的思想。正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决定明朝有关沿海地区对外政策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是朝廷对于“日本海盗”威胁的反应。其实许多海盗就是中国人。明朝绝对禁止中国私人进行海上贸易活动,将中国港口的对外贸易被限制在与朝贡相关的贸易之内,其规模及次数均作限定。郑和远航最好被认为是例外,是对宋元时期积极进行海外贸易的朝贡体制框架内的国家指导海外贸易的复兴。官方远航的结束以及对中国私人远航的禁止,使中国在东南亚海上的活动急剧下降。在这一半真空状况下,以印度为中心的穆斯林海上贸易繁荣起来;东南亚诸国,主要是穆斯林国家,扩大了他们与朝贡使者相联系的对华贸易;琉球人也从禁止中国人海上贸易和对日本来华使者的严厉限制中获利,成为中国人与日本人间的中间商,其贸易远达满剌加。中国人从来没有停止非法对外贸易和移居国外,有时在安排朝贡使者时,他们与东南亚的王公,尤其是暹罗的国王合作。

到1500年,中国海上非法贸易的扩展使得福建漳州附近的月港繁荣起来。正德朝时,东南亚朝贡国来的船只获准不受朝贡制度对人数和次数的限制,任其所愿来华,但其贸易则须纳税。海船监管机构(市舶司)受热衷于为宫中攫取稀罕的进口物的太监的指导。为了适应这种贸易,广东市舶司在边远的沿海高州的电白设收税站。后来,又在广州河口的屯门(T’un-men),即与葡萄牙人初次相遇的地方,或在澳门本地,设了一个站。这种对东南亚的贸易虽然得到官方批准,却违背朝贡体制的基本原则,然而却为暹罗、满剌加与中国南方贸易的繁荣提供了母体,也就是在这个母体中,葡萄牙开始了他们与中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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