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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史五卷——摊丁入亩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14 23:17:42 0


通史五卷——摊丁入亩

清木刻本《耕织图》

《诗经》中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句话所表达出的以“王权”为核心的理念,不仅规定了中国几千年的总体发展框架,而且也成为执政者治理社会的合法性依据。在此理念主导之下,广大老百姓不管愿不愿意,都得自然承担起交纳赋税和提供劳役的责任。

马克思曾揭示:“赋役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这种情形,对以农立国的中国传统社会来说,尤为重要和关键。

清朝的赋役制度,就是在前代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同时又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其中,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制度的普遍推行,可以说是中国特别是清朝赋役史上的一件大事。

整顿赋役制度,编纂《赋役全书》。明朝的灭亡,原因很多,但官府的暴敛横征和战乱造成的巨大破坏,尤其对广大老百姓和社会危害无穷。

崇祯十年(1637年),张岱在一首诗中曾感慨道:“因思世界尽如此,死兵死赋均死耳。辽东一破如溃痈,强蟊流毒势更凶。民间敲剥成疮痍,神气太泄元气疲。”

与昔日的情景大为不同,明末整个社会所呈现的,则是芸芸众生“冻骨无兼衣,饥肠不再食,垣舍弗蔽,苫蒿未完,流移日众,弃地猥多”的凄惨和悲凉!

如此情形,民命何以堪?社稷又何所保?

面对“地亩荒芜,百姓流亡,十居六七”的严峻现实,新入主中原的清朝统治者清醒地意识到,若不对明朝积累的弊政大加厘剔,就难以维系民心,稳固和进一步扩大对全国的统治权。

关注和着手整顿赋役制度,遂成为清廷应对和化解社会危机的主要突破口。

入关之初,一些官员即开始提出“议国用”“定经赋”的呼吁,期望恢复正常的赋役制度,以使社会发展走向正轨。

顺治元年(1644年)十一月,山东道监察御史宁承勋,更率先倡议对征收赋役依据的《赋役全书》进行重新编纂。他强调:“赋役之定制未颁,官民无所遵守。”

通史五卷——摊丁入亩

《祈雨图》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郭松义

从明末崇祯年间开始,一直到顺治十八年(1661年)以后,全国性的战乱才告一段落,当时的社会经济是非常凋敝的。因为战乱,很多地方原来交税的底子都遗失了,或者被烧毁了,这是个大问题。因为你要去征税,总得知道人家有多少地、多少人,总得有个凭证。所以,顺治年间,就提出要编纂《赋役全书》。

然而,就当时来说,编纂《赋役全书》又谈何容易?且不说清王朝当时尚未站稳脚跟,更直接、主要的困难在于,由于明清鼎革的战火,明代各地的户口、土地等赋役册籍,几乎荡然无存。

当此一筹莫展之时,顺治三年(1646年),御史张懋熺在《请成赋税定额方册疏》中,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他说,虽然各府县的册籍经战火“存去不可考”,但存藏于户部的原明朝《赋役全书》《会计录》二书,并未听说被焚毁,如果以此为凭据,那么,赋税所入之数,也就可理清十之八九了。

张懋熺的建议显然起了作用。

顺治三年四月,摄政王多尔衮颁布了一道谕令,命大学士冯铨前往户部,与二等公英俄尔岱“彻底察核”,并责成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官员“严核详稽”,以拟定《赋役全书》。

随后,多尔衮又特命户部右侍郎王弘祚专职负责编纂《赋役全书》工作。

尽管如此,限于客观条件,《赋役全书》的编纂进行得仍然非常缓慢。顺治帝亲政后,继续推进这一工作。

就这样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到顺治十四年(1657年)七月,一部纲举目张、官民两便的《赋役全书》才算告成。

《赋役全书》依次开列地丁原额、荒亡、实征、起运存留各款,并将新垦地亩、招徕人丁编入册尾。每州县发给两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

顺治朝《赋役全书》的编纂,应该说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效。这可从两方面体现出来:

一是,以明朝万历年间则例为基准,确定了征收赋役的定额原则。不过,“万历年间”是个很模糊的概念,该时期赋役征收的额度前后多有变化,究竟以哪一年为准,清廷并没明说。所以,顺治帝一再强调的“钱粮则例,俱照明万历年间”,只是一个大的原则。

李之芳在浙江主持编纂的《浙江省赋役全书》,对了解清初的赋役征收内容,提供了一个重要参照。该省赋役主要由两大块组成:一为明万历年间未加派辽饷前的额数;二为辽饷加派及清初新增名目,计银56.4万余两。

浙江省的例子,大体上反映了当时赋役应征额的情形。何平教授在《清代赋税政策研究》一书中指出,“清代赋税应征额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万历年间未加派辽饷前的原额,一是清初新增赋额。清初新增赋额部分,主要是对辽饷加派的沿袭、部分新增加派和因折价提高导致的赋额加增”。总的看来,清初的赋役额,普遍高于明万历年间额,而低于崇祯年间额。

需要注意的是,清初沿袭的辽饷,名称已改为“九厘银”。之所以称为“九厘银”,是因为明万历四十六年至四十八年(1618—1620年)征收赋役时,每年分别加增了三厘五毫、三厘五毫、二厘,合计为九厘。清廷虽然于入关头三年声明蠲免辽饷、剿饷、练饷等加派,以舒民困,但实际上做得并不彻底,在大量军费开支等的压力下,只好改头换面,将“辽饷”改为“九厘银”,继续向老百姓征收。

顺治朝编纂《赋役全书》的另一个明显成效,是对赋役条款和程序做了简化,继续实行一条鞭法。

据康熙年间直隶灵寿县所编县志记载,该县征收的赋役款目,明万历条鞭有:田地、夏税、秋粮、马草、驿递工料、马价、草料、银差、力差、听差、里甲额支待支杂支。清顺治年间则简化为田地、地银、丁银三项。

福建省宁化县县志所载明代赋役款目,更为繁杂,其中万历年间有:田地、粮料官折、纲银、均徭、机兵、驿站;明季加派有:辽饷、藩府膳田租银、加派书手铺兵工食银、皇陵工料银、均粮银、溢地银、练饷、房号税契、典铺、樽节纸赎银。清初则简化为田地、丁银、地银、匠班银四项。

宁化、灵寿二县,大体上反映出南、北各地的赋役征收情况。

通过归并合则,明朝后期以来名目纷杂的赋役款目,得到大力整顿。从此,清代的赋役基本上规范为田赋和丁银两大项。

康熙二年(1663年),清廷又采纳工科给事中吴国龙的建议,将“一应杂项俱称地丁钱粮”,于康熙三年(1664年)开始执行。

后来,康熙帝鉴于“户口土田,视昔有加,按户增徭,因地加赋,条目纷繁,易于淆混”,于二十四年(1685年)下令重修《赋役全书》,规定“止载起运、存留、漕项、河工等切要款目,删去丝秒以下尾数”,称为《简明赋役全书》。

这些举措,诚如陈支平教授在《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中所揭示的:“说明了清初的赋役整理,并不仅仅是重复明代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而是把封建社会晚期的赋税一体化推进了一大步。如果清初的赋役制度整顿,没有把赋役的折银化和归并合则推向深入,那么,清代中期的摊丁入亩制度的顺利实行,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可以说,清初推进赋役折银化和把差徭、上供、杂办等正赋化,是清代中期实行摊丁入亩而最后达到赋役一体化的必不可少的前提。”

土地清丈与户口清查。与《赋役全书》相配套,清廷还对土地和户口情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清查。

顺治元年(1644年),清廷即下令对各地无主荒地进行统计,但具体执行情况不详。三年(1646年),批准御史黄赞元之请,对江南之地进行清丈。然而,直到十年(1653年),清廷才明确了以鱼鳞老册为准、对不清者进行丈量的原则。第二年,又制定官方丈量规制:各省州县地用步弓,广一步、纵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由户部统一铸造颁发;旗屯地用绳,一绳为四十二亩。并规定自十二年(1655年)起开始清查。但接下来的清查,并非是全面的土地清丈,而只是针对有地无粮、有粮无地者。直到十四年(1657年),才编制成鱼鳞图册。

通史五卷——摊丁入亩

明代《鱼鳞图册》

户口清查与土地清丈同时起步。顺治四年(1647年),清廷正式下令编审人丁。第二年,再次下令编审户口,并责令州县官照旧例编制黄册。十三年(1656年),顺治帝下令将人丁编审和编制黄册合而为一;并把黄册改为简明黄册,只登载当时的里甲、熟地活丁及应征钱粮总数,其他款目一概删除。第二年,简明黄册编制完成,正式颁行。

以户为主、以田为辅的黄册,和以田为主、以户为辅的鱼鳞图册,两者一经一纬,与《赋役全书》相表里,为赋役征收提供了重要依据。

然而,从鱼鳞图册和黄册的编制进程看,显然是滞后于《赋役全书》的编制的。这说明,清廷对土地和户口的清查,目的不在土地、户口本身,而是为保证赋役的顺利征收和达到规定额度服务的。

正是出于这一目的,清廷还制定实行了易知由单、截票、印簿、循环簿、粮册、奏销册、赤历册、序册等,作为征收赋役的辅助手段。

苦乐不均。任何一项制度,不管出发点多么美好,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走调变形,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

清廷尽管对赋役制度建设狠下了一番功夫,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弊端丛生,广大拥有少量土地或无地的老百姓,不堪其苦。

赋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偏苦不均”,或者说“苦乐不均”“偏枯不公”。

之所以会出现偏苦不均,在于负责征收赋役的各级官吏、差役等,与拥有大量土地的地方豪绅互相勾结,徇私舞弊,放富差贫,转嫁责任,致使老百姓被迫承担了本不应该由他们承担的沉重赋役负担。

这就导致了富者田连千顷而不役,贫者有田数亩或数十亩而因役破家、逃亡,甚至“人已亡而不肯开除,子初生而责其登籍。沟中之瘠,犹是册上之丁;黄口之儿,已入追呼之檄。始而包赔,既而逃亡,势所必然”等种种赋役不均的普遍现象。老百姓为之苦累不已,度日如年。

不仅如此,田赋、丁银之外,官府还往往以各种借口,向老百姓征收比正赋高出三五倍的“附加税”,如“火耗”“雀耗”等。这些“赋外之赋”,更是让老百姓苦上加苦。

至于地方官吏强加在老百姓身上的“私派”,更是名目繁多、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就连康熙年间任湖南偏沅巡抚的赵申乔也不得不感慨:“百姓憔悴,虐政已非一日,而害民尤甚者,莫如私派。”广东巡抚王来任也说:“蠹国殃民,莫此为甚。”

对此,康熙皇帝也深表关注。在一道上谕中,他指出:地方官员“每于正项钱粮外,加增火耗,或将易知由单不行晓示,设立名色,恣意科敛,或入私蠹,或贿上官,致小民脂膏竭尽,困苦已极”,“此等情弊,深可痛恨”!处在这样一种艰难境地,广大老百姓也只能“卖儿鬻产,茕茕孑遗,不死即逃”了。

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式的横征暴敛,虽然可以暂时满足一些官吏的贪欲,但对整个国家的发展来说,则无疑是一种灾难,尤其对广大老百姓而言,更是一种没顶之灾。

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要说赋役征收难以保证,就连国家正常的运转也会很成问题。“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历史教训,清统治者不会不清楚。

为了舒缓民困、解决赋役征收苦乐不均难题,清廷和一部分地方官员也曾做过一些努力和新的尝试。

如清廷多次下令清丈土地、编审人丁,以恩蠲、灾蠲、普蠲或部分蠲免等形式,豁免地方钱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老百姓的负担。

在赋役征收环节中,推行三联票法、四联票法、滚单法;停止使用靡费无益的序册、赤历册等;让花户,即纳税户,到设在城乡指定交纳赋税的地点,进行“自封投柜”,以防止官吏、书手等徇私舞弊、滥派加征,为害乡里。

通史五卷——摊丁入亩

耕种图景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二月,康熙帝更推出一项重要举措,即“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这项举措,是康熙帝鉴于清王朝建立六十余年以来,清廷的统治已经相当稳定,社会经济呈现上升发展态势,国库收入充实,户口日益增加,在长期鼓励垦荒政策引导下,土地开发基本上没有太大增长空间。

如此情形,在康熙帝看来,已没有继续增加钱粮的必要,而他想要搞清楚的,是各省编审人丁增长的实际数字。所以,二月二十九日,他在对大学士、九卿等的上谕中强调:“将直隶各省见今征收钱粮册内有名人丁,永为定数,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但将实数另造清册具报,岂特有益于民,亦一盛事也!”

不久,大学士、九卿遵旨议奏:“嗣后编审人丁,据康熙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其新增者,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从此,清廷遂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丁数2462.1334万口为基准,将丁银征收固定为三百三十五万余两。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丁数”,有其特定的内涵,何炳棣教授在《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中辨析道:“自16世纪或者更早之时起,丁已替代户、口而成为登记数字中的核心部分”,“清政府知道户口编审早已陈旧失效,因此不得不以编审丁口来代替”,但自“顺治八年至乾隆五年(1651—1740年)的丁数从来不代表人口”,也就是说,“丁统计数既不是人口数,也不是户数或纳税的成年男子数,而只不过是赋税单位”。

不过,“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在实行中也遇到了问题。按照清廷规定,凡编审人丁,“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那么,出现固定丁额不足的情况时,该如何处理?

为解决这个矛盾,户部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制定了一个擦除、擦补的办法。规定:除按地派丁外,凡是按人派丁的,如果一户开除一丁、新添一丁,就以新添之丁抵补开除之丁;而如果一户开除二、三丁,不够抵补,就以亲族丁多的抵补;再不足,则以同甲同图粮多的顶补。直到原额平衡后,其余新增人丁,才属于“永不加赋”的范围。

李华教授在《清朝前期赋役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康熙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举措,“对无地少地的劳动人民有一定的好处。在当时的情况下,地主阶级田多丁少(或因‘优免’,根本不纳丁税),劳动人民丁多地少(或根本没有土地)。这一种赋役制度的改革,如果确能认真执行的话,尽管劳动人民的丁额负担并没有减轻,但丁税有了相对固定,从而免于到处逃亡,生活得到一定程度的安定。从康熙朝统治者来说,实行这一改革,其目的是把劳动人民重新吸引到大片未开垦的荒地上来,不但澄清了户口,同时也增加了田赋收入”。

当然,从实质上看,“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并没能从根本上触动大土地拥有者的利益。

清人吴振棫曾强调:“滋生丁既永不加赋,而额丁子孙多寡不同。或数十百丁承纳一丁;其故绝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或无其户,势难完纳。”所以,田赋、丁银分征造成的矛盾,仍然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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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滋生图》

这一矛盾,不仅普遍存在于各省之间,即使同一省内的各府或各县之间,甚至一县之内,也很不平衡。其结果,“在民有苦乐不均之叹,在官有征收不力之参,官民交累”。

清初以来赋役不均、苦乐不均的难题,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而如何妥善处理地、丁之间的矛盾,则成为走出困境的一条重要出路。

地、丁合一,摊丁入亩。据《清朝文献通考》记载,各省征收丁银,在形式上并不尽同:“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

这表明,地、丁合一已在部分地区开始实行。

地方上一些官员针对赋役不均进行的变通摸索,更使这一趋势得到了推进。

如江苏吴县知县雷挺,于顺治十三年(1656年)提出“田均而役亦均”的办法;江苏巡抚韩世琦鉴于苏州、松江二府“田归不役之家,役累无田之户”的弊端,于康熙元年(1662年)提出“均田均役”法,五年(1666年)奉旨实行;康熙十三年(1674年),江苏布政使慕天颜针对苏州、松江、杭州、嘉兴四府赋役繁重的情况,也主张实行“均田均役”法,并具体制定了一套实施方案,即《征收条约》。

与“均田均役”法不同,直隶乐亭县知县于成龙认为,赋役不均的根本原因在于“田与丁分”。所以,他于康熙二十年(1681年)提出“均田均丁”法。湖南安乡县也采用了类似的思路,部分推行了“人丁随粮摊”举措。

其他像河南、四川、湖南、湖北等省,也有一些州县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以前,开始筹划或实行摊丁入地。

一时间,“善变法者,不若并丁之名而去之,条目归于一,人既易知而事不繁,何用巧立诸科以滋文案”的认识,成为一种趋向。

尽管以上变通摸索有的没能实施,有的仅在小范围内尝试,甚至在实行过程中遇到种种阻挠和羁绊,但坚冰一旦有裂缝,其融化之势就很难阻挡了。

基于这样一种趋势,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山东道监察御史董之燧率先上疏,提出“确查各县地亩若干,统计地丁、人丁之银若干,按亩均派”的意见,呼吁在全国实行摊丁入亩。在他看来,这种办法的可行性在于:对有地者来说,“所加无多,不为苦”;而对无地者来说,则可以“免赔累”。

董之燧的呼吁应该说顺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户部却以“各省州县地亩人丁,原有不同,随地制宜,相沿已久,未便更张”为由,否定了他的建议。

但耐人寻味的是,户部尽管否定了董之燧的建议,却在这一年批准“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分摊征收”,分摊的标准为:每地银一两,均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

随后,四川也成为摊丁入亩的试点省份。

雍正继位后,一些大臣纷纷上奏,吁请实行摊丁入亩。他们的理由是:“总使丁不离地,地即有丁,既免贫富不均之叹,亦免逃亡转赔之苦,更免吏胥贿嘱之弊,有裨国计,有便民生。”

对大臣们的吁请,雍正一开始是比较犹豫的。

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初八,当山东巡抚黄炳奏请援照浙江省之例“按地摊丁,以苏积困”时,雍正不仅没答应他的请求,而且予以严厉批评,声称:“此等大事,岂是如此草率乱举的。”认为:“此等事外之事,不必搜寻。”并告诫说:“你要着实小心留心地方,再有一点差误,王法三尺,断不容也。”

七月十二日,刚上任不到五个月的直隶巡抚李维钧,也上疏请求将所属“丁银摊入田粮征收”。雍正批示道:“此事略早了些,更张之事在丰年举行好,候部议来再定。”而当李维钧八月初六进京陛见时,雍正再次当面对他说:“摊丁千古更张之事,你才做巡抚,不要轻举。”

不过,雍正也并非对摊丁入亩一事不关注,只是在等待时机或契机。

九月初八,户部对李维钧的上疏做出答复,认为“应如所请,于雍正二年(1724年)为始,将丁银均摊地粮之内,造册征收”。

此时,雍正还没明确表态,而是下令让九卿、詹事、科道对此事再进行商议。

九月二十二日,九卿提出商议意见:“应令该抚确查各州县田土,因地制宜,作何摊入田亩之处,分别定例,庶使无地穷民免纳丁银之苦,有地穷民无加纳丁银之累。”

雍正对九卿提出的意见很不满意,认为他们依违瞻顾,只想迎合自己,并没真正据理详议。而且,就事情的处理来说,九卿延迟一天,内而六部、八旗,外而各省,都会因此迟延。

显然,从雍正的训斥来看,九卿虽然意在揣摩上意,但并没真正体会到雍正令他们再度商议的真实意图。如果他们能明确支持户部的意见,雍正也就不用再费口舌了。

经过这番反复,雍正最后明确表态说:“著仍照户部议行。”

这样,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二十二日,便成为历史上一个关键性的日子。

全国范围的重大赋役改革,就此拉开序幕。

李维钧请求实行摊丁入亩,虽然主要针对直隶一省赋役不均的情形而发,但其他各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以,当李维钧的请求得到雍正批准后,各省也都纷纷效仿,先后上疏请求实行摊丁入亩。

除广东、四川两省外,直隶、福建于雍正二年(1724年),山东于三年(1725年),云南、河南、陕西、浙江、甘肃于四年(1726年),江苏、安徽、江西于五年(1727年),湖南、广西于六年(1728年),湖北于七年(1729年),也先后实行摊丁入亩,并迅速展开。个别省份实行得较晚,如山西开始于乾隆元年(1736年),而且直到光绪十年(1884年)才全部实行;贵州则开始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还有一个例外,即盛京,它没有实行摊丁入亩,原因在于户籍无定。

在实行摊丁入亩时,由于各省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地赋每两所摊丁银数是不一样的。最高的像湖南一些县,高达八钱六分一厘;福建部分地区也高达三钱一分二厘;少的则仅为一毫四丝。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多少不等的情况:一是各省、各府州县的地、丁比例不同;二是征收依据不一,有的省份以粮载丁,有的省份则按亩计算。另外,在制定摊丁方式时,有的省份以全省为单位,统一分摊;有的省份则以州县为单位,自行决定分摊比例。

大体来看,地多、丁少的,地亩分摊丁银率低;相反,地少、丁多的,分摊丁银率则高。

除山西等个别省份外,各省摊丁入亩虽然在实行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阻力,但整体来说,进展得还是比较顺利的。

“摊丁入亩”在雍正朝全面推行,尽管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然而,其积极意义不容忽视。

冯尔康教授在《雍正帝》一书中评价道:分别征收人口税和财产税,是中国赋役史上的一贯做法;而且人口税的徭役很重,在历史上常常成为农民造反的根由或爆发点。为此,历代王朝不断进行改革。

雍正帝的摊丁入亩制度,是全面实现人丁徭役税从土地税征收的制度,使得人口税与财产税合一。于是,无地人口,不再有人口税的徭役负担;有田产的民户增加了土地税额。所以,摊丁入亩实质上是政府从人口税、财产税分征转变为征收单一的财产税。摊丁入亩,对于政府讲,并没有减少税收;而对百姓讲,没有名义上的人口税了。这是赋役制度前所未有的革新,是继承唐朝、明朝的改革,又是历史上所有改革家所未能想象、未能做到的赋役合一。

从顺治朝整顿赋役制度,到康熙、雍正朝尝试变通、推行摊丁入亩的进程来看,尽管没能根本改变历史的积弊,但多少缓和了丁粮分征、丁役不均、放富差贫的社会不公现象,使老百姓的沉重负担有所减轻、人身依附也相对松弛。总的来说,摊丁入亩的普遍实行,收到了抑富、益贫、利国的效果。

清王朝之所以在乾隆时能达到发展高峰,与摊丁入亩的普遍推行有很大关系。

清初学者黄宗羲曾感叹:“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

黄宗羲的反思,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清王朝统治的症结所在。但问题是,如果国家的政体不改变,当政者不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的土地问题、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等,那么,老百姓苦于暴税的命运就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扭转,所谓民生,也就只能成为一纸空谈。

战国时期的孟子,说过这样一番话:“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民心向背,怎能不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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