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历史 > 明清光辉

鸦片战争前史——公行制度和防范章程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05 18:03:07 0


清代的闭关政策,是一项包括政治、经济、外交的综合性政策。马克思称它为“一种政治制度”。 [1] 它由四个相互关联的内容组成:在贸易地点上实行一口通商的原则;在对待外人行动上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在和外商贸易方面实行公行商人中介的特殊制度;在外贸物资的出口品种和数量上采取限止手段。

广州一口通商是清代闭关政策的起点和基本标志。它是清王朝针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政策。对于中国传统的贸易伙伴如东洋、南洋各国,中国并没有关上大门。相反,对某些邻国如朝鲜、安南等,往往还给以较为优厚的贸易待遇。当时,与中国有藩属关系及友好交往的国家如安南、琉球、缅甸、泰国、日本以及南洋一些国家,都是以贡市形式与中国进行贸易的。“贡与市相因,而市之利鸦片战争前史——公行制度和防范章程,初虽刻期限,严勘合,卒之率假贡为市,而贡敝”。 [2] 从贡市相因到市盛贡敝,就是中国与东洋、南洋传统贸易伙伴国家的通商交往史。

构成闭关政策的另一项内容是清政府对外贸易物资的出口数量和品种颁布限止性的禁令。在一般情况下,限制外贸物资的出口品种和数量,是一个主权国家必须采取的正当手段,与闭关锁国没有必然联系。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和世界各国的贸易史上都有类似情况。但清代限制外贸物资的出口,目的不是为了发展和扶植本国手工业和农业生产,而是为了抑制本国经济生活中早已萌芽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维护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系。所以它的禁令,是国内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贸易中的反映,本质上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

清代对外贸物资出口品种,实行限制的有粮食(米、谷、麦、豆、杂粮),五金及其制品(金、银、铜、铁、铅),军火(硝、磺)等;对出口物资的数量和途径,实行限制的有丝、茶、大黄等。此外,史书、舆地书籍等也严禁出口。

必须指出,上述物资的出口限制,并不都是在闭关之后实行的,其中大部分是在闭关以前早已加以限制了。如米,在康熙七年已禁止出口,豆类在雍正十三年(1735)已禁止出口,五金中如铁及铁器制品在雍正九、十年都明文禁止;军火在开关贸易时已下禁令。只有对丝、茶出口的数量限制是在闭关期间采取的。丝及丝绸制品的数量限制,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实行,茶直到嘉庆二十二年(1781)才下令限制。正因为如此,所以有些学者并不同意将限制出口货物作为清代闭关政策的一个组分。

还要指出的是,上述货物的限制出口,并不完全都是出于同一性质。有的限制货物出口是正当和必要的。如粮食中的米、麦、杂粮等,这些都是民食的重要内容,限制出口,对稳定粮食价格,满足人民需要有好处,况且清政府每年还要从国外购买大米。再如对金、银出口的限制,对于稳定国内银钱比价,稳定货币信用都有益处。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不同意将限制出口货物作为闭关政策一部分的学者,并不是没有理由的。

但是,若把这些品种和数量作为一个整体,将它放在闭关锁国的前提下考察,那么,它们之所以被严格禁止,就是因为清政府满足于自给自足的局面,不愿意发展中外正当商品交流,不重视商品交换的结果。它的封建落后性就显得十分明确了。

构成闭关政策最重要的两项内容是公行制度和防范章程。

随着广州一口通商原则的确立,在如何处理外商在贸易口岸的业务问题上,清政府实行了一套特殊的中介制度即公行制度。这个制度,强化了闭关锁国的程度,成了清代闭关政策的重要支柱。

公行制度正式产生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它是在原有专营对外贸易的洋行基础上发展变化而来的。

如前所述,中国的海外贸易,自唐至明代,均由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外国使臣的贡市,由政府专司海外贸易的长官——市舶使负责接待。明初,海外贸易比前代有了更大规模的发展,与明王朝进行贡市贸易的地区,有东洋的琉球,南洋的菲律宾群岛,印度、波斯、阿拉伯以及非洲东海岸的大小国家约64国 [3] 这一统计,不尽正确,如其中本是一国而因译名不同而记为两国者;或早已灭国但在中文典籍中仍有名而称作国家者,都重复计入。但是,明初与海外交往确实繁荣,这使明代的市舶司制度不能适应,遂指定商人设立牙行,经营出口贸易。这种商人称为行商或官商、洋商。万历以后,广东经营对外贸易的行商有36家。明周玄鸦片战争前史——公行制度和防范章程《泾林读书记》说:“广属香山为海舶出入禁喉,每一舶区,常持万金,并海外珍异诸物,多有至数万金者。先报达本县,申达藩司,令舶举(即市舶提举)同县官盘验,各有长例……继而三十六行领银,提举悉十而取一,盖安坐而无簿书刑杖之劳。”可知明代后期,行商与贸易长官之间的关系虽已密切,但并未有代表政府而独立与洋商交往的职能。

清承明制,经营对外贸易的行商或洋商,称为十三行。梁廷枬《粤海关志》称:“国朝设关之初,番舶入市者,仅二十余柁。至则劳以牛酒,令牙行主之,沿明之习,命曰十三行。” [4] 梁廷枬所说“沿明之习,命曰十三行”,对此,学术界理解各不相同,有人认为十三行之称,明代已有,清初仅“沿明之习”而已, [5] 有人认为十三行之称,明代尚无,“沿明之习”,是沿对外商“劳以牛酒”的怀远驿制度,并非沿十三行之名 [6] 本书并非专论十三行的沿革,孰是孰非,兹不赘及,但十三行之称,最迟在康熙三十九年已见诸于记载。清人屈大均《广州竹枝词》称:

洋行争出是官商,十字门开向二洋。

五丝八丝广缎好,银钱堆满十三行。

《广州竹枝词》载于屈大均所著《广东新语》一书。此书重刊本是康熙三十九年,故十三行一名,迟至康熙三十九年已有,似无问题。十三行含义是什么?目前尚无确凿史料,还弄不清楚,但十三行绝非指十三家行商。梁廷枬说“乾隆初年,洋行有二十家”,乾隆十六年亦有洋行20家 [7] 至二十二年增至26家。 [8] 十三行并非十三家,无可怀疑。

清初,洋行经营对外贸易,仍不具有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职能。洋船入粤,泊于澳门,粤海关监督需躬亲丈量。洋行在得到批准后,也可面见监督。那时洋行也没有垄断对外贸易的权力。只有在他们组成公行后,才在对外贸易中具有垄断地位。

乾隆二十二年广州一口通商之后,清政府为避免直接与外国人接触,便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在粤海关监督的授权之下,由一批洋商组成公行。当时参加公行的行商共九家。嘉庆五年,粤海关监督佶山奏折中述及此事称:“迨乾隆二十五年,洋商潘振成等九家,呈请设立公行,专办夷船,批司议准 [9]

公行是清代特有的对外贸易的垄断组织,具有亦官亦商的职能,这可以从下列三方面考察。

第一,它垄断了清代对西洋各国的贸易。

凡不参加公行的行商称为“散商”,不能单独与外商进行大宗货买,只能在公行规定的贸易商品范围内作小宗经营,而且必须由公行统销。一个长期居住广州的美国旗昌洋行职员享德说:

行商是中国政府唯一承认的机构。从行外的中国人买进的货物,如果不通过某些行商就无法运出。因之通过行商可采办的货物,必须由行商抽一笔手续费,然后用行商的出名报关。 [10]

行商又从外商对华贸易中分肥:“东印度公司购买货物时,依照股份按比例分与行商 [11] “他们享有统治广州港对外贸易的独占权,每年获利达数百万元 [12]

第二,对新充行商参加公行,具有控制作用。

只有公行一致同意下,由总 [13] 和各散商联名具结,公行才可接纳新成员。这就从组织制度上保证了公行的垄断意义,并扼杀了贸易竞争者的生机。这一点,只要剖析一下清政府对新充行商的规定,就可明了:

自嘉庆十八年,前监督德庆奏请设立总商,经理行务,并嗣后选充新商,责令总散各商联名保结,钦奉谕允,准行在案。是以十余年来,止有闲歇之行,并无一行添设。推原其故,皆因从前开行,止凭一二商保结,即准承充。在总商等,以新招之商,身家殷实与否,不能洞悉底里,未免意存推诿;倘有一行不保,即不能承充,以致新商虽有急公踊跃之心,而历任监督以恪于成例,不便著充。 [14]

这份奏折说明了新充行商之难。到道光九年时,“止存怡和等七行,其余六家或因不善经营,或因资本消乏,陆续闭歇”。 [15] 事情已到了旧行商日少,新行商不添的程度。而“数年以来,夷船日多,税课日旺,而行户反日少,买卖事繁,料理难于周到,势不能不用行伙。于是走私漏税,勾串分肥,其弊百出”。 [16] 因此,经道光帝批准,更改嘉庆十八年成法,著一、二保商取保,即可充任试办。十余年来,对于新充行商的规定,走了一个回头路。

道光十七年(1837),广州参加公行的洋商数目又趋回升,达到十三家旧观。但新充的行商,试办而不愿报部出结,并不认真执行规定。如“新充之仁和行商潘文海,试办已历七年,屡催未据出结咨部;又孚泰行商易元昌、东昌行商罗福泰,暨新充尚未列册达部之安昌行商容有光,试办或届二年,或逾一年不等 [17] 甚至“交通匪类,资本不充等弊”时有发生。所以这一年又规定“不必限年试办”,回复到“总散各商联名保结”的老路。

从一、二家保结,到总散各商联保,这是肯定之否定;从总散各商联保取消,回复到一、二家保结,又取消一、二家保结,回复到总散各商联保,这是否定之否定。可以看到,这根曲线的每一个片段,都反映了对外贸易的垄断和反垄断斗争。只是这两个矛盾着的侧面,都在清政府的控制之下,都是服从于整个闭关政策的政治前提。

第三,公行商人具有亦官亦商的身份。

从他们是清政府对外贸易的主要经手人这一点看,他们是商人,是由官方认可允许与外商贸易的特殊身份的商人。经商是他们的本职。他们是各有各的主顾,各行负责各自联系的外国商人。商人所有的尔虞我诈的品质,理所当然地在他们身上得到体现,因而公行并不是一个组织紧密团结一致的团体。

从他们是清政府与外人交往的中介这一点看,他们又具有代表中国政府的身份。对清政府,他们是民;对洋人,他们具有官的力量。这种亦官亦商的身份,使公行商人在对外关系中拥有一般商人不可能具有的权力。这表现在他们负责洋商向海关报税纳税,负责向洋商通知海关税率的变动,照管洋商按政府规定的防范章程办事,传达政府对洋商的指示和负责办理洋商出入广州的护照等。这些权力使行商成了清政府用来隔绝中国人与洋人交往的看门狗,并且代替了粤海关监督在行使管理外商时的行政权力。

有一个普遍为人们接受的说法,认为公行制度早在康熙五十九年(1720)已经产生。这是一种误解。最早提出这一说法的是外国研究中外关系史的权威美国人马士。他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远东国际关系史》等著作中都强调了这个说法。前引亨德的《广州番鬼录》一书也持同调,近人梁嘉彬在他所著的《广东十三洋行考》一书中亦同此说。其实,这些学者把康熙五十九年的公行和乾隆二十五年的公行混为一谈了,从梁嘉彬转译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一书中,有关康熙五十九年成立的公行十三条行规看,当年的公行只具有对外贸易的垄断性质,并不具有代表政府行使职能的权力。因之,它并不是闭关时代公行制度的滥觞。

公行制度在清代闭关政策历史上,曾有过兴废起伏。自乾隆二十五年组成后,至三十五年,因“众志纷歧,渐至推萎,于公无补,经前督臣李侍尧会同前监督臣德魁,示禁裁撤公行名目,众商皆分行各办” [18] 直到乾隆四十七年重组公行,前后中断了12年。重组公行之后,一直沿袭到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为止。从参加公行的行商数目看,公行刚组成时仅9家,后上升到13家,到道光九年只有7家;道光十七年又回升,达到13家旧数。这种兴废起伏,除公行本身尔虞我诈外,与外国商人的反对有关。终整个闭关时代,外商与公行商人之间,维持着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矛盾的微妙关系。

公行制度虽具有半官方的对外垄断性质,并且阻隔了外国商人直接与中国官方接触;广州一口通商虽从地域上限制了外商的活动范围,但如果没有一套具有法律意义的规章,仍不足以将洋人与内地民人隔离,乾隆二十四年(1759)发生的洪仁辉事件,使清政府决心加强对洋人的防范。

洪仁辉是英属东印度公司的通事。他在公司的策划下以贸易为名,驾船由广东出发,直上天津,要求清政府准许通市宁波,并揭发粤海关舞弊和英商所谓受屈的情况。这一事件,使清政府极为震动。第一,自清朝定鼎以来,从未有洋人驾船直上京畿告御状的先例;第二,乾隆帝怀疑此事必有“内地奸民教唆引诱”, [19] “外借呈递之名,阴为试探之计”。因之,穷加究诘,派福州将军来粤检查,将几个认为勾串的汉人做了严重处理,并以洪仁辉“勾串内地奸民,代为列款,希冀违例别通海口”之罪,押往澳门圈禁三年,期满驱逐回国 [20]

洪仁辉事件,使清政府对洋人和汉人相结合的疑惧得到了加强,为了“防范于未萌 [21] 清政府决定对外商行动严加限制。同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受命拟定《防范外夷规条》进呈。到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又陆续颁过三个防范章程。这些章程,都是以李侍尧章程为基础修订的。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的《防范外夷规条》共五点,其内容是:

1.“夷商在省住冬,永行禁止”。

规定外商在广州的贸易事务完成后,即行回国,若账目未清,亦应回澳门居住。原来,西方各国在19世纪初叶以前,航海商船大都是帆船,蒸汽动力的船只尚未出现。这种大型木帆船航速很慢而且必须顺风顺势。从欧洲到东方,往往需要乘二月开始的季候风,航行约四个月左右才能到达中国,回帆时须乘九十月间的东北季候风,顺风西向。所以,外国商舶来华贸易,一般都在五六月间到达广东海面,从这时起到九十月间是双方贸易季节。九十月开始刮东北季候风时,外船结束贸易,回帆西去。根据这一天时条件,清初规定外舶在广州贸易期为当年五月至十月,超期若货物未了,账目未清,外人可在澳门过冬,但不准勾留广州。延至乾隆中叶,“各国夷商多有藉称货物未销,行欠不清,将本船及已置之货,交予别商,押带回国,该夷商仍复留寓粤省”。 [22] 不准在省住冬的规定已无形瓦解。李侍尧章程,即是对这一禁令的重申。

2.“夷人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

中国自唐代以来,洋商到粤,向有专居处所。唐代在广州城外设有“蕃坊”;宋沿旧制。《萍州可谈》卷二云:“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聚居,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元时不知其制。明代则有怀远驿之设。清初开海贸易后,洋商到粤,其大班、二班得停居十三行。《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称:“舶长曰大班,次曰二班,得居停十三行,余悉守泊,即明于怀远驿旁建屋一百二十间以居蕃人之遗制。”但自康、雍至乾隆的近百年内,情况也已发生变化,有人将自己的房屋出租,或置买已歇业的洋行旧址,精工改建,“招诱夷商投寓”;交易买卖,“亦有多不经行商通事之手,无稽店户,私行到馆,诱骗交易,走漏税饷,无弊不作”。种种情况,大违清政府严禁民人和洋人接触的忌讳。李侍尧认为必须加以重申。因之,在这一条中,规定了:“非开张洋行之家,不许寓歇夷人”,杜绝洋行以外商人与外商接触;“夷商随带蕃厮,不得过五名,一切凶械火器,不许携带进省”,限制大量外国人进入广州口岸,以防不测;“毋许汉奸出入夷馆,结交引诱,即买卖货物,亦令行商经手,方许贸易”,授予行商专营对外贸易的特权;“如夷商有置买货物等事,必须出行,该通事、行商亦必亲自随行”,对外商行动加以严密控制,行商也就成了“保商”。

于是洋人到粤,只能住在十三行的行馆里,他们的买卖交易,即在行馆内租屋开设的商馆进行。这样,中国人开设的洋行,与外国人开设的商馆(亦称洋行、夷馆)合二而一,都在广州城外十三洋行街内。

3.“借领外夷资本,及雇请汉人役使,并应查禁”。

查禁借领外夷资本一事,是由于违反了夷商到广州贸易只准以货易货的传统。自明中叶以来,中国政府规定外商来华贸易,只能将所带之货,就地售卖;如欲购货回国,亦应就地采办,不准将多余的资本,请汉人立约承领,出省贩货。但事实上洋商冀获重利,华商冀领洋商本银营运得利,因此往往两相结纳。 [23] 这样做,对促进内外商品交流本来是有利的,但清政府生怕华洋勾结,出现第二个洪仁辉事件,所以规定“嗣后内地民人,概不许与夷商领本经营,往来借贷。”

4.“外夷雇人传递信息之弊,宜请永除”。

这一条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防止外人乘机到处刺探情报,与内地民人相互勾连。当时,传递消息,主要是靠专业的送信人,名叫“千里马”者递送。李侍尧原奏中说:“查粤东驿递,向无马匹,遇有各衙门紧要公文,雇拨力能奔驰迅速之人,给以工资饭食赉递,名曰‘千里马’。若辈虽非额设人役,而民间雇请,实所罕有。乃近来各夷商因分遣多人,前往江浙等省购买货物,不时雇觅‘千里马’,往来探听货价低昂……”以广东省城之大,地处海疆,驿站竟无马而将投递公文之人称为“千里马”,清王朝的腐朽落后,由此可见一斑了。上引李侍尧原奏中,也可看出,外商虽在广州一口通商,但他们的贸易范围却可远至江浙一带,闭关政策闭不了中国的大门。

5.“夷船收泊处所,应请酌拨营员弹压稽查”。

清初外舶来粤,“皆先到澳门零丁洋外停泊,随由虎门入口,行抵黄埔住船,始开舱起货”。澳门是外舶所经的第一道关口,那里设有“海关监督行台”及“税馆”,洋船在澳门必须经粤海关监督躬亲丈量后,经许可,方由引水员引入黄埔。

外船停泊后,向例由广州协标外委一员,带兵20名,在附近沙滩搭寮防守,但外委职分卑微,不足以资弹压,所以李侍尧奏请加强,拨候补守备一员,专往该处,并拨浆船一只,供其使用。“与该处(新塘营)原有左翼镇标中营浆船,会同梭织巡游。俟洋船出口后即行撤回”。这种所谓弹压措施,自是十分微弱的,而且后来“弹压”人员逐渐成了鸦片走私的合伙者。

由此可见,《防范外夷条规》完全是政治性的。它是清政府防止汉人与洋人结纳的思想指导下的产物。《防范外夷条规》使广州一口通商原则更趋完善,它与公行制度相互奥援,清代的闭关政策趋于制度化了。

但是《防范外夷条规》并不能真正起到防范作用。随着清王朝由盛转衰,外国资本主义商人对“条规”的违犯愈来愈严重,清政府不得不再次、三次、四次地修改条规,发布新的防范章程。

嘉庆十四年(1809),两广总督百龄、粤海关监督常显,拟呈《民夷交易章程》六条,送清廷审议,除第六条驳回外,余皆依议,经嘉庆帝批准执行。这是闭关史上的第二个防范章程。其主要内容为:

1.“外夷兵船应停泊外洋”;

2.“夷商不准在澳逗留”;

3.“澳内华夷分别稽查”;

4.“夷船引水人等宜责令澳门同知给发牌照”;

5.“夷商买办人等宜责成地方官填选承充,随时严查”。

这个章程,挂着贸易的招牌,实质上仍是突出一个“禁”字,对华洋实行政治性隔离措施,但比之李侍尧的《防范外夷规条》涉及面广泛,不仅涉及广州,而且涉及澳门;不仅涉及洋商,而且涉及中国方面的办事人员。

这个章程颁布实行后23年,即道光十一年(1831),两广总督李鸿宾、粤海关监督中祥,又提出了《防范夷人章程》八条,作为对洋商违规犯法的新约束。这个闭关史上的第三个法令,在中外关系史上屡次被外人提及,对它的具文性质讽刺得也最多,其主要内容有:

1.洋商进口后,居住商馆,不许夷商擅自出入商馆;

2.夷商不准携带夷妇至省居住,违者即停其买卖,押令回澳;夷人不准在省乘轿上岸,并禁华人代雇肩舆;

3.夷人不准偷运枪炮进省;

4.允许买办代夷商雇请民人服役;

5.英商若需投禀总督衙门,必须交总商或保商代递,不准夷人至城门口自投,倘总商、保商不愿代递,方准一、二夷人携禀至城门口交营员接交;

6.借贷夷商银两应杜拖欠弊端;

7.夷商不必拘九十月间回国老例,一经销货完毕,不论何时均应随船回国或往澳门居住;

8.英吉利国公司船户驾船往来,及夷商货船领牌出口,均应遵定制 [24]

闭关史上的最后一个章程,是在道光十五年颁布的。章程由两广总督卢坤和粤海关监督彭年拟呈,共八条:

1.“外夷护货兵船不准驶入内洋,应严申禁令,并责成舟师防堵”。

2.“夷人偷运枪炮及私带蕃妇、蕃哨人等至省,应责成行商一体稽查”,行商若知情不报,“照私通外国例治罪”。

3.“夷船引水、买办,应由澳门同知给发牌照,不准私雇”。

4.“夷馆雇佣民人,应明定限制。”对所雇人员采取洋商、通事、买办层层连保,以防止“勾串作奸”。

5.“夷人在内河驶用船只,应分别裁节,并禁止不时闲游”。重申嘉庆二十一年规定,限外人在每月初八、十八、二十八三日可以在附近游散,地点定在广州花地、海幢池一带,人数每次不得超过十人,限申刻回馆,不准在外住歇饮酒。

6.“夷人具禀事件,应一律由洋商转禀,以肃政体”。

7.“洋商承保夷船,应认派兼用,以杜私弊”。这是在东印度公司解散后,怕“所来夷船散漫无稽”,所以规定任洋商转流承保,“每船设立派保一人,各行换次轮流派专司查察”。

8.“夷船在洋私买税货,应责成水师查拿,并咨沿海各省稽查 [25] 这是一条官样文章,所谓在洋私买税货,实际上指的是私买鸦片,但水师早已成为走私同谋者,查拿两字完全是纵容走私的代名词。

综上所述,防范章程,尽管条文迭出,一个接着一个,但综观其内容,不外乎防止洋人和内地民人相互接触,限制洋人活动地点、范围,并授权行商监视承保。所以,这些章程,实际上起着纽带作用,把闭关政策的各项制度,通过法令、条规扭结在一起,组成一个整体。

以上四个方面,构成了清代闭关锁国的全部内容。通观这些规定,人们不难看出清王朝闭关政策的实质是畏新排外。它对内禁锢人民的思想,实行愚民统治,维护封建纲常礼数,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对外夜郎自大,故步自封,与世隔绝,阻碍中外间的正常交往。

如果说,闭关锁国在18世纪末期以前,当世界还处于古代农业文明占统治地位,各国之间,尤其是东方与西方的交往还极有限的时代,它的封闭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并没有带来较大的影响,因为,那时东西方国家都是处在多元的和独立发展的阶段。中国强化它的封闭性与世界历史进程关系不大。但是,时至19世纪中叶,中国依然在清王朝闭关锁国政策下想保持独立发展,那就很难了。自18世纪后期起,英国最早完成了向资本主义工业社会的过渡,工业革命给西方也给世界创造了一个新时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按其本质说,是世界性的社会化大生产;资产阶级按其本性说要把一切民族都卷到自己的制度中来。这样,力图按照自己面貌改造世界的西方资产阶级,在东方最大的封建古堡面前面临着拒之门外的处境,无论从商品的性格还是资产阶级的本性,从开拓海外市场还是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敲打中国的大门就成了西方资本主义在东方立足的必然行动。


[1] 《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页。

[2] 印光任、张汝霖合撰:《澳门记略》上卷《官守篇》第42页。

[3] 数字参见邓之诚著:《中华二千年史》卷五,上册《明初海上交通诸国简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5~91页。

[4] 《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续修四库全书》(八三五·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页。

[5] 此说以近人梁嘉彬为代表,见梁著《十三洋行考》:《序篇》。

[6] 此说以今人彭泽益为代表,见彭著《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起源》,《历史研究》1957年第1期。

[7] 见嘉庆五年粤海关监督佶山奏折,《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续修四库全书》(八三五·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8] 见闽浙总督杨应琚奏折,《清实录》乾隆朝,卷五四九,中华书局影印本第一五册,第1010页。

[9] 见嘉庆五年粤海关监督佶山奏折,《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载《续修四库全书》(八三五·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10] 【美】W·C·亨德著、冯树铁译《广州番鬼录》,第26页,《广州史志丛书》,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1] 同上书,第27页。

[12] 【美】W·C·亨德著、林树惠译《旧中国杂记》。《鸦片战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1册,第246页。

[13] 总商,是组成公行的行商首领,由粤海关监督从行商中指派,报部存案。无论总商或公行商人,都可捐纳官职。这样,他们在和洋人的交往中,更加重了“官”的意义。

[14] 道光九年海关监督廷隆奏折:《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载《续修四库全书》(八三五·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页。

[15] 道光九年海关监督廷隆奏折:《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载《续修四库全书》(八三五·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页。

[16] 道光九年海关监督廷隆奏折:《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载《续修四库全书》(八三五·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页。

[17] 道光十七年两广总督邓廷桢、粤海关监督文祥会奏,《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续修四库全书》(八三五·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页。

[18] 嘉庆五年粤海关监督佶山奏折,《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载《续修四库全书》(八三五·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19] 《史料旬刊》,第9期,第307页。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2008年版,第649页。

[20] 萧令裕《英吉利记》,转引自《鸦片战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1册,第23页。

[21] 《史料旬刊》,第9期,第307页。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2008年,第650页。

[22] 李侍尧:《防范外夷规条》,《史料旬刊》第9期,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2008年,第651、652页。以下引文均出自此处,不再另注。

[23] 公行商人向洋商借资营利的事,早在18世纪70年代就已发生。到19世纪30年代,行商每年向外商的借款通常超过300万元。借款的利息一般在月息1.5%左右。参见【美】张馨保:《林钦差与鸦片战争》,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

[24] 以上《防范夷人章程》八条内容,已综合部议条文。章程原奏及部议原文,参见《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载《续修四库全书》(八三五·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222页。

[25] 八条具体内容,参见《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续修四库全书》,(八三五·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23~226页,但《粤海关志》误将彭年作中祥。

鸦片战争前史——公行制度和防范章程

东印度公司澳门商馆旧照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或者相关专家观点,本站发表仅供历史爱好者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zgls/mqgh/19260.html

  • 手机访问

站点声明:

历史学习笔记,本站内容整理自网络,原作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

Copyright © http://www.historyhot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2005564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