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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躬览庶政”,加强集权

历史大观园 历史故事 2020-06-07 01:12:21 0


朱元璋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关键步骤,是改革国家的政权体制,集军、政、司法大权于一身,使皇权得到高度的扩张。

洪武初年的政权体制袭自小明王,而小明王的宋政权是按照元朝的体制建立起来的。元朝的政权体制,在中央设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最高长官中书令是一个名义上的虚衔,中书令之下设左右丞相,为实任丞相,下设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为副相。在地方设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除了地大事繁的行中书省有时也设丞相外,一般的行中书省不设丞相。其他的中书省官职,行中书省全都照设。中书省统军政、民政、财政,行中书省也照样管军政、民政、财政,“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号称“外政府”,职权极重。后期四处兵起,地方军政首脑各自为政,往往擅权自专,不听朝廷指挥,形成分裂割据的局面。朱元璋是从宋政权的行中书省丞相起家的,他文檄用龙凤年号,然事皆不禀其节制,做事从来不奏请小明王批准,行中书省俨然是个独立王国。这正好为朱元璋借小明王的旗号暗中发展自己势力提供了便利,所以他对这种制度表示赞赏。但是,随着军事上的不断胜利,他担心部下效而仿之,闹起独立。果然,在朱元璋称吴王前后,臣僚越礼非分的事即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部将叛变投敌的事件。这不能不引起他的警惕和忧虑,同时也使他认识到这种体制的弊端,说:“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致天下骚乱。”不过,当时元朝尚未推翻,战事频繁,无暇进行改革。跻登宝位之后,臣僚越礼非分、违法逾制的事件层出不穷,朱元璋越来越感到改革的紧迫性。洪武三年(1370)十二月,儒士严礼等上言治道,提出臣民不得隔越中书省直接向皇帝奏事,朱元璋即指出:“夫元氏之有天下,固由世祖之雄武,而其亡也,由委任权臣,上下蒙蔽故也。今礼所言不得隔越中书奏事,此正元之大弊。人君不能躬览庶政,故大臣得以专权自恣。”强调君主必须“躬览庶政”,认为这是实现天下大治的一个前提条件。所谓“躬览庶政”,当然是指君主必须亲预朝政,但更重要的是要求进一步扩大皇权,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以确保君主能完全按自己的意志行事。此后,朱元璋悉心研究扩大君主权力、加强中央集权的途径和办法。到洪武九年考虑成熟了,便着手对国家机构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改革首先从地方行政机构入手。洪武九年六月,朱元璋下令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废除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职,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秩正二品,以“掌一省之政”,主要是民政和财政。十三年,改布政使秩正三品。十四年,改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二十二年俱秩从二品。布政使是朝廷派驻地方的使臣,朝廷的政策、法令和派给地方的多种任务,就是通过他们下达各府、州、县的地方官执行的。全国除南京直辖区之外,分为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12布政司,十五年增设云南布政司,共有13布政司。各布政司的管辖范围,大致同元朝的行中书省差不多,但不包括分散于其中的卫地。由于行中书省的名称已叫惯了,朝廷和民间仍把布政司叫作行省,简称为省。布政司不仅职权比行中书省大大缩小,而且性质也发生了变化。行中书省是中书省在地方的分出机构,是中央分权于地方,而布政司则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凡事都要秉承朝廷的意旨,这是地方集权于中央。在布政司之外,各省还保留原设的提刑按察司,统称为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仍以按察使为长官,秩正三品,“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还保留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仍以都指挥使为长官,秩正二品,管辖所属的卫地,“掌一方之军政”。从东北到西北直至西南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不设布政司,只设都司,实行军政与民政合一的统治。都司、按察司与布政司同为朝廷的派出机构,合称“三司”。三司互不统辖,均由皇帝直接指挥。凡遇重大政事,都要由三司会议,上报中央的部院。这样,不仅地方机构的权力大大削弱,强化了中央集权,而且地方机构职权专一,又互相牵制,便于皇帝的操控。布政司之下的地方政权机构也做了简化,仍保持府(直隶州)、县(府属州)的二级建制不动。

稍晚,又对中央机构进行改革。朱元璋认为丞相制度是妨碍君主“躬览庶政”的一大障碍,说:“昔秦皇去封建,异三公,以天下诸国合为郡县,朝廷设上、次二相,出纳君命,总理百僚。当是时,设法制度,皆非先圣先贤之道。为此,设相之后,臣张君之威福,乱自秦起,宰相权重,指鹿为马。自秦以下,人人君天下者,皆不鉴秦设相之患,相继而命之,往往病及于君国者,其故在擅专威福而致是欤?”取消行中书省后,加强了中央对地方行政、财政、司法的控制,丞相的职权增大,和皇帝的冲突更加严重,朱元璋于是决心废除丞相制度。洪武十三年正月,左丞相胡惟庸因谋反而被诛杀,朱元璋对文武大臣宣布:“朕欲革去中书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更置五军都督府,以分领军卫,如此则权不专于一司,事不留于壅蔽。”随即下令废除中书省和中书省的丞相,仿照周官六卿执政之制,把中书省的权力分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长官尚书由原先的正三品升为正二品,副长官侍郎由正四品升为正三品。这样,六部便成为替皇帝总理政务的全国最高一级的行政机构。中国历史上延续1700多年的丞相制度从此废除,丞相职权由皇帝兼使,皇权空前地加强。

丞相制度被废除后,全国的重大政务都由皇帝亲自处理,臣僚唯面奏取旨而已。朱元璋尽管起早睡晚,克勤不怠,但还是忙不过来,遇到重大问题也无人商量。于是他除命翰林和左右春坊帮看诸司的奏章并兼司平驳之外,又于洪武十三年九月设置四辅官以“协赞政事”。但所用的四辅官都是来自乡间的老儒,“淳朴无他长”,起不到作用,到十五年七月又下令废除。接着,在十五年十一月又依照宋朝制度,以“辅导太子”的名义设置殿阁大学士,随侍皇帝左右,以备顾问。这些大学士秩仅正五品,其职责实际上并未超出翰林官“以论思为职”的范围,对军国大事鲜所参决。后来,经过建文(1399—1402)、永乐、洪熙、宣德诸朝的发展,殿阁大学士的品秩不断提高,职权日益扩大,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内阁制度。不过,终明一代,内阁始终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而仅是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而已。

在废除中书省的同时,朱元璋又撤销大都督府,改设左、右、中、前、后五军都督府。每个都督府以左、右都督为长官,秩正一品,各领所属都司和卫所的军队,以分散中央军事机构的权力。并规定五军都督府管兵籍,掌军政,但无调动军队之权,兵部掌军官铨选和军令,但无直接指挥军队之权。“征伐则(皇帝)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有统军之权,而无出兵之令……合之则呼吸相通,分之则犬牙相制”。这样,既可防备将领擅调兵力发动叛乱,又使军权集中到皇帝手中。

洪武十三年五月,还下令罢除御史台。

诛杀胡惟庸,废除丞相,罢中书省,又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并罢除御史台,这些都是震动全国的重大举措。为了防止意外事变的发生,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的相应措施。首先是安抚百姓、军士和官吏。洪武十三年二月,下诏郡县举荐聪明正直、孝弟力田、贤良方正、文学之士与精通术数者;四月,命群臣各举所知人才;到年底,各府、州、县荐举至京者达860余人,授予各种官职。第二年正月,又命新授官员,各举所知人才;八月,再次诏求明经老成儒士。十三年三月,诏减苏、松、嘉、湖四府重租赋额,“旧额田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以下仍旧”。五月,谨身殿遭到雷击,朱元璋又认为是自己犯了错误上天示警,下诏实行大赦,“除十恶不宥外,洪武十三年五月初三日以前巳、未发觉结正,罪无大小,咸赦除之”。并宣布:“军民已有定籍,敢有以民为军、乱籍以扰吾民者,禁之。自洪武初至十二年终,军民逋逃、追捕未获者,勿复追”,“山西民为军者二万四千余户悉还为民”。同时宣布,“太平、镇江、宣城、广德、滁和今岁夏秋税粮免其征”。接着,又下诏释放在京及临濠屯田输作的罪犯;免除全国今年田租;全国官员以罪罢黜、情非实犯者,遣赴京师,仍授以职;从征士卒老疾者,许以子代,老而无子及妇人寡居,有司资遣还乡。八月,还将全国学校师生的廪膳,由洪武初年的月米六斗增至一石,鱼肉盐醯,皆官给之。第二年三月,再次实行大赦。其次,加强对勋臣宿将的控制,洪武四年李善长致仕后,朱元璋曾赐给公侯仪仗户,以民户充之。胡惟庸案发后,李善长“以老辞仪从”。十三年三月,朱元璋命易以军,“诏以京卫军士充公侯仪仗户,韩国公李善长、魏国公徐达皆二十户,曹国公李文忠等皆十九户,侯皆十五户”。胡惟庸案发后,朱元璋还命翰林院的儒臣辑录历代诸侯王、宗戚、宦官之属“悖逆不道者”凡212人,“备其行事,以类书之”。六月书成,赐名曰《臣戒录》,颁给内外之臣,“俾知所警”。第三,加强对北元的警戒和打击,防其乘机内犯。十三年三月,命燕王朱棣就藩北平。九月又命景川侯曹震、营阳侯杨璟、永城侯薛显赴北平督兵屯田,以加强北边的防御力量。同年三月,西平侯沐英至灵州,遣候骑侦知北元部将脱火赤在亦集乃路,率兵长途奔袭,获其部曲以归。五月,都督濮英又进兵赤斤站,获故元豳王亦怜真及其部曲而还。七月再进兵苦峪,擒获故元省哥失里王等。十一月,北元平章完者不花、乃儿不花入犯永平,明守军奋起反击,指挥刘广战死,千户王辂击败之,擒获完者不花。第二年正月,朱元璋命徐达为征虏大将军,汤和、傅友德为左、右副将军,率师征讨乃儿不花。四月,徐达率诸将出塞,进至潢河(今内蒙古西拉木伦河),击败乃儿不花,“获全宁四部以归”。

由于这些措施的实行,局势显得比较平静,未出现意外的突发事变。朱元璋于是继续进行机构改革,洪武十五年十月,设立新的中央监察机构都察院,置监察都御史为长官,秩正七品。十六年,改设左、右都御史为长官,秩正四品,翌年升为正二品,与六部尚书品秩相同。都御史代表皇帝对行政和军事系统实行监督,“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至凡“大臣奸邪,小人抅党,作威作福者”,“百官猥葺贪冒,坏官纪者”,“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均可举发弹劾;遇有朝觐、考察,还可“同吏部司贤否陟黜”,职权极大。朱元璋说他“以六部为朕总理庶务,都察院为朕耳目”。台职与部权并重,故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合称“七卿”。都察院与六科彼此分权,又互相牵制。都察院之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布政司为一道,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10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7人,陕西、湖广、山西各8人,云南11人,共110人。这些监察御史品秩与外任知县相同,只有七品,但权力不小,“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京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仓场、内库、皇城等,在外则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茶马,巡漕,巡关,仱运,印马,屯田,出征则监军记功等。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可直言无避,“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更是威权赫赫。必须指出的是,十三道监察御史并非都察院都御史的属官,不仅彼此不相统辖,而且还可互相纠举。另外,在洪武十四年还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为长官,秩正三品,“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的狱讼,均需经过大理寺的复审。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个司法部门互相牵制,便于皇帝的操控。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原来是既控下又监上的,上至最高君主,下至百官臣僚,都在监控的范围之内。到宋代,随着君主专制的加强,台谏的职权趋于合一,御史台与谏院合称“台谏”,但其监控的对象仍包括君主在内,规定谏官“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给事中“如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吴元年(1367)设立的御史台,基本上是继承宋代的“台谏”合一体制。洪武十三年(1380)五月罢除御史台后,六月曾“置谏院官左、右司谏各一人,秩正七品,左、右正言各二人,秩从七品,书吏四人”,但当年就废除了。十五年十月设立都察院后,十一月设立谏院,“以兵部尚书唐铎为谏议大夫”。但未几,唐铎又“左迁监察御史”,谏院大概也随之撤销,最后还是恢复台谏合一的体制。由于没有专职的谏官,由监察御史一身兼掌言事与察事,职权混一,逐渐导致台权对谏权的吞并,使都察院变成纯粹的天子耳目之司了。所以,在洪武年间还有韩宜可、周观政、王朴等监察御史直言谏诤之事,以后便很少见到这种现象。与此同时,朱元璋赋予六科给事中的职权,是专门封驳六部的章奏,称作“科参”,而没有封驳皇帝诏令之权。经过这番改革,监察机构就完全变成皇帝监控臣僚的工具,进而强化了君主的专制。

为了了解下情,朱元璋曾于洪武三年设察言司,寻罢。十年七月,又设通政使司,以通政使为长官,秩正三品,“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并有参预大政之权,“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通政使居于七卿之下的最高位次,与六部、都察院之长和大理寺卿合称“九卿”。

在国家机构的改革过程中,朱元璋对官吏的回避制度做了适当的调整。洪武十三年正月,将洪武初年所定的南北更调法改为三大区域互调之法,“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有司用之,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于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有司用之,广西、广东、福建之人亦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有司用之”。洪武二十六年还规定,户部的官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户部的吏员“不许用江浙、苏松人”。对巡按御史,洪武二十六年也规定,不得到原籍及与自己有仇隙的地区出巡。

为了监视臣僚,朱元璋在明朝建立之前,就常派手下的亲信利用特务手段搞侦察活动。他的亲随伴当从行小先锋张焕,在龙凤十二年(1366)以后即常被派作特使,到前线军中传达政令和察事。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又起用许多心腹充当检校,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太祖知之”。这些检校既有文官,如高见贤、夏煜、杨宪、凌说等,也有禁卫军官,如兵马司指挥丁光眼、金吾后卫知事靳谦、毛骐之子管军千户毛骧、耿忠等,还有和尚,如吴印、华克勤。检校的足迹遍及大街小巷,勋臣小吏都在其伺察之中。有一次,检校察听将官家属,发现有女僧引诱华高、胡大海妻敬奉藏僧,行“金天教法”,朱元璋下令将两家的妇人及女僧统统投水淹死。京城各部皂隶原先都戴漆巾,诸司衙门原先都挂牌额,检校派巡卒阴伺诸司得失,发现礼部皂隶白天睡觉,兵部晚上不设巡警,就把礼部皂隶的漆巾和兵部衙门前的牌额偷偷拿走,以示惩罚。礼部皂隶从此不戴漆巾,兵部衙门也无牌额,成了明代的典故。老儒钱宰奉命编《孟子节文》,朝罢低吟:“四鼓鼕鼕起著衣,午门朝见尚嫌迟。何时得遂田园乐,睡到人间饭熟时?”检校偷听后向朱元璋报告。第二天,在文华殿宴毕,朱元璋召见诸儒,对钱宰说:“昨日好诗,然何尝嫌汝,何不用忧字?”钱宰被吓出一身冷汗,忙磕头谢罪。不久,朱元璋便让他退休,遣送回到老家。国子监祭酒宋讷有一天独坐生闷气,面有怒色,检校见了,偷偷给他画了张像。第二天,朱元璋问宋讷昨日为何生气,宋讷大吃一惊,说有个国子监生走路很快,摔了一跤,撞碎了茶具。我惭愧自己有失教诲,正在自责哩。但陛下怎么会知道这事呢?朱元璋拿出画像给他看,他恍然大悟,忙顿首谢罪。宋溓为人诚谨,朱元璋曾夸奖他“事朕十九年,未尝有一言之伪,诮一人之短,始终无二,非止君子,抑可谓贤矣”。但仍派人暗中察听他的行动。有一天,宋溓与客人饮酒,第二天朱元璋问他:昨日喝酒没有,座上客人是谁,吃了什么菜?宋溓如实回答,朱元璋才笑着说:“诚然,卿不朕欺。”有时,朱元璋甚至换上老百姓的衣服,亲自伺察大臣的活动。就连为人谦虚谨慎、安分守己,并为明皇朝的创建立下盖世之功的徐达,也受到朱元璋的猜忌。他在为徐达撰写的神道碑中,就承认自己曾因所谓“太阴数犯上将”的星象而“恶之”,谓:“(洪武十七年甲子)太阴数犯上将,朕恶之,召罢北镇,劳于家。”洪武十八年初,徐达背上生疽而卧床,朱元璋仍不放心,又微服私访其家。徐达从枕褥下抽出一把宝剑,对他说:“戒之戒之,若他人得,以戮汝也。”此后,朱元璋再也未敢到勋臣之家微服私访。

检校横行霸道,连开国元勋李善长等人都怕他们三分。朱元璋则对他们非常欣赏,说:“有此数人,譬如恶犬,则人怕。”并给一些察听有功的检校升官,如毛骧以管军千户升为都督佥事,掌锦衣卫事,典诏狱;耿忠做到大同兵马指挥使;杨宪做到中书省右丞、左丞。连和尚吴印、华克勤,也还俗做了大官。

检校不隶属于专门的机构,只能察听而不能直接逮捕判刑。到洪武十五年,又特设既能察听又具有逮捕判刑权力的专门机构锦衣卫。它的前身是龙凤十年(1364)三月仿元拱卫直而设的拱卫司,领校尉,上隶于都督府。不久,改名拱卫指挥使司,再改为都尉府。洪武二年(1369),定名为亲军都尉府,管领左、右、中、前、后五卫亲军,下设仪鸾司。十五年四月,罢府及司,设锦衣卫亲军指挥使司,以卫指挥为长官,秩从三品,十七年改为正三品。所隶有大汉将军、力士、校尉,“掌直驾侍卫、巡察缉捕”。凡遇朝会或皇帝出巡,锦衣卫官得具卤簿仪仗,率领大汉将军1507人侍从扈行。平时,得派员轮流宿卫,保护皇帝的安全。还负责巡逻街途沟洫,缉拿盗贼奸宄之徒。锦衣卫下设镇抚司,掌本卫刑名,兼管军匠,民间称之为“诏狱”。十五年,增设北镇抚司,专治诏狱,而将原设的镇抚司改称南镇抚司,专理军匠。“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锦衣卫)狱中,数更大狱,多使断治,所诛杀为多”。二十年正月,朱元璋得知诏狱“非法凌虐”囚犯的情况,说:“讯鞫者,法司事也。凡负重罪来者,或令锦衣卫审之,欲先付其情耳,岂令其锻炼耶?而乃非法如是!”这时,胡惟庸早已被族诛,受牵连的案犯多已被杀,而三法司机构也已渐健全,他便“命取其刑具悉焚之,以所系囚送刑部审理”。二十六年二月,蓝玉又被族诛,可能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功臣宿将已被屠戮殆尽,六月他下令禁止再设诏狱,规定锦衣卫不得刑审囚犯,“凡所隶者俱属法司理之”。不过,到了永乐年间,明成祖朱棣因自己称帝有篡夺之嫌,为了伺察臣民的动静,又恢复锦衣卫诏狱,令其亲信纪纲领锦衣卫亲兵,负责诏狱的工作。纪纲遂用其党羽庄敬、张江、王谦、李春等,缘借作奸数百千起,怨声载道。永乐十八年(1420),明成祖又下令设立由宦官掌理的专门刺探外事的东厂,从此东厂与锦衣卫合称厂卫,成为明史上臭名昭著、恶贯满盈的特务机构。

随着国家机构的改革,权力高度集中,皇权极大膨胀,朱元璋又对中央决策机构中的廷议制度加以完善。明朝建立后,为了集思广益,避免决策的失误,朱元璋除早朝和午朝(又称晚朝),由百官就军政事务面奏讨论之外,沿袭历朝的传统惯例,军国大事皆召集有关大臣讨论,然后再由自己权衡利弊得失,做出决定,交付实施。如洪武元年二月,中书省臣李善长等进郊社宗庙议,朱元璋敕礼官、翰林院、太常诸儒臣:“卿等宜酌古今之宜,务在适中,定议以闻。”八月,又“诏中书省及台、部集耆儒议便民事宜”。二年,朱元璋“召诸老臣,问以建都之地”,老臣提出建都关中、洛阳、汴梁、北平等各种意见,朱元璋则认为:“今建业长江天堑,龙蟠虎踞,江南形胜之地,真足以立国;临濠则前江后淮,以险可恃,以水可漕,朕欲以为中都,何如?”结果“群臣皆称善”,于是命有司营建中都。三、四年,“以中原田多芜,命(中书)省臣议,计民授田”。十五年七月,命群臣“议屯田之法”。到二十四年,由于中央机构改革完成,朱元璋进一步规定:“今后在京衙门,有奉旨发放为格为例,及紧要之事,须会多官计议停当,然后施行。”此后,朱元璋的几代后继者又陆续加以改进,廷议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不仅扩大集议的内容,举凡国家的典章制度、军国大事,如立君立储、继嗣、建都、封爵、郊祀、宗庙、典礼、亲藩、民政、漕运、赏功罚罪、边政海防以及政区的变动、大臣的任命等等,都在集议之列,而且廷议的程序也更为规范。在宣德以前由皇帝亲自主持,正统以后,凡所议之事属于某部,则由某部尚书主持。参加者包括阁臣、九卿、科道官及与所议内容有关的文武官员,人数自三四十人至百人不等。廷议之后,主持者应将会议的各种意见上奏,由皇帝定夺。皇帝认为所议不合,可以发回重议,甚至加以否决,而径自按己意发布谕旨,交付施行。

高级官员的选任,是皇帝掌握的一项重要权力。明朝初期,高级官员有缺,皆由吏部推举人选,报请皇帝亲简。后来,为了集思广益,避免失误,在宣德年间开始出现会举制,改由吏部尚书同内阁、各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员共同举荐的任命方式,称为会举。至成化年间,会举制废止,为皇帝亲简或吏部推选所取代。至成化年间,形成了廷推与敕推两种形式。两京衙门的堂上官有缺,由本部奏请,吏部尚书会各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推举,叫作廷推。但内阁大学士及兵、吏两部尚书有缺,则由皇帝敕令吏部会同九卿及科道掌印官推举,叫作敕推。不论会举、廷推还是敕推,都要提出正推与陪推的名单,供皇帝点选。皇帝可从中点用,也可全部否决而出特旨任命。

常朝与廷议、会举、廷推、敕推制度,构成中央决策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集思广益、减少失误的作用。

此外,朱元璋还对洪武三年实行的分封制度做了某些改革。分封制度是与中央集权原则相违背的,洪武九年山西平遥训导叶伯巨上书,即对此提出尖锐的批评,朱元璋拒绝接受。十一年和二十四年,他又两次将其他几个儿子分封为王。这样,朱元璋的26个儿子,除长子朱标立为皇太子,第二十六个朱楠早死未及封王,第九子朱杞死于受封的次年,因无子嗣而除封之外,实际上分封了23个儿子和1个从孙,共24个亲王。不过朱元璋尽管坚持分封制度,但他还是根据强化中央集权的原则,对诸王的政治权力做了某些限制和削弱。洪武九年,取消了王傅府,只保留王相府,后又规定王相府官员的职权只限于王府之内,毋出位以干有司,不得干预地方事务。十三年,又撤销王相府,只保留王相府下属的长史司,左、右长史的职权也只限于“掌王府之政令,辅相规讽以匡王失,率府僚各供乃事,而总其庶务焉”。十四年还规定,王府官员任满黜陟,“俱取自上裁”,从而将亲王的行动置于皇帝亲信的直接监视之下。

但是,为了使诸王能起到镇抚地方、藩屏王室的作用,朱元璋继续加强诸王的军事权力。洪武初年分封诸王时,护卫军士人数并不很多,仅供侍从护卫而已。到洪武末年,各王府三护卫的建制已逐渐健全,少者3000,多者至19000人。封在内地的藩王,有的拥有护卫精卒16000余人,牧马数千匹。封在北方的塞王兵力更为雄厚,如封在大宁的宁王朱权,就拥有“带甲八万,革车六千”的护卫军。不仅如此,朱元璋还赋予诸王以监督地方守镇兵的权力。《皇明祖训》明确规定:“凡王国有守镇兵,有护卫兵。其守镇兵有常选指挥掌之,其护卫兵从王调遣。如本国是险要之地,遇有紧急,其守镇兵、护卫兵并从王调遣。”还规定:“凡朝廷调兵,须有御宝文书与王,并有御宝文书与守镇官。守镇官既得御宝文书,又得王令旨,方许发兵;无王令旨,不得发兵。”并规定,诸王有起兵帮助朝廷讨伐奸臣的权力:“如朝无正臣,内有奸恶,则亲王训兵待命,天子密诏诸王统领镇兵讨平之。”这样,诸王也就由皇帝在地方的政治代表演变为军事代表。

随着分封制度的改革,《祖训录》也不断进行修改,并更名为《祖训条章》,再更名为《皇明祖训》,最后于洪武二十九年十二月形成定本而颁之天下诸司。

经过改革和整顿,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在唐、宋的基础上大大发展了一步。行政、军事、司法监察三大系统的机构互相独立,三权分治而又彼此牵制,最后均直接归属皇帝操控,全国最高决策权力完全集中于君主一人之手。朱元璋对此非常满意,洪武二十八年六月,特敕谕文武大臣曰:“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九月,命礼部颁行《皇明祖训》时,又特地规定:“后世敢有言改更祖法者,即以奸臣论,无赦。”

随着国家机构的改革,朱元璋也对百官的俸禄制度进行了调整。攻占应天后,由于战争还在进行,经济尚待恢复,财政还很困难,朱元璋只能继续沿用元朝的职田制度,“听从武官开垦荒田,以为己业”,文官拨给典职田,召佃耕种,“送纳子粒,以代俸禄”。到洪武四年,始令中书省与户部共同拟定文武官员俸禄的文件。这个文件规定的百官岁禄比前代明显偏低,它按官员品级的高下,定出正、从九品共18级官员的岁禄为:“正一品九百石,从一品七百五十石;正二品六百石,从二品五百石;正三品四百石,从三品三百石;正四品二百七十石,从四品二百四十石;正五品一百八十石,从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从六品九十石;正七品八十石,从七品七十五石;正八品七十石,从八品六十五石;正九品六十石,从九品五十石。省部、府县、卫所、台宪诸司官验数月支。”不过,因为当时的经济恢复刚在起步,到处存在大量荒田,明政府仍继续给公侯、武将及百官拨赐公田。仅洪武十年十月“制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之数”,就颁赐“公侯、省府、台部、都司、内外卫官七百六十人,凡田四千六百八十八顷九十三亩,岁入米二十六万七千七百八十石”。

由于洪武初年的田赋征收,夏季以麦为主,秋季以米为主,称为本色,所以官俸也都按月发米。从洪武三年起,田赋除征收米、麦外,还折收布、绢等东西,称为折色。如当年九月,户部因赏赐官军用布数量甚多,奏请令浙西四府秋粮内收布30万匹,朱元璋曰:“松江乃产布之地,止令一府输纳,以便其民。余征米如故。”六年九月,又“诏直隶府州及江西、浙江二行省今年秋粮、令以绵(棉)布代输,以给边戍”。到九年四月,又“命户部天下郡县税粮除诏免外,余处令民以银钞丝绢代输”。户部奏:“每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绵、苎布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以彩绢代输者,亦各以轻重损益。愿入粟者,听。”因此,朱元璋便在九年二月批准户部的奏请:“文武官吏俸、军士月粮,自九月为始,以米麦钞兼给之。其陕西、山西、北平给米什之五,湖广、浙江、河南、山东、江西、福建、两广、四川及苏、松、湖、常等府给米什之七,余悉以钱钞准之,储麦多者,则又于米内兼给。每钱一千、钞一贯各抵米一石,麦减米价什之二。”官俸和军士月粮,也就实行本折兼支了。

从洪武九年起,朱元璋陆续进行地方和中央机构的改革。与此同时,社会经济也逐步得到复苏和发展。明朝于是对俸禄制度进行了适当的调整。洪武十三年二月,颁布敕令,将官员的薪俸分为禄米与俸钞两项,并相应提高了各级官员岁禄的数额,规定百官的岁禄为:“正一品禄米千石,从一品九百石;正二品八百石,从二品七百石;正三品六百石,从三品五百石;正四品四百石,从四品三百石;皆给与俸钞三百贯。正五品二百五十石,从五品一百七十石,俸钞皆一百五十贯;正六品一百二十石,从六品一百一十石,俸钞皆九十贯;正七品百石,从七品九十石,俸钞皆六十贯;正八品七十五石,从八品七十石,俸钞皆四十五贯;正九品六十五石,从九品六十石,俸钞皆三十贯。”当年三月,又制定吏员的月俸制度,规定“一品、二品衙门,提控、都吏月俸二石五斗,椽史、令史二石二斗,知印、承差、典吏一石二斗;三品、四品衙门,令史、书吏、司吏二石,承差、典吏一石;五品衙门,司吏一石二斗,典吏八斗;六品至杂职(衙门),司吏一石;光禄司等,典吏六斗”。同时,还确定了教官、首领官、杂职官的俸禄,规定“教官之禄,州学正月米二石五斗,县教谕月米二石,府、州、县训导月米二石。首领官之禄,凡内外衙门提控案牍、州吏目、县典史,皆月米三石。杂职之禄,凡在京并各处仓库、关场、司局、铁冶,各处递运、批验所大使,月米三石,副使月米二石五斗,河泊所官月米二石,闸坝官月米一石五斗”。

洪武四年和十三年所定的俸禄制度,都是按年定禄而按月支取,一年的俸禄按月一平均,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升斗的零头。朱元璋认为这种做法“甚非所以示朝廷忠信重禄之道”,于二十年九月下令调整百官的俸禄,规定“自今百官月俸皆以石计,或止于斗,毋得琐碎”。户部根据他的谕旨,将原先的禄米、俸钞两项,改为禄米一项,按月发放,奏定“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从一品七十四石;正二品六十一石,从二品四十八石;正三品三十五石,从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从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一十六石,从五品一十四石;正六品一十石,从六品八石;正七品七石五斗,从七品七石;正八品六石五斗,从八品六石;正九品五石五斗,从九品五石”。这次调整,名义上是为了体现朝廷的“忠信重禄之道”,实际上除正一品(岁禄1044石)和正从八品(正八品岁禄78石,从八品岁禄72石)、正九品(岁禄66石)略有提高,从九品(岁禄60石)维持原定的数额外,其他品级都比前减少。明代官俸的标准从此固定不变,“自后为永制”。到二十年八月,朱元璋又“令公、侯、伯皆给禄米,论功定数”,而让他们“各归旧赐田于官”。中国古代以职田充当俸禄的制度从此废除,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由于从洪武九年起田赋本色与折色兼收已成为一种常态,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十二月又敕令户部:“凡天下有司官禄米,以钞给之,每钞二贯五百文代米一石。”《明史·食货志》更谓:“十八年,天下有司官禄米皆给钞,二贯五百文准米一石。”但是,此项规定并未完全落实。因为直到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还“令凡在京府部等衙门官吏俸给,每岁于秋粮内起运,拨付各衙门收贮,按月造册支给”,说明当时俸禄的发放仍是本折兼支的。因此,洪武十年调整的俸禄制度,虽将禄米、俸钞两项标准归并为禄米一项,但实际支付时并不全部给米。《明史·职官志》虽将此项更定百官禄米制度的年代误记为洪武二十五年,但明确指出:发放时“俱米钞兼支”。

洪武年间,社会经济尚处于恢复与发展时期,人民的生活水平不高,朱元璋所定的俸禄标准并不算低。汉代的三公地位与明代正一品官员地位相当,东汉三公月俸350斛(古代1斛为10斗,南宋末年改1斛为5斗,2斛为1石),明代正一品官员月俸87石,汉代比二百石官员地位与明代的从九品官员相当,东汉比二百石官员月俸27斛,明代从九品官员月俸5石,从表面来看,两者相差达四五倍之多。不过,我国古代的度量衡是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不断变化的。仅以升为例,据吴承洛的研究,东汉1升合今0.1981市升,明代1升合今1.9737市升。据此推算,明代官员所得禄米数量要稍多于东汉的官员。问题在于,东汉官员在俸禄之外得到赏赐之类的其他收入要比明代官员多。同时更要看到,洪武初年俸禄全部给米,从洪武九年起虽改为米钞兼支,但本色即米所占比重较大,而折色部分即钞币所占比例较小,而且禄米折钞还能随钞值的变化做出调整。如洪武九年规定“钞一贯折输米一石”,到十八年因钞值下跌又改为“每钞二贯五百文代米一石”。所以当时官员的生活还较宽裕。不过官俸的本折兼支已成定制,到明中期折色部分在官俸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官员的俸禄便打了一个大折扣。加上洪武二十年所定的百官俸禄数额成为“永制”,此后明代的官俸虽然也有一些变动和调整,但品官薪俸之额基本维持洪武二十年所定之额,而没有根据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适当的调整,便凸显出百官俸薪的低薄。当时一个正一品的官员一年的俸禄1044石,“十石之米折银仅三钱也”,全年俸禄约折成银子300余两,竟抵不上一个富家子弟日常的生活费用。职位卑微的官吏,本折兼支的结果,实际拿到的俸禄更少,甚至难以支付一家人日常的生活费用。因此,在明代的中后期,一些官吏便不顾国家的法纪,贪污纳贿,聚敛钱财,导致贪风的炽盛。高薪未必能够养廉,但低薪肯定是难以养廉的,正如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顾炎武所言:“今日贪取之风,所以胶固于人心而不可去也,以俸给之薄而无以赡其家也。”此话不无道理。朱元璋要求他的后继者遵守他制定的各种典章制度,不许改易,并大力惩治贪腐,以求吏治的清明。但他万万没有想到,其子孙恪守他制定的俸禄制度而不变,却导致他所不愿看到的贪腐的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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