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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休息,振兴农业

历史大观园 历史故事 2020-06-07 01:11:48 0


明朝建立之后,到处是战争废墟,显现一派人口锐减、田畴荒芜的凋敝景象。往昔的繁荣胜地扬州,元末为地主武装青军元帅张明鉴所据,其“党众暴悍,专事剽劫,由含山、全椒转掠六合、天长,至扬州,人皆苦之”。到龙凤三年(1357)朱元璋部将缪大亨攻克扬州时,“城中居民仅余十八家”。素称繁盛的苏州,也是“邑里萧然,生计鲜薄”。湖广澧州慈利县,“流亡者众,田多荒芜”。常德府武陵等十县“土旷人稀,耕种者少,荒芜者多”。甘肃河州卫“城邑空虚,人骨山积”。陕西保德州府谷县“田野荒芜,人烟稀少”。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四川所辖州、县“居民鲜少”,成都故田数万亩“皆荒芜不治”。中原诸州,“元末战争受祸最惨,积骸成丘,居民鲜少”,遭受的破坏更为严重。洪武元年(1368)闰七月,徐达从汴梁率师北伐,“徇取河北州、县,时兵革连年,道路皆榛塞,人烟断绝”。山东也是残破不堪,洪武三年三月,山东按察司佥事吴彤奏曰:“博平、清平、夏津、朝城、观城、范、馆陶七县,户少地狭。”六月,济南知府陈修和司农官上奏:“北方郡县,近城之地多荒芜。”兖州府定陶县“井田鞠为草莽,兽蹄鸟迹交于其中,人行终日,目无烟火”。河南、两淮也好不了多少,卫辉府获嘉县,洪武三年县太爷上任时,“口,土著不满百,井闾萧然”。颍州地区,“民多逃亡,田多荒芜”。濠州一带,“百姓稀少,田野荒芜”。直到十五年九月,致仕晋府长史桂彦良上《太平治要十二条》,还说:“中原为天下腹心,号膏腴之地,因人力不至,久致荒芜。”到二十七年,全国各地尚“多荒芜田土”。人民力竭财尽,百姓的生活极端困苦,地主贵族难以榨取到地租,国家的税源近于枯竭,各地的官府和卫所不断传来报告:“累年租税不入”,“租税无所从出”,“积年逋赋”。许多府、州、县,因户、粮不及数只得降格,如开封由上府降为下府,莱州由上府降为中府。洪武十年,河南、四川布政司由州改为县者12个,县并者60个。十七年,全国因民户不及3000,由州改为县者多达37个。

元末农民战争结束后,民心思治。广大农民迫切要求保有斗争果实,并且希望新皇朝能废除暴政,减轻赋税,安定社会,让他们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改善困苦的生活。作为新皇朝的最高君主,朱元璋也清醒地认识到,“民富则亲,民贫则离,国家休戚系焉”,并提出“藏富于民”的主张,说:“保国之道,藏富于民。”他指出:“民贫则国不能独富,民富则国不至独贫”,“大抵百姓足而后国富,百姓逸而后国安,未有民困穷而国独富安者”。他决定顺应民心思治的历史潮流,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恢复与发展生产。登基前夕,朱元璋向山东派遣一批府、州、县官员,便特地叮嘱他们:“今山东郡县新附之民,望治犹负疾者之望良医。医之为术者,有攻治,有保养。攻治者,伐外邪;保养者,扶元气。今民出丧乱,是外邪去矣,所望休养生息耳。休养生息,即扶元气之谓也。汝等今有守令之寄,当体予意,以抚字为心,毋重困之。”登基即位的当月,他又郑重告谕入京朝觐的各府、州、县官员:“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

农业是我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部门,朱元璋的休养生息政策,重点就放在农业上面。他反复告谕群臣“农为国本,百需皆其所出”,“农桑衣食之本”,“足衣食者在于劝农桑”,要求各级官员把“田野辟,户口增”作为治国之急务,并采取一系列措施,落实休养生息政策,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除前面提到的调整土地配置、提高劳动者地位、减轻赋役征派、节省国家开支、慎重使用民力、注意恤贫赈灾之外,还施行限制僧道数量、招抚流民、移民、屯垦、军队屯田、奖励农桑、兴修水利等重大举措。

元朝的残暴统治,元末的天灾和战乱的破坏,使全国人口大量减少,造成农村劳动力的严重缺乏。为了解决劳动力的严重不足,使大量荒地尽快得到耕垦,朱元璋在提倡佛教、道教以加强对人民的精神统治的同时,严格限制僧、道的数量。洪武六年(1373)八月,礼部报告全国共有僧、尼、道士96328人,朱元璋认为人数太多,安坐而食,蠹财耗民,于十二月下令:“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并其徒而处之,择有戒行者领其事。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又以民家多以女子为尼姑、女冠,规定:“自今年四十以上者听,未及者不许。”十七年闰十月,礼部尚书赵瑁报告,说自设置僧、道二司,不到三年时间,全国已有僧、道20954人,现在要求当僧、尼、道士的人数更多,这些人其实不过想借此以逃避差役。他建议三年发放一次度牒,而且要严加考试,朱元璋立即付之施行。二十年八月,又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许落发为僧,年二十以下来请度牒者,俱令于在京诸寺试事三年,考其廉洁无过者,始度为僧。”二十四年六月,命令礼部对全国佛、道二教进行大规模清理,规定:“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县寺、观虽多,但存其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而居之,毋杂处于外,与民相混,违者治以重罪;亲故相隐者流;愿还俗者听。”七月,又诏天下僧、道有创立庵堂寺观超过规定数额的,一概拆毁。二十七年正月,还命礼部榜示全国:“僧寺道观凡归并大寺,设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税。每大观道士编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之。余僧、道俱不许奔走于外及交搆有司,以书册称为题疏,强求人财。其一二人于崇山深谷修禅及学全真(道)者听,三四人勿许,仍毋得创庵堂。若游方问道,必自备道里费,毋索取于民,民亦毋得辄自侮慢。凡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册以验其实,不同者获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诸人许捶逐,相容隐者罪之。愿还俗者听。亦不许收民儿童为僧,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上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奏闻方许,三年后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为民。”二十八年十月,因全国僧、道数量仍然太多,皆不务本教,又令六十岁以下的一律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开除。规定一步比一步严格,使不事生产、蠹财耗民的僧、道数量比元代大为减少,不仅相对减轻朝廷和民间的负担,而且也相应增加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力。

元末农民战争结束后,一些起义农民继续屯聚山林,不登户籍,打官劫舍,既威胁到明朝的统治,也减少了农村的劳动力。洪武元年十月,朱元璋颁发《克复北平诏》,宣布他们只要回乡参加生产,一律不予追究。诏书规定:“避兵人民,团结山寨,诏旨到日,并听各还本业。若有负固执迷者,罪在不原。”大赦的实行,使许多逃户回村投入生产,这对安定社会和发展生产是有好处的。到洪武后期,朱元璋甚至允许不愿回乡的逃户流民,就地落籍耕垦。二十四年(1391)三月,太原代州繁峙县上奏,说该县有逃民300户,屡年招抚不还,请求派卫所军队追捕。朱元璋谕户部臣曰:“今逃移之民,不出吾疆域之外,但使有田可耕,足以自赡,是亦国家之民也。即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善抚之。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

要发展农业生产,光有劳动力还不行,还得让耕者有其田。为此,朱元璋称帝后,就大力调整土地配置,实行计民授田,并鼓励有余力者尽力耕垦。但是,由于荒地太多,仍有许多土地闲置荒废,无人耕垦。朱元璋于是继承历代皇朝一些成功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和军队屯田。

移民屯垦即民屯,在明朝建立前即已开始实行。吴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大将军徐达率师北伐的同时,下令移苏州富民实濠州;十二月,又徙方国珍官属于濠州,这些被迁至濠州的富民、官属都在当地垦荒屯种。明朝建立后,洪武三年(1370)三月,郑州知州苏琦上书说:“自辛卯(至正十一年,1351)河南兵起,天下骚然,兼以元政衰微,将帅凌暴,十年之间,耕桑之地变为草莽。方今命将出师,廓清天下,若不设法招徕耕种,以实中原,虑恐日久国用虚竭。为今之计,莫若计复业之民垦田外,其余荒芜土田,宜责之守令,召诱流移未入籍之民,官给牛、种,及时播种。”朱元璋采纳他的建议,开展大规模的移民屯田。

明代的民屯,按移民的不同来源分为三种形式:“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其中最主要的也是效果最显著的一种形式是“移民就宽乡”,即把无田或少田的农民从窄乡(人多田少)移至宽乡(人少田多)屯田。移民的对象有二,一是丁多田少的人户,按一定的比例分丁迁移。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二月,山东布政使司奏请将青、兖、登、莱、济南五府民五丁以上田不及一顷、十丁以上田不及二顷、十五丁田不及三顷并小民无田可耕者,分丁往东昌开垦闲田,至七月共起赴东昌编籍屯种者1051户,4666口。三十年二月,命户部遣官至江西,移民至湖南常德府武陵等10县屯种,其中也有一部分属于“丁多人民”,即丁多田少的人户。二是“无田者”“无恒产者”,不论有多少人丁,全家迁移。如洪武三年六月,徙苏州、松江、嘉兴、湖州、杭州五郡无田产者4000余户到临濠屯种。九年十一月,徙山西及真定民无产业者于凤阳屯田。二十一年八月,迁山西泽、潞二州民之无田者往河北彰德、真定、临清和河南归德、太康诸处闲旷之地,置屯耕种。二十二年四月,命杭、湖、温、台、苏、松诸郡民无田者,许令往淮河迤南滁、和等处就耕。二十五年二月,命徙苏州府崇明县滨海民之遭灾无田耕种者2700户于江北屯种,又徙山东登、莱二府贫民无恒产者5635户就耕于东昌。二十七年二月,迁苏州府崇明县无田民500余户于昆山开种荒田。

民屯的另一种形式是招募民人屯田,招募的对象主要是“流移未入籍之民”,即流民。洪武二十二年(1389)九月,山西沁州民张从整等116户,自愿应募到北平、山东等地屯种,命赏钞锭,分田给之。三十年五月,户部尚书郁新的奏书又提到“山西狭乡无田之民募至山东东昌高唐境内屯种给食,已及三年”。这就是招募民人屯田的两个实例。不过,洪武年间招募的次数不多,一般规模也都不大。直到宣德以后,由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流民大量涌现,招募民人屯田的次数才逐渐增多,规模也不断扩大。

民屯的又一种形式是所谓“罪徙”,即迁徙敌对势力屯田。迁徙的对象包括故元官吏和将士、塞外边民、周边少数民族的降民和降卒、江南豪强势族、群雄残余势力、罪犯。这种民屯,带有明显的政治意图,但拓垦荒地仍是重要的目的。故元官吏和将士、塞外边民以及周边少数民族的降民、降卒大多迁入内地屯田,其中有一部分至凤阳屯种。如洪武四年三月,徐达奏报已令指挥使潘敬左、傅高显徙山后顺宁、宜兴州沿边之民入北平州、县屯戍,“计户万七千二百七十四,口九万三千八百七十八”。六月,徐达徙北平山后之民35800户、197027口散处卫府,“籍为军者给以粮,籍为民者给田以耕”,又以沙漠遗民32860户屯田北平府管内之地,“凡置屯二百五十四,开田一千三百四十三顷” 。五年七月,撤销妫川、宜兴、兴、云四州(均在今河北省长城附近),迁当地居民至北平附近州、县屯田。六年八月,徐达等师至朔州,徙其边民入居内地。九月,“上以山西弘州、蔚州、定安、武、朔、天城、白登、东胜、丰州、云内等州、县北边沙漠,屡为胡虏寇掠,乃命指挥江文徙其民居于中立府,凡八千二百三十八户,计口三万九千三百四十九有差”。十一月,陈德、郭兴、叶昇等奏:“绥德、庆阳之境胡寇出没无常,常多惊溃,请迁入内地,听其耕种”,“诏可”。十二月,诏罢瑞州州治,迁其民于滦州,并徙抚宁县治于洋河西,迁近边之民于内地。七年四月,徐达招致山西河曲府山谷军民2092户,计5988人,徙居塞内。十五年八月,故元遗民148人自黄城郎该来降,“诏给衣粮,俾屯田于析木城(今辽宁海城东南)”。十七年七月,“命北平降卒已编入京卫者,悉放为民屯田”。十五年,广东农民起义被扑灭,九月迁番禺、东莞、增城降民24400余人于江苏泗州屯田。翌年九月,广东清远县瑶民起义被镇压,降众1307人押送京师,也被发往泗州屯田。群雄残余势力及江南豪强势力,主要是迁往凤阳屯田。前面提到过,早在吴元年(1367)十月,即徙苏州富民实濠州;十二月,又徙方氏官属刘庸等200余人居濠州。罪犯屯田,主要集中在凤阳和荒地较多的地方。洪武四年之前,罪犯多被谪往两广充军。五年正月,朱元璋“诏今后犯罪当谪两广充军者,俱发临濠屯田” 。八年二月,朱元璋又敕谕刑部官:“官吏受赃及杂犯私罪当罢职役者,谪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输作一年,然后屯种。”到第二年,“官吏有罪者,笞以上悉谪屯凤阳,至万数” 。二十年三月,四川汉州德阳知县郭叔文奏言:“四川所辖州、县,居民鲜少,地接边徼,累年馈饷,舟车不通,肩任背负,民实苦之。成都故田数万亩,皆荒芜不治,请以迁谪之人开耕,以供边食,庶少纾民力。”朱元璋“从之”。

民屯的移民,除了招募的那一小部分是出于自愿的以外,大部分是由官府强制迁徙的。即使是家无恒产的农民,他们安土重迁的观念极为浓厚,也不怎么愿意远离家园到偏僻的荒地去屯田。因此,在移民迁出地,官府往往采用法律或军事手段强迫他们迁徙。例如洪武八年春,“有旨遣(江南)贫民无田者至中都凤阳养之,遣之者不以道,械系相疾视,皆有难色”。据民间传说,山西在移民之初,官府在三晋遍贴告示:“不愿迁徙者,到洪洞大槐树下集合,限三天赶到。愿迁徙者,可在家等候。”那些不愿迁徙的乡民,纷纷携儿挈女,从各地赶到洪洞来。三天之内,在大槐树下集结了10万之众。大批官兵忽然蜂拥而至,把他们包围起来,用绳索将每户的一家老小拴在一起,强行迁徙。为了防止他们半路逃跑,官兵还在每人的小脚趾上划了一刀,使之呈现两瓣趾甲的形状。山东就有民谣唱道:“谁的小脚指甲两瓣瓣,谁就是大槐树底下的孩。”在迁徙中,每个移民都是双手反剪到背后,用绳索拴起来。这些移民也就形成背着双手走路的习惯。移民在路上想大小便,要向押送的解差报告:老爷,请解开手,我要小便(大便)。经历的次数多了,后来就简化成:老爷,解手。于是,解手便成为大小便的代名词。说小脚指甲呈复瓣状是大槐树移民的后代,显然缺乏科学根据,因为后天造成的肢体伤害并不带有遗传性。但关于背着双手走路和解手一词由来的说法,听起来也能自圆其说。这些民间传说,反映了当时官府的残暴和移民的无奈与辛酸。

移民到达屯垦地区后,都编成里甲,即所谓“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1屯就是1里,下分10甲,共110户,由主管屯田的官员监督进行生产。20世纪50年代曾在河南汲县(今河南卫辉)郭全屯发现一块明初迁民碑,碑上记载了洪武二十四年(1391)从山西泽州建兴乡迁到河南汲县双兰屯的110户民屯户主名单,有当年轮值的里长、甲首及各户主的姓名,同一般的里甲组织名单一样,排列得十分规范整齐。

屯田的移民,由官府授给土地垦种,“永为己业”。这种屯地属于官田性质。具体的授田数额未见有统一的规定,大概是“验其丁力,计亩给之”。同一般民户的计丁授田数额差不多。北方地区大抵是“户率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蔬”,江南地区大抵是“见丁授田十六亩”,荒地多的,则任其开垦,不限顷亩。除了在迁徙时发给移民一些路费、衣、粮,官府一般还在屯区发给他们耕牛、农具和种子。洪武四年(1371)二月,朱元璋曾命工部遣官往广东买耕牛以给中原屯种之民。二十五年闰十二月,命户部遣官于湖广、江西诸郡买牛22300余头,分给山东屯种贫民。二十八年正月,命户部以耕牛1万头给东昌府屯田贫民。八月,又遣官分赴河南、山东、湖广诸府、州、县买牛,分给山东屯种之民。移民屯垦之后,“三年不征其税”。满三年后,必须向国家交纳赋税。税率各地参差不齐,有的是“中分收”,有的是“什一取税”,洪武二十六年才改为“俱照民田起科”,即按亩税三升三合五勺的则例征收。

洪武年间的移民,除了政治性的移民外,主要是来自人口比较稠密的山西和江西,其次是江南苏、松诸府和徽州、北平的真定、湖广的黄州府以及山东东部。他们往往是先集中到附近的某个地点,然后再成群结队地往外迁徙,从而形成若干个较大的移民集散地。其中,尤以山西平阳府洪洞县大槐树(今洪洞县旧城北一公里贾村西侧)、江西饶州府鄱阳县瓦屑坝(今江西鄱阳瓦燮岭村)、直隶苏州府城的西门阊门、湖广黄州府麻城县孝感乡、山东兖州府滋阳县枣林庄(今山东兖州安丘府村)最为有名。这些移民的后裔,年代久远之后,忘记了他们祖籍的所在地,往往把当年祖辈外迁的集散地作为家乡的代名词,自称是鄱阳瓦屑坝人、洪洞大槐树人、苏州阊门人、兖州枣林庄人。

当时移民流向的地区也很广泛,“东自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阯,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其中,尤以迁至山东西部、河南及北平的移民数量最多,其次为南京、凤阳和泗州等地。移民的数量相当庞大。如洪武七年移江南民于凤阳多达14万人。又如徐达仅在洪武四年,就徙山后之民9万余人于北平州、县屯戍,另有19万余人散处卫府屯戍,又徙沙漠遗民32860户于北平府管内之地屯田,以每户5口计算,共有16万人,三次移民的数量总计多达45万人左右。再如洪武二十八年十一月后军都督佥事朱荣奏报,“东昌等三府屯田迁民五万八千一百二十四户”,以每户5口计算,共有290620人。右军都督佥事陈春奏报,“彰德等四府屯田凡381屯”,以当时每屯110户计算,共有41910户、209550人。据统计,洪武一朝有数字可考的移民数量为160余万人,实际数量可能是这个数字的一倍甚至还要多。如此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全国不同地区劳动力和土地配置的疏密程度,使许多荒无人烟的草莽之地得到了开发。如洪武二十八年十一月,后军都督佥事朱荣奏报,东昌等三府迁入的58124户屯田移民,年收获谷物3225980余石,棉花248万斤;右军都督佥事陈春奏报,彰德等四府的381屯移民,年收获谷物2333319石,棉花5025500余斤。长江流域的相当一部分地区和华北平原的大部分地区,就是在洪武朝由移民开垦出来的。这两个地区,在明代便构成中国最基本的经济区域。

军队的屯田早在明朝建立之前,就已经开始在江南的某些地区实行。不过,那是为了解决军粮供应、支援战争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屯田的将士“且耕且战”,这是营田,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屯田。明朝建立以后,继续推行军屯,但改变了以前那种“且耕且战”的做法,令部分将士专事守御,另一部分将士专事屯垦,实行名副其实的屯田。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即位的当年,即令诸将分军屯种滁州、和州、庐州、凤阳地方,开立屯所,规定京卫旗军七分(十分之七)下屯,三分(十分之三)守城,以每军受田50亩作1分,设都指挥1人统之。又置北平都司于北平府,领燕山等卫,复置大宁都司于兀良哈地,各置屯田,以50亩为1分,七分屯种,三分守城。三年三月,郑州知州苏琦的上书建议在与蒙古接境的关辅、平凉、北平、辽右等地“屯田积粟,以示长久之规”。朱元璋命中书省臣参酌行之,说:“屯田以守要害,此驭夷狄之长策,李牧、赵充国常用此道,故能有功。”于是,“诸将在边屯田募伍,岁有常课”。到第二年十一月,中书省奏报,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等府,均已推行屯田。其他边地的驻军也陆续进行屯田。二十一年九月,因为有的卫所尚未实行屯田,有的虽已屯田,但垦种不力,朱元璋敕谕五军都督府臣:“养兵而不病于农者,莫若屯田。今海宇宁谧,边境无虞,若但使兵坐食于农,农必受弊,非长治久安之术。其令天下卫所督兵屯种,庶几兵农兼务,国用以舒。”要求全国的卫所皆督兵屯种。二十六年,朱元璋又下了一道圣旨:“那北边卫分都一般叫他屯种,守城军的月粮,就屯种子粒内支。”要求北边卫所完全实现屯田自给。此后,全国各地特别是边疆的卫所都普遍实行大规模的屯田。

当时的军屯,以“屯”为单位。洪武二十八年二月规定:100户为1屯,设立“屯田百户所”即“屯所”。军士屯守的比例,开始没有统一的规定。洪武元年,滁州、和州、庐州、凤阳和北平都司、大宁都司是十分之三屯种,十分之七守城。十三年,陕西诸卫军士是三分之一守城,余皆屯田自给。辽东地区,有的是“八分屯种,二分戍逻”,有的则是“全伍屯田”。二十一年十月,朱元璋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法,这才规定:“凡卫所系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余卫所以五之四”。但是,这个法令规定冲要地区屯种军士只有十分之五,达不到屯田自给的要求。二十五年二月,朱元璋在听取户部尚书赵勉关于陕西、甘肃等地卫所屯田情况的汇报后,便“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不过,这个法令可能是针对边疆地区的卫所而发的,至于内地卫所,仍然继续执行八分屯种、二分守城的规定。同时,各地卫所的执行情况也千差万别,如辽东定辽等21卫军士,自洪武二十八年起“俱令屯田自食”。《万历明会典》概括洪武年间卫所军士的屯田情况说:“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主要指边地和腹里的差别)。”

对屯田的军士,由官府拨给一定亩数的屯地,并在军籍黄册之外,另行编造“屯田黄册”,对屯田进行详细登记。军士分得的屯种土地,一般称为“分”。由于各地人口密度不同、荒地数量不一以及田土肥瘠和耕种条件的不同,一分的亩数也不相等。一般说来,江南较少,江北较多,大体上是“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因为战乱之后荒地较多,朝廷鼓励屯卒多开多种,个别地方也有种至500亩者。除了正军,余丁也有屯种的。按明朝的军政制度,每一军户出正军一名,每一正军则携带户下余丁一名,随营生产,佐助正军,供给正军的资费。正军与余丁都携带家口,正军下屯,余丁和家属一般就协助他进行屯种。有些地区,余丁也和正军一样,自己领种一分屯地。如福建福州府“明初之制,一军一余,各受三十亩而耕”。

军士屯种的土地属于官田,不准转移,不准买卖。屯军改调、老疾、事故而不能耕种的,必须交还官府。承种者必须交纳屯田籽粒即屯粮。拨屯之初,为了鼓励军士屯种,免征屯粮,但适当减少军饷即月粮的供应,“其城守兵月给米一石,屯田者减半,在边地者月减三斗。官给农器、牛、种”。洪武四年(1371)十一月,中书省臣奏请征收屯粮,朱元璋“诏且勿征。三年后亩收租一斗”。根据这个命令,从洪武七年起始征屯粮。具体的征收数额则因地制宜,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比民田的赋额要高,但不承担徭役。山西大同的军屯,洪武八年亩收3斗7升4合。陕西的军屯,洪武二十五年规定每年收获的粮食,扣除谷种之外,余粮“以十分之二上仓,以给士卒之城守者”。辽东的军士,洪武初每军限田50亩,租15石,平均每亩交纳3斗。后来到建文四年(1402),才制定统一的科则,规定每军田1分,纳“正粮”12石,收贮屯所仓库,听本军支用,“余粮”12石,供作本卫官军的俸粮。

军屯制度是一种残暴的农奴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宣德以后便逐步遭到破坏,不能长久维持。但在明初经济残破、人民流徙的情况下,它对土地的开发、军粮的供应还是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洪武末年,全国有120余万军队,屯垦的土地数量相当可观。傅维麟说,明代军屯“国初原额九十万三千三百一十三顷九十五亩零”;策衡说:“国家原额屯田八十九万二千七百八十九顷余”,这两个数字可能都来源于弘治年间修撰、正德年间刊行的《明会典》。该书记载了各都司卫所的屯田数,总计为896350余顷,但是这个数字并不是洪武年间的原额。王毓铨认为“明初屯地总额,大致应该接近于万历间六十三万多顷的亩数”。有人认为要高于这个数字,达到70多万顷,有人则认为要低于这个数字,不超过50万顷甚至还要少一些。由于南京后湖所存屯田黄册的毁灭,现在已无从得知洪武年间卫所屯田的确切数字。不过,其数额很大,当是没有疑问的。所以朱元璋曾夸口说:“吾京师养兵百万,要令不费百姓一粒米。”

商屯是一种特殊的民屯。当时在边境驻有大量军队,他们的战守任务繁重,屯田产量又不高,粮饷难以做到完全自给,朝廷每年都要向他们供应大批粮食。如洪武四年(1371)八月,“以北平、山西馈运之艰,命以白金三十万两、绵(棉)布十万匹,就附近郡县易米以给将士”。这不仅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且由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也往往容易违期误事。于是,明廷就利用手中掌握的食盐专卖权,规定商人把一定数量的粮食运到边境粮仓,向官府换取盐引,然后凭引到指定的盐场支取食盐,再运到指定的地区去贩卖,这就叫“开中法”。洪武三年六月,山西行省上言:“大同粮储自陵县(在山东)、长芦(在河北)运至太和岭(在今山西代县北),路远费重。若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二百斤。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自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矣。”朱元璋下令“从之”。九月。中书省臣在谈及陕西、河南的军储时,又建议“请募商人输粮而与之盐。凡河南府一石五斗、开封府及陈桥仓二石五斗、西安府一石三斗者,并给淮浙盐一引。河东解盐储积甚多,亦宜募商中纳。凡输米西安、凤翔二府二石,河南、平阳、怀庆三府二石五斗,蒲、解、陕三州三石者,并给解盐一引”。诏悉从之。以后,各行省和边境地区纷纷招募商人中盐,以充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洪武四年,户部总结实践经验,制定淮、浙、山东中盐则例,规定商人可输粮到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辰州、永州、峡州、荆州、归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西安、北通州等地的官仓中盐,根据里程的远近,每1盐引输粮5石至1石不等。后来,为了调动商人的积极性,七年十二月和九年五月,又对中盐则例做了调整,减轻了输粮定额。二十年十一月,还命户部招募商人于云南毕节卫纳米中盐,每米2斗给浙盐1引,3斗给川盐1引。贩卖食盐有利可图,有些商人为了多获利,就干脆雇人在边地开荒屯种,把收获的粮食就地纳仓换取盐引,这就出现了商屯。商屯的兴起,对供应边防的粮饷和开发边疆的土地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可惜,由于史料的匮乏,当年各地开展商屯的具体情况,现今已无从知晓。

在大力垦荒屯田的同时,朱元璋还大力奖励农桑。为了促使全国上下都重视农业生产,洪武五年十二月,朱元璋敕谕中书省,令今后有司考课官吏,必书农桑、学校治绩,否则“论拟违制,杖降罚,历三年后,注以吏事出身”。地方官吏对农业的发展做出成绩的,就加以擢升。如太平知府范常,大力募民垦种,贷民谷种数千石,秋天获得大丰收,“私庾既实,官廪亦充”,加上办学成绩突出,被召为侍仪。朱元璋还规定,“民有不奉天时而负地利者,如律究焉”。并令所有村庄置大鼓一面,到耕种时节,清晨鸣鼓集众。鼓声一响,全村人丁都要会集田野,及时耕作。如有怠惰者,由里老督责,里老放纵不管,未加劝督者,则严加惩处。他还颁诏,规定田器等物“不得征税”。

朱元璋积极提倡桑麻、棉花等经济作物的种植。洪武元年(1368),他重申龙凤十一年(1365)的命令:“凡农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绵(棉花)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为差。有司亲临督劝,惰不如令者有罚,不种桑使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绵使出麻布、绵(棉)布各一匹。”要求全国的农村都要认真执行,并规定桑、麻科征之额,麻每亩征收八两,棉花每亩征收四两,栽桑者四年以后有收成,才开始征税。洪武十八年,因农桑课税太重,百姓艰难,又下令:“今后以定数为额,听从种植,不必起科。”洪武二十四年二月,见京师朝阳门外空地很多,下令在钟山之麓栽种桐、棕、漆树各50余万株,岁收桐油、棕、漆,以备造船之用。并令江南旷土种植苜蓿。二十五年正月,谕五军都督府臣:“天下卫所分兵屯种者,咸获稼穑之利。其令在屯军士,人树桑、枣百株,柿、栗、胡桃之类随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备岁歉之不给。尔五府其遍行程督之。”十一月,诏凤阳、滁州、庐州、和州等处民每户种桑、枣、柿各200株。十二月,后军都督府都督佥事李恪、徐礼奏报彰德、卫辉、广平、大名、东昌、开封、怀庆七府的山西移民598屯,当年收获谷、粟、麦300多万石,棉花1183000多斤,现种有麦苗2180多顷,朱元璋高兴地说:“如此十年,吾民之贫者少矣!”二十七年三月,又指示工部臣:“尔工部其谕民间,但有隙地,皆令种植桑、枣,或遇凶歉,可为衣食之助。”并规定,多种棉花的免税。工部于是行文书让全国百姓务要多栽桑、枣,每1里种2亩树苗,每100户内共出人力,挑运柴草烧地,耕过再烧,耕烧三遍下种。待树苗长到三尺高,然后分栽,每五尺宽为一垄。每1户初年200株,次年400株,三年共600株。“栽种过数目,造册回奏,违者全家发遣充军”。第二年十二月,规定山东、河南民人凡洪武二十六年以后栽种的桑、枣、果树,不论多少,全部免于起科,“若有司增科扰害者罪之”。到这一年为止,湖广布政司报告所属郡县栽种桑、枣、栗、胡桃等果树凡8439万株,全国估计当达10亿株以上。二十九年五月,以湖广诸府、县适宜种桑而种之者少,他还命于淮安府及徐州取桑种20石,派人送到辰、沅、靖、全、道、永、宝庆、衡州等处,各给一石,令其民种之。经济作物的大量种植,使荒田隙地得到充分利用,既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又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原料。尤其是棉花种植业成就更加突出,意义也更加重大。在宋、元时代,棉花的种植主要集中在南方的局部地区。经过朱元璋的推广,植棉从此成为全国性的事业。特别是北方,地广人稀,气候又适宜棉花的生长,河南、河北、山东、山西逐渐发展成棉花的主要产地,成为日后江南地区棉纺业的原料供应基地。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朱元璋对此极为重视。明朝建立后,他即下令:“所在有司,民以水利条上者,即陈奏。”洪武二十七年(1394),又谕工部:“陂塘湖堰可蓄泄以备旱潦者,皆因其地势修治之。”洪武年间,明朝官府组织大批人力物力,修建了许多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洪武元年,修和州铜城堰闸,周回200余里。六年二月,征调松江、嘉兴民夫2万人,开上海县胡家港,自海口至漕泾1200余丈,宽20丈,以通海船,并浚海盐县澉浦河;十二月,疏浚开封府自小木到陈州沙河口18闸淤塞者63处,以通漕运,计工25万。八年十月,命长兴侯耿炳文疏浚陕西泾阳县洪渠堰,灌泾阳、三原、醴泉、高陵、临潼200余里的田地。十九年六月,筑福建长乐县海堤,使田无斥卤之患,而岁获其利。二十三年,修江南崇明、海门溃决海堤23900余丈,役夫25万人。二十四年正月,修江南通州海圩岸,又筑浙江上虞县海堤4000丈,改建石闸;四月,筑宁海堤3900余丈,用工76000,又筑奉化海堤440丈,用工5600;五月,疏浚定海、鄞二县东钱湖,灌田数万顷。二十五年九月,凿江南溧阳银墅东坝河道4300余丈,计役嘉兴等州民丁359700人。三十一年三月,复命长兴侯耿炳文修治泾阳县洪渠堰,又浚渠103668丈,民皆获利。除了兴修这些大规模的水利设施,朝廷还责令各地官府组织民力,利用农闲,修筑了许多中小型的灌溉工程。如洪武二十七年八月,朱元璋命国子监生分行各地,督吏民兴修水利,到第二年底,全国共修治塘堰40987处,河4162处,陂渠堤岸5048处。另外,朱元璋还很注意水利设施的保护。《大明律》规定,凡盗决河防、圩岸、陂塘者,均受重刑,“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提调官吏不修河防、圩岸或修而失时者,也要被处刑。明初水利工程的广泛兴建,不仅使大批被洪水、海潮淹没的土地变为良田,扩大耕地面积,而且大大加强抵抗水旱灾害的能力,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

朱元璋采取的这些措施,保留农民战争的某些斗争成果,改革生产关系的某些腐朽环节,调整阶级关系,使广大农民的处境得到改善,从而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随着社会的安定,经过广大农民的辛勤劳动,千疮百孔、破烂不堪的农业生产逐渐恢复和发展起来了。

耕地和户口数量的增减,是衡量封建社会农业生产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洪武年间农业生产发展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耕地和户口的显著增加。据《明太祖实录》的记载,每年都有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耕地面积不断增加。成书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三月的《诸司职掌》,记载了全国12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的田土面积:“总计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三顷零。”正德刊本《明会典》转录了这一数字。万历重修《明会典》转录正德《明会典》的数字,按重修凡例记为“洪武二十六年”,并将数字稍作改动,记为“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六十八亩零”,比《诸司职掌》多出11100顷68亩。《后湖志》沿用这一记载,但具体数字记为“八百八十万四千六百二十三顷六十八亩”,比《诸司职掌》多出308100顷68亩。《明史》沿用《万历明会典》的记载,舍亩存顷,谓:“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盖骎骎无弃土矣。”拿这个数字与《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二十四年的官民田3874746顷73亩相比较,全国的耕地面积又多了一倍有余;元代没有全国的耕地数字可供比较,但它与史籍所载的北宋耕地数字最高时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的5245584顷相比,也增加了326万余顷。中外学者对这个数字的看法存在分歧,有的认为可信,有的认为不可信,并进行多方考订,推算出各种不同的田土数字。有的学者指出,当时明朝的版图除了12布政司和直隶府、州之外,还有大片土地(包括耕地)属于云南、贵州、辽东、大宁等都司和山西、陕西、四川等行都司管辖,此外其他的卫所都司也各自管辖着不属于府、州、县管辖的土地(包括耕地),因此,这个数字看来是五军都督府综合军事系统管辖耕地与户部综合行政系统管辖耕地的总和。应当指出的是,《诸司职掌》成书的洪武二十六年并非大造黄册之年,所以这个数字并非当年实际丈量全国土地所得出的数字,而应是大造黄册的洪武二十四年的数字,也就是说,它是《明太祖实录》所记载的户部综合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的官民田数和五军都督府综合各都司卫所的屯田及其带管的民籍田土。

经过长期的休养生息,全国的户口也迅速地增长。据《明太祖实录》的记载,洪武十四年和二十四年两个大造黄册之年,全国的户口分别为10654362户、59873305口和10684435户、56774561口。《诸司职掌》则记载了另外一项数字:10652870户、60545821口。《正德明会典》转录了这项数字,《万历明会典》又加以转录,并标明为“洪武二十六年造册户口数目”。《后湖志》和《明史》也皆沿用这项数字。有学者已指出,《诸司职掌》的数字源出于洪武二十四年大造黄册的数字,但又与《明太祖实录》所载二十四年的户口数字有所不同。这可能是因为《明太祖实录》所载数字是当年呈报上来的各处黄册的汇总数字;但各处呈报上来的黄册由于文牍主义的作风,甚或是为了降低赋役负担而弄虚作假,往往被驳查的官员驳回重造,《诸司职掌》所载可能便是驳查重造后的数字。这次驳查重造,往往只是依据驳查官员的驳语,对原报黄册数字做些修改,并不一定进行实地的核查,所以其数字反而不如原报的数字可靠。必须指出,明代的军户虽然都与民户混同编入里甲,登入黄册,但是那些犯罪而被阖家迁到边境地区的“全户充军者”、在边境未设州、县地区垛集为军的少数民族人民,及在营滋生的军户后裔即所谓卫籍的人口,以及卫所带管的民籍人口,是不编入里甲、登入黄册的。此外,明朝疆域之内的少数民族人口,也未计在内。因此,《明太祖实录》所载数字,要低于实有的人口。中外学者为了弄清洪武时期的人口数字,做了大量研究,推算出各种数字,多者认为洪武高峰时期的人口当在1亿以上,少者也认为要超过6500万。但即以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所公布的人口数字,也比《元史》所载元代最高的人口数字即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的59848964人(未包括429118口游食者),增加了近70万人;而与北宋人口高峰期的宋徽宗大观四年(1110)的4673784人相比,更是增加了381万余人。

农业生产发展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粮食和棉花等经济作物产量的增加。洪武十四年(1381),明朝岁征麦、米、豆、谷26105251石,丝绵、棉花、蓝靛1030629斤;十八年,岁征田租20889617石多;二十三年,征收税粮米、麦、豆、谷31607600余石,绸、绢、布735830余匹,丝绵、棉花绒、茶等物1363890余斤;二十四年,征收米、麦、豆、谷、粟32278983石,绸、绢、布646870匹,丝绵、棉花、漆等物3665390斤;二十六年,岁征粮32789800余石,布帛512202匹,丝绵、茶等物3654000余斤。其中,仅税粮收入一项,二十六年比十八年多了三分之一,与元朝岁入12114708石比较,增加了近两倍。封建国家田赋收入的大量增加,自然是剥削农民的结果,但这是在轻徭薄赋而不是在急征暴敛的政策下出现的,无疑是农业生产发展的一个明显反映。

由于税粮收入的大量增加,一些府、县也不断升格。明朝制度,以税粮的多少划分府、县的等级,县按田赋10万石、6万石、3万石以下划为上、中、下三等;府按20万石以上、20万石以下、10万石以下划为上、中、下三等。洪武八年(1375)正月,开封府“以税粮数及三十八万石有奇,遂升为上府”。三月,升陕西平凉府为中府,“以户口、田赋增于旧也”,河南怀庆府以税粮增至15万石以上,也升为中府。十二月,升太原、凤阳、河南、西安为上府,扬州、巩昌、庆阳为中府,明州之鄞县为上县。十三年十一月,升四川夔州为府,绵县、眉县俱为州,河南开封府睢阳县为睢州,陕西延安府葭县为葭州,广西南宁府横县为横州,北平保定府安县为安州。

在洪武年间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农业生产在此后的永乐、洪熙、宣德三朝,继续保持发展的势头。史载:“洪、永、熙、宣之际,百姓充实,府藏衍溢。盖是时,劭农务垦辟,土无莱芜,人敦本业,又开屯田、中盐以给边军,怑饷不仰藉于县官,故上下交足,军民胥裕。”“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有些史籍还记载说:明初“四民各有定业,百姓安于农亩,无有他志,官府亦驱之就农,不加烦扰,故家给人足,乐于为农”。从而形成明前期的盛世局面,为明中后期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繁荣准备了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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