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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民为本”,“锄强扶弱”

历史大观园 历史故事 2020-06-07 01:12:11 0


明朝建立后,面对动荡不安的局势,朱元璋在重建政权、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的同时,也从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不断地思考如何协调阶级关系、缓和地主与农民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问题,从而提出了“安民为本”的主张。

朱元璋为“安民”的主张披上一件天命论的外衣,说:“天之爱民,故立君以治之,君能妥安生民则可以保(其君位)”,“朕本布衣,以有天下,实由天命”,“朕为天下主,凡吾民有不得其所者,皆朕之责”。天命论是唯心主义的世界观,但朱元璋的天命论同与血统论、符瑞论联系在一起的天命论毕竟有所不同。朱元璋的天命论是与道德论联系在一起的,他认为自己之所以能膺天命,是由于“祖宗深仁厚德所致”。“天命之去留,由人心之向背”。君主最大的“仁德”就是得人心,“人者国之本,德者身之本,德厚则人怀,人安则国固。故人主有仁厚之德,则人归之如就父母”。是否能膺天命,关键就看是否能得人心,“人事迩,天道远,得乎民心,则得乎天心”,“为政以得民心为本”。这种道德论,实质上是一种民心论。这样,朱元璋就把天命论与民心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强调君主为保天命之永驻,不仅必须“畏天”“敬天”,同时必须“恤民”“安民”,说:“所谓敬天者,不独严而有礼,当有其实。天以子民之任付于君,为君者欲求事天,必先恤民。恤民者,事天之实也。”

朱元璋之所以能够提出“安民为本”的主张,归根到底,乃是由于他亲历过元末农民战争的洗礼,进而不断反思和总结历代皇朝特别是元朝兴亡的历史教训的结果。正是通过元末农民战争,他深刻认识到起义农民的强大力量,惊呼:“所畏者天,所惧者民。苟所为一有不当,上违天意,下失民心,驯致其极而天怒人怨,未有不危亡者矣!”他一再引述儒家的名言说:“民犹水也,君犹舟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强调民对君既有依存的一面,也有制约的另一面,指出君主不仅不能“轻民”,而且要“畏民”“敬民”,说:“朕则上畏天,下畏地,中畏人。”又说:“朕每观《尚书》至敬授人时,尝叹敬天之事,后世中主犹能知之;敬民之事,则鲜有知者。盖彼自谓崇高,谓民皆事我者,分所当然,故威严日重,而恩礼浸薄。所以然者,只为视民轻也。视民轻,则与己不相干,而畔涣离散不难矣。惟能知民与己相资,则必无慢视之弊,故曰:‘可爱非君,可畏非民。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罔与守邦。’古之帝王视民何尝敢轻?故致天下长久者,以此而已。”基于这种认识,朱元璋提出了“安民为本”的主张,认为“凡为治以安民为本,民安则国安”,要求得天下大治,防止“覆舟”之患,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安定百姓,只有民心安定了,社会才能稳定,统治才能巩固。

那么,如何才能安民呢?古代中国以农立国,社会上存在“富者”即地主与“贫者”即农民两大对立的阶级。在朱元璋的心目中,理想的社会,是“富者自安,贫者自存”,“富者得以保其富,贫者得以全其生”,也就是说,地主阶级能够保有他们的财富,过着富裕的生活,而农民也具备进行简单再生产的条件,能够维持一家人的温饱,可以继续生存下去。要实现这个目标,自然必须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恢复和发展千疮百孔的经济,并用法律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协调地主与农民这两大对立阶级的关系,使富与贫、强与弱双方都能循分守法,和谐共存,不致激化矛盾,形成对抗,导致社会的分裂与动乱的发生。在农民战争结束之后,富者即富豪地主和强者即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级官吏,掌握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和国家的权力,处于强势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如无适当的限制和约束,听任他们恣意妄为,肆意榨取和欺压贫者和弱者,农民必然无法自存。贫苦农民出身的朱元璋,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他深知,贫苦农民最为切齿痛恨的,就是土豪劣绅和贪官污吏,他自己“于大姓兼并,贫吏渔取”,也是“深恶嫉之”的。因此,为明皇朝的长治久安着想,朱元璋极力主张“锄强扶弱”,一再告谕百官:“天生烝民,有欲无主乃乱。所以乱者,正谓人皆贪心不已,动辄互相兼并,以致强凌弱,众暴寡”,他作为全国的最高君主,必须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来“锄强扶弱”,“使有力大的不敢杀了力小的,人多的不敢杀了人少的。纵有无眼的,聋哑的,他有好财宝、妻妾,人也不敢动他的。若强将了,以强盗论;暗将了,以窃盗论。因此这般,百姓方安”。明朝建立前夕,朱元璋在接见各郡新任的县官时,即谕之曰:“自古生民之众,必立之君长以统治之。不然,则强者愈强,纷纭吞噬,乱无宁日矣。然天下之大,人君不能独治,必设置百官有司以分理之,锄强扶弱,奖善去奸,使民遂其所安,然后可以尽力田亩,足其衣食,输租赋以资国用。”要求他们认真贯彻“锄强扶弱”的政策,“勤于政事,尽心于民,民有词讼,当为辨理曲直”。清代官修《明史》,将朱元璋这个“锄强扶弱”政策称作“右贫抑富”,说:“(明太祖)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

根据“锄强扶弱”的政策,朱元璋以法律形式提高了劳动者的身份地位。明初制定的《大明律》与《大诰》对农民的反抗活动做出了严厉的惩罚规定,同时也适当肯定农民战争的部分成果,相应地提高农民的身份地位。在唐律中,奴婢、部曲、杂户、官户的地位均低于良人,明代已不存在与良人不同的部曲、杂户、官户的等级,故明律未见有与此相应的条文。关于奴婢,《大明律》明确禁止庶民之家存养奴婢,禁止官民之家阉割役使“火者”,禁止将他人迷失子女卖为奴婢,禁止冒认良人为奴。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廷还规定:“役使奴婢,公侯家不过二十人,一品不过十二人,二品不过十人,三品不过八人。”唐律的《监主借官畜奴》《役使所监临》等条,都把官员役使借用奴婢与役使借用牲畜、车船并列,《大明律》的有关条文,则只讲役使借用牲畜、车船,而不言奴婢。唐律中有关部曲的某些规定,《大明律》改为“雇工人”,但其法律地位高于部曲,介于良人与奴婢之间。

唐律规定雇主人殴死部曲,徒一年;故杀,徒一年半。《大明律》规定雇主殴死雇工人,徒三年;故杀,绞。唐律规定部曲杀、伤、殴打主人或其亲属者,处刑与奴婢同,即杀主,斩;过失杀主,绞;殴伤主之近亲,斩或绞。《大明律》则规定:“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唐律规定部曲骂詈、奸污、告发等干犯主人之罪,处刑与奴婢无大区别。《大明律》则规定:“凡奴婢骂家长者,绞。”“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从这些条文来看,雇工人奸家长妻、女与奴婢同罪,但骂詈及告发家长,处刑则较轻。另外,《大明律》对雇工人对家长有犯虽以“贱”论处,但对“良人”有犯则往往以“良人”论处。如“良贱相殴”的律条,只规定奴婢殴良人的处刑标准,而未言雇工人殴良人如何处治,司法部门往往便以“良人相殴”的律条论处了。凡此种种,表明雇工人的身份地位是介于“良人”与“贱人”之间,而高于奴婢。至于佃户的身份地位,唐律没有明确的反映。这是因为现存的唐律修订于唐前期的永徽年间,而中国封建社会的租佃关系则是在唐后期实行两税法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在宋、元两代,主佃之间的法律地位相差悬殊。宋律规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元律规定,地主与佃户行主仆之礼,地主打死佃客,仅科以“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便告了事。洪武五年五月,朱元璋的《正礼义风俗诏》规定,佃见田主,不论齿论,行“以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则不拘主佃,概以亲属之礼行之。明制父辈叫“尊”,兄辈叫“长”。佃户与地主的关系,由仆主升为少长,佃户虽然仍被置于地主的宗法统治之下,但比之宋、元,其身份地位毕竟有了提高。因此,《大明律》不仅取消了元律关于地主殴死佃户仅科以杖170、征烧埋银了事的条款,而且重新厘定乡饮酒礼,规定举行乡饮酒礼时,“除乞丐外,其余但系年老者,虽至贫,亦须上坐,少者虽至富,必序齿下坐,不许搀越”。也就是说,不管贫富,不论是地主还是佃客,一律按年龄的大小入座,即便是贫穷的佃农,年龄大的就坐上席,再富有的地主,年龄小的也得坐在下席。《大明律》的《私役民夫抬轿》律条还规定:“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富豪之家,役使佃客抬轿者,罪亦如之。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奴婢、雇工人和佃农的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强制已有了相对的松弛。

与此同时,明律则降低了贵族官僚的特权地位。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不同等级的人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是这种法律现象的概括与反映。周代有所谓“八辟”的专门规定,赋予贵族官僚以减免刑罚的特权。唐律将“八辟”发展为“八议”。“八议”的具体范围是:“议亲”——皇亲,“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所谓有“大德”者,“议能”——有“大才艺”者,“议功”——有大功勋者,“议贵”——三品以上职事官、二品以上散官及有一品爵位者,“议勤”——有“大勤劳”者,“议宾”——前朝国君与贵族。《唐律·名例篇》开列“议、请、减、赎、当、免之法”。“议”适用于“八议”范围以内的贵族官僚,规定这些人除犯“十恶”大罪外,流罪以下可减一等。死罪则根据其身份和犯罪情节,由有关官吏集议减罪,报请皇帝批准。“请”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以及五品以上官,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减”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亲属,流罪以下可减一等。“赎”适用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亲属,流刑以下可以钱听赎。“官当”适用于一般官吏,可以其官员的等级抵罪。“免”也适用于一般官吏,徒、流刑可以免除官职抵罪。总之,唐律除“谋反”“谋大逆”等“十恶”重罪之外,贵族官僚及其荫亲犯罪,几乎都可免受审判和刑罚。《大明律》则不然,只规定“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还规定,文武官员犯公罪,只有笞刑可以听赎。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笞五十,解见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杖一百者,罢职不叙。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杖罪,解见任,降等叙用;该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其余所有法律特权,一概取消。和唐代相比,明代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地位大大降低了。明律还严禁公侯之家侵占官民田地财产、接受投献、隐蔽赋役,禁止藩王侵占民田。并严禁官豪势要侵占他人田宅以及欺隐自己田地粮差的行为,禁止官员在现任处所置买田宅。如有违反,处罚都极其严厉。

也正是基于“锄强扶弱”的政策,朱元璋之“好用峻法,于约束勋贵官吏极严”,而“未尝滥及平民,且多唯恐虐民”。洪武年间,朱元璋兴起的几起大狱,打击的对象都是勋贵官吏,而没有一起是针对平民百姓的。

根据“锄强扶弱”的政策,朱元璋还调整土地关系,推行垦荒屯田。贫苦农民出身的朱元璋深知,广大农民之所以处于贫弱无告的困境,就是因为他们很少甚至没有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要“扶弱”“右贫”,就必须解决他们无地少地的问题。元代土地高度集中,除官府控制着大量官田之外,蒙汉地主阶级也大量兼并土地,特别是江南一带,豪右之家更是连阡亘陌。经过长期的战乱,不少地主或死或逃,原先为元朝官府控制的官田和蒙汉地主阶级霸占的民田,部分为农民所耕垦,更多的则成为无主的荒地。洪武元年下诏规定:“各处人民,曩因兵燹抛下田土,已被有力之家开垦成熟者,听为己业。”并鼓励百姓积极开垦无主的荒地,“各处荒闲田地,许令诸人开垦,永为己业,与免杂泛差役三年,后并依民田起课税粮”。三年六月,又采纳济南知府陈修及司农官的建议,将北方郡县近城荒地授予乡民无田者耕种,“户率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蔬,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从一些文献资料的记载来看,这个计丁授田的政策不仅在北方而且也在南方一些地方实行过,只是授田的亩数视各地人口的稠稀、荒地的多寡而有所不同。宣德八年(1433),江南巡抚周忱曾在一封书信中说:“忱尝以太仓一城之户口考之,洪武年间见丁授田十六亩。”说明在江南地区也曾计丁授田。洪武十三年,又诏陕西、河南、山东、北平等布政司及凤阳、淮安、扬州、庐州等府,“民间田土,许尽力开垦,有司毋得起科”。二十四年,“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问何处,惟犁到熟田,方许为主。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数,若有余力,听其再开”;又“令山东概管农民,务见丁著役,限定田亩,著令耕种,敢有荒芜田地流移者,全家迁发化外充军”。二十六年,“令开垦荒芜官田,俱照民田起科”。二十八年十二月,令山东、河南“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同年,还“令凡民间开垦荒田,从其自首,首实三年后官为收科,仍仰所在官司,每岁开报户部,以凭稽考”。由于这些法令的颁布,不仅逃亡地主遗下的田地为农民耕垦为熟田者,得到官府的承认,而且有大量荒废的官民田被农民开发出来,并通过向国家纳税服役,取得了合法的土地所有权。明初土地关系的调整,使广大农民获得了一份土地,自耕农的数量因此大增,占到整个农村人口的多数,成为明初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乡村社会秩序迅速趋于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状况也参差不齐,人口的分布极不均匀。元末农民战争期间,各地遭受战火的破坏又程度不一,中原诸州是当时的主要战场,遭到的破坏最为严重,积骸成丘,居民鲜少,大多变成丁少田多的“宽乡”。按规定数额分配土地,并鼓励农民尽力垦辟之后,还闲置着大量荒地,而其他未曾遭受战火或遭受战火破坏较少的地方,人口较多,荒地较少,又成为田少丁多的“窄乡”,土地不够分配。朱元璋于是又下令“移民就宽乡”,将无田或少田的农民从窄乡移至宽乡,由政府授予田地,“给牛、种、车、粮,以资遣之,三年不征其税”。这些移民,后来也多变成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

朱元璋还根据“锄强扶弱”的政策,实行轻徭薄赋,减轻百姓负担。朱元璋指出,元朝的统治,是由于“昏主恣意奢欲,使百姓困乏,至于乱亡”的,所以统治者不能只顾眼前利益,竭泽而渔,不顾百姓的死活。“善治者,视民犹己,爱而勿伤。不善者,征敛诛求,惟日不足。殊不知道君民一体,民既不能安其生,君亦岂能独安厥位乎?譬之驭马者,急衔勒,励鞭策,求骋不已,鲜不颠蹶。马既颠蹶,人独能无伤乎”?他对军官的一番训话,把这个意思表达得更加直截了当:“且如人家养个鸡、狗及猪、羊,也等长成然后用。未长成,怎么说道不喂食,不放。必要喂食看放有条理,这等禽兽畜生方可用。”因此,他反复告诫臣僚:“夫步急则踬,弦急则绝,民急则乱。居上之道,正当用宽。”强调要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对百姓“取之有制,用之有节”,将赋役的征派和国家的财政支出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

按照“取之有制”的原则,朱元璋实行轻徭薄赋政策。明初的赋役法规定:“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民田一般亩税3升3合5勺,按当时亩产最低1石而论,为三十税一。不论官田或民田,负担都较元末大为减轻。官田是地租和赋税合并征收,所以税率较重。苏、松、嘉、湖四府官田集中的地方,因为税率重,农民负担不了,朱元璋曾在洪武七年五月令户部减租,“如亩税七斗五升者除其半,以苏民力”。十三年三月,又令户部再减一次,“旧额田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以下仍旧”。

历来人民负担最重的是徭役,朱元璋也做了较大的改革。洪武初年的徭役分为三类。一类是均工夫役,按“验田出夫”的原则佥派。这一派役原则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洪武建国之前。早在元代中叶以后,有些元朝的地方官鉴于“赋役屡不均”之弊,曾经试行“令民自实田,随其高下为定”的办法,按田亩数额佥派徭役。朱元璋占有江南地区后,他的一些部属也曾采用这种办法来征派徭役。如龙凤六年(1360),左司郎中王恺在婺州即曾“令民自实田”,“通验其粮而均赋之,有(粮)一斗者役一日,贱与贵皆无苟免者”。吴元年(1367),徐达等奉命筑松江等府城墙,也“檄各府验民田,征砖甃城” 。洪武元年(1368)二月,正式议定役法,朱元璋以立国之初,经营兴作,必资民力,恐役及贫民,乃命中书省验田出夫。于是省臣奏议,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足之,名曰均工夫。直隶、应天等18府州及江西饶州、九江、南康3府,计田357269顷,“出夫如田之数,遇有兴作,于农隙用之”。三年七月,令直隶、应天等18府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等3府编制《均工夫图册》,计田出夫,在每年的农闲,赴京服役30天。田主如不亲自赴役,雇佣佃户充役,每顷田地需出米1石,作为雇佣佃户的资费;如雇用其他人充役,其资费则每亩出米2升5合,百亩出米2石5斗。八年三月重申此令,“复命户部计田多寡之数,工部定其役,每岁冬农隙至京,应役一月遣归”。洪武初年,全国尚未完全统一,这种均工夫役只行之于江南地区,是组织当地人民到南京应役的办法,而未通行于全国。不过,其他地方佥派徭役,也贯彻了均工夫役“验田出夫”的原则。如洪武四年二月晋王相曹兴请建晋王府于太原古城,朱元璋指示中书省臣:“筑城之役,宜令民计田,每顷出一夫,参以太原、平阳、潞州诸卫军士。”

另一类徭役是杂役,也叫杂泛。名目极其繁多。这类徭役的佥派原则是“验田佥差”,即按田粮的多寡点当,同“验田出夫”差不多。如洪武元年正月,置水、陆驿站及递运所、急递铺,所需马、驴、车、人夫等,皆“验民田粮出备”。其中,水驿的舡夫“于民粮五石之上、十石之下者充之,不足者众户合粮并为一夫”,水递运所的水夫“皆选民粮五石以下者充之”,陆递运所的运夫“选民粮十五石者充之,如不足者,众户合粮并为一夫”,急递铺的铺兵“于附近民有丁力田粮一石五斗之上、二石之下者充之”。又如湖州府及所属各县的祗候(侍候官员)、禁子(看守监狱)、弓兵(在兵马司、巡检司供役)、铺兵、驿夫、水夫等,“皆验苗额之数”点差。个别杂役,也有按丁粮多寡佥派的。如洪武五年十月,朱元璋曾下令:“马夫必从粮富丁多者充之”。

第三类是正役,即“里甲正役”。它最初实行于江南地区,洪武十四年黄册制度与里甲制度推向全国后,里甲正役便推行于全国各地。明代的里甲制度规定以110户为1里,1里之中,推丁粮多者10户为里长,其余100户为10甲,每甲11户。每年由1里长户带领10甲首户,负责催征一里的税粮,并负责勾摄公事、祭祀鬼神、接应宾客以及应付官府的各种征求,此外还要对全里人户进行管束,督促生产,裁决纠纷等。挨甲轮值,10年轮流当差一次。

这三类徭役施行之后,朱元璋觉得仍存在负担不均的问题。洪武十七年七月,又告谕户部大臣:“今天下郡县,民户以一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然一里之内,贫富异等,牧民之官苟非其人,则赋役不均,而贫弱者受害。尔户部其以朕意谕各府、州、县官,凡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赋役均,则民无怨嗟矣。”第二年正月,朝廷又命天下府、州、县官,将民户分为上、中、下三等编制赋役黄册,贮存厅事,凡遇徭役,发册验其轻重而派役。三等人户的具体划分标准是:“其如有父子三丁以上,田粮十石以上,或虽止一二丁、田种不多,而别有生理,衣食丰裕,以仆马出入者,定为上丁。其有三丁以上,田种五石上下,父子躬耕足食,及虽止有一二丁,田种不多,颇有生理,足勾衣食者,为中丁。其有一二丁,田种不多,力耕衣食不缺,辛苦度日,或虽止单丁,勤于生理,亦勾衣食者,为下丁。其若贫门单丁,或病弱不堪生理,或佣工借贷于人者,为下下丁。”洪武二十六年定制:“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差。”这样,原先佥派均工夫役和杂役“验田出夫”“验田佥差”的原则也就失效了,均工夫役便废而不行。除里甲正役外,所有徭役都统称为杂役或杂泛,按丁粮多寡佥派。

上述诸种徭役,均工夫役的“验田出夫”,里甲正役与杂泛差役的“验民之丁粮多寡”或“验田佥差”,都是有利于无地或少地农民的。

为了减少田赋征收中的舞弊现象,并保证国家的田赋收入,朱元璋还建立粮长制度。原先各地的田赋由郡县官吏直接征收,令纳粮人户亲赴府、州、县所在地交纳。郡县官吏往往乘机舞弊,侵渔于民。有的纳粮户因为路途遥远,只得花一笔钱将税粮委托揽纳户代为交纳。揽纳户往往和府、州、县官吏互相勾结,从中贪污,共同分赃。朱元璋召集大臣讨论解决办法,大臣们认为地方官都是外地人,不了解本地情况,容易被黠胥宿豪蒙蔽,民受其害,不如用有声望的本地地主当粮长,由他们负责向纳粮户征收田赋,解送官府。朱元璋接受这个建议,于洪武四年九月令户部计算民田租税,大致以纳粮1万石划为1区,选用占地最多的地主担任粮长,负责督征税粮,说:“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这个制度主要实行于税粮数额较大的浙江、南直隶、江西、湖广、福建等地。开始每区只设粮长1名,常常忙不过来,洪武十年增设副粮长1名,三十年七月又改为每区设正副粮长3名,“以区内丁粮多者为之,编定次序,转流应役,周而复始”。粮长只是尽义务的杂役,为了鼓励粮长做好工作,规定他们如有杂犯、死罪和徒流者,可以纳铜赎罪,以示优待。粮长按期如数将税粮解运京师的,朱元璋还亲自召见,提拔他们做官。浙江乌程富户严震直就是在担任粮长时“岁部粮万石至京师,无后期,帝才之”,于洪武二十三年被提拔为通政司参议,再进为工部侍郎、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最后升至工部尚书的。

朱元璋注意救灾赈贫,并在各府、州、县设立惠民药局,置官医,给贫病之军民提供医药。贫病死亡无地可葬者,则由官府在京城或地方设置的漏泽园(又名露泽园),或由官府、私人在各府、州、县建立的义冢,给予安葬。各地发生水旱灾害,查勘属实,全部蠲免税粮。灾情严重的,除蠲免夏、秋二税,还给灾民借贷,或者赈济米、布和钞。遇到灾荒,官吏不向朝廷报告,或者不及时赈济的,严加惩处。洪武十年(1377),荆、蕲发生水灾,朱元璋命户部主事赵乾前往赈济,赵乾迁延半载,他怒而诛之。二十年,青州发生旱灾,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报告,第二年正月朱元璋逮治其官吏,并规定:“旱伤州、县,有司不奏,许耆民申诉,处以极刑。”除了赈灾,朝廷还对一些生活有困难的贫民实行救济。洪武八年正月,朱元璋即命中书省,令天下郡县官吏“探访穷民无告者,月给以衣食;无依者,给以屋舍”。十二年二月,因雨雪经旬,气候寒冷,朱元璋敕谕中书省说:“今春雨雪,经旬不止,严凝之气切骨。朕思昔在寒微,当此之际,衣单食薄,艰苦特甚。今居九重,拥裘衣帛,尚且觉寒若是。其天下孤老,衣不蔽体,食不充腹者有之。尔中书省令天下有司,俱以钞给之,助其薪炭之用。”又敕谕说:“连日阴雨,京民中亦有孤贫者,尔中书审其户,凡孤幼户给盐十五斤,孤寡者户十斤。”此外,朝廷还多次对贫民实行救济。整个洪武年间,赈灾所赐布、钞数百万,米百余万,所蠲租税无数。

在“取之有制”的同时,则是“用之有节”,尽量压缩和减少官府的财政开支,以减轻百姓的负担。朱元璋对群臣说:“四民之业,莫劳于农。观其终岁勤劳,少得休息。时和岁丰,数口之家,犹可足食。不幸水旱,年谷不登,则举家饥困。朕一食一衣,则念稼穑机杼之勤。尔等居有广厦,乘有肥马,衣有文绣,食有膏粱,当念民劳。”因此,他比较体恤民情,惜用民力,不仅不建台榭苑囿,营建宫室不事华丽,而且对一些大规模的建筑工程也尽量加以限制,“必度时量力顺民情而后为之,时可为而财力不足,不为也,财有余而民不欲,不为也”。并下令:“凡有劳民之事,必奏请而后行,毋擅役吾民。”一般的工程尽量安排在农闲时进行,不很急需的则缓建。洪武元年十一年,工部准备征调苏、松、嘉、湖四府的民工到京师修筑城池,户部侍郎杭棋上书表示反对,说各郡秋租尚未交纳,农民正在种麦,时不可违。况且现今北征军士的战袄还未备齐,也需要老百姓制作。他建议推迟京师城池的修筑,以纾民力。朱元璋马上采纳,说古者役民用其一而缓其二,既征其布帛,岂宜再劳以力役,下令免除四府人民的均工夫役,只令制办战袄。二年十一月,中书省奏请营建后堂,朱元璋说:“土木工程,连岁不息,今又欲为此,能不病民乎?待民力稍纾,为之未晚也。”十一年五月,浙江都司申请建台州卫所并重修台州城墙,他说:农事正忙,不可修城,待秋收以后再说。第二年,冯胜在开封府督建周王宫殿,准备在九月动工,朱元璋认为那时百姓正要种麦,是夺其时,下令放还民工,待农闲时再开工兴建。十三年九月,山东都司请筑德州城,也未批准。同年十月,已退休的兵部尚书单安仁建议疏浚仪真从南坝到朴树湾的长江航道,他回答说:所言虽善,但恐此役一兴,未免重劳百姓,姑且缓之。十七年正月,应天府因京师大中、昇平、幕府、金川、百川、云集六座桥梁年久失修,请求调集民工修治,朱元璋认为正值春耕,恐妨农务,令以输作的罪徒赴工,官给其费。

根据“锄除扶弱”的政策,朱元璋还大力施行教化,移风易俗。朱元璋认为教化是治民之本,“不明教化之本,致风陵俗替,民不知趋善,流而为恶,国家欲长治安,不可得也”。“古者风俗淳厚,民相亲睦,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邻保相助。近世教化不明,风俗颓敝,乡邻亲戚,不相周恤,甚者强凌弱,众暴寡,富吞贫,大失忠厚之道”。为此,他除倡导尊孔崇儒、制礼作乐、兴办学校、推行科举,还决心移风易俗,淳厚人情。他规定,基层的里甲组织,除了催征税粮、勾摄公事外,还需负起教化之责:“一里之间,有贫有富。凡遇婚姻死丧、疾病患难,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民岂有穷苦急迫之忧?又如春秋耕获之时,一家无力,百家代之,推此以往,百姓宁有不亲睦者乎?”他要求“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种时月,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若有懒惰不下田者,许老人责决”。每乡每里还需各置木铎一个,选本里内年老或残疾之人或盲人,每月六次,由小儿牵引,持铎巡行本里,高声呼喊:“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朱元璋还下令,在全国遍设申明亭、旌善亭,以旌善惩恶。申明亭始建于洪武五年,除张贴法令文告外,“凡境内人民有犯,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后来,觉得将犯人所犯罪过不论大小,一律张榜公布,会“使良善一时过误者为终身之累,虽欲改过自新,其路无由尔”,十五年改为“自今犯十恶、奸盗、诈伪、干名犯义、有伤风俗及犯赃至徒者,书于亭,以示惩戒。其余杂犯公私过误非干风化者,一切除之”。旌善亭始建于何时,今已无考。但一些地方在洪武十六年已建有这类亭子。亭内既书“民之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善行之人”,也录“有司官善政著闻者”。

朱元璋还重新恢复传统的乡饮酒礼。乡饮酒礼始行于周代,是当时唯一一种达于庶民的礼制。原是乡人的一种聚会形式,儒家为之注入尊贤敬老的思想,旨在使一乡之人在宴饮欢聚之时受到教化。后来时兴时废,至元代,由于朝廷不予提倡,在民间已基本消失,《元史·礼乐志》已不见有乡饮酒礼的记载。洪武三年八月,朱元璋接受监察御史睢稼的建议,诏中书省详定乡饮酒礼条式,“使民岁时燕会,习礼读律,期于申明朝廷之法,敦叙长幼之节”。洪武九年成书的《大明集礼》,已列出乡饮酒礼仪注。五年四月,正式诏令全国举行乡饮酒礼。十四年二月,重申该制。十六年十月,再定《乡饮酒礼图式》,成为定制。于是,乡饮酒礼作为嘉礼之一,便普遍推行于全国各地的儒学、里社和各卫的武职衙门,于每年孟春正月与孟冬十月行之。

明初的乡饮酒礼,是针对当时的社会现实,参酌古代的制度而制定的,具有三个鲜明的特征。首先,是继承传统的礼制,将别贵贱与叙长幼紧密结合起来。它严格规定,在府、州、县的儒学举行的乡饮酒礼,设主(席)一名,“以府知府,州知州,县知县”为之,如无正官,“佐贰官代”;大宾一名,“以致仕官员”为之;僎宾一名,“择乡里年高有德之人(往往也是致仕官员)为之”;介一名,“以次长”为之;三宾,“以宾之次者为之”;司正一名,“以教职为之”;赞礼者一名,“以老成生员为之”。在明代,现任官员“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致仕官员,“亦复免其家,终身无所与”;生员是官员的预备队伍,除身免服徭役外,也可“免其家差徭二丁”。所有这些人,身份都高于庶民一等,分别属于贵贱两个等级,因此他们都各有专席,不与作为众宾的庶民以及违条犯法之人坐在一起,以示贵贱有别。里甲在申明亭举行乡饮酒礼,“有粮长者,粮长为主席,无粮长者,里长为主席”。在武职衙门举行的乡饮酒礼,则由镇守武官担任主席,其座位安排和仪式,与府、州、县儒学略同,亦皆严格区分尊卑贵贱的不同等级身份。与此同时,为了协调阶级关系,《乡饮酒礼图式》又规定,“除宾、僎之外,众宾序齿列坐”,众宾的座位均按年齿的大小排列,而不分贫富,“百家内,除乞丐外,其余但系老者,虽至贫,亦须上坐,少者虽至富,必序齿下坐,不许搀越,违者以违制论”。《大明律》还规定:“凡乡党序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

其次,是在乡饮酒礼中兼读律令,将礼与法紧密地结合起来。洪武二年八月,监察御史睢稼上书建议推行乡饮酒礼时兼读律令,说:“《周官》有悬法象魏之文,《礼经》载乡饮酒读法之说,皆导民知礼法而远刑罚也。”不过,细检《礼经》即《仪礼》这部现存最早的关于礼的典籍,在乡饮酒礼中并没有读律的内容。此后汉、唐、宋诸代的乡饮酒礼,也未见有读律的仪节。但朱元璋历来重视法律的普及工作,早在吴元年(1367)律令编成之后,即令大理寺卿周祯等人编制《律令直解》,说:“律令之设,所以使人不犯法,田野之民岂能悉晓其义,有误犯者,赦之则废法,尽法则无民。尔等前所定律令,除礼乐、制度、钱粮、选法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直解其义,颁之郡县,使民知晓。”睢稼的建议,符合朱元璋的旨意,他即加以采纳,令中书省制定乡饮酒礼条法时,要使民“习礼读律”。后来,礼部奏请推行乡饮酒礼,便规定由“能者”即读书人担任的“读律者”诵读《大明律》,里社的乡饮酒礼还兼读刑部所编的《申明诫谕书》,武职衙门的乡饮酒礼也兼读大都督府所编的《诫谕书》。

第三,是分别善恶。洪武初年,朱元璋命中书省制定乡饮酒礼条法时,只强调要“敦叙长幼之节”,并没有分别善恶的内容。故洪武三年九月成书的《大明集礼》,其《县邑饮酒读律仪注》和《里社饮酒读律仪》,都没有任何区别善恶的规定。后来,随着打击贪官污吏和豪强劣绅斗争的展开,朱元璋又于十四年二月谕礼部曰:在举行乡饮酒礼时,“其有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不许杂于善良之中”。十六年十月颁行的《乡饮酒礼图式》便规定:“其有过犯之人,虽年老财富,须坐于众宾席末”;读律之时,“有过之人,俱赴正席立听,读毕复位”。朱元璋在十八年十月颁布的御制《大诰》,又特地重申:“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干于善良之席。”二十二年,重定《乡饮酒礼图式》,更将庶民的座位分为三等,规定凡良民之中,年高有德、无公私过犯者自为一席,坐于上等;有因户役差税迟误及因犯公杖私笞招犯在官者,专为一席,序坐中门之外;有曾犯奸盗诈伪、说事过钱、起灭词讼、蠹政害民、排陷官长以及一应私杖徒流重罪者,又为一席,序坐于东门之内,执壶供事。各用本等之家子弟,务要分别三等座次。如果不按规定序坐,及有过之人不行赴饮者,告官流放。这样,便将正面表彰与反面警告结合起来,以期起到彰善痹恶、化民成俗的作用。

朱元璋深知民间流行的词曲、戏曲等通俗文艺,对民风民俗有潜移默化的巨大功能,他要求通俗文艺,应该为宣扬儒家伦理道德服务。元末戏曲作家高明,主张戏曲创作要有关风化,合乎礼教,他的传奇作品《琵琶记》通过对蔡伯喈和赵贞女“子孝与妻贤”故事的叙写,极力宣扬儒家伦理的重要性,希望通过戏曲的“动人”力量,让观众受到教化。朱元璋对其赞赏有加,曰:“《五经》《四书》在民间,譬诸五谷,不可无。此《记》乃珍羞之属,俎豆之间,亦不可少也。”朱元璋要求民间的戏曲仿效这种做法,大力播扬儒家的伦理道德,教化民间百姓。《大明律》严禁杂剧戏文“装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的同时,极力鼓励演出宣扬儒家伦理、“劝人为善”的杂剧戏文,以化民成俗,规定:“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

朱元璋“锄强扶弱”政策的种种措施实行二三十年之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加上他严惩贪官污吏、打击不法豪强(这也是“锄强扶弱”“右贫抑富”的重要举措),使社会矛盾得到了很大的缓和。特别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垦荒屯田的推行,使许多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土地,自耕农数量大增,加上轻徭薄赋的施行,推进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使广大农民的生活得到改善,更是有力地缓解了当时主要的社会矛盾即阶级矛盾,使农村的社会秩序逐渐趋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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