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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酷的专制统治

历史大观园 历史故事 2020-06-07 01:12:14 0


朱元璋强化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另一个重大措施,是大力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和统治。

控制全国的户口和户籍,既是稳定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保障国家赋役收入的前提条件。早在明朝建立之前,朱元璋亲征婺州时即“命籍户口”,并实行“给民户由”的制度。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决定废除元朝按民族和隶属关系划分户等的制度,但仍沿用元朝按照职业编制户籍的做法,将全国的人户主要划分为民、军、匠三大类。民籍除一般应役的民户外,还有儒、医、阴阳(以堪舆为业)等户;军籍除一般供应军役的军户外,还有校尉、力士、弓兵、铺兵等;匠籍除一般承应匠役的匠户外,还有厨役(供京师太常寺、光禄寺办膳时驱使)、裁缝(供官府役使)、马船(驾驶运河官船的民夫)等。除了这三大类,在沿海为官府煮盐的盐丁或灶丁,寺、观的僧、道,为官府养马的马户,看管皇帝陵墓的陵户,管园的园户,打柴的柴炭户,种茶的茶户,承应买办的铺户,等等,亦各立户籍。为此,他在登基之后,即命令出征将领和地方官员注意搜集元朝的户口版籍,并下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并令户部榜谕全国:“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这样,元朝将编户变为差户的制度就继续沿袭下来,所有的人户皆以籍为定,世代当差服役,不得改变。

为了准确地掌握全国户口的数字,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命中书省稽核民数,编制户籍,谕曰:“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户部于是“制户籍、户帖,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给以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著为令”。户籍藏于户部,作为征派赋役的依据;户帖发给户主,作为人口的户籍证明。这次稽查户口,朱元璋还令百万大军下到各府、州、县去点户比勘合,“比著的,便是好百姓,比不著的,便拿来做军”,“有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

此后,在洪武三、四年,江南的湖州府吴兴、乌程、长兴、德清、安吉等县,嘉兴府海盐县,徽州府歙县等地开始出现一种以里甲编制为官府催办税粮的黄册制度。江南地区基层的税粮,在宋代原本责之户长、催头等,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2)改行“甲首之法”,“以十户为一甲,一甲之中,择管额多者为首,承帖拘催”,即将十户编为一甲,以所交税粮最多的一户当甲首,负责催办一甲的税粮。这种绍兴甲首之法,至洪武初年遂演变成里甲正役的小黄册制度。其具体办法,据《永乐大典》卷2277引《吴兴续志》所记的吴兴役法为:“黄册、里长、甲首,洪武三年为始。编置小黄册,每百家画为一图,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每岁轮流,里长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办税粮,以十年一周。”不过,《吴兴续志》记述湖州府所辖乌程、长兴、德清、安吉诸县的役法时,却说每百家设里长一名,而洪武三年敕撰成书的《大明集礼》和洪武七年已经成文的《大明律》也都记为每百户设里长一名,可知说每百户设里长十名应为一名之误。由这些记载可知,这种小黄册制度,是将每百家编为一图,推举丁力田粮最多的一户担任里长,另推十户担任甲首,每年由里长带领一户甲首及其所管领的九户人手,负责催办一里之内的税粮,挨甲轮值,十年轮流当差一次。这就是明代徭役的一种,叫里甲正役。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决定在小黄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更加严密的黄册制度。翌年正月,“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黄册制度正式在全国推行。所有编入里甲的人户,均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填报《清册供单》,供单内容包括户主的乡贯、姓名、年岁和全家的丁口、事产(田地山塘面积,应交夏税秋粮数额、住宅、牲畜),其中的丁口和事产须按“旧管”(上次登记的数额)、“新收”(上次登记后增加的数额)、“开除”(上次登记后减少的数额)、“实在”(现有的数额)四个项目分别填写,以便了解变动的情况。供单由各户填好后交给甲首,甲首审核无误后交给里长,里长审核无误后将一里的户籍编成里册,一式四份,呈送本县。各县、府、布政司各留下一份,另一份里册连同本县、本府、本布政司的丁口、事产统计总册一并上报户部。户部再类编全国人丁、事产的户籍总册,进呈皇帝御览。《明史·食货志》说:“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认为由于送交户部的册籍皆以黄纸做封面,所以称为黄册。但明人张萱却说:“今制,丁口税粮,十岁一籍其数,曰黄册,自刘宋时已有之。齐高帝即位,尝敕虞玩之与傅坚意检定,诏曰‘黄籍,人之大纲,国之政端’云云。时亦称人籍。今世多不解黄字之义。余偶阅唐开元制,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帖,三年一造户籍,即今之黄册也。谓之曰黄,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之耳。”实际上,从隋朝开始,“黄”字已正式应用于户籍制度之中,隋制“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唐制“凡民始生为黄”,宋制“诸男女三岁以下为黄”,金制“男女二岁以下为黄”。明代的“黄册”之称即承此而来,含有版籍与户口之意。故明人丘濬曰:“所谓版者,即前代之黄籍,今世之黄册也。”

黄册是明政府征派赋税徭役的依据,所以时人又称之为“赋役黄册”。黄册制度正式在全国施行以后,户帖便逐渐为黄册所取代。黄册每十年重编一次。每次编造的黄册,都以上次黄册登记的各户“实在”事产作为本次黄册的“旧管”,然后增加“新收”部分,减去“开除”部分,得出本次黄册登载各户的“实在”数字,使每次所造的黄册互相衔接,掌握各户丁口、事产的变化情况。由于黄册的编造关系到朝廷对人口的控制和赋役的收入,朱元璋对此非常重视。洪武二十四年下令,清册供单必须由本户填写或根据本户自报的情况代为填写,叫作“亲供”,不许甲首、里长或他人代为包办,“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过割,一概影射、减除数额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同年颁布的《攒造黄册格式》规定:“其各州、县每里造册二本,进呈册用黄纸面,布政司、府、州、县册用青纸面。”并在南京后湖(今玄武湖)四面环水的岛上建造东、西黄册库,“令各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并各土官衙门,所造黄册,俱送户部,转送后湖收架”。

赋役黄册仅仅是一种户口总籍,它登记了除卫所现役官兵之外的所有编入里甲的人户,包括民、军、匠、灶等户,并在册上逐一注明他们的户类。除了这种户口总册,明朝还另外编造各种不同户类的户口册,如匠籍册、灶籍册、军籍册等,交给有关的主管部门如工部、内官监、盐运司及兵部保管,只有民户,不再另外造册。军籍黄册的编造始于洪武二十一年(1388),当年九月,朱元璋“以内外卫所军伍有缺,遣人追取户丁,往往鬻法,且又骚动于民”,采纳兵部尚书沈缙的建议,下令编造军户图籍,由各卫所登记亡故军士的姓名、乡贯,报送兵部,然后“照籍移文取之”。接着,又下令编造军户户口册,由各郡县登记军户的丁口之数,“如遇取丁补伍,有司按籍遣之,无丁者止”。当年十二月,又命兵部设置军籍勘合,登记每个军丁的从军来历,调补卫所的年月及在营丁口之数,称为“勘合户由”,发给内外各卫,用以管理现役军士。后来,军户户口册就发展成为军籍黄册,简称军黄册或军黄。其他如匠籍册、灶籍册等,都陆续编造。一般的户籍黄册就称为民黄册,或称民黄,以与军黄册相区别。明初黄册的编造,奠定了明朝的户籍制度。

黄册制度建立后,明廷对户口户籍的管理极为严格。规定全国编入里甲的人户,一律要在黄册上逐一登记,“人户以籍为断”,“以其业著籍”。男为丁,女为口。男子一生下来,即“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之后,必须为国家服徭役,直到六十岁才能免除。男子在十岁以上就要被编入黄册的正图,十岁以下的男孩和妇人、女子以及鳏、寡、孤、独,则编入畸零项内。就连寺院庵观的僧、道,只要是有田地财产的,不论是寺庙或本人的产业,也要编入黄册正图(特许者除外),没有产业的才编入畸零项内。民人一旦被编入户籍,就不许随便改变籍属,也不许随便迁徙。民户因灾荒重役等被迫逃往他乡的,“督令还本籍食业,赐食一年”。只有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才许“令在所著籍,授田输赋”。

《大明律》规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户,及变乱板籍者,罪同。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凡一户全不附籍,将他人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隐漏自己或他人成丁人口不附籍,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逃亡者,均严加惩治。

在实行黄册制度的同时,朱元璋还把始行于江南地区的里甲制度推向全国,以便加强对人民的控制。洪武十三年(1380),当朱元璋下令编造黄册时,户部尚书范敏建议以“百一十户为里,丁多者十人为里长,鸠一里之事以供岁役,十年一周,余百户为十甲”。朱元璋采纳他的意见,第二年即在全国普遍推行,令各府、州、县在编造赋役黄册之时,把所有的人户都编入里甲之内。据《明太祖实录》记载,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从“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以及“十年一周”等记载看,洪武十四年推行于全国的里甲制度,每里由原来小黄册的100户增为110户,里长由1户增为10户,甲首也由10户增为100户。每里分为10甲,每甲11户。1里长户下辖10甲首户,按照黄册上编定的年份,挨甲轮差,10年1周。对此,章潢《图书编》的记载更为明确:“洪武十四年创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图,选其粮多者十户为里长,余百户为甲首。十年轮役,催办钱粮,追摄公事。”里长由丁粮多的10户,轮流充任。如果里长家道中落,无法应役,则于110户内推选丁粮多者补充。“轮年应役,十年而周,当年谓之见役,轮当者谓之排年”。每年由1里长带领本里10户甲首充当现役。里甲的职责极为广泛,除了负责追征钱粮、勾摄公事、祭祀鬼神、接应宾旅以及应付官府的各种征求,还要督促生产,“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役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此外,里甲必须对全里人户进行管辖和约束,“谁贫谁富,谁困苦,谁逃流,谁人钱粮多寡,谁人丁口消长,彼尽知之”。民间发生纠纷,里甲也要负责决断,若“其顽民不服,辗转告官,捏词诬陷者,正身处以极刑,家迁化外”。里甲还设有里正、甲正,掌管鱼鳞图总册。并设老人一职,又称里老、耆宿,规定由“年高有德”“公正可任事者”担任,实际多由“殷实户”的老人充当,与里长共同主一里之事。里甲之内,所有民户都要“互相知丁,互知务业”,并且互相作保,实行连坐。“民间一里之中,若有强劫盗贼、逃军、逃囚及生事恶人,一人不敢缉捕,里甲、老人即须会集多人擒拿赴官。违者以罪罪之”。“若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见《诰》(指御制《大诰续编》)仍有逸夫(游民),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逸夫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这种里甲编制,不仅是封建国家征派赋税和徭役的基本单位,而且也是州、县以下最广泛的基层组织单位,兼具农村政权的性质。

朱元璋还设立路引制度,与里甲制度相配合,全面约束人民的行动。路引也叫丁引,就是通行证或身份证,是从古代的“传”“过所”“公凭”发展而来的。朱元璋规定,自京师及至全国,一切臣民,朝出暮入,都要检查路引。路引必须向所在地方的官府申请,申请的手续非常严格,违反者要受到严厉的刑罚。军、民走出百里之外,即需持有路引;出外住宿,亦须检查路引,“市村人民舍客之际,辨人生理,验人引目”。军、民如果走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渡关津论”。对逃军的处罚是:“凡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发出征。……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在逃者,初犯,杖八十,仍发本卫充军。再犯,并杖一百,俱发边远充军。三犯者,绞。”对私渡关津的处罚是:“凡无文引私渡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绞。”此外,明廷还多次下令实行海禁,严禁私下诸蕃互市。人民的一举一动,都受到严格的控制。

除了通过黄册制度、里甲制度、路引制度,把全国人民牢固地束缚在固定的土地上,朱元璋又大力维护封建家长制的统治。植根于小生产个体经济之上的封建家长制,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得以维持统治的重要条件。按照传统的封建宗法制,《大明律》明确规定,封建家长只能由嫡长子继承,不立嫡长子要受到杖80的惩处,只有当嫡妻年五十以上又不生子者,才可立庶子,即使立庶子,也须立庶长子,否则与不立嫡子同罪。家长被赋予处理家庭财产的全权,以便巩固家长制的物质基础。“别籍异财”受到严格的禁止,卑幼擅用本家财产,也要受到刑事处分,20贯笞20,每20贯加1等,至杖100为止。家政一概由家长负责,子孙必须绝对服从家长的教诫和命令,包括主办婚姻在内。“不孝”被列为“十恶”之一,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子孙对祖父母、父母,妻妾对丈夫,弟妹对兄姊进行骂詈或殴打,要受凌迟、斩、绞和其他轻重不等的刑罚。至于匿父母丧、冒哀出任、弃亲之任、居丧嫁娶等等违背孝道的行为,都在禁止之列。百官不得擅离职守,但闻父母丧,“不待报,得去官”。家长的统治地位和家庭的尊卑名分,受到严格的保护。《大明律》专门立有“亲属相为容隐”的条款,规定家庭中的成员犯法,除“谋叛”以上罪行之外,亲属为之隐瞒者无罪。还立有“干名犯义”的专款,禁止亲属之间的诉讼行为,否则将处以凌迟或其他刑罚。浙江观海乡千户吕祥犯罪,他弟弟向官府揭发,朱元璋便以“兄不友其弟,弟不恭其兄”的罪名,把他们兄弟俩都谪戍于边。亲属之间互相侵犯,则按尊卑亲疏定罪,对尊长的处刑远比卑幼为轻。在保护家长的权利和地位的同时,明廷则要求家长负责担保全家对国家、社会承担的义务,不仅全家的户口、租赋和徭役都要家长负责,家属犯罪,家长也要受到牵连,“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就连家属冒用家中其他人的路引偷渡关津,也“罪坐家长”。

朱元璋认为,庶民百姓的本分就是规规矩矩地遵守朝廷的法度,“田赋、力役出以供上”。洪武十五年(1382)十一月,他命户部榜谕两浙、江西之民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斯为仁义忠孝之民,刑罚何由而及哉!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今特谕尔等,宜速改过从善,为吾良民。苟或不悛,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如果百姓“不遵法度”,不服从统治,不向国家纳赋服役,不向地主交纳地租,朱元璋便动用国法,诉之于残酷的刑罚和血腥的镇压。明初刑罚极其野蛮残酷,唐律本已废止古代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而代之以笞、杖、徒、流、死(斩、绞)五刑。元代除沿用这些刑罚手段,又采用唐、宋等朝罕用的断舌、断臂、挑筋、剥皮、菹醢等酷刑。明代沿袭元朝的做法,也采用许多极其残酷的非刑。《大明律》关于刑名,除规定笞、杖、徒、流、死(斩、绞)五种刑罚外,还新创了比流刑更重的充军刑,并把最残酷的凌迟刑列为正式的用刑手段。明律还广泛使用连坐族诛之刑,犯有“十恶”大罪者,一案往往株连到数十人,甚至有夷九族、十族的。人民动辄得咎,稍为触犯法律,便会遭到严厉的惩处。工匠沈添二等207人因为用老弱幼孺顶工赴役,朱元璋下令叫匠人亲身赴工,并将顶替赴工的幼丁、老者尽发广西充军。镇江坊甲邻里,因坐视、纵容韦栋等18人违犯《大诰》,没有把他们擒拿赴官,“事发,将坊甲邻里尽行责罚搬石砌城,其费有空其家者有之,有不能存活者有之,有不及搬运石块而逃死者有之”。句容县杨馒头等人合谋伪造钞币,官府发兵搜捕,“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对官府和地主的压迫、剥削如有不满和反抗,更要遭到残酷的镇压。浙江崇德县官府征调李付一等人到海边筑城,他们两次拒绝赴工,并将前来催逼赴工的甲首王辛三当作“害民甲首”绑赴京师,即被“凌迟示众”。浙江归安县民戴兴四等拒纳秋粮,将里长派去催讨的丘华一当作“帮虎”拿赴官府,结果都被“发广西拿象,全家抄扎,人口迁于化外”。江西吉安县民金方,佃种潘俊二田一亩六分,两年未交田租,并将前来逼租的潘俊二作为“害民豪户”绑赴官府,也被枭首示众。浙江乌程县佃农余仁三等29人,向地主游茂玉借米,到期无法交还,游茂玉日夜催逼,他们便联合周围群众100多人,冲进游家,捣毁了他家的门户,分掉他的财产,并搜出借米文约“唱名俵还各户”,然后将游茂玉当作“豪民”绑缚至京。朱元璋下令把余仁三等为首的三人枭令示众,并把参与者全部“发化外充军,家下人口,迁发化外”。洪武二十八年十二月,广东宁远县迁家村罗危等人“劫掠人民”,都指挥同知花茂统兵剿捕,屠杀逮捕了357人。

明朝建立后,有些农民仍然利用白莲教等秘密宗教组织,来从事反抗明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活动。朱元璋原本就是借助白莲教发动的元末农民战争来推翻元朝统治的,因此对白莲教等秘密宗教的活动就十分警惕和不安。登基之后,他告诫臣下:“夫邪说不去,则正道不兴。正道不兴,天下乌得而治?”在《御制大诰三编》里,朱元璋十分恼怒地说:“元政不纲,天将更其运祚,而愚民好作乱者兴焉。初本数人,其余愚者闻此风而思为之合,共谋倡乱。是等之家,吾亲目睹。……今江西有等愚民,妻不谏夫,夫不戒前人所失,夫妇愚于家,反教子孙一概念诵‘南无弥勒尊佛’,以为六字,又欲造祸以殃乡里”。下令进行取缔,规定:“今后良民凡有六字者,即时烧毁,毋存毋奉,永保己安,良民戒之哉!”《大明律》还规定:“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即使迎神赛会,也要“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湖广罗田县的王佛儿,“自称弥勒佛降生,传写佛号惑人,欲聚众为乱”,即被官军“捕斩之”。

对于揭竿而起的农民起义,朝廷则动用优势的兵力进行围剿。朱元璋命令兵部榜谕天下:“各地卫所地方设有寇三四十人,即调官军一二百人,寇有数百人,即调数千人,刻期捕获,毋令滋蔓。”按照明朝的制度,没有皇帝下达兵部的命令,官军不得擅自调发,但是为了对付农民的反抗,《大明律》特地规定,各地守御官军的将帅,遇有“反叛”“贼寇”事件发生,因“事有警急及路程遥远”来不及申奏朝廷者,“并听从便,火速调拨军马,乘机剿捕。若贼寇滋蔓,应合会捕者,邻近卫所虽非所属,亦得调发策应,并即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会”,否则“与擅调发罪同”。因此,各地卫所的官军,对起义群众无不实行灭绝人性的大屠杀。如洪武十一年(1378)四月,陕西都指挥使叶昇镇压庆阳灵州屯田百户山丹等起义,“斩山丹等,俘其众二千六百五十人”;十二年七月,平羌将军、御史大夫丁玉等镇压成都嘉定州眉县(今四川眉山)彭普贵起义,“尽歼其众”;九月,福建都司镇压福建龙岩县江志贤起义,“斩获几三千人”;十四年十一月,南雄侯赵庸镇压广东曹真、苏文卿、单志道、李子文、李平天等起义,“擒贼二万余,贼属八千有奇,斩馘五千余”;十二月延安侯唐胜宗镇压浙江衢、处、温山民起义,“擒首贼吴达三、叶丁香及其党三千三百余人,家属一千五百人,斩首二百八十级”;十五年正月,赵庸镇压东莞起义,“擒伪官百余人”;十月镇压广东“铲平王”起义,“获贼党一万七千八百五十人,贼属一万六千余,斩首八千八百级”;二十一年四月,广州右卫指挥佥事吴诚与赣州指挥同知张泰等镇压广东惠州龙川县苏文山等起义,“俘斩贼众一千九百七十余人”。

明朝对人民的高压统治和残酷镇压,充分反映了朱元璋所建立的高度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阶级本质。这说明明初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不仅是出于维护朱家天下万世一系的需要,同时也适应了整个地主阶级要求加强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的需要。正如朱元璋曾对各郡富民一再表白的那样:“今朕为尔主,立法定制,使富者得以保其富,贫者得以全其生。”“方今豪富之家、中等之家、下等之家,富者富安,中者中安,下者下安。……其凶顽之徒孰敢称名道姓而盗取之。云何?盖君礼法之所治也”。明初的富豪地主,之所以能从农民身上榨取地租,过着“富者富安”的生活,而不遭到农民的反抗,不遭到“凶顽之徒”的“盗取”,就是由于朱元璋大力强化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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