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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原来是这样——禁赌风云与高薪养廉

历史大观园 还原历史 2020-06-21 20:59:45 0

在中国历史上,清朝是赌博最为盛行的一个朝代。首先,赌博方式种类繁多,有传统的赌博方式如投壶、叶子戏、象棋、马吊、纸牌、骨牌、骰子、摇摊、斗鹌鹑、花会等;也有不少新创的方式,如“叉麻雀”,成形于清中期,至晚清盛极一时,已经具备了今天麻将牌的基本格局。还有清中叶以后从西方传入的彩票、赛马、赛狗、扑克和打弹子等赌博方式,在沿海地区和通都大邑流行一时。其次,参赌人员广泛,遍及社会各个阶层。从高官显贵到社会底层的贩夫走卒,从士大夫到村夫妇幼,参与赌博活动的人数众多。 

而清朝也是禁赌法规最为严厉的一个朝代。这种矛盾,无疑表明了清朝时期禁赌措施的失败。

事实上,从顺治皇帝开始,清政府就开始禁赌,而到了康熙时期,赌风却愈演愈烈,康熙皇帝加大了禁赌的力度,禁赌的条例也日渐细化;到了雍正王朝时,禁赌已成为定制。然而,即便如此,清朝的赌博之风却没有熄灭。其中的原由很多。不妨从雍正颁布的一则《禁止赌博谕》说起。

在雍正四年(1726)除夕的这一天,雍正皇帝颁布了《禁止赌博谕》。

这条《禁止赌博谕》的大致内容是:赌博之事坏人品性。如果下等人赌博,一定会聚众,作奸犯科由此而起。如果读书当官的人赌博,一定会误时误事。读书当官的人赌博,哪里会有高尚的品德?朕多次申明禁止赌博,可是,直到现在也不见成效,实在可恨。如果不禁止生产赌具,就不能除赌博之根。现在,朕命令京城及各省地方官,将纸牌骰子全部封存销毁,不得再卖,违者重治其罪。如果还有赌窝或者引诱入局赌博的,输家可自首并检举同伙。所输的钱可追回归还,并免其无罪。这样,赌博之风可止。

从这些内容,可以看除,对于禁赌,雍正皇帝是置于维护国家根本的高度来认识,尽管他在位只有13年,但他在清朝前期坚持禁赌100余年不动摇的历史过程中,发挥了承前启后的作用。虽然这种作用在后来的历史中并没有起到多大的效果,但的确是因为雍正皇帝对赌博的狠抓,才让后来的几位皇帝下定决心禁赌的。

然而,决心归决心,虽然清朝几代帝王严厉打击赌博,赌却屡禁不止,反而日益猖獗,其中的原因之一是,皇帝们将人们的游乐活动与危害社会的大规模赌博不加区分,从而一概施予严刑峻法,导致禁赌法令难以长期坚持执行,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雍正皇帝自己也认为“赌牌掷骰虽为贪钱,然始初多以消遣而渐成者,原系适趣之戏具。”将此类“游戏”与开场设赌及“扎局弄赌”的骗钱把戏不加区分,使得禁赌措施难以具体贯彻。另外,以连坐治罪的形式加强对赌具的查禁,实际执行中也有困难,因为大部分官员害怕被牵连。于是,当各地官员查获赌具时,并不上报。

禁赌法律的制定与社会实际生活的脱节,导致法令难以执行,这正是清朝禁赌失败的首要原因。清朝的吏治败坏到了乾隆皇帝时期已成积重难返之势,这种背景下的禁赌法令,在执行过程中自然会大打折扣,甚至成为官吏索贿的筹码。

在雍正时期,巡察史宋筠就遭遇过一件事情——有一次,宋筠来到一个叫盂县鹞腾崖的地方,在一个以卖烧饼为生的人家中,看到十多个人在聚赌。宋筠便问那些赌徒:“新颁布的赌博新例那么严,你们就不怕被官捉去受罚吗?”

其中一个赌徒答道:“那些官员离这儿有数十里,怎么会知道。”

宋筠又问,“那么衙役稽查来了呢?赌徒又答:送他几百文钱就完事了。”

宋筠再问,“如果地方乡约来查,又怎么办?赌徒再答:同在一块地方住,他们怎么好意思抓我们。”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宋筠经历的这个事情,可以看出,禁赌已经成了表面文章。到了乾隆时期以后,查禁赌博的官吏,以索贿为目标,致使所谓的禁赌,成为一些官员非正常收入的一个渠道。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人口增长最快的一个朝代,而可耕地面积基本没有增加,这就导致了大量人口从传统农业中游离出来,在村镇间或涌向城镇地区,从事农业以外的手工、商业和服务业等各种行业。雍正皇帝称这些为“游惰”之民。闲散的人员增多,便极易滋生赌博。

到了晚清时期,赌博之风泛滥,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张之洞等封疆大吏主张弛赌博之禁,开征赌捐,这本是为他们的政治经济活动筹款的权宜之举,并非近代意义上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统筹和控制赌博业,但在法律上,它却使禁赌法令走到其自身的反面。至此,清初以来的禁赌律例,在实施的层面上表现为禁小赌,不禁大赌,成为官僚吏胥索贿的一个筹码,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成为一纸空文。

除了禁赌,在雍正朝,还有一种特殊的制度,最后也形同虚设。这就是“养廉银”制度。这个制度,是雍正元年时,山西巡抚诺岷向朝廷提出的。这个制度立即得了雍正皇帝的同意和支持。

“养廉银”就是指在官员的薪俸之外,增发数额较高的生活补贴金。换句话说,就是“高薪养廉”。雍正皇帝希望,用这个制度减少贪污的现象。

其实,这种“养廉银”制度就是现今所谓“高薪养廉”,在中国历史上,与之类似的制度很多。北魏时期有“以酬廉吏”的尝试,宋代有“给赐过优”的待遇,明朝实行过“量增官俸”的措施,到了清代,又被称为“养廉银”。

清朝实施“养廉银”的出发点是,朝廷认为官员们之所以贪赃枉法,是因为俸禄比较微薄。

据《大清会典》卷二一记载的“文职官之俸”条:“一品岁支银一百八十两,二品一百五十两,三品一百三十两,四品一百五两,五品八十两,六品六十两,七品四十五两,八品四十两,正九品三十三两有奇,从九品、未入流三十一两有奇”——这是基本工资,称为“正俸”;而“京员(中央机关和京城地方官员)例支双俸”,即在基本工资之外加发同样数目的津贴,称为“恩俸”;此外,“每正俸银一两兼支米一斛,大学士、六部尚书侍郎加倍支给”,称“俸米”;三者相加,就是清朝官员的官俸了。

由此可知,即使是清朝的封疆大吏、一品总督,年俸也不过一百八十两银子,而七品知县的官俸折合每月只有三两七钱银子。这样微薄的“工资”大约只能养家糊口,但作为一个朝廷官员,如果只是能够养家糊口,勉强度日,在任何朝代都是说不过去的。

光绪年进士何刚德在其《春明梦录》说:“一般大臣坐的都是四人抬的轿子,也有大臣是坐车的。但这只以贫富论,不以官职分。如果大臣坐轿,必须要八个人才好,因为可以轮班倒。路途遥远,还必须在后面跟随一大板车,倒班的人坐在上面歇息。这样下来,一年费用,至少非八百金不可。坐车的花费要比这省一倍,许多京官都喜欢坐车,因为省银子。”

何刚德任京官十九年,最后做到了五品郎中,他后来说,自己刚到京城做官时,都雇车而坐,几年后才能二十四金买一骡,雇了一个仆人。后来因为公事较忙,又买了一只骡子,一个月要支出十金,即使是这样的生活,“在同官汉员中已算特色,盖当日京官之俭,实由于俸给之薄也。”

五品官年俸银百二十两、米六十斛,这百二十两银子刚好付每月十两的骡马费,何刚德一家人的生活,六十斛米又如何能够维持,势不能不于官俸之外另行设法。

《春明梦录》也多少透露了一些这方面的信息,如云:“京官官俸极薄,所赖以挹注者,则以外省所解之照费、饭食银,堂、司均分,稍资津贴耳。”何刚德讲到他自己,则“有印结银,福建年约二百金左右(他在吏部分管福建);有查结费,与同部之同乡轮年得之,约在印结半数;此外即饭食银也,每季只两三金耳;得掌印后,则有解部照会,月可数十金,然每司只一人得之,未得掌印,则不名一钱也。”

何刚德之所以“在同官汉员中已算特色”,就是因为他“得掌印”的缘故。那么,可想而知,那些没有“特色”的官员是如何度日的。

清朝的各级官俸到底低到什么程度,可以与各朝的官员俸禄做一个对比。明朝官员的官俸就已经很低,但与清朝比仍是比较高的。拿一品来讲,明朝正一品官的俸额为清朝正一品官的2.7倍,明朝最低的正九品官俸也为清朝正九品官俸的1.3倍。若同唐朝的官俸相比,清朝官俸之低难以想象。经推算,唐正一品的俸额为清的5倍,唐最低的正九品官的俸额也是清的将近4倍。

喜好读史的清朝皇帝们不会不知道自己官员们的薪水之低,也对贪污现象有了“本质”的认识,这种“本质”的认识让他们做出推行“养廉银”制度的决定。那么,养廉之资从何而来呢?皇帝绝不会自己掏腰包,更不可能取之于民间,增加人民的负担。倘若取之于民间,正与朝廷推行养廉银制度本意相悖。

据史料记载,清朝时期的养廉银资是从“耗羡”中来的。当时,凡是州、县官,主要靠征收钱粮时进行盘剥。钱粮就是田赋,最初征收实物,后来改成“折色”,即征收银子。无论征收实物或银子,都有一种“耗羡”陋规,所谓“耗羡”即指在征收银粮时,以弥补损耗为由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倘若是银子,就是指将碎银熔成银锭时所受的损耗。

一般情况下,征收的银两中,每两加征四钱至五钱作为火耗;粮一石加征二升到一斗几升,整个州、县总量是一笔可观的数字,实际上这笔耗羡并不归公,完全入了州、县官的私囊,成为公开的、照例的好处。由此可知,这所谓的“耗羡”实际上是地方官借耗损为名,而征收的一种在各种杂派中最苛重的一项的附加税罢了。

推行“养廉银”的同时,雍正也推行了“耗羡归公”制度。他谕令各省把原来被大小官员贪污的耗羡银两全部提解归公,上交藩库,并从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养廉之资。

这部分银子并非是随意发放的,而是按照官员的官职高低、政务之繁简、地方之冲僻以及耗羡之多少来决定。这种做法可谓是“厚俸以养廉”,而不是以往的“俭以养廉”了。官员们领取了“养廉银”,不许再有乱收胡收之举,否则就要受到严惩。

实行“厚俸以养廉”制的结果,化私费为公款,将原来对百姓的侵夺银两变成了制度化的合法收入,各种陋规大受压制,民众负担大为减轻。雍正这种做法被史学家们大为赞赏。

清朝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至少对雍、乾二朝发生了三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吏治稍得澄清,二是理足国帑,三是百姓减轻了负担。在那一段时间,社会矛盾比较缓和,局势也较为安定。但乾隆后期,这种情况便不存在了,官员们愈发“放肆”起来,贪污现象更加严重。

实施“养廉银”制度后,在外官员其数额往往超过正俸几十倍,而京官是没有这个“额外”收入的。提出“养廉银”制度的山西巡抚诺岷的养廉银一年高达三万一千七百两,为原俸的二百零四点五倍。河南巡抚田文镜亦达二万八千九百两,为原俸的一百八十六点五倍。正俸遂微不足道了。

这并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就是同为总督,有的高者可达二万二千两,而有的却只有一万三千两;同为七品知县,“养廉银”也有四百两至二千两之别。

这种差距让许多官员心里觉得不舒服,所以,他们仍旧在钱粮上打主意。他们可以借口银子成色不好,也可以借口粮食质量不好,而任意设施勒索,而且田赋可以用钱交纳,经手官员就任意把钱价压低。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市价二千文合一两银子,他可以定为二千五百文合一两;田赋上缴有一定数量,通常缴到八成就算完成了任务,如果有水灾、旱灾,明明收成是七成,却以五成来报,农民实际田赋不少缴。多收的银粮都到州、县官和他们爪牙的腰包里了。

由于乾隆本人对“养廉银”制度推行得不认真,他又是个喜欢铺张浪费的人,开销不断增大,国家财政不敷,只好转向加摊派、兴捐献上。在摊派、捐献中,各级官员层层加码,各有截留,贪污之风又再刮起,腐败现象再度从上而下遍及各级官员。乾隆虽也多次惩办贪污,但都是阵发式的措施,过后又起,难以阻止腐败的燎原之势。

倘若刻薄一点讲,“养廉银”制度只不过是昙花一现。它只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与特定的历史人物(雍正)那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过后,它便凋敝了。

为什么“养廉银”不能养廉呢?首先,为官者普遍贪婪,再多的“养廉银”也不能满足其无限膨胀的私欲;另外,官员缺乏有效的监督。虽然雍正设了可以随时告发贪官的“密折制”,但在皇帝的一人主掌领导之下,监督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

在专制社会中更可怕的是贪污受贿已形成一个食物链。在这个食物链中,即使一个官员操守再好,也不得不贪污。在这个贪污的食物链中,你不按这些潜规则办,就在官场混不下去,即使要为民做好事,也必须求助于行贿的手段。要官员廉洁,必须让他们有能过上与身份相称的生活的高薪。但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之一,并非充分条件。只有高薪而没有相应的制度,想让官员廉洁只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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