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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的王朝——士族利益固化

历史大观园 魏晋风度 2020-06-26 00:10:41 0


东汉末年军阀混战,人口锐减,大量田地荒芜,造成军粮供应不足,建安元年(196),曹操采纳枣祗、韩浩的建议,在许都(今河南许昌)附近进行屯田,屯田的土地是无主和荒芜的土地。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每 50人为 1屯,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 6民 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军屯以士兵屯田,60人为1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曹魏屯田对安置流民、荒地开垦、解决粮荒、促进水利建设、恢复农业生产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曹操统一北方创造了物质条件。

曹魏推行的大规模屯田制度(屯田制始于西汉,大规模推行于曹魏),到魏末已遭到破坏,到了曹魏末年,这项制度对统治者来说已经无利可图。司马氏执政后,曾先后两次下令废除屯田制,民屯制度正式废除。民屯制度废止以后,贵族、官僚于是纷纷抢占土地。针对当时土地兼并日趋严重的情况,司马炎发布了禁止占田、募客的诏令,对于触犯诏令的予以惩处。咸宁三年(277年)七月,中山王司马睦派人招募迁徙封国内八县接受逃亡、私自占有及改变姓名、诈冒免除徭役的七百多户百姓,被检举揭发后,司马炎贬他为丹水县侯。

实行什么样的土地制度问题,事关民之根本。太康元年(280年)灭掉东吴,司马炎颁布了户调式(式是一种法令的名称),共有三项内容:占田制、户调制、和品官占田荫客制。

户调式规定:生男丁的人家,每年交纳绢三匹,绵三斤,生女或者生第二个男丁的交纳半数。各边境的郡有些交三分之二,偏远的交三分之一。夷人交纳賨(CONG,少数民族)布,每户一匹,偏远的有些交一丈(1匹等于10丈,约33米)。一个男子占田七十亩,女子占田三十亩。丁男征收五十亩的赋税(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征收二十亩,次丁男减半,次女就不收赋税。男女年满十六岁以上到六十岁为正丁,十五岁以下到十三岁、六十一岁以上到六十五岁为次丁,十二岁以下六十六岁以上为老小,不服役。远方夷人不按田交赋税的交纳义米,每户三斛,偏远的交五斗,及其远的交纳算钱,每人二十文。官品从第一到第九,分别根据贵贱占田,官品为第一品的占五十顷,第二品的四十五顷,第三品的四十顷,第四品的三十五顷,第五品的三十顷,第六品的二十五顷,第七品的二十顷,第八品的十五顷,第九品的十顷。并且又各自根据品的高低荫庇他的亲属,多的到九族,少的到三世。宗室、国宾、先贤的后代以及士人子孙也按照这样试行。而且又可以荫庇人作为衣食客和佃客,官品在第六品以上可以有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的两人,第九品的以及举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武贲、持级冗从武贲、命中武贲武骑(以上为宿卫兵头领)都是一人。其中应该有佃客的,官品在第一或第二的佃客不能超过五十户,第三品的十户,第四品的七户,第五品的五户,第六品的三户,第七品的二户,第八品和第九品的一户。佃客又称“佃户”,身份地位高于奴婢,奴婢经放免才得为客,而客身份地位又低于自耕农。国家所承认的佃客,也不能单独立户,只能附注于主人的户籍上。他们不属国家编户,“皆无课役”,不必向国家纳租服役,但终年为主人耕种田地,从事杂役,以至荷戈作战。按照法令规定,佃客所耕种土地的收获物和主人对半分,剥削量是相当重的。他们通常都是世代相袭,只有经过主人的放遣才能获得自由。晋政府按官品荫庇佃客数的公布,目的在于限制非法荫庇。

户调式中充分肯定国家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不管之前所占之田是从哪里得来的,按照法令精神只能是国家土地的一部分,由国家分配给各级官僚和人民。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由国家分配给土地,但也得承担义务,交纳赋税。户调式也肯定了贵族官僚对土地的大量占有,一品可以占田5000亩(50顷),九品的也能占田1000亩。法令也表明各级贵族官僚有庇护其宗族、客的权利。“荫”的意义主要在于免除赋役,宗族、客在贵族官僚的庇护下获得免除。

户调式还特别提出:“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先贤的后代以及士人子孙也按照这样试行)“士人”( 指世代为官的名门望族在当时并没有在朝中为官者,“士族”一词源于此)也成为享有免除赋役的特权之族,首次以政府法律形式给固定下来了。士族这种经济上的特权加之当时九品中正制(以后再讲)的选官制度,形成了日后的门阀政治。

占田法令颁布以后,因为国家要给予合法田地,一些过去没有登记上的“黑户”也开始纷纷向政府报到申领土地,出现了人口的激增,到了太康三年(282年),人口户数由太康元年(280年)的245万户增加到377万户。国家统一,社会安定,耕者有其田,加之风调雨顺,太康初年经济发展迅速。

干宝(283―351年)在《晋纪总论》中说:“太康之中,天下书同文,车同轨。牛马被野,余粮栖亩,行旅草舍,外闾不闭。民相遇者如亲,其匮乏者,取资于道路。故于时有‘天下无穷人’之谚。”后世称这段时间为“太康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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