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野史传说 > 历史故事

王安石——免役法

历史大观园 历史故事 2020-06-08 10:06:13 0


01 差役与募役

见朝堂之上反对变法的大臣多数消失,神宗心底也有了一丝不安。做为赵宋王朝的掌舵人,他深谙帝王之术,朝堂之上没有反对声音绝非国家之福!

思来想去,神宗决定‘诏罢制置三司条例司’。但改革的事情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罢去这个机构,既是为了抑制以王安石为主的变法派势力的急剧膨胀,也是为了给天下反对变法的保守势力一个交待。条例司罢去归入中书,但仍以变法中坚分子‘吕惠卿兼判司农寺’主持变法日常事务。

对于罢去条例司,史书中亦有明确记载——

原因:熙宁三年五月,先是,言者皆请罢条例司。(解铃还需系铃人,真正想、真正有权力罢去这个机构的怕只是神宗。)

神宗这样做,首先必须要考虑如帝师一样加以尊崇的王安石心底感受。在青苗法推行初显成效的紧要关头,他不希望因此而令王安石感到不安,所以神宗先去征询王安石的意见:“可并入中书否?”

王安石见神宗这样讲,立即明白了天子的言外之意,思忖片刻之后回道:“修条例未毕,且臣与韩绛共领是司,每请间奏事,今绛在密院,未可并,请缓之。”

现在韩绛已经不再任枢密使,晋为参知政事侪身中书。神宗皇帝有了理由裁撤条例司,这次他立即‘降诏以其事还中书’。

同时‘又以手札谕安石,凡修条例司掾属,悉授以官,青苗、免役、农田水利等法,付司农寺,命吕惠卿掌之。’

令司马光感到万分沮丧的是,他的反对不但未收到任何成效,王安石的改革却更不断深入开展,熙宁三年,准备多时的免役法也终于出台。

免役法又称募役法,是王安石变法的重要一项。

宋代继承李唐及五代以来的遗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两税法。宋两税俗称二税。两税自中唐推行之后,在历经五代战乱的演变,到了北宋年间,内容已经有了许多变化。两税法与宋实行的许多典章制度一样,在专制历史时期和吏治败坏的时代,实行的过程中不可能十全十美,出现了许多‘时弊’而非‘法弊’的情形。

本来是钱为夏税、米为秋税的宋二税法比唐代两税多了许多附加名目。北宋王朝从建国之始,财政就陷入了冗兵、冗官、冗费入不敷出的局面。神宗之前的统治者也曾制定了一些具体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给,可悲的是不断增加的税收,仍难以摆脱财政困窘的现状。越穷越征、越征越穷,如此恶性循环不已。政府聚敛无度,人民的税负日重一日,苦不堪言。

北宋前期,人民不但要缴纳不菲的二税,而且还必须按户等高下轮流到各级政府去服差役。按规定,服差役的是乡村上三等户,三等以下户一律免役,官户、坊郭户、女户、寺观户、单丁户与未成丁户也在免役之列。此消彼长,差役负担分配的不平等,自然引起了应役户的强烈不满。

宋代差役和徭役名目繁杂、弊端极多,严重危害了农业的生产与发展。宋代徭役担任修城、筑路、掘河等事,而差役则有‘主官物’的衙前;有‘课督赋税’的里正、户长、乡书手;有‘逐捕盗贼’的耆长、弓手、壮丁;有供官府驱使差遣的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各种杂役。

在这其中特别是里正与乡户衙前的职役最重,沉重的赋役已经引发许多的社会问题。

虽然名义上政府明文规定了差役‘各以乡户等第差充’,但实际上上等户经常将差役转嫁到中下等户,因此,各种差役负担往往落在中下等户身上。繁重的力役负担,迫使无力承受的民户‘贱卖其田,或逃而去’,差役法发展到神宗一朝,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农业的生产。

仁宗朝之时,差役法的诸多弊端已经引起了欧阳修的严重不安。差役法实施过程中,‘累世勤俭积富’的三、四等人户因为担负了乡县的各种差役在短短的三五年之间就‘减耗空虚、逃往破败’,出现了因差役而返贫的凄惨景象;与此截然不同的是,‘州县中最有物力上等人户,却独得免差役。’真正有能力负担差役的人家却属于特权阶层,无需服差役。有鉴于此,欧阳修极力主张改变这种状况,并且提出上等户和下等户一视同仁‘一例差役’。

但欧阳修提出的改革差役之弊,不过是要清除地方上差役负担不合理的现象,问题的最关键在于国家应该要‘量民力而制国用’,不要涸泽而渔。他认为政府‘不先制乎国用,而一切临民而取之’,因此尽管‘今尽取民之法’,但国家仍财用依旧不足的原因正是在于‘制不先定而取之无量’。

02 构建和谐社会

欧阳修认为应对差役弊政的办法是——量入以为出!只要制定出相应的政治制度,就完全可以构建一个‘民无遗力,国不过费,上爱其下,下给其上,使不相困’的和谐社会。

只可惜,受先贤范仲淹的影响,欧阳修提出的建议虽是切中时弊、富国富民,经世致用的思想,但只能是开风气之先,对于差役弊法,他并没有拿出相应的解决之道。但他在学界掀起的新思潮却无疑影响到了王安石,欧阳修不仅是文章作的好,他也是北宋经济思想界新思潮的重要开创者之一。

关于差役的弊政,司马光、韩琦、苏辙等人也有所发现,只是他们未能如王安石一样殚精竭虑地去寻求解决之道。王安石认为变革差役法,可以‘去其苦疾、抑兼并、便趣农’,同时还可以解决大量出现的城市游民就业问题。

其实在募役法出台之前,在四川和江南地区因为雇用的原因,投名衙前和长名衙前增多了。地方官员考虑到职役负担增加的事实情形,把酒坊和河渡钱请负了。在广大的江南地区,由担当职役的衙前负责酒坊经营和洒渡钱的征收,其中收入中的一部分作为补偿支付给了衙前。

对于革新差役法弊政,神宗也早有此意。熙宁二年三月,他下诏制置三司条例司‘讲立役法’。与一些新法的仓促上马不同,免役法是经过集思广益与深思熟虑之后,到年底才明确了‘计产定赋、募民代役’的基本原则。为了慎重,大方向确定之后条例司派出专员携带草案,前往地方与各州县官就免役新法细节进行进一步的磋商。

次年九月,提点府界公事赵子几奏上开封府界诸县实施役法的条目。神宗生怕免役法也会如青苗法一样引来朝野群起而攻之,于是命令判司农寺曾布(吕惠卿因丁父丧暂时离开了汴梁)、邓绾、和知开封府韩维会同赵子几详议。

熙宁四年(1071年)正月,免役法在开封府界诸县开始颁行实施。免役法的主要内容为:

一、衙前重役和承符、散从官、弓手、典吏等役,不再由上四等乡村户轮差,而是改为雇募第三等以上户充当,随役之轻重而定报酬之多寡;

二、耆长、户长等仍由第一、第二等户轮差,为期一年。做为报酬,应役期间免纳役钱15贯;

三、凡是此前按规定依次充差役的第四以上户,既不再服役,就要依其资产交纳免役钱。城镇居民户分为十等,上五等户从前没有差役负担的,按其资产减半出钱,称为‘助役钱’。官户从此不再享受免役特权,也要按户等或财产减半出钱。女户、寺观户、单丁户、与未成丁户等,三等以上户也要按其资产减半出钱。

四、根据‘以一州一县之力供一州一县之费,以一路之力供一路之费’和‘诸路各从所便为法’的原则,各地自行确定役额人数,预算役钱收支数量。另外新规定,除足用的雇值之外,为防天灾人祸,各地可额外多取2分,称之为‘免役宽剩钱’,以备不时之需。

王安石慎重推行的免役新法,正是针对力役负担不公的赋役积弊而设立。新法的颁行,原有的差役制改为了募役制。应役户可以出钱雇役,从前法律规定的不应役户也得往出掏钱助役。免役钱和助役钱依然一律按户等高低、财产多寡平均摊征,下等户不输役钱。如此一来,政府就以国家的名义、法律的形势取消了不应役户的特权,使役法渐趋公平。又因为雇值均敷,可以尽量避免各地之间徭役的不均现象。最重要的是,从此之后,寻常百姓只须出役钱,不再亲自服役,避免了此前差役法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与破坏,也增加了百姓流徙往来的自由。

我国历代专制王朝的赋役制度是双轨制的,也即按照人丁征调徭役和人头税,同时又依据田亩的多寡征纳田赋。唐德宗李适建中元年开始推行两税法,宣布放弃计丁定庸调及租的传统作法,变按丁口征收赋役为按资产征税,开始了华夏古代赋役征收结构从双轨制向单轨制演进的历程。从此,人头税在赋税收入中的比重日趋下降,而田亩税所占比例则明显上升。宋初就出现了将差役向代役税转化的趋势。但真正实现均平赋役,减轻徭役束缚却是熙宁年间王安石主持的‘免役法’。

王安石主持实施的‘免役法’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摊丁入亩的演进具有承前启后的重大意义!‘免役法’的实施既是适应中唐以来社会经济变化的必然趋势,也是两宋之后明王朝‘一条鞭法’和清代‘摊丁入亩’赋税改革的重要基础。

种种资料显示,‘免役法’的制定不但是中世纪宋王朝神宗时期发生的一件大事,即使在华夏历史上‘免役法’也是一件重大事件。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越了熙宁年间变法的任何一项变革措施。王安石用有偿的雇佣制代替了无偿的劳役制,依经济规律分析,这样做减少了农民承担差役过程中的一些合法不合理现象,无疑是社会的一种进步。

03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

神宗皇帝、王安石与吕惠卿、曾布等人为避免重蹈‘青苗法’推行时对一些问题考虑不周的覆辙,对免役新法精益求精,七易其稿。

大家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基本上全部考虑到了,也相应的制定了对策。所有人以为,这样谨慎的操作,免役新法应该不会再有什么闪失了。然而,令所有人大跌眼镜的是,免役法实施过程中遭遇的阻力竟然远超青苗法等。

劳役制是农业生产的一大桎梏,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大敌。王安石等人推行雇役法的初衷,是要解放生产劳动力,将原来表现为劳役形态的封建义务变为货币形态的义务。据汪圣铎先生《两宋财政史》研究,雇役法给宋王朝财政带来的增收是各项新法中最大的,其最主要的聚敛表现为雇役宽剩钱。王安石没有想到在免役法与‘保甲法’并行之后,百姓在交纳雇役钱之后,钱照纳而复役如初,且政府又将雇役钱挪作他用,雇役法实际上已经变质成为宋廷增加收入的一个新手段。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各地经济、文化、风俗各不相同,雇役法与差役法各有利弊。在吴、蜀这些经济较富裕地区,普遍认同雇役法;而秦、晋等经济较落后地区,百姓因为供应各种名目繁多的摊派、杂役早已习以为常,反而更愿意继续执行差役法。

囿于北宋神宗时期全国各地事实上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南北方的乡村人民对役法也产生了不同的要求。贬谪地方历练多年的范纯仁终于认识到了役法的复杂性,他既反对王安石举国皆行雇役的作法,也不赞成此后司马光尽复差役法的刚愎自用。可惜的是,此一时、彼一时,他的合理建议根本不被司马光所采纳。对司马光的偏执表现,范纯仁感慨万分:“是又一王介甫矣!”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天下亲民之官,能知民疾苦利者,十中无一;复能以朝廷立法之意推而行之,合于民意者,又加少焉;能合于民,而不顾身之得失,违上之喜怒肯尽已心而行者,百无一矣。’

国家大政方针制定相对容易,官员的素质提高却非一蹴而就之事。很难想象一个极端自私,只知固位邀宠的‘公仆’怎么会做出利国利民的举动!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或者相关专家观点,本站发表仅供历史爱好者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ysxl/lsgs/5442.html

  • 手机访问

站点声明:

历史学习笔记,本站内容整理自网络,原作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

Copyright © http://www.historyhot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2005564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