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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正史——三国政治制度

历史大观园 魏晋风度 2020-07-22 23:55:56 0


行政建制与区域。三国皆承州牧之制,以州为一级地方政府实体,但不再像过去的州牧那样拥有大量军队。州辖郡,郡辖县,县辖乡。三国区域时有变迁,以曹丕、刘备称帝,孙权称王时的辖境为基准,魏国设置:荆州(河南西北部、山西西南部,治襄阳,迁宛城,汉有七郡,魏得其三)、豫州(河南东南部、安徽西北部,治谯,迁颍川)、青州(山东东北部,治临淄)、兖州(山东西部、河南一隅,治鄄城,一说治廪邱)、扬州(安徽中部,治合肥,迁寿春,汉有六郡,魏得九江及部分庐江)、徐州(江苏北部、中部及山东南部,治彭城,一说治下邳)、凉州(甘肃、宁夏西部及青海东北一隅,治姑臧,即武威)、冀州(河北南部及山东西北边缘,治邺,迁信都,即冀县)、幽州(河北北部、辽宁南部、朝鲜西北部,治蓟,即北京)、并州(山西中部、北部,治晋阳,即太原)、雍州(陕西中部及甘肃东南部,治长安,即西安);吴国置有:扬州(江苏、安徽南部、浙江、福建、江西,治建业,即南京)、荆州(湖南、湖北南部、广东、广西北部,治南郡,迁乐乡,即松滋县东)、交州(两广边缘及越南北部,治龙编,即越南河内东)、广州(广东、广西大部,治番禺,即广州);蜀国置有益州(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南部、湖北、湖南接壤地区,治成都)。

三国的职官、爵位制度,总的说来处于汉晋间的过渡形态。三国多承汉制。特别蜀汉,几乎全盘承汉。三国的官吏选拔制度,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早期,为创业时期,曹、孙、刘集团都能大胆、破格选用人才,其中以曹操的“唯才是举”政策最具代表性。曹操针对东汉后期倡迂腐儒学、崇表面名节,察举征辟选取官吏的弊政,于建安十五年(210)、十九年(214)、二十二年(217)三次颁发求贤令,明确指出,品行好的人,未必有实际能力,有实际能力如像陈平、苏秦那样的人,品行不一定好,不能因其品行不好而不用其能,其中心是强调对人才不求全责备。曹操多次明令各级地方官员必须“各举所知,勿有所遗”,并将其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曹操因此得到许多用传统观念看明显有问题的人才,较有名的如董卓的谋士贾诩、吕布的部将张辽、袁绍的谋士许攸等,不知名的更无计其数。三国分别建立以后,进入相对稳定时期,在官吏选举上有许多变化,其中以曹丕执政后实行的“九品中正制”最能反映时代特征。延康元年(220),陈群在过去曹操考核军吏采用九品的基础上,创立“九品官人法”:各州郡选用有声望的“贤有识鉴”之人兼任“中正”(此职无品级、无俸禄),按“才能”、家世把境内士人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加上评语,朝廷据此授官。该制度针对豪族经济代替小农经济、并垄断教育文化的客观现实,公开、大胆地改革旧官制,主要是为各地豪族大姓、同时也为一些确有真才实学的寒族人仕提供了法定的途径、提供了相对均等的机遇。因此,魏国得到了豪族大姓、门阀士族(指世代为官之家)和各种有真才实学者的普遍支持,各种人才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曹魏(西晋)能最后一统天下,与此改革有很大关系。在曹魏中期,一些部门也出现卖官现象。如蒋济任护军时,牙门一职卖一千匹锦,百人督卖五百匹锦,但这种现象很快便被司马懿纠正过来。东吴虽未从官制上进行公开的、大的改革,但主要依靠江南土著豪族管理国家,仍能得到土著豪族的普遍支持;在每遭外侵的关键时刻,豪族多能站出来保护自身和国家的利益,故其政权能多次击败曹魏和蜀汉的进攻。蜀汉仍采用汉代察举制度,其实质是依靠外来的荆楚集团,在巴蜀内地排挤和有控制地使用益州土著大姓。在选拔人才方面,诸葛亮虽提出了德、才、学、识、能、忠、义、信八个标准,但并没从制度上保证其落实。蜀汉无视当前经济已由过去的小农经济发展为豪族经济的客观现实,无视益州土著的巨大实力和潜力,未能从职官制度上为其入仕拓开途径,在遭遇外侵时,土著豪族坐山观虎斗,根本不支援政府,就可以理解了。

三国皆对官吏实行一年一度的“上计”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经济、作风等方面。每个郡或相当级别的单位,都设有上计吏,专门负责统计各种资料,按期上报朝廷。三国官吏的待遇,仍按汉代计石分级制度,以郡守为二千石,皆承袭汉俸禄加食租的制度。未受封爵的官吏,单纯领取俸禄。其俸禄又依官品高低而细加区别,子孙不得继承。封爵又分实封与虚封两种。虚封仍不食租,实封才食租。食租即被封范围内的人家不再向官府交租,而将租交受封者。食租的级别从亭侯开始,上有都亭侯、乡侯、县侯、公、王,食邑从一百户到数郡不等。建安十八年(213),曹操受封魏公时食邑为十个郡。曹操在建安二十一年被封魏王,司马昭在咸熙元年(264)被封晋王;其余被封王者皆为皇帝的亲弟,魏、蜀、吴三国皆封不少。这两类封王有性质之别。前者已控制朝政大权,封王有威逼其帝的含义。故荀彧因反对曹操称王而死,李严因劝诸葛亮晋爵封王被诸葛亮严厉批评。皇帝之弟封王则不同,其食邑一般不超过一县,且一律不带军队(有的有老兵百余人),一律不准私通宾客、私通京师官员,游猎不得超过三十里地面,有诸多限制。其中尤以曹魏的限制最严,曹魏的一些封王甚至很想当一个普通的庶民百姓都无法办到。一般大将建大功后被赐爵受封,食租户数在一百户至三千多户之间,通常不超过两千户。封爵食邑可以由后辈继承。虚封的爵位包括列侯、关中侯、关内侯、五大夫等六等数十级,皆发给不同质地的印绶,系身份的表示,也可用于抵罪。据统计,魏国在曹芳时在首都的官员有一万多人,郎官及司徒领吏二万余人,朝廷中公卿以下四百余人;蜀国虽最小,但到亡国时全国仍有官吏四万多人;吴国到亡国时全国有官吏三万二千人:都比创国之初翻了几番。

三国的军制较为复杂。当时的士兵来源主要有五大类:一、用钱财召募。东汉末年可以自由召募士兵,如曹操、刘备、孙坚起事时皆曾以钱财募兵。魏、蜀、吴初具国家规模后,便要经过官府批准才能募兵。二、强制降民、俘虏、浮户、逃户丁壮为兵。三、征发兵役。一般人家按规定每年应承担一定时期的兵役。四、以兄弟民族中的丁壮为兵。曹操曾大批使用乌桓兵,东吴使用山越兵,蜀汉使用南中青羌兵。五、士兵来自兵户。三国时期魏、吴二国开始形成世兵制。朝廷直属部队的士兵,主要来源于兵户。兵户有专门的兵籍,终生并世代为兵。兵户的女儿,由主管官员将其配给兵士。兵户全家即是兵的人质。兵逃亡或降敌,其妻会被处死,父母儿女等亲属没为官奴婢。兵户的身份一般低于民户,东吴的兵户还带有部曲性质,有时还像奴婢那样被作为赏赐的对象。

曹魏的军队,从隶属关系看,大体可分为直属朝廷的中军和地方军两大类。曹操时期的中军,其性质似两汉时期的南北军(似近世中央军与禁卫军的结合体),负责皇宫、京城禁卫,同时也根据需要外出打仗,以大将军为该军的最高统帅,该军的装备、待遇最好。该军的组成包括五营兵、武卫、中坚、中垒、骁骑、游击、护军等营,总人数在十万以上,每营设将军若干。以中领军、中护军为大将军的军事幕僚,管理中军的日常事务,同时领一营。曹丕时期,地方上设都督领军,并兼州刺史或郡太守。都督军是外军中实力较强者,到曹魏中晚期,形成十都督区格局。此外,还有郡太守负责的地方兵。蜀汉在诸葛亮时期开始从益州分出部分地区设置都督,是与州同级、以管理军队为主同时兼理地方的实体政府(即兼管地方的大军区)。蜀汉先后置有简明正史——三国政治制度降都督(南中地区云南贵州、四川南部一隅)、汉中都督(陕西汉中地区及甘肃武都)、江州都督(四川东南部)、永安都督(四川东北部)。蜀国亡国时有“带甲将士十万二千人”,占进入统计范围的总人口的大约九分之一,这个兵民比例在我国历史上无疑是相当高的。

部曲、依附民是三国时期普遍存在又较复杂的问题。部曲一般指豪族的私人武装、打手,通常是男性青壮年;依附民则包括依附于豪族的全家人。三国时的部曲、依附民大体有三种情况:一、与豪族大姓同族同姓或有姻亲关系,由于种种原因主动依附于豪族。三国时期,内地有一个大家普遍遵守的观念,即原则上不以同族人为奴婢。二、虽与豪族不沾亲带故,由于丧失土地等,迫于生计不得不主动依附于豪族。三、主人因军功等,政府将原由官府管辖的具有自由身份的农民划给该人管辖,以后不再向政府服役交租,只对该主人服役交租。三国被封亭侯以上者的食户便属此范畴。在法律上,部曲、依附民具有自由的身份,前二类还有权力自由选择主人,主人对他们不能买卖,更不能擅自用刑等。但由于经济上、宗族上千丝万缕的关系,部曲与依附民实际上受着种种人身限制。吴国豪族的部曲数量普遍很多,当时人曾形容其“僮仆成军,闭门为市”。孙权在给大臣赏赐时,往往将依附民与奴隶同时赏赐。如赏给吕蒙“寻阳屯田六百户,官属三十人”,吕蒙死后,又给他家“守冢三百家”;蒋钦死时,给其“民二百户”;陈武死时,给其“复客二百家”。这里,屯田户、守冢户、民、客等原系国家管理的民户,赐给大臣后便转变为依附民。蜀国豪族的部族规模也很惊人。建安二十三年(218),郪县豪族马秦、高胜起兵反对刘备,部众多达数万人,打下资中等县城。蜀国南中地区的豪族则兼具军事奴隶主性质,役使大量的汉人部曲和少数民族部曲。南中叛乱虽归于失败,但却是其惊人实力的表现。诸葛亮南中平叛后,仍不得不依靠当地豪族进行统治。

三国时的奴婢仍很普遍。奴婢由买卖、抢掳或抵债而来。当时内地豪族普遍从边疆地区购买少数民族奴婢,其次也从外地来的逃荒人中购买奴婢。当时法律,主人可以买卖、打骂奴婢,但不能擅杀。三国官府中皆有大量官奴,来源复杂,有俘虏,有罪犯,有被连坐的罪犯家属,有抵债者等。魏国在齐王曹芳即位时曾赦免六十岁的官奴婢为良人,但下面却未真正贯彻落实。正始七年(246)曹芳又再次下诏说,他在市场上看见很多正在等待卖出的官奴婢,都已七十岁,都有各种疾病,应一律释放为良民,由郡县抚养。这显然又是一纸空文。但它从侧面反映出当时的奴婢市场和官奴婢的命运。吴国朝廷也多次将官奴赏给功臣,如前文提到的给吕蒙家的“官属”。既然官府将奴隶奖给功臣,那么拥有奴隶便是光荣之事,故当时吴国奴隶最多。蜀国内地的奴婢相对较少,但也普遍存在,如车骑将军刘琰便有“侍婢数十,皆能为声乐”。在南中等边远民族地区,更有大量的奴婢。

三国法律制度的资料,魏国保留的稍多。曹操、曹丕时期主要是沿用汉律,仅据需要作了若干局部改动。曹操时期,曾让大臣们反复讨论以肉刑如宫刑、刖刑代替部分死刑的可行性。虽曹操自己偏向于可行,却终因分歧较大,未能实施。通过此事也可看出曹操对修改法律的慎重。后来在曹丕时期、曹芳时期都曾反复讨论此问题,亦不能决。该问题讨论时间跨度长达五十年以上,可以说这是曹魏时期唯一一个经过充分民主讨论的课题。明帝即位(226)后,令刘劭与议郎庾嶷、荀诜等共同制定新的《魏律》十八篇(《唐六典注》说是陈群制魏律十八篇,可备一说),具体内容已散佚,序文保留在《晋书·刑法志》中。从各种古籍转引、议论的《魏律》部分文字中,可以看出他的一些基本的内容。它包括《劫略律》、《诈律》、《毁亡律》、《告劾律》、《执讯断狱律》、《请赇律》(赇,贿赂)、《兴擅律》、《乏留律》、《邮驿令》、《惊事律》、《偿账律》、《免坐律》等;在刑法上,它包括死刑三大类(指砍头、腰斩、弃市)、髡刑四大类、完刑三大类、作刑(苦役)三大类、赎刑(除反抗朝廷罪外,其余可用金钱赎免的各类罪)十一大类、罚金(经济处罚)六大类、杂抵罪(如除名夺爵之类)七大类。魏仍沿用一年春秋两次判刑决狱的传统。《魏律》鉴于东汉末宦官专权的危害,曾专门制定了限制宦官的法律,故魏国始终不再见宦官干政之事。《魏律》仍保留夷三族制度。最初,夷三族的范围包括已出嫁的女儿、妹妹。如征西将军郭淮的妻子是王凌的妹妹,王凌因参与反对司马氏,被夷三族,连坐到郭淮之妻。御史(执法官吏)到前线逮捕郭淮妻时,郭淮手下的将领、各少数民族的部落首领数千人,向郭淮叩头要其给朝廷上表要求赦免其妻,郭淮不愿出面。御史已押其妻上路,大家都悲哭,他的五个儿子叩头流血,郭淮便命追回其妻,亲自上表给司马懿,终被赦免。毌丘俭被连坐三族时,其孙女嫁与颍川太守刘子元为妻,按律属于被连坐处死范围。这时司隶主簿程咸便上书说:“男人也不受外族人连坐,为什么女人要受两族连坐呢?”后来,魏朝廷便修改法律,规定夷三族时不再连坐已嫁出的女儿或妹妹。魏对大臣有鞭杖之刑。鞭打时要当众脱光裤子打屁股。在保留的《魏律》中,有不少军中法律,条款甚细,如《魏武军令》、《军策令》、《步战令》、《船战令》、《变事令》等。曹操治军以赏罚分明著称,军中法律严而细。蜀国在刘备夺蜀后,便制定了法律《蜀科》,惜其条文早佚。此外,诸葛亮还颁布《作匕首教》、《作钢铠教》、《作斧教》等有关手工作坊的管理条例,还颁布《五惧》、《六恐》、《七戒》、《八务》等约束官吏的法律条文,其执法的特点是严、明。与魏、吴二国相比,蜀国的法律更多的具有限制、打击豪族的倾向。

三国时期,虽人口稀少,仍多次发生大规模屠城事件。总结这些事件的发生缘由,主要有两大类:一、为报父仇,如曹操屠徐州数城,孙权屠夏口(今湖北汉口);二、对反叛城市,如孙权屠皖城(今安徽潜山),司马懿屠上庸、屠辽东襄平城等。前者多少还受到一些舆论谴责,如曹操因屠徐州致使部下叛乱,丢了兖州。对叛乱城市进行屠城,似并不受指责,且还有功,似乎受当时法律与观念的一致认可。曹操在统一北方之前,曾制定“围而后降者不赦”的法律,即对被包围后才被迫投降之敌不予宽大。故官渡之战后屠杀袁部降卒七万余人,当时并无谁认为这不对。后来,曹操征关中时,曹丕镇守许都,河间田银、苏伯造反,其部众千余人被围后才投降,有人提议按法应一律处死,但程昱建议曹丕请示曹操赦免,后来这条法律亦修改了。曹操在丢失兖州后,曾发生夏侯惇被劫持为人质事件,当时其部将韩浩不顾夏侯惇的安危,率部攻杀叛军,后来曹操高度肯定了韩浩的作法,并将此作为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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