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历史 > 隋唐气象

历史解析——唐朝法律

历史大观园 隋唐气象 2020-07-24 10:38:27 0


中国的王朝从战国时期就已经颁布法典,但在20世纪70年代大量秦朝法令在一座坟墓中被发现之前,唐律是保存完好的最早的法律文献。更早的只有在历史文献或竹简上发现的片段。在中华帝国,法令被看成皇帝意志的文字表达,颁布新法典是任何王朝创建过程的一部分,这是其制度架构的关键元素。这些法律内容最初集中于刑法和行政法,包含极少的商业法或契约法的内容。很多汉朝之后的短命王朝简单地继承了前朝的法律,虽然也有王朝尝试从总体上重新制定一部法典。唐朝法律包含很多汉朝早期法律的特征,这是由汉唐之间的王朝流传下来的,但是也有一些重大修订。唐朝法律的框架显示出皇室理想中的社会秩序,虽然并不一定符合现实。

李渊在建立唐朝的时候废弃了隋朝末代皇帝的法典,隋炀帝众所周知的罪状使李渊有机会登基掌权,并迅速颁布了一个以汉朝建立者的“约法三章”为模板的简约法典。但如同汉朝开创人,李渊很快发现需要更详细的法律架构,624年对新法予以颁布。这部律法涵盖了隋朝第一位皇帝的法典,但增加了53个条款,其中有新的“格”和“式”。这些格是中央政府的一般行政条例,而式”是补充法律受限时的次级规定。格和式被更低一层级的规定补充,根据这些规定,格和式可以根据不同的环境灵活变通。

637年,太宗颁布了首次系统重订的唐法典,包括限制滥用刑讯,废除刖刑(最后才被废除的肉刑),处死刑的罪目也被减少。651年,高宗皇帝修订法典,653年首次编撰了一部疏议用来教育司法官员以助于正确审判。之后每位皇帝颁布一部新法,虽然只有少量修改。在725年玄宗颁布最完整的唐律版本,在中国一直施行到14世纪。

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很多汉代刑法相同。唐律仍旧包含人与自然世界是紧密相连的看法,认为犯罪活动会动摇自然秩序。制裁不仅为了威吓犯罪分子,也是为了恢复宇宙阴阳平衡。为了保持平衡,诬告要反坐,即任何诬告他人者将会被判处和被他诬告之人的同等刑罚。如果证实某人被错误地放逐,国家将会按他遭遇不公正的年数免除他的赋税作为补偿。被误判打板子没有补偿,此事明显被认为是一件无足轻重的小事,或仅是为了行刑。因为皇帝必须批准所有死刑,并且法令对皇帝的过失没有认定,从法律的角度讲皇帝就从来不可能有不公正的判决。作为平衡理论的一部分,重复出现的自然灾难可能导致判刑数量减少。为了补偿未知的不公正,新皇登基时会采取大赦的行为,皇帝寿辰或是其他喜庆时刻也会大赦。在唐朝不到300年的历史上有174次帝国范围的大赦。汉朝也经常采取大赦,这一政策表现出中华帝国早期与宋以后历史时期的差异。

如同汉律,唐律反复用数字“五”或是其倍数:五刑(笞、杖、徒、流、死,即鞭打、杖责、劳役、流放、缢死或斩首)、用来判定家庭内部犯罪严重程度的五种伦常关系、五种流刑、十恶(罪大恶极),以及唐律中共500种罪行(实为502种)等等。也像汉律,唐律对针对皇帝和皇室的任何罪行的处置都特别严厉。密谋或煽动叛乱,根据唐律将处以最高刑罚:罪犯的父亲和儿子处斩,女性亲属、所有14岁以下的儿童以及三代以内所有男性亲属没为奴婢。任何对皇帝的批评以及对官员的反抗在法律上都是可被处罚的,甚至给皇帝开的药方不适或是损坏御用车船都被当作叛乱罪行。盗劫普通人所受制裁程度取决于所盗劫财物的价值,但是偷盗皇帝和皇族,无论轻重,一概严惩。如同十恶,这些罪行不可宽恕,也不可以钱财或爵位来赎罪,罪犯将会受实刑。

唐律有三个特征使之区别于以前的汉律:对贵贱不同法律地位群体的区别;以官僚体系或家族血亲关系为基础的严格刑罚等级规定;有关官员组织详细的法律关注。高门第的贵族阶层,不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可以自动获得五品官阶,三品及以上官员的子嗣同样如此。他们享有的特权包括免于刑讯,在一起案件中对其定任何罪都需要三个证人,有权通过交还爵位或缴纳钱财来免刑。此外,三品及以上官员自动减刑,并且在会判死刑的任何罪案中得到特殊办理程序的待遇。

在社会阶层的另一端,一些所谓“贱民”的法律地位低于自由人平民。这些贱民阶层被分为官属和私属,包括世袭服役的官户、工乐户、部曲和奴婢等。一个平民伤害贱民的罪行比伤害另一个平民要轻,而贱民伤害平民的罪行要受到更重的制裁。在贱民阶层中区别同样存在。举个例子,部曲对平民犯罪所受刑法大大低于同样犯罪的奴婢,任何人对奴婢犯罪所受制裁轻于对部曲犯罪。

换句话说,唐律根据受害人和犯罪人的地位执行不同的惩罚,处于等级制度底端的奴婢法律地位最低,部曲所受待遇则高一个等级,自由身份的庶民更高。对伤害主人的奴婢的惩罚特别严格,不论成功与否,阴谋杀害主人者都要被判斩首,甚至针对主人亲戚的阴谋都将受绞刑。另一方面,如果主人在未获官府许可情况下因为被触怒而杀死一个奴婢,主人仅仅受责打。主人完全无故杀死一个奴婢将被判受一年苦役。

除了规定出这些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繁多群体,唐律还在官僚体系和家庭中对犯罪行为行使有差别的惩罚以强化地位差别。触犯上级官员受惩处更重,而反之则较轻。在宗族内,以丧礼中的义务判定亲属关系远近程度,同样的罪行对晚辈惩罚较重而对长辈较轻。同代人按年龄判定法律地位高下。父亲打儿子不触犯任何法律条款,丈夫打老婆也一样。但是反过来就是严重罪行,会被判处服苦役。对年长亲属犯法属于十恶。

儿女依法有义务赡养父母和祖父母,一旦有所失职将会被判处服苦役。不能适当地完成对祖先的祭祀将被流放。不同于古代儒家的规则,家庭成员,包括他们的奴婢,被允许相互隐瞒罪行,除非犯罪的对象是政府。总之,约五分之一的条款是处理庶民家庭内部关系的,包括十恶中的六项。因为一个人的法律义务和受罚的严重程度主要看其官员品级,唐律大量条文详细罗列了官僚体系如何组织和每个不同职位具有什么品秩。更大的区别存在于清官和浊官之间,清官主要指五品以上负责制定政策的官员,而浊官一般是指负责实际事务的官员。此外,在每个官阶内的微小的层级区别,也都被写入唐律。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或者相关专家观点,本站发表仅供历史爱好者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zgls/stqx/27924.html

  • 手机访问

站点声明:

历史学习笔记,本站内容整理自网络,原作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

Copyright © http://www.historyhot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2005564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