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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正史——晚清政治制度

历史大观园 近代岁月 2020-07-23 13:39:43 0


晚清中央政府,沿袭清代前期,仍然是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政府,皇帝独裁,握有绝对权力。设于内廷的军机处,秉承皇帝旨意处理军国要务。中央行政部门,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仍分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另外还有掌管宫廷事务的内务府、宗人府等机构。在地方上,则设省、府、县三级行政体制,组成一个庞大的官僚体系。

道光二十年(1840)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社会的剧烈变动,晚清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多变化。

清代前期,中央政府没有办理外交事务的专门机构,外国使节来华,俄国使臣循例由理藩院接待,其他国家则由礼部迎送。鸦片战争后,清廷设五口通商大臣,办理对外通商和交涉事务,先后由两广总督和两江总督兼任。咸丰十一年(1861),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在北京设立,它实际上是清中央政府一个重要的决策机构,权限不止于对外事务。其职官设置,大体仿照军机处的体制,主要分大臣和章京两级。大臣无定额,均由皇帝从内阁和各部院大臣中选任,内设首领一人,由亲王等皇族和军机大臣兼领,首批大臣共三名,后有增加,最多时达十余人。章京一级,最初置满、汉各八人,后亦有增加,系由各部院保送。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各大臣、章京,仍兼任原有职务。其中章京负责办理具体事务,分英、法、俄、美、海防等五股。通商、海关事务属英国股,传教事务属法国股,陆路通商、边防、边界属俄国股,华工等事务属美国股。其他各国交涉往来,分属以上四股。海防股系于光绪十一年(1883)添设,南北海防、长江水师、船厂、炮台,购买枪、炮、军舰,开矿、修路等事务由其办理。光绪二十七年,根据《辛丑条约》的规定,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列内阁各部之首。

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分设有南、北洋通商大臣。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建立之初,五口通商大臣归其管辖。后通商口岸增辟,遂改五口通商大臣为南洋通商大臣,办理东南沿海及长江沿岸各口岸对外通商和交涉事务。因与地方行政关联甚多,自同治十二年(1873)起,南洋通商大臣改由两江总督兼任,此后成为定制。

咸丰十一年(1861)初,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下设三口通商大臣,办理天津、牛庄、登州(后改烟台)三口通商、交涉事务,驻天津。同治十年(1870),因北方口岸增多,改为北洋通商大臣,兼管直隶、山东、奉天(今辽宁)三省通商、交涉事务,由直隶总督兼任,亦成定例。

戊戌变法期间,维新派曾有改革政治体制的谋划,因变法不久便告失败,未果。

光绪二十七年始推行新政,在政治制度方面,涉及“厘定官制”的行政制度改革和“预备立宪”的政治体制改革。

同年,主持新政的督办政务处设立,由军机大臣和内阁大学士任督办政务大臣,各部尚书任参与政务大臣;至光绪三十二年,改为会议政务处,各部尚书均为政务大臣。中央各部的设置,也有变化。光绪二十七年,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列传统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之首。光绪二十九年,增设商部;两年后,又设巡警部和学部,巡警部后改成民政部。

光绪三十二年宣布“预备立宪”后,中央政府的设置又有一些变革。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礼部,兵部、练兵处和太仆寺合并为陆军部,户部和财政处改组为度支部,刑部改组成法部,并新设了邮传部、大理院和审计院。地方官制也有一些调整。各省增设提学、提法、交涉三司及巡警、劝业二道,使其与中央有关各部衔接。各省督抚的军权和财权,被分别收归陆军部和度支部。另外,在奉天、吉林和黑龙江三省设立了巡抚。府、县以下的官制,则变动不大。

晚清各级官员的选拔,原与清代前期同,主要来自科举考试。戊戌变法期间,曾一度废除八股试帖楷法取士,改用策论,并开经济特科,奖励实学,但变法失败后均被取消。光绪二十七年推行新政后,宣布废除八股,改用策论,同时废除武试。光绪三十一年,正式诏谕废停科举。

“预备立宪”推行后,光绪三十三年在中央设有宪政编查馆,分设编制、统计二局,各有局长、科长等分理其事,由提调总其责。同年,下谕在中央设资政院和各省设咨议局,作为国会和省议会的前身。资政院规定设总裁、副总裁各二人,由皇帝指派王公大臣充任。资政院的议员分钦定和互选二种,前者由皇帝在宗室、王公、世爵和部院大臣及名儒宿耆中委派,后者由各省谘议局互选本省议员定额的约十分之一出任。按规定,凡国家财政收支、法典朝章、公债税率等,都可由资政院议员议决,会同国务大臣奏报皇帝裁决。宣统元年(1909),各省谘议局相继成立,凡本省预决算、税法、公债及兴革事宜,均得议论。谘议局议员由该省各州县选举产生,规定只有在当地办教育或其他公共事业三年以上者;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或有生员以上功名者;曾任文官七品、武官五品以上者;在当地有五千元以上资产者,才有当选的资格。次年,资政院开幕,至宣统三年共举行了两次年会。

清代前期,八旗、绿营是兵制的主干。太平天国起义兴起后,八旗、绿营难以应付,遂有曾国藩、李鸿章分别编练湘、淮军之举。针对八旗、绿营世袭兵制的弊端,湘、淮军都实行募兵制,并通过由上而下、层层招募的形式,强化了军队内部的统属关系。同治元年后,淮军开始引进西式枪炮和军事操练。此前,署步军统领文祥于咸丰十一年在北京创设神机营,挑选八旗各营精锐,使用洋枪训练,旨在提高八旗、绿营的战斗力,避免兵权完全落入汉族督抚之手,是为创设练军的肇始。其他各省在同治五年至光绪九年间,也先后从绿营中选择精壮,设立了练军,但人数不一,少者千人,多者数万人。晚清防军的设立,主要是由太平天国被镇压后未予遣散的湘、淮军演变而来,其中尤以李鸿章的淮系防军实力最强。非湘、淮系的防军,则有河南的毅军、嵩武军,山西的晋勇,云南的滇军等。另外,还曾有福建海军、北洋海军等近代海军的编练。

甲午战争后,开始编练新军。光绪二十七年新政推行后,宣布停止武科举考试,同时广设武备学堂,以培养新式军官。光绪二十九年,中央设立了练兵处,各省设立督练处。次年,练兵处会同兵部拟定并颁布《陆军营制饷章》,提出对全国陆军统一编组,分设常备、续备和后备三军,并对其内部组织结构、官兵选拔招募、后勤保障供给等有具体规定,从形式到内容均仿效欧美国家的军事制度。

光绪三十二年,兵部改为陆军部,练兵处、太仆寺被撤并。次年,陆军部决定在全国编练三十六镇(师)新军,其中近畿四镇,四川三镇,直隶、江苏、湖北、广东、云南、甘肃各二镇,其他省各一镇。到宣统三年武昌起义爆发时,只有近畿、直隶、浙江、福建和吉林等省区大体完成编练。

甲午战争期间,北洋海军全军覆灭。战后又开始重建海军,但进展缓慢。宣统元年,设全国陆海军大元帅,由摄政王载沣代理,同时设立筹办海军事务处。同年,筹办海军事务处宣布将南北洋各海军舰船收归统一,分组为巡洋、长江两个舰队,由中央统一指挥。前者担任海防,后者负责长江河防。次年,改筹办海军事务处为海军部,设海军大臣、副大臣各一员。

道光二十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司法主权遭到破坏。中英《南京条约》规定,列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其在中国的侨民如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由该国领事按照其本国的法律自行裁判,完全不受中国的司法管辖。十九世纪后半叶,清朝法律制度的变革进展缓慢。时至宣统二年,《大清现行刑律》始告完成。它以《大清律例》为基础,增删修订,从形式、内容、原则都仿效欧美国家的刑法制度。草案共有律文三百八十九条,例文一千三百二十七条,并附《禁烟条例》十二条和修改后的《秋审条例》五门一百六十五条。《大清现行刑律》删除吏、户、礼、兵、刑、工六律总目,将各条分隶三十门,并将《大清律例》中有关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属于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同时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改为罚金、徒、流、遣、死五种刑罚。在定罪种类上,增设毁坏电杆罪和私铸银元罪。经核订公布颁行时,共总则十七章八十八条,分则三十六章三百二十三条,暂行章程五条,其中核定时附加的暂行章程五条,强调了对于加害君主以及内乱、外患罪加重处刑。在刑制上分主刑和从刑,主刑为死刑、徒刑、拘留、罚金四种,从刑为剥夺公权和没收二种,并将死刑定为绞刑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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