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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通史——议和大纲

历史大观园 近代岁月 2020-07-02 09:59:26 0

法国政府10月16日的备忘录协调了各国的立场,为列强对华谈判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在此后的一段日子里,各国驻北京公使密集聚会,反复讨论。至11月5日,各国公使会议认为他们之间的协调可以结束,遂责成奥、意公使等组成一个委员会,负责起草同文照会,等待各自政府批准并授权之后就可以向中国政府正式提出。

各国政府对同文照会进行了缜密的研究,并提出一些修改建议。各国公使据此又进行了斟酌,终于达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在12月19日各国公使会议上,除了美国认为个别字句尚待商榷外,其余的10国公使都在这份照会上签了字。22日,美国公使康格收到本国政府的指令,随后也在照会的最后文本上签字,所以最后形成的正式文本落款日期为12月22日。

12月24日晨,各国公使聚集在西班牙使馆,向清政府全权大臣庆亲王奕劻递交了各国联合照会的正式文本。由于这份文件总计十二款,因此有时也被统称为“十二款议和大纲”或“议和大纲十二条”等。

外交团首席公使在递交仪式上表示,这份文件包含了列强的要求,他郑重要求庆亲王立即把这份照会送交给中国皇帝,并努力获得对这份照会的迅速答复。

庆亲王在答词中说,他将立即将这份照会的汉文译本用电报送达西安行在,一旦收到朝廷的答复,他将很快通知各国公使。

当各国公使询问庆亲王是否带来皇帝授予他本人及李鸿章的全权证书时,庆亲王立即向11国公使分别提交了11份全权证书,以示清政府已授权他和李鸿章同各国公使进行谈判,要求各国公使对证书进行审查,然后退还给他。各国公使对清政府的授权证书相当满意。

然后,庆亲王也毫不客气地向各国公使索要他们的全权证书。然而除了德国公使外,所有公使都没有能够提供出来。列强的狂妄于是稍受挫折,这对于他们的谈判信心来说,多少也有点打击。按照萨道义的说法,各国公使原本计划通过用递交国书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全权,但庆亲王的索要多少使他们感到难看,所以他判断:“很难看出目前如何能够进行任何进一步的谈判。”

“议和大纲十二条”是在法国六点建议基础上进行扩充的,其主要内容有:

1清政府委派专使代表中国皇帝赴德国就德国公使被害一事进行道歉,并在德使遇害处树碑纪念。

2扩大惩办范围。除惩办那些直接攻击各国使馆、负有责任的王公大臣外,对各省杀害外国人的官员,也列入惩处的罪犯名单之中;凡发生事端的地方,此后五年停止包括科举考试在内的一切正式考试。

3清政府必须以优荣之典对日本使馆书记生被害表示道歉。

4对于在义和团运动期间被毁坏的外国人坟墓,清政府必须在原址建碑纪念,以昭涤垢雪侮之意。

5实行军火禁运。

6赔款。一是放宽赔款的范围,要求清政府对在义和团运动期间为外国人服务而遭受损失的中国人给予合理的赔偿;二是确保赔款的本息能够及时支付,并要求清政府进行财政改革。

7使馆驻军。中国人概不准在使馆区居住。

8保持京师至海边的道路畅通,大沽等炮台一律削平。

9京师至海边,由各国酌定数处留兵驻守。

10清政府必须在各地张贴告示两年,永远禁止仇视外人,违者问死;各省总督、巡抚及以下官员,对辖区内发生的排外事件如不能及时弹压,即行革职,永不叙用。

11修改通商条约以及解决其他悬而未决的事项。

12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必须革故更新,各国钦差大臣觐见中国皇帝的礼节亦应一体更改。

列强在提出议和大纲十二条的同时,也向清政府抛出了诱饵,表示如果清政府能够爽快地答应各国的要求,列强将尽快从中国撤兵;反之,“若非中国国家允从,足适各国之意,各本大臣难许有撤退京畿一带驻扎兵队之望”。

俄国公使格尔思在议和大纲提出之后密访李鸿章,以“相当友善的姿态”迷惑李鸿章说:议和大纲十二条极为平和,清政府应该从速批准,若不从速允从,或仍与磋磨,各国必谓清廷非真心修好,和局必至决裂。他请李鸿章转告清政府:“条款如蒙圣明从速核准,以后详目甚多,可从容计议。仍盼两宫早日定期回銮,庶可催各国撤兵,交还京师。宗社安危,在此一举。”

格尔思的劝告与列强的强硬态度交相配合,对说服奕劻与李鸿章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他们两人一再电告西安行在,请求清政府从速批准,表示稍一置词,势必决裂,存亡之机,间不容发。

在西安行在的慈禧太后对议和谈判极为关注,她尤其担心的是列强会将她列为肇事“祸首”,而当她收到议和大纲十二条之后,看到肇事“祸首”名单中并没有她的名字,大喜过望。所以,她觉得这些条件还是可以接受的。

不过,清廷在原则接受的同时,也觉得有些条款并不公允,然而为了尽早了结此事,清政府内部的共识是委曲求全,尽量接受。12月27日,军机处电寄奕劻、李鸿章,称:“览所奏各条,曷胜感慨。敬念宗庙社稷,关系至重,不得不委曲求全。所有十二条大纲,应即照允。”惟其中利害轻重以及具体细节等问题,仍责成议和全权大臣设法婉商磋磨,尚冀稍资补救。即原则上同意以议和大纲十二条作为谈判的基础,不致使各国由此节外生枝,拖延谈判,同时也希望奕劻、李鸿章能够尽量婉求各国体谅清政府的难处,尽量维护中国的利益,争得一分算一分。

12月28日,奕劻、李鸿章将军机处电示分送各国公使,请求各国公使以议和大纲十二条为基础,早日与中国方面正式开议;同时,请求列强在撤军之前,不要再派军队到北京周围农村征讨。

尽管清政府全部接受了议和大纲,但是清政府全权议和大臣依然无法与列强直接谈判。

如同确定议和大纲的内容一样,关于和约细节问题的谈判也是在列强及其驻华公使之间进行的,也同样充满着不同利益的分歧、斗争与妥协。从1901年1月起,在北京的各国公使举行了70多次会议,直到是年8月,才最后确定了对华和约的全部内容。

对政府全权议和大臣1900年12月28日所提出的要求,各国公使进行了讨论。翌年1月3日,公使团通知奕劻和李鸿章,要求清政府签署一份正式议定书,其中必须引述各国使节同文照会及清政府全权大臣被授权接受该照会的条款;要求清政府向各国公使提供一份12月27日发布的上谕,并要求在每份上谕上均盖有御宝。各国公使表示:当他们收到这些文件之后,将确定与清政府全权大臣举行会议的日期;如果清政府请求对任何条款进行说明,各国公使表示将要求清政府必须在举行会议之前用书面形式提出。

根据各国公使的要求,清政府于1月17日将正式签字的议定书及盖有御宝的12月27日上谕交给各国公使,正式接受列强提出的议和大纲,并附送一份详细的备忘录,表明清政府对十二条议和大纲中若干有待商榷问题的不同看法。这些看法主要有:

关于第二款,全权大臣表示将上奏朝廷,要求朝廷加重惩罚。但对于各国提出的停止各种正式考试的那些城市和地区的数目,清政府希望能够进行周密的调查。

关于第五款,备忘录希望各国能够确定禁止武器进口中国的年限,强调中国军队如果得不到适当的武器,便很难维护秩序。他们要求说,根据总理衙门不时提出的申请,可允许中国购买制造军火所不可缺少的那些物质,以供使用。

关于第六款,清政府希望各国考虑是否给予中国一段很长的偿付时间,否则便减少各国所要求的赔款总额。备忘录称:列强十分了解中国每年的收支情况,目前的赔款对中国的其他债务又增加了一笔很大的负担,因此,清政府希望诸国能一致同意采纳清政府可能提出的各项措施,因为拟订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岁入——例如提高采矿税、增加海关税率、采用印花税、实行普遍的邮政制度。

关于使馆卫队的第七款,清政府请求制定管理这些卫队的规章制度,并且确定卫队人数。他们还请求各国说明使馆区的范围,提出现在位于使馆区内的公共机构仍照旧保持不动。

关于第八款和第九款,全权大臣请求列强在他们相互之间对将予占领的军事据点及保持北京至沿海之间的联系畅通等问题达成一项协议,并将该协议的结果通知清政府。备忘录强调:清政府为了保证对外国人提供保护,将继续采取一切防范措施,而且绝不使外国人有理由担心沿海至首都之间的交通将被切断。经过一年左右的时间并查看事情的详细情况之后,如果列强认为中国人提供的保护已证明确实有效,各国应该考虑撤退占领军。

关于第十款,备忘录认为最近的骚乱是由于基督教徒和非基督教徒之间缺乏和睦所引起的,因此主张制定一项政策以保证这两类人之间相互和睦,并希望列强按照这个意思起草一项专门条款。

关于第十一款所规定的对通商条约及其他事项进行修改的问题,清政府表示愿意对任何有助于双方利益的事项进行谈判。

对第十二款中所规定的礼仪问题,清政府强调:对礼仪的任何修改,都应该等待时机成熟时经过相互讨论之后再作安排。

照会认为:清政府既然已经接受并签署了各国公使提出的缔结议定书,使列强感到满意,那么按照列强提交的十二条议和大纲中的规定,列强当然应该着手考虑完全撤退驻扎在北京、保定府及通州等地的联军,并确定撤退的日期;请求各国尽快将所占领的北京、保定府、天津及其他地方的城墙、皇宫附近地方栈房、谷仓及公共机构交还给中国。照会还强调,最重要的是,在各国撤军之前,应该停止敌对行动,部队不得随意调动,而且不再派兵征伐各州县、地区、城镇,以避免危害农村并在人民中间引起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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