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世界历史 > 工业革命

西方通史——政治变革:美国革命

历史大观园 工业革命 2020-07-01 23:29:07 0

生活在大西洋另一边的汉诺威王朝的臣民们对英国的繁荣也做出了贡献。1620年乘“五月花”号大帆船漂洋过海,在马萨诸塞湾创建新普利茅斯(New Plymouth)殖民地的“朝圣先辈”并非北美的第一批英国移民。13年前在弗吉尼亚的詹姆斯敦(Jamestown)就已经出现了第一个英国在北美大陆的永久殖民地。本来这批前辈移民也想在詹姆斯敦上岸,最后却到达了更北边的地方。随着“五月花”号的航程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受够了英国国教的过分要求与限制的人移民“新英格兰”(Neu-England),想在那里按照他们的设想过虔诚的生活。

北美的英国殖民地从一开始就与西班牙和葡萄牙在中美洲和南美洲殖民地的性质截然不同。那些替他们的国家征服了拉丁美洲的征服者,大多出身家道中落的乡村贵族,他们受国家委托并与天主教紧密合作,后者以向当地原住民传教和办教育为己任。这类远征得到欧洲富有的商人和银行家的资助,其中包括德意志的富格尔和韦尔泽家族。作为贸易据点城市先是建在海岸附近,稍后在内陆也创建了城市,以便为进一步的军事征服和永久的殖民渗透提供支持。这些地方产生的经济利益主要来自对当地金银矿藏的无耻掠夺,以及根据气候条件所种植的农作物,首先是甘蔗和小麦。在矿山和种植园工作的先是第一批成为奴隶的印第安原住民,后来则是越来越多的来自非洲的黑奴。只是在现在阿根廷和乌拉圭共和国的地界内发生了持续的“欧洲化”,即来自欧洲的移民成为人口的绝大多数。在其他西班牙属拉丁美洲,与印第安人及白人和印第安人的混血儿相比,白人始终是少数。除了加勒比海地区,撒哈拉以南非洲奴隶和他们的后代大部分生活在被葡萄牙人征服的巴西。

与西班牙国王不同,英国国王很少采取措施促进跨越大西洋的移民。在北美定居的英国人都是自愿前往的。招募定居者的工作由商业公司进行,这些公司各自的权利由王家特许状规定。其中一家为1629年成立的马萨诸塞湾公司(Company for Massachusetts Bay),其最重要的特权是在其有效范围内可以组建政府。同年,一群富有的英国清教徒接手了这家公司,连带其所拥有的地产和特许状。创始成员们选举律师约翰·温斯罗普(John Winthrop)为该公司出任的第一位总督,并把公司所在地从英国迁往北美。他们在北美的第一个定居点是塞勒姆(Salem)。一年后,即1630年他们创建了波士顿和马萨诸塞的其他城市,这些城市用于接收随后从英国流入的清教徒教友。

清教徒前辈移民都属激进的公理宗(Kongregationalisten)或是分离主义者(Separatisten),他们脱离了英国圣公会,从1608年至1620年曾流亡荷兰莱顿(Leyden)。温斯罗普和他率领的定居者都是清教徒,移民前他们曾为英国国教的改革抗争过。除了新教改革宗,在17世纪上半叶由于宗教原因离开英国的还有许多天主教徒。只要他们前往北美,其首选地是1634年创立的马里兰(Maryland)。这片地区以前属于弗吉尼亚,1649年由殖民地人民代表通过了《马里兰宽容法案》(Maryland Toleration Act),第二代巴尔的摩男爵塞西尔·卡尔弗特(Sir Cecil Calvert)为该地区争取到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这在当时大多数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还是可望而不可即的。自从不成功的伦敦(弗吉尼亚)公司(London [Virginia] Company)于1625年解散后,弗吉尼亚就成为王室殖民地,在清教徒革命时期,1640年以后来这里定居的主要是奥利弗·克伦威尔的英国圣公会对手。

1664年英国征服了荷兰位于新英格兰和弗吉尼亚之间的殖民地,即新阿姆斯特丹(也就是后来的纽约)和新泽西。将近20年后,1681年在查理二世治下,英国政府允许贵格会威廉·佩恩创建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宾夕法尼亚。这块地方不仅成为佩恩来自英格兰的受迫害的教友们的避难所,而且也为来自德意志、瑞典、荷兰、法国、爱尔兰和苏格兰的基督教许多不同教派信徒提供了落脚之地。威廉·佩恩创立的特拉华(Delaware)与从前的荷兰殖民地纽约和新泽西也表现出类似特征。

马萨诸塞的创始人是严格的清教徒和公理会信徒,他们在信仰问题和生活方式上不承认任何外来权威,因而也不买国家教会圣公会的账。这并不妨碍他们反过来对异见人士施以政治压力,这种压力带有国家教会甚至是政教合一的特点。谁不愿向这种压力低头,只要有可能,就会移居到邻近的罗德岛(Rhode Island),1663年这块地方从王室获得了自己的特许状。

罗德岛是由罗杰·威廉姆斯(Roger Williams)创建的,1631年他作为年轻的无党派者来到马萨诸塞,被塞勒姆教区选为他们的神职人员。由于他赞成严格的政教分离,不仅要求保障所有教派基督徒的宗教自由和政治平等,而且要求对犹太人、土耳其人、异教徒和基督教的对手也要这样做,1635年法院决定将他驱逐出马萨诸塞。此后他和一些追随者去了印第安部落纳拉甘西特人(Narraganset)的地盘,他和他们保有良好的关系。

他从纳拉甘西特人手中购买的地方成为所有受迫害者的避难所,它就是罗德岛后来的首府普罗维登斯(Providence)。根据创始成员1641年做出的一项决定,新共同体的政府形式是“民主或民选政府”,任何时候都要有良心自由(liberty of conscience),议会只对公民事务(only in civil things)负责,而无权处理宗教问题。以此协议为基础,小小的罗德岛成为政治和宗教宽容的摇篮,无论它是否刻意追求,它都提供了与马萨诸塞清教徒(多为公理会信徒)施政模式相反的模式。

威廉姆斯曾短时间加入过浸礼会(Baptisten),该教派与16世纪的再洗礼派运动不仅在成人受洗的原则方面,而且在热爱自由、平等和正义方面也存在着内在联系。浸礼会信徒坚定遵循与印第安人和平地互相理解的原则,在这方面他们与贵格会相似,而后者的神学渊源同样植根于再洗礼派运动。贵格会中最著名的威廉·佩恩,像罗德岛的罗杰·威廉姆斯一样,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并与他们签订契约性协议。对贵格会来说平和不仅仅是一种告白——这是他们的生活方式。

清教徒和公理会信徒中有些人试图——尽管罕有成效——让印第安人皈依基督教并使其文明化。大多数人则视“红肤色人”为野人,必须与之进行无情战斗,甚至消灭他们。不同于拉丁美洲,在受英国和法国影响很深的北美洲鲜有欧洲人与印第安人通婚的。清教徒的强硬立场表现在方方面面:17世纪的北美印第安战争(Indianerkriege)标志着一种发展的开始,北美洲的原住民——除了一小部分外——都成了这种发展的牺牲品。中美洲和南美洲的征服者对当地的原住民虽然也很残酷——他们屠杀了很多人或者让奴隶们在劳动中毙命——但对印第安人的斩尽杀绝并没有在整个拉丁美洲发生。而在北美三个多世纪所发生的事却近似种族灭绝。

英国的殖民地,即后来的美利坚合众国,包括经济和社会结构非常不同的领土。在新英格兰发展起来的贸易、商业和农业方式是那些来自欧洲,特别是来自英国的移民所熟悉的。在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和特拉华的情况类似。船具、木材和食物是最主要的商品,它们销往英国和其西印度殖民地,并促进了后者的繁荣。

南部殖民地弗吉尼亚、马里兰、北卡罗来纳和南卡罗来纳,再加上1754年的王室殖民地佐治亚,则相反,完全以农业为主。最重要的经济行业是弗吉尼亚和马里兰的烟草种植业,南卡罗来纳和其他南方殖民地的水稻,以及1750年起越来越多的靛蓝植物的种植。从17世纪末起,劳动力几乎完全是来自非洲的黑奴,母国负责劳动力的后续工作:在乌得勒支和平谈判中——1713年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以缔结《乌得勒支和约》结束——英国通过与西班牙签订《关于黑奴贸易的协定》垄断了从非洲向西班牙在美洲的殖民地供应黑奴的经营权。西印度群岛和北美殖民地的种植园主是英国这项有利可图的对外贸易的受益者,贵格会对此提出的抗议毫无效果。

北方殖民地的公民社会与南方殖民地的奴隶社会对峙:毫无疑问,这种对立令任何面对远在伦敦的议会和政府时能让共同利益得到维护的尝试困难重重。而双方没有那么大分歧的是一些“封建”残余,如遗产产权,财产之不可分割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只有长子才拥有的继承权,或是小佃户与大地主的紧密关系,这让人隐约回忆起无迁徙权的农奴。在这些从旧大陆欧洲“进口”的东西存在于早期北美英国殖民地的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南方殖民地和纽约,它们面临着巨大的合法性和适应压力,这些压力尤其来自那些崇尚平均主义的新英格兰清教徒。越往西部人口密度越低,随之产生的高度地理和社会流动性在欧洲是无类似先例的。

封建结构在这种条件下难以维系,建立在特权之上的等级社会也无法构建。在英国的北美殖民地财产和财富的分配从一开始就是不平等的,而且随着时间推移其程度还在增加。但是在这里社会地位的改善要比其他任何地方都容易,这种经验塑造了普遍意识。个人状况被认为是可以改善的,因此嫉妒和仇恨那些比自己状况好的人与其说是常规,不如说是例外。

对幸福的追求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也是他成功的保证,这属于早期移民的共同基本信念之一。特别是他们之中的清教徒乐此不疲,夸赞阿美利加是上帝赐予他们的应许之地,是让他们来征服的。正如上帝曾经把他的首选民族犹太人引出了受奴役的埃及,前往应许之地迦南(Kanaan),现在他带领自己新选出的子民清教徒离开欧洲,来到阿美利加。欧洲 及其困境已经留在他们身后,他们面临的是阿美利加的挑战:这是上帝与新英格兰的清教徒缔结新“契约”的结果,让他们脚下有坚固的土地以缔结尘世的“契约”——社会契约,那是他们在建立殖民地时彼此签订的契约。1620年11月11日在“五月花”号上立的约是这类“契约”中的第一份。

其经典表达体现在约翰·温斯罗普的一次布道中。马萨诸塞湾公司的首任总督1630年在乘坐“阿拉贝拉”号帆船从英国前往美洲时,曾把教友们前往美洲解释为救赎史的组成部分,从而给予高度评价。他敦促其听众要意识到,不久他们就会像一座“山巅之城”,受到众人的瞩目。这位未被授圣职的布道者提到的画面出自山上宝训。根据马太福音的记述,耶稣在山上讲完天国八福后向聚集的人们宣告说:“你们是世上的光。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隐藏的。”

17世纪清教徒的布道人一再宣称,宗教改革只有在当代的新英格兰才达到高潮。在一本得到广泛阅读的书(《锡安山救世主的神迹》[Wonder Working Providence of Zions’s Saviour])中,严格的加尔文派神学家爱德华·约翰逊(Edward Johnson)在1650年称新英格兰是“上帝将在那里创造新天地、新教会和新共同体的地方”。一个多世纪后,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New Haven)耶鲁学院院长、公理会牧师以斯拉·斯泰尔斯(Ezra Stiles)于1783年在一次公共竞选祈祷中称自己的国家为“上帝的美洲以色列”(God’s American Israel)。

美国作为新耶路撒冷,美国人作为被上帝选出的民族,其使命是把世界从邪恶中解救出来:清教徒精神认为自己的民族所肩负的使命,16~17世纪英国的新教神学家们都已经说过和写过,可起范本作用。那时也间或起誓英国民族是被“选出的民族”,把英国与以色列民族进行比较。这种救赎史的光彩在克伦威尔治下达到了巅峰。但在大多数相关的著作中,英国负有神圣使命的断言是伴随着自我怀疑和自我指责的,而美国的宗教代言人所传达的信息中则见不到丝毫的自疑与自责。从整体上看,清教所导致的政治神学化在英国只是一个插曲。在美国这种政治神学化对塑造民族意识的影响极大,至今仍体现在世俗化了的“美国例外论”中。

美国在世界历史上独一无二的使命意识从一开始就和自由思想密不可分。因此,美国的政治神学与德意志和俄国的救赎史之自我定位截然不同。神圣罗马帝国赋予自己的神圣使命是:作为最后一个世界帝国抵抗敌基督的统治,从而使世界避免沉沦。把世界从各种形式的残暴统治下解放出来不是德意志使命的组成部分。1453年在君士坦丁堡被土耳其人征服后,当莫斯科大公称其帝国为“第三罗马帝国”时,他是在对西方及其自由理念发起挑战:那个神话认为,西方偏离了正统信仰,要由俄国东正教来救赎世界,回归正确信仰。

在美利坚合众国,自由和宗教之间有着密切联系,这一点没有人比法国政治家、作家和历史学家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分析得更为尖锐与令人印象深刻。1830年法国七月革命后不久,他与他的朋友古斯塔夫·德·博蒙(Gustave de Beaumont)一起,作为年轻人在美国四处旅行。在其经典著作《论美国的民主》(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中——前两卷出版于1835年——他称盎格鲁美洲文明的本质源自两种完全不同的元素,它们在别的地方经常水火不容,在美国却相互渗透,而且奇迹般地融合:“我指的是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

这位自由派法国贵族所描述的美国,与欧洲特别是法国形成了鲜明对照。“在美国是宗教导致启蒙;是遵守 神的戒律引导人们走向自由……宗教视公民自由为人类可能性的高尚表达,把政治领域看作是造物主留给理智努力去施展的场所。它在自己的氛围内自由而强大,对保留给自己的地盘满意,它知道,若是只靠自己的力量去统治和不靠所有外援地控制人心,其帝国就更为坚不可摧。自由视宗教为其战斗与胜利的伙伴,是其童年的摇篮,其权利的神圣源头。它把宗教看作是道德的守护者,道德是法律的保证,是自己存在的抵押。”

美国和欧洲之间的另一个区别,托克维尔认为是共同体的形成方式。“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政治存在开始于社会的较高阶层,然后逐渐、总是不完全地向社会体的不同部分发展。相反人们可以说,在美国社区是在县之前,县则在州之前,而州又是在联盟之前形成的。”

托克维尔深信,美国的自由与平等的较深层次的原因是,美国居民从未被任何特权彼此分隔开过:“他们从来不知道下属和主子之间的交互关系,因为他们彼此既不恐惧,亦不怨恨,他们也无须请求一位最高权力者去具体调解他们的事情。美国人的命运是独一无二的:他们从英国贵族那里接受了个人权利的思想和对地方自由的热爱,而且他们能够令二者并存,因为他们没有必须与之斗争的贵族。”

在托克维尔之后约120年,美国历史学家路易斯·哈茨(Louis Hartz)认为美国在19和20世纪走上了一条与欧洲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其决定性原因正是缺少封建传统。因为与贵族 及其特权有着泾渭分明的区隔,在法国,而且不仅仅在那里,形成了平民意识,其特征包括把自己的利益与非特权社会的利益等同对待,视第三等级为社会下层当仁不让的代言人。对此提出最强烈抗议的是19世纪工人的代言人,他们决心自己捍卫自身利益,起来进行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为此目的他们使用产生于封建时代的形式——各种团结一致的联合会。在美国因为没有拥有特权的贵族,所以没有发展出欧洲类型的、有等级意识的资产阶级,因此也没有有阶级意识的无产阶级。没有封建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是哈茨的结论:“以独一无二的方式没有封建传统的美国,也缺乏社会主义传统,这并非偶然。整个西方到处所隐藏的社会主义本源人们可以在封建精神中找到。旧制度激发了卢梭的灵感,而此二者又共同激发了马克思的灵感。”

几乎不存在封建传统和由国家授予特权的上层阶级,相较于欧洲,社会地位几乎有着无限上升的可能性,热忱的信仰与对自由的热情相结合:有太多的因素共同作用,才能解释美国为何首先走上了现代民主之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也许就是托克维尔强调过的从地方逐级向上的自治思想的有机发展。殖民地设立契约——特许状中几乎到处都能够保障早期移民作为殖民地的自由公民参加立法活动的权利。在起初没有获得这种保障的纽约和佐治亚,不久之后移民们也有了自己的代表机构。1640年左右在八个殖民地中已经有了选举产生的大会议,面对贸易公司、王家总督或是领主(比如在马里兰和宾夕法尼亚)这种大会议代表着开拓者们的利益。自17世纪末起这些大会议的自我理解,如德国史学家威利·保罗·亚当斯(Willi Paul Adams)所写,“越来越像是下议院的分支机构,而且尽可能模仿下议院的仪式”。

早期殖民地的“代议制政府”的 运作方式意味着:由各县的选民选出众议院。“选举人”和候选人根据财产状况(有一定土地或纳税效绩)来决定是否有权参选。在大多数新英格兰殖民地除了人民代表还有一种被选出的上议院,这是一个负责向总督提供咨询的专门委员会,选举条件同上;同样的条件还适用于康涅狄格和罗德岛选民对总督的选举。以财产作为标准之合理性的论据是从英国学来的,财产才能让人自由,并把财产所有者与社区的命运联系在一起;只有在多数财产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财产征税。为了避免受委托人滥用手中的权力,他们的任职期很短(众议院按规则每年重新选出)。在选民们有权给当选者下指示方面,运用起来如此灵活,以至于代表们在抉择自由方面几乎不受限制。

当然谈不上自治权利的持续延伸。斯图亚特王室的最后两位国王,查理二世和詹姆斯二世,视移民们不断提升的自我意识为对英国利益的威胁。他们对此采取了相应措施:1684年马萨诸塞的特许状被宣布无效,新英格兰的其他殖民地也遭到了国王的压制,人民代表机构被解散。

清教徒和公理会移民抵制英王室对他们权利的剥夺,而且1688年光荣革命后在下议院的支持下也取得了部分成功。然而王室能够在此后把各殖民地总督的任命权牢牢抓住,这始自马萨诸塞1691年的新特许状。此外,在大多数殖民地,王室还有权任命总督咨询委员会成员。自18世纪初起,殖民地的立法要经过王室秘密咨询机构枢密院的同意:此规定在实践中未能获得重大意义。伦敦政府也无法阻止总督的权力不断转移到各殖民地所选出的大陆会议手中。对殖民地重要的决定在18世纪中叶大部分都是在各殖民地首府做出的,而不是在伦敦。

七年战争(Siebenjähriger Krieg)成为对英关系的转折点。此前英法双方就已在美洲土地上发生过多起武装冲突。1756~1763年这场巨大搏斗的结果恰恰意味着,法国不得不把从密西西比河下游到加拿大的广大区域割让给英国。英国移民们大多数没有参与这些征战,而且他们在物质上为其母国提供的支持也是十分有限的。战争结束时他们却看到了机会,将他们所移居的领土的“边界”越过阿勒格尼山脉(Alleghenies)继续向西推进,直至密西西比河。

伦敦政府根本没有想要促进这类扩张。相反,它首次认真努力设立一个有效的督察机构来负责在北美所拥有的殖民地。与此相关的政策还包括谨慎小心地与使用法语的魁北克(Quebec)居民打交道,以及与印第安人讲和,同时立即把位于阿勒格尼、佛罗里达、密西西比和魁北克之间的全部土地给予他们。此外新的殖民政策需要新的财政政策:不仅母国,而且殖民地也要承担上升了的费用,这些费用与新添加的区域的管理有关。

新税种,如1764年的糖税和1765年向所有印刷品征收的印花税,引起移民们的抗议:通过征收这些税种的议会中并没有他们的代表。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是英国下议院经过与国王们的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所取得的成就。自1760年代中期起,“无代表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就成为战斗口号,英国移民们在北大西洋西侧高喊着这一口号反对伦敦的下议院和政府。

移民们的反抗如此强烈,以至于英国 再次做出让步。印花税于1776年被取消,糖税得到削减。然而第二年财政大臣查尔斯·汤森(Charles Townshend)就在下议院通过一系列法案,引进了新的税种,提高了本已存在的税种的税额,并授权殖民地法院,可借助搜查住宅令强制遵守上述法案。作为对策,殖民地开始抵制英国货物。在发生了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暴力攻击后,军队进驻了反抗最为强烈的波士顿,这令局面进一步白热化:在1770年3月的一次军民冲突中数位波士顿市民被打死。抗议运动称其为“波士顿大屠杀”(Massaker von Boston)。

此后不到四年,马萨诸塞首府再次成为暴力行动的发生地,这次事件被载入史册。1770年春的流血事件后,下议院取消了《汤森法案》(Townshend-Gesetze),但出于原则理由却保留了一项税——茶税。1773年议院给予行将破产的东印度公司与英国殖民地进行茶叶贸易的垄断权。为了结束对“合法”茶叶的抵制并杜绝茶叶走私,该公司向北美殖民地出售茶叶的价格明显低于黑市价格。在除波士顿以外的其他港口城市,移民们都让东印度公司的如意算盘落了空,但该公司在波士顿的态度仍旧强硬,这导致了著名的“波士顿倾茶事件”(Boston Tea Party):1773年12月16日伪装成印第安人的移民们冲上东印度公司的货轮,并把300多箱茶叶倾倒入海中。

该革命性行动背后有一批激进的“爱国者”,他们致力于让殖民地获得彻底独立,领头的是律师和政治家塞缪尔·亚当斯(Samuel Adams)和富商约翰·汉考克(John Hancock)。他们也得到了一部分波士顿商人的支持。诺斯勋爵(Lord North)领导的伦敦政府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并做出了强硬的回应。波士顿港直到被捣毁的货物得到赔偿前遭到封锁,马萨诸塞的自治权受到极大限制,另一项法律规定地方当局有义务为英国士兵提供住宿地。对北美移民们同样具有挑衅性的是《魁北克法案》(Quebec Act)。该法案保证居住在从前法国省份之居民(他们几乎都是天主教徒)的宗教自由并保留他们的法律制度和机构。此外从这时起整个俄亥俄以北的区域被划归成英国殖民地,尽管不止一个北美殖民地对这块地区亦提出了领土要求。

对“不可容忍的法案”(Intolerable Acts)的愤怒导致弗吉尼亚的人民代表机构提议召开所有殖民地代表的碰头会,以对当前局势进行磋商。1774年9月5日来自12个殖民地的55位代表举行了(第一届)大陆会议(Kontinentalkongreß),这次会议一直开到10月底,然后休会到1775年5月。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New Hampshire)、罗德岛、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和南卡罗来纳各殖民地至少有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只有佐治亚没有派人参加。

大陆会议上的舆论领袖是那些“爱国者”。然而为了避免吓退那些态度较温和的代表,他们必须相当努力地克制自己,因此独立的目标尚不能公开提出。相反,第一步是让殖民地摆脱新的“强制法案”(Coercive Acts)。大陆会议做出了相应决定,通过了《权利和冤情声明》(Declaration of Rights and Grievances),该声明是向英国人民和英属各殖民地发出的,同时还向英王乔治三世递交了一份请愿书。代表们在请愿书中综述了一直以来人们所反对的母国对殖民地的各种牵制与束缚,他们请求国王保护殖民地的权利,制止政府与议会的一意孤行。最后他们还建立了一个“协会”,专门负责重新监控和抵制英国货。接下来的数月中,“协会”的地方委员会发展成一个革命性的网络:他们鼓动独立,向尚犹疑不决的老百姓施加巨大压力,并常常以极为暴力的手段迫害拒绝与英国决裂的“忠臣”。此外他们还建立了兵工厂并组建反抗殖民国家所需要的军队。

英国军队与武装起来的移民——民兵之间的最初冲突于1775年4月19日发生在马萨诸塞的列克星顿(Lexington)和康科德(Concord)。这两处的战斗揭开了北美独立战争的序幕:这场持续了六年多的冲突令世界发生了持久改变。当第二次大陆会议——正如前一年10月所决定的——于5月在费城召开时,已经不再是要提出抗议和进行宣传,而是殖民地要证明自己的军事实力。现有的民兵组成了共同的军队,它听命于一位有经验的军官——弗吉尼亚种植园主乔治·华盛顿。同时与会代表强调了他们对国王乔治三世的忠诚,再次请求他在政府和议会面前保护移民们的权利。代表们认为不是国王,而仅仅是其大臣行事不公。“王者无错”(The King can do no wrong)是一种假定,但传统将君主神化。

向国王所发出的呼吁,即所谓《棕榈枝请愿书》(Palmzweig-Petition)旨在通过谈判来解决冲突。甚至来自马萨诸塞的代表们,其中包括塞缪尔·亚当斯的堂弟律师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他们二人都是北美独立战争最坚定的开路先锋——也同意请愿决定,因为当时无论在代表们中间还是美洲的公共舆论,赞成彻底与英国决裂者均构不成大多数。因此革命的马萨诸塞殖民地议会的提案未能获得通过,该提案想让大陆会议建议所有殖民地均迅速组建新的、重视英国政体基本原则的地方政府。

约翰·亚当斯和他的政治友人们暗地里希望国王拒绝谈判请求。这恰恰如愿以偿:1775年8月23日乔治三世宣布,整个美洲殖民地处于暴乱状态。(此前下议院在1775年2月仅认为马萨诸塞处于叛逆状态。)不久国王开始请求欧陆君主们派雇佣兵协助英国镇压叛乱。六位德意志诸侯愿助一臂之力,大约有3万名 德意志士兵被运往大西洋彼岸,其中的大多数,即1.7万名士兵是黑森-卡塞尔方伯弗里德里希二世的子民。如果说移民们还需要一个证明,即乔治三世不是在美洲拥有众多读者的博林布鲁克所描绘的“爱国国王”,而是一个暴君,那么在英国王室的美洲殖民地使用德意志雇佣兵则提供了这一证明。

国王向愿意谈判的美洲移民们迎面抛来的强硬拒绝让激进派的力量猛增。1776年1月,两年前才从英国来到美洲的记者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此时还是匿名)发表了一篇政治宣言《常识》(Common Sense),三个月之内其印数就达到了12万册,从而成为18世纪最成功的战斗檄文。如果说此前殖民地代言人还援引英国政体中的自由权利和公共机构,潘恩则称组建自己的政府的权利是一种天赋权利。在英国政体中除了作为共和政体因素的下议院,潘恩还看出两种古老的专制统治的残留物,其中君主专制在上议院成员中改头换面地继续着。君主制一向就是政府体制中的教宗制。一个政府体制越接近共和制,它就越不需要一位国王。

潘恩所传达的信息是通过宣布独立与英国分道扬镳:“英国属于欧洲,北美属于它自己。”相信一块大陆可以长期被一个岛屿统治是荒谬的,和解的念头已被证明是行不通的。作者坚信,北美只有一种政治前途:成为独立的共和国。君主制天生好战,共和国则崇尚和平:“欧洲的共和国彼此都(我们可以说)一向和睦相处。”为了证明这一点,潘恩举出尼德兰和瑞士之间的相互关系。正如在君主专制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一样,在北美法律就是国王,不能允许有另一位国王的存在。潘恩所说的法律,不是人所制定的,而是更高一层的法规:是神或自然法赋予人的自治权。

以前从来没有一位英国或北美作家,像潘恩在《常识》一书中离洛克这么远,而离卢梭这么近。这位美国独立的先行者感兴趣的不是如何通过三权分立来驯服权力的问题。他关注的仅仅是国王的权力如何转移到人民手中,用民权来代替君权。为了实现与英国的革命决裂,需要像潘恩这样突出“暴政”与“共和”的尖锐对立。对于自由秩序的建立而言,光靠其激进主义是不够的。一旦获得独立,必须学习英国宪政的历史经验,特别是17世纪的,而且要让古代和现代的经典政治思想家的见解获得新的意义。美国革命之父们了解这些遗产,这让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得以避免抽象清谈以及被自己的雄辩所陶醉的危险。

除了热情的赞同,《常识》一书也遭到了反驳,但以赞扬为主。从1776年初起愿意与英国决裂的呼声明显增加,这包括媒体、公众、在许多殖民地取代了以前的人民代表机构的地方议会和大陆会议。1775年9月起,佐治亚的代表也出席了大陆会议,所以它现在名正言顺地代表着所有13个殖民地发声。1776年5月10日,大陆会议建议所有尚未通过新宪法的殖民地,尽快颁布新宪法并组建新的地方政府,也就是说与殖民秩序决裂。

六周后,1776年6月12日弗吉尼亚议会通过了《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这是史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对人之基本权利宣言的第1条是这么确认的:“所有人都是生来同样自由与独立的,并享有某些天赋 权利,这种权利即享受生活与自由的权利,包括获取与拥有财产、追求和享有幸福与安全的手段。在建立政治共同体时,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或撤销其后裔的这种权利。”

在第2条中接着宣布了人权原则:“所有的权力都属于人民,因而也来自人民;所有官员都是人民的受托人和仆人,无论何时都应服从他们。”其他14条内容则保证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分立,禁止未经议会同意取消法律或阻止其执行,防止非法拘禁,保障选举自由、新闻自由和宗教自由,其中新闻自由被视为捍卫自由的伟大堡垒之一。

弗吉尼亚不仅率先发表了不可剥夺的《人权宣言》,而且在大陆会议上它也为独立宣言的问世做出了决定性贡献。1776年6月7日,来自弗吉尼亚的代表遵照其议会的指令,提出申请宣布联合起来的殖民地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解除它们对英国王室的效忠宣誓,彻底取消任何与英国有关的行政联系,努力获得其他国家的支持,并建立一个联盟,以便把各殖民地更紧密地连接在一起。

当时,大陆会议对立即宣布独立一直存有很大顾虑。阻力首先来自马里兰、宾夕法尼亚和特拉华,在这些地方巴尔的摩和佩恩家族的“势力”仍拥有很大的影响力。纽约、新泽西和南卡罗来纳情况大同小异。然而时间帮了主张快速、彻底与母国决裂者的忙,这尤其是军事形势使然。尽管移民军队在1776年3月从英国人手中夺取了波士顿,但未能攻取魁北克和加拿大,纽约危在旦夕。来自欧洲的雇佣军随时可能到达,因此争取英国之历来敌对国的支持就更为重要了,具体地说就是法国、尼德兰和西班牙。但这种援助只有在殖民地正式脱离英国后才有希望获得。

1776年7月2日,英国人与德意志雇佣兵一起在纽约附近的斯塔滕岛(Staten Island)登陆的前一天,大陆会议做出了抉择。除了纽约,当时所有其他殖民地均接受了弗吉尼亚的申请。在此前一天,纽约的代表就已经宣布,他们自己和他们的选民同意申请,但仍须确保其地方议会的批准。7月9日他们得到了批准,因此对13个殖民地的共同意志不再可能存在丝毫怀疑。

6月11日会议责成一个五人小组起草《独立宣言》(Unabhän-gigkeitserklärung)。这个小组包括来自弗吉尼亚的年轻律师和种植园主托马斯·杰斐逊,马萨诸塞的约翰·亚当斯和宾夕法尼亚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宣言》由杰斐逊执笔,修改后的草稿上呈大陆会议,会议又对文本进行了彻底修改和显著删减。代表们删除了《宣言》草稿中一段谴责乔治三世奴役非洲黑人和进行奴隶贸易,但根本未提及要取消奴隶制的话。

如果不删掉这一段,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很难同意独立:这两个地方反对任何对奴隶贸易的限制。若是反对奴隶制,所有蓄奴的殖民地,也包括弗吉尼亚都会反对独立(托马斯·杰斐逊和乔治·华盛顿本人都是奴隶主,然而后者在其遗嘱中总算规定了解放他的奴隶们)。即使是坚定反对奴隶制的约翰·亚当斯和本杰明·富兰克林也不愿看到《独立宣言》因这一不可调和的矛盾而功亏一篑。在南部各州被美其名曰“特殊制度”的奴隶制,直到1861~1865年的南北战争一直是美国的沉重负担,其长期影响持续至今。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宣布《独立宣言》是“美利坚合众国十三个州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它在开篇就坦承根据《弗吉尼亚人权宣言》精神,人权不可剥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慷慨陈词后给出了美国这么做的理由,从中人们可以看出,杰斐逊对洛克的《政府二论》了如指掌,从而知道从何时起反抗是合法的,甚至是必要的:智慧肯定要求我们,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以往的所有经验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独立宣言》中对乔治三世提出的控诉,有些地方令人忆起英国宪政史上的一些经典文献,如1215年的《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以及1689年的《权利宣言》。现任国君的统治期充满了接连不断的伤天害理和强取豪夺,这些暴行的唯一目标就是想在殖民地建立专制的暴政。英国国王禁止他的总督们批准必要的法律;他阻碍殖民地立法机构的工作并解散它们,如果它们对他侵犯人民的权利进行抵制的话;他在解散各州议会之后,又长期拒绝另选新议会;他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借以阻挠司法工作的推行,并把法官完全置于他个人意志的支配之下;他未经人民代表机构同意,就在殖民地土地上维持常备军,并力图使军队独立于民政之外,并凌驾于民政之上。

英国国王伙同其他人剥夺殖民地权利的目的包括,切断殖民地同世界各地的贸易;未经他们同意便向他们强行征税;取消他们的“特许状”,废除他们最宝贵的法律,并且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政府形式,以保障大不列颠国王对殖民地拥有无限权力。“他宣布我们已不属他保护之列,并对我们作战,从而放弃了在这里的统治权。他在我们的海域大肆掠夺,蹂躏我们沿海地区,焚烧我们的城镇,残害我们人民的生命。他此时正在运送大批外国佣兵来完成屠杀、破坏和肆虐的老勾当,这种勾当早就开始,其残酷卑劣甚至在最野蛮的时代都难以找到先例。他完全不配作为一个文明国家的元首。”

鉴于一切以谦卑的形式所表达的改善请愿,所得到的回答只是新的不公,而且所有向英国弟兄们的呼吁都被充耳不闻,因此,我们实在不得不宣布和他们脱离,并且以对待世界上其他民族一样的态度对待他们:战即为敌,和则为友。“因此我们这些在大陆会议上集会的美利坚合众国的代表,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并经他们授权,向世界正义的最高裁判者申诉,说明我们的严重意向,同时郑重宣布:我们这些联合起来的殖民地现在是,而且按公理也应该是,独立自由的国家;我们对英国王室效忠的全部义务,我们与大不列颠王国之间的一切政治联系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作为一个独立自由的国家,我们完全有权宣战、缔和、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有权采取的一切行动。我们坚定地信赖神明上帝的保佑,同时以我们的生命、财产和神圣的名誉彼此宣誓来支持这一宣言。”

《独立宣言》的论据是历史性和自然法的:一方面它与其他17世纪捍卫议会权利的伟大英国历史文献一样,援引传统的权利,这些权利遭到了英国国王作为大权在握者的系统侵犯。另外它为所有人的天赋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起誓。1776年7月4日的《独立宣言》的意义远远超出了1679年为保护英国臣民而通过的《人身保护令》。出于“对人类意见的得体尊重”美利坚合众国的开国元勋们为民请命,与实施暴虐统治的英国彻底决裂,希冀所有热爱自由的人能够过上不受任何压迫的自治生活。光是脱离殖民地的母国就让这一行动拥有了所有革命特征。但呼吁普遍人权以及从中衍生的民权原则还有另一层革命意义:它们构成对人类的承诺,美国人的独立战争从而成为史上第一次现代革命。

《独立宣言》把人权概括成一句话。但是这一句话中却浓缩了数千年的经验和认知,而且它把“不言自明的真理”变为改变世界的纲领。人文底蕴丰厚、受欧洲启蒙思想影响的杰斐逊,与约翰·亚当斯和本杰明·富兰克林以及其他签署了 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的人一样,从斯多葛派与西塞罗以来的自然法传统,以及近代思想家如哈林顿、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思想财富中汲取养分,也包括美国本身所获得的见识,认识到宗教和政治宽容的必要性。杰斐逊能够借鉴其家乡1776年6月12日通过的《弗吉尼亚人权宣言》中对人权所做的更为详尽的阐述,该《宣言》后来成为美国其他创始成员们制宪的蓝本:还在1776年,宾夕法尼亚州、马里兰州和北卡罗来纳州,到1783年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均先后制定了宪法。

谁若想撰写第一批人权宣言的前史,不可忽略其他人的贡献:比如西班牙晚期经院哲学家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和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他们在16世纪和17世纪初就认为美洲的印第安人有权受到人的待遇。因为这两位作者都是天主教徒,所以他们在英国的北美殖民地没有获得追随者。人权方面的开路先锋也包括德意志哲学家和国家法教师,他们当中当然只有一个人——塞缪尔·普芬道夫在大西洋彼岸的马萨诸塞引起了一定反响。但是,政治思想史对以下问题却找不到答案:为什么人之不可剥夺的权利首先在北美殖民地的土地上被写进了宪法,从而上升为受法律保护的最高合法权益?

这方面的学界辩论始于1895年,那一年奥地利国家法学家格奥尔格·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发表了其论著《人权和公民权宣言》(Die Erklärung der Menschen-und Bürgerrechte),一举成名,这一著作一版再版,并被译成多种语言。作者在书中强调北美把宗教自由理解为人权起源于英国清教徒。他列举公理会的开山鼻祖罗伯特·布朗(Robert Browne),布朗从16世纪末起提出了教区教会的原则来与英国圣公会抗衡。对布朗及其追随者来说,教区是信徒们的共同体,他们通过与神订立契约有义务服从基督,教区生活的所有问题都要共同协商,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来决定。布朗拒绝教区之上的教会。

在英国受到迫害,公理会于流亡荷兰期间在莱顿进一步发展,它是独立派存在的最早形式。如前所述,从生活在莱顿的这部分清教徒中产生了朝圣先辈,1620年他们乘“五月花”号抵达马萨诸塞。另一批公理派信徒——平等派,于1647年10月在克伦威尔军队的全军协商会议上提出了作为宪法草案的《人民公约》(Agreement of the People),他们在公约中把宗教信仰的自由视为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人,包括下议院对此都毫无支配权,且所有未来的国家代表都必须承认这种权利。

在耶利内克描绘的从英国16和17世纪激进的清教徒运动到美国1776年《人权宣言》以及其后的传承轨迹上,罗德岛创始人罗杰·威廉姆斯扮演着重要角色。他在其殖民地实行了平等派所要求的严格的政教分离,舍此无法设想信仰不同的移民们能够和睦相处。其他殖民地或早或晚也认识到,严格的政教分离是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的保证。耶利内克得出以下结论:“用法律确定个人不可剥夺的、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的想法,不是政治性的,而是有着宗教渊源。人们一直以为它是革命的成果(指1789年革命,作者注),其实它是宗教改革及其斗争的果实。”

恩斯特·特勒尔奇在其1911年出版的《新教对现代世界之产生的意义》(Die Bedeutung des Protestantismus für die Entstehung der modernen Welt)一书中大体同意耶利内克的观点,但他比后者更为强调,“人权之父”实际上不是新教教会本身,而是被它痛恨并驱逐到新世界的宗派和“唯灵主义”(Spiritualismus)——这是美国虔信派的表现形式。“北美的再洗礼派和贵格会是英国革命中伟大宗教运动的产物,源自独立派。此独立派自身深受再洗礼派的渗透与影响,这种影响来自古老英国再洗礼派的传统,经由再洗礼派在欧洲大陆的 避难所尼德兰以及到达美国的逃亡者,反过来又影响着英国。这里,神秘的唯 灵派同样发挥出瓦解教会和追求良心自由的效果。这里,宗教改革的这些继子女才终于经历了其载入世界史的时刻。”

美国独立之父们许多都不是有坚定信仰的基督徒——像清教徒们所想象的那样。他们可能相信有一位赏罚分明的神,或至少有更高一级的存在,但早已不是所有人都信的神性基督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启蒙精神意义上的各种各样的自然神论者,还有不少人如乔治·华盛顿和本杰明·富兰克林是共济会会员。杰斐逊终身都是(英国国教)新教圣公会正式成员,但他私下认为三位一体是让人的理智感受所无法接受的。具有虔诚宗教信仰的罗杰·威廉姆斯和威廉·佩恩是信仰自由的先驱,他们为以新教为主的信仰多元化奠定了基础。多元化是普遍人权的理念首先能够在美国得到贯彻的先决条件之一。但启蒙精神也起到帮助作用,很难想象若没有它的参与,《弗吉尼亚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这种举世闻名的文献能够问世。

此外,《弗吉尼亚人权宣言》中所确保的宗教自由,在独立战争时期其他州的大多数宪法中没有如此纯粹的表述形式。在马里兰州、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政府被授予权力,用税收来扶助基督教。很多州的宪法规定,出任公职要符合一定的宗教前提。在新罕布什尔、康涅狄格、新泽西、佐治亚、南卡罗来纳和北卡罗来纳州担任公职者必须是新教徒,在马里兰和特拉华州必须是基督徒。在宾夕法尼亚和南卡罗来纳州信仰一位神以及相信天堂和地狱的存在,是出任公职的前提条件。在康涅狄格、新罕布什尔和马萨诸塞州,起主导作用的公理派信徒的这种特权直到1818~1833年间才消失。如此看来,《人权宣言》并非罗杰·威廉姆斯逝世后的胜利,而仅仅是启蒙运动的部分胜利。宗教自由 并不像格奥尔格·耶利内克假想的那样是人权的胚细胞。

无论个别州采取什么措施想阻止“政教分离”,在联邦层面这种明显的分离是不可避免的,舍此13个信仰各不相同的州无法结成联盟。此外,这种分界也是历史上自由教会和英国国教圣公会之间对立的合乎内部逻辑的发展结果。大多数宗教团体不想与国家权力有任何牵连,始于1730年代的大觉醒运动更是增强了这种趋势,独立自主地证明自己的力量。在第一次“大觉醒”运动(Great Awakening)的影响下,老加尔文派寄希望于神的恩典的预定论想法逐渐让位给新加尔文信念,即罪孽深重者的转变才能铺平通往完善与救赎之路。“大觉醒”提高了信奉者之信仰的价值,降低了经验神学的地位;它导致了宗教团体和教派数量的猛增,这种发展不利于较大教派,但对发源于英国、由约翰·卫斯理(John Wesley)和查尔斯·卫斯理(Charles Wesley)兄弟创建的卫理公会最有益。以其激进或原教旨主义的形式唯灵主义首先是一种虚伪的反智主义(Anti-Intellektualismus)。

托克维尔1830/1831年在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任总统期间造访美国时,第二次“大觉醒”已于1820年代席卷过美国大地。根据这位法国自由主义者的观察,宗教在美国导致了醒悟,从历史上看他这么说是有根有据的。但他当时也同样有理由说,有宗教信仰的美国在很大程度上对启蒙运动及其后果持拒绝态度。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并没有分离,但“被唤醒的”美国人对自由的理解不同于他们被启蒙过的同胞。

1776年7月4日的《独立宣言》并没有创建新的法律秩序。通过《独立宣言》的大陆会议是13个创始州的唯一共同机构,它有57位成员。但投票时每个州只有一票,无论其居民人数多寡。不召开全体会议时,由一个“委员会”行使“执行”权,该委员会由每个州一位代表共同组成。当至少有九位成员同意时,决定即告有效。构成这一规则的法律依据是1777年11月通过的《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该条例在所有州认可后于1781年3月1日才生效。个别州保留自辖权,只有它们才可征收各种税包括关税,只有它们才能拥有警力和军队。大陆会议虽然可以向各州索要资金,要求它们派兵以及建议它们收取关税,但它无权强迫这些创始成员州。在成立初期,十三州联盟还不是一个牢固的联邦国家,而是一个松散的邦联。

《独立宣言》的发表还远远没有意味着独立战争的胜利。1776年9月英国占领纽约,一年后征服费城。但三周之后,美国于1777年10月17日在萨拉托加(Saratoga)附近哈德逊河(Hudson River)上游河谷赢得对殖民国家的最大胜利。这场战役成为战争的转折点。自1776年5月就已经提供财政支持的法国,于1778年2月正式开始站在美国一边,与其签订了友好和贸易协定。1778年6月17日,英国最古老的对手法国站在美国一边参战。1779年6月西班牙对英国宣战。与巴黎不同的是,马德里并未明确承认美国的独立:为控制密西西比河以西领域的冲突在此提前投下了阴影。与美国有密切贸易关系的荷兰,在政治上也支持美国,英国认为这是一种挑衅,以致它于1780年对荷兰宣战。

华盛顿领导的军队和罗尚博(Rochambeau)将军指挥的法国远征军于1781年10月在约克镇(Yorktown)给英国人以致命打击后,战争的结局已毫无悬念。1782年2月底,下议院反对继续作战;3月鼎力支持君主强硬政策的诺斯勋爵从首相位置上退了下来,乔治三世的个人统治亦从而告终:此后再也没有哪位英国国王尝试过独揽大权。自1784年下议院选举后,执政的获胜党的领袖决定大政方针就比以前更为明确地成为一条准则。

1782年4月,诺斯勋爵辞职三周后,在法国首都开始了英美的和平谈判。1782年11月,和平条约草签,1783年9月英国与美国、法国和西班牙的和平条约在巴黎凡尔赛宫签订。

在和平条约中,英国承认其在北美的前殖民地为自由、自主和独立的国家,它们得到直至离新奥尔良(New Orleans)不远的密西西比河的领土,这里1762~1803年曾受西班牙统治。美国北部边境的划分大约和今天一样:横跨大湖直到新苏格兰西海岸的芬迪湾(Fundy Bay)。美国则要归还被剥夺财产并遭驱逐的反对独立者的财产,或补偿他们所遭受的损失。这涉及多少反对独立者,具体数字不是很确定:估计移民中至少有10万人在战争期间离开了起义的殖民地;他们中的多数人去了加拿大,其他人返回英国或前往英属西印度群岛。这些人只有很少一部分返回了美国。

只要前殖民地面对共同敌人时,大陆会议总能作为联盟的集体意志的代表发声,而且被认可为其代表。和平条约缔结后13州和大陆会议的意见就很难统一:特别是英国在和约中写入的有利于反对独立者的条款更是引起了激烈抗议。那些欠反对独立者钱,或是从剥夺他们的财产中获益的人,反对尽私人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和对遭受不公正待遇者进行补偿。

1783年以后越来越清楚的是,松散的邦联 因缺乏自己的财政,根本无法有效地对外代表美利坚合众国的共同利益。美国军队已在和平条约签订之前的1783年6月解散了。此外州与州之间也发生了冲突:有些州就边界走向发生了争执,或是就阿勒格尼山脉以西地域提出了彼此竞争的领土要求;其他州则想把阿勒格尼山与密西西比河之间新获得的领土直接归整个联盟所有;北部和西部的很多地区渴望独立;较大的州通过高额关税阻碍较小州的贸易。几乎刚刚成立,新的共同体就存在着重新分崩离析的危险。

1786年9月五个州的代表在马里兰州首府安纳波利斯(Annapolis)聚会,准备就弗吉尼亚州和马里兰州有关波托马克河(Potomac)航运的分歧进行磋商。年轻律师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独立战争中华盛顿的副官和现在纽约的代表之一)借此机会建议召开有代表性的大会,以便根据实际需要修订《邦联条例》。这一想法得到了该会议和来自弗吉尼亚州人民代表的支持,但最初没有得到大陆会议的认可。当弗吉尼亚州任命乔治·华盛顿为代表之一时,大陆会议就改变了态度。在随后的几个月里,除了罗德岛,所有其他各州均选举出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1787年5月25日,大会在费城召开并一致推选乔治·华盛顿为总统。

作为感觉最敏锐和最了解情况者,来自弗吉尼亚主张彻底革新、在历史和哲学方面具有很高学养的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从一开始就引人注目。他起了决定性作用,让制宪会议不满足于仅对《邦联条例》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偿——就像“新泽西方案”(New-Jersey-Plan)所设想的——而是根据“弗吉尼亚方案”(Virginia-Plan)着手让邦联转型为一个联邦制国家。

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尚有重大障碍需要克服。较小的州在国家层面希望在影响力方面与较大的州平起平坐,也就是要求实现各州无论大小均拥有相同人数的代表。相反,较大的州则寻求建立一种立法机构,其中的代表由各州根据其人口多寡选派。阻止双方闹翻的妥协结果是国会由两院构成:每两年选举一次的众议院是按比例组成的,来自各州的议员与各州人口数量对应;相反,各州在参议院的代表人数均为两人,他们由国家立法机构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其中三分之一的参议员。

这方面争议得最激烈的问题是,人口数字应如何确定。南部蓄奴的各州坚持认为,奴隶虽然没有选举权,但统计人口时要被考虑进去。禁止奴隶制是不可能的,否则受此政策影响的各州就会脱离联邦。北部各州则强烈反对由白人议员来间接代表黑奴。对此最后也达成了妥协:在席位分配时五名奴隶约等于三名白人。不缴税的印第安人在计算人口时不予考虑。

尽管在南方也有废奴主义者,但他们无法禁止奴隶贸易。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反对废奴的态度十分强硬,最终全国代表大会做出决定,保持奴隶制现状20年——至1808年。联邦仅有权收取进口关税,每个奴隶不得超过10美元。

立法权由两院行使,与此相对,行政权却集中在一个人手中: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其产生通过有选举权的人口间接投票,再通过选举人团直接推选。如总统认为必要且对国家有益,他会酌情 向国会提交国情咨文并提出建议性措施以供咨询。但他并不对国会负责。这里所遵循的三权分立理念更符合孟德斯鸠对英国政体的设想,而不是18世纪英国政体的现实。不同于英国的是:执行权不在议会多数派领袖手中,而是从原则上不受其控制。在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法律提案后,总统有否决权。但如果提出该法案的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票要求废除总统的否决,并得到另一议院同样多数的赞同,则总统否决即告无效。

总统是美国军队和舰队以及各州民兵的总司令。若得到参议院三分之二在职成员的同意,总统可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的成员以及较高级别的官员。在参议院建议和同意下,总统有权与外国势力缔约,前提是三分之二在职参议员一致同意。参议院也是立宪机构,如果众议院对总统提起公诉——“弹劾”时,要由它进行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参议院会议不是像往常那样由美国副总统主持,而是由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主持,最高法院是第三种权力——司法权的最高机关。

国会立法的权限在宪法草案中包括:统一税收和关税的收取,与国外、各州之间以及和印第安部落所进行的贸易,宣战权和军队与舰队的建立,同样还有货币权和美国的国家借贷。凡是联邦不管的事情均由各州负责。各州宪法对选举各自人民代表之选举权的规定,其方式方法一般也适用于 美国众议院的选举,所以有不同形式的选举权。禁止各州与外国势力或其他州缔约、结伙或结盟。只有在受到实际攻击,或是因直接威胁无法拖延的情况下,一个州才可以卷入战争。

宪法力排联邦与各州间在立法方面可能会产生的竞争关系,而且区分了二者的不同责任范围,令它们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能够独立开展工作。这一基本抉择导致“双重主权”(doppelte Souveränität)理论,这种理论想为各州保留最大幅度的行动空间。事实上,联邦不仅有对外代表美利坚合众国的唯一代表权,拥有对此进行控制的必要手段,而且得益于总统对各州民兵的最高指挥权,亦可确保在内部贯彻合众国的利益。此外还有宪法第一条第8款的概括条款:它承认国会有权颁布一切为行使其权能所必要和适当的法律。最高法院1819年借此推出了“默示权力”(implied powers)理论,用于为建立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联邦银行辩护。美利坚合众国的主权受宪法限制,但联邦与各州之间的主权不可分割。

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召开四个月后,42名与会国会代表中的39人在与会各州的一致同意下在宪法上签了字。若想让宪法生效,该文件仍需要联盟十三个成员州中至少九个州的批准,而这个过程又持续了九个月才完成。马萨诸塞的争执尤为激烈,那里不久前曾发生过令人震撼的农场主暴力抗议。1788年2月6日,该州议会在波士顿以187对168票的微弱多数批准了宪法。

上述对宪法的赞同是通过向支持者的以下承诺获得的,即以“修正”的方式在宪法中补充基本人权的内容。(国会后来并未对宪法进行这种补充,因为它认为联邦宪法和大多数州的宪法对此已经做了足够阐述,而且认为《独立宣言》中言及的不可剥夺的人权的有效性亦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其他各州与马萨诸塞州立场一致,《权利法案》在1791年得以生效:宪法的前十条补充条款,其中包括对宗教、言论、出版和集会自由的保障,强化了“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原则。根据该原则,任何人不必因同一犯罪行为受到两次司法审判。它还规定,没有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当然,这些基本权利是很久以后,即南北战争之后通过1868年对宪法的第十四次修正,才成为对各州立法机构有约束性的准则。对宪法的接受而言,第十次修正也非常重要:宪法没有赋予联邦的权利,或者并未由宪法禁止授予各州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自主保留。

宪政的拥护者的思维模式是要建立一个强大的美国,它在世界上要起主导作用。为此目的他们寻求强大的联邦权力,并称自己为联邦派(Federalists)。他们管反对者叫反联邦派(Anti-Federalists),后者想阻止的正是联邦权力过大,因为他们在任何形式的中央集权中都看到了专制的苗头。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联邦派最终赢得了绝大多数代表的支持。在各州的人民代表机构以及广泛的公共领域中,主张权力分散、建立以各州为主的秩序的反联邦派仍旧有着强劲的后盾。

纽约州的情况也是如此,那里的联邦派使出浑身解数,以确保宪法能够在州议会中获得批准。他们对影响公众舆论最重要的贡献是《联邦党人文集》(Federalist Papers):1787年10月至1788年8月在纽约三份报纸上发表的85篇文章。这些文章署名“普布利乌斯”,暗指普布利乌斯·瓦列里乌斯·波普利科拉(Publius Valerius Publicola),按照普鲁塔克的说法他作为立法者拯救了罗马共和国。这个笔名背后的作者分别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和纽约律师约翰·杰伊(John Jay),后者多年来一直参与大陆会议,是在巴黎参加美国与英国和平谈判的代表之一,并于1789年9月被任命为美国第一位首席大法官。

文集作者们主要担心党派之争会令共同体在政治上陷入瘫痪,甚至可能被毁。他们认为,这类斗争的最常见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公。在他们看来,国家越小,该共同体被党争毁掉的危险越大。在历史上有这方面的突出例子。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九篇中写道,“阅读小的希腊和意大利共和国的历史,人们对那里发生的无休止的混乱感到恐惧和厌恶,革命层出不穷,小国在这种动乱中不断地摇摆于极端暴政和无政府主义之间”。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中,麦迪逊努力提出证据,试图说明一个大的共和国更可能平衡不可避免的利益和信念冲突,并打破和控制党派暴力。较大的共和国拥有更多能够突破狭隘的党派利益和区域性偏见的人。“一个教派可能变成联邦某一部分的政治派别;但是散布在联邦四面八方的各种教派,必然会保护全国议会不受来自那里的任何威胁。对增加纸币、取消债务、平均分配财产,或任何其他不适当的虚假或恶意目的的渴望,比较容易在某一个州,而不太容易在整个联邦蔓延,就像一种疾病更容易在一个地区或一个行政区,而不是在整个州蔓延一样。因此我们发现,在联邦的拓展和合理结构中,共和政体能够医治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病。”

但是,最终的确还有一个表面上的问题,即孟德斯鸠——这位被《联邦党人文集》经常引用的权威——曾明确指出共和国只适用于小块区域。然而《论法的精神》的作者也承认,共和国可以组成国家联盟,其宪法仍是共和制的。(孟德斯鸠为此举出的例子是瑞士和荷兰。)美利坚合众国也是这类共和国的联盟,或更确切地说,通过宪法的生效这些共和国才组成国家联盟。

一个大共和国比一个小共和国更需要一个代议制政府。《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坚决反对由人民直接掌权的民主。“共和国”对他们而言正是被如此理解的“民主”的相反概念,它意味着经由人民以选举方式获得合法性的代议制体系。麦迪逊在文集第四篇中用一个尖锐的定义解释了民主和共和国之间的“真正区别”:“区别在于,在民主政体中人民自己聚集在一起并行使政府职责,而在共和国中是人民的代表们聚集在一起并进行管理。因此,民主必然会限制在较窄的范围内,相反一个共和国则可以延伸到一个大的区域。”

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的出发点是,代表们一般要比选举他们的人更开明。“一个由哲学家组成的民族难以期待,就如同柏拉图所渴望的让哲学家来当国王一样不切实际。”麦迪逊,但也可能是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四十九篇中如此写道。过度释放的公众激情会破坏公共治安,这种危险是一个十分值得严肃对待的反对理由,不要把宪法问题过于经常地交给整体社会去抉择。

在文集第六十三篇中提到(该篇大概也出自麦迪逊的手笔),虽然大多数希腊的纯粹民主政体已经知道代议制原则,但其在那里有着与美国完全不同的含义。古代的民主制和美国政府体系的真正区别是“美国政府中完全排除作为集体身份存在的人民,而不是古代政治制度中完全排除人民代表行使政府权力”。

正如麦迪逊在文集第十四篇的另一处所指出的,人民代表的伟大原则不是要感谢古代文明,而是要感谢现代欧洲。但在整个欧洲却找不到一个例子,“一个政府既民主,同时完全建立在代议制原则基础上。如果欧洲有发现这一重要政治机制的功劳,通过其作用集中起最大政治体的意志,并把它的力量引向任何公益目标,那么美国就有权要求这样的功劳,它把这种发现变成了纯粹与广泛的共和政体的基础”。

坚定不移地贯彻代议制的民主原则,用于对付群众的喜怒无常,这并非唯一也不是足够的保证。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杰伊看到的危险是:尤其有一种权力会试图把一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这不是行政,也不是司法权(这两个部门在他们看来特别倾向于权力的积累),而是立法权。用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四十八篇的话来说:“由于立法部门有各种机会接近人民的钱袋,在某些政体中它有完全的裁量自由,但所有政体中都对在政府其他部门任职者的薪金报酬有决定性影响,从而导致其他部门对它产生依赖,为立法部门对其他部门的侵犯提供了方便。”美国共和国的缔造者虽然睿智,却没有认识到这一问题。“他们似乎永远没有料到来自立法篡夺方面的危险,因为所有权力集中在 同一些人手中,必然会造成像在行政威胁下的同样暴政。”

为了证明这种观点的正确性,麦迪逊援引了托马斯·杰斐逊,后者在宪法辩论期间作为驻法大使在法国国王路易十六的宫廷代表美利坚合众国。1785年他在《弗吉尼亚笔记》(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中写道,一切权力独揽恰恰是独裁的定义。“即使权力由多人行使,而非一人,也无法改变独裁的性质。对此有怀疑者,可以看看威尼斯共和国的情况。哪怕独裁者是我们亲自选举的,对我们也毫无帮助。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专制不是我们为之奋斗的政府形式,我们想要的政府不仅应该建立在自由原则上,而且政府的权力机构要以一种方式彼此分立、互相制衡,只要一方跨越了法律为其规定的界限,就会受到其他各方的有效监控和限制。”

权力过度集中于一种权力的风险光靠权力的机械分离是不够的,实际上在英国也不存在这种分离。更为必要的是,所有权力都拥有宪法所赋予的手段,互相制约,当一种权力做出冒犯之举时予以回击。预防性防御措施,就像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中所说,必须与可能受到的攻击相称。“必须确保,用野心来对抗野心。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必须与其职务的法定权利相联系。”

麦迪逊从人类学角度解释这一要求的必要性。“这可能反映了人性的缺陷,但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这种策略又应该是必要的。人们需要一个政府这一事实,不是作为人性缺陷的最明确的表现又能是什么呢?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倘若是天使统治人,则没有必要从外部或内部控制政府了。在规划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首先必须使政府能控制被统治者,然后必须迫使政府进行自控。毫无疑问,依赖人民是对政府的最重要控制。但经验教导人类,必须有辅助性预防措施。”

对美国宪法重要的东西几乎都是从上述见解中引申出来的。由于在一个共和制共同体中,立法机构必然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必须采取措施预防权力滥用的风险,立法权被置于两院手中。行政权在握者如果对立法机构的决定拥有绝对否决权,那其权力就过大;通过延期否决权则避免了这种危险。联邦制体系,联邦政府和各个州之间的权力划分也可以阻止行政权力的集中。这种形式的分权意味着,联邦与各州一方面互相监督,另一方面分别自我控制。

按照麦迪逊的观点,宪法不仅要保护社会不受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社会中的一部分人不遭受另一部分人的不公正行为。《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的作者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卢梭的名字,但他所写的是对《社会契约论》作者对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之推测性与权威性设想的一种回答:“不同社会阶层必然有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只有两种方法可以防止这种弊病:其一是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不依赖多数,即不受社会本身束缚的意志;其二是把各种不同类型的公民吸纳进社会,从而让多数人的不公正联合 即使不是办不到,也成为极不可能的。”

第一种方法在一切具有世袭或自封权力的政府中是很普遍的。第二种方法是联邦制联合共和国(föderative Republik der Vereinigten Staaten)的方法。“一方面这里的所有权威来自和依赖社会,另一方面社会本身又分为许多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层,以致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利很少遭到由于多数人的利益结合而形成的威胁……在一个自由的政治秩序中,保障民权一定要和保障宗教权利一样……公正是政府的目的。它也是公民社会的目的。”

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没有涉及的部门,汉密尔顿在第七十八篇予以论述:司法部门。作者赞同孟德斯鸠的观点,即司法机关与立法和行政部门相比要弱很多,他同时也引用了这位法国国家学思想家的论断,即如果司法权不能从立法和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则无自由可言。在限权宪法(limited Constitution)情况下,法院的完全独立性特别重要,为保证这一点,法官的任命系终身制(当然其先决条件是沿用英国之“任职期间行为良好”的要求,这最好翻译成“无可指责的生活方式”)。“我所理解的限权宪法是指,在特定、具体列举的情况下对立法机关的全权进行限制,例如立法机关不得制定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驱逐出境法,作者注),不得制定有追溯力的法案(ex-post-facto laws)等。这种类型的限制在实践中只能通过法庭来执行,法院必须有职责宣布所有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若无这样的规定,对某些特定权利或特权的保留意见将形同虚设。”

汉密尔顿宣告的原则是“复审”,即司法审查原则,该原则在宪法中并未得到明确表述,在实践中自1803年起通过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才得到贯彻执行。汉密尔顿承认,他提出的法院有权宣布立法机关做出的违反宪法的立法无效,引起了一些混乱。但他坚持“复审”的必要性:“解释法律是法院分内和恰当的工作。一部宪法其实是一种基本法,法官们也必须如此看待宪法。因此他们有责任弄清其含义,就像了解立法机关颁布的任何一项非常专门的法律一样。如果两者之间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则当然应该以拥有更高约束性和有效性者为准,或者换句话说:宪法应优先于法律,人民的意愿优先于其代表们的意图。”

汉密尔顿绝非想用这一结论怂恿司法权优于立法权。司法审查权仅仅意味着,“人民的力量优于二者,而且,如果立法机关在法律中所表达的意愿与宪法中所表达的人民的意愿相矛盾,法官更应该根据后者而不是前者去裁决。他们在进行判决时更应遵循基本法,而不是根据非基本法”。(最高)法官是宪法的守卫者,从而也是人民的受托人:这是汉密尔顿对“司法审查”的核心辩护。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四篇中麦迪逊提出一个反问:“当美国人民对以前和其他国家的意见加以适当考虑的同时,却不让对根深蒂固的习惯或名人的崇拜压倒自己健全判断力(their own good sense)的灵感,压倒对自己处境的认识和自己的经验教训,这难道不正是他们的伟大之处吗?”麦迪逊认为美国革命者的历史功勋在于,他们迈出了前无古人的决定性步伐。“如果他们没有创造一种史无前例的政治秩序,那美国人民至今还是被误导的议会的悲惨牺牲品。或者,它至少必须忍受一种政府形式下的重负,这类政府形式摧毁了人类其余部分的自由。这是美国的幸运,我们相信,也是整个人类的幸运,他们追求新的和更好的航向。他们完成了一场人类社会中无可比拟的革命。他们在地球上创建了没有先例的政治秩序。”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八十五篇,即该系列的最后一篇中,汉密尔顿援引大卫·休谟,警告不要在宪法还没有通过之前就去尝试修改它:“一个大国或一个大的共同体,无论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要想在一般法律基础上令其保持平衡,那是一项如此艰巨的任务,以至于任何人间才子,尽管博学多能,也无法仅凭理性和信念去完成它。此项工作必须集中多人的判断力;以经验为先导;靠时间来完善它;初次尝试与试验时难以避免的错误,须在实践中感到不便时加以改正。”

《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不仅仅谈到利益,他们也代表着利益:这种利益是富裕阶层的利益,正如参加制宪会议的大多数成员的出身所示,其中除了商人、企业家、银行家和地主,还包括许多自由职业者。帮助广大人口获得更多的影响力,从麦迪逊、汉密尔顿和杰伊的角度来看,意味着让富人出血扶助穷人,面对债权人加强债务人的地位。这样做不仅不符合这些联邦党人的意愿,而且他们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在于,阻止这样一种从总体上削弱美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然而他们所捍卫的原则中,没有一项会通过被证实与某些利益相一致而失去其力量。联邦党人要求或捍卫的东西,并不是像20世纪初的一些“进步历史学家”所责备的,目的是进行一种保守的反革命,逆转美国本来在民主精神引导下的1776年革命的结果。相反,那更是一种经过深思熟虑和早就该进行的尝试,让独立战争中诞生的共同体获得运转正常、彼此制约的机构,使联盟对内对外都具有行动力,而又不背弃人民主权的原则。

但是,在一点上人们完全可以责备《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思维方式片面。为了防止立法部门一家独大,宪法之父们想出了种种措施。因此权力平衡不会受到众议院、政府或整个国会的威胁。威胁来自总统,他手中有最多可能性,在紧急情况下他能以独裁的方式滥用权力,不声不响地改变宪法。来自行政机关的危险不仅被联邦党人的代言人低估了,而且被他们错误判断了。

《联邦党人文集》作者提出的很多东西均基于对政治经典的深入研究,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经西塞罗到胡果·格劳秀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熟悉希腊历史学家普鲁塔克和波里比乌斯的作品,后者才是真正的混合政体理论之父。他们对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的《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同样了如指掌,该书1765年在伦敦问世,1771年在费城出版。最后,他们还熟知苏格兰从道德哲学家大卫·休谟到亚当·斯密的相关理论,即个人与社会劳动分工互补的好处。

“制衡”——控制与平衡的概念大概出自约翰·亚当斯,后来的美国第二任总统,1787年1月他在三卷本的《为美国宪法辩护,反驳杜尔哥的非难》(Defenc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gainst the Attack of M. Turgot)前言中首次使用了该词。(“贵族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是采纳了共和政府的控制与平衡的做法。”)几年后,1792年1月23日,詹姆斯·麦迪逊在为《国民公报》(National Gazette)所写的一篇文章中称政治家的最高艺术就是,把任何政治社会自然都会存在的不同利益与党派变成“互相控制和平衡”的关系。实际上,当布莱克斯通说英国政府在施政方法上“最真实突出的特点”就在于“让各部门相互牵制”时,他说的是同一件事。

美国政体曾是波里比乌斯、洛克和布莱克斯通意义上的混合政体。总统是一种共和式的“爱国者国王”,他体现着君主因素;参议院体现着贵族因素,众议院则体现着民主因素。但美国联合体的开国元勋们却并不视古老政体为自己的楷模,广受好评的雅典民主在历史学养丰厚的联邦党人眼中恰恰是令人害怕的负面例子。

所以约翰·亚当斯,作为非常了解希腊政体史的行家,在1797年称雅典在公元前404年至前403年“三十僭主”的残酷统治是纯粹的公民大会政体的必然后果。1788年6月21日,汉密尔顿在批准宪法的纽约州议会上解释说,古老的民主政体不具备一个好政府的任何特征。它们“根据其特征是暴政,根据其形式是畸形。民众一旦聚集在一起,在辩论场地所呈现的则是一片混乱,无法进行任何协商,却能发动任何暴行”。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五篇中,麦迪逊认为,在所有参加者众多的民众集会中,无论参加者是哪类人,激情总能夺下理智手中的权杖。“哪怕每位雅典公民都是一个苏格拉底,雅典人的集会总还是暴民的集会。”

同时代的英国对美利坚合众国的开国元勋们来说,作为典范要比古希腊的水准高很多,但主要是在权力的“制衡”方面。即使是“代议制 政府”在美国也和在大不列颠全然不同。在18世纪的英国,议会的实权在上升;下议院代表人民的资格却还没有站稳脚跟,因为有选举权的人数还不够多,而且选区大小差别很大。

虽然美国的选举法把妇女、黑奴和印第安原住民排除在政治参与之外,但在其他方面则比英国的限制要少。历史学家威利·保罗·亚当斯得出的结论是:至少四分之一、最多一半的成年白人男性人口,由于最低财产限制条款在个别州无权选举州议会议员(联邦众议院的选举状况应该与此相差不多)。

因此,美利坚合众国有一定理由可以声称,它们那里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故而主权在民。尽管如此,开国元勋们并没有想把“政府”与“人民”画等号。与《联邦党人文集》传递的信息完全一致,威利·保罗·亚当斯写道:“他们更赞同宪政体制,即通过把行政权移交给所选出的代表和保护基本权利,从而做到政府不搞专制,民权不靠众人意志的直接实施。”

无论《联邦党人文集》在影响代表们的意见形成上起了什么作用,纽约州议会最终在1788年7月以30票赞成、27票反对的微弱多数接受了宪法。倘若联邦派没能妥协同意他们起初坚决拒绝的基本权利条款,应允为人权法案的通过出力,投票是不可能取得积极结果的。在其他几个州,除了上述提到过的马萨诸塞州,宾夕法尼亚州、弗吉尼亚州和新罕布什尔州的批准过程同样艰辛,最终联邦派在这些地方也取得了胜利。在新罕布什尔州,这一抉择发生在1788年6月21日。新英格兰是第九个批准宪法的,这样宪法生效所需要的批准州的最低数字就达到了。最后 两个州虽然犹豫了很长时间,最后还是批准了宪法,它们是北卡罗来纳州(1789年11月)和罗德岛州(1790年春季)。

1788年9月制宪会议再次开会,为第一次全国层面的选举,即总统、众议院和参议院的选举进行组织准备工作。选举于1789年的最初几个月举行。2月4日,选举团一致推选为美国独立做出最大贡献的人——乔治·华盛顿作为美利坚合众国的第一任总统。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于4月1日和4月6日组成。4月30日华盛顿宣誓就职总统。纽约被制宪会议确定为临时首都。1790年决定在波托马克河畔建立新的首都。当最高政府机构于1800年迁到那里时,该城已经根据第一任总统的名字被命名为华盛顿。1797年第二届任期结束后华盛顿离开了总统职位,他于1799年12月14日逝世。

只有一小部分美国人参加了宪法辩论。宪法生效后,它很快得到普遍认可,从而使序言开头部分自豪的宣言“We,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我们合众国人民……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逐渐在选举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接近了现实。制宪会议的杰作使松散的邦联转变为稳固的联邦国家,并缔造了一个新的国家——“第一个新国家”(The First New Nation),正如社会学家西摩·马丁·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1963年给他一本论述美国的书所起的名字。

这个新国家是“移民之国”(Nation von Immigranten),就像1964年约翰·F.肯尼迪总统逝后出版的一本书的书名所概括的。移民们从欧洲横跨北大西洋来到这里,后来世界其他地方的人也来到此地,为的是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作为自由公民开始新的生活,这种新生活看起来拥有无限可能性,一句话就是成为美国人。另一个可以体现美利坚合众国特征的概念是“联邦制国家”。历史学家迪特·朗格维舍(Dieter Langewiesche)在提出这个概念时说的是德国的情况。但它也适用于美利坚合众国,因为联邦国家是由各州构建成的,而且这些州在合众国中继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家的创建并不意味着国家形成的结束。但此过程有一个目标:美国想成为与欧洲古老国家不同的国家,即如其国歌中所唱的成为“自由国家”,对所有人开放,只要他认同《独立宣言》中所公示的价值,并认可应该保护这些价值的机构。开国元勋们激情满怀地表达了这种重新开始的意识,他们在国徽中吸纳了维吉尔第四牧歌中的一句引言,在基督教早期它就被理解为异教徒对耶稣降临的预言:“novus ordo saeclorum”,其最贴切的翻译是——“新纪元”。

在华盛顿及其后任约翰·亚当斯的任期中(后者1797~1801年任总统),联邦党人(如今共和党人的前辈)在政府中说了算。共和党人是少数派,他们后来发展成了民主党。与联邦党人不同,共和党人主张扩大民权,也就是施行更多民主,他们要争取的是“小人物”,即农民、手工业者和工人。

托马斯·杰斐逊在结束驻法大使的工作后,1789~1793年担任华盛顿政府的国务卿,此后一直到1801年任美利坚合众国副总统。与联邦党人的观念相比,他更接近共和党人的观念。1796年他已经是共和党人的总统候选人,仅以微弱票数之差败给了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当联邦党人在亚当斯总统任职期内越来越不得人心时,对《独立宣言》的主要作者和共和党人的同情看涨。写作了《联邦党人文集》中大多数文章的詹姆斯·麦迪逊早就成了他们的领军人物。1790年,作为对他认为极其反社会的财政部长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债务清偿政策的抗议,他与联邦党人分道扬镳,转向了共和党人。

1800年的国会选举共和党人胜出。根据宪法上考虑不周的规定,选举团的僵持导致必须由上一届众议院来选举总统。在第36轮表决中,杰斐逊战胜了联邦党候选人,此前的副总统阿伦·伯尔(Aaron Burr)。约翰·亚当斯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领导的党从此在政治上开始走下坡路。对联邦党人来说值得欣慰的是:他们的许多思想,其中包括建立强大的联邦权力,此时在共和党人那里也获得了共识。

杰斐逊开创了一个新纪元:从此“民主”不再等同于暴民统治,而是美利坚合众国比欧洲君主制优越的政体形式。“杰斐逊式民主”丝毫没有改变“代议制政府”和“制衡”的原则。然而认识到代议制民主自身与民主并无矛盾,而且是唯一有效的民主形式,这成为美国自我理解的核心因素。1816年杰斐逊在卸任总统职务七年后能够断言:美国人“从宪法上和信念上都是民主主义者”。他的说法没有遭到任何人的质疑。

新的、积极的民主理念未能触及的是奴隶制这件丑事。虽然北方各州,其中也包括1803年加入合众国的俄亥俄州,自1804年起禁止蓄奴,1816年以及1818年先后加入合众国的印第安纳州和伊利诺斯州情况亦然,但在那些奴隶劳动构成经济生活中最重要基础的地方,奴隶制仍被允许:南方各州,1776~1819年间又有另外五个州加入进来,它们是肯塔基州、田纳西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和亚拉巴马州。至于奴隶贸易,当1807年由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争得的对它的宪法保护期结束时,它于1808年1月1日起遭到禁止(美利坚合众国比英国早几周)。但是1787~1807年这二十年内,从非洲来到北美的奴隶人数 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1807年以后取道墨西哥非法入境来到美国的黑奴仍旧很多。

1819年12月托马斯·杰斐逊,这位在弗吉尼亚自己的种植园拥有约200名奴隶的人,写信给他的前任约翰·亚当斯谈及后者提出的奴隶问题。起因是围绕着该不该允许以前由联邦管辖的密苏里领地(Missouri-Territorium)蓄奴而展开的激烈公开辩论,如果允许,南方各州的地位势必更强。杰斐逊认为,一旦国会有权在各州内部调控各州的居民状况,那么下一步就该宣布所有居民都应该是自由的。“难道我们……接下来应进行第二次伯罗奔尼撒战争,以一决雌雄吗?此问题仍有待观察,但我希望不必由您或我来抉择。”

杰斐逊和亚当斯都读过修昔底德描写公元前431~前404年雅典人与斯巴达人所进行的伯罗奔尼撒战争的历史著作。因为害怕爆发美国内战,所以北方各州继续容忍一种局面,该局面与美国宪法前十条有关不可剥夺的人权和基本权利的补充条款大相径庭。

因此密苏里争论也以妥协而结束:1821年密苏里作为蓄奴州被吸收进合众国,出于平衡考虑,1820年美国最东部地区的缅因州(此前属于马萨诸塞州,长期要求独立)作为非蓄奴州也加入了合众国。这样一来就形成了11个非蓄奴州与11个蓄奴州对峙的棘手局面。此外国会在北部规定了一条界线,在1803年从法国人手中获得的巨大的路易斯安那领地的该界线以外的其余部分不允许蓄奴。亚当斯和杰斐逊(第二任和第三任总统)还经历了这一妥协,他们均逝世于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日子:1826年7月4日,美国《独立宣言》发表50周年。35年后爆发了杰斐逊所担心的美国内战。

对西方民主的历史而言,独立战争后最初50年在美国土地上所发生的事情要比同期欧洲所发生的事情更重要。虽然听上去有些自相矛盾,第一次现代革命同时是一场保守的革命。美利坚合众国的开国元勋们首先要保留的是扎根于英国自由传统中的古老权利,这是他们要使用的。用法学和政治学家恩斯特·弗兰克尔(Ernst Fraenkel,一位在希特勒时期被迫流亡的德国犹太人)的话来说:“只有深受古老议会传统熏陶与打造的政治精英才能喊出‘无代表、不纳税’的战斗口号,组织一场革命并将其胜利进行到底。美国的革命并不是一场反对英国宪法权利原则的革命,而是抗议对这种权利的损害……人们并非毫无道理地将美国革命称作‘第三次英国革命’(清教徒革命和光荣革命之后的革命,作者注)。”

在另一层意义上美国革命也是保守的。当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中用人性缺陷来论证政府之必要时,他说出的不是一种崭新而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想法。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已然揭示,从本性上来说人就是一种需要共同体,因而需要组建国家的生物。塞内卡在保护人性弱点中看到违反法律之不可避免性。对普芬多夫而言,在他之前霍布斯已经说过类似的话,“在自然状态中人类的特性是柔弱,解救人类脱离此自然状态之路的,是通过早期家长式的父权组建公民社会或国家”。鉴于人类天性的缺陷,纯粹的国家形式与混合政体相比更容易发生各种蜕变,这类进一步的思索我们同样不是在麦迪逊那里才见到,而是阿尔色修斯和洛克就已经论述过。

开国元勋们脑海中的人类形象不仅仅来自对经典哲学家著作和国家法与政论理论的广泛阅读,它亦有其宗教方面的根源。《独立宣言》中提到的不可剥夺的人权,是人类的创造者赋予他们的,这远远超过庆典时刻开国元勋们不吐不快的信条,对此信条开明的自然神论者和虔信的基督徒都容易理解和接受。提及上帝(1787年宪法中没有提到上帝)表现出,人们对人权的神学前史有了进一步认识。每个人都有人格尊严的思想来自犹太—基督教的一神论信仰,上帝按照自己的模样创造了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告白,历史上是以相信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为前提的。自由思想能够发展,仅仅是因为西方有政教分离的传统,正是从该传统中生发出在英国和美国反抗英国(和任何其他)国教的运动。

西方这种基本的政教分离最终是基于耶稣亲自为二者划清了界限:该撒的归该撒,神的归神。当他对彼拉多(Pilatus)宣称,他的国不在此世,那么他就提高了人类对此世所负的责任。反对混淆“此世”与“彼世”,反对抹杀人的法律与神的戒律的区别,考虑到其长期影响,这其实是赞同人类的解放和世界的世俗化。《人权宣言》是世俗的文献,但其背景是神学的。这类宣言所宣告的价值是经过世俗化的基督教价值。

基督教中对美国脱离欧洲获得解放贡献最大的,当是广义上的新教改革宗。英国法学与历史学家詹姆斯·布莱斯(James Bryce)1888年在其《美国联邦》(American Commonwealth)一书中未提其名地引用过一位作者,这位作者声称,美国宪法是建立在加尔文神学与霍布斯哲学基础上的。布莱斯自己则判断说,1787年的宪法持续受到了清教徒对人性看法的影响。宪法是“那些人的作品,他们相信原罪,并决心不为坏人留下方便之门,这扇门是他们——宪法之父可能能够关闭的。宪法的目的并非一定要通过保障一个好的政府来追求什么伟大的共同目标;而更是要防止邪恶,这种邪恶不光会来自一个坏政府,而且会来自任何政府,只要它强大到足以对已经存在的共同体和公民个人造成威胁”。

美国神学家莱因霍尔德·尼布尔(Reinhold Niebuhr)在其1952年出版的著作《美国历史的讽刺》(The Irony of American History)中得出过类似判断:“尽管有许多对人性的幻想在美国文化中留下了印迹,但我们的政治设施中对权力的利己滥用却采取了很多预防措施,我们的加尔文前辈们坚持要这么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塑造了我们早期生活的两大宗教—道德传统——新英格兰的加尔文主义和弗吉尼亚的自然神论——对我们国家之特征的意义和我们的使命得出了极为相似的结论。加尔文主义者虽然对人性态度过于悲观,而且对人生可预见之秩序的想象过于机械,但在评价美国实验的意义时,他们对美国的使命以及美国道德的评价与自然神论者的观点惊人的接近。无论我们这个国家对其精神遗产更多地从马萨诸塞州还是从弗吉尼亚州的角度来解释,我们的存在都始于这一意识:我们是上帝‘选择出’的国度,为的是让人类有一个新的开端。”

在美利坚合众国建国初期,使命感与谦逊、传教主义与现实主义是并行不悖的。在理想情况下,它们互相补充和校正,就像各种机构在“制衡”原则下所做的或应该做的那样。无论是更多地受到宗教还是哲学的影响,开国元勋们完全秉承洛克的传统,把政府看作是人民的受托人,国家则是一种“依靠”。对他们来说,有益于共同利益的是一种多元的、经由多种利益打磨的社会构成的意志,而不是像卢梭那样,仅仅设定一种社会必须服从的、由权力定义的共同意志。在由人制定的法律之上,开国元勋们知道有一种更高的无形的戒律,即神权或自然权利。当他们完全按照英国17世纪的传统说到法律时,这种更高的法则与流传下来的“普通法”及其全部证据法和诉讼法一样是包括在内的,立法机构也受其制约。

《独立宣言》、各州和经过修订的《联邦宪法》所包含的人权宣言是这个新建立的国家给自己设立的标准:从非洲来的奴隶和印第安人原住民也可以援引不可剥夺的人权,虽然他们还享受不到这些权利。宪法秩序从而为反对特殊规定和对其相应的狭隘解释提供了标准的纠正可能,1787/1788年这些特殊规定及其狭隘解释保障了宪法能够获得接受。在严格条件下——国会两院均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而且得到四分之三州的同意——宪法是可以修订的。如有必要,宪法要修订以适应新的挑战。因为有此可能性,而且它也得到了应用,这就是1787年的宪法至今仍然有效的原因之一。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或者相关专家观点,本站发表仅供历史爱好者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sjls/gygm/17338.html

  • 手机访问

站点声明:

历史学习笔记,本站内容整理自网络,原作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

Copyright © http://www.historyhot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20055648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