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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通史——专制主义及其局限性

历史大观园 文艺复兴 2020-07-01 23:26:09 0

在英国,自由的传统战胜了几位国王进行专制统治的努力,这在欧洲成为罕见的例外。这首先在英国本土成为对17和18世纪历史的一种颇受欢迎的解读方式,特别以所谓的“历史的辉格解释”的捍卫者为代表,其中就包括乔治·麦考莱·特里维廉。这种解释方式长期以来一直有争议。1992年,英国历史学家尼古拉斯·亨肖尔(Nicholas Henshall)在其著作《专制主义的神话》(The Myth of Absolutism)中对此进行了最激烈的反驳。专制主义,按照他的论点,是19世纪时才被事后制造出的神话;不仅在英国,而且在法国和勃兰登堡-普鲁士,从来就没有过专制的领主统治。由他引发的辩论虽然没有导致取消“专制主义”这一概念,但这给予那些长期以来就警告 不要把“专制”统治的主张与现实混为一谈,不要低估那些反对建立王侯垄断权的势力的顽强性的历史学家,以强有力的支持。

事实上,西方现代早期没有哪位统治者是乌尔比安(Ulpianus)意义上的“不受法律限制的”(legibus solutus)。王侯必须尊重其臣民的基本权利,如生命和财产权。根据英国法学家和政治家约翰·福蒂斯丘(John Fortescue,约1385~1479年)提出的“政治与国王共治政体”(dominium politicum et regale),国王拥有两种权力:一种是他与议会分享的,一种是他独自行使的。至于第一种权力,他是“君临国会”(rex in parliamento或King in parliament);只有在其第二种权力方面,即君主制特权上他才是“绝对的”。此观点描述的应该是英国的现实。然而欧洲这块大岛屿并没有形成一种例外:凡是各等级的代表能够证明自己实力的地方,“专制”王侯们都得和他们分享一部分自己的权力。

按照历史学家赫尔穆特·G.柯尼希斯贝格尔(Helmut G. Koenigsberger)的方法,可以把18世纪初的西方欧洲从立宪史的角度分为三组。第一组包括英格兰、苏格兰、荷兰和波兰,这些国家的议会或者已经淘汰了君主制,或者至少保证了议会对王室的优势。第二组中议会的成功显然要逊色得多,而领主们的地位则更强势。柯尼希斯贝格尔把匈牙利和一些德意志诸侯,包括符滕堡(Württemberg)、东弗里西亚(Ostfriesland)和两个梅克伦堡公国归入此类。第三组则由国家和省份组成,其统治者撤销了各等级的代表,或者干脆不召集他们开会或是限制其职权于不太重要的任务。

1700年左右,西班牙和葡萄牙、那不勒斯、皮埃蒙特(Piemont)和撒丁岛(Sardinien)的等级制议会完全消失,难逃同样下场的还有法国的三级会议,西班牙属荷兰,后来的比利时和德意志的几个诸侯国的等级会议。凡是议会作为机构幸存下来的地方,它们的权力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被剥夺得最彻底的是在波西米亚,得以保留最多权力的是在西西里岛。处于这两者之间的有朗格多克、布列塔尼、勃艮第和几个德意志帝国政治体。在巴伐利亚,帝国政治体不再召开全体会议,但其常设委员会仍旧开碰头会。加泰罗尼亚的“议员代表”情况类似,这些代表是从该享有特权地区的等级会议中推选出来的,1640年他们成为反君主起义的中坚力量。1714年加泰罗尼亚的议会政治机构才被解除。

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帝国议会无法归入以上三组的任何一组,它越来越成为一个独立的帝国政治体的代表机构。在瑞典,追求专制统治的君主与代表大贵族的枢密院以及代表其他等级的帝国议会之间进行了激烈角逐。国王卡尔十二世(Karl XII.,1697~1718年在位)去世后,瑞典开始了“自由时代”:权力被各等级接手,王国在半个世纪的时间内是立宪制的。

在有的国家向专制方向发展的倾向更强,在有的国家这种倾向较弱,这种差别并非偶然。一个国家若是接受了罗马法,会有助于当政诸侯借助经过专门培训的官员在整个领土内扩展其统治。不同教派间发生的类似内战的相互对抗,也是促进君主集权的因素。相同的效果亦可来自强烈的地域特色、疆土的四分五裂和(真实存在或主观感受到的)来自强大邻国的威胁。相反,如果一个国家已经拥有强大的中央机构,宗教矛盾不(再)需要用暴力去解决,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比较安全的边境,罗马法也未能成功地排挤人民的权利,那么议会就有很好的机会,去对抗君权或重新赢得暂时失去的影响力。

君主能够推行集权的国家是法国、西班牙和勃兰登堡-普鲁士。但是,即使君主能够剥夺整个国家或历史上核心领地的各等级代表的权力,区域性的各等级代表的权力往往仍能获得保留。各地区的多样性和等级制显示了一种韧性,它证明认为专制主义的纲领在西方任何地方都没能充分实现的观点是有道理的。

在欧洲君主制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像英国(除了下面还要探讨的特殊情况波兰)有这么好的先决条件去拒绝统治者的专制要求:在这个国家议会作为“普通法”的捍卫者在中世纪就已经上升为整个国家的强大代表,它不允许自己长时间被踢出局;地方自治的传统成为官僚主义扩张的抗衡力量;最重要的军事力量是舰队而不是常备军,没有议会的同意,国王根本不许建立常备军。如此看来,17和18世纪的英格兰还是构成了一个例外:当各地诸侯借助军队和官吏的力量成为决定性权力要素时,英国先是发展成君主立宪制,后又成为议会君主制国家,其中国王的权力仅仅限于“君临国会”。此后英国再也没有背离过这种国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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