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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通史——封建制度和早期民族国家的形成:二元精神

历史大观园 帝国时代 2020-07-01 23:23:04 0

城市里的市民阶层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中并非异物。尽管其以“同盟者”产生的形式带有革命特征,该阶层却力求适应一个以农业和等级为主导环境的社会结构,反过来此环境亦在适应城市:即使是在不享受城市权的农村社区,也就是村庄,那里也有很多参与权和自决权,以致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之间的分界线开始变得模糊。

市民阶层的崛起并不是一个线性的过程,而且市民亦非中世纪社会中理性的唯一载体。欧洲封建制度 本身在其形成和鼎盛期是完全理性的,或更精准地说,就当时对统治的各种挑战而言,它是一种有目的的理性现象。德国历史学家奥托·欣策(Otto Hintze)于1929年区分了封建制度的三种功能性作用,它们是:“1.军事:挑选出一支训练有素、对统治者忠诚的职业武士阶层,与该阶层签署私人契约,让其享有优越地位。2.经济与社会:构建封建领主制农业经济,以此方式为享有特权的武士阶层提供不用工作的年金收入。3.在局部地区内为这种武士贵族提供主子地位,让他们拥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或是允许他们组织独断专行的国家级团体,这种团体倾向于采取非常松散的结构,人格号召力超过机构的号召力,倾向于家产制并与教会的等级制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争议颇多的是,在一定时期封建制度是否在其他社会也存在过。欣策本人认为,日本这个国家在12世纪到17世纪初这段时间最接近西方的封建主义形态:那里在军事、经济—社会和政治上都构建起了充分的封建制度,当然与西方相比,那里的附庸对领主的依附更甚。至于阿拉伯帝国和奥斯曼帝国,作者相反不愿称其为封建制度。因为这些地方虽然有发达的领薪俸制度,但缺乏法兰克封建制度中那种典型的自由与高贵的附庸。按照欣策的观点,俄国离充分形成典型的“封建制度”也还差得远,即政治方面不合格。政治方面的封建制度被降解的程度与服务型贵族(Dienstadel)的增长呈反比。“时间越长,封建主义在这里越成为专制的工具。”

封建制度的“军事”、“经济—社会”和“政治”三方面的内在联系是显而易见的。中世纪的封建制起源于加洛林王朝的军事组织法。英国历史学家罗伯特·巴特利特(Robert Bartlett)认为,在这一狭窄的“核心欧洲”地带,打仗有三个主要特点:第一是重骑兵的优势地位;第二是弓箭手的重要性日益增加,特别是射弩手;第三是一种特殊防御工事——贵族城堡的出现,这导致不得不发展新的围城技术。

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以上特点也适用于英格兰。自那时起,最重要的欧洲内部的分界线,按照巴特利特的观点,“根据所有迹象穿过那些区域之间,即1100年左右已经拥有重骑兵和城堡的地区,以及没有出现它们的地方”。换句话说:扩大了的“核心欧洲”包括法兰西、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和英格兰。1100年左右属于“边缘欧洲”的则是那些既无重骑兵、弓箭手,亦无城堡的地方,即威尔士西部、苏格兰和爱尔兰,北方的斯堪的纳维亚,东部的斯拉夫国家、波罗的海国家和匈牙利,南方受拜占庭帝国和伊斯兰教影响的地方。

重骑兵、弓箭手和城堡主都是采邑主的附庸。为了能履行其军事职能,还必须有其他人,即依附农,这些依附农除了经营自己的份地外,还得耕种其贵族领主的采邑地。其结果是,我们引用米特罗尔的话,产生了“分为两部分的庄园体制,其中交错着以农田为基础的经济形式和封建自给经济……采邑制在其得以施行的欧洲部分,不仅制约着王侯与贵族之间的关系,它还影响着庄园中庄园主和农奴的关系。……采邑制所同时连接的作为物权的‘采邑’和作为对人的附庸的因素,这是加洛林王朝发展中的一个特点,它是受该王朝军队改革之框架条件制约的……采邑制的推广和重骑兵的发展是和谐并进的”。

采邑制和重骑兵的发展并未突破一条边界:受拜占庭影响的东南欧和东欧。对东罗马帝国而言,中世纪早期引进的“军区制”一直起着决定性作用:该防御体系起初建立在雇佣兵基础上,后来发展为农兵。与西方不同,在官僚统治的拜占庭没有出现“封建化”。俄国的情况一样。西方和东方教会之分界也是两边各异的社会秩序的界河。

西方类型的封建制有两个重要的核心因素看起来是史无前例的:第一是领主与附庸的相互关系,第二是封建社会和等级制的结合。关于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布洛赫认为其特征是“在不平等义务基础上的相互依存”。“附庸契约所结合的两个人,顾名思义不是关系平等的。在这方面没有什么比古老的诺曼法中的一个条款能更鲜明地揭示这一点:杀死附庸的领主和杀死领主的附庸,都要受罚处死,但只有以下犯上的罪行毫无疑问更为邪恶,所以才被处以可耻的绞刑。无论这种对双方关系所要求的不一致的条件的关系看上去多么相互矛盾,但这种条件还是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互补整体;附庸服从的先决条件是领主认真履行他所承诺的义务。”

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契约通过宣誓——庄严地相互承诺义务而生效,其中综合了高卢罗马的效忠宣誓(commendatio)、源自日耳曼扈从制的效忠宣誓以及教会对誓言的神圣化。9世纪以后,国王与其重臣间也进行这类对双方起约束作用的宣誓。相当于国王的加冕誓言的是其最重要附庸的集体宣誓。若是国王不信守誓言,其重臣对他有集体抵制权。

“早在9世纪,加洛林王朝就形成了那些对王侯进行控制的最基本的元素,后来这些元素就构成王侯与各等级二元论的基础,”米特罗尔写道,“封建制的人事关系是相互义务的框架条件。”咨询和帮助(Consilium et auxilium)——9世纪就已经出现的公式——简洁表明,除了服兵役,附庸还有义务为封建领主提供咨询,同样,领主也有义务听取他们的意见。

早在1931年,奥托·欣策就曾指出过那个“引人注意的事实”:“只有在信仰基督教的西方,代议制宪法才站得住脚,在这里还相当普遍,在世界的其他地方则不然。”他在法兰克王国的宫廷集会——其中有的扩大为真正的帝国会议——中,看到一种世俗传统和一种教会传统在继续起作用:一方面是“古老的三月原野阅兵式,它是古代日耳曼村落集会的变种”;另一方面是“教会的各国高级神职人员大会和宗教会议”。“所以我们在此遇到的是一个机构,它有两个历史源头:日耳曼传统和教会章程。人们可以认为,教会的高级神职人员大会作为榜样具有权威性影响力,这主要体现在对代议制集会的机构性固定形式和法人代表的构成方面。”

“repraesentatio”这一概念古罗马已有。神父德尔图良(Tertullian,公元200年左右)曾用它来概括早期高级神职人员大会的特点(“整个基督教的聚会”),虽然那时还不是“代表”的意思,而仅仅是指“集会”或“聚会”。近现代“代表”的意思出现于中世纪后期的法律、宗教和政治文献中。哲学家和神学家库萨的尼古拉(Nikolaus von Kues)——他去世时是布里克森(Brixen)的主教——在其1433年提交的《论天主教的和谐》(Concordantia catholica)一文中,将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帝国议会视为世俗的高级官员大会。

在德尔图良和尼古拉的时代之间发生了11世纪的“教宗革命”。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教会作为稳定的机构为世俗统治者的机构稳定提供了榜样。国家的内部建设一直与欧洲的国家体系同步发展,后者的形成进一步促进了前者的完善。那些想与其同类进行权力角逐的统治者,需要国内有权势与影响力者的持续支持。而那些被招揽的重量级人物则可以提出他们的相关要求:对其权利的正式承认,从而其发言权得以制度化。

有一件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深远影响的事发生在1215年6月15日:在英格兰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Runnymede)草坪上,“无地王”约翰,因前一年在布汶(Bouvines)战役中败给法国人而政治上受到削弱,签署了《大宪章》(Magna Charta Libertatum),被迫承认起义贵族们的权利,从而使自己的权力受到束缚。此后国王得遵守此宪章,没有由王室封臣组成之(代表整个国家)的专门委员会的批准,他无权征税;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或国家法律允许,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或剥夺财产的处罚。

大宪章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国王和其附庸之间权力之争的结束。但一百年后,毫无疑问的是,低级贵族——“绅士”和城市市民从上述冲突中获益最多。议会(此术语可上溯到13世纪中期)为受到认可的国家代表机构。15世纪中叶起分为上下两院,下议院代表郡和基层地方政府,上议院为贵族院,当时下议院的权力就已经超过上议院。

欣策把等级制描写为双极稳定系统。“其中一个稳定因素是国王的宫廷,各等级都与其有联系,依附于其权力;另一个稳定因素是宫廷之外的国家,各等级都有区域自治,他们彼此有合作式联系……法国和德意志诸侯国中一般而言统治者的因素占上风,英格兰、斯堪的纳维亚和东部(此处指曾经的波西米亚、波兰和匈牙利,作者注)合作的成分更多。一半倾向于专制,另一半则钟情议会制。”按照欣策的观点,两院制流行的地方(如英格兰)更容易发展出议会制;相反,像法国那种三院制(高级神职人员、高级贵族和“第三等级”分别有各自的代表)则会有利于专制体制的出现。

此论点是有争议的,因为它显然过于模式化。然而更重要的是欣策总结出的作为西方共同特征的代议制的核心:世俗权力的分权,国家与统治者的二元论的形成。这一过程的先决条件是宣誓结盟,此前我们在中世纪的早期城市和大学创建章节已经了解了这种形式。盟誓的传统让贵族和城市市民更容易上升为王冠的平衡力量,用合作的原则来对付统治的原则。

根据欣策的判断,是“二元精神催生出西方的等级秩序”。世俗与教会权力的分离就已经是二元精神的体现了;在世俗和教会范围内,所有将行政权力与咨询、监督和立法权分开的做法都是二元的;领主与农奴并存和相互依存的农业经济也是二元的。如果说西方有一个突出的特点,那非它莫属——世界内的二元精神,它本身就孕育着自由。

在欧洲,各等级代表是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出现的,其目标是把王侯和各等级对领土的不同管辖权最大限度地合并起来。在西欧和北欧,国家构建意味着:成立在一位君主治下的由不同等级组成的民族国家,这些等级代表着他所统治的区域。如英格兰王国和法兰西王国,此两国在百年战争(1339~1453年)中曾激烈争夺过如今法国西部地区的统治权。战争结束后,除了加来(Calais),英格兰丧失了对整个大陆部分的主权。卡斯蒂利亚(Kastilien)和阿拉贡(Aragon)两王国在1479年的合并,无疑对西班牙民族国家的形成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葡萄牙和苏格兰王国亦可算作中世纪开始创建的民族国家。

中世纪后期的王国均不是族裔同质的结构,它们几乎都含有说外语的区域,这些地区是被征服的。英格兰国王自13世纪末统治着威尔士,法国国王则统治着布列塔尼(Bretagne)、说普罗旺斯语的朗格多克(Languedoc)、生活在比利牛斯山脉以北的加泰罗尼亚人(Katalanen)和巴斯克人(Basken);西班牙卡斯蒂利亚和阿拉贡的“天主教国王”统治着说加泰罗尼亚语和说巴斯克语的省份。在北欧,丹麦、挪威和瑞典于1397~1523年间(有中断地)统一在卡尔马联盟(Kalmarer Union)中,直到1814年挪威的王冠都由丹麦国王佩戴。

致力于语言统一,推行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的标准语言,这种策略在中世纪还是陌生的。“民族”这一概念,在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逐渐发生了变化。如果说以前在大学里,在高级神职人员会议上,以及在西欧商业城市的外商组织中,这个词只是在进行分组时的一个实用手段,那么15世纪时它上升为从政治角度对世界分类的一种普遍介质。

凡是君主政体下形成的民族,那里的民族概念都与国家有关。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西欧。相反在中欧东部,中世纪后期有两个王国——波兰—立陶宛(1386~1569年它们组成一个共主邦联[Personalunion],此后合并为波立联邦[Realunion])和匈牙利,它们都是由不同种族组成的多民族帝国:这里,那些不属于各主体民族的少数族群只能通过共同的语言来自我定义,并通过保持自己的语言和文化特色发展成民族。

神圣罗马帝国的情况不同,然而在有些地方还是有类似之处。1157年在霍亨斯陶芬皇帝腓特烈一世(Friedrich I.)的朝廷中先是使用了Sacrum Imperium(神圣帝国)一词,补充定语“德意志民族”是15世纪末才添加的。它原本的意思不是把罗马帝国和德意志民族等同起来,而仅仅是一种限定:意思是指“德意志国土”作为帝国的一部分,当然也是帝国的核心,有别于帝国的意大利部分以及说法语的勃艮第——后者1034年起属于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人和意大利人因缺乏任何一种行政管理上的统一,他们的民族认同感不是通过一个国家,而是仅仅通过共同的语言。这并不妨碍德意志人 为神圣罗马帝国感到自豪,只要该帝国当时的状态有值得自豪的地方。

在中世纪就已经开始部分地形成两种不同的民族概念:一个是西欧的国家—政治概念,另一个是德意志人和意大利人以及中欧东部流行的语言—文化概念。北欧的情况不那么明朗。卡尔马联盟结束后,在丹麦和瑞典人们既可以从语言上,也可以从国家层面对民族进行界定。相反,挪威和冰岛被丹麦统治了数百年,民族认同只能通过语言。芬兰的情况也大同小异,它先是瑞典王国的一部分,1721年以后部分、1809年起整个被沙皇俄国吞并。

“从历史上看,存在许多民族正是欧洲的欧洲特点。”德国历史学家赫尔曼·亨佩尔(Hermann Heimpel)曾如是说。也许上述表达应该少些绝对性:存在许多民族,这是欧洲的本质特征之一。无论如何定义,以语言—文化或是国家—政治标准为主,民族的多样性属于欧洲中世纪遗产的组成部分。这是多元化的表现,它阻止所有对世界霸权的追求。适用于二元论的原则,也全部适用于多元化:它本身蕴藏过并蕴藏着自由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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