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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历史——宽严相济的夏代法制

历史大观园 上古遗韵 2020-07-14 00:00:45 0


夏代是从原始氏族社会走向阶级社会的起始点,因此,它与原始社会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大对立阵营的形成与发展。大权在握的夏代的统治者需要社会稳定、生产力发展,广大的夏代统治区域需要有强有力的手段加以治理,而夏的民众当然也需要生活安定有序。正如马克思所说:“构成这种统治权力的,不仅有武装,而且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是以前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所有这些,都在呼唤某种意义上的“法”的出现。虽然距离第一部成文法的颁布还需要一千多年的时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威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但夏人对“法”已经不陌生了。

据传,原始社会末期已经有了“法”的萌芽。有这样一条资料:“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管子·任法》)这里说的“置法”应该指的是设置法律,建立法制体系,这里说的“使民安其法”说的是执法的过程。“仁、义、礼、乐、名、法、刑、赏八者,五帝、三王治世之术也。”(《尹文子·大道下》)这条资料说的是中国式法制从形成起就是将礼、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从五帝时法的萌芽到夏代法制的初步形成,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了。夏朝开始有肉刑,包括刖足在内。到了周代,刖刑普遍施用,文献中有不少记载。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袭用夏刑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刑。

细说历史——宽严相济的夏代法制

刖人守门鬲(日己方彝)。刖刑是仅次于死刑的判刑,可见当时肉刑的凶残暴虐。

无论哪个文明社会,都得建立法纪,“无法”就“无天”,民众的行为就没有约束,社会就会失去秩序。礼仪之邦,当然不是只停留在道德的层面,广义的“礼仪”包含法制,这应当是明确的。夏代是刑法制度的开始形成期,并初步建立起了五刑制度,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制的总称。

有学者认为,“夏朝为了维护统治集团的利益,制定了严酷的刑法。” 此说值得商榷。一是制定刑法单纯是为了“统治集团的利益”,还是包括民众利益在内的更广泛的利益;二是在刑法问题上,夏代究竟是不是“制定了严酷的刑法”;三是执法过程中,是一味严苛,还是宽严相结合。

细说历史——宽严相济的夏代法制

镶嵌十字纹方钺(夏代)。钺是古代的兵器。此方钺大而重,使用不便,还有绿松石作镶嵌,当是仪仗用具。

中华法系的发轫,与民族的传统和习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它打上了深深的习惯法的烙印。五帝时代,包括传承五帝的夏代诸王,他们在刑法的制定上始终遵循着两条原则,或者说,有着两条底线。一条是尽孝的原则和底线。《史记》在讲述禹治水时,特别强调了他“薄衣食,致孝于鬼神”,这里强调的是广义的“孝”,当然也包括人世间的孝。章太炎先生认为,《孝经》提倡的内容,就是夏代的法律。(《孝经本夏法说》)《吕氏春秋》引《商书》也说,“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孝在夏统治者心目中是一条底线,谁突破了,谁就要受到惩处。另一条是战事的原则和底线。“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祀与孝相连,戎与战相关。在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过程中,战争是不可避免的,“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锥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国语·鲁语上》)夏要统一天下,做天下共主,谁要是阻止之,那不客气,就要“大刑用甲兵”了,这也是一条底线。

细说历史——宽严相济的夏代法制

石钺(夏代,偃师李楼出土,洛阳博物馆收藏)

由此可见,夏代的刑法制度结合了“法”与“礼”,既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又与民众利益相关联。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家”与“国”千丝万缕剪不断、理还乱的联系,从夏法已可见一斑。

那么,按“为家尽孝”与“为国尽忠”这两条底线行事的处于先进地位的夏王朝统治者,刑法是否能称之为严酷?这里可以做一点分析。

夏代在刑法的执行上,的确有“严”的地方。早在良渚文化遗址中,已发现玉制或石制的钺,在当时是一种威严的象征。后因形制沉重,灵活不足,终退为仪仗用途,常作为持有者的权力象征,起到威慑作用。

传说中的禹刑,是上承于自古传下来的五刑制度的。五刑都是肉刑。肉刑的制定本身就是严格执法的表现。所谓五刑,一名为“墨刑”,也就是在脸上刻不规则的花纹;二是“劓刑”,就是所谓的“截鼻刑”;三是“刖刑”,即断足之刑;四是“宫刑”,割去生殖器之刑;五是“大辟”,即死刑。哪些人该实施五刑呢?那是有严格规定的。“夏刑三千”(《尚书大传》),为何规定的条文要多达三千条?就是为了严格执法。条文分得越细,实施起来越精准。因此,“严”字的第一义是严格,而不是无端的严厉。

“严”的又一义是对那些罪恶深重的人犯决不姑息。夏刑是从皋陶之刑中演化出来的。《左传·昭公十五年》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昏”,是扰乱社会视听,明明是自己的罪恶,却嫁祸于人;“墨”,“贪以败官为墨”,这是犯贪污罪;“贼”,“杀人不忌为贼”,那是抢劫杀人罪。对这样一些罪犯的严打,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严”还有一义常常被人们忽视,那就是打击要十分精准,在“罪”与“非罪”一时还弄不清楚的时候,宁愿作非罪处理。这是十分重要的。“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惧失善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这是一条特别重要的资料。谁都知道,人头落地是再也装不上去的,因此,在罪证不足的情况下采取“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方针是真正意义上的严于执法。

除了上述三层意义上的严于执法外,夏代十分注重执法中的宽严相济。

“宽”一是体现在“赎刑”制度的建立上。“夏作赎刑。”(《世本·作篇》)由于没有文字记载,赎刑的具体条款无从知晓。但是从推理看,无非是以钱赎罪和以劳役赎罪两大方面。不管怎样,赎刑制度的发明本身是一个伟大的创举,这种刑法制度后来被继承了下来。司马迁以“诬上”罪被处以死刑,要是没有赎刑制,那肯定是被马上处死了,也就不会有传之千古的伟大史著《史记》了。太史公在死与赎刑之间选择了赎刑,以宫刑代死,留下了性命,成就了千秋大业。

“宽”还体现在“象刑”制的推行上。在法的实施过程中,除了一些人会被处以实刑外,尧、舜、禹这些圣君还发明了“象刑”制度,对确有悔改表现者,可以用他物代理处罚,只是象征性地给予处罚。

就是这样以“五刑”为基准的刑法的实施,在具体执行中还是十分小心谨慎的。帝舜和大禹一再强调,一面是要严格执法,让老百姓高兴、让老百姓放心,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可以不杀的尽量不杀,可以改流放的尽量改流放,可以用金钱赎罪的尽量让人赎罪。帝舜说:“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尚书·尧典》)意思是说,要谨慎啊,要谨慎啊!用刑者要心存忧惧啊!几代夏王正是怀着这种“忧惧”之心,接过前代刑法的接力棒的。

可以说,夏代法律在执行中是宽严相济的。危及社会安定、破坏民众生活的,将会受到严惩;至于其他罪行,则谨慎区别对待。而对那些犯罪后确能真心悔改的,还有“象刑”这种象征性的惩戒手法。当时社会,大多数人的流动性比较小,在一个熟人社会里,“象刑”对犯罪的人形成的心理压力是巨大的,你有没有切实的悔改,大家都看着呢!而周围的人也能很好地以你为戒。不能不说,“象刑”是很有先进性的。现在的社区监管,就有些与之类似吧!

《尚书·大禹谟》记录了这样一段话:“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俾勿坏。”这段话可以看作是大禹针对民众的教化措施。这里强调的是用圣人的权威来警戒民众,用潜移默化的礼乐来熏陶和感化人。这是一种德治的思想。

有这样一则历史故事:“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论语·八佾》)孔子听说后,知道自己的学生是在曲曲折折地批评当时“使民战栗”的严刑和暴政,但又感到鲁哀公其实并不握有实权,对暴政他也无能为力,因此说了一段模棱两可的话:“已成定论的事就不要去说了,已经做定了的事就不要去劝谏了,过去的事就不要去追究了。”

《尚书·甘誓》有“戮于社”之说,就是说“社”是杀戮犯人的地方。鲁哀公与宰我,还有孔子讨论的不是简单的用什么树木制作社之神主的问题,而是讨论要实现国泰民安,简单地用严刑峻法行不行的问题。宰我和孔子,向往的还是“夏后氏以松”——既有一定的法规,又保持宽松的社会氛围,这才是长治久安之道。

夏代四百七十一年的长久统治,不断完善的夏代刑法功莫大焉;而几代夏王在执法过程中的仁德之心,使社会保持一定的宽松氛围。把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正是夏人留给后世的宝贵财富。

作为中华第一朝,夏王朝的立法不只在于刑法,还有军事方面的立法,夏启说的“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尚书·甘誓》),这是一种严格的军事立法。还有赋税立法,“夏后氏五十而贡”(《孟子·滕文公上》),“任土作贡”(《尚书·禹贡》),这些都具有赋税立法的性质。最为难能可贵的是,当时还有了自然资源管理立法。“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逸周书》卷四)这里说的“禹之禁”,就是禹制定的法规。把法规的触角伸向保护自然资源的领域,这是夏代极其高明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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