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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正史——清朝经济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23 13:31:19 0


田制:清代田制有农奴制、佃仆制、租佃制、雇佣制等多种形式并存。北方满族王公贵族的旗地(庄田)实行的是封建农奴制,壮丁和投充户是封建农奴,无人身自由。南方某些地区也存在农奴制残余,如湖北有“世仆”,江西有“以佃为仆”,皖南有“伴当世仆”。

全国范围租佃制较为普遍。租佃制有分成租制、定额租制、押租制等形式。分成制是地主和农民按一定比例分取农产品,因为农田的丰歉与地租多少有直接联系,地主通常向佃户提供农具、耕牛、种子以至部分生活资料。所以地主对农田耕作干涉较多,农民除按成缴租外还要向地主承担一定的劳役,对地主的依附关系较强。定额地租是地主向农民收取固定数量的地租,农田荒熟,产量丰歉与地主关系不大,因而农民生产相对的有一定的自主性,对地主的依附关系也较淡漠。然而,无论分成租制还是定额租制,租率都是很高的,有的地区高达百分之八十以上。地少劳力多和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押租制也很盛行。地主为了防止农民抗租,或者为了取得货币投向工商业,因而事先向农民收取押租钱。押租制的出现,使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只要地主不偿还押租钱,农民便获得永佃权和转佃权,这就是土地的“一业二主”,所有权通常称为田底或田骨或大田;使用权称田面或田皮或小田,在清代至民国使用权成为一种法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在许多地区的清代档案中,保存着因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纠纷的诉讼案记录。押租制在一些地区盛行表明货币经济的活跃,土地产权的逐渐变化,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都可转让买卖。

清代田制,除了农奴制、租佃制、押租制外,存在着雇佣制。雇佣制有长工、短工之分,他们都是农村的赤贫者,其政治、经济地位略高于农奴。

赋役制度:入关之初,清廷废明末“三饷加派”(辽饷、剿饷、练饷)苛政,田赋(役)以“万历中册为准”,以明万历中期册籍所载的地亩、丁役、赋额、役额作为征收赋役的依据。顺治十四年(1657)颁行清朝第一部《赋役全书》,仍以“万历中册为准”,田赋、丁役均折银征收,为了保证清政府的粮食消费,还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粮食,称漕粮,以米、麦、豆、草根据所产不同而定,所以赋役也叫“钱粮”。丁役十六岁起丁,六十岁除丁名。《赋役全书》所载全国各直省府州县的田亩、田赋、丁役数额,每州县发二本,“一存有司(官府)一存学宫”。另立《鱼鳞图册》记田亩,立《黄册》记户口。为了防止地方官员额外私派,又印“易知由单”载明本县每亩、每丁应征数额,在征收前一月发给花户(纳税户)作为依据。

由于户口、土地的变化,康熙二十六年(1687)颁布了修改后的《赋役全书》名曰《简明赋役全书》,停发“易知由单”,代之以“三联票”,一存州县,一付差役应比,一给纳户,“凡征收钱粮及豆麦等项,俱如数登填”。康熙五十一年(1712)开始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以康熙五十年全国人丁、田亩数为准,此年全国丁数为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人;田地数为六亿九千三百零三万四千四百三十四亩。康熙五十年以后达到成丁年岁者永不加赋,把丁税固定下来,册籍五年编审一次,六十岁除丁,十六岁添丁。雍正初年开始推行“摊丁入亩”政策,把一省的丁役银摊入田亩一并征收,丁役银总额分摊到每亩的田赋中,其分摊率各省有差。这项政策直至乾隆四十二年(1777)才在全国基本实行。

农业:清朝统治者继承历朝以农立国的思想,很重视农业生产,注意总结前人农业生产经验,编纂劝农书籍。康熙年间汪灏等奉命编撰《广群芳谱》一百卷,是一部植物学的巨著;乾隆初年鄂尔泰等奉命从旧文献中搜辑有关农业资料,编成《授时通考》七十八卷;张履祥在清初著《补农书》。这些农业科技著作,对清代农业发展影响很大。清朝前期,社会渐趋稳定,清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恢复社会生产的经济政策,大力提倡开垦荒地,因而人丁与耕地面积同步增长,农业经济空前繁荣。耕地面积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基地,清朝前期可耕土地不断增加,顺治末年为五亿五千万亩,康熙中期增加到六亿亩,雍正初年为七亿二千万亩,乾隆中期七亿八千万亩,乾隆末年达到九亿多亩。人丁是进行农业生产的主力,此间也得到很快的增长,顺治末年一千九百万丁,康熙中期二千零三十四万丁,雍正末年二千七百三十五万五千丁。乾隆以前清政府只需掌握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男丁数,乾隆六年开始改变统计办法,对全国人口男女老幼全面统计,至乾隆六十年人口数猛增至二亿九千六百九十六万口。

清政府大力提倡开垦地,把垦荒成绩列为考核地方官员的一个内容。督、抚、布、按,在一年内垦至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州、县至三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若开垦不实及垦而复荒,新旧官员俱分别治罪。清朝前期垦田地亩逐年增加,顺治十八年(1661)为五百四十九万三千五百七十六顷,康熙二十四年(1685)为六百零七万八千四百三十顷,雍正二年(1724)为七百二十三万六千三百二十七顷,乾隆十八年(1753)七百三十五万二千二百十八顷,嘉庆十七年(1812)七百八十八万九千二百二十五顷。

农业生产的发展反映在农具品种繁多,耕作技术精益求精。农具有犁、耙、简明正史——清朝经济、锹、铲、镈、耨、锄、搭、田荡等,各有各的用途。南方以水稻耕种为主,耕作极为讲究,“三耘”、“三荡”,深耕细作,灌溉河渠阡陌纵横形成网络,根据不同作物,施以不同成分的肥料。北方农业生产,根据环境改进“区田法”以提高产量。由于农具的更新和耕作技术的改进,所以产量也随之增加。水稻单产一般都达二、三石,江南一带还大面积地推行双季稻;北方“区田一亩,足食五口”。同时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也在日益增长着,主要品种有:棉花、蚕丝、桑麻、甘蔗、果品、烟草等。同时形成地区生产的分工,湖广、四川为全国重要产粮区,其中相当部分粮食是商品粮,运往长江三角洲的经济作物产区,有“湖广熟,天下足”的谚语。浙江、苏南以产蚕丝、棉花为主;河南、河北许多地区以产棉花为主,两广以产蔗糖、烟草为主,云贵盛产果品、烟草著称,这样全国农村地区经济联系加强,互相依赖,互补优势。

手工业:明末清初因长期战乱,手工业遭到严重破坏,直到康熙中期,社会局势日渐稳定,手工业得到恢复和发展。首先表现在生产工具的进步,织缎业的织机构造相当复杂、精细,南京所产“织缎之机名目百余,其精密细致,为海内所取资”。棉纺织业的新式纺纱机“一手三纱,以足(脚)运轮,人劳而工敏”,织布机过去使用的“腰机”逐渐被淘汰,代之以先进的新式织机,青浦县黄渡徐氏制造的布机“坚致而利于用,价亦稍昂”。其次是分工更加细密和生产规模的扩大。棉纺织业分为轧花、纺纱、织布及染、踹等工序。制瓷业分工更细,按产品类别在各窑户之间进行分工,每个窑户只生产某种瓷器。在生产过程中也分工合作,分陶泥工、拉坯工、印坯工、旋坯工、画坯工、舂灰工、合泑工、满掇工、烧窑工、开窑工等。手工业工场作坊数量和规模也有新的扩大,苏州“城北户口习积,专其职者不啻万家”;南京“缎机以三万计”;杭州丝织业“东北隅数万千家之男女,俱需此为衣食之谋”;苏州的踹坊,“在阊门外一带,充包头者共三百四十余人”,设踹坊四百五十余处,每坊客匠各数十人不等。云南铜矿,工人数大者以万计,小者以千计,广东佛山铁厂,“凡一炉场,环而居者三百家,司炉者二百余人,掘铁矿者三百余人”。

手工业的进步与发展,资本主义萌芽也有所增长,大的工场作坊,“机户出资,机工出力”,明显的是以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产品基本上是流向市场的商品。就是以家庭副业为主的纺纱、织布也以包买商为纽带与城镇的染坊、踹坊、商号联系起来,卷入商品经济市场。

商业和城市:清朝前期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商业和城市也就繁荣起来,扬州、苏州、江宁(南京)、杭州、广州、汉口、北京等已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的工商业城市。扬州是盐业城市和南北运河的枢纽,“四方豪商大贾,鳞比麇至。侨寄户居者不下数十万”,声势显赫的盐商“衣服屋宇,穷极华靡,金钱珠宝视为泥沙”。苏州是丝绸业生产的著名城市,水陆交通十分发达,控三江、跨五湖,阊门外居货山积,行人流水,店商招牌,灿若云锦,各地商品总汇,琳琅满目,一派繁荣景象。南京是著名织缎业中心,工场不下数千家,有“江绸贡缎甲天下”之称。丝织业的繁荣,带来了其他行业的兴旺,如绸缎包装业、漂染业、织机业以及挑花、拽花、边线等行业都十分先进。南京的纸扇、印书坊也远近驰名。居民八万余户,四五十万人口。其街道“五坊杂处,街市宽阔,巷道四通八达,每到夜晚一更二更,街市灯火不断,正买卖吃食之时”,夜市也很热闹。“城里几十条大街、几百条小巷,都是人烟凑集,金粉楼台。大街小巷合共起来,大小酒楼六七百座,茶社有千余处”(《儒林外史》),已具大城市的格局。北京是清朝的政治文化中心,也是北方商业贸易的著名城市,最繁华的是宣武、正阳、崇文三门外,富商大贾,拥有成千累万的资本,在三门外经营工商业。大栅栏一带店铺林立,市招飘扬,小商摊贩蜂攒蚁聚,酒楼茶肆鳞次栉比,是远近购物、玩耍的热闹去处。

农村市场是沟通城市与农村的桥梁。清代由于农产品商品化的增长以及为城市提供商品的需要,出现了许多闻名的市、镇,形成了中间商设站收购农产品转运货物的集散市场。如浙江的乌青镇、苏州府的平望镇、松江府的南翔镇、青浦县的朱家角镇、广东的佛山镇、潮州府的渡头庵墟。市多行商,镇多坐商,大小规模的行商、坐商,早市夜市庙会,编织成清代农村商品流通的网络,起到了城市商品经济的补充作用,也是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肥土沃野。

金融:钱庄是清代前期金融业的主要方面,多设于城市,北方叫“银号”。有独资或合伙开设,经营手工业者和商店存放款银业务,资本充足的钱庄也经营信贷业务,资本少的钱庄只从事兑换业务。钱庄是早期银行的雏形,也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物。金融业在农村也有表现,主要是高利贷者的活跃和典当业的发展。高利贷是古老的资本形态,在农村很普遍,江苏松江府“富者出本,贫者出利”,“其息甚昂,有一石偿二石者”,“借银十两,给八、九两”。农民为度青黄不接之困,只好向高利贷者借粮借钱“岁岁皆然”。浙江“民间放银勒谷,利倍于本”。广东高利贷者“不但加三起息,竟有加五或多至加倍”,农民一年收获“仅足供偿债之需”。当铺是一种以物品作抵押的高利贷形式,早在唐代已经存在,主要在商业密集的城市,而到清代当铺逐渐深入农村市镇。乾隆年间典当遍及全国城市和农村,“京城内外官民大小当铺共六、七百座”。湖南典当业也很发达,息率非常高,抵押物品逾期不准取赎,立即变价发卖。两广农民“耕作之际,家中所有,靡不在质库之中”,秋后庄稼收成时逐件以重息赎回。高利贷和典当业在农村的活跃,使部分自耕农破产沦为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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