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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史——西藏

历史大观园 近代岁月 2020-07-15 10:07:30 0


西藏不同于满洲、蒙古和新疆而享有相当程度的独立,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路程遥远险阻之故。在1800年之际西藏政府顽强地采取闭关自守政策,但这种自我孤立并非西藏在此以前的历史的特点。的确,有人认为“19世纪才是西藏真正可以称为‘禁地’的唯一时期”。

在1800年,全部菩提亚人口(即西藏本土的藏民和所有其他地方的藏民)大约不超过600万,而直接归拉萨政府管辖的人口一定大大低于400万。供养这些人口的经济是以种植和放牧为基础的,这种方式起源于中东的早期文明,但为适应西藏高原的环境而有所改变。西藏的牧区辽阔,然而西藏人口从事农业者却有5/6左右。这里的政治文化中心总是位于农业区。

青稞能生长在海拔14000英尺的地方,是西藏的主要农作物,也是人们的主食。此外种植的还有荞麦、豆类、萝卜和芥子;在低海拔地方也种植小麦、水果(杏、桃、梨)和核桃。只有锡金、不丹和康区南部某些地势较低的地方种植水稻。水利灌溉是必需的,因为高山阻挡了主要农业谷地的降雨,因而雨量不足。土地所有者从拉萨政府领得土地,协助政府维护水渠系统,农民则根据其财产的多寡提供劳动力。灌溉良好的土地几乎可以连续耕种。

所有菩提亚人都说藏语,至少信仰三种宗教中的一种,即喇嘛教、本教或伊斯兰教。本教和喇嘛教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二者都进一步与西藏各种宗教传统发生紧密联系,但这些传统又独立于本教和喇嘛教之外。人们对西藏地方文化特点的了解莫过于它的婚姻习俗,贵族和平民都行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包括父子共妻或母女共夫的情况。与几个姐妹或同辈的几个妇女发生非婚性关系的情况也有。这些婚俗通过“容纳大量过剩的妇女”而抵消了一妻多夫制造成的后果。当然,在穆斯林当中采用的是伊斯兰婚姻法。

在政治方面,菩提亚人分属几个不同的国家。最西部的是巴尔提斯坦或小西藏(这一称呼有时也包括拉达克):自14世纪以来这里就是穆斯林(十二伊玛目派的什叶派)地区,但是也受到努尔巴赫什派的苏菲兄弟会很深的影响。自从佛教在巴尔提斯坦绝迹以来,这个国家就已完全独立,不用其他菩提亚人国家即使是名义上的保护。卡多(斯卡尔杜)、什卡和喀普鲁的统治者都放弃了他们同拉达克早期的地区性联系。人们继续讲巴尔提的藏语方言,藏文已随同旧的宗教一起消失,而有文化的巴尔提人则用波斯文从事写作。

另一个处于西藏政教关系网络之外的菩提亚人国家是拉呼尔,它的统治者为印度的库卢王公。不过这里也还保留了拉呼尔早年曾经是拉达克保护国的残迹,因为拉呼尔的酋长们仍向拉达克王进贡,在某些地方还向他交租。

其余的菩提亚人国家——拉达克、锡金、不丹及康区东部和安多各地区——是拉萨达赖喇嘛的属邦(但不是保护国):这种关系有的是直接的依附关系,如拉达克、锡金和不丹即是;有的是通过宗教联系的间接依附关系(如安多和康区东部的地方酋长),但宗教联系也有潜在的政治意义。

在这些外围藏族土邦中的最西部是拉达克王国,它的西北为巴尔提斯坦,其方言各不相同。拉达克的首府列城是大商埠,这里的经商者主要是克什米尔人,有商路通往拉萨、羌塘、叶尔羌、克什米尔、旁遮普、库卢和英属印度。国王控制着一些土王、世袭的大臣和酋长,其中如卡吉尔、楚朔、七塘、帕贡和索德等地的尊长是穆斯林,他们的属民也像巴尔提人一样是十二伊玛目派的什叶派。列城地区有大批外国穆斯林商人;每隔三年总是由一位穆斯林商人和一位佛教长老率领拉达克的进贡使团前往拉萨。这些外国穆斯林多半是逊尼派,因此他们显然不反对拉达克的佛教政府在和平时期允许拉达克人私下结成帮伙袭击巴尔提斯坦的什叶派。袭击者按照杀害巴尔提人的多寡而得到土地报偿。巴尔提人的反应则是派遣奸细前往帕贡、索德及其周围地区,以求达到“离间列城政府与农民(他们的什叶派教友)之间的感情”的目的。

与西藏其他地方一样,拉达克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宗教是喇嘛教,主要教派是主巴噶举派(它和王室有特殊关系),以及格鲁派,即达赖喇嘛的教派。噶举派的主要寺院在希米斯,拉达克的主要格鲁派喇嘛庙是毕图克庙。

世俗统治者治下的锡金向南延伸到特拉伊丛林区,即所谓磨朗,向北则越过边境深入到西藏本土。雨季时国王居于春丕谷,牧民则按季节或迁居在锡金,或迁居于达赖喇嘛的领土,同时向两个政府纳税服役。有14支菩提亚人(王族即其一)是16世纪从康区迁来锡金的,现在已经控制了主要由列普恰人组成的当地土著。在理论上,而且仅仅是在理论上,国王具有绝对权威,可以随意重新分配菩提亚人各支酋长的领地。这里的菩提亚人和列普恰人都是佛教徒,主要的教派是宁玛派,主要寺院贝米翁齐,只许可纯藏族血统者当喇嘛。噶举派的分支噶玛派在锡金也有3处寺院。

不丹是一个宗教国家,在某些方面同达赖喇嘛的国家相似,但不丹的教派是噶举派的支派主巴派,全国实际上都奉它的香火。全国没有别的教派的寺院。政府的名义首领是肖仲仁波且活佛,是一位宗教领袖,通称为法王:他是11世纪印度但特罗大师那若巴的化身,又是噶举派创建者的师尊。宗教体制控制着不丹社会,到处是寺院,甚至世俗官员也要保持独身而与其家庭分居,当了高官还要完全抛弃家庭。不丹的世俗事务由一位世俗行政长官负责,称为德卜王,他是由六省省长和其他高级官员组成的委员会任命的。官员们的职位一般都视包税条件而定。山区的菩提亚人垄断了所有要津,只有某些有特权的家族才能担任高级官员。地处低洼平原的不丹人(噶特人)中的印度居民从事农业,或者为高原的菩提亚人充当仆役和奴隶。

康区东部在18世纪为清政府所吞并,其地由世袭土司管理,受四川总督节制,不过,每年还要到打箭炉向达赖喇嘛照付5000两税款。达赖喇嘛的宗教地位仍然得到康区东部僧俗领袖人物若明若暗的承认,但是不应忘记,在西藏人的心目中,宗教与政治忠诚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即使在靠近中国本土的康区极东部,清朝的控制也不容易维持,尤其是在金川(嘉戎),当地的本教势力比在西藏许多地方都大,那里的人民说的藏语根本不同于西藏本土的方言。

被清朝合并的安多称为青海,蒙语称库库淖尔(蓝湖),因它的最北部有一大湖名为青海湖。这里归中国甘肃省管辖,居民有藏人(称唐古特,汉语称西番)、厄鲁特蒙古人,还有几个较小的土著部落和越来越多的汉族移民。当地人由当地的首领统治,归清朝驻西宁的办事大臣节制;西宁办事大臣还管辖西南部的囊谦地区,虽然西藏人仍认为囊谦是康区的一部分。虽然安多由清朝直接管辖,达赖喇嘛依然在这里派有代表管理贸易和当地寺院,而且有证据表明,至少有些人还向拉萨纳税。畜牧业比农业更占优势,典型的乡村风光是:藏族牧民住在类似中东黑帐篷的帐篷里,厄鲁特蒙古人的帐篷则是突厥蒙古式的圆顶毡帐。在土著牧民中,清朝法律的执行比较松弛。在1807年,为了镇压康区邻近地区的两位果洛部牧民首领,清朝派出了8000军队,同时达赖喇嘛政府也派来一支军队。尽管康区归清朝管辖,西藏军还是在这里待了两年,以平息这些部落民。

在青海东北端的湟中,有一个操蒙古语、藏语、突厥语和汉语的民族,叫做蒙古勒族(土族)。他们信仰喇嘛教和萨满教,但他们的萨满教掺杂着中国的道教。还有一支操突厥语的穆斯林撒拉族,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纳赫什班迪教派和马明心的新教对他们的影响似乎相当大。当地的中国穆斯林也是如此,他们在青海的商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清朝对新教是禁止的,西宁的官员在1789年粉碎过一小撮新教教徒制造的骚乱,但是政府并未能成功地禁绝这个运动。伊斯兰教继续有所发展,穆斯林的数目不断增加。不过,占统治地位的还是西藏佛教,特别是格鲁派。格鲁派的两大寺院,即塔尔寺和拉卜楞寺,拥有大量财产,统治着大批农牧民。

达赖喇嘛的国度(西藏本土)由四大地区组成:康区西部;包括卫藏在内的中部各省;阿里;以及大部分空无人烟的北部草原,即羌塘。达赖喇嘛还宣称阿萨姆杜瓦尔斯为其所有,这是一条东西向的狭长低地,在布拉马普特拉河以北约30英里。统治康区西部的是僧侣集团、世俗王公和达赖喇嘛任命的官员,他们都直接听命于拉萨政府。阿里地区早年曾处于拉达克的保护之下,此时是一片草原;羌塘则几乎全是草原。卫区包括拉萨,藏区包括日喀则和江孜等重要城市,这两区主要从事农业,就跟在政治上依附于卫藏的较小省份工布和塔布一样。这些农业省份的主要河流是东流的雅鲁藏布江,此江往南流入阿萨姆,然后又向西流成为布拉马普特拉河。

西藏本土的世俗和精神统治者都是达赖喇嘛,他是格鲁派的首领。达赖的坐床处是拉萨的布达拉宫,人们相信他是活佛。达赖喇嘛未成年时往往由摄政行使西藏国家首脑的大权,在19世纪,政权都由摄政把持,达赖只是偶尔掌权,时间也非常短。八世达赖喇嘛死于1804年,终年46岁。他对政治就很淡薄,一切听由摄政处理。九世达赖死于1815年,十世达赖死于1837年,十一世达赖死于1855年,十二世达赖死于1875年。

到19世纪之初,达赖喇嘛政府在清朝支持下已把西藏的世袭地方首领完成了完全官僚化的贵族。清朝曾试图迫使西藏政府允许平民为官和实行军政分离,但未能奏效,可是拉萨却基本上打破了西藏本土贵族的独立性,直接控制了从阿里到康区西部的整个地区。只有两个值得注意的例外:雅鲁藏布江南部自治的拉嘉里王和河套附近波瑜的世袭统治者。但是这两个家族要向拉萨进贡,并与卫藏贵族通婚。拉嘉里王甚至派一人在达赖政府里担任官职。

达赖下面的西藏政府包括两个平行的部分:宗教部分和世俗部分,各有官员175名。世俗行政由所谓噶厦(内阁会议)领导,直接听命于达赖喇嘛。噶厦由四位噶伦组成。在1800年,四噶伦之一必须是僧官,但是从1804年至1878年,政府不再保留这一僧官席位,四位噶伦都是俗官。噶伦如被解职或退休,就不能复职。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达赖在世之时不得任命他的亲戚当噶伦。为了管理各省的行政区(大部分在卫藏),拉萨政府给每一区任命了一位(俗官)或两位(通常是僧俗各一名)行政官。他们负责收税、执法、维持秩序和听取民、刑案件(这些案件在必要时可直接向噶厦上诉)。出身于大贵族的年轻行政官往往并不到任而住在拉萨,由管家代行职权。管家还管许多有收益的政府财产。西藏的武装力量由地方军组成,紧急时刻可以动员,通常是由一位噶伦指挥。卫藏分别设置两三位戴琒(地方将领)。

宗教部分是由一位能够直接接触达赖喇嘛的大总管(总堪布)领导。他的下面设译仓,由四位大仲译组成,与噶厦相对应。译仓经管寺院,但拉萨的格鲁派三大寺院(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除外,它们直接听命于达赖喇嘛;译仓还负责登记转世喇嘛。译仓之下是一整套由三大寺僧官组成的宗教官僚体系。他们大多数是平民出身。僧官管理宗教事务和达赖喇嘛的家财,并担当其他各种职务,例如同俗官一道担任行政长官。这套政府结构,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都是创于18世纪20年代,“在以后的200年中,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动”。

俗官出自西藏贵族,他们因拥有农田和担任官职而具有贵族血统。根据达赖喇嘛政府的观点,牧民当中不存在贵族。从理论上说,贵族地位必然与政府职务联系在一起,儿子不能继承父亲的地位就被认为降成了平民,除非他出家当喇嘛。然而在实际上,贵族家庭的诸幼子很少过平民生活。贵族家庭的收入来自达赖喇嘛的政府拨给的世袭领地,这是为了报偿贵族派出一个(有时是两个)儿子去担任政府职务之故。这些领地是贵族的主要地产。贵族家庭通常用他们领地的名称命名,但是贵族还可以拥有其他土地,他们不仅依据领地的名称来命名,也还依据他们拉萨府第的名称来命名。如果某家贵族没有儿子担任政府职务,就要为其领地支付空缺费,直到补上空缺为止。

贵族的官职与他的收入没有直接的联系。高级贵族出身的官吏都是富家子弟,即使担任低级职务,收入也多;穷家出身的官吏就是担任高级职位,收入也较低。官员可以以优厚的条件从政府贷款,但却以更高的利率转手放债。他们作为包税人,要按规定数额向拉萨政府交纳,但征收时总是超过规定的数额。如果官员调动,他们可以得到政府的特别津贴,可以差遣农民服役。他们往往滥用这种权力,要农民为他们搬运私人货物。

卫藏的贵族血统是各不相同的。最古老的贵族是中央集权在拉萨巩固之前就当西藏统治者的藏王和西藏大臣的子孙。但是在18世纪,随着格鲁派势力的巩固,达赖喇嘛诸家族也加入了贵族行列,这些新贵族很快就比旧贵族甚至更重要。一般说来,贵族男子只能娶贵族妇女;如果无嗣,可以过继其他贵族之家的儿子。过继者便从继父姓氏,并为这个家系接代传宗。在政府担任过最高职务的贵族享有特权,不过政府尽量不使任何家族长期把持某一行政职务。贵族的领地和担任政府职务的权利是世袭的,但是他们的职位不能世袭。实际上,拉萨政府的政治影响仅能施之于卫藏贵族,以及工布和塔布的主要家族。藏区在18世纪较为重要,但是大约在1792年以后卫区的作用变得更突出了。少数几家贵族垄断了政府中的最高职位,在整个19世纪,这类贵族家系的数目仅略有增加。

卫藏世家大族为中央政府提供官员从而形成了贵族政治,此外地方上还有大量地主、显贵和宗教权贵,例如本巴(本教巫师)和阿巴(即驱雹师,因冰雹给西藏许多地区带来可怕的灾害,这些人作法驱雹,可得一份驱雹税),他们在地方上行使一种半官方的权力。在西藏本土的外围地区,还有一些当地的家族也很重要,它们是过去的当地封建主后裔。在有些地方,他们俨然就像当地的小贵族那样行事。但在另一些地方,他们不过是持有免税土地并有权支配村民劳动的世袭头人。

格鲁派寺院集团在很大程度上与世袭贵族相互勾结,同世俗贵族一样有权势。次于达赖喇嘛的最重要人物是班禅,他也是活佛,在黄教居第二位,坐床在日喀则附近的扎什伦布寺。班禅喇嘛的辖地是一个模仿拉萨的具体而微的自治小邦,当地世俗贵族也得到领地,作为在政府供职的报答。康区西部的格鲁派诸活佛在管理自己的土地中都多少有些自治权;格鲁派喇嘛和寺院在西藏境内到处都有。贵族在寺院集团中一般都拥有特权地位。活佛常常产生于贵族中,贵族出身的喇嘛享有的机会通常是平民出身的喇嘛所得不到的。贵族出身的僧官比一般僧官更有威势,贵族出身的喇嘛从家中得到的财政支持也较多。

拉萨政府的僧官都是选自甘丹寺、哲蚌寺和色拉寺最有资质的男孩,他们经过设在布达拉宫的专门学校训练,学校严格实行独身制度。与俗官不同,僧官所担任的职务显然没有个人领地作为报偿,除非他担任的官职拥有可专门维持官员生活的土地。这样,他们就得主要依靠本寺来维持生活。僧官的生活来源有限,同格鲁派诸活佛拥有的财富形成鲜明的对比,因为这些活佛不仅占有良田,而且还从放款和经商中得到额外收入。

古老而“未经改革”的教团寺院,只要承认达赖喇嘛的政治权威便可以得到土地;所有的土地在理论上都是属于达赖喇嘛的。这些老教派就是萨迦派、宁玛派和噶举派,它们被统称为红教,但是像格鲁派那样,它们只是寺院的教团而不是什么宗派;“红”的称呼更适合用于表示噶举派噶玛巴宗的所谓红帽喇嘛,以区别于黑帽系统。在西藏本土,萨迦派享有特殊的地位,它的长老统治着藏区西部一个自治的宗教邦。

在1800年,西藏各喇嘛教派的男性喇嘛总数约有76万,分属于近2500个寺院。各个阶级的男子都可以当喇嘛,只是贱民(如分尸者、屠夫、渔夫、船工和铁匠,西藏西部还要加上乐师)和残废人除外。不过富家男子更有机会依次晋升(候选—见习—受戒喇嘛—学衔获得者—法师),因为当喇嘛要部分地自给,在每次晋级之前要交纳各种费用和宴请僧众。所以许多贫家出身的候选者只能升到见习,而依靠给俗家当牧人,管理寺产或作手艺过活。某些教团的最高职务一般都不用从下层上升的喇嘛担任。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是活佛,格鲁派中许多担任最高职务者也是活佛。不丹的主巴派、锡金的宁玛派和拉达克希米斯寺的首脑也都是活佛;萨迦派和宁玛派主要寺院的统治阶层和长老则都是世袭,不让有才干的喇嘛接近这个禁脔。最重要的例外是格鲁派创始人坐床的甘丹寺,它的长老一职倒是对有才干的喇嘛开放的。

各个阶级各个阶层的人都从事商业。最有利可图的商品,尤其是茶、羊毛和稻米等,通常都被政府垄断而被分配给寺院和个人来经营。最大的商人是寺院和活佛喇嘛,他们也是主要的放债者。平民经商的处境很不利。他们即使有钱,但是地位低于最小的官员,不准穿用丝绸。手艺人的劳动也处于不利的地位。政府利用农民的劳动力经营一些纺织和某些专门工业,对其他手工业还有权以非常低的价格购买产品。在阿里,政府垄断了金矿,以三年为期租给包商,并授权后者征用自由农民的劳力去开采黄金。如上所说,铁匠是贱民。在拉萨也同在列城一样,占统治地位的外商是克什米尔人、尼泊尔人和汉人。西藏商人中有许多人来自康区。

随着1792年乾隆帝对西藏—尼泊尔战争采取军事干涉,清朝对西藏的影响臻于极盛,此后则逐渐衰退。清朝对噶厦的监督是由在拉萨的驻藏大臣、帮办大臣和一支小小的驻军执行的。如同在满洲、蒙古和新疆一样,驻藏大臣及其帮办总由旗人担任。噶厦和戴琒出缺,在理论上均由清帝亲自任命。实际上那只是形式,但达赖喇嘛或其摄政照例向驻藏大臣推荐这类人选,驻藏大臣则向北京呈报。不仅如此,清朝还承认这里的世俗官员为噶伦,属于清帝国官员,并拥有清朝特封贵族的三品顶戴,如同新疆六城的阿奇木伯克那样;其他高级官员包括戴琒在内,则为四品。有时清帝还加封一位藏官为二品,以示殊宠。达赖和班禅两位喇嘛位在极峰,不入品级;但是,官品在西藏人心目中是有威望的,这从西藏的上层官僚一般都是“四品”之称的事实中可以看出来。

清廷和西藏人是站在两个截然不同的角度看待皇帝与达赖喇嘛的关系的。在清廷看来,达赖喇嘛是强有力的宗教领袖和圣僧,但归根结底还是受清帝保护的。在西藏人看来,清帝不过是喇嘛的世俗支持者。这意味着西藏人把达赖喇嘛的地位看得高于清帝,因为在西藏,俗人有义务向僧侣提供物质支持,而僧侣才是占统治地位的(就格鲁派而言),俗人无论如何有钱有势,都是处于从属地位。西藏政府清楚地知道清朝的观点,但要清廷作出解释,对西藏人来说则是不策略的。西藏政府经常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把敌视清朝的藏民的利益同寺院、贵族和北京政府的不同利益加以调和。

一个长期不得解决的问题是选择活佛的方法。在1793年,乾隆帝向拉萨致送金瓶,命令今后寻觅达赖、班禅和其他活佛的化身,要将候选者的姓名各写一签,贮于瓶内,由抽签决定。传统的确定方法则是根据一系列测验,例如让候选的幼童辨认其前世活佛的用具。选定的活佛一般都是主要藏官所同意的贵族。清廷则下令达赖喇嘛要在平民中选择,并将金瓶送往拉萨,以阻止藏官按照占统治地位的政治集团的利益在贵族中选择。在清廷看来,选择像达赖这样一位重要的活佛而用排除皇帝权威的办法,那是不可思议的。西藏人不但认为金瓶是一种不受欢迎的干涉,而且还认为这是清朝在西藏具有权威的象征,正像清政府自己所认为的那样。因此,在达赖圆寂之后,拉萨政府一方面要使西藏公众相信指认活佛是采用传统的方法,另一方面又要向清政府保证,达赖事实上是从金瓶当众抽签选出的。

金本巴瓶在19世纪实际使用到何种程度,依然是个神秘的问题,不过在1841年和1858年这两次一般都公认曾经使用过它,这时清朝在西藏的影响却正处于最低潮。这表明当清朝的力量微弱到不足以在西藏发挥真正的权威时,西藏人还是愿意使用金瓶作为受清朝保护的象征。但是,在清朝强大时,西藏人为了强调西藏的自治,对金瓶的使用是有所犹豫的。

就在八世达赖圆寂以后的1804年,金瓶问题曾引起公众对清朝干预的不满。骚动者散发传单,张贴告示,西藏政府为了稳定局势吁请北京方面减少驻军。清廷表示同意之后,拉萨政府的回报是囚禁了反清示威的魁首。然而抗议运动继续进行,这是因为藏人认为噶厦官员与驻藏大臣同流合污,插手政府财政。摄政为了平息日益增长的民愤,曾将两位噶伦加以软禁,并派藏兵保护驻藏大臣,以防可能发生激怒清政府的事件。

公众的猜疑似是有某些根据,因为在1805年,清政府经过调查曾将一位驻藏大臣枷押而归,将另一位大臣流放乌鲁木齐。摄政则将两位被控贪污的噶伦降级,并把反清示威的头目逐出拉萨,以回答清政府所作的姿态。在1808年,清朝还允许藏人选择九世达赖喇嘛使用传统的方法而不用金瓶。但是,清朝驻军的声威继续下降。在1801年,驻藏大臣曾被迫向达赖和班禅借银2万两以应驻军需要,因为北京政府未将银两解到。但当驻藏大臣想再次告贷时,西藏人就拒绝了。不仅如此,清朝驻军不能依例三年轮换。因此士兵与藏族妇女通婚,用这种微薄的收入赡养家口,弄得很穷困。这种婚姻关系也使北京对驻军的忠诚发生疑问。到1815年,驻军的财政发生危机,只得削减弹药,减少操练。驻藏大臣变成了“不过是一位政治观察家而已”。

晚清史——西藏

地图5 19世纪初期的西藏

西藏政府面临的另一个长期问题,是如何对待尼泊尔和英属东印度公司。西藏人同尼泊尔订有贸易协定,允许尼泊尔商人入境经商。东印度公司则是另一回事。西藏人不希望看到这样一个强大的异己力量在西藏建立它的势力。英国人会构成两重危险,即他们不仅可能蚕食西藏,而且他们的蚕食可能引起清朝的反击。1792年尼泊尔人的入侵曾导致满人的干涉,并在拉萨建立了清朝的权威。英国在西藏的活动,也可能促使清政府加紧它对西藏的控制。这是西藏人所急于避免的;因此,他们尽量同英国保持一段距离。

1792年清朝的干涉切断了西藏与孟加拉的贸易,也不许英国人到不丹。但是,商业前途仍然强烈地吸引着东印度公司的经理们,他们希望西藏能够成为与中国内地直接通商的过道,希望能在西藏和不丹得到金银去广州购买茶叶。东印度公司还想在它的境内种植茶叶。在18世纪,他们曾试图通过西藏得到茶种而未获成功,但是他们后来仍在积极活动。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东印度公司把注意力转向1792年之后成为清朝属国的尼泊尔。尽管西藏和不丹都是对英商关闭的,东印度公司还是认识到,进入尼泊尔的英国货可以假手尼泊尔商人到西藏出卖。因此,英国人很快利用尼泊尔人对清朝的不满情绪,在1801年获得在加德满都派驻代表的权利。然而,当时的形势尚不利于英国扩大对廓尔喀统治者的影响。英国与尼泊尔的关系迅速恶化,在1803年东印度公司只得撤回它的代表。当东印度公司继续对尼泊尔施加压力时,尼泊尔人则把他们向清朝的纳贡说成是受中国人保护的关系。然而,1812年的尼泊尔贡使在北京却没有说服清政府答应在它同英国一旦发生战争时给予援助。清政府实际上拒绝了这一请求。

后来发生的1814—1816年英尼战争,使得清政府对属国尼泊尔的立场明朗化了。尼泊尔政府再三向驻藏大臣呼吁说英国想吞并尼泊尔,也想取消尼泊尔对北京的进贡。锡金王担心尼泊尔的扩张而左袒东印度公司,但对英国扩张主义更感忧虑的不丹人则同情尼泊尔。在西藏本土,班禅和某些拉萨官员也敦促清朝帮助尼泊尔。不过,西藏的摄政却劝尼泊尔讲和。最后,清帝指示驻藏大臣,此事尽管与清政府有关,但只要加德满都能够继续五年一贡,尼泊尔人甚至可以归顺英国。正如驻藏大臣在致尼泊尔政府的信中所说:“皇上对你们是否亲英毫不介意。……你们同英国打仗是在我们境外。我皇上不能发兵前往。”显然可见,尼泊尔并不处于清朝保护之下。

英尼战争也看清楚了清朝的“一视同仁”理论的真相,按照这一说法,清帝对帝国境内外的一切国家是同等看待的。尼泊尔是纳贡国,东印度公司则不是。然而清政府竟援引一视同仁的原则,来为它拒绝保护一个纳贡国进行辩解。英国人几经挫折后战胜了尼泊尔人,强迫他们让出卡利河与苏特里杰河之间的全部领土。清朝政府对此竟无动于衷。北京在推卸保护纳贡国的责任时奉行的这种方针,使它在后来面临朝鲜、琉球、哈萨克草原、帕米尔和清帝国其他边区发生的许多不幸事件中能够自我解嘲。

如同在中国本土一样,清朝在亚洲腹地的权威也像一把重锤,平时对它的子民是高悬不用,一旦发生反叛则迎头打击。清朝的上层建筑几乎从不干涉平民的事务,但是它的存在维持了当地统治集团的权势,保留甚至固定化了当地的结构。

尽管清廷的政策是把亚洲腹地同中国隔离开来,但到19世纪初汉人向那里的扩张已经开始。在政府的同意下,奉天、青海、康区东部边缘地区和准噶尔,都有汉民耕种土地。中国的州县制也随之而来。汉族农民还开始非法渗入满洲边境和内蒙古草原。汉商人数也增加了。在吉林和黑龙江的大小城镇都有汉族商人和手工艺人,汉族流犯从事采矿和在林区挖参。汉商左右了从恰克图到张家口的蒙古贸易,在草原各地做买卖。汉商和东干商在准噶尔的商业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也在西藏的边沿地区做买卖,甚至日益试图将他们的活动伸向东突厥斯坦。只有西藏中部地区他们才未涉足。

虽然如此,这种扩张在19世纪初期也还有限。对亚洲腹地的平民来说,中国和汉人是遥远的。旗人和清朝官吏只能偶尔见到。

北京从亚洲腹地各属地得到的收入并不多。诚然,清朝除了从它们那里求得安宁外,别无他求。满人之征服亚洲内陆是出于战略而不是利润的考虑,目的是想防止敌对强国的兴起。在陆路上,中国本土终于得到了妥善的保护。边境问题也是存在的。英属印度的扩张使清朝在西藏的权威受到潜在的威胁。浩罕的商业野心和玛赫杜姆家族的宗教政治威胁着清朝对新疆六城的控制。强邻俄国对新疆、蒙古和满洲边境也虎视眈眈。但是从中国本土看来,这些都是遥远的麻烦。在1815年,北京对它们还几乎毫无察觉。

(志勇 译)


参见入江启四郎《中国边疆和英俄角逐》;费正清编:《中国人的世界秩序观》;克拉布:《中国和俄国的“大赌博”》;拉乌尔:《中亚的政治》;罗萨比:《1368年迄今的中国和亚洲腹地》。

最近出版的书有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体》(我认为此书对写这一章非常有用);拉姆:《不列颠与中国的中亚:1767—1905年通往拉萨之路》;黎吉生:《西藏简史》;涂奇:《雪山之国西藏》(德赖弗英译);夏格巴:《西藏政治史》;斯内尔格罗夫、黎吉生:《西藏文化史》;百太安:《西藏的文明》(德赖弗英译)。

徐松的《西域水道记》(卷1,第18页)似将博洛尔置于吉尔吉特山谷。参见坎宁汉《从自然、统计和历史角度看拉达克,兼及其毗邻诸国》,第45页;穆罕默德·海德·达格拉特:《中亚莫卧儿人的历史》(罗斯英译,伊莱亚斯编),第135、384—385页;伯希和:《马可波罗游记注释》卷1,第91—92页;佐口透:《俄国和亚洲的草原》,第181页(显然是根据徐松著作写成)。

铃木中正:《围绕西藏的中印关系史》,第179页;坎曼:《不列颠打通西藏的最初尝试》,第140页,尤其是注73。

拉文斯坦:《俄国人在黑龙江》,第66页。

何炳棣:《中国人口的研究,1368—1953年》,第158—163、283页。

罗伯特·李:《清代历史上的满洲边疆》,第23、113页;参见赛诺《杂谈关于亚洲腹地的史学(Ⅰ)》,载《亚洲史杂志》卷7第2期(1973年),第186页。不过罗伯特·李是正确的。尽管1927年豪沃还用满文护照,但在20世纪,讲满语的人是很罕见的。

见《大清高宗实录》卷743,第4页(1765年10月4日)。此条我参考了孟思明1949年未发表的论文《1858年瑷珲条约的签订》,第10页。

纳罗契尼茨基:《1860—1895年资本主义列强在远东的殖民政策》,第150页(关于19世纪70年代库页岛的天花和梅毒)。

罗伯特·李:《清代历史上的满洲边疆》,第47—48页。本节主要依据此书。

这个问题还需要作认真的历史研究。关于对20世纪人口的估计,可参阅迈斯基《革命前夕的蒙古》第2版,第28—30页;米勒:《内蒙古的寺院和文化变化》,第25—72页;《人民中国手册》,北京1957年版,第14—15页。

拉铁摩尔;《重访蒙古》,第33页。

法乌斯特:《1727—1805年俄国的对华贸易及其背景》,第85页。

参看罗伯特·李的《满洲边疆》一书中关于打牲诸旗所负担的纳贡义务,第51、56—57页。

纳扎格多尔济:《蒙古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拉铁摩尔英译),载《现代亚洲研究》第1卷第3期(1967年),第268页。

桥本光宝:《蒙古的喇嘛教》,第199—200页。

见海希格《蒙古的宗教》,载涂奇和海希格编《西藏宗教与蒙古》,第408—410页。

参看鲍登《一件19世纪的蒙古法律文书》,载《波恩大学中亚研究》卷3(1969年),第231、247页注36。

米勒:《内蒙古的寺院》,第27—31页;迈斯基:《革命前夕的蒙古》,第42—43页;鲍登:《蒙古近代史》,第160页;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体》,第121页。

田山茂:《清代的蒙古社会制度》,第280—281页。

见《蒙古人民共和国通史》第2版,第211—212页;鲍登:《蒙古近代史》,第173页。

罗萨比:《1368年迄今的中国和亚洲腹地》,第171页。

中文版编者按:原文此注在第60页上者漏印,我们仅就其第61页上者翻译如下。“……英吉沙尔、叶尔羌与和阗(7669000蒲尔——见曾问吾前引书第286—287页),外加浑巴什的生铜(值1600000蒲尔以上——见曾书第290页),再加向居民征收的生铜(11053斤,等于1092000蒲尔以上——见曾书第290页)。关于银两兑换率,见曾书第289页。这个问题需要仔细研究。也见纳罗契尼茨基前引书,第110—111页。”

参见阿赫麦德·沙·纳赫什班迪《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道森英译),载《英国皇家亚洲学会杂志》1850年第12期,第383页。

佐口透在《18和19世纪东突厥斯坦社会史研究》中的说法与此相反,见第272—279页。

见傅恒等编《钦定皇舆西域图志》卷2,第17页;卷44,第23等页。

绵忻等编:《钦定新疆识略》卷12,第3—4页。

魏源:《圣武记》卷4,第32—33页。

瓦里哈诺夫:《全集》卷1,第301—302页。

曾问吾:《中国经营西域史》,第275—278、282页;但第280页又说近14倍,此数同第278—280页附表的数字不符。

见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340—341页,尤其是注3;又见涅波尔辛《俄国的中亚贸易概述》,载《俄国皇家地理学会论丛》卷10(1855年),第341—342、347页;又见贝柳《喀什噶尔史》,载于福赛思《1873年出使叶尔羌报告》,第201页(其中的“沙菲派”,即指沙菲伊法学派)。

沃森:《中国鞑 靼里亚与和阗纪要》,载《孟加拉亚洲学会杂志》卷4第48号(1835年12月),第662页。

佐口透:《东突厥斯坦社会史研究》,第197—198页;又见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342页。

见涅波尔辛《俄国的中亚贸易概述》,第345、347页;赫尔麦森编:《关于基发、布哈拉、浩罕和中国西北的报告》,载《俄国与亚洲邻国知识》第1及第2辑(1839年),第95—97页;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62页。赫尔麦森和洪堡德把法伊德·阿丁记作萨伊夫·阿丁和“塞伊夫林”,见上引《关于基发、布哈拉、浩罕和中国西北的报告》,第89页。

米尔·伊扎特·阿拉:《1812—1813年中亚游记》(亨德森英译),第30页。

见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339页。20世纪以后中国西北的突厥族中还有人信佛教。

见米尔·伊扎特·阿拉《中亚游记》,第38页。

见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295、297、338—339、341—342、389、419、643及657诸页。又见哥隆布《东突厥斯坦的土地耕种:绿洲经济和游牧》,第25—26页。

贾林:《记东突厥斯坦的萨满教》,载《人种学》1961年第1—2期,第1—4页;米尔·伊扎特·阿拉:《中亚游记》,第28页;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7页。

张志义:《新疆的土地利用和定居的可能性》,载《地理评论》第39期(1949年),第58、66页。

阿赫麦德·沙·纳赫什班迪:《旅行记》,载《孟加拉亚洲学会杂志》卷25第4期(1856年),第348页。

戴布斯的《中国突厥斯坦的发现和探察史》(本书有中译本,题为《新疆探察史》,1978年,新疆博物馆。——译者)第75页提到1886年喀什噶尔曾发生流行性霍乱,但哥隆布在其《东突厥斯坦的耕种》第9页上则称并无此事。关于霍乱和地震的情况还可参阅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9页。

哥隆布:《东突厥斯坦的耕种》,第9—10页(根据20世纪的情况)。

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5页。

关于它的叙述,见德雷克《大麻种植者手册》,第6页。

阿赫麦德·沙:《旅行记》;又见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7页。

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343页;但应参照阿赫麦德·沙的《旅行记》(第384页),他指出只有农民才要缴纳人头税。

见米尔·伊扎特·阿拉《中亚游记》,第27页。

参见杜曼《清帝国对准噶尔和东突厥斯坦的征服》,载齐赫文斯基所编《满人在中国的统治》,第285—287页。作者给人以错误的印象,使人们觉得这种土地制度是清朝的新创。

波罗夫科夫在他的《喀什噶尔所出1812年的瓦库夫文书》(载季赫米洛夫所编《考古地理学1959年年鉴》,第344—349页)一文所引1812年的瓦库夫条目中,并未提到清政府。关于19世纪新疆的宗教捐赠的文书,现保存在哈佛大学霍顿图书馆(尚未编目),其中两件的日期是1804年,一件是1867年,一件是1879年。1867年的文书写在羊皮纸上。其他三件是抄本。

阿赫麦德·沙:《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第384页。

曾问吾:《中国经营西域史》,第276页(据载,1777年有耕地45186亩,绿营兵为2380人,流犯为180人)。

阿赫麦德·沙:《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第383页。

阿赫麦德·沙:《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第384页;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349页。

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61页。

赫尔麦森:《关于基发、布哈拉、浩罕和中国西北的报告》,第81页。

穆尔克罗夫特、特雷贝克:《1819—1824年在印度斯坦喜马拉雅山诸邦及旁遮普等地旅行记》卷2,第479页(本书参考书目为1825年——译者);又见戴维斯编《英属印度西北边境诸国贸易和资源的报告》,第357页。

见库兹涅佐夫《19世纪上半叶清政府在新疆的经济政策》,第16—19、92—96、115页;又见作者的同名文章载《哈萨克科学院院报:历史、考古、人种学专集》3(17)(1961年),第84页。

见戴维斯《英属印度西北边境诸国贸易和资源的报告》,第25—26页,又见第312、335页。参见沃森《中国鞑靼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6页,作者说库车人口主要是加尔梅克人。他说:“富有的要人住在城内,穷人则住在郊野的帐篷里。”沃森的材料是19世纪30年代的,他显然把库车与焉耆混为一谈了。

见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680页(书中将shelkovymi误作melkovymi);伊扎特·阿拉:《中亚游记》,第24页;阿赫麦德·沙:《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第382页(书中“百分之四十”应系“四十分之一”之误);涅波尔辛:《俄国的中亚贸易概述》,第347—348页;库兹涅佐夫:《清政府在新疆的经济政策》,第19页。

见穆尔克罗夫特和特雷贝克《在印度斯坦喜马拉雅山诸邦及旁遮普等地旅行记》卷1,第452页。

《大清宣宗实录》卷262,第24(1835年2月16日)、26页(1835年2月19日)。

见赫尔麦森《关于基发、布哈拉、浩罕和中国西北的报告》,第96页。

见阿赫麦德·沙《旅行记》,第351页。

感谢冈田英弘在1971年把这一满语词汇的含义告诉我,据告那是由汉字“胡岱达”音译而成。参见佐口透《东突厥斯坦社会史研究》,第380—383页;佐口透:《浩罕王国的东方贸易》,载《东洋文库研究纪要》第24期(1965年),第86—89页。

沃森:《中国鞑 靼 里亚与和阗纪要》,第654页。

椿园七十一:《西域闻见录·新疆纪略下》卷2“阿克苏”条。参见佐口透《浩罕王国的东方贸易》,第68页。

曹振镛等编:《钦定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9,第5页(1826年2月14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1818年)卷742,第11页。

见伊扎特·阿拉《中亚游记》,第45—46页。

参看戴维斯《英属印度西北边境诸国贸易和资源的报告》第340页上记述了浩罕人绑架一名清朝边境官员的材料,可作旁证。

见阿赫麦德·沙《旅行记》,第352页。

沃森:《乌兹别克地区纪要》,载《孟加拉亚洲学会杂志》卷3第32期(1834年8月),第378页。

季姆科夫斯基:《经蒙古至中国的旅行记》卷2,第77页,注1(七和卓中四人被杀,两人被清俘获,仅萨木萨克一人得脱);甘科夫斯基:《杜兰尼人的帝国》,第31—32页;哈特曼:《察哈台汗的终结与和卓在喀什噶尔的统治》,载作者所著《伊斯兰东方》,第314页。

其数目自200到1000元宝不等。见库兹涅佐夫《论张格尔运动的反动实质》,第77页;佐口透:《18和19世纪东突厥斯坦社会史研究》,第410页;佐口透:《1760—1820年白山派和卓的复兴》,载《亚洲学报:日本东洋文化研究所通报》14(1968年),第15页;阿布杜·卡里姆·布哈里:《1740—1818年中亚史》,谢弗法译本,第217—218页;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172、317页;纳里夫金:《浩罕王国史》,A.多藏法译本,第132页。

穆罕默德·塔齐·西皮尔:《萨拉丁·哈札儿传记》第一部分,穆罕默德·巴齐儿·比布迪编,第229、231页。

参看格里戈里耶夫《东突厥斯坦或中国突厥斯坦》,此处材料不同,载作者自编《利特尔地理志:与俄国接壤的亚洲国家地理》,见《俄国地理学会论丛》第2分册第1章,第441—442页。

参见纳札洛夫《中亚民族和地区概述》,第42页;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第1317页。

参见《大清仁宗实录》卷312,第30页(1815年12月27日)。

斯内尔格罗夫和黎吉生:《西藏文化史》,第227页。

此数两倍于钱德拉·达斯在《西藏的寺院》(载《孟加拉亚洲学会杂志》卷1第4期〔1905年〕,第106页)中所估计的19世纪藏族男性人口数;但低于麦克唐纳在《喇嘛的土地》第115页对20世纪早期的估计。

石泰安:《西藏的文明》,第96页。

弗兰克:《西藏西部史》,第127页,引文转引自穆尔克罗夫特《在喜马拉雅山诸邦及旁遮普等地的旅行记》卷2,第28页。

彼特奇:《1728—1959年西藏的贵族和政府》,第13页;夏格巴:《西藏政治史》,第173页。

施拉姆:《甘藏边境的土族:第三部分:土族系谱记录,湟中土族史与鲁家家史》,载《美国哲学协会会刊》1961年新刊,卷51第3号,第65页;关于掺杂道教的问题,见施拉姆《甘藏边境的土族:第二部分:他们的宗教生活》,载同上会刊,1957年新刊,卷47第1号,第84—90、126页。

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体》,第137—138页。

彼特奇:《西藏的贵族和政府》,第7—19页。

见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体》,第127—136、213页。

达斯:《西藏的寺院》,第106页;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体》,第121页。

夏格巴:《西藏政治史》,第170页。

根据尼泊尔文史料“Itihas Prakas”,见罗斯《尼泊尔:求生存的战略》,第73—87页(引文见第86页)。

铃木中正:《围绕西藏的中印关系史》,第174页。

<meta charset="UTF-8"> 第三章 清王朝的衰落与叛乱的根源 <link rel="stylesheet" href="../styles/0007.css" type="text/css">

要广泛地阐释清代晚期的历史,必然要回头谈一谈清王朝衰落的面貌。但是,只要考察一下晚清时期某些政治和社会的细节就会感到,对清王朝的衰落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说还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不足之处;而且这种考察还可能借此发现把晚清同中国近代史的广泛趋势联结起来的某些长远的社会和政治变化。清王朝的衰落在传统上还包含有官僚制度丧失了道义和行政活力的意思。可是,这种现象从官僚赖以生存的社会和政治现实的角度来看比从常见的衰落中的道义范畴这一角度来看更容易理解。当然,官僚制度中存在着大量贪污腐化;但是早在19世纪初期,在中国著名的学者和行政官员中间就已经出现了关心制度改革和国家防务的浪潮。

清王朝的衰落向来被理解为中央集权的式微和地方总督权力的扩大,是国家和社会之间均势的瓦解。这种权力分散过程的某些方面在19世纪确实有所表现。但清代的制度在19世纪的毁灭性内战之后仍能令人惊异地把中国维系在一起,这个事实保证了20世纪的革命变革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而且能够达到保住国家的首要目的。因此,我们在考察乾隆末年以来清代权力衰落的问题时,中国已经取得的全国政治统一的程度——即使在学者名流的公共生活中泛滥着腐化的庇护制度的情况下——是必须考虑在内的。

这时期清王朝衰落的形象反映于地方政府的敲诈盘剥、追求私利和颟顸无能:所有这些都促进了群众性的叛乱活动。要理解这种现象必须从嘉庆初年政治危机的后果及其在推行基本变革方面所取得的非常有限的成就开始。

嘉庆帝在他父亲于1799年去世时所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是使他们的政府清除和珅的影响。皇帝采取了迅速的行动。在他的父亲死去不到一个月和珅就死了,他的心腹也都纷纷被贬。剩下的问题是怎样对付和珅那一派所建立和卵翼的庞大的庇护制网络,因为和珅派的影响已渗透到各省官僚界中,特别是渗透到了军事部门之中。皇帝决定,由于这些人人数众多,官职牵涉面广,不宜搞一场清洗运动。他宁可认为许多人都是诚实的官员,只是误入歧途而已,因此他们在正确的领导下是可以恢复工作的。他还进一步担心,无穷无尽的清洗会恫吓住官僚政治,使他想重建官吏和皇帝之间互通声气的努力不能实现。他论证说,许多人当时是没有别的选择,只有走侵吞公款的道路,如果他们想保住他们的职位的话。

因此,皇帝本人在某种程度上就不愿意采取必要措施来消除和珅20多年影响的流毒。为了这种沉默态度,他在当时就受到了批评。但是,嘉庆政府中的另一困难是潜在的复杂的社会问题,这是清代官僚政治的组织能力所完全不能解决的。其中的中心问题是资源与人口比例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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