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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和明帝国——晚明时期的佛教

历史大观园 明清光辉 2020-07-15 09:54:07 0


晚明佛教的复兴主要出现在万历时期(1573—1615年),尽管它实际上开始于16世纪初,并一直持续到清代初叶。活动于万历时期的一些僧人出生于嘉靖年间,而其他出生于万历年间的僧人则仅在清初时期开始活跃。佛教复兴如何出现?从一个广阔的视野来说,佛教复兴并非别的,而只是表明这一时期普遍的知识和宗教活力的运动的一个方面。王阳明学派,特别是王学的左派,创造了一种知识的开放性与精神的活力,它们喜好观察现实并获得自我认识的新方法。书院的出现,各种题目的大量著作的撰著与刊印,识字人数的增加,白话文学的普及,包括宝卷和善书的新型宗教文本的出现,最后从儒、释、道三教中汲取灵感的宗教派别的增生,这些都是这一新时代最引人注目的特征。佛教复兴正是受到了这些新思潮刺激并回应于这些新思潮的反映。很难想像它会出现于一个不同的历史情境。然而,在一个更为限定的意义上说,佛教复兴确与两大原因密切相关:这个时期的四位大师的活动与居士佛教运动时代的出现。

在此一时期之初,几乎看不到佛教的兴隆。在16世纪晚期,佛教徒们刚刚从由嘉靖皇帝所推行的、反佛教迫害的梦魇中恢复过来。作为对道教的一个坚定信仰者以及道教法师陶仲文的一个热心支持者,嘉靖皇帝曾应允要让1300两黄金从佛像黄金表面中刮落下来,并批准焚烧2000斤佛教的圣物。万历皇帝,正如他的大多数先皇,也是一位佛门庇护人,当他即位时,就立即中止了对佛教的迫害。他的母后更是一位佛教的狂热信徒,她标榜自己为九莲菩萨,并成为僧伽的一位大赞助者,与佛僧德清和真可等人相结交,德清和真可二人最终都通过他们与太后的关系而卷进了宫廷政治。然而,在万历时代帝国的资助,正与先前时期存在的情形一样,在佛教的内在发展中起着微不足道的作用。事实上,如此慷慨大度的资助,通常对僧伽产生消极并腐蚀的影响。万历皇帝,如同对支持佛教感兴趣一样,他对控制僧伽也同样感兴趣。在某种程度上,他似乎回归于以前诸帝的政策。他们把显而易见的对佛教的个人兴趣,与其试图严格有力地对僧伽进行政府控制结合起来。

晚明政府控制并干涉寺院事务的一个例子,清楚地显示于在1606年颁布的一个文件中,这个文件称为《各寺僧规条例》。它包括52卷《金陵梵刹志》,并在南京的所有寺院实施。这是一个极为有趣和说明问题的文件,因为它谈到万历年间涉及到佛教寺院的政府政策,基本上是内政与行政管理性质的政策。

自明初以来,南京的寺院就一直都被划分为三种类型:三座大寺院、五座中等规模的寺院,最后为一百多座小寺院。这种分类,使人想起南宋时形成的对禅寺的五山分类制度。南宋禅宗寺院吸取了世俗的、官场制度的惯例,而把官寺逐渐划分为三个等级。最高的等级为五山,由径山寺、灵隐寺、天童寺、净慈寺和阿育王寺所构成,它们全部位于浙江境内。第二等级是十刹。而最低的等级,是为诸刹,共三十五刹。据明初官员宋濂称,这一寺院分类制度由南宋宁宗皇帝(1195—1225年在位)年间的御史史弥远所提出。佛寺如此排列,类似于文官部门的官僚等级委任制。僧人先在最低等级寺院中充作住持,如果他胜任优秀,则被提升为下一个更高等级寺院的总管。当他成为五山之一的住持时,他就受到尊崇,就像一位布衣百姓成为大臣或将军的那样受到尊崇。

宋濂把对等级制度的强调视为禅宗世俗化的一个标志,因为在以前,所有寺院在地位上一律平等。日本禅僧们运用这一模式,在镰仓时期创建了他们自己的五山制度。然而,在中国的五山分类制度,自宋代以降,并不十分广泛地采用。事实上,在南京的三大寺院中,没有一座寺院被收录于五山之中。灵谷寺先前曾被列为十刹之一,而天界寺等级甚至更低,被列为三十五诸刹之一。它们之所以在明初开始崭露头角,是它们坐落于帝国首都南京的直接结果。明太祖使它们成为其主要僧官的总部,以便让它们能够象征性地(如果不是事实上地)监管这个地区内的所有寺院,就像中央政府监管全体人民一样。

1606年,南京寺院的分类制度在内政和行政管理上的功能变得更为明确。首先,寺院形成了一种三层的等级制结构。三大寺院中的每一座都掌握一座或二座中常规模的寺院,而后者则依次具有监管一定数量的更小的寺院的权力。在这种等级结构中,掌管寺院集体组织的原则,似乎主要是基于行政管理,而不是基于宗教上的或者是地理上的标准。换言之,在决定那座寺院归属于谁监管的问题上,县的界线,而不是地缘相接或皈依的教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寺院还被规定实行相互监视的活动,并就其成员的过错向官府汇报。这非常近似于平民百姓的保甲组织,它赤裸裸地把民法强加给僧伽,即规定用寺规来管制自己。构成一个单位的小寺院,必须屈从于一种相互担保,并呈送其典信物给掌理它们的中等寺院的住持。住持收到所有典信物后,他将于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将其送呈僧录司。12种过错必须被呈报:引诱妇女;收容罪犯;养牛羊;宴乐和饮酒;抵押寺院财产;砍伐大树;亵渎佛堂;未经官府许可而创建寺院;参与法律诉讼;忽视宗教修行;聚众赌博;收容无度牒僧。人们容易注意到,除却引诱妇女、饮酒、抵押寺院财产和忽视宗教修行,其余诸条禁令都与违反官府条令、违反公共秩序有关,而不是与破坏寺院戒律有关。

监管寺院和相邻寺院的住持,必须检视并汇报在其管辖之下的违反上述行为的所有人员。如果邻居包庇一桩罪过,他们都将作为同犯而受到同样的惩处。1607年,一套称之为“十房牌”的保安制度被公布,以进一步保卫南京寺院的安全。在此制度下,每一座大寺院或中等寺院中每十房都有一块木牌。如果一座寺院不足十房,那么全部寺院都只有一块木牌。小寺院则与掌管它们的相邻寺院共有一张木牌。十房为其居住者的行为相互负责。每房都轮流负责保卫一个月,并为其他九房的行为作担保。上述十二种过错中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必须呈报给当局。否则,负责之房以及两个相邻之房都均将受到惩处。

1606年的条令还规定了掌管僧伽的四名僧官以及大寺院的住持,必须在礼部制订的考试基础上加以甄选。这种制度不同于明初的僧官有权荐举住持的安排。考试基于《梵网经》和《首楞严经》。据明代历史学家沈德符所述,僧人以适用于文官考试中的“八股”文体撰写其试题。与其儒家对应者一样,“其入选僧人亦称礼部侍郎为座师,呼其同辈为敝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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