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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通史——《辛丑条约》签订: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

历史大观园 近代岁月 2020-07-02 09:59:31 0

惩凶和赔款两大问题获得基本解决之后,辛丑议和谈判获得了很大的进展。在议和大纲十二条中提及的停止科举考试、禁止军火入口、扩大使馆区、摧毁沿海炮台、京津榆铁路沿线驻扎军队、改革总理衙门以及外国使节觐见礼节等等,关于辛丑和约谈判中涉及的诸多问题,虽然也存在一些争议,但大体上说来困难较小,列强之间并没有发生很大的冲突就达成了一致。

列强在主要问题上达成一致之后,遂于1901年7月中旬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负责起草中外合约的最后议定书。很快,该委员会就将拟就的最后议定书草案提交给各国公使进行最终的磋商和修改。8月12日,各国公使会议通过了这份文件。

8月18日,首席公使葛络干将议和总结条款备文送交清政府全权大臣庆亲王奕劻和李鸿章,但同时通知庆亲王和李鸿章:虽然各国公使同意将这份文件交给中方,但各国公使也已经决定清政府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他们才会在这份文件上签字。这些条件是:清政府必须发布停止科举考试、禁运军火以及惩处外省“肇祸”官员的谕旨等。

庆亲王和李鸿章收到这份文件后于当天迅速上奏西安行在,并请求清政府参照列强的要求,速降停止部分地区科举考试、惩处外省“祸从”官员以及禁运军火明谕三道,以便画押而完和议。

在收到奕劻和李鸿章报告的第二天,清政府按照列强的要求发布谕旨,宣布惩办除原定的56名地方官员外,又续增64员;谕令除6月11日宣布除顺天府、保定府等45府州县停止五年文武考试外,另增四处。

清政府的干脆利落赢得了列强的好感,大多数国家的代表在获悉清廷的态度后随即在和约上签字,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已经获得的共识不会因个别国家的刁难而再现困难。不过根据日本公使向奕劻密报,也确有两三个国家的公使盼望清政府不在和约上签字,以便他们变卦要挟。8月23日,奕劻、李鸿章联名报告西安行在,称清政府“如画押能速,京城洋兵于画押后五日内可全撤,直隶洋兵除留护畅道数处外,十日内外亦可撤尽。如画押延迟,则蓄谋之国有所借口”,恐怕已经达成的协议又要作废。奕劻建议清廷尽早决断,速降明谕,立准画押,以保大局。“否恐一国悔议,各国效尤,后患何堪设想?”

奕劻、李鸿章的报告无疑引起了清廷的忧虑,稍经商量,清廷遂于8月27日电示奕劻和李鸿章:“公约业已定议,即行画押。”清政府终于确认全部接受列强提出的最后议定书,并将清政府同意议和总结条款的谕旨原件委派专门的信差从西安启程送往北京。

各国公使对清政府的态度及相关上谕的措辞表示满意,于是未经更多的争执,双方遂于9月7日正式签字画押。是日上午,十一国公使与清政府全权大臣庆亲王、李鸿章以及他们的随员、翻译等聚集在外交团首席公使、西班牙驻中国公使葛络干的官邸,顺利地在用法中两种文字写成的议定书上签字。首席公使葛络干代表十一国公使发表讲话,庆亲王代表清政府致答辞,他们均感到如释重负,“各方面亲切友好地庆贺结束了过去十个月中拖延已久的会谈工作”。困扰清政府的噩梦终于暂时结束。

这份条约,西人称为《北京议定书》。在中国,因为1901年为辛丑年,中国文献称为《辛丑条约》。这份条约的最后文本分成两大部分,即“正约”十二款和十九个“附件”。正约十二款的次序与《议和大纲》大致相同,内容如下:

第一款为德国公使克林德被害一事的善后,规定清政府派专使赴德致歉,并于遇害处所建立牌坊。这实际上是对中国竭尽羞辱之能事。

第二款为惩办“首祸”诸臣。按条约规定,对附和过义和团的官员,中央从王公大臣以下,地方从巡抚、藩臬以下被监禁、流放、处死的共100多人。

第三款为日本使馆书记生杉山彬被害事,规定清政府派专使赴日致歉。

第四款为“于诸国被污渎及挖掘各坟茔,建立涤垢雪侮之碑”。

第五款为禁止向中国运入军火。

第六款规定中国向各国赔款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列强终于如愿以偿,赢得了八国联军侵华这一“最够本的战争”。从此,清朝统治者在帝国主义卵翼下苟且偷生,奴颜婢膝;中国人民的生活则在这种沉重的战争赔款压力下更加困难;中华民族的灾难因《辛丑条约》的签订日益深重,社会经济日趋凋敝,国家更加衰弱。

第七款为订定东交民巷使馆区境界,规定使馆区由外交团管理,界内不准中国人居住,各国有权常留兵队保护使馆。

第八款规定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

第九款规定各国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按照规定,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12处驻扎外国军队。驻军地点为:黄村(意大利),廊坊、杨村(德国),军粮城、塘沽(法国),芦台、唐山(英国),滦州、昌黎(日本),山海关、秦皇岛、天津(国际军)。上述各处及北京使馆区驻军总数为6000人。列强从此取得了在中国的驻兵权,不仅加强了对清政府的控制,而且为后来的中国政治发展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第十款规定中国政府必须在中国全境张贴永远禁止设立仇洋之会、停止科举考试、保护洋人等历次谕旨。宣布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者加入具有反帝性质的各种组织,违者一律处死;对一切反帝活动,各级地方官员应负责弹压,镇压不力者应予以革职。这样,清政府实际上成了替列强维持秩序的工具。发生反抗斗争的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列强借此夸耀自己的威风,企图磨灭中国人民的斗志。

第十一款约定商改通商行船各约。清政府在条约中表示同意按照列强的要求,订立新的通商行船条约,这当然有助于列强扩大对中国的经济侵略。

第十二款规定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由清朝近支王公主管,另设尚书二人,其中一人为军机大臣。列强提高外务部地位的主观理由是为了提高中国外交衙门的办事效率,与国际通行惯例一致,在客观上无疑培植了更便于执行卖国媚外政策的职业官僚。

很显然,《辛丑条约》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空前屈辱的奴役性条约。根据这个条约,列强进一步获取了中国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更多权益,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

一是巨额的战后赔款严重摧残了中国社会经济,加深了中国人民的苦难。这笔被称为“庚子赔款”的战争赔款是近代以来列强在中国所获取的最大一笔款项,本息合计多达98223万余两。这不仅使清政府的财政日趋枯竭,而且使中国的主权,诸如海关、常关及盐税等均被列强所控制。

除《辛丑条约》规定的庚子赔款外,还有各省、府、州、县分别与当地外国教会签订承担地方教案的赔款。这笔款项各地均有,只是数目多寡不同,多者二三百万,少者数十万。即便那些未曾闹过教案的省份,也或多或少地被摊派直隶教案中二三十万至十数万不等的赔款。据研究者不完全统计,地方教案赔款总额多达2270万。

除此之外,由于稍后国际银价的持续下跌,列强强行要求清政府以金代银进行支付。昏庸的清政府被迫屈服,于1905年确认庚子赔款为金付款,并且同意以800万两抵付1905年以前支付给各国的所谓亏损。仅此一项,中国实际上支付给列强的赔款远远大于辛丑和约上规定的数额。

二是武装使馆区的划定,特别是列强在北京至山海关的军事控制,使中国的行政权力受到了极大削弱,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国防能力受到了严重损害,而且由于列强在京津地区驻军,使中国的首都大门洞开,北京几乎成为不设防的城市,中国政治更容易受到列强的干扰与控制。

三是惩凶以及禁止发生义和团运动的地区五年内进行科举考试,并派员赴德国、日本向有关人员就被杀者一事表示道歉,为诸国于义和团运动期间被污渎及挖掘各坟茔,建碑涤垢雪侮等规定,不仅羞辱了中国人民和清政府,消弭了中国人民反抗列强侵略的斗志和意志,而且将镇压人民反抗外来压迫的斗争作为清政府的“条约义务”。这显然是近代条约体制建立之后增加的新内容,严重侵犯了中国人民的自由与权力。

总之,《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列强对中国的侵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清政府日趋沦为列强的附庸,成为“洋人的朝廷”,中国的半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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