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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简史——明朝军制

历史大观园 制度构成 2020-06-17 15:13:21 0


军事指挥系统

明朝建立后,明太祖朱元璋及其继承者大力强化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统治。因此,进一步加强皇权对军权的控制,是明代军事指挥系统的一个显著特点。

明初仿照宋元的枢密院制度,在中央设大都督府作为最高军事机构,节制内外诸军,“凡天下将士兵马大数,荫授迁除与征讨进止机宜皆属之”。洪武十三年(1380),出于加强皇权的需要,明太祖下令改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和在外各都司卫所。同时,又设立兵部,作为朝廷执政机构的六部之一。五府只管军籍和军旅之事,而人事、调遣和政令发布之权则移交兵部,“凡武职、世官、流官、士官袭替、优养、优给”,各府移文兵部请选,“都司卫所首领听吏部选授”。遇到战争,天子命将充总兵官,兵部签发“出兵之令”,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这样,明朝的军事就由五军都督府和兵部共同管辖,“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两个机构“合之则呼吸相通,分之则犬牙相制”,便于皇帝的操纵和控制。但到永乐年间,五府实权“尽归之兵部,所谓五都督者,不过守空名与虚数而已”。明朝中后期,兵部尚书或侍郎有时可提督或协理京营戎政,直接掌握京营训练,五府官实际上变成了一种虚衔。

在地方,起初在各省府设立都卫,洪武八年(1375)改为都指挥使司。各都司设都指挥使1人,作为地方的最高军事长官,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隶于五府,同时听命于兵部。明初各省都指挥使与布政使、按察使“并称三司,为封疆大吏”,且品级、地位也比布、按官高,威权甚重。但在对内对外的战争中,明廷照例派都督府官或公、侯、伯出为总兵官,事后还任。“后因边境多事,遂留镇守”,临时派遣的总兵官变为定设的官员,形成了镇戍制。接着,在内地的军事要害地区也派总兵官镇守,独任一方之军务。都指挥使的地位因此日益下降,逐渐变成总兵官的下属。洪熙元年(1425),明廷为加强对武臣的控制,又派文臣“于各总兵官处整理文书,商榷机密,于是有参赞参谋军务,总督边储”。宣德(1426—1435)和景泰(1450—1456)以后,朝廷派往地方的巡抚和总督逐渐变为定设的官员。巡抚往往加有提督军务或赞理军务、参赞军务的名义,总督更拥有总督文武、自总兵巡抚而下皆听其节制的大权,不仅地方的都、布、按三司归其管辖,连总兵官亦须听其指挥了。

卫所制与营伍制

明朝建立后,规定军队的编制采用卫所制。朱元璋渡江后,随着军队的不断扩大,编制不一,将校的称呼极为混乱。后来,他下令进行整顿,立部伍法,规定“有兵五千者为指挥,满千者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建立明朝后,刘基在这一基础上,奏立军卫法。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抵以5600人为l卫,1120人为1千户所,112人为l百户所。百户所下设2个总旗,每个总旗下设5个小旗,每个小旗有军士10人,“大小联比以成军”。全国的军队均按此制编入卫所,由小旗、总旗、百户、千户、卫指挥使率领。每个卫所驻地固定,军士皆有定数,将官设置亦有定例。各个卫所官兵分别隶属于所在地方的都指挥使司,再上辖于中央的五军都督府。

据《明史·兵志》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平定后,明朝共设17个都司、1个留守司,有内外卫所329个和守御千户所65个,军队兵额约有180余万。永乐时期,有所增改,都司增为21个,留守司2个,内外卫所增至493个,守御千户所359个,兵额也增至270余万。后来,军额又不断扩增,最高时除锦衣卫等不计外,共有额军313.83万名。洪武时的军队,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从征”,指原先参加朱元璋起义军的“诸将所部兵”;“归附”,指先后投降的元朝军队和其他队伍,即所谓“胜国及僭伪诸降卒”;“谪发”,指因“罪”被罚充军卒的;“垛集一,指被强制抑配为军的,具体办法是将民户每3家编为l垛,其中l户充役(正户),2户帮贴资助(贴户),后改“令正军、贴户更代充役”;元代军户,洪武二年规定:“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元代的军户在明代仍然是军户,必须继续充役。

为保证卫所的兵源,明朝实行世兵制,规定卫所军士和武官全部世袭,只有五府官及都司官为流官,由世职卫所官及武举选授。为此,明政府将军民严格分籍,卫所军及武官皆入军籍,称为军户,属都督府管辖,不受地方行政官吏的约束。军户优免1丁差徭,但需固定承担兵役,父死子继,世代为军,并随军屯戍,住在指定的卫所。若军户逃亡或全家死绝,由政府派员到原籍勾补亲族或贴户顶替,称为“勾军”或“清军”。

世兵制下的卫所军卒,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一人为军,全家便世代不能脱离军籍,而且与罪徒为伍,社会地位很低。他们需自备弓甲“胖袄”和入伍路费,“月粮”又十分低微,加上军官的克扣、虐待和役使,生活非常困苦。因此,匿籍逃亡的现象不断发生,致使卫所军队缺额。明中叶以后,作为卫所制经济支柱的军屯遭到破坏,军卒因月粮衣食没有保障而大批逃亡,世兵制逐渐走向崩溃,卫所制度也日趋废弛,明朝的军事力量因而不断削弱。到万历末年,全国兵额只剩下“一百一十六万有余”。

为了补充兵源的不足,明政府又实行募兵制。募兵曾是朱元璋起兵时扩大其军队的一个重要途径,明朝建立后因实行世兵制,虽也断断续续采用过,但规模都不大。明中期以后,由于边境形势紧张,兵力不敷,又开始大规模募兵。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后,曾“令各处召募民壮,就令本地官司统领操练,遇警调用”,京师也“募四方丁壮,隶勇敢营”。到嘉靖年问,为了对付日益加剧的边患,明政府更把募兵制广泛推向全国,并积极鼓励各地武官从事召募,“视其所召多寡而轻重其赏”,募兵的数量于是迅速增加,成为明朝军队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招募的士兵是种雇佣兵,不入军籍,不世袭,无须终身服役,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削弱。他们的待遇也比卫所军优厚,除免本身各差役,并享受比卫所军多的月粮,还可以得到一笔相当数量的安家银、盔甲器械银和鞍马银,一人应募,一家可资以养。募兵以营为单位编组训练,由具体负责召募的将领统帅出征,兵将相习,聚族不离。因此召募之兵的战斗力比卫所军大大加强,到明朝后期成为明军的战斗主力,“兵御敌而军坐守一”,卫所军主守或主屯,而由募兵负责征战了。

明代的募兵,在嘉靖以前,一部分归地方官府管辖,一部分由卫所代管。嘉靖以后,在原来镇戍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营伍制,募兵便实行独立的编制。召募来的士兵,一般都编入营伍,按伍、什、队、哨、总、营的形式编制,由伍长、什长、队长、哨官、把总、守备、都司、游击、参将、副总兵、总兵统辖,再上辖于兵部。营伍设置及人数没有统一的规制,视需要而定,一般而言从总兵到把总,所领之兵皆可独立为营。营官亦无定员,以需要而定。营兵服役期限一般都不长,战时召募入伍,事毕汰兵去营。一般皆随战事调发,亦无固定住地。这样,就在原有的卫所制之外,出现了营伍制这一新的军事组织形式,二者同时并存,“呼卫者日军,而募者日兵”。

京军与地方军的编制

明朝的军队,分为京军和地方军。京军的主要部分是京营,它由全国卫所军队的精锐部队组成,平时宿卫京师,战时为征战的主力。据《明史·兵志》记载,洪武年间,京营有48卫,“士卒之数二十万七千八百有奇”。明成祖迁都北京,将京营的步骑军分为中军,左、右掖,左、右哨,正式建立五军营。同时,每年调河南、山东、山西、大宁(今内蒙古宁城西)及中都(今安徽凤阳)卫军16万至京师操练,称为班军,隶五军营。后来,得边外降丁3000人,又建三千营。另外,又建立一支火器部队,称为神机营。这三大营俱上隶五军都督府,称五府兵,共72卫,兵额大约35万至40万,加上隶属京营的畿辅驻军和京操班军,京营劲旅不减七八十万。平时,五军营习营阵,三千营主巡哨,神机营掌火器,战时扈驾亲征。除了隶属五军都督府的京营,京军中还有两支不隶五府的亲军。一支是侍卫上直军,洪武时有锦衣、旗手、金吾、府军、虎贲等12卫,后增至22卫,专门侍卫皇帝,归亲军都指挥使司统辖。另一支是宣德八年(1433)建立的腾骧、武骧等四卫军,专职供养马役,“听御马监官提调”。此外,还有一些既不隶五军都督府又非亲军的卫军,如武功等工卫(隶工部)和长陵等陵卫。

明代的京营制度,后来屡有更易。正统十八年(1449)的土木之变,京营精锐丧失殆尽。兵部尚书于谦一面补充兵员,一面进行改革。他认为三大营各有总兵官,互不统辖,号令不一,“临期调发,兵将不相习”,是一大弊端。景泰二年(1451),从三大营中选出精壮军士10万人,分为5营团练,名曰团营法。翌年,将团营军士增至15万人,分为10营团练。10营共设总兵1人,受兵部尚书节制。未编入团营的军士仍归三大营训练,称为老营或老家。团营的设置,乃是对三大营编制的一种改进。成化年间(1465—1487),又选精壮军士14万,分12营团练,命12侯掌之,称为选锋,余军称老家,以供役作。正德(1506一1521)时,调数万边军入卫京师,设东、西两官厅操练,于是边军又成为选锋,12团营反变为老家。到嘉靖二十九年(1550),京营“见籍止十四万余”,经过改革,重新恢复三大营的建制,只将三千营改称神枢营,设总督京营戎政(武臣)和协理京营戎政(文臣)统辖,并募兵4万,“分隶神枢、神机”。此后,募兵数量不断增加,逐渐取代京营担负起征战的重任。

地方军的主要部分是地方的卫所军队。洪武、永乐年间组建的数百个卫所,除驻扎在京师的京营、侍卫上直军、四卫军和工卫、陵卫外,其余均为地方卫所。地方卫所的军队皆统于都司而上隶五军都督府,分别驻守在北方的九边、东南的海防要地和内地的军事重镇。后来,江南军士多用于漕运,江北军士多作为班军,进京操备,驻守九边的边军人数虽多,但分路把守,势分力单,“一旦有警,全借京兵”。募兵制广泛推行后,地方卫所军的作用也逐渐为募兵所取代。此外,洪武、永乐年间,周边少数民放地区归附后,明政府又陆续在当地设立羁縻性质的番夷卫所,“官其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赐以敕书印记,”。计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番夷卫所不隶五军都督府,而归兵部的职方清吏司管辖。

明朝的地方军还包括名目繁多的民兵。内地各府县有民壮、乡兵,边地和少数民族地区有土兵、达军、狼兵、士司兵,各地的盐徒、矿徒、僧徒也有各种名目的兵勇。民兵有佥派的,更多则是召募的,皆不入军籍。他们对维持地方治安起着重要的作用。“边省凡有攻剿”,明廷往往“就近调用民兵、土兵,故饷省而易集”。

军饷与屯田

明朝的军饷,依靠“屯粮”、“盐引”、“民运”和“京运”四个途径来解决。“屯粮”指由军屯士卒交纳的税粮;“盐引”指用盐引换取的商屯粮;“民运”指从民田上征收的税粮;“京运”指由户部太仓库拨付的存银。

明朝前期的军饷,基本上由“屯粮”和“盐引”解决。明朝建立后,明政府曾大规模推行军屯和商屯。开国之后,明太祖即“令军士屯田自食”,要求卫所军卒,一部分负责戍守,一部分从事屯垦。具体的戍守比例,开始没有统一的规制,洪武二十一年(1388)规定:“凡卫所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余卫所以十之四。”洪武二十五年改定全国卫所皆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守城。永乐二年(1404)明成祖又规定边地卫所“每百户止选老弱三十名下屯,替回精壮守城”,即七分守城,三分屯种。这样,就形成了内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边地七分守城、三分屯种的制度。不过,各地执行情况千差万别,“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地肥瘠、地方缓冲为差”。每名军卒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并可得到耕牛、农具的资助,收成之后须向政府交纳赋税,叫做“屯田子粒”。初亩税一斗,建文四年(1402)改为“每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收贮屯仓,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即亩税2斗4升。永乐二十年(1422)又改为亩税1斗2升,遂为定制。明初各都司卫所屯田数额高达896350.4顷。内地军屯“实收子粒,足以充军食之半”。屯粮不足的部分,由“民运”支付。边地卫所,屯田军卒比例较少,屯粮缺欠较多,如由“民运”支付,路途遥远,运费很高,于是明政府又大力提倡商屯。商屯就是朝廷利用对食盐的专卖权,招诱商人到边境地区出资募民屯田,把收获的粮食交给当地政府充作军饷,然后向政府领取“盐引”,到指定盐场支取食盐,贩卖获利。这就叫做“开中”法。洪武四年(1371)定中盐则例,规定商人按道里远近,交纳5石至1石不等的粮食,可向政府换取l小引(200斤)盐引。后来则例屡有更改,“率视时缓急、米直高下、中纳者利否”而定。由于商屯的发展,明政府“不烦转输”,便可“坐得刍粮,以佐军兴”。

宣德以后,由于官豪势要侵占屯田,将校侵暴屯卒,加以吏治败坏,军屯逐渐遭到破坏,屯田子粒逐年下降。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政府又于弘治五年(1492)令商人纳银代粟,“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商屯也随之废弛。再加上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农民大批破产流亡,政府从民田上征收的赋税不断减少,军饷开支只得仰赖于国库。从正统开始,明廷便需按年补助边镇守军的粮饷,称为“年例”,由京运支付。后来,随着募兵制的大规模推广,年例的数额不断增多。弘治年间,各边年例银约43万两,嘉靖时增至270万两,万历时高达480万两,此后仍不断增加。巨额的军费开支,成为明政府的沉重负担,最后弄到太仓银库空虚,入不敷出。到嘉靖后期,明廷只得采取饮止渴的办法,增加田赋,名为加派。从万历末年到崇祯十二年(1639),以辽饷、剿饷、练饷为名的几项加派,一共增赋1670多万两。超过常年岁入1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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