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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商业——商人

历史大观园 古代文化 2020-06-17 16:22:00 0


商人,顾名思义就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人。中国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史,在这历史的长河中,商人们以什么样的面目,什么样的姿态,渡过了这漫长的岁月?在这历史的舞台上,他们又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对历史的发展又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这一系列问题,都是处于当今商品经济大潮中的每一个人需要了解和应该知道的。了解和弄清这些问题,或许对于我们目前的工作会有所帮助和借鉴。所以我们想提供一些这方面的资料,把古代商人在历史活动中的画卷展示给读者,这里有商人曾经为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作出努力和贡献的一面,同时也有其曾经充当了各种角色而不甚光彩的一面。但总的来说,我们对商人在历史发展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是给予肯定的。

商人的产生与“商业”名称的由来

最初的商人是从统治者阶层中产生出来的。

在史籍《尚书·大传》中有这样一句话:“舜贩于顿丘”;史籍上还有过这样的记载:我国奴隶社会有一个叫殷商的王朝,其祖先叫王亥,在商朝还未建立之前,也就是在夏朝的时候,他就曾亲自驾着马车,载着帛,带着牛,到远方的部落去进行贸易,最远的地方曾到达过黄河的北岸。从上面的记载中可以看出,最早从事物资交换的人不是一般的普通人,而是掌握着部落大权的统治者。

在我国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有了剩余的生产物,氏族部落之间、氏族内部之间开始了剩余生产物的交换行为,这时期的交换还处于非经常性的、以物易物的原始阶段,其交换行为还没有形成一种脱离生产、专门从事此项活动的职业。

到了夏代,私有制的确立,使人们对财产占有的欲望进一步强化,私人占有大量社会财富的现实也逐渐多了起来。以奴隶劳动为社会生产主要支柱的夏代奴隶社会,是建立在残酷剥削奴隶的基础之上的,大量的劳动力投入到生产领域,有身份的奴隶主贵族,迫使大量的奴隶除用于家内劳动之外,更多地使用他们从事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社会的分工更进一步明确,因此,社会生产力也进一步提高。例如,在农业方面,大家知道夏代人发明了节气和干支记日法,制定出了历法——《夏时》、《夏小正》,他们开始利用已掌握的季节、气候知识来指导农业生产。还有更为大家所熟知的大禹治水的故事。他“尽力乎沟洫”,变水害为水利,为农业生产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夏代的农业,其产品产量不但增长了,种类也增多了,粮食开始有了剩余。再比如手工业,在不少的传说中,夏代已开始了铸造铜器。《越绝书》上称:夏禹“以铜为兵”,在《左传》宣公三年的记载中,有记载夏禹铸九鼎的事情。根据考古发掘和出土物器证明,铜器的铸造,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手工业部门。夏代的奴隶主贵族普遍的爱酗酒,相传禹臣仪狄开始造酒,少康又发明了秫酒,制酒工艺相当发达。传说中任姓的奚仲,由于善造车,作了夏朝的“车正”,被封于薛(今山东滕县东南)。铸鼎、酿酒及造车等,都需要比较复杂的工艺和经验,可以想见,当时手工业的社会分工比以前发达多了。

从公元前16世纪开始的商代,是有可靠的物证和文字记载的奴隶制国家,其农业、畜牧业、手工业比夏代更为发达。农业工具基本为木、石制作,收获谷物用石镰、,或用蚌磨利的镰,石铲和骨铲在商代遗址中为常见之物。商代的手工业种类很多,分工颇细。郑州和安阳的商代遗址中就曾发现了石工、玉工、骨工、铜工的手工场所。另外,作为交通工具的马车已有实物出土;作为流通的媒介物——货币,以贝为主也普遍使用起来。到了商代的后期,固定的都城已经出现,在卜辞中还有大兴土木建城邑的记载。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的能力大大提高了,生产品有了剩余并大大的丰富起来,再加上货币的出现,交通工具的改进,城邑的兴建,为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为商品交换发达形式的专门化商业的出现,提供了前提条件。从大量的史料和出土的文物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商代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商品生产已经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便是社会上的交换活动逐渐频繁活跃。如在现河南省的安阳、汲县等地周围,当时是手工业发达之地,也是商品集中交换之处,形成了“日中为市,交易而退”的情景。逐渐地商业开始从农牧、手工业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行业。商代的商业活动主要是为大大小小的奴隶主服务的,较频繁和热闹的交换活动是奴隶主贵族之间以及商朝与周边各国之间进行的珍奇异宝、牛马及奴隶的交换。这些交换活动绝大多数是奴隶主贵族进行的,他们或者亲自进行买卖活动,或指使手下的奴隶来进行。所以最初从事商品买卖者是从奴隶主贵族这个特权的阶层中产生出来的。

那么为什么从事物资交换的行业叫“商业”,做买卖的人叫“商人”呢?这与商朝的历史有很大的关系。前面说过,商朝的时候,社会经济比以前有较大的发展,劳动产品丰富起来,于是人们便开始从事大量的物资交换活动,随着交换活动的经常进行,产生了一批不从事生产而专门从事交换,并以此来牟取利益的人。由于从事这项活动不用付出艰辛的劳动就能赚得不少的财物,时间一长,从事这项活动的人就愈来愈多了,所以在商朝就形成了好做买卖的风气。逐渐地商朝人也就有了很强的做买卖的能力,人们常说“殷人(指商朝人)重价”,指的就是商朝人特别看重做买卖。

商朝经历了600多年的时间,到最后一个国王商纣王的时候,由于他为人残暴,又极其昏庸,导致臣民对他的不满。居住在陕西岐山一带的周族部落见商纣王的统治岌岌可危,于是联合其他几个部落,对纣王进行征讨。当时周族部落的首领叫周武王,他率兵伐纣,进行抵抗的商军见大势已去,纷纷倒戈,同周武王的军队一起灭掉了商朝,商纣王自焚而死。

公兀前1066年,周武王建立了一个新的国家,这就是我们称之为西周的王朝。商朝被推翻了,它的遗民后来被周王朝的统治者从其故地朝歌迁居到距离周朝国都较近的洛阳东郊一带,并派兵严密地监视着他们。为了解决这些人的生活问题,鉴于他们曾经有过的做买卖的习惯,于是,周王朝的统治者就打算利用他们的专长,让他们牵牛驾车到各地贩运物产,一来解决他们本身的生计,二来满足周朝统治者对各地物产的需求。于是,商朝遗民大胆放手做起买卖来了。久而久之,人们便习惯地称做买卖的人为“商人”,称其出售的货物为“商品”,而专门从事物资交换的这一行业为“商业”了。

官营商业的出现

公元前1066年,周族部落推翻了商朝奴隶主政权,建立了西周王朝。西周的统治者从建立王朝一开始对农业就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对工商业也没给予轻视。在他们看来农业生产粮食,手工业制造各种器具,商业则使生产物得以流通,三者各司其职,各有各的作用,“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农、工、商都是立国不可缺少的条件。有了这样一个认识,西周的统治者对工商业便采取了容纳、扶持的政策。有时他们还有意的发展工商业来弥补农业上的不足和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在《逸周书·大匡》中,周文王就有一篇专门提到商业的诏告,即《告四方游旅》,诏告中说:“告诉四方的商旅们,渡口有船,途中有店,所到之处就如同到家一样。如果货币面值小,买卖不方便,就铸币值重的‘母’币用来与原有的轻币‘子’币共同流通,以方便商旅,使其交易得以顺利进行。……不要使市场上的货物匮乏,要使物价合理稳定,这些都是为了百姓生活安定”。从这篇告示中可以看出周朝的统治者没有限制工商业,而是提供方便条件,招徕商人,方便商业经营,以此作为惠养民众的经济措施。

既然周朝的统治者认为工商业是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经济部门,那么如何扶持和发展它,如何使其为稳定和巩固周朝的统治服务,把持和操纵工商业便成了周朝统治者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

早在商朝的末期,由于商品交换规模的扩大,奴隶主贵族已开始把经营活动交给手下的奴隶或家臣来进行,慢慢地从亲自进行的交易活动中退了出来。到了周朝建立之后,情况更是如此。大部分的商品交换活动都是由奴隶进行的,奴隶主贵族操纵工商大权,坐享其利。周朝统治者为使工商业成为维持其统治的支柱,便着手对工商业及从事这些行业的奴隶们加以控制,于是把工商业者们组织起来,由官府设立“工正”、“工师”、“工匠”等官吏管理手工业;设立“贾正”管理商业和从事商业的奴隶。对工商业及工商业者,周统治者又作了明确而又严格的法令规定,这样便把工商业及工商业者控制在政府的手中,由政府加以管理,这就形成了我们所说的“工商食官”,即从事工商业的劳动者皆由官府供养,皆依附于官府,他们要为官府从事生产和交换活动,其衣食住行都由官府供给,形成了官办性质的工商业。

在官府的控制下,这些工商业者们,在身份上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如统治者曾规定“处商就市井”,“士大夫不杂于工商”;工商业者必须“各守其业”,不得改行;同时还要把他们按人户编制起来,聚族而居;平时只准他们坐市贩卖,不准随意迁徙改业,等。虽然在政策上对工商业有着严格的规定,在措施上对工商业者有着明确的限制,但是,无论从统治者角度,还是从民间的角度来看,对工商及其从业者都没有予以轻视,其社会的、政治的地位不是很低下的,又因为是由他们来供应统治者所需所用的,虽身为奴隶,有的时候比一般的奴隶身份还高一些。以上这些便构成了西周时期商业及其从业者的特点,也构成了中国历史上由政府全面掌握和管理工商业的一个特殊历史阶段。

自由商人的形成

西周、春秋之际,奴隶制度开始崩溃,历史开始了新的转折。旧的生产关系中开始孕育着新生产关系的萌芽。首先在社会经济的主要部门农业经济中,逐渐有了新的封建关系的因素,特别是铁制农具和牛耕的普遍使用,更促进了这一新因素的迅速增长。西周时期实行的“工商食官”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被冲破,加在工商业者身上的限制与束缚逐渐解除,许多庶人从经营工商业中暴发出来,成为新的有产者,其特征就是在他们手中拥有着巨量的财富,形成了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商人群体,特别是到了春秋后期,私营商业人数大量增加,以至取代了官商而成为一个庞大的商人阶层。中国历史上具有典型意义的真正的商人就是从这一代商人中开始形成的。这一代商人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他们有权自由贸易即有权自由议价、自由收购、自由运销,摆脱了官府的控制。

由于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自由商人的出现,人们对商业和商人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在春秋时期的文献中,对商贾已经有了全面而确切的定义,对从事商业的人员大致分为两大类,称谓上一叫做“商”,一叫做“贾”。“商”系指专门从事远路途贩运、趸买趸卖者,这些人的特点是常年在外、服牛辂马、负任担荷、周流四方;“贾”系指专门从事直接向消费者售卖货物者,这些人的特点是有固定的销售地点,即“居肆列货,以待民来”。因此在民间形成了“行商坐贾”的说法。

春秋时期,各个小的国家为求其生存和发展壮大,一些大的国家为求得争夺霸主的地位,千方百计发展经济。各国统治者都清楚地认识到,要使国富民强,只依靠农业是不行的,必须工商各业全面发展。因此一些国家的统治者非常重视工商业,尤其是对商业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和扶持,涌现出了像当时的周、齐、郑、晋等重商国家。齐国乐临渤海,是西周建国时封给太公望(姜子牙)的领地,因为“地泻卤,人民寡”,太公望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发展手工业和渔、盐业上,使齐国开始富强起来。以后管仲相齐,他本人出身于商贾,精通商业,于是他进一步“徼山海之业”,发展商品生产,主张与他国通商贸易,同时采取了“关讥(查)而不征,市廛而不税”的轻赋薄敛的商税政策,使齐国一跃成为东方强国,齐桓公首先在诸国中称霸。在卫国,卫文公采取“训农、通商、惠工”政策,也使卫国很快得到复兴。郑国在子产执政时期,也非常重视商人利益。他曾向人说起“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的故事,以示他对商人的重视。在这个故事中提到了郑国的祖先郑桓公依靠商人的帮助,共同开发了当年郑桓公从周宣王那里得来的封地——械林(今陕西华县)。由于辟草菜,开荒地,劳动繁重,商人们在创业中起了开拓者的作用,因此郑桓公给了商人们以极大的优待:解除了他们的奴隶身份,给予自由民的地位,在经商活动中给了他们经营自由权。郑桓公还与商人们订了一个盟约,只要商人不背叛公家,公家就不强买或夺取商人的货物,不干涉商人的经营,商人有值钱的宝物,公家也不过问。双方就是在这样一个誓约之下,互相合作,商人获得了利益,郑国也强大起来。

经过春秋时期各诸侯国长期征战和兼并,到战国时便形成了齐、楚、燕、韩、赵、魏、秦七雄对峙的局面。各地新生产关系的代表者——地主阶级先后取代奴隶主阶级掌握政权,生产关系的变化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农业、手工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各地、各诸侯国之间开辟了广阔的商路,开展了广泛的商品交流活动。借此大好时机,不仅各地商人,甚至“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宝之君”也都投入到了商业的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盛况。商业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鼎盛时期,一些大的商人应运而生。由经营致富的,上自贵族,下至庶民,其中有几位赫赫有名的大商人,成为炙手可热的时代骄子。范蠡,原是越王勾践的大夫,帮助越王治理国政。后来他弃官经商,来到居“天下之中,诸侯四通,货物所交易”的商业中心陶(定陶,在今山东定陶县西北)。在这里,他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结果19年之中三致千金,成为巨富,当时人称他为“陶朱公”。白圭,又是一位与范蠡齐名的大商人,在商业经营中有一套自己的经营思想,归纳起来,用八个字来概括就是“人弃我取,人取我与”。他在经营商业中讲究用计谋,行动还要果断,在总结前人经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经商原则,很快成为商人中极具代表性的人物。他的商业思想和原则也被后世商人所认可,故《史记》称“盖天下言治生祖白圭”。子贡,是出生在卫国的一位大商人,他先在鲁国、卫国做官,后来就学于孔子。他经商主要是搞长途贩运,驾御成队的马车,转贩于各国,最后“家累千金”。子贡经商最大的特点是“不受命于官”,完全以个人的财力“市贱鬻贵”,成为自由商人的代表。他在当时很受人尊重,就连各国的国君都以上客之礼来款待他。以上谈到的是几位大商人的代表。另外,还有大量的中小商人,这些人或肩挑背负,或自产自销,或坐市守列,或零贩零售。总之,在这一时期里,人们把经商作为一种发财之道,社会上出现了一个经商的热潮,在人们的头脑中也认为“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因此,弃官、弃学经商,甚至弃农经商的社会现象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自由商人出现了,这些商人靠着贱买贵卖和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同时他们又受到官府的保护,所以大量的商业资本在他们手中积聚起来,有了财富,他们可以左右和控制当时的经济,甚至通过经济手段又控制着统治者的政治决策。因此,在春秋战国时代,商人们经济上有实力,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亦不受歧视,度过了他们最美好、最辉煌的时代。

低贱的社会地位

随着商业的发展,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商业与农业间、商人与新兴的地主阶级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春秋战国时期庞大的商人资本和社会势力,经济上可以“与王者埒富”;政治上“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生活上有“田池射猎之乐,拟之人君”。这些都对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利益造成侵害,对其正在形成和巩固中的统治地位形成威胁,引起了地主阶级强烈的不满,因此,从战国后期开始,情况出现了新的变化。在魏国,李悝为相时,首先提出了要“尽地力之教”,即大力开垦荒地,充分利用地力,发展农业。在他提出的主张和国家政策的实施中,带有极为明显的重农倾向。后来商鞅在秦国辅政,继承了李悝的重农思想,提出了“耕战”政策,同时又开始采取了抑制商业发展的措施,因为在他看来,农与商是一对矛盾,农民们在向国家承担赋税、徭役之外,还要受商人极大的剥削,商人们以不等价交换、高利贷盘剥和囤积居奇、买贱鬻贵等各种手段,来“牟农夫之利”,加速了农民的贫困化。因此,要发展农业,必须抑制商业。为此,他在秦国实行变法,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农抑商政策,最为突出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身份上限制从事商业的人数,对商人及其家庭成员增加劳役负担;二是从经营上限制商人经营商品的范围,如由国家独占山泽之利,实行盐铁专卖,粮食的买卖也由国家来管制;三是重征商税,即“重关市之赋”。这样便使国家控制住了商业大权,扼制了商人势力的膨胀。秦统一六国之后;继续奉行重农抑商政策,秦始皇在建立秦王朝之后不久便在琅琊石刻碑文中明确书写了八个大字:“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就是要举农业、抑商业,使从事农业者富裕起来。在统一战争过程中,每征服一国,便迫使当地商人离开本乡,令其迁往外地。统一全国后,又“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其财产的大部分被公家没收。汉承秦制,在抑商方面,汉王朝在制定的措施、办法方面更臻完备,推选的手段更加强硬,态度更加坚决。汉高祖的时候,曾下令“贾人毋得衣锦绣、绮、”,“毋得操兵,乘骑马”,“不得衣丝乘车”,并“重租税以困辱之”。到汉武帝时,对商人的限制更为严厉,在盐铁经营上,继续实行官营政策,从生产到销售都由国家垄断;颁布“算缗令”,即向商人和高利贷者征收财产税。在这项政策的推行过程中,曾一度遭到豪富商贾的抵制,汉武帝又采用强硬手段,实行“告缗”,由杨可主持此事,在全国展开。所谓“告缗”;就是对隐匿财产不报,或报而不实的,没收其财产,并奖励告发者,查实后给予所没收财产的一半。在杨可的主持下,使者到各地稽查,于是便出现了“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的情况,所没收的财产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地大县有数百顷,小县也有百余顷,中等以上的商贾大批破产。

秦汉两朝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使商人一改春秋战国时期的状况,由巅峰一下子跌入低谷,商人处境十分窘迫。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无不奉行由秦汉所开创的抑商之举,把这种具有中国封建社会特色的经济行为和具有极大社会影响的大政方针贯彻封建社会的始终。

强大的经济实力

秦汉之后,商人没有了政治地位。但是,大家知道商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行业,不管政府重视与否,它都要存在并发展,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上,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代政府虽都采取对商业的抑制甚至是打击的政策,但商业仍没有停滞发展,商人作为这一行业的操持者,一直顽强地生存下来,这是因为社会的需要。有这样一个行业,有这样一批人生存于社会,它必然地、无时无刻地要参与社会活动,成为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从秦汉、隋唐、宋元到明清,商业在经济领域发挥的作用,商人在社会范围内异常的活跃程度都是不可低估的。

历代王朝都曾制定出了多多少少、不同程度的“重农抑商”政策并予以实施,历来的方针,使人们对商业和商人愈加轻视,在政治领域,商人完全是被排挤在外的,不仅如此,其地位还很低下,常常被当作“贱民”来看待,但是,经过长期的积累和发展,随着封建社会内部新经济成份的不断出现,商人们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他们的富有程度,常常用“富可敌国”来形容。特别是到了封建社会的后期,商人们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参与政治,涉足各种社会活动,组织起代表本阶层利益的社团,成为能左右社会发展的一股强大的势力。这股势力,在政治上、社会上,在经济领域甚至文化领域都发挥着极大的作用。

在整个封建社会,除皇室以外,最富有的人就是商人,有时甚至连皇帝也自叹在财富的占有上不如商人。唐朝的时候,在京城有一位巨商叫王元宝,他非常的富有,富到什么程度呢?据说他以金银为壁,用钱铺地。唐朝的玄宗皇帝深有感触地说:“至富可敌贵。朕天下之贵,元宝天下之富,故见耳。”清朝的时候,盐商的势力非常的大,通过做盐的买卖都发了大财,特别是经营淮盐的盐商们,他们集中居住在淮盐的中心地——扬州。在扬州,商人们极尽奢侈之能事,对此,清朝的世宗皇帝说过这样一段话:“夫节俭之风,贵行于闾里,而奢靡之习,莫甚于商人。衣服屋宇,穷极华靡;饮食器具,备求工巧;俳优伎乐,恒舞酣歌;宴会戏游,殆无虚日,金钱珠贝,视为泥沙。各处盐商皆然,而淮扬为尤甚。”这种豪华的生活,不是一般的有钱人能做得到的;这样的排场也许连皇帝也很难做到。无怪乎清高宗乾隆皇帝感叹地说:“富哉商乎,朕不及也!”

向地主阶级的转化

秦汉的时候,政府对商人的活动严格限制,其目的就是限定商人的身份,不让其任意转化,特别是对商人向地主的转化,曾有过明确地规定。西汉政府规定:商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不得买地做地主;东汉时政府也明文禁止商贾兼做地主,叫做商者不农,农者不商,禁民二业。但是商人随着资本的积累,不断地从事于购置土地的活动。因为土地是根本,是保存财富的一种极为可靠的方式。那种“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观念已深深地扎根在人们的头脑里。再有地主的身份要比商人的身份优越的多。所以,政府虽明令禁止,但商人置地,向地主转化的趋势是无法扼制的。

隋唐之后,商人的实力更加壮大,商业资本向土地的转移,其势头更为强烈,有人形容唐朝的情形说:“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这种情况到处都是,而且成了“因循亦久”的事情了。特别是到了中唐以后,均田制被破坏,政府已不再干涉土地的兼并,大量土地被商人买下。唐文宗的时候,江淮诸道的富商大贾们,“并诸寺观,广占良田,多滞积贮”。有一位地方官在河阴这个地方要修筑城廓,经过勘测,其所用之地“皆富家大贾所占”,可见富商占地数量之多。

宋朝是被人们视为“不抑兼并的朝代”,赚得大量钱财的商人,当资本无处投放的时候,遇上这样一个宽松的环境,便大肆购置土地,向地主身份的转化速度,大大地加快了。

宋朝之前,地主阶级中是以士族地主占主导地位的,到了明代,缙绅地主占了优势,可是到了清代,庶族地主的势力很快崛起,在地主阶级中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这所谓的庶族地主,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就是由商人转化而来的,也就是所谓的新兴商人地主。清朝中叶有人这样说过:“约计州县田亩,百姓所有者不过十之二三,余皆绅衿商贾之产。”这样一种说法证实了商贾占田为数不少。有了田地,成了地主,其势力在整个地主阶级中当然会壮大和成长起来,最终成为了一股强大的地主阶级中的新兴力量。

向官僚阶层的渗透

向官僚阶层中渗透,成为官僚队伍中的一员,是商人梦寐以求的事情。所以,长期以来商人们通过不同的途径一步一步地把脚迈进官僚队伍中去。为达到这样一个目的,商人们使用了各种手段:

其一是与各级官吏进行结交。商人千方百计结交政府官员,通过两个途径,一是业务关系。在各级官员中从事商业活动的大有人在,利用这种业务关系,官和商便结合起来;二是经济拉拢。商人为寻求政治靠山,以贿赂等手段,给各级官员以好处,这样官与商也就结合到一起了。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结交愈来愈深,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愈来愈密切。特别是到了封建社会中后期,随着商人地位的提高,其名声也大有好转,因此,同商人结交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已没有什么所顾忌的了。

在汉代,商人与官僚们已开始有了接触,不过还不很明显。隋唐以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双方的接触趋于明朗化、经常化。《隋书·刘防传》中记载身为大将军的刘防常常接待富商大贾,达到了朝夕盈门的程度;爵位至许国公的宇文述同富商大贾常常聚会。进入唐朝之后,商人结交官僚之风更为炽烈。如唐高宗时长安富商邹凤炽,就常与朝廷显贵游乐,他所结识的官僚数目甚为可观;唐武后时,蜀商宋霸子等能参加宫廷中的宴会和内殿的赌博活动;玄宗时京师的巨商王元宝等人,可随意出入宫廷,谒见皇帝。商人与官僚结交,甚至与皇帝都有了往来。到了宋代商人与官僚们不仅仅只是交往了,而是通过交往,商人谋得了官职,直接转化成官僚了,如北宋末年苏州大商人朱匡,因结交蔡京、童贯而得官;英州茶商郑良,结交宦官,得官至秘阁修撰、广南转运使;福建提举市舶张佑,原来也是泉州的大商人,因为“交结权幸”才“猎取名位”。还有一些官员在知道调任京官后,立即找到富商巨贾,向他们“预贷金以为费”,等上任后再予偿还。商人们得到权贵、高官的庇护,不仅可以在商业上赢利,而且还能为自己获得一官半职。到了明清的时候,商人结交官僚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了,甚至在官僚行列中出现了能结交大商人而感到荣耀的风气,更多地和商人交友,与商人来往成为了一种时尚。曾经有人这样感慨地说:“曩昔士大夫以清望为重,乡里富人,羞与为伍,有攀附者必峻绝之。今人崇尚财货,见有拥厚资者,反屈体降志,或订忘形之交,或结婚姻之雅,而窥其处心积虑,不过利我财耳,遂使此辈忘其本来,足高气扬,傲然自得。”

另外,就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官僚行列,科举是从隋朝之后各封建王朝设科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在这之前,官吏的选拔采取所谓的“九品中正”制度。东汉末年,曹操当政的时候,提倡“唯才是举”,延康元年(220),曹丕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推选各郡有声望的人出任“中正”,将当地士人按才能分别评定为九等(九品),政府按等选用,谓之“九品官人法”。曹芳时,司马懿当政,于各州设大中正,任用世族豪门担任,选取原则不是以“才能”而是以“家世”为重了,从此便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九品中正制度成为了世族地主操纵政权的工具。隋朝建立之后,由文帝打破了这种制度,于开皇七年(587)设立了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隋炀帝时开始设置了进士科。唐朝于进士科之外,又设置了秀才、明法、明书、明算诸科,又有一史、二史、开元礼、童子、道举等科。武则天当政时,又实行了由她亲自进行殿试的办法,并增设了武举。在诸科之中,惟进士科为常设,也最为重要。科举制度从隋唐开始建立、健全起来,一直到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推行学校教育,科举制度才予废除。

隋朝和唐朝前期,由于统治者推行“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的政策,商人及其子弟是不准参加科举考试的。唐中期以后,政府不再重申关于商人人仕的禁令,这是因为商人们已经通过其它手段,以他们的经济地位和实力,加入到官僚行列中,商人做了官的已大有人在,在这种商人已“预于士伍”的现实面前,只得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商人们想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手段,名正言顺地进入官僚行列。于是逐渐地就有一些商人及其子弟参加科举考试来谋得官职。但这种情况还仅仅是个开端,真正通过考试而谋得官职的商人还很少很少,只是极个别的现象。到了宋朝,虽然政府在政策上仍明文规定有九类人,其中包括工商杂类人等“不得与士齿”,禁止“工商杂类”参加科举考试和做官,但很快地这种禁令就放宽了尺度,允许商人中的“奇才异行者”应举。这表明了官方的态度有所缓解,商人参加考试情况多了起来。宋真宗时,家产甚富的茶商侯某,其子在大中祥符八年(1015)进士及第,后来授予了真州幕职官;宋徽宗宣和六年(1124)举行殿试,宦官梁师成接受了一百多名巨商富豪的贿赂,每名所献至七八千缗,皆予登第;还有一位饶州鄱阳士人黄安道曾屡试落榜,无奈之下他当了商人,后来他仍不死心,又参加乡试,最后参加了礼部试,终于中榜。这些事例说明宋代,尤其到南宋时,商贾及其子弟可以参加各级科举考试了。为了顺利参加科举考试,到了唐朝末年,已有大批的商贾子弟在地方官学中出现了。

隋唐时期,商人及其子弟可以参加科举考试,这方面的事例已经很多,但是通过考试而做官的还很少。这种情况到了明清时期又发生了变化,商人及其子弟不仅参加科举考试的人数增加了,政府还为居住他乡、长年在外的商人子弟参加考试提供方便。同时通过科考而做官的情况也多了起来。

在科举考试中,商人子弟是一支非常有实力的群体。由于他们资财充裕,有很优越的学习条件,在每次的科考中,都有大批富商子弟中考,政府对他们也很重视。例如在有名的晋商、陕商中有许多盐商曾在扬州定居,其子弟不能回籍考试,于是政府就在扬州设立了商籍,每逢岁考,童生取入扬州学府,并有定额。还有一批定居在扬州的徽商,其子弟回原籍考试也很不方便,曾任江苏织造的李煦在清康熙五十七年(1718)上奏,转达徽商让其子弟按晋、陕商人之例,也在扬州学府取名额的要求,康熙皇帝让李煦同运使商量,后商量妥当,同意在扬州参加考试。由此可见清政府对商人子弟参加科考的重视。

参加科考只是商人跻身仕途的一种手段,最后目的是当官,商人的这一目的事实上也达到了。举晋商中考为官的几个例子,可见一斑:李植,大同人,先辈业盐,为明万历进士,官至兵部侍郎;高帮佐,襄陵人,其父业盐,为万历进士,官至参政;杨义,洪洞人,先辈业盐,为崇祯进士,官至工部尚书;李时谦,襄陵人,其父业盐,为清顺治进士,官至陕西盐粮道;周兆兰,霍州人,其父业盐,在乾隆时举于乡,官至知宁都州;薛纶,无城卫人,其弟为盐商,为嘉庆进士,官至中宪大夫陕西按司,是边兵务副使;李承式,大同人,其先辈业盐,为嘉庆进士,官至福建布政使,等。在徽商中这一类的例子就更多,如徽州人曹文埴,官任兵部尚书,其子曹镆,曾居住扬州经营盐业,后来中了进士,当了翰林侍读;歙县人吴杜,世代以盐荚为业,客居扬州百余年,乾隆乙未、戊戌两科,他与其兄吴绍炼同中进士,入翰林;仪征人郑钟山,以经商为业,其子郑宋彝,中进士后在刑部当了官,等,这些都充分说明,商人及其子弟通过科考已大量为官了。

其三,商人有钱有财,又往往利用金钱买官来做。在封建社会的中期,随着封建统治的不断腐化,为解决财政危机,封建统治者想出了卖官的办法。在唐代卖官度牒之风就非常的盛行。据《玉泉子》记载,自宰相乃至县令等各级官职皆标价列肆出售,商人们纷纷用钱买官、纳银求职;唐僖宗时因国库虚竭,便向商人借贷钱谷以应急,凡能应急者即给予御史等官职。宋朝从建立开始就使用卖官鬻爵的办法从富户豪商手里搜罗钱财,宋徽宗大观四年(1110),就曾有人这样说过:一些豪猾兼并之徒、屠酤市贩之辈,用3200贯可买一个假将仕郎,4500贯可买一个三班借职,6000贯可买一个三班奉职,买官的富商大贾们约以千计。到南宋时,商人买官的现象更为普遍,曾有人这样说:富商大业之家,多以金帛窜名军中,侥幸补官及假名冒户,规免科须者比比皆是。

到了封建社会的晚期,封建统治的腐朽和政治上的腐败进一步加剧,政府卖官鬻爵的情况更为严重,为有钱的富商彻底打开了钻营仕途的大门。政府卖官是通过所谓的“捐纳”手段进行的。“捐纳”就是政府在财政上有急需时,如发生灾害、进行战争等,要求有钱商绅资助,官府给予官职。大家知道,有什么样的人拿得出钱来捐给政府呢?只有那些家有百万金的巨富商人们,所以捐纳做官有相当一部分是商人。捐纳之风最为炽烈的是清朝,特别是乾隆之后,此风大盛。在嘉庆《两淮盐法志》“捐纳”条中,就记载了从康熙到嘉庆年间有名的淮商巨大的捐银数量以及政府给予他们的职官。其中身居要职和高位者亦为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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