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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商业——商团

历史大观园 古代文化 2020-06-17 16:21:20 0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相应地商人的社会活动也日益活跃起来,商人们在社会上经常抛头露面,成为社会活动最为积极的参与者,有时甚至是组织者。

谈到商人的社会活动,也就是商人的社会生活,主要的是从两个方面反映出来,一是商人们组织的社会团体,二是商人们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商人们的团体即社会组织,主要的是由于商务的关系或地域的关系而形成的,其形成和发展也有其自身的过程和规律,经历了一个不断壮大、逐步完善的过程。

最初的行业组合——“行”

最早的商人组织还处于一种朦胧的、主要的是便于官方管理的状态中,并非是商人自发或有着明确业务目的而组织的。

最早的组织,我们所见到的史料记载,就是唐宋时期出现的“行”。这种“行”还不只包括商人,还包括手工业者在内;但它又不是商人和手工业者的组织,而是由商人和手工业者所开设的店铺的组织。

前面曾提到了在各个都市里,商业区域都是有着一定的界限、被官方所指定的,这种专门从事商业的区域叫做“市”。到唐朝的时候,在商业区内的商肆店铺,根据它自己经营行业的种类,同类的商肆店铺集中在一起,这种集中在一起的同类商店就叫做“行”。因此,在各个都市中的市,就是由许多的行所组成的。

那么同类商店为什么集中在一起,又是如何集中在一起的呢?原因很简单,主要的是官方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组织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官方的管理,其所谓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官方如何更好地、更有效地向从事工商业的人们征敛税收、摆派杂役。

在行内开设店铺的同业商店,自己也形成了一种组织,它的组织也称为行。属于这种组织的商人就叫做行人、行商、行户等等。每行当中都设为首长,称为行头、行首或行老。这种人是同业商店区街的首长,同时也是它的组织的首长。

这时期形成的行,还不能认为它是工商业者保护自身利益的组织,而是官府对工商业者进行统治和征敛的工具。那些所谓的行头等人实际上代表着官府的利益,相当于为官府在市场上掌握政令的一种职官。到了宋朝,这种情况就非常的明显了。《都城胜记·诸行》中明确记载说:“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行头的主要职责就是在本行业内帮助地方官进行统治,史料也有明确的记载:“司县到任,体察奸细盗贼阴私谋害不明公事,密问三姑六婆,茶房、酒肆、妓馆、食店、柜坊、马牙、解库、银铺、旅店,各立行老(即行头)察知物色名目,多必得情,密切告报,无不知也”。可见,行头、行老等充当的是官府的耳目。

尽管是这样,“行”具有着明显的官方组织的性质,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行”的产生确实是在城市工商业发展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工商业者的增加及其经济实力的强大,政府是不会将其组织起来并对其征纳税收的。而且,我们还应该看到,“行”虽然带有官方组织的性质,但它本身为同业工商业者提供了活动的形式,同时它也多多少少起着维护同业工商业者利益的作用。比如《梦粱录》卷十九《社会条》中提到,在神的诞生之日,诸行要一起献祭品、行祭礼,如七宝行献七宝的玩具,青果行献时果,鱼儿活行献各种的龟鱼等,表明各行互相协力,同祭神佛;再如行在维护各自利益方面也有表现,如各行组织在一条街上,其本身就带有商业独占的性质,绢的商业由绢行的商人独占,金银的商业由金银行的商人独占,特别是宋朝以后“市”的制度被废除,商业独占某个区街的形式被打乱,各行所经营商品的权利受到了威胁,这时“行”作为维护本行商人经营独占商品的作用更为突出,你如果要经营某一个行的商品,就必须首先要加入那个行,否则你就没有经营其商品的权力和资格。那么行头、行老也不仅仅只是代表着官方的利益,为官方进行征索活动,他也从事一些与经营有关的活动,比如,各行发货给各铺户的时候,商品的价格就是由行头、行老来确定,可见行也参与商业经营活动。

商人的业务组合——“帮”

唐宋时期出现的行,是带有极鲜明的官方性质的组织,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扩展;行已经不能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了,商人势力的不断扩大,也再不能忍受行的限制了,所以到了明清时期,行已经不是工商业者的主要组织形式了。他们根据自己商业活动的需要,通过各种关系,组合成有一定业务联系的组织,比较普遍的形式就是“帮”,也称“商帮”。

“帮”主要是因地域关系而组成的,也有因业务关系而组成的。比如山西商人长途贩运,流动于江河湖海的有“船粮帮”,行走于沙漠险路的有“骆驼帮”,还有车载马驮的“车帮”、“马帮”等等;帮在坐贾中就更多了,比如在一些商业繁兴的都市里,商人们差不多都有自己的帮,如川帮、广帮、宁波帮等等。都市里的商帮一般是按籍贯组织的,也有按经营商品专长与特点组织的,如江南的帮多半经营鱼、盐;江北的帮大多经营盐、丝;河南的帮大多经营药材等。《清稗类钞》上说:“客商之携货运行者,咸以同乡或同业之关系,结成团体,俗称客帮,有京帮、津帮、陕帮、山东帮、山西帮、宁帮、绍帮、广帮、川帮等称。”这种因各种关系而结成的帮,和我们前面提到的地方商团是有区别的。地方商团是一个大的概念,没有具体的组织形式,而包括的范围是很广的,凡是出身于那个地方的,都属于那个商团。而帮则包含的范围比较小,虽然有“山西帮”、“川帮”这样大的称谓,实际上在某个地方、某个城市,有一些原籍为某个地方的,就叫做某帮,帮是具体的,专门指集中在一起从事商业活动的一些人。比如清代的时候,在北京,山西商人开设有20余家的票号(相当于后世的银行),当地人统称他们为山西帮,但是实际存在着的只有三个帮。即祁县帮、太谷帮、平遥帮,三帮各开票号分别为6家、5家和10家。各帮自己内部业务互有联系和交往,各自的业务也不尽相同,比如从存款方面来说,平遥帮的存款利息一般为三厘,祁县帮则一般为三至四厘,甚至四厘半;从放款方面来看,平遥帮放款多为六厘,最多为七厘,而祁县帮一般的为七八厘,最多为一分。可见帮与帮之间,业务有别,各不相同。因此而形成的帮,代表着本帮各商人的利益,不愧为本帮商人共同活动的一个组织和团体。

他们以帮为单位共同活动,在某个经营地点可以反映出来,有时他们外出或搞长途的商品运销,也是以帮为单位的。山西商人是以搞贩运商业而著称的,他们长途贩运便结帮而行,有所谓的“车帮”、“骆驼帮”等。“晋中行商,运货往来关外诸地,往往结为车帮”。

跑北路边疆地区,常常使用的交通工具是骆驼,故称为“骆驼帮”。当然这种结帮而行,有的是暂时的结合,但行至某处,必然在业务上也互有帮助和联系,成为最终形成当地一个商帮的基础。

商人的地缘组织——会馆

明清时期商人的社会势力在各个社会阶层中已明显地突出出来,最集中的表现就是他们开始有了属于自己的正式团体——会馆。

会馆是由流寓客地的同乡人所建立的专供同乡人集会、寄寓的场所。会馆的出现是很早的,但不叫会馆,也不是由商人组建的。其发生与科举制度有很大关系。

科举是中国封建社会选拔文武官吏的一种制度。隋炀帝时开始设立进士科,唐代于进士科外,复置秀才、明法、明书、明算诸科。到明清时,科举考试制度更为严密和完备,每逢“大比之年”,便有各地文武举子进省城或京城应试。另外,还有大批的商人也来到省城和京城做生意。这些人远行来到省城,到京城路途则更远,一般的人所带盘缠是有限的,在省城、京城投宿“虽一榻之屋,赁金却不下数十楮”。好一些的住宿,价钱则更高,赴考投宿者们大多是拿不出这笔开支的。就是那些做生意的商人们,也多是付不起昂贵的房租,于是经济上的原因和乡土观念,促使举子和商人们期望能有一个凭借乡谊且能相互照应的理想住处。于是就有人开始着手建立能供同乡居住、休息场所的事宜。明朝嘉靖年间,在北京就开始出现了专供外地人居住、聚集的场所,人们称之为“会馆”。后来这样的会馆不断出现,到了明朝万历年间,在北京就出现了“其乡各有会馆”的情况。据统计,在整个明朝,北京有会馆将近50家之多。

清王朝建立之后,统治者仍积极推行科举制度,考试的科目和次数都有增加,参加考试的人也越来越多,于是会馆也跟着多了起来。据清朝人吴长元《宸垣识略》记载,从清朝入关至乾隆年间,北京的会馆就发展到了180多处。到光绪年间,就又发展到了将近400所,几乎全国各地在北京都建立了自己的会馆。有的一个县就建立了好几所。

据统计,到民国时期北京尚存有各地会馆的情况是这样的:直隶(今河北省)12所,山东8所,山西35所,河南13所,江苏26所,安徽24所,江西65所,浙江34所,福建23所,湖北24所,湖南18所;陕甘26所,四川14所,广东32所,广西7所,云南9所,贵州7所,绥远2所,奉天1所,吉林2所,新疆1所,台湾1所。因清政府有满人居内城、汉人居外城和内城禁止喧嚣等规定,所以原来在内城的会馆逐渐废除,而南城正阳、崇文、宣武三门一带的商业繁华区则成为会馆最集中的地方。

除北京之外,其他的一些城市也都建有多少不等的会馆,例如仕商辐辏的大都会之一的苏州,在明朝万历年间就有了会馆,后来发展到了90多所。到清末,广州、重庆、上海、汉口、天津等地都建有会馆。

会馆的建立主要是出于维护同乡人利益的,其发起人也不只是商人,其活动的内容也不只限于商务,当然因会馆性质不同其作用也不一样。关于会馆的建立和发起认有如下几种情况:

纯属商人发起组建的。这类会馆是商人为了保护本地或本行业商贸利益而建立的。就北京地区来说,早期的会馆都是为赴京投考的人所建,发起人一般的是在京任职的官僚集资为其家乡人所建,与商人本身的利益关系不大,后来,特别是到了清朝,有相当一部分会馆就是由商人发起并出资兴建的了。北京之外的其他城市,由于兴建会馆的时期都比较晚,一开始就是由商人创办。

商人创办会馆的动机,在现存的一些会馆碑刻中说的是很明确的:

“会馆之建,非第春秋伏腊,为旅人联樽酒之欢,叙敬梓恭桑之谊,相与“会馆之设,所以联乡情,敦信义。”

“会馆之设,所以展成奠价,联同乡之宜,以迓神庥也。”

“建设会馆,所以便往还而通贸易,或货存于斯,或客栖于斯,诚为集商经营交易时不可缺之所。”

归纳起来说,建立会馆就是使同乡之人在外做生意有可居住的地方,同时同乡之人聚集在一起,联络感情、增进友谊,更好地团结协助,共同经商。常言说:“人情聚则财亦聚,”建会馆的最终目的还是为做好生意服务的。

这类会馆建立之后,商人们就以此为活动的场所,无论大小事情都到会馆里来做,当然主要的还是进行与业务有关的活动,比如议论商情,讨论物价及贮存货物等等。清朝在天津成立的山西会馆,是地方上有名的大会馆之一。这个会馆是由山西的“十三帮四十八家”巨商组建的。十三帮包括有盐、布、票、铁、锑、锡、茶、皮货、帐、颜料、当行、银号、杂货。他们每年有定期的团拜聚餐,各帮按月有小的聚会,在聚会中进行商务活动,这已成为惯例。

官僚政客与商人共同发起组建的。这类会馆为数较少,它不仅为商人服务,也为官僚士大夫服务。例如在苏州的江西会馆,由江西的官商于清嘉庆年间合建,在《重修江西会馆碑记》中这样写道:“我乡官于斯,客于斯者,咸捐资斧,踊跃相从”。其中商人捐资的,包括江西的麻货商、纸货商、炭货商、漆器商、磁器商、烟商、布商等商人。清末在天津建立的云贵会馆,就是由陈夔龙(直隶总督、北洋大臣)、蔡述堂(大商人)和曹家祥(袁世凯时办警察)等发起组建,每逢新年在总督衙门举行团拜,有时多达四五百人,皆为陈的属员及府、道、县等同乡。

由官僚政客发起组建的。这类会馆与商务没有太多的关系,但也有本地商人参加。所建的时期也大都在清末民初。如天津的山东会馆是由军阀靳云鹏(段琪瑞执政时的国务总理)、孙传芳、董政国、王占元等发起组建;江苏会馆是由大官僚盛宣怀、御史吴大澄等发起组建;安徽会馆是由杨士骧(直隶总督)、袁大化(军阀)发起组建;浙江会馆是由严信厚(盐运史)、张振起(铁路总办)发起组建;广东会馆是由唐绍仪(盐运使)、梁如浩(海关监督)发起组建,等等。他们发起组织会馆时,都是以联络乡谊、共谋同乡福利为号召,实际上是为了笼络同乡,建立自己的集团势力,会馆实际上成了他们从事政治活动的舞台。因此,在这类会馆中,政治空气比较浓厚。

各会馆吸收会员当然是以同乡为主,入会的同乡要经过登记入册,并按时交纳会费,便有了会员的资格,也有的会馆不交纳会费,凡是同乡都可成为会馆一员。

会馆的管理制度有以下三种:一是值年制,即由董事轮流负责管理每人一年,叫值年;二是共管制,即因地域不同,如同是一省,但不同州县,这样便由各方派出相等人数共同管理;三是董事制,即规定出董事名额,按分配制度,如商界若干名、政界若干名、洋行若干名等,然后经过会员选举产生。

会馆除了商人们聚集联络、商讨业务之外平时最主要的活动就是搞一些公益事业,也就是说绝大部分会馆,几乎都把办理善举、对同乡实行救济、妥善安排生老病死,作为头等大事。所以各会馆刚一建立便订立公益、救济等一系列章程和制度,如对同仁贫困者规定:“年老无依者,酌量周助,遇有病故,助给棺殓费。无人搬柩者,代为安葬。其经费由同业捐资,并不在外募派”;商人外出经商,有的子弟随同而来,为了让这些人受到教育,会馆还设立有义塾、学校,其经费也由同乡捐助。

会馆由商人举办,当然经费来源是不成问题的,所以一般的会馆其建筑规模和形式在当地来说都是很讲究的。当然会馆因其经济实力不同,其规模也大小不一,一般的来说,大的有三四层院落,其中有纪念祖先的乡贤祠、有吟诗作赋的文聚堂,有迎客宴宾的思敬堂,还有进行喜庆活动的大戏台,以及花园、山石、水池、亭榭等;小的会馆也有十几间、几十间房屋。会馆内配有各种各样的木质家具和一些日常生活用品、用具。

会馆是商人们所建立的地域性的组织,是商人活动的场所,其主要的职能就是联谊并举办一些为同乡服务的公益事业。根据我们前面叙述的情况,就会馆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点:

一是地域性。会馆是由同乡商人所组建,其成员当然是吸收同乡人,形成了一个以同乡为主的地域性很强的组织。这样做便于同乡人的团结,保持同乡人在外经商的利益;二是商业性。会馆的出现,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商业的发达。各地经商者的增加,商业活动在不断扩大,到外地经商的越来越多,因此要求建立自己的组织和固定的活动场所是很自然的。会馆一旦建立,商人们便立刻响应加入,使自己有了一个居住、存货、商讨业务、议定商价等的地方。所以,不管建立会馆的初衷是什么,最终都使其表现出了商业的性质;三是封建性。主要表现在各个会馆都有自己崇拜的偶像和保护神,供奉着各种各样的神灵。他们所祭祀的神像,有的是本行业的祖师;有的是本乡本土的先贤。如土木商供奉鲁班、医药商供奉三皇(伏羲、神农、有熊),搞海上运输的供奉无后娘娘等等。

四是政治色彩也很浓厚。有些会馆虽有商人参加,但是由官僚政客所组建的。商人参加是以同乡的身份,而不是出于业务上的需要。有些会馆是由商人发起组建的,但是后来尤其近代加入了一些有声望的官僚,很快地会馆的活动为其所把持。如军阀孙传芳、黄政国,政客南桂馨、靳云鹏等,都曾是天津一些会馆的主要人物。

会馆也曾有不少的名人居住或曾经活动过。明朝名相张居正,其故室是全楚会馆;清初学者朱彝尊,其所写北京史专著《日下旧闻》就是在北京顺德会馆内的古藤书屋编纂的;近代史上的著名诗人和思想家龚自珍,其故居在北京宣外上斜街番邑会馆;清末戊戌变法的主要人物梁启超,18岁入京赴春闱,住在北京永光寺西街的广东新会新馆;民国元年,孙中山先生北上途中抵津莅临广东会馆并登大戏台演讲,至京后,则憩息于宣外珠巢街的香山会馆;鲁迅先生到北京时,曾在南半截胡同的绍兴县馆内居住长达10年之久,他的《狂人日记》等作品,就是在这里写成的。

由于会馆是地域性的组织,其人员复杂,业务不一,什么样的活动只要是同乡进行的就有可能在会馆里进行。所以会馆还不是商人最理想的活动场所和纯属于自己的组织。

商人的业缘组织——公所

前面提到会馆主要职能是联谊。随着业务的发展,商人们已不满足于同乡之间的聚会了,而是从商贸业务的角度来谋求发展,于是出现了打破地域界限,以相同的行业组织在一起的团体,这就是公所。

公所的出现大约在清朝的中期。它的出现是以两种组织为基础的,一个就是前面提到的会馆,比较明显的就是清朝乾隆年间之后,大批的会馆转化为公所;再一个就是“行”,前面叙述了行是在唐宋时期产生、发展起来的,到明清时期行仍然存在。我们说行是一种由官方对工商业者实行有效管理的组织形式,比如明朝从永乐时期开始,就一直对行户户籍实行十分严格的管理,规定每10年对行户户籍清审一次,嘉靖以后改为5年清审一次,其目的是“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直役使”,这种役使称为当行或当官。直到清朝的末年,行户当行或当官的情况是一直存在的。那么到了清朝的时候,公所大量的出现,一些行也纷纷组建自己的公所,行本身就是以行业为特征组成的,因此与同业组织公所有相通之处,行组织公所是很自然的事情。

公所的出现有深刻的历史背景。清朝中叶,商品经济发展到了它的鼎盛时期,生产力提高,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商品量增加,市场逐步扩大,特别是在城市里出现了空前的繁荣盛况,其商业活动异常活跃,商人之间的业务交往也更加频繁。在这种情况下,会馆等作为同乡的地域性组织,因其活动范围和能力受到限制,而不能适应和满足当时商人们各方面的需要了;而且狭隘的地域观念和浓厚的封建色彩及被官僚政客所控制的情景,极大地限制了工商业的自由发展,于是摆脱种种束缚,按行业组织自己的团体的要求提了出来,所以这时期大批公所纷纷出现。据统计,截止清末,各地都有公所建立,尤以苏州、上海为最多,苏州约有144所,上海有66所。在名称上,公所大都是以行业命名的,如木业公所、纸业公所、蜡烛业公所等等。也有以地区命名的,实际上也是同业的组织,如苏州的江镇公所,是剃头业组织;七襄公所,是丝绸业组织等。

由于公所是以行业为基础组建的,行业一般划分是很细的,所以公所一般也以具体的行业专业为主而建立,不像会馆笼而统之地包括一个地区任何专业的商人或包括一个大行业下所有的商人,比如苏州有个武安会馆,它是以该籍的所有绸缎商为主组建的。而公所建立的就多了,有绸业、锦缎业、湖绉业、织绒业、绣业、丝业、染丝业等10多个公所。可见其组织划分的更细、专业化更强。

就职能来说,和会馆就大不一样了。虽然会馆的一些职能,在公所里也可见到,如举行祭神活动、兴办义举和公益事业、开展文娱活动等,但公所最重要的职能已经转化到业务方面来了,因为它是同业组织,其所以组合在一起就是因为开展业务的需要。因此研究商务,开展商务活动是公所最重要的职能。

这时期的公所,在管理上是非常严格的,各种规章制度也比较健全,最突出的就是各所都订有“行规”。下引一件公所的章程,可见其主要职能的大概及其对各个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

银楼业安怀公所议定简章十则:

一、此次之所以修复公所者,诚欲联群情,结团体,互启新知,勿私小利,使吾业于商战界上,占进步而操胜算也,凡吾同业,在长元吴境内开张贸易,务宜一体联络,恪守定亲,以图公益;二、银串涨落,统归一致,随时凭众,酌定平价,由公所派单布告,不得歧异;三、兴利之道,先事革弊,如有以低货假冒,或影射他家牌号,混蒙销售易兑者,最足诬坏名誉,扰害营谋,一经查悉,轻则酌罚,重则禀官请究;四、公所常年经费,公议由各号量力自认,按月收收,一切开支分四季报销,以昭信实;五、如遇来历不明之物,至各号兑换银钱货物,一时失察,误与交易,迨后案发吊赃,原物尚在,照典当成例,备价取赎;六、如有新创铺号,须酌量成本,捐助公所经费;七、柜作伙友,或有方欠,以及他项纠葛,因而借端自歇,非将前项情事理楚后,首不得雇用,若情节轻重者,公议出业,或禀官请究;八、柜作伙友如有私取货料,至他家兑换者,宜互相纠察,亦不得贪图便宜,随手收买;九、将来经费敷余,首宜筹备各项善举,暨普通小学堂,教授同业子弟,次第举行;十、所拟各条,均系公决,暂行章程,如有增改,仍宜由众公定。

各公所订立的行规,包括划一业务规范、统一货价、统一工价、限制开业、限制收徒等等,其目的就是要限制额外利润,防止行业内外的竞争。因此就性质来说,公所已具备了行会的特征。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殊性,商人在积累了大量的商业资本之后,便不能把资本投入到工业等生产领域中去,闲置的资本一方面流向经营土地的领域中去,即商人购买土地,兼有了地主的身份。这种情况在整个的古代封建社会都一直存在,而且在商人们看来“以末致富,以本守之”即发了财去购置土地,以土地的形式保存其财富是最可靠的,因此大量的商业资本转化为土地资本了。另一方面,还有相当一部分资本没有投放到土地方面去,而是投向了其他非生产领域,比较多的就是我们下面所要提到的,商人们以他们的钱财兴办了一些公益事业,搞一些义举活动。

商人们历来是被人们所歧视的,政治地位是低下的,他们所缺的就是社会对他们的认可。一旦有了大量的物质财富,有了相当的经济地位,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也要争得一席之地,是可以理解的。当然商人的动机是从自身利益考虑的,但社会效果是好的,客观上促进了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弥补了政府在这方面投资的不足。

商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种种行为,在早期封建社会里有关这方面的情况记载的不多,大量的社会活动情况,特别是兴办公益、实施义举的行为在宋元之后才开始多了起来,特别是在明清时期,因为这时期商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第一,修路、筑桥、兴水利。

这些活动主要的是在商人的家乡进行,也有居住在外地的商人,出资在当地兴办公益的。

修道路、建桥梁、兴水利,史料记载商人在这方面的行为很多,特别是徽商和晋商,因为他们资本雄厚,办这些事业就更多一些。就徽商来说,差不多稍有实力的大商人都在本地有义举行为,比如遇有天灾,粮食减产,他们就拿出粮米进行赈济;一些人鳏寡孤独,无依无靠,他们就予以钱物接济等等,特别是本宗族内出现这种情况,商人们是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来承担的。当然商人们有其自身的利益和目的。

在很多地方人们都是聚族而居的,其聚居的规律大小不同,一般的说南方的规模比较大,北方比较小,大的有万余家,小的也有数百家、几十家,至今在很多农村仍保留着这种情况。商人们在家乡搞公益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本宗族做好事,有的也是出于为本宗族的利益着想。虽然如此,宗族也是构成社会的一部分,特别是大的宗族,几个村甚至一个县、几个县聚族而居,它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小社会,因此商人们在这个范围内施行义举,也不失其积极的社会效果。

商人们用钱财修路筑桥,在很多的材料中都记载着被修筑的路、桥以出资商人命名的情况,兹举几例:

徽州休宁县一位叫汪五就的商人,小时贫困,后来经商发了财,他的家乡有二里长的土堤,有些坍塌,他便出资建了牢固的石堤。乡亲们便为他树碑立祠,称这段堤坝为“五就公堤”。

岩寺一商人叫佘文义,为了便利行人,捐资4000金,在岩镇水口修建了一座石桥,人们称这座桥为“佘公桥”。他活了80多岁,一生中办了很多好事,史料记载他:“置义田、义屋、义塾、义冢。以赡族济贫,所费万缗。”

婺源县一位叫詹文锡的商人,有一次到四川去经商,来到重庆界。在涪合处有一段险道,当地人称之为“惊梦滩”。此处悬崖峭壁,一叶小舟都难以通过。他把这件事记在了心上。过了几年,经商有了资本,他又再一次来到这里,毅然拿出数千金,雇用当地人凿山开道,便利了舟船行驶,当地人嘉其行谊,遂称此处为“詹商岭”。该县还有一位叫余源开的商人,经商有了钱,在家乡不断实施义举义行,如宗祠毁坏,捐金营葺;文社废弛,输田振兴;道路难行,独力修平;还创义祭、建石桥等等,人们送给他一块匾额,题曰“见义勇为”。

记载晋商办公益、施义举的也很多。山西《石灵县志》记载:商人张佩贸易于直隶后归故里,“建桥修路输金赈贫,又设义冢二所,以待村中之贫而无葬地者”。《稷山县志》记载:商人刘世英“凡修桥梁平道路浚沟洫皆独任其劳。”商人孙世杰,“赋性好施,贸易京都,修桥路以济人行;”《安泽县志》记载:商人乔廷楹,“慷慨好善,凡里中婚嫁丧葬无力者,无不罄囊相助,至修桥补路犹其小焉者。”

第二,建宗祠、办义学、开设书院。

商人经商活动与宗族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在聚族而居的地区,其经商者往往都得到宗族的支持,比如开始经商时,其资本有的是宗族内部凑集的,经商者使用的伙计、助手等也往往是族内之人。有的宗族提倡族人去经商,以壮大本宗族的财势或以此为解决家境比较贫困的一条生路,这种维护宗族的利益,也成了商人产生的直接动因之一。宗族与经商有如此的关系,当然作为已经经商者或经商已致富者一定会竭尽全力维护宗族的利益和宗族的繁衍生存。表现一个宗族存在并使宗族具有很强凝聚力的象征和手段之一就是建立本宗族的宗祠,所以我们看到许多商人有了钱之后,用在建宗祠上的费用是很多的。

商人们还热衷于办义学、建书院。此举出于两点考虑:一是为了宗族的兴盛,要培养族内后人有文化,有知识;二是商人本身地位很低,要提高自己的地位,必须使自己的子弟通过读书以钻营仕途。所以在商人的家乡义学、书院很多,读书的风气也很浓。像徽商的出生地之一的歙县有书院达数十个,其中最有名的是紫阳书院,这个书院就是商人鲍氏家族捐银数千两修复建成的。所以在这个县除了少部分读书之人就学于府县学之外,其余大部分读书者都聚集在义学和书院里。

第三,捐资助赈、助饷。

关于商人这方面的举动记载很多。凡遇自然灾害,粮食欠收的年景,商人们就会拿出钱粮予以救济,特别是财力雄厚的盐商,其慷慨之举更为突出,曾主持两淮盐务的大盐商汪应庚,史籍记载其多次出资助赈;雍正九年(1731),海啸成灾,“作糜以赈伍佑卞仓等场者三月”;雍正十年(1732)、十一年(1733),江潮迭泛,“州民仳离,应庚先出橐金安定之,随运米数干石往给”,十二年(1734),“复运谷数万石,使得哺以待麦稔,是举存活9万余人”;乾隆三年(1765),岁饥“首捐万金备赈,及公厂煮赈。更独为展赈八厂一月,所赈至9641000余口”。商人们集体捐资助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乾隆三年(1738)盐政三保曾上奏皇帝,声称“众商以扬郡(扬州)被旱,愿设八厂煮粥,自本年十一月起至次年二月止,共捐银127166两有余”。乾隆七年(1742)盐政准泰上奏,声称:“以扬(扬州)水灾,两淮商人等公捐银24万两”。

两淮总商鲍漱芳,带领众商助赈行为更为可观:嘉庆十年(1808)洪泽湖涨决,车逻、五里诸坝灾民嗷嗷待食,“漱芳集议公捐米6万石助赈”;同年淮黄大水,“漱芳倡议仍设厂赈济,并力请公捐麦4万石展赈两月,所存活者不下数十万”;他本人多次捐银上亿两浚河道、修堤坝。

凡遇有大的军需,其粮饷等有相当的部分是来自于商人,这就是所谓的助饷。此举也是以盐商参加最为积极。据记载凡政府有军事行动,商人出资“报效”已成定例。商人参与助饷的是在清朝,因为清朝建立后,国内的军事举动一直不断,乾隆皇帝自称其有“十全武功”表明军事行动的频繁。频繁的战事,耗尽了政府的财力,于是为了取悦于政府,商人们便主动拿出钱物支持政府。据官书上称:“乾隆中金川两次用兵,西域荡平,伊犁屯田,平定台匪,后藏用兵,及嘉庆初川,楚、陕之乱,淮、浙、芦、东各商所捐,自数十万、百万以至八百万,通计不下三千万。其因他事捐输,迄于光绪、宣统间,不可胜举。”其实商人们也有着自己的考虑,他们的财富来自于盐业,经营盐业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有时他们就是凭借着政府给予的特权而业盐致富的,所以拿出钱来支持政府,对他们来说是一桩不亏本的买卖,事后政府会给予他们更多的特权,会赚更多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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