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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通史——立宪派的议政活动

历史大观园 近代岁月 2020-07-02 10:08:45 0

一、立宪派在谘议局中的议政活动

各省谘议局成立后,便成为各地立宪派议政的重要场所。在浙江谘议局成立大会上,巡抚增韫称:“各省谘议局之权限,固一省之地方议会也。”在四川谘议局成立会上,议长蒲殿俊认为,谘议局可以“对于本省政治得以从容讨论”。时论以为,谘议局开会议事“是为朝廷以议政之权给与国民,许国民预闻国政之权舆”。的确,许多著名的立宪派领袖人物如张謇、汤化龙、谭延闿、陈黻宸、梁善济、吴景濂、蒲殿俊、罗纶等被选为谘议局正、副议长,正是在他们的领导之下,立宪派在谘议局中的议政活动颇为活跃。

据《谘议局章程》规定,谘议局会议分常年会与临时会两种。常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40天,自九月初一日至十月十一日(农历),如有必要可延长会期10天;临时会遇有紧要事件则临时召开,会期20天。由于谘议局是“一省之议会”,故谘议局会议均由各省督抚召集,并受督抚监督,且督抚对其议案“有裁夺施行之权”。因此,谘议局的议政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并必然会与地方督抚发生矛盾冲突。

1909年10月14日(农历九月初一日),除新疆缓办外,全国21个省谘议局同时宣布成立,并召开第一届常年会。当天举行开幕典礼,各省督抚、藩司、臬司、提学使、巡警道、劝业道等大吏群集与会,异常隆重。随后由议员选举正、副议长和常驻议员,确定书记长及书记等职员,并拟定会议细则等具体规章制度,然后照章开议。各局会议一般都按期闭会,也有延期的,如四川延期5天,吉林延期10天。

各局所议议案有三类:一是各省督抚提议的议案,二是谘议局议员自行提议的议案,三是自治会或人民陈请的议案。在这次常年会上,各省谘议局都收到了很多议案,议员议政热情极高,议决了不少重要的议案。据《东方杂志》记载,江苏谘议局收集议案184件,其中督抚交议案15件,议员提议案98件,人民请议案71件。结果是:已经决议案129件,包括督抚交议案15件,议员提议案88件,人民请议案26件;议而未决案20件,包括议员提议案16件,人民请议案4件;未及提议案13件,包括议员提议案10件,人民请议案3件;另外,人民请议案中尚有37件被废弃或留作备考,有5件未及审查。虽然由于会期有限,谘议局议决的主要是督抚交议案和议员提议案,尚有一些议员提议案,尤其是大量人民请议案未及开议,但是从议员提议案和人民请议案都有较大数量甚至远远超过督抚交议案的这一情况来看,立宪派与一般民众的参政议政热情是很高的。

各局议案的内容可以吉林谘议局为例。吉林谘议局共议决28案,大致可以分为8类:(1)关于民政者5案,有督抚提议的《筹划巡警经费案》和《改营业税为附加税以充地方自治经费案》,有谘议局提议的《乡巡利弊案》《速办城镇乡自治选举案》和《变通自治研究所办法案》;(2)关于财政者6案,有督抚提议的《募集公债整顿币制案》,有谘议局提议的《税契减轻案》《租赋弊端案》《裁减税卡厘剔弊端案》《牲畜税尽数提解案》和《不认长农新加车捐案》;(3)关于学务者6案,有督抚提议的《设立简易识字学塾案》《设立实业教员讲习所案》《推广初等小学案》《整顿学务饷捐案》和《划一提充学款章程》,有谘议局提议的《学业利弊案》;(4)关于实业者2案,有督抚提议的《设立农会案》,有谘议局提议的《矿产兴废案》;(5)关于交涉者1案,即谘议局提议的《质问外交失败案》;(6)关于军政者2案,即谘议局提议的《筹设制造军械局案》和《整顿军务以清盗源案》;(7)关于地方政治者3案,即谘议局提议的《兴革依兰府一带地方利弊案》《指陈新城府金守酷刑违法案》和《指陈桦甸县李违法徇私案》;(8)其他3案,即谘议局提议的《保路会善后办法案》《学生祖国光借款留学案》和《议员回籍调查案》。可见,各省谘议局的议案具体涉及到本省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实际问题,结合省情参议省政,“要皆按诸地方情形,切中当时利弊”,真正起到了为各省地方政治献计献策的积极作用。

各省谘议局第一届常年会大体进行得较为顺利。浙江巡抚增韫奏称:“就浙省谘议局而论,自开会以及闭会,其间秩序井然,实能共摅忠爱,以图富强之基。”东三省总督锡良奏报奉天谘议局会议情形也说:“此次呈定议案,类多切中时势,有益地方;即会议期内,俱能秩序井然,恪诚任事。”英国《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莫理循也“高度评价”了在太原和西安亲眼看到的山西和陕西两省谘议局。他写道:在谘议局会议上,“代表们那样从容不迫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那样有秩序地讨论议题”,“那里的会开得斯文有礼,大有可为。这是前进中的重要步骤,我曾经希望《泰晤士报》对此给予鼓励,因为这是各省的创举,从此有机会在公开的议会上发表他们的看法,谈论本省各种需要。”其结论是:“试办谘议局显然是个成功。”

尽管如此,各省谘议局第一届常年会并非尽善尽美,事实上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如吉林谘议局因提议《质问外交失败案》而与巡抚陈昭常发生了冲突,贵州谘议局所提议案“或有理论而无方法,或已表决而复修正,混淆牴牾,棼然相乱”。当然,在立宪派第一次参政议政的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1910年10月3日,各省谘议局第二届常年会如期召开。在这次常年会上,各省谘议局又议决了许多重要议案。例如,四川谘议局会期50天(含延期10天),开正式会议约20次,通过议决案30余件,如《请代奏速开国会案》《以地方公产筹设各府厅州县殖业银行案》《法令公布规则案》《整顿全省学务案》《请饬审理词讼衙门张贴判决书案》《请以捐税委任地方自治团体办理经征事宜案》《提前赶办厅州县自治案》《整顿全省仓谷案》《实行讼费章程力裁陋规案》《整顿丁粮征收办法案》《整顿盐卡案》《请取消计岸商以苏民困案》《申明谘议局议权条款案》《公布施行当力求实效案》《废止官制婚书案》《纠举巡警道违法扰民案》《纠举崇庆州牧张溥酷刑虐民案》《纠举江津、西昌、通江、城口各县县令违法殃民案》等。据《蜀报》记载,在议决《纠举巡警道违法扰民案》当天,“旁听八百余人。议员根据法理,不屈不挠,旁听席眉飞色舞,至日暮犹不去。吁!民气蹐跼久矣。万头攒动,侃侃直言,无惑乎令人神往也。”

各省谘议局第二届常年会大都能吸取第一届会议的经验教训,因而开得更有成效。如贵州谘议局便因事先准备充分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自治党鉴于往岁之覆车,先期开议案预备会,从事研究,议员亦益明习政事,熟练程序。第二届常会以全力争预算案,于地方经费大有减削。又通过龚文柱改良水手方法案,以法律形式促巡抚公布,舆论翕然称之。”

在第二届常年会上,有不少省份发生了谘议局与地方督抚之间因权力关系的矛盾冲突。据《东方杂志》记载,浙江谘议局因浙路事陈请巡抚增韫代奏收回成命而停议待旨,增韫多次劝告谘议局开议,议员始终不从,坚持要求增韫先行拟电代奏,双方僵持达一个月之久,“增巡抚始允电奏,谘议局亦即于是日续行开会”。江西谘议局因巡抚冯汝骙奏请将统税改征洋码(即银圆),据说每年可增加税收40万两,认为此事关系本省税法问题,而“冯巡抚不先定办法,提交局议,径行入奏,实为侵夺权限,因电资政院照章核办”。湖南谘议局因巡抚杨文鼎举办公债,未经交局议决,而擅自奏准发行,“实为侵权违法,万难承认”,故电请资政院核办。四川谘议局发生官府委员“侵越监督及议长权限”事,导致谘议局“全局愤激,当即照章请总督核办,如不得请,即决意辞职,电院力争”。广东谘议局提出定期禁赌议案,要求两广总督袁树勋在三日内电奏朝廷,宣布广东赌博一律禁绝期限,否则停议力争,甚至全体辞职。袁树勋以尚未确定筹抵赌饷办法为由而表示不便即行电奏,议员当即实行停议,最后迫使袁树勋不得不据情电奏,议员始照常开议。广西谘议局因第一届常年会议决的全省禁烟议案未在限期内达到目标,而巡抚张鸣岐采取延长期限的举措,议员认为是“摧残议案”,因而全体辞职,以示抗议。谘议局与护理巡抚魏景桐均电请资政院解决,资政院电奏朝廷请旨裁夺,结果朝廷谕令广西巡抚仍照上年公布办法妥速办理,并令谘议局迅速召集议员照章议事。云南谘议局因云贵总督李经羲擅自决定增加盐价,每百斤加银一两,认为事关增加税法,照章应交局议决,于是呈请总督收回成命,并立即停议,表示“如不得请,即全体辞职”,后李经羲批答改为每百斤加价五钱,暂行试办,谘议局虽开议,但仍电请资政院核办。福建谘议局因闽浙总督拒不交议预算案之岁入,决定全体罢议。顺直(直隶)谘议局因直隶总督陈夔龙奏请续募公债,曾提出质问书,质问所办公债是作为地方公益之用还是充当行政经费之用,陈夔龙不予理睬。谘议局认为“是直蔑视谘议局应有之权,将来一切议决之案,安望其切实施行?”因此,在第二届常年会闭会之后,又召开临时会,“拟合全省之力,于督部堂争持,如在不允,决令地方上之捐税,一概不纳,以为抵制之计,务使谘议局之权力,不稍损失”。直隶谘议局在临时会上特提出《陈总督侵权违法案》,呈请资政院核办。

各省谘议局第二届常年会上争议最多的是关于预算案问题,如时论所谓“谘议局今年第一问题,为议决本省岁出入预算案”。按《九年筹备立宪清单》规定,1910年应试办各省预算。据《谘议局章程》规定,各省预算案必须由督抚提出交谘议局议决。但是,谘议局第二届常年会召开后,各省督抚或迟迟不提交预算案,或所交预算案中仅有岁出而没有岁入,致使谘议局无法开议。各省谘议局一面质问督抚,一面致电度支部和资政院,以求妥善解决,迄闭会而无结果。于是,各省谘议局遂纷纷召开临时会议决预算案。在此过程中,谘议局与督抚及官府的矛盾冲突无法避免。例如,四川谘议局为了做好议决预算工作,特派议员分别到省城附近各局、所、学堂、工场参观调查,“以资印证”,竟被官府借故拒绝阻难。再如,江苏谘议局议决两江总督张人骏提交之宣统三年宁属预算案,“其中增减数目于各学堂经费有以百分裁去四十余分者,有裁去百分之数分者,有同等学堂用数本多而减数甚微者,有用数本少而减数甚巨者,实无划一办法”。张人骏对此颇为不满,不予公布施行,宣布“其预决案未经成立之先,自应暂照上年之案办理”。1911年5月1日,江苏谘议局议长张謇与副议长及常驻议员“全体引咎辞职,即日出局”。随后,江苏绅商成立预算维持会,声援谘议局。资政院江苏籍议员通过总裁向内阁提出公呈,要求妥善解决江苏预算案。在各方面压力之下,张人骏最后公布了预算案。虽然“较之局议尚多出入”,但张謇等为顾全大局,表示接受。9月12日,江苏谘议局议长、副议长、常驻议员全体复职,即日到局任事,并开始准备第三届常年会事宜。

立宪派在各省谘议局两届常年会上的议政活动,是近代中国政治现代化过程中地方民主政治的初步尝试。

二、立宪派在各省谘议局联合会中的联合议政活动

各省谘议局的设立为立宪派提供了重要的议政场所,但也相应地限制了立宪派的议政范围,即谘议局以省为单位,使得立宪派所议之政不得不局限于一省之内。事实上,许多问题本身是超越省区界限的,并不是一省之力所能解决的。因此,立宪派在谘议局议政的过程中,业已产生联合起来的需要。尤其是在全国性的国会请愿运动中,各省谘议局代表通过相互接触与联合行动,更加感到有组织一个超越省区界限的统一机构的必要,以“会议关于牵涉各省之议案,以谋一致”。于是,各省谘议局联合会(又称“直省谘议局议员联合会”)便应运而生。

1910年8月10日,各省谘议局联合会在北京成立。据其章程规定,联合会由各省谘议局遣派的议员组成,各局选出的资政院议员也可遣派为会员。未经遣派的资政院议员,可请其为会员;未经遣派的谘议局议员,愿与会者可列席为参议员,但不参加表决。联合会议事范围有三:一是各省谘议局共通利害之事,二是资政院提案预备之事,三是关于本会章程及其他种规则之事。议案分三种:一为联合会共同提出之议案,二为各省谘议局提出之议案,三为到会会员临时提出之议案。各种议案一经决议,各省谘议局应采取一致行动。联合会由各省谘议局公推一省或两省谘议局主任负责会议一切应办事件,称“主任谘议局”。其中通信主任谘议局负责通告召集、汇齐议案与公布事件,庶务主任谘议局负责其他应办事件。联合会开会时由到会会员互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持会议;并由庶务主任谘议局组织临时办事处,其下设文牍科二人,庶务科一人,负责具体会务工作。联合会每年六月(农历)在北京开会一次。“本会开会之日为成立,闭会之日为终止。”可见,各省谘议局联合会没有常设的组织机构,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政治结社,其实只是一个供各省谘议局议员联合议政的临时性机构。

8月12日,各省谘议局联合会举行第一次正式会议。会上,选举汤化龙为主席,蒲殿俊为副主席,孙洪伊、杨廷栋、刘崇佑、雷奋、周树标、王法勤、吴赐龄、汪龙光、孟森为审查员,其中孟森为审查长。在9月3日的会议上,又公推直隶谘议局为庶务主任谘议局,湖北谘议局为通信主任谘议局。直到9月7日闭会,共开会13次。出席这届联合会的主要会员有直隶的阎凤阁、王振尧、谷芝瑞、张凤玑、于邦华、陈树楷、孙洪伊、高俊浵、王法勤,江苏的孟森、杨廷栋、雷奋、孟昭常、方还,安徽的高炳麟,江西的汪龙光,浙江的沈钧儒,福建的刘崇佑、椿安、康,广东的陈寿崇,广西的吴赐龄、蒙经、朱景辉、古济勋,贵州的张光炜,云南的张之霖,四川的蒲殿俊、李文熙、高凌霄、张政、郭策勋,湖南的左学谦、曹作弼、罗杰、席绶,湖北的汤化龙、张国溶、陈登山,山西的胡坪,河南的王佩箴、杨治清,山东的朱承恩、周树标、蒋鸿斌,奉天的张百斛,吉林的福裕,黑龙江的战殿臣。这些大都是各省谘议局议员或资政院议员中比较活跃的立宪派分子。

在这届谘议局联合会的13次会议中,各省议员代表共提出议案46件,最后议决议案14件,其中5件是关于改变盐法、裁撤厘捐、禁绝鸦片、保护商办铁路、废除学堂以科举名称奖励毕业生的问题,另外9件都是关于政治的问题。《陈请提议请速开国会案》主张速开国会。《陈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提议案》申明正式议院成立以前资政院具有完全立法性质,预备立宪以来颁布的法律法令都应由资政院审查,宪政编查馆不得侵犯其权限;资政院开院后必须明确宪政编查馆的职责是编制法律,资政院的职责是赞定法律。《请根据章程确定权限解释公呈案》《陈请更正谘议局文书体式建议案》《陈请解决谘议局办理困难情形案》《历陈谘议局困难请变通办法案》,旨在确立谘议局的地位与权限。具体意见如:不满意宪政编查馆对谘议局章程的解释及有关谘议局文书格式的规定,要求资政院予以纠正,认为“谘议局为辅助一省行政机关之机关,其权限当与行政机关相称”,督抚致谘议局公文应用“照会”,谘议局对督抚用“咨呈”,对于司道相互用“移”;谘议局议决的议案,必须以法令的形式督促督抚公布施行;督抚札复议案的期限,必须明确规定;谘议局会期应由40天改为50天;谘议局呈请查办事件,督抚应一面答复,一面查办;行政衙门不得限制谘议局的调查。《陈请建议速定官制提前实行案》中建议资政院议决责任内阁官制草案,于开会期间奏请施行。《陈请修改结社集会律案》要求资政院修改《结社集会律》有关人民自由结社集会的限制性条文,如禁止学堂教员结社集会、政治结社以100人为限、政论集会以200人为限等条文,必须删除。这些议案由各省谘议局联合会准备提交即将正式成立的资政院议决,这是立宪派在各省谘议局联合会集体议政的结果,反映了全国立宪派的共同呼声。

对各省谘议局第二届常年会争议最多的预算案,各省谘议局联合会事先探闻到度支部以今年尚在预算期内而要督抚不必提交谘议局议决的消息,特别讨论了对待方法,通告各省谘议局。其具体方法是:(1)如果督抚不提交预算案,谘议局应一面诘问督抚,同时致电资政院,要求确实速复。如果是奉旨不交,则各局当互相电告,皆致电资政院力争,不达目的,同时停议。(2)预算内容如果只有出入总表而无分表,或只有岁出经费而无岁入款目,应同时交还督抚,一面致电资政院请求更正,不达目的,同时停议。(3)其他情况,如预算案之岁入类不分别国家税、地方税,而仅以一部分之岁入作为地方行政经费,应将岁出各经费削减,督抚不准,则致电资政院争之;又如发现总册上支出款目有不适当者,应电资政院请拨回地方行政支用等。各省谘议局联合会未雨绸缪,为各省谘议局与地方督抚争执预算案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备。

在资政院开院以前,各省谘议局联合会的成立,提供了全国立宪派联合议政的场所,这对加强各省立宪派的联系、协调各省立宪派的行动、共同推动立宪运动的发展,都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三、立宪派在资政院中的议政活动

资政院的成立,为立宪派提供了又一个议政场所。资政院由钦选议员和民选议员组成,两者数量各半,但就宪政知识与政治活动能量而言,后者远胜前者。钦选议员除少数是从各部院推选的年轻官吏而有所表现外,大多数是年迈庸碌的贵族和官僚,他们在资政院中并无积极的表现。民选议员则都是各省谘议局的重要议员,大都是立宪派的骨干分子,他们在资政院中表现得颇为活跃。资政院虽然不是正式国会,只是预立国会的基础,但时人仍然对之寄予很高的期望。上海《申报》馆同人为资政院开院发表祝词称:“宣达舆情,规划宪政,尽监督之责任,树国会之先声。”奉天的《盛京时报》发表社论认为:“资政院固代表舆论之最高机关也。考其组合之七项议员,以省谘议局互选议员占最多数。夫互选议员,各省之望也,其政治常识,殆高出于他项议员,且自去岁省谘议局成立以来,实地练习,已固一年有余,则其运动机关之作用,更必娴之有素。夫苟以互选议员为中坚,他项议员从而扶助之,安知不能养成最有力之舆论机关,以曲达增长民权之目的也乎?资政院之职任权限,其范围虽比国会为狭小,然以院章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所规定,则仍有参预立法权,质问行政权,倘更由此而伸张其权力焉,则便具一国会之雏形。”时论如此,立宪派当然也把资政院当做了议政的舞台。

立宪派在资政院的议政活动主要表现为积极参加资政院会议。据《资政院章程》有关会议的条文规定,资政院会议分常年会与临时会两种。常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三个月,自九月初一日至十二月初一日(农历),如有必要可延长会期一个月;临时会遇有紧要事件临时召开,由行政各衙门或总裁、副总裁之协议,或议员过半数之陈请,均得奏明奉特旨召集。资政院会议以总裁、副总裁为正、副议长,会议非有议员2/3以上到会不得开议,议员以抽签法分为若干股,每股由议员互推一人为股长。会议表决以到会议员过半数为准,若可与否同数,则取决于议长。

1910年9月23日,资政院第一次召集议员,宣布正式成立。总裁溥伦为议长,副总裁沈家本为副议长,金邦平为秘书长,用抽签法将议员总数196人分为六股,第一至四股各33人,第五、六股各32人(第三股实32人,因沈家本奉旨充副总裁故不在各股议员之列)。随后各股议员推选股长与理事:第一股股长赵炳麟,理事沈林一;第二股股长许鼎霖,理事孟昭常;第三股股长劳乃宣,理事顾栋臣;第四股股长庄亲王,理事陈宝琛;第五股股长睿亲王,理事雷奋;第六股股长陶葆廉,理事汪荣宝。

10月3日,资政院召开第一次常年会开会典礼。典礼异常隆重,监国摄政王、军机大臣、大学士、各部尚书均亲莅议场。先由军机大臣庆亲王奕劻宣读宣统皇帝谕旨,认为“资政院为上下议员(院)之基础,尤为立宪政体之精神,经画数年,规模已具,中外观听,咸在于兹”。然后监国摄政王载沣宣示训词,宣称“资政院为代表舆论之地,各议员等皆朝廷所信任、民庶所推崇,必能殚竭忠诚,共襄大计,扩立宪之功用,树议院之楷模”。最后,议长溥伦委托议员陈懋鼎、汪荣宝、孟昭常、闵荷生起草陈谢奏折,由议长、副议长代表议员全体“恭折陈谢,以表欢欣鼓舞之忱”。

10月4日,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正式开会议事。按议事日程,第一项本是选举专任股员,后因故临时改为审查广西禁闭土膏店事件。10月6日、7日,相继选举预算股、决算股、税法公债股、法典股、陈请股、惩戒股各股专任股员及股员长、副股员长。同时,正式开始议事。

这次常年会期会按院章为3个月,后因议事未完而延期10天,到1911年1月11日闭会,期间共开议事会39次。会议接收并议决了许多议案,这些议案主要有政府交议、议员提议和谘议局请议三类,另有团体或人民陈请的议案,具体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外交、文化教育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如速开国会案、速设责任内阁案、速立官制提前实行案、弹劾军机大臣案、资政院立法范围案、谘议局困难案、统一国库章程案、裁厘加税案、商办铁路非经国会协赞不得收为国有案、铁路公司适用商律案、地方学务章程案、停止学堂奖励明定学位以正教育宗旨案、大清新刑律案、修正结社集会律案、赦免国事犯案、著作权律案、报律案、改用阳历案、禁烟案、剪发易服案等。其中一些重要议案议决的基本情形如下。

(一)速开国会案

资政院开议之时,正值国会请愿运动高潮,请愿代表与各省谘议局联合会向资政院呈递了陈请速开国会的说帖,在立宪派议员的促动下,议决速开国会案遂被提上资政院的议事日程。

10月17日,在议决政府提出的《振兴外藩实业并画一刑律议案》的过程中,议员易宗夔首先提出了应该先行讨论作为根本问题的速开国会案,他说:“现在我们资政院开院已有半月,政府交议之案及核议各省之案,均是枝叶上的问题,不是根本上的问题。至于根本上的问题,就是速开国会。当此存亡危急之秋,惟国会可以救亡。现在各省谘议局联合会陈请速开国会,这是本院根本问题,应当先解决的。请议长改定议事日表,请议速开国会事件。”这个提议得到一些议员的“拍手”赞成。议员黄毓棠、于邦华、刘荣勋等人也认为资政院应该讨论速开国会这样的最紧要的“重大议案”,不要讨论那些无价值的问题,白白浪费议员们的“黄金时间”。当日,代理议长职务的副议长沈家本仍然坚持原有议程。

10月19日,陈请股股员长赵炳麟委托议员方还报告了各省谘议局联合会陈请速开国会说帖的理由。易宗夔再次提议:“请改定议事日表,开议此项重大问题,一切枝枝节节之问题,可从缓议。”谈钺、陶镕、罗杰、雷奋等众多议员主张即行讨论,“声浪嘈杂”。副议长沈家本认为,须编成议案,列入议事日表,再行会议讨论。

10月22日,当天议事日程表第四项为提议陈请速开国会议案。议员罗杰首先发言,认为“国会速开一事为我国存亡问题”,并对此案提出三点意见:“一、此案不决,诸案均不能决,要求本院议员全体赞成通过;二、要求议长从速上奏;三、要求到院政府特派员暨我国有气力之人,设法使摄政王见信即允速开”。随后议员江辛、牟琳、于邦华、陶镕相继发言,均表示赞成,要求即行表决。当副议长沈家本宣布“如有赞成请开国会者起立”时,出席此次会议的141名议员全体“应声矗立,鼓掌如雷”,并齐声三呼:“大清帝国万岁!大清帝国皇帝陛下万岁!大清帝国立宪政体万岁!”全场震动。全体表决通过后,副议长沈家本又指定议员赵炳麟、陈宝琛、孟昭常、汪荣宝、许鼎霖、雷奋6人,起草请速开国会奏折稿,准备具奏清廷。议员许鼎霖表示:“今日因为速开国会一事全体赞成,无一反对者,真可为中国前途贺。”

10月26日,当天议事日程表第一项为陈请速开国会具奏案。首先,秘书长朗读了奏稿。接着,汪荣宝代表起草员说明了奏稿的主旨:一是奏稿概述了各省谘议局联合会、各省人民代表孙洪伊等和海外华侨代表汤觉顿等三件陈请书的大意,并附上原本;二是从资政院的立场说明设立两院制国会的好处和国会不得不开的理由;三是资政院请求皇上“毅然独断,把上下议院提前设立”。随后,仍用起立法表决,到会171名议员“全体起立”,一致通过。最后,议员易宗夔、李榘、于邦华、许鼎霖等人要求议长溥伦“从速具奏”,并在面奏时“极力陈说”各方面请速开国会的热情,以促成皇上早日允准。提议得到溥伦的允诺。

随后,资政院具奏。11月4日,谕令改为宣统五年(1913)召开国会。此举虽然比原定计划提前了三年,但立宪派仍感不满。11月7日,议员易宗夔就此事提出质问会议政务处王大臣的说帖,主张“本院再行议决具奏,请再行缩短年限”,得到多数议员的赞成。议员李素、邵羲、吴赐龄、于邦华、李搢荣、罗杰等人相继表示“再具议案,请求即开”。议员喻长霖说:“中国现既改为宣统五年,已经比日本速得多了……”话音未落,“众论纷然,声浪大作”,立刻引起了公愤。议长溥伦最后提议,等会议政务处王大臣答复易宗夔的说帖之后再作道理,“本院若有疑义,还可以再质问”。众议员拍手赞成。结果,速开国会案终于因为清廷对国会请愿运动的压制而再没有进展。

(二)弹劾军机大臣案

弹劾军机大臣案起因于资政院核议各省谘议局与督抚争执的议案。在各省谘议局第二届常年会上,湖南谘议局以巡抚杨文鼎发行公债,不交局议,有违法侵权行为,致电资政院核办。资政院支持湖南谘议局,奏劾巡抚杨文鼎故意违背谘议局章程,“有心尝试,情节较重”,要求“量予处分”。1910年11月9日,资政院在会议开议前宣布朝廷谕旨,认为“湖南发行公债系奏经度支部议准之件,该抚未先交谘议局议决,系属疏漏,既经部议奉旨允准,著仍遵前旨办理”。资政院的核议没有任何结果,引起了议员们的普遍不满。此事牵涉到资政院的议政权限、效力及其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易宗夔首先发言质问:“就是一个御史参一个督抚亦不至如此无效,而资政院全体议决之件如此无效,何必设立资政院?”他认为,谕旨有军机大臣署名,应请军机大臣到院说明理由。随后,陶镕、罗杰、席绶、李榘、于邦华、汪龙光、彭占元、黎尚雯、王用霖等20多名议员纷纷发言,强烈要求军机大臣,尤其是领班军机大臣庆亲王奕劻到院接受质问。11月12日,资政院又以多数表决通过了议员吴赐龄就湖南公债事件提出的质问军机大臣的说帖。11月20日,资政院又为云南谘议局与云贵总督争执的盐斤加价案和广西谘议局与广西巡抚争执的限制外籍学生案具奏请旨。当日朝廷降旨,令督办盐政大臣及民政部察核具奏。消息传出,资政院议员异常愤慨,认为“本院决议上奏之案,乃交行政衙门议奏,是以行政机关蹂躏立法机关之独立,实为侵夺资政院权限”,纷纷主张“根据院章,弹劾拟旨之军机大臣”。

11月22日,在资政院会议上,又是议员易宗夔首先发难,认为关于云南与广西两案的谕旨两道均由军机大臣所拟并副署,故军机大臣“有应负之责任”,军机大臣把立法机关所议决的案子交行政衙门去察核,“是侵资政院的权,违资政院的法”,资政院应按照院章第二十一条上奏弹劾军机大臣。议员陶镕、陶峻、罗杰、王佐良、牟琳、江辛、郑际平、于邦华、籍忠寅、雷奋、许鼎霖、刘春霖、李榘等人相继发言,也都表示要弹劾军机大臣。接着,政府特派员李家驹代表军机大臣进行解释说明,认为关于云南与广西议的两道谕旨并不是对资政院具奏的最后裁夺,其实只是要求盐政处与民政部察核那两件事是否符合有关章程,“民政部、盐政处具奏后,必另有一道谕旨以裁夺资政院具奏的案”。但议员们并不满意。易宗夔、吴赐龄、陶镕、汪龙光、黎尚雯、陶峻、籍忠寅、雷奋等人又纷纷质问李家驹,终使李家驹无言以对。随后表决,到会134名议员中有112人赞成,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弹劾军机大臣案。最后由议长指定赵炳麟、沈林一、邵羲、籍忠寅、李文熙、孟昭常6人为起草员,具体负责起草具奏折稿。

11月25日,清廷就云南与广西两案发布两道新的谕旨,表示均依资政院所议办理。这便使资政院议员对于是否还要弹劾军机大臣的问题发生分歧,“一方主弹劾,一方反之”,双方争论不已。结果还是主张弹劾的一方占了上风,多数议员认为两次谕旨前后反复,“可见军机大臣反复弄权,目无君上”,仍然主张以“不负责任”为议题具奏弹劾军机大臣,并由议长重新指定邵羲、孟昭常、李文熙、籍忠寅、易宗夔、顾栋臣六人为折稿起草员。12月18日,资政院正式具折上奏,指责军机大臣只知保持禄位,“受禄则惟恐其或后,受责则惟恐其独先”,而根本没有负起其应负的责任,“徒有参预国务之名,毫无辅弼行政之实”,主张迅速成立责任内阁,在此之前应“明降谕旨,将军机大臣必应担负责任之处宣示天下,俾无诿卸”。当天,军机大臣也奏请全体辞职。清廷同时发布两道谕旨:一面挽留军机大臣,认为“该大臣等尽心辅弼,朝廷自能洞鉴”,所请“著不准行”;一面斥责资政院,认为“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为朝廷大权,载在先朝钦定宪法大纲,是军机大臣负责任与不负责任暨设立责任内阁事宜,朝廷自有权衡,非该院总裁等所得擅预,所请著毋庸议”。

12月19日,在资政院会议上,议员们对两道上谕颇为不满。议员易宗夔认为,从两道上谕“可见军机大臣巧避责任”,主张再行弹劾军机大臣。议员吴赐龄、邵羲、罗杰、汪龙光、于邦华、陈树楷、郑际平、刘春霖、刘志詹、籍忠寅、文龢、李素等人纷纷发言,有的主张弹劾军机大臣机关,有的主张弹劾军机大臣个人,有的主张仍请明定军机大臣之责任,有的主张全体辞职或请旨解散资政院。最后以多数表决通过具奏明定军机大臣责任案,并由议长指定陆宗舆、章宗元、陈树楷、汪龙光、邵羲、罗杰六人起草折稿。12月21日,陆宗舆等人起草的请明定军机大臣责任折稿在资政院会议上被多数人否决,议员籍忠寅提出修正意见,后议决按籍忠寅的意见修改折稿。12月24日,资政院会议通过了修正后的请速设责任内阁折稿。显然,资政院悄然调整了斗争策略,撇开了弹劾军机大臣的责任问题,而直接提出速设责任内阁。

不料,资政院尚未上奏,清廷就采取了先发制人的举措。12月25日,清廷谕令宪政编查馆速拟内阁官制具奏,便使资政院的奏折失去了上奏的意义。12月26日,当议长溥伦提议请速设责任内阁奏折“可否不上”时,议员议论纷纷,结果以多数表决通过撤销折稿。

12月28日,议员李素提议:“前次会议请速设责任内阁折稿虽经本院议决撤销,但弹劾军机大臣议题仍系存立,应请议长指定起草员再行拟稿议决具奏。”议员于邦华、黎尚雯、罗杰也附和支持,得到众人赞同。于是,议长溥伦又指定陈善同、俨忠、陈宝琛、江谦、陈敬第、李文熙六人起草弹劾折稿。12月30日,资政院会议通过了弹劾军机大臣折稿。折稿以“枢臣失职,不胜辅弼之任”为由,认为“该大臣等素工趋避,不知仰体宸衷,甚且阴恃为保障之资,益弛其辅弼之责,不特于臣院有进行之阻碍,或更至宪政有根本之动摇”。次日上奏,结果留中不发,弹劾军机大臣案终于石沉大海,湮没无闻。

(三)开释党禁案

开释党禁案主要是赦免康有为、梁启超等戊戌党人,同时兼及孙中山等革命党人。戊戌政变以后,康有为、梁启超一直以国事犯流亡海外,即使在1904年慈禧太后七十大寿大赦戊戌党人时,也没有获赦。直到慈禧太后去世以后,康、梁以为出现转机,便开始积极运动开放党禁。当时社会舆论也颇以开放党禁为然,认为“党禁不开,将与唐之清流、汉之党锢,同为历史之污点”,不但主张让康、梁回国参与宪政,甚至认为对革命党人也可“赦而用之”。1910年,资政院开院前后,康、梁为开释党禁事兵分几路,多管齐发:潘若海、麦孺博、长寿卿运动载涛、载洵、善耆等王公亲贵,徐佛苏、黄与之、侯雪舫运动国会请愿代表,罗杰、方还提议于资政院,御史赵熙、温世霖等也相继上奏,颇有势在必得之意。资政院讨论开释党禁案与康、梁的运动密切相关。

12月15日,在资政院会议上,议员提议请昭雪戊戌冤狱案和请赦国事犯罪人员具奏案,会议表决通过后交特任股员一并审查。12月21日,有各省人民代表河南举人王敬芳等和直隶王法勤等向资政院呈递陈请开释党禁说帖,资政院也交审查请赦国事犯罪人员具奏案,由特任股员一并审查。1911年1月3日,资政院会议以多数表决通过了请赦国事犯罪人员具奏案。会上,议员长福受特任股员长庄亲王委托,说明审查的具体情形,认为赦免问题须分两层办理,包括戊戌党人和革命党人:戊戌党人“从前虽为有罪之人,到立宪时代宗旨与政策相同,便变无罪之人,应请恩赦”;革命党人“其行为虽可诛,其用心已可悯”,如不恩赦,“或激起激烈手段,亦非中国之福”,故主张“一并恩赦”。随后,罗杰、雷奋、易宗夔、崇方等相继发言,大都建议将戊戌党人和革命党人“一体特赦”。1月10日,资政院在第一次常年会最后一次议事会上,通过了昭雪戊戌冤狱折稿和请赦戊戌获罪人员折稿。但是,上奏后清廷未予理睬。直到武昌起义后,立宪派在资政院第二次常年会上再次提出此案,监国摄政王载沣迫于各方压力,才正式下诏赦免党人。

(四)各省谘议局与地方督抚相争执的议案

为了核议各省谘议局陈请的议案,资政院特别设立了“审查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特任股员”,由议长指定18名议员充任,他们是睿亲王、陈懋鼎、魏联奎、王璟芳、长福、章宗元、书铭、齐树楷、许鼎霖、雷奋、江辛、郑际平、易宗夔、蒋鸿斌、李文熙、刘述尧、吴赐龄、牟琳。他们专门负责审查有关议案,然后向会议提供审查情况报告,以供议员议决。

在各省谘议局第二次常年会上,发生了许多谘议局与督抚争执的事件,一般情况都是陈请资政院核议。事实上,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也处理了不少这样的议案,如第一次议事会讨论的第一个议案就是广西谘议局与巡抚张鸣岐争议的全省禁烟案,其他如湖南公债案、云南盐斤加价案、广西限制外籍学生案等,都经过资政院会议的核议。各省普遍存在的谘议局与督抚争议的预算案问题,也是此次资政院常年会议决的重要议案。

据《九年筹备立宪清单》,1910年全国试办预算,由度支部承办。10月22日,由度支部拟定的《试办宣统三年岁入岁出总预算案》,经内阁与会议政务处会同集议后,清廷谕令交资政院核议办理。该案包括中央各部与地方各省财政收支总预算,全案各种表册共计140多册。资政院先交预算股股员会进行了为期近两个月的审查,然后于第29次至第34次连续6次议事会逐项进行议决。1911年1月5日,资政院将审议结果上奏。原预算案内财政赤字高达7000多万两,资政院采取“节糜费,去冗员,以巩固国币之现状”的方针,“于浮滥经费大有削减,或以之弥补亏空,或拨充军事要需”。原预算案岁出总共376355657两,经资政院审查总共核减了77907292两,使宣统三年岁出为298448365两,与岁入301910292两出入相抵,尚盈3461931两,作为宣统三年预算案预备费。1月28日,朝廷发布谕旨:“现在国用浩繁,财力支绌,该院核定宣统三年预算总案,朕详加披览,尚属核实。如确系浮滥之款,即应极力削减;若实有窒碍难行之处,准由京外各衙门将实用不敷各款,缮呈详细表册,叙明确当理由,径行具奏,候旨办理。至裁汰绿、防各营于各省现在地方情形有无妨碍,著陆军部会同各省督抚悉心体察,熟权利害,从长计议,详晰具奏。”资政院试图以裁减冗员糜费的方式消除财政预算的巨额赤字,结果直接损害了中央各部与地方各省的利益,引起了普遍的不满与抵制。2月13日,度支部上奏维持预算办法四条:一为各省预算册内出入各款仍应严行查核;二为各省预算款项宜通筹盈虚慎重出纳;三为宣统三年预算臣部与各省商定增减之款不得翻异;四为嗣后各省追加之案应令先筹款。这四条办法的关键是后两条,其中第三条强调度支部与各省商定增减之款不得翻异,而没有提及经资政院核减后各款可否翻异的问题,事实上资政院核减的正是度支部与各省商定之款。这就是说,可以撇开资政院核议的预算案而回到度支部的原案。第四条认为,只要能够筹到款,就可以追加预算。这更是对预算案的公然破坏。同日,谕旨允准,“该部奏陈各项办法尚属切实,著即照所议行”。于是,经资政院核议的预算案实际上便成了一纸具文。

总之,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为立宪派提供了重要的议政舞台,立宪派也相应地发挥了自己的议政才能,议决了不少重要的议案。由于强大的封建专制势力的存在,致使立宪派所议决的某些议案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力,这是中国早期政治现代化过程中难免的现象。但应该承认,立宪派议政活动的经验与教训为近代中国政治民主化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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