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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知宋——为什么说刺配仅次于死刑?

历史大观园 历史疑问 2020-06-15 10:35:47 0


《水浒传》中经常出现的一个刑罚叫“刺配”。如第八回豹子头林冲刺配沧州、第十二回青面兽杨志刺配大名府、第二十七回行者武松刺配孟州、第三十六回及时雨宋江刺配江州、第四十四回铁面孔目裴宣刺配沙门岛、第五十一回美髯公朱仝刺配沧州、第六十二回玉麒麟卢俊义刺配沙门岛。

“刺配”分为“刺”和“配”。刺就是刺字,从黥刑(黥刑就是墨刑,施刑的方法是用利器刻犯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使犯人的皮肤伤愈后留下深色的伤痕。最初使用凿来施刑,后世才用针刺。黥刑属于小刑,但脸上的印记终身不能抹去,令犯人失去尊严)演变而来;配就是发配,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配是流刑,即将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此刑始于秦汉)。

这两种刑罚原本是分开的。南北朝时期的南朝宋施行“黥刖之制”,即在犯人两颊刺墨“劫”字,切断犯人两脚的脚筋,再流放到边远之地,实际上是黥、刖、流三种刑罚合而为一。犯人被挑断脚筋,即实际丧失了劳动能力,后逐渐被取消。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则凡“论犯可死,原情可降”的鞭、笞各一百,并处以髡发之刑,发配边境,以为兵卒。

隋唐法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即为笞、杖、徒、流、死,是相对于墨、劓、剕、宫、辟奴隶制五刑而言的新五刑制度,奴隶制五刑均为肉刑或者死刑),废除了鞭、流并用的刑罚,改为流配、服役结合,凡处以流刑的,均于流放地服役一年。五代后唐时,对凡处以流刑的,一律附加杖刑。

刺配最早开始于五代时期的后晋天福年间,将废除多年的黥刑又搬了出来,将犯人用墨刺面后流放。刺面与流配结合起来,合称刺配。

一般刺配之人所犯罪行足以判死刑,然而情有可原者,可改为刺配。

北宋实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起初并无有关刺配法的明确规定,开始刺配非常制。所以开始有关刺配的刑罚很少。开宝八年(975年),宋太祖赵匡胤曾下诏:“岭南民犯窃盗赃满五贯到十贯者,决杖、黥面、配役。”皇帝的诏令就具有了一种立法性质,使刺配成了定制(《宋代刑法考》云:“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仗其背,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宋代刺配较常适用的对象为盗贼、犯罪军人、犯赃官吏、累犯、杂犯罪贷死者。

在宋代,被刺配者首先要被脊杖二十或四十,然后根据犯罪情节的重轻发配远近,还要把所犯事由、发配地名和劳役项目等内容刺在脸上,俗称“打金印”。罪犯发配到军中或官办作坊、盐场服劳役,叫充军。充军者刺墨的位置有刺面、刺额角和刺耳后等区别。

由此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黥为墨,配即流,杖乃鞭,三者始萃于一夫之身,其制将以宥死罪。合三为一,尤为生刑,端未为过),仅次于死刑,从某种意义上讲生不如死。

因为脸上金印会成为耻辱的标志。名将狄青早年因其兄与乡人斗殴,代兄受过,被“逮罪人京,窜名赤籍”,以至于上阵都是戴铜面具。《水浒传》中,宋江在浔阳楼饮酒时,隔壁食客一看到他脸上的“金印”就知道他是流放的犯人,便嘲笑他道:“贼配军!”

宋代刺配具体包括“杖背、刺面、流放”三个内容,按所犯罪行的轻重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通州岛等不同等级。

而武松杀嫂之后刺配孟州,书面判文就写着:“杖脊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即是2000里级别的。卢俊义刺配沙门岛基本就是比死刑还惨。沙门岛在北宋堪称人间地狱,进去者能活着出来堪称奇迹,以至于民间流传一句口头禅——投沙门岛走一遭。

其中“刺面”又有很多讲究,刺面大体分为“大刺”和“小刺”。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凡犯重罪者,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

宋代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

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服役也没有具体的期限。但宋代大赦比较频繁,几乎每两三年就能有一次。每遇大赦,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罪行严重的,则可能要终身服役。

刺配在制定之初,原为对死刑的宽宥,等于现在的死缓,也是宋代对生命尊重的一个体现。但在后来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范围日益扩大,甚至地方司法官吏也滥施刺配之刑。北宋真宗时,刺配之罪共四十六条,后来增加到二百多条(《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馀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

到南宋孝宗时,已达了五百七十多条。到最后实际上对许多死刑以外的犯罪也大量适用刺配,以至出现了很多州郡牢城营中刺配犯人额满甚至超额。

这就造成刺配的活动空间可大可小,而且有时刺配又是与死刑一步之遥的刑罚。有了这层特殊性,刺配一方面成了官僚们对犯人滥用的刑罚,另一方面也成了官僚们用来恩赏各种有关系的人和司法权力寻租的一种办法。北宋末年,也就是梁山好汉们活动的历史时期,刺配刑罚更为盛行。

北宋末年金兵南下后,抗金群体中不少人就是刺配之徒。因抗金有功,南宋建立后对他们进行入朝褒奖。但按照当时法律规定,罪犯不得入朝。而且这些人因为脸上刺青在朝觐皇帝时很不雅观。为此南宋高宗于绍兴十四年(1144年)专门发布诏命:“今后臣僚有面刺大字或灸烧之人,许入见。”制度是人定的,此一时彼一时,宋高宗还是比较开明的。

后来有不少人主张减少或废除刺配刑的使用,但未被朝廷采纳。

“刺配”在两宋无论如何还算体现了宋王朝对人生命的尊重和重视。

元朝建立后,不仅全面继承了刺配之刑,而且将原来的刺双颊发扬光大成刺面、刺左右臂、刺项等多种方式,并将刺配广泛适用于盗贼等多种罪犯。

至明清时砍头甚至腰斩、剥皮使用的比较普遍,刺面之法基本不使用,而多用刺左右臂,也间接算是法律对人格尊重的一大进步,以后此法渐渐成为不大引人注意的处罚。发配倒是一直使用,随着帝国的版图扩大,发配距离越来越远,东北到黑龙江,西北到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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