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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梦华——老有所养、穷有所济的福利制度

历史大观园 还原历史 2020-06-21 23:43:22 0


写到此处,本部书的内容行将结束,相信列位看官对明朝的社会风气、风土人情、人居环境、相关政令等,已有了个大致的了解。实事求是地讲,明朝前期,制度严苛,管理死板,在刑法上讲究重典酷刑,朝野上下血雨腥风,扼杀了人们的思维以及创造性。但是,前期也并非毫无可取之处。比如治贪、全民参与监督官员、对读书人的待遇、提倡节俭等,是值得肯定的。此外,本章节要讲的社会福利制度,也是在太祖时期就打下了基础。可见太祖因自身的出身,对上流社会、士大夫阶层并无好感,而对普通的百姓却是极为信任和照顾的。

《明史·食货一》有这样一段令人印象深刻之记载:

太祖设养济院收无告者,月给粮。设漏泽园葬贫民。天下府州县立义冢。又行养老之政,年八十以上赐爵。复下诏优恤遭难兵民。

短短一段话,基本道尽了明朝的福利制度,难能可贵的是,这个制度是在立国之初,国家百废待兴之时所确立的。为何在国家百废待兴时设立福利制度难能可贵呢?在下拎出一条史实予以证明。

由于写宋朝社会风情之书籍颇多,故许多撰书者人云亦云,道宋朝福利如何之好,百姓如何幸福,宋朝之福利固然也不错,然比之明朝,却是差了一些。以漏泽园为例,这是公共墓地,家贫而无力安葬死者时,国家给地,让死者入土为安。此制度始于宋朝,南宋吏部尚书徐度所著的《却扫编》如是记录:“漏泽园之法起于元丰间……”

元丰是宋神宗的年号。宋神宗有两个年号,前期为熙宁,王安石变法失败的第二年(1076年)改年号为元丰,也就是说宋朝在立国一百多年后,才成立了漏泽园。

闲话表过,言归正传,先从养济院说起。洪武五年,太祖诏告天下,要求在各州各府各县建立养济院,凡“孤独残病不能自生者,许入院”,让那些无家可归者有个最基本的归宿。

洪武七年,太祖再次诏令:

各种鳏寡孤独并笃疾之人,贫穷无依不能自存者,有司从实取勘,官给衣粮养赡,为屋宇以居。

相信列位看官从前后两道诏令中看出些端倪了吧?洪武七年的诏令,关键是“有司从实取勘”这一句,意思是相关机构在收容难民之时要从实查验。不难看出,当时已有人冒充贫穷无依者混迹于养济院。这些在养济院混吃混喝者,有好吃懒做的,有初时确实无依无靠,但后来亲戚认领时赖着不走的。

然而官府要真正做到“有司从实取勘”,有些难度。前文曾讲到,地方官员俸禄较低,衙门里所养官吏并不多,无论是知府还是知县,每天要处理的公务繁多,还要分出时间去查养济院的混吃混喝者,并不容易。

嘉靖九年颁行的《大明律》,将养济院如何收养贫困者写入了律法,入院条件是: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者。意思是确实无依无靠,且生了病或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之人,方准入院。

那么残疾或病到何等程度方为笃疾呢?《名律例》卷一《大明律集解附例》有说明:废疾谓一目、折一肢之类,笃疾瞎两目、折两肢。这条律令,相当于伤残鉴定,伤残达到这个等级的方准入院,而且必须得贫穷而无亲属依倚,如此一来,条件便相当明确了。

有疾者可以入院,那么年老而无依靠者呢?太祖也制定了一项政令,唤作《诏天下养老之政》,凡是达到政策要求的,朝廷赐予爵位,由国家供养。其内容是,贫苦无产业,无劣迹,乡里称善者,满八十的,赐里士,月供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者,赐社士,与县官平礼,无须参拜,除月供米五斗,肉五斤外,另赐帛一匹,锦五斤。此外,凡家中有七十岁以上老人者,许令一子侍养,免丁役。

养老之政颁布之后,另有相应律法规定,所在官府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倘若老人达到了供养要求,而官府却未尽责任没有收养,杖六十。前面曾讲过廷仗的厉害之处,六十杖下去,几可致残或丧命了,没有哪个官员敢冒着生命危险不收养老人。倘若给了衣粮,却克扣而未给足,以监守自盗罪论,此罪若是定下来,便可以革职去充军了。

除了相关律法之外,另派巡安御史监督,以防官员不作为或舞弊。

以上所言之养济院政策,乃是明朝前期所行,及至中后期,随着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发展,福利亦有变化。

成化二年,朝廷下令,将京师所有贫困者收入养济院,为此国家赡养之老人大增,每月财政支出为米两万七千石,布七千四百匹。到了宣德至天顺年间,又在京师设置东西南北四座福田院,每年国库支出五百至八百万两纹银,保障鳏、寡、孤、独者的基本生活。嘉靖六年,又于京师五城各设养济院一座。

此乃京师的情况,那么地方上又如何呢?以沈榜所著之《宛署杂记》中记录的宛平县为例,记录:

宛平养济院在城内河漕西坊,有公府一所,群房十二连,万历纪元,收萧俊等一千零八十名。七年,又收刘真等五百名。十年,收李聪等五百八十五名。每名月给太仓米三斗,岁给甲字库布一匹。

一县收容贫困或鳏、寡、孤、独者便数以千计,那么举国有多少呢?在下无此能力去统计,但可以想见是个庞大的数字,其财政支出更是吓人。

再说惠民药局,《进本草纲目疏》如是记录:我太祖高皇帝首设医院,重设医学,沛仁心仁术于九有之中;世宗肃皇帝(嘉靖帝)既刻医方选要,又刻卫生易简,蔼仁政仁声于率土之远。

顾名思义,惠民药局乃惠及普通姓的药房,朝廷补贴医药费用,较之民营的药店更为便宜。

综观整个历史,西周便已有相关机构,汉朝在各地均设有医疗场所,不过从记载的规模来看,未形成气候。及至南北朝,出现了六疾馆,估计是最早的较为正规的、由政府设立专门面向民间的医疗机构。不过,真正将惠民药局规模化、正规化的还是在宋朝。客观地讲,宋朝的惠民药局应该是自西周以来,规模最大、惠及民众最多的,真正做到了在特殊时期免费送药,平时低价售药。

明朝沿袭宋朝政策,于洪武三年设立惠民药局,府设提领,县设医官,有专人管理,凡贫病者,给之医药。可见,惠民药局的功能和性质大体上与养济院差不多,目的在于收容贫病者。隆庆五年,在提领和医官的基础上,又设大使和副使两个职衔,使管理上更加完善。

不过,明朝关于惠民药局的记载相对较少,翻遍史料,中后期基本再无记载。惠民药局从万历朝开始逐渐荒废,倒不是国家不再理会民之疾苦,在下总结了一下,有两个因素。

一是万历朝后期北方不再太平,特别是辽东与后金之间的交战日益频繁,军费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财政支出,且明朝自太祖以来,一直实行恤民之政,轻徭薄赋,是历代以来税收最低的朝代,其税收的结构大概为:农税大概占75%,盐税大概占10%,商税占10%左右。

以后世之观念来看,此税收结构比例是存在严重问题的,以盐税、关税为例,所收缴来的税银,连收税衙门的官员都养不活,更慢说是上交国库了。商税只三十取一,即3.3%,过者以违令论处,万历朝时更是降到了1.5%,且年营业额在四十两银子以下的,一概免税。由是,造成了明朝后期国家贫穷,而民间依然富得冒油的怪现象。崇祯帝为了节省开支,裁减了驿站,因此才有了驿吏李自成起义的事情。

再看农业税,看上去虽为明朝的主要财政收入,但是前文也讲到,功名在身者,即秀才以上及士大夫阶层,一概是免田赋的。太祖立国之初便提出,普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凡有水旱辄免税,丰岁无灾伤时,亦择地瘠民贫者优免之。

在这种宽赋的政策下,军费骤然增加,必然使国库入不敷出。后来不得已加派历史上臭名昭彰的三饷。实际上,即便加了此三饷,赋税依然不算重,只不过东林党太过于理想化,实行南北农业税均摊,才造成了大规横的农民起义。

二是中后期的惠民药局基本瘫痪,部分功能转嫁到了养济院,不过效果并不理想,至少无法与宋朝相提并论。

再来看漏泽园,前文表过,始于宋,明沿之。《明史》中最早的漏泽园记录在《食货志·田制》中,曰:

初,太祖设养济园收无告者,月给粮。设漏泽园葬贫民,天下州府县立义冢。

需要说明的是,漏泽园与义冢性质并不一样。义冢,关键在于义字,属于民间公益,一般由地方官府发起,给予适当政策支持,但基本由民间自办,私人捐地。义冢仅仅照顾到了那些穷得无法安葬,要抛尸街头的贫困百姓。有条件的地区,可给死者领一席之地;没条件的地区,许多人合葬的现象亦普遍存在。

漏泽园是官方性质的公共墓地,许贫困无地者葬之。众多史料表明,明初的漏泽园并不普遍,初设于京师。不难看出,初时由于条件有限,采取的是官方与民间相结合的公共墓葬方式。

到了中后期,有所改善。明英宗时期的天顺年间开始推广漏泽园,下诏令郡县皆置漏泽园,这才正式将公共墓地推行于全国。及至成化、弘治朝,漏泽园已相当普遍。《雩都县志》载江西雩都县之漏泽园:“旧在北关外,去县二里,广五顷。万历二十一年,知县黄应元另购民地二区,长仞平与土著,北关外与寄寓。”又有《天启成都府志》记载:“漏泽园州县俱设,义冢地,府城四郊,蜀府置。”

可见地方州县的漏泽园已相当普遍,且基本能满足百姓之需求。总而言之,明之漏泽园沿袭于宋,但较之宋朝又有多元化发展,民间之义冢和官方之漏泽园并而行之,实现了老有所依、死有所归。

最后来说说明朝在灾害面前的保障措施。每朝每代都有灾害保障措施,然纵观各朝,明朝尤为完善。

熟知明史的列位看官可能有所了解,明朝的自然灾害特别频繁,在中国五千年历史中实属罕见。从太祖立国至崇祯朝,明朝共二百七十六年之基业,在有案可查的史卷中,计有水灾、旱灾、地震、瘟疫等各类灾害三千九百五十二次,平均不到一个月就会发生一次,堪称历史之最,诚旷古未有之记录也。

面对如此频繁的灾害,朝廷在防灾方面,可谓不遗余力。总体而言,有四项举措。

其一为设立备荒仓库。太祖下令,各郡县置仓庾于丰年,备旱涝,为民赖也。在丰年储备粮食,以便在有天灾时取而用之。

其二是鼓励垦荒,这一点前文略有涉及,且规定新开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只要农民肯努力开荒,一律免除田赋,使粮食产量大大增加。

其三为兴修水利,在太祖三十一年的执政生涯中,几乎每年都有一项水利工程实施。令工部官员,凡陂塘湖堰,可以蓄水泄水、防备旱灾涝灾的,都要根据地势一一修治。据不完全统计,洪武年间全国修建塘堰四万余座,浚河四千余处,陂渠堤岸五千余处,这些数据,在历史上是罕见的。

其三为推广种植各类农作物。规定凡农民有田五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虽说这般硬性规定种植作物,听起来有些怪诞,然其拳拳忧民之心溢于言表。

救灾的具体举措,大致可分为赈、免、俭、管等四项。

赈为赈谷和赈钱两种,有储备仓库之地区,就地开仓赈粮,偏僻地区,粮食一时运之不及,则直接赈钱。洪武十年,江浙水患,户钞一锭,朝廷共赈济四万五千九百九十九户;洪武二十五年山东遭灾,灾款略有增加,户给钞五锭。

所谓的免,指的是灾区免赋税。前文曾提到,凡四方水灾辄免税,择地瘠民贫者择优免之。此后,凡遭灾之所在,只要经过勘察,符合条件,税粮一律可免。这些政令,虽未入律法,然几成定律。

所谓俭,在前文有详细涉及,太祖提倡节俭,朝野内外,天下子民之衣食住行皆有定规。

所谓管,指对官员之管理。赈灾之时,官员贪墨之事不绝于史书,太祖以治贪严厉著称,自然知晓要在赈灾时防范贪污。洪武初,荆、蕲水灾,户部主事赵乾赶往赈灾,然则沿途怠惰,迁延半载。太祖得悉,怒而斩之。后来实行官员考核制,不称职者陟黜之。

写到此处,本回目内容行将结束,明朝之民生,虽不敢言历代最好,但明朝之执政者,大多承袭祖制,实行藏富于民、宽赋养民之政。最后一位皇帝崇祯,赴难之前尚且大呼:莫害吾民!统而观之,有明一朝,在民生方面应称得上尽心尽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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